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立案报告书实例

2024-05-17

法律文书立案报告书实例(精选8篇)

法律文书立案报告书实例 第1篇

实例:

立案报告书

×公刑字(19××)第17号

××市公安局:

19××年×月×日上午8时30分,我分局接到××贸易公司保卫科干部陈×电话报称:昨晚该公司财务科15万元现金被盗,现场已保护。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19××年×月×日上午7时30分,××贸易公司财务科出纳员严××推门进入办公室后,发现窗户玻璃被打烂,保险柜被撬开,经清点,15万元现金全部被盗走。严××立即报告领导和保卫科干部陈×,陈×便向我局值班室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我区工人俱乐部门前,坐东朝西,半旧平房一栋,共25个房间,平房前有围墙,两侧开有大、小门,墙外是停车场。失窃的财务科是20号房,该房东西对开窗两个,房门朝西。西边窗口敞开,窗的铁条被掰开,窗台上有一残缺鞋印(已提取),窗玻璃有3枚汗液指纹(已提取),保险柜的锁已破坏,门口有汗液指纹一枚(已提取)。

三、案情分析

1.作案时间。据公司部分职工回忆,×月×日晚上,公司部分职工看电视至12时多一点儿才回宿舍,财务科的严××、肖××也与其他职工一起看电视,回宿舍前还检查过门窗。据此判断案发时间是在下半夜至凌晨。

2.作案范围。据严××说,现金15万多元是当天公司营业收入,平时是存银行的,但当天是元旦放假,收市迟,清点后见天色已晚,就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存银行。由此看来,内部或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性极大,同进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性。

3.作案嫌疑人。从作案现场分析,犯罪分子力气大,且熟悉保险柜开锁技术。从其他房间无异常、目标准确看,此案犯是十分了解并熟悉地形和内部情况的。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特大盗窃案侦查。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1、立即印发协查通报,请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查赃款下落。

2、先从××公司开始,发动全体人员揭发作案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排队,查找疑点和嫌疑人。

3、在辖区内发动群众,派出专案组成员明查暗访,发现作案的蛛丝马迹;清查外来人口,控制外部有前科人员。

4、抓紧进行技术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痕迹中发现可疑人,排除无可能作案人,缩小侦查范围,抓住重点。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公章)

×年 ×月×日

法律文书立案报告书实例 第2篇

中国刑事辩护网为您免费分享 今天起,我们正式迈入立案登记时代。来法院立案,你肯定会要用到各种文书的,所以,小编今天大手笔给大家整了个《立案文书样式指引大全》,让大家一目了然~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样式五~“起诉人提交材料清单”,这个清单既是去法院登记立案的“必选项”,也是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给你的“回执”,事先准备好,省时又省力,再也不用担心材料不全来回白跑啦~文书样式指引目录

样式一:民事(行政)起诉状

样式二:刑事自诉状

样式三:申请执行书

样式四:国家赔偿申请书

样式五--1:起诉人(自诉人)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五--2: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五--3:申请国家赔偿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六--1: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用)

样式六--2: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用)

样式六--3: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用)

样式七: 退回起诉(自诉/申请)材料通知书

样式八: 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样式一: 民事(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人出庭申请书___份

3.证据目录2份

注:

1.本诉状供民事、行政案件起诉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

2.当事人栏,要写明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3.诉讼请求栏,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栏,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及所依据的相应证据材料;

5.证据栏,主要要写明证据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来源,所附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可申请调查令;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6.起诉人栏,要由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样式二: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__份

2.证人出庭申请书__份

3.证据目录2份

注:

1.本诉状供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

2.当事人栏,要写明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项;

4.事实和理由栏,要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事实,及所依据的相应证据材料;

5.证据栏,主要要写明证据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来源,所附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机;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6.自诉人栏,要由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样式三: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因____________一案,经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日作出()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定、调解、仲裁裁决)履行。

执行请求事项、执行标的: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附: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书)书______份。

2.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____________。

注:

1.本申请书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申请时一并提供;

2.当事人栏,要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如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外籍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执行依据栏,要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种类、生效时间;

4.执行请求事项、执行标的栏,请求事项、执行标的必须具体明确

5.事实与理由栏,要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具体内容,被执行人的履行的具体情况;

6.附件栏,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籍贯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提交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样式四: 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赔偿请求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申请书样式供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申请时一并提供;

2.赔偿申请人栏,要写明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要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赔偿义务机关栏,要写明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4.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栏, 要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赔偿的具体要求;

5.事实与理由栏,要写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6.附件栏,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复议机关:

法定代表人:

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

赔偿请求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申请书样式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

2.赔偿申请人栏,要写明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要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赔偿义务机关栏,要写明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4.赔偿请求人依法应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写明复议机关的决定内容或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情形。

5.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栏, 要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赔偿的具体要求;

6.事实与理由栏,要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7.附件栏,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样式五--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自诉人)提交材料清单()浙杭 收字第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收到起诉人(自诉人)诉 案递交的以下材料: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注:

1.本材料清单样式供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用;

2.表内“份数”及“页数”数字用中文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3.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起诉人(自诉人)。

样式五--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清单()浙杭 收字第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 申请 案递交的以下材料: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注:

1.本材料清单样式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用;

2.表内“份数”及“页数”数字用中文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3.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样式五--3: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国家赔偿提交材料清单()浙杭 收字第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 申请 案递交的以下材料: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注:

1.本材料清单样式供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用;

2.表内“份数”及“页数”数字用中文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3.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样式六--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浙杭 收字第 号

————————:

经本院审查,你提交的诉 一案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予以补充和补正后再来本院申请立案。现将需要补充、补正的内容告知如下:

需要补正诉状的内容:

□1.起诉人(自诉人)的身份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告(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4.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5.证据和证据来源

□6.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7.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

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1.诉状原本、副本 份

□2.起诉人/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起诉人/自诉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5.起诉人/自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

□8.被告/被告人的信息

□9.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10.证据材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11.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

以上需补正、补充的材料须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 日内提交本院。

特别提示:

1.本告知书样式供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用;

2.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4.你(单位)当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5.本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6.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之江路76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告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样式六--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

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浙杭 收字第 号

经本院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执行 一案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予以补充和补正后再来本院申请立案。现将需要补充、补正的内容告知如下:

需要补正申请书的内容:

□1.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2.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4.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5.执行依据

□6.执行请求事项、执行标的 □7.事实与理由

□8.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9.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目录

□10.____________

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1.申请执行书 份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是法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申请执行人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

□6.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与申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8.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

以上需补正、补充的材料须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 日内提交本院。

特别提示:

1.本告知书样式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用;

2.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4.你(单位)当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5.本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6.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之江路76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告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样式六--3: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浙杭 收字第 号

经本庭审查,你提交的申请 国家赔偿一案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予以补充和补正后再来本院申请立案。现将需要补充、补正的内容告知如下:

需要补正申请书的内容:

□1.赔偿请求人(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2.赔偿请求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4.复议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5.具体申请事项

□6.事实与理由

□7.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目录

□8.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

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1.国家赔偿申请书 份

□2.赔偿请求人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5.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6.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赔偿义务机关所涉案件的法律文书

□8.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证明材料

□9.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10.证明申请符合条件的其他材料 □11.____________

以上需补正、补充的材料须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 日内提交本院。

特别提示:

1.本告知书样式供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用;

2.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4.你(单位)当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5.本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6.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之江路76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告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样式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

退回起诉(自诉/申请)材料通知书

()浙杭 收字第 号

你(单位)向本院起诉(自诉/申请)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通知你在 月 日前补充材料,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将诉状(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共 份 页)予以退回。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起诉人(自诉人/申请人)。

样式八:

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

()浙杭 收字第 号

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经立案窗口人员释明,我(单位)诉 一案,自愿选择诉前化解机制先行调解,同意暂缓登记立案。

确认人:

年 月 日执行案件立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纯蓝、红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仲裁机关提供的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

法律文书立案报告书实例 第3篇

一、法律类职业院校实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 实例教学课时较少

根据法律类职业院校实例教学的实际情况, 其存在课时量严重不足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类专业教学中涉及很多理论知识, 在开展教学的时候, 经常会因为理论课时不足而将实例教学的课时缩减, 以满足理论教学的需要。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 但却让实例教学因课时量较少而无法完成既定教学目标。另外, 实例教学的模式单一, 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兴趣不高, 学校在安排课程的时候会因此而减少实例教学的课时量, 导致实例教学难以正常开展。

(二) 实例教学的师资力量薄弱

法律类专业的教学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其在开展实例教学的时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其中主要是需要教师具备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 并且要能够站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角度分析实例。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 才能让法律类职业院校的实例教学顺利开展。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法律类职业院校的师资建设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导致其并不能引进具备法官和检察官职业素质的教师, 从而导致其实例教学难以正常开展。

(三) 实例教学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不足

实例教学在法律类院校的开设时间较短, 还需要教师在教学中不断总结经验, 从而对教学进行改革和完善。但根据法律类职业院校的实例教学现状, 开展实例教学的教师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交流, 对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的讨论较少。这样就导致院校类不同班级的实例教学存在很大差异, 并且实例教学质量不能得到有效提升。

二、法律类职业院校实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途径

(一) 为实例教学安排更多课时

实例教学重在对学生实用技能的培训, 直接关系到学生进入社会后的长远发展。所以, 在开展实例教学的时候要尽量为其多安排一些课时, 保证实例教学的目标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同时, 充足的课时量能够让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时候有更多的时间对学生的专业技能进行强化, 从而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这就需要法律类职业院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对理论教学和实例教学的课时进行调整, 尽量满足理论教学的课时需要, 并同时满足实例教学的课时需求。

(二) 加强学校的师资力量建设

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对教学质量有决定性作用, 所以要让教学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就必须要先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对于法律类职业院校而言, 实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所以, 在进行教师队伍建设的时候, 要尽量保证教师的综合素质能够满足实例教学的要求。

如, 在建设教师队伍的时候, 法律类职业院校可以从法院中引进兼职的教学人员。其中主要是引进当地的法官和检察官, 让其将法院的实际工作经验带到教学中, 从而让学生能够在实例教学中接触更多实用的法律技能知识。法律类职业院校还可以从高等职业院校引进专业的法律类教学人才, 让其将先进的教学理念带到实例教学中, 从而满足实例教学的要求。

(三) 强化实例教学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

在开展实例教学的时候, 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要求不断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 并且要对教学方法进行创新, 这样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所以, 法律类职业院校在开展教学活动的时候, 必须加强实例教学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 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不断的改进。同时, 要根据各种教学方法的实际应用效果, 对教学方法进行创新, 从而找到适合实例教学的教学方法, 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另外, 实例教学的教师之间还要对教学课时量进行统一, 尽量保证各个班级的实例教学进度保持一致, 这样能够更方便地进行教学交流, 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总之, 法律类职业院校的教学目的是为社会培养更多法律类专业人才, 所以教学中要对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进行强化。实例教学就是根据实际案例分析相关知识点, 让学生强化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并学习实例中包含的相关技能, 从而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水平。所以, 法律类职业院校在开展实例教学的时候要根据自身情况, 不断对教学进行改革和完善, 从而满足教学要求。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职业院校也取得很大的发展。作为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院校, 法律类职业院校近年来的发展受到广泛关注。但根据法律类职业院校的实际情况, 其教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严重阻碍院校的人才培养。根据法律类院校的教学现状, 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探讨法律类职业院校实例教学的改革完善途径。

关键词:法律,职业院校,实例教学

参考文献

[1]张会英.试论法律类职业院校实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J].大家, 2011 (9) :171-172.

“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及运用 第4篇

关键词 法律 依据 运用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习惯于“以人立案”,即先找到犯罪嫌疑人取得口供、固定证据后再制作立案通知书,开展侦查工作。而对于“以事立案”涉及较少,从而使得侦查人员对此缺乏深入思考,缺少具体成熟的做法。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能,用足、用活、用好各种侦查手段,我们应该多在“以事立案”上下一些功夫。

一、我们了解一下“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也称事实要件,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称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形式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由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只有同时具备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要件才能够立案,显然法律规定的是“以事立案”。这两条规定中指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是指的犯罪的事和人。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和公安机关一样对自己直接受理的

案件,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既可以“以事立案”又可以“以人立案”。

二、“以事立案”的必要性

对于已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一时无法确认或在逃的,要迅速、有效的查清犯罪事实就必须“以事立案”,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及时运用侦查手段取得犯罪证据

要查明案件事实,有时仅一般调查手段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如侦查人员为了弄清某些事实,需要冻结、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但这些强制性的手段,必须要立案后才能使用。要弄清案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很重要,而只有立案后,我们才可以依法传唤嫌疑人,无故不到还可以拘传。

(二)排除办案干扰

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人和部门的利益,一般调查容易产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有些部门的人非但不支持公正执法,而且千方百计设置障碍予以阻挠,如查看账册凭证、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都不予配合,特别是找有关人员谈话,他们不予配合或故意说谎,承办人员也无法予以制止,而采用“以事立案”后,这些干扰就会得到排除。

(三)尽快捕捉犯罪嫌疑人

在“以人立案”中,既要将材料、证据搞准核实,且与具体的人对上号。这就很难做到不惊动犯罪嫌疑人,所以经常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而不能立案,因为没有立案,又无法利用通辑和其他技侦手段来捉拿犯罪嫌疑人归案,使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无法进行。“以事立案”后就能克服这些不足,他不仅能减少惊动犯罪嫌疑人而使之逃

跑,且即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我们也能利用技侦手段将其缉拿归案。

三、“以事立案”的运用

刑诉法虽为“以事立案”提供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刑事立案来讲我们应慎重对待,从严掌握,对于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以事立案”应当掌握以下几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未明确的案件

如河北邯郸农业银行金库近5100万现金被盗一案,犯罪造成的结果已十分清楚,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确定的可“以事立案”。

(二)犯罪造成社会危害程度虽未确定,但我们有证据证明国家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并且有日趋严重趋势的,情况紧急非采用立案后法律手段不可的,尤其是相关当事人逃跑后要转移资金的,在“以事立案”后可采取冻结账户的强制措施,从而使损失降到最低。

(三)犯罪事实已发现,但有关当事人在逃,只有通过侦查手段才能使在逃人员到案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在实践中,我们“追逃”时,如果没有立案,很多单位都采取不配合的态度。

四、“以事立案”的几个问题

(一)转变立案观念

要推行“以事立案”,首先要转变立案观念,传统的“以人立案”观念深深的扎根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脑海里,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改变这些观念,将会束缚我们的手脚,严重影响“以事立案”的顺利进行。所以,我们要结合新刑诉法的学习和运用,尽快改变立案观念,以适应新法的需要。

(二)改变传统的做法

要推行“以事立案”就要改变传统的做法,以往立案关把的很严,初查工作要达到证据充分确凿和犯罪人员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转为立案侦查,立案的实质是“不破不立”或“先破后立”,把立案与破案等同了起来,甚至混淆了立案与结案的标准,侦查流于形式,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造成当立不立,贻误战机的被动局面。

(三)改革考核制度

推行“以事立案”,除如上所述的要更新观念,改变做法外,更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把立案数只能作为一种工作量来衡量,考评成绩重点放在破案与成案上 立案后的改变定性、不起诉、撤案与冤假错案区别开来,要废除原来改变定性、不起诉、撤案扣分的考核制度,消除大家的顾虑,以鼓励同志们积极探索“以事立案”的积极性。

法律文书立案报告书实例 第5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在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后,可以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公证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与经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相比,更加简便易行,实现权利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受到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重视和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以公证债权文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已逐年呈上升趋势。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07年受理公证执行案件30件,2008年88件,到了2009年已达到163件,该类案件数量的升幅非常明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机构基本已改制为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或中介机构。在公证市场化后,一些公证机构为争取业务,常常为迁就和迎合当事人要求,并加之一些公证员的素质不高,对出具的公证书把关不严,造成公证文书的质量和公信力下降,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在本文中,笔者根据所在法院公证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公证债权文书立案审查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剖析,希望借此推动人民法院公证案件执行立案审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一、对执行依据的审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一起构成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权利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必须一并提交。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依法予以鉴证的法律文书,执行证书则是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及原公证书,在债务人未能或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债权人签发的文书,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凭据。因而,在对公证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一并加以审查,如这两份法律文书当中的任意一份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不符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

二、对执行管辖的审查

在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该类约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不能以其约定来确定执行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由于公证执行案件并未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的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一定要严把案件管辖关,避免当事人通过公证执行的手段,实现其损害其他权利人的不法目的。

三、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审查

公证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限,二是指取得执行证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对于后一期限的适用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执行期限由原来的六个月或一年变更为了两年,且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因而应当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以2008年4月《民事诉讼法》修订案施行时间作为界线分别适用不同的期限规定。实践中对于前一期限的理解适用则存在较大争议,一直到司法部2006年修订出台新的《公证程序规则》后,该问题才得以解决。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因此,公证案件申请执行,权利人不仅应在取得执行证书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还应当在原公证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执行证书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新的《公证程序规则》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但《公证程序规则》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对此之前的案件不具有溯及力。笔者认为,在《联合通知》和旧的《公证程序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证书应在什么期限内作出的情况下,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应当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函(〔2006〕执监字第56—1号)》中认为:在新《公证程序规则》施行前,债权人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可理解为从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后起算。换言之,如果原公证书是在新《公证程序规则》施行前出具的,那么权利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就没有时间限制,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只须审查权利人在取得执行证书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对债权文书种类的审查

由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无须诉讼程序审查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因而该类债权文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应当简单明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类型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按照《联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来严格把握。

首先,应当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特定的给付内容。按照法律规定,能够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根据上述规定,一方面,该类公证债权文书要求必须要有给付内容,因而就排除了以要求确认或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为内容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方面,上述规定将给付标的物限定为货币、物品和有价证券,因此以履行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就被排除在外,例如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实施房屋腾退等履行行为的债权文书均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其次,应对债权债务协议的类型进行审查。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只有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明确的债权文书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体包括以下六类: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和欠条;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上述1—5项规定属列举性规定,较为明确,适用起来不存在什么争议。第6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其适用范围不确定,特别是对于担保协议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的作法也不统一。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2000〕执监字第126号)》中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于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上述批复的观点确有一定道理,但该批复系个案批复,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笔者认为,在执行实践中原则可参照上述批复的精神来处理,但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作综合审查:如担保人对其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提出实体上异议的,执行法院无权审查,对该类案件应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如担保人等各方当事人对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均无异议的,且其执行申请无其他法律瑕疵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这样才能实现设立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以加速市场流通,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目的。

五、对债务不履行事实的审查 按照《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对于公证机构应当如何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情况进行审查争议较大。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当事人应否到场问题的请示案》的答复意见中认为: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只要依照《联合通知》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可,并未有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再次接受询问的明确规定。上述答复意见并非正式的司法解释,且只是明确了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无须要求当事双方到场,并未对公证机构应如何对债务不履行事实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当前执行实践中,正是由于一些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疏于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事实的审查,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消极影响。从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公证债权执行案件来看,绝大部分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连最起码的“形式审查”都未尽到,基本上仅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就签发执行证书,并不需要债权人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证据材料。由于公证机构未尽到其审查义务,导致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对债务提出异议的比例非常高。审查和处理上述异议,不但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也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将矛盾冲突引至法院。

笔者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要求公证机构在审查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务人是否已履行债务进行必要的审查,而不能仅凭债权人单方面的陈述就签发执行证书。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公证机构与债务人的谈话笔录、债务人确认债务未履行的书面函件、中介公司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有效凭据等能够证明债务未履行的证据材料。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应认定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有误,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文书立案报告书实例 第6篇

工商行政执法案件立案是案件调查的开始,但是对于立案前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证据价值,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没有对原《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做任何改动,仍然要求调查、收集和调取证据应当在立案后进行,那么是否否定了立案前证据材

料的法律效力呢?

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取证时间作出要求,《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规定了证据的收集要合乎法律程序的规定,但是对于立案前的证据材料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作为证据使用,这给予我们一个明确的信息,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实体真实与实现程序正当性发生冲突时的一种选择,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活动,而非机械的套用教条的问题,更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先后的问题。确定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的创造性活动,需要证据材料运用的主体综合分析和各种各样的证据材料来把握案件事实真相。因为反映客观事实情况的物质意义上的证据材料对于案件调查活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将纯粹的物质意义上的材料通过人的主观活动纳入到案件中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质意义上的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因此,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就可采信,不论什么时间取得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也都是证据。再有,如果立案前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势必造成执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还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影响行政机关甚至政府部门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行政执法文明程度的发展和进步。

但在立案前,执法人员未经局长授权是不具有调查取证资格的。那么立案前的证据属于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很显然立案前取得的材料应是立案的依据,其取得并未违反有关程序规定,符合证据“三性”要求。

呈请立案报告书 第7篇

20XX年10月27日上午九点左右,位于XX市河北区建昌道的新开河水厂宿舍楼1号楼6栋501室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分子踹开房门上亮进入室内,盗窃国库券700元。同日上午,该院2号楼2栋501号新开河水厂职工李X(女,26岁)在家被杀,韩XX中午下班回家发现厅内东西很乱,李X死在厨房内,身上多处伤痕,衣服不整,室内多出被翻动,财物损失不详。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李X被杀一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10月30日,得到北站个体出租汽车司机魏XX报告,10月27日下午5时40分,有一男青年租车。在车上,该青年向司机透露了杀人准备外逃,形迹可疑。经司机指认,青年家住连云里19栋303号,并认出照片上的李XX与那青年相像。又经传讯李XX之母王XX,证实李XX捅了人,并将其子李XX送往北京,后李逃往广州。因此确定李XX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根据以上案情,以及《刑法》第232条和第264条之规定,李XX符合故意杀人和盗窃罪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建昌道派出所

20xx年10月30日

呈请破案报告书

发生于XX市河北区建昌道的盗窃杀人案,经专案组全力侦查,已查明主要案情,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达到破案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XX年10月27日上午九点左右,位于XX市河北区建昌道的新开河水厂宿舍楼1号楼6栋501室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分子踹开房门上亮进入室内,盗窃国库券700元。同日上午,该院2号楼2栋501号新开河水厂职工李X(女,26岁)在家被杀,韩XX中午下班回家发现厅内东西很乱,李X死在厨房内,身上多处伤痕,衣服不整,室内多出被翻动,财物损失不详。

接报案后,河北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勘查中,从李X被杀案现场多处提取血样,经化验为”O”型和”B”型血(死者为”o”型)。经过对两现场所留下足迹进行比对,确认为同一人所留。

根据现场勘查所获情况,侦查工作以河北区为范围,以发案地与比邻地区为重点,立即展开排队摸底工作,同时对全市的医务部门、车站、公共交通及繁华场所进行了周密布置和控制。

10月30日,得到北站个体出租汽车司机魏XX报告,10月27日下午5时40分,有一男青年租车。在车上,该青年向司机透露了杀人准备外逃,形迹可疑。经司机指认,青年家住连云里19栋303号,并认出照片上的李XX与那青年相像。又经传讯李XX之母王XX,证实李XX捅了人,并将其子李XX送往北京,后李逃往广州。因此确定李XX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根据以上情况,发出了通缉李XX的协查通报,在广州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于11月6日将李XX抓获归案。经审讯,李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韪。

经审讯,李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此案符合破案条件,拟破案。

妥否,请批示。

河北区公安分局刑警队

法律文书立案报告书实例 第8篇

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质量,根据我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应按照“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需再写明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厂、村委会等)董事长(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审核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示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北京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

申请再审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阳公司)、一审被告××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申请再审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与理由以逗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不要再分段落,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

(一)、1、(1)的序号写明,(一)之后不加顿号;有两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

1、(1)的序号写明;有一个层次的,按照1、2、3的序号写明。

示例: ××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概括理由)

2、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概括理由)

3、本案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概括理由)。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一)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未提交书面意见”。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

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情况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

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事由。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

(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指出具体审级,如 “二审法院”、“二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最高法院时,应使用“本院”,不要使用“我院”的表述;

(二)当事人有简称的,除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裁定书主文两部分用全称外,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再使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等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

(三)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

(四)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的,应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五)5位及5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

附件:

1、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2、立案二庭诉讼文书格式规范(试行)

附件一:

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1、审查报告

2、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3、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附)

4、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5、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6、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7、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样式一:审查报告

关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

„„(案由)一案的审查报告

(××××)民申字第××号

一、案件来源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省××县××路××号。

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省××县××路××号。三、一审审理情况

概述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情况。从本部分起,在第一次使用当事人全称后注明简称,并注意保持简称同一。四、二审审理情况

概述二审上诉人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情况。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的,不必重复。

五、申请再审事由和被申请人意见

概括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概括被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原审其他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的,亦应概括写明。

六、审查查明的事实

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在这一部分写明。

七、承办人审查意见

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分析评判,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注意避免漏审事由。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有矛盾激化、社会影响大等其它特殊情况,可在这一部分予以说明。

九、合议庭意见

需要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的案件,写明合议庭意见。

样式二: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或指令、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本院提审或者指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

2、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3、在阐述裁定理由时,指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可,应注意避免以绝对的语气认定原判“确有错误”;

4、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另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书中仅写明一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可,对于另一方再审申请是否成立不必表态;

5、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此裁定书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

样式三: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附)

(××××)民申字第××号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现以(××××)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分层次的,按照

一、(一)、1、的序号列明。)

请你院依法及时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我院。

××××年××月××日

(院 印)

说明:

1、本内部函样式供指令再审时,与裁定书一并发高级人民法院时用;

2、在内部函中,对于意见一致,拿得准的问题,以肯定的语气明确指出。对于需要在再审中进一步研究或查明的问题,以商榷语气指出;

3、在内部函中,一律用“我院”指代最高人民法院,不要用“本院”。样式四: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简称)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不要再分自然段,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被申请人简称)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本院认为,„„(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超过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则应阐明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并引用该条。如果申请事由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则应阐明,予以驳回,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时使用;

2、本裁定由合议庭署名。

样式五: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申请再审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不准许×××(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要阐明理由即可,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样式六: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人民法院按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样式七: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终结审查的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终结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洁写明导致审查终结的特定情形,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附件二:

立案二庭诉讼文书格式规范(试行)

为统一本庭诉讼文书格式,结合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标题

报告类文书,用小二号黑体字,裁判类文书,用小二号宋体字。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案号或文号

用三号仿宋体字,标题下空一行,右顶。

三、正文

用三号仿宋体字,案号或文号下空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函稿应当使用正反面。

四、汉字数字与阿拉伯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形用汉字数字表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的语句。如三角形、七上八下、二分之

一、第一书记、某部二连三排四班等;

4、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二)下列情形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1)案号。如(2009)民申字第16号;

(2)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 000 000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者34 500万元人民币;

(3)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五、附件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记“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六、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O”;右空4字,不能右顶。

七、印章

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八、印章特殊情况说明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九、抄送

成文时间下空两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页码

三页以下(不含三页)无需标注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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