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信息稿范文

2024-05-21

公证处信息稿范文(精选6篇)

公证处信息稿 第1篇

《公证程序规则》讲课稿

一、公证程序概述

(一)概念: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其含义有三个方面:

1、它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

2、它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同埋也规范公证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为;

3、它的性质是公证业务操作规程。

(二)意义:

1、确保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

2、本身也存在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体现为公平、公开、正义反映了正义的社会秩序的要求;

3、对公证工作本身而言,既是公证质量的保证,也是公证质量的构成要素。是否遵循公证程序将对公证文书的效力产生影响。

(三)公证程序规范

1、概念:公证程序规范是有关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最核心最基本的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此外,司法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2、分类:公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前者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业务都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程序规则》中的绝

1 大部分的规定都是基本程序规范;后者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特定公证业务时所适用的程序,比如遗嘱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现场监督类公证、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办理这些特殊公证事项不但要遵守基本公证程序规范,还要遵循这些特殊公证事项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二、《公证程序规则》内容框架 《规划》共十二章,共64条。

(一)总则:明确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确定了四个基本原则;其地位与作用是:指导办证的基本原则,贯彻全部程序的始终;同时是对规则中规定不明确的或没有规定的进行解释和补充的依据之一。

(二)当事人:是启动公证程序的主体;

(三)回避:是从事物的反面来确定公证事项的承办人,从而确定公证活动的执行主体。

(四)管辖:用以解决和确定某一具体公证事项的具体承办公证机构。

(五)申请与受理:公证程序的启动即初始程序;

(六)审查:是公证活动的实质性程序,是最重要的环节;

(七)出证:公证活动的成果,是结束性程序;

(八)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公证程序的时限问题,2 防止公证程序无期限地拖延,保证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卷宗的归档:公证程序结束后的附带问题(严格地说公证卷宗的归档不属于狭义上的公证程序);

(十)特别程序:针对某些公证事项的特殊性而在程序上作出特殊性的要求;

(十一)申诉与复议:是公证程序中的救济程序;

(十二)附则:规则空间上的适用效力、行使规则解释权的主体、规则的生效时间。

当然,其中有个别条款在结构安排上有不科学的地方。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独立办证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个含义:一是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二是独立办证。这一是原则是公证机构公正地、独立自主地开展司法证明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公证文书权威效力的需要。

(二)不得拒绝公证的原则。行使司法证明权既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权力;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交易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公证处就有义务予以受理,不得拒绝。

(三)公证员亲自办证原则。这是因为公证是由专门机

3 构的专业人员所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公证员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并经严格法定程序授予从业资格的专门人员;公证文书特有的权威性对从业人员提了严格的要求,非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能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当然,在公证业务中也有许多辅助性的事务,所以我们就有了公证助理制度。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原则。公证活动是一种公务活动,凡公职人员对公务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私人秘密都有保密的义务,这也是公职人员应尽的义务。

三、当事人

(一)概念: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条件:

1、必须是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在这一公证事项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2、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正如法院审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一样,也实行不申请不受理的原则,公证处不能强迫当事人公证。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接受他人委托代办公证的代理人不是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是公证当事人构成要件,这

4 是对公证当事人的说明。因为只有成为当事人以后才能在公证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独立利益的社会主体不只有公民和法人,也存在其他社会组织,如家庭、合伙制企业或组织,法人的分权机构等;这些组织有自己的名义,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利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指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本条列了九种组织,主要包括合伙组织、合作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权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四、回避

(一)回避制度的意义:为了确保公证活动的公证性,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公证活动不公正性的疑虑,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公务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公证人员回避的情形:

1、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5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三)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

(四)回避决定的作出:

1、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包括副职)作出;

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本处负责人作出。

(五)回避的对象:包括继承人、接触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

(六)提出回避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五、管辖

公证是一种公务活动,不适合自由竞争的原则,所以就存在管辖;但公证又不同于普通的公务活动,由于公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所以公证管辖只存在地域管辖而不存在级别管辖。

(一)一般管辖: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特殊管辖:

1、不动产转让事务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到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2、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管辖;

(三)选择管辖:

1、同一公证事项有若干共同当事人且住所地不同的,可以选择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2、一般管辖中的选择管辖:当住所地和法律行为或发生地不致时,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四)指定管辖:主要涉及到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地收养公证;直辖市、省辖市及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公证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管辖。

六、申请与受理

(一)公证申请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程序才能启动。

(二)公证申请的提出

1、申请方式:(1)当事人自己申请;(2)法定代理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办公证,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委托代理申请: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4)

7 居住在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发生在香港地区的公证事项,须经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且需由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加章转递以后才能到内地使用。所谓司法部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1991年7月3日(司发函字[199]235号)作出的《关于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境外当事人委托申办公证的,其委托书不须办理公证手续;同时规定:公证处可以直接受理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来信要求办理公证书。(该规定不合理)因为委托代理申办公证制度是在确保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前提下为方便当事人申办公证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而这一规定则使得委托代办公证制度变得毫无意义。

2、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是表格公的公证申请书,具有简明、易懂、规范、便于填写的特点,既为申请人提供了方便,也有利于申请的规范化。(1)申请表的种类:一般分为四种,既国内民事、国内经济、涉外民事、涉外经济。(2)申请表的内容:a、申请人及代表人的基本情况;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c、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d、申请的时间性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指:是否需要公证书的

8 副本,需要何种译文,是否需要认证等。

3、提交材料:(1)身份方面的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形式代理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2)需公证的文书;(3)财产所有权证明;(4)其它有关材料。这些材料必须都是原件,当然经过公证的复印件也可以;这里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法律规定实现产权登记制度的由法定登记机关所颁发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对于其他重要财产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证明材料的合格性。如农村的房产、个人贵重生产生活物品等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主要是指能够证明公证事项合法性、真实性的材料。如招投标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中须提交的一系列材料。

4、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独立申请公证,即使其申请公证的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也是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委托代理申请公证;(3)在公证活动中申请人与当事人的概念是一致的,申请人就是当事人,当事人也是申请人,代理人不是申请人。这与诉讼活动中的情形不一样。(4)公证书的用途必须准确地填写,因为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公证,公证书的用途不同,其公证书的格式也不尽相同;(5)公证申请必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6)原则上申请人必须在公证人员当面提出申请。

对以邮寄、发邮件、传真或托人转交的申请材料的方式

9 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但网络公证的形式对这一原则提出了挑战。

(三)受理的概念与意义

是指公证处接收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标志着公证处公证处行为的开始。

(四)受理条件

根据《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处受理的条件是;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管理。

在这里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如何理解“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事实上,这是一种伪命题,即不存在命题。因为如果申请人之间对公证事项存在争议,他们就不会向公证处共同提出公证申请的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当申请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后才可能向公证处共同提出申请。此条规定的本意应该是指“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对公证事项无争议”。(注意: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与公证当事人不同)比如在继承权公证中,继承人之间可能对继承人具体范围存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就不能受理,因为公证处是证明机关,不是解决争议的机构。

另外,如果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事项提出异议,公证处能

10 不能受理?例如甲企业把从银行所谓的款项用于同丙企业组建一个新的联营项目,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联营合同公证。但在公证处正式受理之前,银行得知此事,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背了借款合同所认定的借款用途。要求公证处不予受理,对此公证处怎么办?在这里,银行是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按照旧的《规则》,公证处不能受理;而按新《规则》公证处则可以受理。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1)公证处对受理条件的审查是种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性的审查,公证事项的受理并不意味出证;(2)在实践当中,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往往难以确定,公证当事人往往不会主动提出;(3)在公证当事人申请以后,受理之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公证处不可不理,要在审查程序中予以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则不能出证。(这个案例说明了建立公证听证程序的必要性)

2、正确理解“公证事项”。公证事项即申请人所要证明的对象,要把它与申请人申请公证的原因或目的区别开来,不能混淆。例如,证据保全公证是证明某一事实状态当事人申办此类公证大多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身不能作为证明对象,因为既是纠纷说明他们之间不存在争议,否则,这类公证都不能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能否证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3、如何理解“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司法部规定一

11 系列的公证业务范围和具体种类,同时也作出了许多排除性的规定。但这些排除性的规定很不合理:一是过于迁就与公证事项有关部门,应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则要求不准办理;二是有些规定很不合理(如(880司公字第79号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申办有关证明事的复函的规定)。从排除法角度看,至今下列两种事项不能办理:一是对依法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办理,如对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关的仲裁判决、行政机关的裁决,但可以办理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二是:公证事项本身不违法,但不符合社会公共理论或非常庸俗的。如“处女膜”公证。

(五)受理工作内容

1、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的,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

2、登记;

3、建立卷宗;

4、核定收费;

5、承办单;

七、审 查

一、审查的概念和意义

12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以后,出证之间,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它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保证公证质量的关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证职能的发挥。

二、审查的原则

公证审查时所掌握的原则不同,审查的内容及公证文书效力也不同,公证处及公证员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仅导致社会公众对公证书效力不了解,而且不同公证及公证员在审查过程做法也不尽一致,因些审查原则是做好审查工作,保证公证质量必须解决的前提。

1、国外公证审查的两种原则

在英美及英联邦国家,普遍实行形式审查,其特点是审查的内容和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没在有法律意义文书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而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所作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失实,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原则,除了作形式审查以外,还要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所作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进行实质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公证审查原则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

13 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也规定,需公证的行为、事实事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也是公证处应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据此我们认为,我国公证实行的审质审查原则,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均要严格掌握真实、合法原则。

但是,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证情况来看,并非所有公证事项都实行实质性审查。《程序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难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书的内容应与原本完全一致。司法部所制定的证明印鉴、签名属实类及文本公证类等公证书格式上,其证词内容都未出现文本内容“真实、合法”等字样,这就说明,对于这类公证收应无需作实质性审查,只作形式审查即可。

据此,我们认为,我国公证以实行实质性审查为主,以形式审查为辅。

3、两种审查原则的选用范围

两种审查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其适用范围。如何确定适用何种原则,应掌握如下几点。

(1)有明文规定的,必须按明文规定的办理;(2)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证明方式及使用用途等因素来确定。一般说来,对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公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文书类公证大都可采用

14 形式审查。(3)根据规定,结合公证实践,适用形式审查公证事项主要有以下三类: a、声明、委托及权利放弃类的公证;b、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类公证;c、文书的文本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适用形式审查原则类的公证,公证员也要注意文书上的内容是否有明显违法和违背社会公道的内容,或有无符合国家政策的政治论,如果这些文书由申请人作出的,则不能予以公证。

三、审查的内容

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证处重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公证对象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善;

4、文字内容是否淮确;

5、鉴名、印鉴是否齐全、真实;

6、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作形式审查的可不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审查的过程

公证审查的过程实际就是收集证据,对证据加以审查认定的过程。做好审查的前提是明确证明对象即审查的内容,然后才能决定要收集哪些证据,并加以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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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收集:即证据的来源。证据学的一般原理同样适用于公证证据的收集与判断。根据《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公证实践;公证证据收集的途径主要有:

(1)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这是公证实践中公证证据收集有主要途径。

(2)当事人陈述,其载体是谈话笔录;

(3)询问证人,实际上就是证人证词,也要以谈话笔录的形式作出。

(4)公证处主动调查,包括委托调查。其主要方式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

公证处在主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a、外出调查时,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公证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b、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时,应交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

c、公证处如需委托调查,一般只能委托公证处调查,期限为一个月;d、遇到专门性的问题,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翻译,不可自行鉴定。

2、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证据学的一般原理完全适用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主要掌握三大原则。客观原则、合法原则、关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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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证举证责任

《暂行条例》和《规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涉及公证处的责任承担问题。

八、出证

(一)出证的概念和意义

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而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出证是公证活动的成果,标志着公证程序的基本结束。

(二)出证的条件及各类公证文书证明效力内容

1、法律行为公证出证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见,法律行为公证的证明效力内容在于证明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证明法律行为已发生依法法律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在这里值得研究的是:(1)审查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的依据不仅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2)对法律行为内容真实性问题,公证处要不要审查。我的观点是:公证处没有义务审查,理由有二:首先公证处无法审查;其二法律行为内容真实性问题实际上可行性问题,对于可行性问题纯粹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公证处没有义务审查。(3)如何审查意思表示真实问题。

17 一般说来,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即可证明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但是对公证处办理法律行为的公证却有特殊要求,这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公证人员必须当面查明各当事人对真实意思,并在谈话笔录中载明。特别是在协议或合同内容明显不公平可能存在一方受胁迫、欺诈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形时,公证人员要特别注意,要找当事人单方进行谈话,并在谈话笔录中详细记载。一方面这是公证处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是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需要。

2、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这类公证的证明内容是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证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事实上,事实上本身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只存在真实性的问题,因为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

(3)文书签名、印鉴属实类公证实际上是证明文书制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文书的文本公证是证明文本的复制件与原本相符的公证,而对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无须审查和证明。

对文书类公证究竟采用何种证明方式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文书的性质,身份证、户口簿只能采取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比如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就要采取签名,18 即鉴属实的证明方式;二是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如申请人只要求证明影印件与复印件相符,而不要求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办证的目的只在于使用经过公证的复制件去代替原件。实践中主要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当事人要求办理此类公证:一是因时间或空间上的原因,当事人不能将文书的原本提交给使用单位;二是使用单位为存档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过公证的复制件。

对于同一公证事项,根据具体的需要,可以单独使用一种证明方式,也可以同时使用多种证明方式。

(三)出证程序

1、草拟公证书,应由承办公证员起草,不能由公证员助理起草;

2、审批。审批人可以是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实践中在这个环节出现问题较多:一是公证书不产生法律效力;后者属于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至少可以认定为公证质量瑕疵。(对审批制度的思考)

3、制作公证书:必须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对于特定公证事项司法部专有规定格式的,可以比照类似的公证事项的格式,并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和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制作。鉴于有些公证事项很复杂,司法部实行了要素式公证书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公证上的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是承办公证员签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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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书送达:公证书只有送达申请人以后,申请人才能知晓公证处对其申请公证事项的处理结果,可能知晓其权利义务,因此,实际上送达具有公示性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程序。实践中存在主要问题是:(1)送达的公证处份数少于公证当事人的人数;(2)在有当事人委托领取公证文书情形时,公证处忽略了要求领取人提供委托书。当领取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将公证书发给其他当事人,公证处应要承担在送达上的过错责任。

(四)公证书的格式

到目前为止,司法部制定或规定的格式达56或1069种,现场公证词格式2种,通知书格式1种,代书格式3种。1998年司法部对公证书格式进行改革,将现行的定式化格式改为定式化格式与要素式格式相结合。(现行定式化格式种类太多,太繁琐,有的很不科学。定式化格式制度应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除对涉外(包括涉港澳台和一些特殊公证事外,要全面实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而且要求式公证书格式只能作为参改性的,指导性的,而不能作为法定格式。

根据规定,公证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首部,包括公证书名称、公证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包括证明的对象、范围、内容、公证的法律依据、公证结论;尾部,包括公证处的名称、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出证日期、公证处的印章及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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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信息稿 第2篇

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首先说一到两个对方的漏洞,简短)

因此,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下面陈述我方观点:首先,我们要明确,到底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第一,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初恋、热恋到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布署好撤退路线,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现代的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况且,婚前财产公证还不一定起到对婚姻的保障作用。对大多数的婚前财产公证者,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可是这种方式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用一个功利性的方式来保障婚姻不发生功利化,这难道不是一个不合逻辑的事情吗?

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看,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

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我们不否认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一定程度保障两人婚后生活的理性化,可是如果这样的理性确有很可能使我们所追求的互帮互助,相互扶持的婚姻被自私与自我保护的利己行为而摧残。

第三,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条文还不完善。一,在公证时并没有第三方清查以及跟踪调查的手段,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具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二,如果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钻取法律漏洞,这无

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从时间的角度看,当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必然从结婚到离婚会经过一段时间,如何能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结果到离婚时仍旧符合那时的现实?是否仍旧合理?是否仍是公平的呢?在这种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又有多少呢?

公证处信息稿 第3篇

关键词:公证,信息技术,计算机管理技术,办公自动化

1 公证信息化建设现状

1.1 信息数据不准确

现在很多的公证信息化建设虽然有一定的发展, 但是信息技术的应用比较落后, 比如公证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不能直接导入到管理系统中来, 需要在公证管理中重新输入相关数据, 这样容易出现人为的隐瞒收费以及录入错误等, 导致这些数据信息不能准确的反映公证行业的发展现状, 也不能为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1.2 信息数据的兼容性比较差

就目前来说, 不同的公证单位所使用的公证信息系统软件有所不同, 从功能上来说是大同小异,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因为不同的开发商在研发软件时数据库的加密方式是不相同的, 这样就导致了研发软件生成的数据不能兼容, 致使上下级单位不能直接交接工作。

1.3 人力与物力的大量浪费

公证软件的的研发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与物力, 而且后续的升级与维护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研发一个公证软件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 而且需要有即懂公证业务, 又懂计算机软件的综合性人才的配合。目前公证部门各项任务繁重, 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任务重、时间紧, 重复性研究开发软件造成资源的浪费。

2 信息技术在公证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

2.1 利用尖端公证业务管理集成系统, 提高公证质量与公信力

公证处业务繁杂, 工作量大, 从卷宗的申请受理到归档上架, 都需要有人工抄写, 费时费力, 效率低下, 而且人工操作容易出现纰漏与错误, 同时不利于公证处的质量监控, 大男的归类与查询等也比较繁琐。面对这些问题急需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来改变这些现状。比如引进国内尖端公正办公软件管理集成系统, 该系统然间利用信息化技术, 提供公证各项业务处理流程, 是一个公证统一化的信息化平台, 能够实现对公证的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的统一管理, 使各个业务协同工作, 灵活、快捷的实现“数据-信息-决策-控制”的业务流程。该系统信息处理系统强大, 能够实现公证资料的数字化滚利与保存, 建立客户资料查询系统, 提高公证工作效率。该系统的应用避免了手工办证的弊端, 为公证业务的拓展奠定了基础。在该系统中, 办证效率与错征率得到很好的解决, 不仅提高了公证处的工作质量, 而且提高了公证公信力。

2.2 利用信息化技术, 提高各子系统的安全运行

信息安全是一个社会技术系统, 在信息化网略运用的过程中必须保障它的使用安全性。

公证处显示信息化建设必须有网络平台、数据库群集系统、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系统、因特网等组成。其中网略平台信息化系统进行交互的平台, 是信息化系统基础组成部分。网略平台将公证处各个部门的的业务以及工作流程联系起来, 开展公证业务, 将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服务器、诗句以及安全设备、客户端、信息化办公设备以及监控系统莎瓦娜给有机联系起来, 为各个信息化系统提供一个信息传播的通信平台。

数据库群系统是由数据库软件、群集软件、服务器、存储设备以及网略设备等构成, 一般情况下, 数据库在一台服务器上完成工作, 一旦该服务器出现故障会升级, 不能正常工作时, 就可以通过集群软件, 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数据库切换到另一台服务器上运行, 正阳就保证了公证核心数据库不间断的工作。网略安全系统主要是保护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它主要是通过数据备份系统实施保护的, 该系统由备份服务器、备份软件以及磁带库组成。在工作过程中可以自动备份业务数据, 一旦数据库停止工作, 该系统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数据的恢复, 摆正系统数据的安全, 如图1。

2.3 利用信息化技术, 提高公证监督管理

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构建电子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有微机控制, 然后由微机对公证各想工作实施监控, 可以全天候的实现不间断图像显示。各摄像头能不间歇的录制主要区域的动态图像。如果有什么情况出现, 监控信息可以作为分析案情的依据。该系统利用高新技术以及科学管理手段, 实现了安全防范智能化以及信息媒体网略化发展。该系统中的闭路监控系统能有效的防治对外作案分子的行为, 减少作案动机;另外, 如果发生不法行为, 如盗窃、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 监控系统会清晰的记录下其不法行为, 为以后的破案提供证据, 有利于准确、快速的破案, 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3 结语

总之, 以计算机网略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在公证领域的广泛应用, 不仅提高了公证处的额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而且提高了公证处的公信力, 促进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所以在今后的发展中公证领域应该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 积极推进公证处的现代化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张霞, 陈勇.公证信息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司法2007 (12) :54-55.

中国的公证遗嘱信息库 第4篇

公证遗嘱库

据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反映,北京已经完成遗嘱公证信息的录入工作,共计录全市30年来6万多条遗嘱公证信息,实现了全国跨省查询服务。在本年年底,北京市还将开通公证信息管理平台,形成统一的管理服务体系。除北京完成遗嘱公证信息录入外,还有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内蒙古、新疆等26个省市也基本完成了遗嘱公证信息录入工作。其中上海与江苏两地已经实现公证遗嘱等信息与当地房地产登记、金融、税务、工商等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因此公证遗嘱库的平台作用可以进一步扩大与深化。

说起遗嘱公证信息库的建立,先有必要梳理我国遗嘱相关的法规及规定。2000年3月,中国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遗嘱公证细则》,该细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这基本奠定了订立遗嘱的相关要求以及具体细节。其中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而且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必须陈述清楚遗嘱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以及对事物的反应能力,确保遗嘱人在一个较为清醒、独立的环境下订立遗嘱。值得注意的是,遗嘱公证在遗嘱人生前要封闭保密起来,制成密宗,且不能公开。遗嘱在本质上体现出个人重要的隐私权。

根据信息库的数据统计,办理遗嘱公证的,以60岁以上的老人居多,这些老人大多有多个子女。遗嘱内容90%都会涉及到房产。老人办理遗嘱公证就是要在生前处理好身后事,达到预防纠纷与减少诉讼的效果。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遗嘱共分为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

信息库的平台作用

最近几年以来,随着个人拥有房产以及其他财产的增多,愈加需要提前订立遗嘱来妥善处置身后财产,以免造成对家庭不必要的损失与破坏。据统计,我国近几年订立的遗嘱公证超过10万件,根据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同其他类型遗嘱相比,法律效力为最高。当遗嘱人死亡后,如何查询其生前所订立的遗嘱,特别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成为遗产分配与继承的关键。这种遗嘱查询若是进行档案式的查找,必定非常费时,而且也不方便随时查询。但是若将遗嘱公证信息全部集聚到一个数据库平台上,意义就大不一样了。

中国公证协会信息中心主任王剑指出,“遗嘱公证信息库不仅在我们公证机构办理继承的时候使用方便,而且在人民法院涉及遗产的民事诉讼、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涉及案件的时候查询继承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也都具有实际操作意义”。举个例子来说,如果遗嘱人生前曾多次办理和修改过遗嘱公证,又加上各公证处没有信息联网,就有可能不知道哪份是最真实有效的公证遗嘱。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遗嘱出现错漏,因此需要召集全部继承人和相关公证人到场进行一一询问与查证。若按照上述步骤行事,则必定会降低遗嘱公证管理的效率。现在有了遗嘱公证信息库平台后,便能马上查出最后一份真实有效的公证遗嘱,工作效率不仅大大提高,而且保障了遗嘱相关人员的权益。

中外处理财产的方式

中外对于死后财产的处理是不一样的。西方流行的是:把死后的主要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而不是留给子孙。举例来说,美国首富比尔·盖茨曾立下遗嘱,宣称除了给其3个孩子每人1000万美元以及1亿美元的住宅外,其余98%的财产将捐赠给以他和他的妻子名字命名的基金会。股神巴菲特也立下遗嘱称,将其总价值约305亿美元的财产的99%捐赠给慈善事业,用于资助贫困生以及支持计划生育的科研项目。

中西方对人死后财产的不同处置方法,折射出文化背景的差异。中国人不愿意提早做出遗嘱或者讳于做出遗嘱,而西方人更愿意及早订立遗嘱。就中国目前来看,大多是60多岁的老年人来订立遗产遗嘱,且95%是涉及房产;西方人订立遗嘱十分普遍,而且许多美国人和加拿大人在孩子刚出生时就立好遗嘱,因为一份遗嘱不仅牵涉到孩子的抚养问题,还牵涉到复杂的税务问题。瑞典在遗嘱订立、生效和执行方面的法律体系已很完善,不仅有《家庭法》《继承法》《税法》等国内法,而且还参加了几项解决遗嘱或继承方面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力图从各方面保证遗嘱的效力和执行。

年轻人应早立遗嘱吗?

遗嘱小则是一部“家庭宪法”,大则体现了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孔子云:三十而立。30岁左右的年轻人,当属于事业的起步阶段或加速阶段,并开始承担起家庭的重担与责任。但是随着目前现代社会离婚率上升、突发事件增多,诸如车祸以及猝死等,这些现象无不在提醒与促动着所有人都应该去尽早安排好生前身后事,既不让自己所爱的人受到不应的伤害,同时也体现了对周围人和社会的责任。中华遗嘱库信息中心负责人近期也曾对外发言称,“30岁是立遗嘱的最佳时间”。

长远来看,随着中国城镇化的进一步深化,早立遗嘱将会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气,它是年轻人越来越懂得关爱和责任的具体表现。

公证处信息稿 第5篇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执业区域】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依据前款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可以根据办理公证事项的需要到执业区域以外的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或者监督当事人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为由,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请求撤销公证书,并对公证机构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的,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公证业务不构成撤销公证书的理由。

第三条

【办证人数】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另一人可以是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

公证人员在外出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时,根据需要,可以不向涉嫌侵权的一方表明身份。

第四条

【代理人】当事人的代理人申请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代理人申办公证应当提交其享有代理权的凭证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第五条

【告知内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记录附卷:

(一)当事人申办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申请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由于当事人决定采用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的利益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对当事人与其所申请保全的事实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利害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及个人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提取、固定证据的地点超出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或者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或者当事人仅对部分事实(内容)进行保全以及其他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取、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方法不妥,应当告知其保全的证据可能受到质疑、甚至得不到相关机构或者个人的采信。当事人在公证机构告知后继续坚持申办

第十条

【清洁性检查】公证机构以登陆互联网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应当尽量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登录互联网,且保证在登录互联网之前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没有被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控制或者操作。

公证机构因特殊原因在提取、固定网络证据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真实状态和计算机的清洁性进行检查:

(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通过公证机构办公场所之外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二)使用当事人的计算机通过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三)使用当事人的计算机通过公证机构办公场所之外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四)使用网吧、会所等公共场所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第十一条

【移动存储介质】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使用自身掌握的移动硬盘、U盘、录像带、存储卡、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存储介质,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存储介质。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存储介质应当对存储介质的清洁性进行检查。

在将提取的证据存入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之后,至出具公证书之前,该存储介质应当始终由公证机构保存。

所提取的电子证据需要用电子形式固定并附于公证书之后的,应当采用不易更改的介质进行存储,如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并采用终结方式刻录。

第十二条

【实时保全】公证机构对网络证据的保全可以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拍照、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如果提取证据的环境允许,应当优先采用“实时打印+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能够实时打印的,应当实时打印。不能够实时打印的,应当录像或拍照。

涉及网页中动态形象的保全和利用专业软件方能提取的证据,除了对主要内容(如体现影视作品的版权、演创人员姓名等开头部分的截图和结尾部分的截图)实时打印外,建议同时采用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第十三条

【完整性】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电子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证据的完整性:

(一)截屏打印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公证机构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并在现场记录中对截屏实时打印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情形予以记录。

(二)因保全的影视作品数量较大,播放耗时较多,当事人申请仅对部分内容的播放进行保全的,公证机构应当注意保全能够证明可以下载作品的集数(部分)和播放时间的广告、海报、节目单等以及显示作品名称、版权人、制作公司、出品公司等作品基本信息的内容。公证机构应当尽量对作品的每一集(部分)都进行点击以核实是否均能够正常播放,并对作品的每一集(部分)随机(或者重点)选取部分内容进行播放画面截屏打印和录像保全,选取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每一集作品的开头部分和结尾部分的内容,同时,录像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三集可以完整播放的电视剧,且所保全的三集应当选取自可以播放的全部影视作品的前部、中部和后部各个部分。

(一)网吧的详细地址(必要时可对网吧外观拍照);

(二)公证人员随机挑选计算机的过程;

(三)开机或者重启计算机后,该计算机是否安装了系统还原系统;

(四)网络接入清洁性检查和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清洁性检查;

(五)使用屏幕软件进行同步录像的,应当载明软件下载、安装的步骤;

(六)在网吧通过网络传输将提取的证据发回公证人员掌控的电子邮箱的,应当载明传输的操作步骤和回到公证机构下载邮件的步骤。

第十六条

【保全电子邮件】实名制邮箱的注册人或者非实名制邮箱的密码持有人申请办理保全电子邮件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受理,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其申请登录邮箱提取固定邮件的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和隐私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全其员工使用的用于公务的电子邮箱内的邮件原则上应当提交其与该员工有关邮箱仅用于公务的书面约定或者经该员工书面同意或者由该员工亲自操作提取、固定相关电子邮件。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所设立网站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机构可以在公证书证词中注明“本公证所保全的证据仅是对电子信息数据被提取时客观状况的真实记录,并不证明其在提取之前的存在状况”。

当事人申请保全已经下载存储于计算机硬盘中的电子邮件,公证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保全手机短信】存储短信的手机号码注册登记的用户或者经该用户确认的该手机号码的使用人申请办理手机短信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当事人应当提交短信收发当月的手机缴费帐单、移动通讯服务商网站内该手机号码登记的用户信息,公证机构可以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非实名登记的手机用户以及无法核查手机号码登记的用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文字记录、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手机短信和记录该手机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等手机身份标识,并通过查看来电显示和核查通讯记录的方式核查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

当事人申请保全存储于可拔插的手机扩充存储卡内的短信,公证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保全网上聊天记录和存储在客户端的电子数据】当事人申请对网上聊天记录和已经存储于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各类电子存储卡等设备或者介质中的电子信息数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当承诺其合法拥有查看和复制存储介质中电子证据的权利,或者已经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采取复制粘贴、拍照摄像、人工摘录等方式进行电子信息数据载体转换的,公证机构应当记录该电子信息数据属性中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将来需要对数据进行技术鉴定的,公证机构应当建议当事人尽可能采用硬盘拷贝设备或者程序的方式进行完全复制。

办理本条所规定的保全电子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在公证证词中加注:“本公证所保全的证据仅是对电子信息数据被提取时客观状况的真实记录,并不证明其在提取之前的存在状况”。

6仅属于应当受到惩戒的问题,不应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就如同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资产负债比率签订的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违规银行应受到惩戒的情形相同。

5.放宽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不但与目前多数法官、律师的认识相符,也有利于公证机构取证。

三、关于对于代理人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第四条)。

在实践中代理人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申办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代理人不能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区域内,代理人出于取证方便的考虑,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在本人所在区域申办公证,如果以当事人的名义申办公证会超出执业区域;

3、个别代理人在未取得当事人的授权之前就开始搜集侵权证据。

对于代理人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法官之间存在不同认识,公证行业内部也存在分歧,主要观点有三种:

1、认为代理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2、认为对公证法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广义理解,可以认定代理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应当准许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3、折中的观点,认为如果委托人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则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

业务规则委员会倾向于折中的观点,即如果委托人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则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其理由如下:

(一)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和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二)在公证实践中,境外的当事人委托境内律师在境内搜集维权的证据,如果律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则此公证业务只能由侵权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受理,而侵权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如果因“容易被被保全人认出是公证员而无法取证”、“容易受到当地不当干预”、“公证员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等原因而拒绝受理时,则当事人无法获得公证证据。而且有些代理人因为无法及时提交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也无法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公证,因此,有必要认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

(三)因为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中仅是客观、中立的提取和固定证据,而不是证明当事人是否真正拥有相关的权利,因此,在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中应当对公证法上的“利害关系”作广义理解,可以认定代理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且多数法院也持此观点。

(四)鉴于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代理人在未取得当事人的授权之前就开始搜集侵权证据的情况,因此,公证机构在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时,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交委托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享有代理权的凭证原件,且委托书中尽量明确载明代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四、关于如何理解当事人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第七条)。

目前在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对于申请人是否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标准差异很大,如在保全侵犯著作权网络证据中,有的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而有的公证机构则不需要申请人提交任何证明其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据。

业务规则委员会认为:

(一)公证机构对申请人与申请保全的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仅作形式审查;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如果需保全的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有利害关

避免公证的介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或公安机关寻求帮助。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通过批发“文书提存命令”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及时保全相关电子信息证据。

八、关于保全手机短信(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可否持对方的手机申办保全电子证据?赞同的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有知情权,公证机构可以受理;反对的观点认为,宪法保护公民通讯秘密自由,公证机构不能受理。

业务规则委员会主张公证机构可以受理配偶一方持对方的手机申办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申请,其理由是:

(一)在国外,英美法通常不在民事领域使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法国认可以配偶一方以对方手机中短信作为离婚证据。

(二)在国内,现有的判决多数支持配偶一方以对方手机中短信作为离婚证据。

业务规则委员会

公证处信息稿 第6篇

一、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近年来,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 公证档案信息的利用和查询愈加频繁。因此, 公证机构应加强对公证档案的管理, 利用现代信息化网络技术, 对重要公证档案实施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 加强对档案资源的重组整合, 利用公共网络平台, 提供网上查询业务, 方便群众利用。唯有如此, 方能解决传统的公证档案服务管理和需求应用不断扩大化间的矛盾, 更好地保护公证档案实体不受损坏, 最大化地实现公证档案的查考和使用价值。

二、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一) 公证行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标准针对性不强。

基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需要, 国内外均制定了相应的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规范和实施意见。如我国于2009年颁布的《行业档案工作规范》中就有对档案信息化电子文件的归档、原则与目标、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电子档案的保管、档案网络化服务、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等各方面的相关规定, 为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直接、有效的依据。但由于国家层面的规范标准相对笼统, 缺乏行业的针对性。

(二) 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硬件设施缺乏。

目前, 大多数公证处的档案管理仍以手工操作管理为主。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和查阅等工作, 大部分还是传统的手工模式。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相对较少, 导致档案管理效率低, 查找速度慢, 使用效率与公证业务发展以及时代的发展要求不符。公证档案部门由于缺乏资金, 不能购买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必要的硬件设备, 影响了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 公证档案数据库建设质量不符合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

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 电子文件的管理主要以建立各类型数据库为主。如全文数据库、目录数据库、元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等。电子档案数据库的建立是档案信息化的基础, 是为档案信息化提供服务的数据基本形式。目前, 很多公证行业均在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建立了各类公证档案数据库。但依照电子档案数据库的建设标准, 仍缺乏可兼容性和统一性。同时, 已形成的公证电子档案数字化信息资源由于受格式、分辨率和识别方式等因素的限制, 导致公证行业电子档案信息资源达不到很高的共享程度。另外, 由于公证行业信息化硬件设备落后, 数字化技术受限, 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后, 出现数据不完整、错误, 图像乱码、不清晰等情况, 这给数据库质量和数据检索准确性造成很大影响。

三、加强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 建立规范统一的档案信息化管理平台。

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统一管理和整体规划。规范管理的实现必须在档案信息采集标准、应用软件、数字化要求等方面制定统一的规定和标准, 才能实现公证档案信息化的统一管理, 促进公证行业档案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其他信息系统一体化数据采集的实现, 不仅能够保证采集过程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而且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二) 配备公证档案信息化需要的硬件设备。

筹措必要的资金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 尤其是基础设备建设和信息资源建设, 离开经费支持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 公证档案管理部门的领导者必须多方化缘, 争取资金, 加大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购进必要的公证档案信息化需要的硬件设备, 确保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稳步开展。

(三) 提高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质量。

在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中要对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全方面地、长远地考虑。结合公证档案电子文件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综合考虑。要确保公证电子档案具备标准性、可迁移性、可兼容性、可保护性、可修复性;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公证行业档案信息化工作规范, 确保传统介质档案数字化, 电子文件的归档, 数字化档案的传递、保管、利用等工作标准化、有序化和规范化的实现;在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中要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互不兼容等现象的出现, 确保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高效开展;要提高公证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定期做好业务培训和业务考评工作, 普及现代化管理知识, 全面提高公证行业档案管理人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舒瑞.信息化背景下如何做好公证行业档案[J].祖国 (学术版) , 2013.5

[2] .陈平.王庆.关于公证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 2007.8

[3] .蔡志勇.李妍艳.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分层次管理为手段提高实有人口管理的质量和效能[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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