规范书面函询的办法

2024-08-04

规范书面函询的办法(精选9篇)

规范书面函询的办法 第1篇

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函询。需要对其他非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函询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

一、内容明确具体的,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第五条 谈话函询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发函要求被反映人说明情况;

(二)纪委监察室领导直接或提请分管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

(三)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四)委托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与被反映人谈话。第六条 纪委监察室对收到的反应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认真进行筛选,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及时提出实施谈话函询的初步意见,报纪委领导批准。经批准决定实施谈话函询的,由纪委监察室具体落实,明确主办人员。

第七条 经批准谈话的,纪委监察室应及时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谈话过程中要做好记录,把被谈话人说明的问题记录清楚,有条件的可以全程录音、录像。被谈话人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经批准函询的,纪委监察室向被函询人发出《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背书后发函回复。第九条 纪委监察室收到被谈话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结合谈话函询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其中,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仍需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条 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纪委监察室根据被谈话函询人的谈话函询情况及回复的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报纪委领导审批后,对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刻意回避问题、作虚假说明的,可提请初核;

(二)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谈话诫勉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不实,或者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且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予以了结澄清。

第十一条 为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对反映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可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实施谈话,纪委监察室派员参加。被反映人为党组织负责人的,可提请分管领导实施谈话。第十二条 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实施谈话的,纪委监察室发出《委托谈话函》,委托其与被反映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发函回复纪委监察室。第十三条 提请被反映人分管领导实施谈话的,纪委监察室发出《提请谈话函》,协助做好各项谈话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纪委监察室负责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实施谈话函询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息和问题线索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书面函询的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县乡科级及以下干部。第三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1)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

(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第五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提醒谈话应当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由县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详见附件2),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县委组织部要建立提醒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3)上级转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第十一条函询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实施函询前,一般要与实施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函询,由县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详见附件3)。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四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对干部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有关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搞拉票活动等不遵守纪律要求的;

(4)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投标、基建维修、物资采购以及审查审计等工作,造成损失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9)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所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0)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11)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12)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七条诫勉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县委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对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填写《谈话诫勉记录表》(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县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详见附件5),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干部实施诫勉后,县委组织部及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督促其整改。诫勉时间为六个月,自实施诫勉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受到诫勉的干部,取消当年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诫勉期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四条 诫勉期后,县委组织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 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县委讨论决定。经了解,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并做好《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7),将提醒、函询、诫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提醒谈话记录表

2.提醒函 3.函询通知书 4.谈话诫勉记录表 5.诫勉书

6.解除诫勉通知书

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的办法探讨 第3篇

在我国人口中, 农民占到8亿多, 占我国总人口的63.7%。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是农民, 而对于最能体现出农民权益的农村财务管理一直以来就是我国农村管理工作的重点。这项工作不仅是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的集中体现, 更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现息息相关。国家早在2001年就明确了对农村税制的改革, 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民的负担, 对农村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农村综合改革也在逐步深入, 农村的消费结构、经济组织、经济结构、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逐渐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但是在此期间, 农村经济所表现出的各种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 这更加大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虽然, 全国各地农村立足本地经济发展, 不断创新、积极探索, 先后出现了“双代管”、“会计委托代理”、“村账乡审”等制度, 并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同时更促进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建设,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有效机制的保障, 使得农村财务管理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漏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目前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财务制度的执行不到位, 负债问题严重

我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中对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白条抵库问题的发生, 但是仍存在有章不循的情况。例如:大多数农村并未对年度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日常办公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进行逐项核定, 并限制其定额。再例如:许多农村地区多预算管理不重视或者不清晰, 并未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 经常出现预算的赤字;还有的村未对自己的资金进行合理安排, 盲目的高息贷款进行建设, 造成严重的亏损;有的村还出现了公款私存私借的问题, 甚至村里财产被个别村民占为己有, 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了损失。

(二) 民主监督不落实, 监委会形同虚设

虽然在我国很多农村都建立了村务监委会, 并代表村民股东来进行民主理财的监督, 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将村务监委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例如:监委会的组成人员虽然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但是监委会对村账务监督及收支情况只是停留在表面, 并未对村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一些重大的财务事项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形同虚设的村监委几乎变成了村委会的附属机构, 其监督效力和职能并未真正得到发挥, 这种缺乏民主参与的监委会为农村财务管理的发展带来了障碍。其实在很多方面, 农民一般对于村委会的大多数事项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可见, 农村民主化确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这些基层农村的财务的民主公开同农民的利益链接之间存在着差距。

(三) 农村财务管理缺乏公开化, 透明度低

为了更好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 必须在农村建设中实施农村财务的公开化管理, 这是农村财务管理走向民主化监督的重要方式。按照相关规定, 各村的财务应每月、每季度公开一次, 但是很多农村知识公开那些合理的收支, 而将应具体公开的收支项目进行了有意的忽略。例如:对农村的欠账、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公开往往有意忽略。对于村里的重大事项, 公开时过多的使用会计专业术语, 是很多农民无法真正理解数据的真实性, 这些都无法将财务公开的真正目的落到实处。很多村虽然设立了农民意见箱, 做出一副随时听取农民意见的姿态, 但是, 在接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监督时, 对群众的反馈意见敷衍了事, 是农村财务公开的效力大大降低, 严重影响了民主监督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要想将农村财务公开看作是一项“阳光工程”来完成、落实, 就必须以农民群众的满意度来对其进行衡量, 让群众的监督能及时纠正那些违背公开原则的事项。

(四) 财务监督机制不完善, 监管力度薄弱

目前, 很多农村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主人一般由农经站的负责人来兼任, 其成员主要有农经、农业、水利、林业等人员共同组成。长期以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缺乏性, 致使农村财务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由于审计监督的力度不够、审计的渠道不够通畅, 全国各地开展的审计依据标准不统一, 导致很多在规定内涉及的审计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很多农村在“三资”管理中出现问题的违规违纪干部一般都是在事后才发现, 失去了财务管理的内部牵制和监督职能。再例如:有的村务监委会由于在工作中与村干部产生不同意见就不再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弱化村民的监督权力。

(五) 农村财务人员素质不高, 专业水平较低

我国自推行农村会计职业化管理后, 在很大程对上对从村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 但仍旧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农村财务管理的会计人员整体年龄偏大, 设置不规范。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中无从业资格正的人员占相当大的数量。另外, 学历及支撑的层次低, 使得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在现有的会计人员队伍中,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较少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农村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已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是, 面对信息时代对会计人员提出的高要求, 很难使财务人员对电脑知识和会计理论知识紧密结合在一起。很多农村财务人员在对财务处理时不能应对自如, 给农村财务管理的提高带来了困难。

三、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 完善并不断规范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一项与我国当前农村现实财务管理向适应的财务管理形式。全国各地农村必须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更加完善的措施, 扎实稳定的推进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进一步规范村会计委托代理的范围、程序、账务处理流程, 实现财务管理的网络化建设。

(二) 不断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 是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 更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保障。因此, 要想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必须强化财务管理的执行力度, 严肃财经法规。例如:对于“收入收缴制度”、“支出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等必须严格执行, 不断提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 实行多元化监督体系

为保障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必须完善农村财务监督体系, 明确农民在财务监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例如:加强审计工作, 对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到“一事一议”的决策执行。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 实现农村财务管理的“阳光审计”。

(四) 加强农村财务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必须加强对农村财务人员队伍的建设, 及时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宣传到财务人员心中, 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 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提升他们依法理财的能力。例如:加大对财务人员的思想素质教育, 防止腐败及违法现象的发生。

总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要, 在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中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更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谢周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规范农村财务管理[J].内蒙古农业科技, 2008, (10) .

[2]刘胜辉.当前农村财务管理问题与对策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 (10) .

[3]朱玉亭.强化农村经济审计规范农村财务管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 (8) .

规范书面函询的办法 第4篇

【摘要】:皮损内注射糖皮质激素是皮肤科常用的治疗方式,近年来关于“糖皮质激素皮损内注射”治疗皮肤科疾病的论文很多,笔者注意到其中较多的表述为“糖皮质激素局部封闭”。然而参考相关文献及发展历史,在皮肤科的应用中,皮肤科医师不叫局部封闭,而称之为局部注射或皮损内注射。综合以上,故笔者认为还是称之为局部注射或皮损内注射更为妥帖规范。

【关键词】:规范,皮肤病,糖皮质激素,皮损内注射

Discussion on regulating the expression of glucocorticoid " Intralesional injection " written in the treatment of

Skin Diseases

MAO Ning,MAO Tai-sheng﹡, WU Ting-ting,HAN Jin-zhi

(Department of Dermatology&Venereology ,the People′s Hospital of Taihe County,Anhui Province,Taihe 236600,China )

【Abstract】Intralesional corticosteroids are commonly used in dermatology treatments, many thesis about "the lesional corticosteroid injections" treat dermatological diseases in recent years, many of which the author notes described as "partial closure of glucocorticoids . "However,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and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applications in dermatology, dermatologist not called partial closure, and called the local injection or intralesional injection. Based on the above, so I believe it is called locally or intralesional injection of more appropriateness specifications.

【key words 】Specification;Skin diseases; Glucocorticoid;Intralesional injection

【中圖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5)03-0067-01

皮损内注射糖皮质激素是皮肤科常用的治疗方式,在皮损处表皮内多点状局部注射或真皮浅层浸润注射;常用的药物有2.5℅泼尼松龙混悬液、1℅曲安西龙混悬液,复方倍他米松注射液等,配加2℅利多卡因混合均匀局部注射。适应症有瘢痕疙瘩及增生性瘢痕、囊肿性痤疮、慢性盘状红斑狼疮、硬斑病、斑秃、环状肉芽肿、结节性痒疹、局限性神经性皮炎、慢性湿疹结节性皮损、皮肤淀粉样变、类脂质渐进性坏死等局限性皮损[1]。

皮损内注射糖皮质激素治疗皮肤病中的一个典型疾病就是斑秃,斑秃俗称“鬼剃头”,是一种常见的突然发生的局限性脱发,局部皮肤正常,无自觉症状。基础病变是炎症细胞浸润和毛囊退行性变。其病因尚不明确,目前普遍认为斑秃是一种具有遗传素质和环境激发因素的自身免疫性疾病[2]。活动性脱发、多发性脱发斑和重症斑秃是应用糖皮质激素的适应症,可有效控制炎症,阻止脱发的进一步发展,诱发毛发再生过程[1]。为刺激局部血管扩张,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促进毛发生长,斑秃局部治疗时,对于皮损范围较小者,秃发区可用泼尼松龙混悬液或复方倍他米松注射液作皮内注射,每次注射数点,每点0.05~0.1ml,扇形注射[3],每1~2周1次,总注射量<2ml,一般3~4次后可见效[4,5]。

而在拜读多数治疗斑秃的论文时,发现作者常常在文章的“资料和方法”中表述的是糖皮质激素“皮损内局部注射”,而在“讨论”或文章标题中用的是糖皮质激素“局封”。而从局部封闭的历史回顾中可看到:局部封闭又常被简称为封闭,最初是指用局部麻醉药物阻滞局部周围神经或用局部麻醉药物注入疼痛区域以达到止痛的作用,有将疼痛部位与中枢隔离的意思,故称封闭。20世纪50年代由原苏联维什涅夫斯基提出用“局部注射”一词。为了延长阻滞的时间,在局麻药物中又加了皮质类固醇,这样既延长了阻滞时间又对局部有消炎的作用,取得很好的效果。局麻药的作用为暂时阻断局部神经传导,使这些神经支配的相应区域产生麻醉作用,从而缓解疼痛感。激素的作用为消炎、止痛和松解粘连等。由于局部封闭镇痛效果可靠、治疗范围大、见效快、副作用小,并且还具有诊断意义,从而逐渐在临床上被广泛应用。而局部封闭在皮肤科的应用中,皮肤科医师不叫局部封闭,称之为局部注射或皮损内注射,应用很广[6]。综合以上,故笔者认为还是称之为局部注射或皮损内注射更为妥帖规范。

近年来关于“糖皮质激素皮损内注射”治疗皮肤科疾病的论文很多,笔者注意到其中较多的表述为“糖皮质激素局部封闭”。因此,笔者认为规范“糖皮质激素局部注射或皮损内注射”的书面表达,统一用词,科学客观的表述,值得我们每一位皮肤科医师关注,敬请广大皮肤科同仁商榷!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 糖皮质激素皮肤科规范应用手册[S]. 2011:15-16,134.

[2] 赵辨.中国临床皮肤病学[M].第1版.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1186-1189.

[3] 何黎,刘玮.皮肤美容学[M].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406-407.

[4] 张学军.皮肤性病学[M].第8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80-182.

[5] 张学军.皮肤性病学教师辅导用书[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480-483.

规范书面函询的办法 第5篇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 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规范书面函询的办法 第6篇

一、各种类型的用语错误统计

在教学中, 教师从各个方面对学生进行了解, 比如从他们所做的试卷和作业中发现他们的化学用语错误, 总结下来, 在课上进行纠正, 并对此进行原因分析。根据调查统计, 不规范的表现主要是这几个方面:

1.写错字方面:经过统计, 学生最容易出错的是将化合反应中的“合”写成“和”, “苯”写成“笨”, “羧基”写成“酸基”, 碳碳双键写成“炭炭”双键, “消去反应”写成“消化反应”等。

2.表述有机物结构简式时不正确:对原子之间的链接方式容易出现错误, 如CH2CH2 (少双键) 、COOHCH2CH2OH (羧基连接错) , 缺氢少氢现象严重等。

3.书写化学方程式方面的错误:少部分学生分不清什么时候用“=”和“→”, 对生成物的状态不会标注“↑”和“↓”, 反应条件不写或写错等。

4.描述实验操作和现象不全面:如怎样鉴别某分子中含有羧基, 学生在回答时往往不会表达, 缺少了具体的操作和现象。

二、解决的方法

(一) 教师的语言要讲究示范性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责所在, 作为教师, 我们要言传身教。学生尊敬教师, 经常会在日常行为中模仿自己喜欢的教师的言行, 因此, 在很大程度上, 教师的语言修养决定着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效率。教师的板书是如何书写元素符号、化学式和化学方程式的, 学生就按怎样的方式进行书写, 所以, 教师要培养学生的规范能力。教师首先自己要规范, 不论是语言表达还是书写, 都要按照规范的格式去表达, 这样才能做到严谨的治学态度。在这样的环境下, 学生才能够做到少出错。如“2摩尔水是36克”, 这种说法就非常的不科学, 而应该说“2摩尔水分子的质量是36克”;又如在读物质的分子式时, 学生常常按照英文的习惯去读, 将“碳”元素读成英文字母“C”, “氢”元素读成“H”, 这些现象的产生, 就是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没有特别注重读法, 养成了不好的习惯, 导致以后很难改正。

(二) 演示实验要科学规范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 在课堂上很多实验都需要教师进行演示, 因此, 教师在演示实验教学时, 不仅要演示出正确的操作, 而且要边演示边表述。表述的时候用语必须准确规范, 实验仪器的名称不能说错, 描述的实验操作语言必须精练。

例如, 怎样鉴别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标准答案:将两种气体分别通入澄清的石灰水, 有浑浊现象出现的是二氧化碳, 无明显变化的是一氧化碳。学生往往说成:向气体中加入石灰水, 二氧化碳有浑浊, 一氧化碳无现象。

又如, 描述出硫酸铜和铁的反应现象。答案:铁钉表面覆盖一层红色的物质, 溶液由蓝色变为浅绿色。学生往往只写了其中的一方面, 教师要强调回答实验现象通常应从固体、液体、气体各方面进行观察, 表达要全面准确。

(三) 教师在板书时要规范

1. 规范书写化学用语。

在黑板上, 教师要规范书写化学用语。如在书写元素符号、化学式、化学方程式时, 要严格按照书上的规范进行书写, 不连笔, 注意字母的大小写, 对于容易出错的地方进行强调, 让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就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特别是在书写有机物的结构简式时, 有的教师为了写得快速, 往往只写主要的部分碳链:如C4H10的同分异构体有C-C-C-C, C-C-C, 而学生则在不经意间受到了这种影响, 在考试中就只写碳链而不配上氢, 从而导致失分。

2. 多让学生“写”。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课堂45分钟, 时间太短, 因此很多教师为了赶进度, 多数采用讲的形式, 而忽略了学生写的练习, 这样导致学生貌似听懂了, 但是一写就错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 在平时的教学中, 教师要多给学生写的机会, 在书写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 尤其是把每一次的练习题或者是每一次的考试中自己出错的试题进行归纳总结, 避免下一次考试再出现同类的错误。例如, 在讲PH试纸的使用时, 教师结合学生以前练习的错误, 编了这道题:

测定白醋的PH下列操作正确的是:

A.用玻璃棒蘸取少许白醋

B.用玻璃棒蘸取滴在试纸上

C.用玻璃棒蘸取少许白醋滴在PH试纸上

D.先将PH试纸湿润, 用洁净的玻璃棒蘸取少许白醋滴在PH试纸上

E.用洁净的玻璃棒蘸取少许白醋滴在PH试纸上, 然后与比色卡对照读数

综上所述, 在教学中的每个细节都能决定学生的分数, 目前高考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要求已经不是很高, 但是对学生在解题规范上却有了比较高的要求, 因此, 这就需要我们每一位教师在教学中注重教学各个环节的规范化, 使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摘要:化学有化学用语, 在化学用语的使用方面不规范, 这样不仅能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 也导致了描述实验现象得不标准。本文主要探讨了一些重点的问题, 并从教师层面探究可行的解决方法, 以期为今后的教学提供有利的帮助, 从而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关键词:规范,化学复习,细节

参考文献

[1].邹庆根, 《化学教师应加强语言文字修》《化学教学》

[2].江会照, 《从"首因效应"看化学课堂教学的规范性》, 《化学教学》

[3].黄延旭, 《规范化学用语提高学科素质》, 河北理科教学研究.

规范书面函询的办法 第7篇

今天,举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2版座谈会”,我因年老体弱,不能亲临,以书面发言代替口头发言。敬请原谅,敬请指正!

“五四”运动(1919)以来,中国语文进入一个新时期,称为“语文现代化”。主要工作有:普及普通话、推广白话文、简化汉字、制订拼音字母、发展信息技术,提高语音、词汇和语法的科学水平。这些成果都要记录在辞书里面,于是辞书事业一步一步更新和发展起来。

1978年出版《现代汉语词典》第1版,开始中国辞书的科学化和现代化。这本词典独步中华辞书界近三十年。筚路蓝缕,功著竹帛。我至今清楚地记得,丁声树先生到文改会来商量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和分词连写问题的情景。

2004年出版《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1版,现在又出版经过全面、认真修订后的第2版,继往开来,精益求精,显示规范性、实用性和时代性等特点,扩大了辞书事业,追随全球化时代的步伐。

这都是可喜的记录。当然,辞书编纂是一项系统工程,有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共同促进辞书事业顺利发展。

文化事业在我国历史上向来是波浪前进的。先有一花开放,然后“百花齐放”。先有一家独鸣,然后“百家争鸣”。我们的辞书事业,正在开启一个新的繁荣时代。

我为这个前进时代的到来欢呼!

规范书面函询的办法 第8篇

一、《办法》的亮点分析

确立了“综合控制模式”。《办法》全面概括剖析国内实践经验、参照国际通用实践,同时依据有关法律规范,确立了“综合控制模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所“综合控制模式”可以用五个“基本制度”进行概括,即“源头控制、规则建立、程序完善、基准制定、案例发布”。

规定实施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为解决“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的问题,更好地规范行政机关把握好裁量权的度。《办法》创造性地规定了向社会公布实施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要求行政机关以行政裁量权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时,除事务本身的客观情况或依据的法律规范出现不同外,均应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行政裁量案例。如此一来,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很好地处理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的问题。

首次对“钓鱼执法”作出明确界定。针对公众质疑的“钓鱼执法”的问题,办法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自2009年上海首次发生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后,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的热点,《办法》第30条第2款首次对“钓鱼执法”作出了界定,即“行政主体利用引诱、欺骗、威胁或暴力等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导致行政相对人主动违法,进而对其执行处罚的行为”。还明确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发布信息、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提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防范自身的违法行为,并预防可能出现的行政机关“钓鱼执法”行为。在对“钓鱼执法”做出界定的同时,也明确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可以更放心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二、《办法》对全国范围规制行政裁量权的启示

1. 采取裁量基准规制限制行政裁量权

对不同级别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科学分配。由于我国并无制定裁量基准的实践经验,只能由理论方面着手分析。而理论层面认为,拥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主体都能够自主制定裁量基准,所以,正确的方式不应该是单纯“收回”行政主体制定裁量基准的权力,而是应将裁量基准的制定权力下放至每一级行政机关,甚至更倾向于基层机关。但赋予各级行政机关均享有裁量基准制订权,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譬如各级基准之间存在明显偏差、内容存在反复。因此,按照不同级别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不同,对其进行合理配置则显得尤为重要。

推行“上下互动”的裁量基准生成模式。所谓“上下互动”的裁量基准生成模式主要由行政行为的两大参与主体的行为体现出来。其一,就下层的行政主体而言,其在行政裁量基准制订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类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分析本身的实践经验和裁量技术,并进行有效概括,进而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同类案件的裁量准则。其二,就行政相对人而言,由于行政相对人是裁量基准的适用对象,在行政行为中地位特殊,因此可以根据其意见、建议和信息反馈对裁量基准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上下互动”的基准生成模式之最显著特点在于最大限度利用行政相对人和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不同环节的作用,将裁量基准的制订、修正与完善看做完整的流程,环环相扣,进而最大限度保证制定出的裁量基准的质量。

2. 执行案例指导规则

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并没有遵循先例的习惯,因此,行政案例很难在实践中起到作用。而实践中,我国行政机关也并没有编制统一的行政案例的先例,这让行政主体没有行政案例可循。为方便行政机关有例可循,相关部门在规制行政裁量权时可以引用《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统一的行政案例,以供行政主体参考。

3. 对制定系统规制行政裁量权法律的展望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用以规制行政裁量权,虽然对于行政裁量权,该《办法》做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但在法律位阶上,它仅是一部省级政府规章,并没有适用全国的效力。而国内现存法律中有关行政裁量权仅零星散见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形成完备的系统。伴随着行政机关进一步开展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实践中也迫切需要一部法律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因而,国家层面的相关部门颁布实施《行政程序法》后,可进一步立法,制订《行政裁量规制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实体及监督制度等做出统一规制。

三、结语

规范书面函询的办法 第9篇

该办法共十章三十八条,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该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作为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以及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海上风电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海上风电规划编制、项目核准、施工等阶段做好管理衔接。

办法规定,海上风电建设应当坚持先编制发展规划,以规划为指引,再开展具体项目建设的原则。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分为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两个层级。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时,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办法中提出,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同时,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建设时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核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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