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登记注册制度

2024-07-25

学生登记注册制度(精选14篇)

学生登记注册制度 第1篇

学生请假外出登记制度

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对学生请假外出实行登记制度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准走出校门。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时,必须向班主任请假,经领导审批后到门卫处登记,并通知家长。

3、学生外出时,门卫必须问清情况,并认真登记外出时间和事由,方可开门准出。

阜北学校

2010.5

学生登记注册制度 第2篇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者,应向班主任出示请假条或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如因突然发病,无法由医院开具证明者,也务必及时向班主任口头请假,事后补交假条或医院证明。

二、班主任在得知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正常上课的情况后,应立即查清学生的请假事由或病情,并进行追踪,作好学生病情状况的记录,同时上报学校备案。

三、任课教师发现堂课有学生缺课时,必须及时了解学生缺课原因并将了解的情况告知班主任。如发现上课学生身体有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报告学校,告知班主任。

四、生病学生病愈后,应到班主任处销假,并说明情况。

学生登记注册制度 第3篇

工程中暖通空调设备、配电装置属于机电范畴, 毕业生到施工运行单位从事机电部门工作, 需要取得注册建造师才能获得从业资格。

建环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 要求学生能够将扎实的理论知识同实践技能 (即设计、生产、组织等) 结合起来, 使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提高, 最终达到学生从学校到工程项目无缝对接的目的。本文基于注册建造师 (机电工程) 考试制度的要求, 对高校中培养学生机电调试能力的现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探讨提高学生机电调试能力的策略和方案。

1 一级注册建造师 (机电工程) 执业资格制度的内容

为了改善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规范施工管理, 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对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应取得资格证书, 并从事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建设活动。[2]

目前, 依靠其专业技术、进行施工管理的执业注册人员被称为建造师。建造师通常兼具较高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知识储备范围广, 包括管理、技术、经济、法规等方面, 是综合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只有在建造师注册受聘后, 才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以及法规规定下的其他业务。

注册一级建造师 (机电工程) 专业考试的科目主要有《机电工程项目管理》、《机电工程技术》和《机电工程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等。[2]

2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培养学生机电调试相关能力存在的问题

2.1 高校专业课程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

建环专业是1998年教育部新制定的招生目录中的新组建专业。专业前身为暖通空调设备, 新专业扩展到建筑环境、建筑设备和燃气工程三个方面。根据专业要求的变化, 专业基础课的编排也做出相应的调整, 开设了流体输配管网、建筑环境学和热质交换原理与设备等课程, 而老的专业课程体系却被保留下来。[1]这样一来, 基础课和专业课就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复。作为一个设备专业, 新的专业课程体系并没有考虑到设备调试方面的重要性, 缺乏对学生机电调试能力的培养, 造成本专业学生对工程应用技术方面的脱节。

2.2 专业教材内容更新慢, 教学模式单一, 赶不上行业技术的发展

教材是学生获得大部分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 也是老师授课的重要依据。新的教学内容能有效缩短课堂与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 开拓学生的眼界, 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目前, 高校使用的教材甚至是上世纪出版的, 多年之前一直沿用至今。这些教材往往无法涉及当前行业发展和技术应用的现状, 远远不能跟上专业领域新知识的迅猛发展。课堂讲解是专业知识传授的主要方式, 教材的落后, 拉大了学校与工程实际应用之间的距离。

2.3 实践环节内容更新慢

教学实践是开展教学的重要环节, 是培养专业人才的有效手段, 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接触实际工程项目的机会。目前, 本科的实践教学主要由实验、金工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环节组成。[3]作为一个设备专业, 在教学实践方面并没有针对性地设置设备机电调试相关的内容。

3 建环专业培养学生机电安装调试能力的策略与方案

建环专业具有执业注册性质, 专业的实用性很强, 在工程应用中与设备的联系十分紧密, 机电调试能力也是重要的应用能力。加强培养建环专业学生的机电调试能力, 应着重关注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实践教学改革部分。提高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以取得与理论教学之间的平衡。在实际教学中, 由于各方面的因素, 实践教学的效果总是很难得到保证。在一些条件不好的高校中, 理工科的金工实习仅仅是带领学生参观。从工程实践中看, 建造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其业务主要是管理理论和技术理论的应用。而现在, 工程实践训练在一些高校教育中普遍缺失, 造成建环专业学生缺乏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 缺乏对现代工程实践所必须具备的有关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知识的了解, 缺乏参与现代工程领导、决策、协调和控制的基本能力和素质。[4]建环专业培养适应技术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需要特别强调培养学生工程实践能力, 要在高校教学中, 着重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发达国家高等工程教育的实践经验, 以及我国建筑业发展的需求, 已经明确地表明建环专业人才培养要面向工程实际。

此外, 教材在高校学生的学习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选择教材是一定要紧跟目前专业的发展方向, 分析本专业的目前的新动态。这样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教材选择, 能让学生尽早的接触到专业中的新东西, 能够在其毕业之后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的过程中, 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改革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是增加机电调试方面的针对性实践。在实践中, 学生可以主动去寻找、发现、解决问题。这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

通过加深对注册建筑师 (机电工程) 考试制度的认识, 加快教材的更新及改革创新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模式, 提高学科建设中对学生机电调试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以使建环专业学生能够有足够的能力面对毕业后从事工作中的挑战。

参考文献

[1]李炎锋, 徐聪聪, 边江, 尹晨晨, 王慧琛.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教育教学论坛, 2012, Vol.44:92-94.

[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Z], 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3]梁才航.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实践教学的探索[J], 广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Vol.31, Suppl:19-20.

学生登记注册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预告登记;比较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59-01

1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简介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产物,它与现房买卖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的行为。

为规范、引导房屋交易的合法有序进行,规范、治理房屋交易市场的有序竞争,防止同一房屋被数次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均对房屋交易程序与交易过程作出严格规定,其中,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相关的规定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国家之所以要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售要求进行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其原因主要为:第一,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第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采登记要件主义,即须经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方发生法律效力。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由于其还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的条件,购买人即使缴纳了购房全款,其对所购房屋也仅享有债权上的请求权。

2 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简介

2007年3月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其第20条规定了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制度最早起源于普鲁士法所设定的异议登记,后该项制度被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在其民法中继受,并成为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目的在于保障将来不动产物权变动顺利实现。

预告登记制度的本质是保障登记权利人实现其期待的物权目的,而实现这种保障的方式则是限制登记义务人对其不动产物权在预告登记期间的处分。现今,我国房价上涨速度迅猛,出卖人在“一物二卖”中所赚取的利润空间常常大大高于违约金,因此,为谋取更大利益,出卖方常不惜冒着违约的风险。对于买方,即使通过违约责任使销售者承担了责任,但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间接损失却往往被忽略。《物权法》核心目的之一就是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人们基本的生存之权,然而现实中比比皆是的“一物二卖”甚至“一物数卖”却正是因为理论与实践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意义的分离使得众多的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这样的结果,既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践踏,也给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带来极大的交易风险。

3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究竟是否为预告登记制度的思考

通过上述对两种登记制度的简介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是政府对商品房交易市场进行规制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是为保障购买者如期顺利买得房屋的保障措施。而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保障权利人对未来物权的顺利取得。可见,两种制度确实有目的利益的相似之处,也正因此,不少人就此认为即使《物权法》还未颁布,在我国的不动产相关立法中也依旧有预告登记制度的身影,这个身影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笔者对此并不赞成并对此问题有如下思考。

第一,“登记”是否须强制而为在两种制度中截然不同。预告登记制度中,登记是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若没有进行预告登记的约定,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承受者一方无权要求出让者一方与自己为预告登记。对此,《房屋登记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第二,两种登记中的登记对象截然不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商品房预售人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即登记的是预售合同,进一步言,即是对预售房屋的交易的初始凭证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制度中所登记的是登记权利人对未来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第三,两种登记中所涉及的登记范围截然不同。预告登记制度所涉及的登记范围远比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范围广。依《物權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制度不仅适用于房屋买卖,还适用于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另依《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不仅现房以及现房抵押适用预告登记制度,期房与期房抵押同样适用预告登记;相比之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所涉范围就十分有限,其只适用于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售,别无其他。

第四,对两种制度中登记义务违反的责任结果不同。由于预告登记制度是因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因此,如果有进行预告登记的约定而一方拒不履行登记,其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承担的是合同违约责任,适用有关的民事责任理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是在我国还没有不动产登记法并且有关不动产管理秩序相对较乱的时期出台的一项制度,因此,该项制度不可避免的带有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例如,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可见,合同备案与否导致的更多的是行政责任,并且交易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也多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4 总结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两种制度在表面上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就其本质,依然是俩各种不同类型与不同性质的制度。深入探讨二者的区别对完善我国的登记制度有重要意义。

げ慰嘉南:

[1] [德]曼弗雷德•沃而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

[2] 王锦村:《土地法实用》,台湾:五南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

[3] 常鹏翱:《比较法视野中的预告登记》,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卷

[4] 房少坤、吕杰:《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四季

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 第5篇

为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预防传染病的流行发生,根据河北省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中小学校学生因病缺课监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学习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因病缺课监测工作的重要性。特制定学生因病缺课监测管理工作制度。

1、各班班主任把好晨检关,每天上课前开展晨检活动。

2、如发现学生有疑似传染病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应当及时告知医务室,医务室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3、一旦发现学生因病缺课或不来校,班主任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同时向校医务室汇报。按要求做好记录工作

4、班主任每天按时(下午2节课后)向校卫生室汇报,实行零报告,如果不及时汇报耽误上报时间或造成后果将由该班班主任负责。

学生登记注册制度 第6篇

为确保校园内的卫生安全,根据上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如下:

一、各班班主任对于因病缺课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患病缺课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

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学生患病的情况,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二、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天做好对因病缺课人数的统计与登记,并做好与因病缺课学生的联系工作,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

三、告知学生缺课时要向班主任请假,说明具体是事假还是病假,如是病假需向医院询问病因。

四、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让患病学生在家治疗休息,严禁“带病上课”。

在校期间学生如有异常情况需及时与家长联系。学生病愈后由当地公立医院开具相关证明,经学校卫生(保健)室同意开具复课证明后方可复课。

学生因病缺勤登记与追踪制度 第7篇

为了加强校园师生安全防护,严肃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师生、班级考核,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构建平安校园。学校的每日因假、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学校由政教处、考勤人员每天执行因假、因病缺勤的登记,班主任追踪,我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郴州市亚星学校缺勤学生登记追踪制度》:

1.学校考勤人员每天早上、中午必须到校门口和各教室登记学生到校人数,向班主任、政教处报告缺勤学生人数。

2.各班班主任对于因假、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事假、病假情况和可能发生的情况,如有怀疑,应及时追查学生的缺勤的情况和原因,以做到对意外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事、因病缺课学生人数予以统计与登记,并做好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要将联系情况报告学校,并作进一步的家庭联系。

4.学生因事、因病缺课时要事填写好学校专用请假条,班主任签好意见,经校长室或政教处审批之后方能离开校园,班主任及时电话告知家长。

5.班主任对病假学生边治疗边要求上学的同学及家长要做好说服劝止工作,在家中治疗休息,在校期间如有不适,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在家就医的要将就医结论报告学校。

6.政教处、班主任对超假的学生必须立即与家长取得电话或家访联系,了解续假的原因并及时报告校长室。

7.对因事、因病请假学生人数严禁瞒报、少报,经核查属实学校将给予一票否决。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郴州市亚星学校

学生登记注册制度 第8篇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 (发起人) 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 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 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 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 向社会公布, 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论预告登记制度 第9篇

摘要: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规定,它可以有效地保护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但是,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必须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物权法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1.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例遵循的是法典式与特别法式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基本法(《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并且在特别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对预告登记的详细内容予以细化,这种立法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简洁性,又不失可操作性。

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早在《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颁布之前,就已经对房屋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9条, 2002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5年《天津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2007年《广州市城镇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通过基本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三个层面的法律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范,说明我国已经从体制上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2.实际操作情况

(1)预告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的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区的地方立法对于预告登记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地区来说,目前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进行“发放产权证”和“保留产权档案”这两项内容,其中的“保留产权档案”一项即具有“登记”性质,只不过旧登记办法未建立“房屋登记簿”。新办法实施后,行政部门就要建立“房屋登记簿”,将购房者写进登记簿,并详细记录房产自然情况、位置、所有权人及权属转移等信息。

(2)预售登记制度

另外,作为房地产登记的一个部分,我国设立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0条都对预售登记作出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对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并未明确该预售登记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赋予购房人申请登记的权利。因此,不能有效发挥预防“一房二卖”等房屋买卖纠纷的作用。

二、我国预售登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1.预告登记制度的保护请求权范围不明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以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可以申请房屋预告登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权限定在买卖和抵押房屋的协议,而对变更、消灭或赠与及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等是否能够进行预告登记没有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就不能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为了保全给予或取消土地上的某项权利,对土地抵押权的请求权或变更此种权利的内容的请求权,或者是为了保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时并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同样对债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利条件,笔者认为这些权利也应该在土地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因而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不能仅限定在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 应根据物权交易安全的需要给予适当的扩大。

2.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有待完善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由于预告登记的权利具有类似物权的排他效力。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这种排他效力主要包括权利保全、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效力,它们分别体现了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顺位作用和完善作用。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权利保全效力,而对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效力均未涉及。笔者建议采取相对无效的效力规范模式。预告登记后,登记义务人有权处分不动产,但与预告登记保全的权利相抵触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而且,为发挥预告登记的功能,在经法院确定的判决而对不动产为强制执行也不能排除预告登记的效力。另外,明确规定预告登记保全顺位的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

3.预告登记制度的发生方式缺失

关于预告登记的产生原因及申请程序。我国物权法只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如果约定不成,如何处理,在国外有相应的假处分制度。假处分是法院为保全某项请求权而做出的有临时效力的指令,我国诉讼法中没有假处分制度,假处分类似于我国司法中的保全措施,可类推适用。笔者认为可增加规定由请求权人向法院申请,经由法院的保全裁定进行预告登记。另外,将预告登记条款写进《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里,防止购房者因为不了解预告登记,使得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受到影响,而如果将预告登记制度写入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提醒购房者这项权利,将使预告登记制度的发挥应有作用。

4.预告登记薄的公开化

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制度 第10篇

篇一

为确保校园内的卫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如下:

一、各班班主任对于因病缺课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患病的缺课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的疫情报告员。疫情报告员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学生患病的情况,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二、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天做好对因病缺课人数的统计与登记,并做好与因病缺课学生的联系工作,学生第一节课下课前将缺课的学生名单报告学校相关负责人,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

三、告知学生缺课时要向班主任请假,说明具体是事假还是病假,如是病假需向医院询问病因。

四、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让患病学生在家治疗休息,严禁“带病上课”。在校期间学生如有异常情况需及时与家长联系。学生病愈后由当地公立医院开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政教处核实并经疫情报告员同意开具复课证明后方可复课。

五、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员。学校疫情报告员应联系当地公立医院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篇二

为加强对因病缺勤学生的严格管理,体现对学生的全面关爱,维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各类传染病疫情,特制订本制度。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制度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制度为加强对因病缺勤学生的严格管理,体现对学生的全面关爱,维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各类传染病疫情,特制订本制度。

一、班主任和科任老师应认真按照学校晨检工作的要求,及时对学生进行晨检,对晨检中学生高热或疑似传染疾病及时登记在晨检表上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二、学生因病缺课,班主任应对学生病因作具体记录,并对学生的病况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并填写《学校学生因病缺课缺勤追踪记录表》以便随时掌握,做到心中有数。

三、学生因患传染病而隔离治疗的,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要对其各方面予以关心。学生病后复课,班主任应查验医生开具病愈复课证明,并作记录。

四、对因病缺课的学生作好病因调查,并认真登记备案,凡学生患各类传染病的,其复课要严格把关,必须查验医生开具的病愈复课证明,手续完备符合复课条件的,方能允许其复课,并记录其复课时间。

篇三

校园内的健康、安全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卫生预防措施。学校的每日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学校每天执行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对于确保校园内的卫生安全,关系重大。我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如下:

一、各班班主任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课学生人数的统计与登记,并做好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要将联系情况报告学校,并作进一步的家庭联系。

三、告知学生因病缺课时要事先向班主任汇报请假,说明病因。

学生因病缺勤登记与追踪制度 第11篇

校园内的健康、安全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卫生预防措施。学校的每日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学校每天执行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对于确保校园内的卫生安全,关系重大。我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如下:

一、各班班主任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课学生人数的统计与登记,并做好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要将联系情况报告学校,并作进一步的家庭联系。

三、告知学生因病缺课时要事先向班主任汇报请假,说明病因。

学生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 第12篇

学生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

幼儿园内的健康、安全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卫生预防措施。幼儿园的每日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事实证明,幼儿园是群体集聚的场所,一些群体性传染病的流行,往往是个体传染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因此,幼儿园每天执行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对于确保入园内的卫生安全,关系重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如下:

1、各班班主任对于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责任人,疫情报告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2、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课儿童人数的统计与登记,并做好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要将联系情况报告幼儿园信息员,并作进一步的家庭联系。

3、告知儿童因病缺课时要事先向班主任汇报请假,说明病因。

4、班主任对边治疗边要求入园的儿童及家长要做好说服劝止工作,在家中治疗休息,在园期间如有不适,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在家就医的要将就医结论报告幼儿园,并实行传染病复学医学诊断报告制度。

学生登记注册制度 第13篇

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2013年10月25日,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 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消减资质认定项目, 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2013年12月28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2014年2月7日, 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国发[2014]7号) 。作为配套的改革措施, 2014年7月23日, 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总理于2014年8月7日签署第654号国务院令, 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

1.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 (发起人) 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 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 (发起人) 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 (发起人) 的首次出资比例, 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 (发起人) 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不再规定公司股东 (发起人) 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 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3. 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企业信息公示遵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执行。

4. 简化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

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的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 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 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5. 严格市场主体监管, 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 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 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等。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会计行业的影响

1. 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影响。

放开注册资本的限制, 减少了验资等成本, 将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 放宽公司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等会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对新进创业者来说是好事, 创业成本低, 将涌现出更多需要财务代理的微小型公司, 对会计的需求可能会增加。但是财税政策变化较快, 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会逐步提高。

另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同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信息、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这无形中会加大会计部门的责任。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按照国家对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 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后, 企业的会计信息更为公开, 企业违规的成本会加大, 将有力打击部分中小企业的多套账违法行为。

2. 对会计中介机构的影响。

很多审批事项得到了简化, 对为企业提供垫资注册、年检、报税、做账等服务的中介公司, 特别是让提供“过桥”资金这一游走于灰色地带的行业受到重创, 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 特别是以验资和工商年检审计为主要收入的中小型事务所, 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部分事务所或将无业务可做或生意清淡。而目前涉税鉴证业务对注册会计师仍未放开, 虽然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 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 并将上升为管理条例, 加快注税行业立法工作。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努力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中给注税一个正式的地位。

另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这对于注会行业也是一大打击, 必将导致这一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考虑到《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暂时未修改,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仍旧需要强制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估计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审计业务也会被取消。

2014年4月16日,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4]175号) , 将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改为联合年报, 并规定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 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或许这就是一个信号。这样, 全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没有证券、期货审计执业资格, 不能从事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不少事务所可能会转行或者被大所兼并。

3. 对会计监管机构的影响。

我国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部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由于其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会计监督, 往往是对某些违规行为无能为力。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又在逐步淡化, 所以监管责任主要落在了政府监督上。根据《会计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监督的主体。此外,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可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样, 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中政府监督的责任最大, 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下, 如何确保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并降低管理的风险是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

四、如何积极应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1. 企业会计人员应提高素质, 规范会计信息处理。

随着“营改增”等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逐步完善, 社会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不断学习最新财税法规, 提高业务处理能力。特别是针对一些中小企业股东或员工, 对于会计处理不重视, 相关业务单据不够齐全、交易处理过程不规范等行为, 会计人员要起到监督作用, 规范会计信息的处理。另外, 及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避免企业由于信息披露不及时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2. 会计中介机构要努力做大做强、扩展业务。

(1) 对于验资业务, 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大部分没有注册会计师验资这项业务范围, 但注册会计师行业仍然发展较好。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明确规定,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也就是说, 这部分行业还是有验资需求的。

(2) 对于审计业务,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 (试行) 》规定, 属于下列企业之一的, 还必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1) 上市公司; (2)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3) 认缴注册资本在2 000万元以上的公司; (4) 全年销售 (营业) 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含2 000万元) 的公司; (5) 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培训 (咨询) 、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鼓励其他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看, 基本上是借鉴了该办法。因此, 这个规定以后也可能会推广至全国。而且随着对企业及投资者信用要求的提高, 已审会计信息应会越来越受欢迎, 可以预见, 社会对审计业务的需求会大大增强, 今后企业审计的范围会扩宽、力度会加大。

(3) 多渠道扩展业务。 (1) 财务管理咨询业务。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注册会计师作为全面系统掌握企业财务战略及资本运作的专门人才, 应随着企业对财务管理要求的提高而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2) 税务鉴证、咨询业务。税务鉴证业务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亏损弥补等企业所得税事项;出口退税申报和年终清算;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核报告;税负异常的审核报告;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及缓缴税款的审核报告等。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 (3) 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会计、审计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财经知识和技能, 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庭或当事人的指派或聘请, 依照法定程序, 通过检查、计算和验证等方法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 (4) 其他业务。小型事务所也可以做点代理记账业务, 虽然收费不高, 但是达到一定规模也会产生规模效应。比如为企业设计内部控制、流程再造和ERP设计与上线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等提供解决方案及担当财务顾问以及外包业务、IT支持、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咨询服务领域。

(4) 做好自身定位, 服务细分市场。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依托规模、人才储备、事务所声望等方面的优势, 积极探索H股企业审计, 拓展综合性高端战略咨询业务, 为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综合性服务, 积极开拓海外业务。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唯有大力发展技术含量和市场化程度“双高”的新业务才能真正做强做大。中型事务所可以侧重于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而小型事务所则可以四面出击、“独辟蹊径”寻找新的业务空间, 做精做专, 在某一领域形成先发优势, 逐步从传统审计业务转型为特定方位的专业服务。

3. 会计监管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财政部门对企业会计账簿设置是否规范、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方面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应增加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信息等;其他政府部门 (如公安、海关等) 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等。多部门信息联动, 才能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参考文献

[1] .唐峰.浅谈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现代经济信息, 2014;4

古代土地、房屋登记制度 第14篇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为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周礼·大司徒》记载:“掌建国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安抚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办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湿之名物”,意思就是将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即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这是个很毒的誓言。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对于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所报内容经审查核实后,最后登记入册,上报到县。自此,可以看做是政府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依此为根据征收田租。

隋唐统计手实与分级汇账簿

隋唐时,据《新唐书·食货志一》记载:“凡里有手实(“手实”是指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账。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土地统计政策是很完备的:先在乡里进行统计,然后汇总成乡账;乡账完成后再上报到县,由县汇总成县账;县账完成后送达至州,汇总成州账,最后上报到中央户部。

在登记时间上,也有规定。据《唐令田令》,“诸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内毕。”这样,全国有多少家庭,每个家庭授田和宅地数量是多少,以及每年应该有多少土地赋税收入,朝廷能做到心中有数且便于清查。

同时,唐代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规定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算有效,否则要受到处罚。

其实关于宅地的统计也就是房产的登记,在我国古代大多是与田产的登记同步的,因为国家一般都是同时确定某一户拥有的田宅情况,也就是包括土地与房子的双重的规定了。

例如吐鲁番出土的《(武)周载初元年(公元690年)一月西州高昌县张思别、王隆海、宁和才手实》,这个手实就很清楚地展示了政府对于田产与房产的双重登记内容。

《周载初元年(公元690年)一月西州高昌县张思别、王隆海、宁和才手实》

1.户主宁和才年十四岁

2.母赵年五十二岁

3.妹和忍年十三岁

4.右件人, 见有籍

5.和贞年二十二岁

6.罗胜年十五岁

7.右件人,籍后死

8.合受常部田

9.一段二亩(常田) 城北廿里新兴东渠西道南道北曹君定

10.一段一亩(部田三易) 城西七里沙堰渠东渠西张延守南第延守北麴善亮

11.一段一亩(部田三易) 城西五里马堆渠东张沙弥子西张阿仲南□北渠

12.一段一亩(部田三易) 城西五里胡麻井渠东渠西麴文济南渠北曹粟堆

13.一段四步居住园宅

14.牒, 件通当户新旧口、田亩段数四至,具状

15.如前。如后有人告隐漏一口,求受违敕之罪。谨牒。

(注:以上的8至12条就是关于田产登记的状况,而第13条就是关于此户家庭住宅的登记信息,第14条则是户主保证此牒属实的文件)

宋朝的“砧基簿”

至宋朝,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

南宋时期,民众按统一要求制作砧基簿,全面记载户主、田产面积、四至(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来源等土地状况,附以地形图,经耆老、邻保正长统计查勘无误后上报经界所(宋朝时专门管理土地登记工作的机构),再由经界所勘验核实交付产权人,并收存于乡、县、州及转运司。

砧基簿既是国家征税课役的根据,也是持簿者对所载土地的产权证明。进行田产交易时,由买卖双方持砧基簿、地形图和契约到县府办理“批凿”(检验确实),土地转让才有效力。

不过,在宋朝出卖不动产,得先问问亲邻,首先问询他们想不想买。因为宋朝法律规定,亲邻具有优先购买权。北宋后期还强调,所谓“亲邻”,必须为有亲之邻,即虽为邻而非亲或虽为亲而非邻者,都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现在的话说,这就意味着一所房子能不能出售,并不需要通过物价局、房管局的批准,却需要先通过住在附近的家人、族人的批准。正规的做法是拿一个小本子,把“亲邻”的名字都列在上面,然后从族长老太爷到隔壁亲戚大妈,让他们挨个签字。假如其中一个拒签,这房就别打算卖了。

搞定了亲邻后,就要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契约是国家统一格式,被称为“官颁契纸”,类似今天的“标准合同”,统一规定契约中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标的价金、担保条款等内容。

只有在缴纳契税钱后,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交易才有效,就是合法合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具有法律效力;不缴纳契税,私下交易,是“白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属于偷税漏税。

“红契”要交的契税历朝不等,一般叫“间架税”,但无论多少,对购房者来说,在当时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于是很多人常常不到官府那办“交易手续”,民间房屋买卖多行“白契”。

这固然省了税费,却往往导致纠纷。民间“白契”太多,产权不明,交易混乱,档案管理不完备。宋朝的判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或是明代小说《三言二拍》对房产纠纷都有记载。

对于“白契”,朝廷只得加大稽查,一经发现,就治人匿税之罪,进行刑事处罚。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凡“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监临官、专典、拦头自匿,论如诈匿不输律”。

契约之后,要过割赋税,即在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印。如果没有过割赋税,往后买卖交易双方发生纠纷争讼时,即使买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约,官府也不会受理争讼。

宋朝地产买卖契约,又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所谓绝卖,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买卖;凡只转让使用权与收益权,保留回赎权的买卖叫活卖或典当,典当契约的业主得到钱主的典价,在法定的30年期限内可随时以原价赎回标的物;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然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钱。所有这些买卖活动,都必须订立契约,取得官府认可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清末引入现代房产登记制度

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编制出各地土地田产登记管理及据以确定赋役税收的“鱼鳞图册”,作为官府征收赋税的凭证,详细记载每宗土地的业主姓名、田土形状、方圆四至等,成为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满清入关后,多次大规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记制度,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进行土地登记造册,历时多年完成。

明清两朝对田地、房屋的交易,都有明确规定。明代《明律·户律》“典卖田宅”条文规定,不税契者,除了刑事处罚外,一半价款要上缴官府。清代在《户部则例》中明确规定,凡置买田地房,不赴官府粘契尾,一经发现,也要依法治罪,“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

总的来说,古代房屋登记,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其私有财产之证明只是附带性的作用,且登记的资料由官府掌握,对外保密,普通民众不能查询。

到清末,受西方影响,现代房产登记制度被引入中国,清廷开始借鉴西方的房产登记制度,决定采用德国的做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物权》,但终因满清王朝的覆灭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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