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案例分析vs欧盟

2024-07-22

反倾销案例分析vs欧盟(精选7篇)

反倾销案例分析vs欧盟 第1篇

WTO框架下我国遭受欧盟打火机反倾销案例分析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 技术性贸易壁垒

论文摘要:在WTO框架下,传统的贸易壁垒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国的一些主要贸易伙伴为保护本国,纷纷转向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更具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手段,由此产生了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在全球危机的影响下,美国和欧盟这两个世界庞然大物都持续低迷,一直无法彻底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而在这种尴尬情况下,中国却一往直前,经济迅猛增长。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美国和欧盟对中国采取了贸易保护的伎俩。致使中国频频遭受起反倾销,同时也引起一些旁观的国家的行动。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必须低于正常价值。2 由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进口国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 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指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倾销后果的行为。

一、温州打火机产业遭受欧盟反倾销的背景

温州打火机产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但发展很快,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相继超过日本、韩国。2001年,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授予温州“中国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称号。原来的打火机生产大国日本,现有90%的打火机生产企业被迫关闭,转向来温州定牌生产。据有关部门,目前温州市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300多家,年产销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只左右,占国内市场总量的95%。温州的金属外壳可重复使用打火机,从上世纪的90年代初开始出口众多国家,并以价格低廉和品种多样的优势,打破了打火机市场由日本、韩国

及欧洲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现在,温州生产的打火机80%出口,占全球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70%的份额,年出口交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出口大户就有20多家,是世界最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产销基地。温州打火机产业蒸蒸日上,出口量猛增,对欧美的打火机制造商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商利益,在中国即将入世的1998年,欧盟仿照美国提出CR法案,到2003年底将进入实施阶段;2002年,欧盟又提出对中国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所以可以说,欧盟对中国打火机产业的抵制是由来已久的。

二、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温州打火机产业的反应

消息传来,温州整个打火机行业为之震惊,它无异于“雪上加霜”。根据欧盟方面的规定,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需在18天内作出应诉反应,否则,被视为自动放弃。一旦弃权,则在关税上任人宰割。欧盟这一棒打下来,一时间,着实把温州打火机行业“将”了一军。起初,大部分企业感到灾难临头,大事不妙,又不知咋办才好。这个问题很现实。应诉反倾销国家是不能出面的,它必须靠企业自己应对。可是,这又谈何容易!温州打火机行业特色是清一色民营企业,企业个数虽多,产业的整体规模也不小,但单体实力偏小。要叫哪一家企业站出来,单枪匹马与强大的欧盟斗,谁也不敢贸然冒这个险。主要原因是,他们一不懂WTO游戏规则;二不知这场“洋官司”的深浅;三叫任何一家企业花上百万元“官司费”压力太大。且此案关系到全行业,单家企业难以决断和左右。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中国五金机电协会组织有关应诉反倾销的专家来到温州,帮助厂商们共商大计。有关专家研究局势,分析利弊,并介绍WTO规则和指点应对“洋官司”的路径。广大企业经营者最终形成共识:不进则退。若不应诉或在被反倾销诉败,则中国出口欧洲的打火机将被加征100--150的高额反倾销税。这意味着中国的打火机从此从欧洲市场全线败退。更严峻的是,它将引发其他国外市场制约中国打火机的连锁反应。面对这样的困境,温州打火机协会会长周大虎等协会领导人在有关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经与有关国际间精通WTO的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广大企业主底气更足了。他们感到欧盟反倾销立案并不可怕,其

行为不公正,甚至是在滥用反倾销。而我方真理在握,抵制反倾销的理由充足。由此,广大企业明确了前进方向,树立了应诉的信心。最后,及时作出了积极应诉的重大举措。

三、温州打火机产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结果

在决定应诉以后,协会在应诉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它站在本行业的利益角度,一方面,开展各种舆论宣传,介绍中国打火机产品优势和价格真相,批评不符事实的“倾销”之说。另一方面调动各种关系,向欧盟游说,强调阻止中国打火机对本行业会产生危害,从而给政府施压。与此同时,温州打火机行业制定的主要应诉对策,是组织15家企业进行:“产业无损害抗辩”。理由之一:温州出口欧盟的打火机与BIC等公司生产的打火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金属可充气打火机,而后者是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两者的、工艺、结构、档次和价位大相径庭,中方根本就不存在对欧洲打火机造成产业损害。比如:你做电风扇,我做空调。空调自然比电风扇舒服。但空调的价格与电风扇的价格差不多,消费者买我的不买你的,导致你的产品滑坡。这不能说对你造成“产业损害”。理由之二:中国打火机产业均属民营企业,不存在政府补贴问题,构成低成本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实行专业化生产、化协作。因此,不属于“低于成本销售”的倾销范畴。比如,拥有1000名员工的龙头企业浙江大虎打火机厂,与周围四五十家专业化零部件配套厂(约1.5万名员工)建立起金字塔型的分工协作机制。双方丝毫没有产权关系,但又相互依存。龙头厂只管设计、模具和总装。零部件通过“货比三家”,以市场价向协作厂采购。这样,既保证了产品的高质量,又保证了经营的低成本。在2002年9月至12月期间,欧盟官员多次来到温州、宁波,对“东方”、“新海”、尼博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最终对温州打火机协会和5家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表示将如实向欧盟报告。中国打火机行业提出的正当理由和不懈的努力,终于对欧盟及欧洲打火机制造商产生重要影响。2003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官方公报:欧盟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的。这标志着中国打火机行业(主要来自温州)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虽然技术性贸易

壁垒还在依然存在,但是这场官司却意味深长,他是我国进入WTO后打赢的国际“洋官司”第一案。

四、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的反思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一直是喜忧并存,喜的是我国的在贸易的带动下高速发展,一路成长为贸易大国,在世界贸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忧的是,在这种贸易高速发展下,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等国家的嫉妒,开始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更具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手段,来抑制我国的出口,和保护其本国利益。而我国初入世贸组织时期由于缺乏国际性人才,不懂WTO游戏规则,只是我国出口企业频繁受到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的反倾销。数据如图:

如图可见,我国遭受的反倾销逐年增加,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受到外国反倾销调查时,我们中国厂商应该积极应诉,拿起WTO法律武器,与其他国家抗争。在WTO规则下,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应诉反应,否则,被视为自动放弃。一旦弃权,则在关税上任人宰割。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的利益将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应如何面对外国反倾销?

(一)企业自身应该采取一定措施

1.企业应树立品牌意识

改革开放以后,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的利益,我国一度发展成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可是即使是这样,我们也不应盲目乐观,要认清我国的现状。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我们的出口产品模式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以加工贸易为主。出口的都是一些价格低廉,档次偏低的产品,在竞争中经常以价低取胜,这就为其他国家对我国一些而产品进行反倾销创造了条件。而欧美国家出口的大多是高科技产品,价格较高的高档次产品。我国企业要认

识到我们的不足,树立品牌意识,加大力度,打造世界级品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质优取胜,获得更高的利益。

2.增强反倾销意识,积极应诉反倾销

企业应该正确认识反倾销,不要惧怕,认真充分学习相关法规,掌握其运行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沟通系统,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规范的管理基础将有利于及时向外方提供“正常价值”资料,能够使企业在遭受反倾销时,迅速调用有关产品生产、的信息,以便于正确决策、迅速制定正确的应对措施,积极应诉反倾销调查。在此次温州打火机产业遭受反倾销的初步阶段,由于当地企业不了解WTO规则而险些放弃应诉,险些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行业协会应采取对策

应诉反倾销不能由政府出面,必须是民间行为,但各家单体企业无力应对。即使单家企业打赢官司,其成效也是有限,也不能惠及全行业,来挽救大多数中国打火机企业的命运。而这时,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的行业协会就应该采取行动,力挽狂澜。为企业分析应诉利弊,为企业聘请相关人员,积极组织企业应诉。不但如此,行业协会也应在自身建设上加大力度,培训培养了解WTO框架下各方面知识的人才,不至于发生反倾销时,无从下手或不敢下手的事。还应拓宽本身的信息系统,为企业或得及时的贸易信息。1994年,美国发生了多次因儿童玩弄打火机而不慎失火的事件,美国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厂商ZIPPO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借机游说有关立法机构,促成美国出台了CR法规,规定凡售价2美元下的打火机都必须执行该法规,加装一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美国销售。这个法规生效后,温州打火机首当其冲,当时中国厂商一点消息都没有,措手不及,最终导致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市场全面消失。所以畅通覆盖面广的消息对于企业面对反倾销具有重要作用。

(三)国家应采取的手段

1.加强市场经济的建设

欧盟虽然于1998年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但是,它迄今为止未认可中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我国和欧盟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核心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欧盟不认定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政策,始终是“拦路虎”。而在WTO框架下“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套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其标准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相比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意味着该当国不能按市场供求决定产品价格,将会找出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用类似的产品价格作为衡量标准。以这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我国企业受到了很大的歧视。所以政府应积极同世界其他国家沟通,争取其他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投身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建设中。

2.规范企业行为

政府在必要时应通过改变税率的方法规范国内企业的行为,帮助其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实施市场结构多元化战略;规范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严格控制低价恶性竞争的行为,以防止价格太低而使进口国家对国内相关产品进行反倾销。参考文献:

1.陈莹 刘燕: 我国反倾销问题及应对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2009(4):110

2.刘辉群 王荣艳:中国对外贸易概论 2010

3.李宏 赵晓晨: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2009

反倾销案例分析vs欧盟 第2篇

一、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律

欧盟反倾销立法可以追溯到1968年,它参照了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文本的规定。作为关税联盟,欧盟实施共同的商业政策,欧盟各会员国本身并无反倾销法,所有反倾销的相关调查及保护措施的采行均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1.调查机关

欧盟反倾销主管当局为欧盟的行政部门即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是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由不同的处室分开负责,此外,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还有欧盟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2.调查程序

调查主要分为五个阶段:1.提出投诉;2.欧盟委员会立案,申诉企业递交申请后45天内,欧委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反倾销立案通知;3.初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填写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0天内向欧委会索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和对参照国选择提出意见,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5天内提交市场经济问卷,被抽样企业应在欧委会做出抽样裁定后37天内提交大问卷;4.终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核查、参加听证会、对披露材料的评议,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40天内向欧委提出听证要求,欧委会在被抽样企业提交市场经济问卷1个月后进行市场经济核查。立案后60天内欧委会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立案后9个月内欧委会应做出初裁;5.最终裁决,欧委会应在立案后15个月内做出终裁,公布反倾销措施。

3.倾销和损害认定

按照WTO规则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倾销的存在(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3.因果关系,即倾销的发生与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反倾销的措施采取应当基于共同体的利益。(1)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是为出口国向共同体出口销售的产品所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如果涉诉产品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涉诉产品的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存在着关联或补偿性关系,则出口价格应依照涉诉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确定。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而且必须统一调整到出厂价水平。平均出口价格与平均正常价值相比较,或者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相比较,两者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倾销幅度通常以百分比表示,公式如下: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CIF欧盟

(2)给共同体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欧委会必须确认进口产品的倾销给共同体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形成实质性阻碍。具体需要从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对共同体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随之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关于对共同体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主要考虑它们是否因倾销进口大幅度降价,或将要大幅度降价,或是否相当程度上妨碍了本来应当进行的提价。倾销进口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则是根据对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估,包括倾销幅度和共同体产业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回收率、产能利用率以及在就业、工资、资本或投资增长等方面是否存在事实或潜在的下降。(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 根据反倾销基本法规第3条第6款,欧委会必须确定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水平与共同体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并就共同体产业是否因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受到实质损害做出裁定,这里特别考虑以非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市场需求的变化减少的营业额、外国生产商和共同体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共同体产业的生产率等。(4)共同体利益

根据反倾销基本法规第21条规定,反倾销的措施应当是基于共同体的利益。为此,应当将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总体评价,即不仅要考虑共同体产业的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共同体的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该条第1款还指出,审查中应当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对恢复共同体市场有效竞争的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对共同体产业、用户以及消费者等各方面利益进行权衡的时候,共同体产业的利益显然被放在第一位。

二、欧盟反倾销应诉方案

1.综合考虑企业情况,做出应诉反馈

涉诉企业出口包括生产企业自行出口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以商业发票上的时间为准,在调查期内有涉诉产品出口的企业均为涉诉企业。涉诉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欧委会做出应诉反馈:1.申明本企业是本案当事人;2.表示是否愿意接受调查,如愿意接受调查,则申请调查问卷,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分别裁决问卷;3.对替代国(市场经济第三国)的选择问题提出意见;4.提出其他要求。对于不反馈、不应诉的不合作企业,按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有关规定,将受到欧盟最高额度反倾销税率的制裁。2.抽样问卷填写和抽样准备

凡希望进入抽样调查的企业,应该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知委员会,申请书的内容:1.名称、地址、Email、电话、传真、和/或电传号、联系人;2.涉诉期间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金额和数量;3.涉诉期间在本国市场销售产品的金额和数量;4.企业是否希望申请个别对待;5.所有生产和销售(出口和/或本地)有关产品的关联公司的名称和确切经营活动;6.其他能够帮助欧委会确定抽样选择的相关信息;7.表明公司是否同意他们进入抽样、填写调查问卷并接受针对他们的答卷进行现场核查。抽样的最主要参考指标是出口量,同时参照内销量、产品类型等其他因素。被抽样的企业包括选入样本的(Sample Companies)企业和保留的企业(Reserved Companies)两种。3.为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凡希望本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企业对待的,都必须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欧委会提交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答卷。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第2条7(c)中规定了关于认定被调查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即: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须按国际通用会计标准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带来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核销账目、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情况;4.涉诉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约束和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4.填写出口商调查问卷

应诉企业应于欧委会指定的自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抽样企业自抽样决定之日)起37天期限内(获准延期的除外),完整、准确地提交调查问卷要求的全部信息。填写出口商调查问卷是反倾销应诉中的另一核心环节。欧盟反倾销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总体情况(身份、代理人、公司信息、总体财务信息)、产品描述(调查范围、产品规格、出口及国内产品的比较)、经营统计(营业额、损益表、总销量与销售额、产量与产能统计、存货、用工、投资、分销渠道)、涉诉产品对欧盟的出口(总体情况、对欧盟客户的销售、对出口销售的调整)、涉诉产品国内销售(总体情况、国内市场份额、对国内客户的销售、对国内销售的调整)、成本(会计体系和政策、生产流程、主要原材料和其他主要成份的采购、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可调整项目-公平比较、所要求的电脑数据(电脑文件总体要求、产品描述的文件格式、向欧盟出口销售文件格式、国内销售文件格式)和复查清单等八大部分和附表,再加上关联企业的上述材料,还要进行必要的证据整理、翻译等,制作保密版和公开版。5.现场核查

应诉企业递交答卷之后,根据需要,欧盟将派员到应诉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应诉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的数据和材料包括市场经济答卷及/或出口商答卷及所附全部材料,主要核查会计记录及原始合同、单据的一致性,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应诉企业需提前做好欧盟调查机关派员核查的准备工作,要在调查官员核查工作开始前整理涉诉产品的各类信息数据及原始凭证。代理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应对欧盟调查机关的现场核查,并在核查期间进行现场指导。6.听证会与损害抗辩

凡要求听证的企业,应在立案公告发布起40日内,向欧盟提出申请。国内代理律师及欧盟合作律师将代表企业参加反倾销听证会。

欧盟对华反倾销特征分析 第3篇

1979年, 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提起反倾销诉讼, 从此开始了对我国频繁的反倾销指控历程。从1979年至2005年间, 欧盟委员会已经针对我国发起了116起反倾销调查, 我国已经成为欧盟头号反倾销受害国。2006年, 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达到13件, 占其对外反倾销总数的37.1%。

在欧盟对华反倾销问题的研究上, 很多国外学者都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来分析问题。其主要集中在影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进而衡量各种经济变量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的影响。Piet Eechhot (1997) 在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问题时, 提出了一种在反倾销诉讼中充满争议的歧视性制度, 即我国被欧盟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 因而在反倾销诉讼中往往采取“替代国”制度, 而这一制度无论在其评定标准还是认定程序上的不公正性, 都直接加大了我国应诉失利的比率。Robert W. McGee & Yeomin Yoon (1998) 在分析我国所遭受的反倾销问题时认为, 我国出口产品与其他竞争者相比更具价格优势, 但其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因此在确定生产成本时, 就会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 因此往往容易被征收反倾销税。Xiang Liu & Hylke Vandenbussche (2002) 详细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所表现出来的特点, 并针对我国加入WTO后,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趋势做出了乐观的预期。Nielsen & Alexander Murkowski (2005) 通过引用自1992年以来涉及我国和俄罗斯这两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例发现, 欧盟经常选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和产品质量较好的国家作为替代国, 从而计算出很高的倾销幅度。

本文将借鉴国外研究成果, 重点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征。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概况

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 欧盟一直是反倾销法的坚决实施者,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GATT/WTO) 的反倾销守则还受到欧盟反倾销法的重大影响。从1980至2004年间, 欧盟共发起886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占同期反倾销案件的15.7%, 仅次于美国和澳大利亚 (分别为1044件和947件) , 成为国际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在对华反倾销的历史上, 欧盟的地位更是举足轻重, 正是欧盟对我国出口糖精的反倾销诉讼案件揭开了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遭遇战”。随着中欧贸易规模的扩大 (见表1) , 反倾销日益成为制约中欧贸易快速发展的瓶颈。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

与20世纪80年代欧盟对华贸易顺差不同, 目前中欧贸易关系中, 欧盟对华贸易逆差越来越大。面对巨额贸易逆差, 欧盟对我国产品连续不断地采取贸易保护措施, 其中使用最多的手段就是反倾销。从1980年至2004年间, 被欧盟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和地区中, 我国以105件 (约占同期欧盟反倾销总案的12%) 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选对象, 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

从对华反倾销中欧盟的地位来看, 1979年欧盟首开对华反倾销之先河, 随后其他国家先后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从1980年至2004年间, 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华提起反倾销诉讼案631件, 排在前五位的分别为美国 (113件) 、欧盟 (105件) 、印度 (87件) 、阿根廷 (47件) 和澳大利亚 (41件) 。可见, 在对华反倾销的实践中, 欧盟的地位也是名列前茅的。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特征分析

(一)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形式特征

1.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频率增加

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我国产品拥有的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也逐步显现出来, 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明显的优势。但与此同时, 我国产品所遭受到的反倾销调查也在增多。从1979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欧盟每年对我国的反倾销立案平均为1.78起,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占全球反倾销案件的1.48%;此后这个数量一直上升, 整个20世纪90年代, 欧盟每年对我国产品所进行反倾销立案平均每年达到5.67起, 其对华反倾销案件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数量的2.16%, 提高了近46%;进入21世纪, 这个数量达到平均每年6.38起。

欧盟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在其向世界其他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也是很高的。从2003年至2006年, 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甚至占到了欧盟所发起的反倾销立案总数的30%以上, 这与我国在欧盟对外贸易中的比重极为不称 (参见表1和图1) 。

2.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围扩大

WTO成立以来, 国际反倾销重点指控对象为钢材、化工、塑料、机电等产品, 这些产品也是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重点产品。2000年前, 欧盟对华反倾销大部分集中在五矿、化工、轻纺、机电和土畜等行业。近些年来, 欧盟只要认为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 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被诉产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产品, 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新兴出口商品, 总计有4000多种。2006年, 仅欧盟地区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就影响到我国8500多家企业。

3.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结案类型不利于我国

(1) 结案类型

在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中, 除少部分未被裁定为倾销或由起诉方撤诉外, 欧盟对来自我国产品的大多数反倾销调查都最终导致对我国不利的裁定结果。1979年至今, 欧盟对华反倾销中, 绝大多数案件被征收了确定性关税, 有12起以我国企业做出价格承诺而告终。

资料来源:1979-2000年参考Xiang Liu & Hylke Vandenbussche.LICOS Discussion Ppaesr, 2002;2001-2007, 根据商务部网站整理所得。

据统计, 1980年至1990年间, 欧盟 (欧共体) 对华反倾销案共31起, 其中14个案件以义务承担结案, 占案件总数的31%。但20世纪90年代以后,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少使用义务承担的方式结案。1991年裁决的12个案件中, 接受义务承担的仅占其中1例, 其主要原因在于欧委会认为承担是一种优惠政策, 许多案件涉及电子产品等, 样式变化太快, 难以有效监督和管理义务承担的落实。特别针对我国企业, 欧委会还特别考虑企业制定价格的自主权, 从而考察企业遵守有效的义务承诺的能力。因此, 总体看来, 欧盟对来自我国产品的大多数反倾销调查都最终导致对我国不利的裁定结果。

(2) 征税比例

由于欧盟认为价格承诺有可能存在合谋和欺诈, 因此在对华反倾销结案中多采用从价税的方式。在所有征税案例中, 欧盟向我国征收的平均反倾销税大约为40%, 税率变动从10%到130%不等。但在欧盟发起的以多个国家为被告方的反倾销案件中, 我国通常承担了最严重的后果。表3中列出的几个案例可以看出, 针对我国企业反倾销税率往往是最高的。

资料来源:http://www.cacs.gov.cn

(二)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政策特征

1.非市场经济地位

尽管1998年4月27日, 欧盟对原第514/94号条例作了修改, 通过了第905/98号条例, 把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 也就是所谓的“欧盟对华反倾销市场地位问题的修正案”。根据修正案的规定, 我国名义上不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某些反倾销案件中可以采用我国本国的正常价值, 但需要由我国企业提出请求, 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符合市场经济的标准。但如果我国厂商无法提交证明自己产品是按照市场经济方式运作而生产的证据, 裁定仍然会采用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认定标准的替代国方法。因此, 欧盟外长理事会将我国从反倾销政策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去除, 并非意味着今后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都按市场经济国家处理, 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解决方式, 我国企业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证据才能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照的资格, 这实际加大了产业应诉反倾销的难度。欧盟改变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主要还是一种法律形式上或名义上的变化, 此举的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

2.替代国制度

虽然法律上欧盟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但在反倾销实践中却又拒绝给予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我方涉案企业必须要通过欧盟严格而苛刻的标准, 因此, 许多案件中, 欧盟对华反倾销都沿用了替代国制度。欧委会在替代国选择时, 往往选择韩国、新加坡甚至美国等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状况、生产成本方面远远高于我国的发达国家, 从而人为地提高我国产品的倾销幅度, 达到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目的 (见表4) 。

资料来源:Xiang Liu & Hylke Vandenbussche, LICOS Discussion Ppaesr, 2002

(三)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内部产业特征

1.欧盟对华反倾销主要集中于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行业

从欧盟对华反倾销申诉企业数量和分布部门来看, 欧盟对华反倾销产品主要集中于较高产业集中度的行业, 一般都是一家或几家企业控制了整个生产市场。由于产业集中度高, 欧盟企业对来自我国的进口的冲击就比较敏感。1979年至2000年间, 欧盟约有400家企业参与了对华反倾销申诉, 也就是说平均每件反倾销诉讼案约有4.5个企业参与到其中。但从总体看, 只有5%的案件有10家以上的企业参与申诉 (见表5) 。就申诉企业的市场地位来看, 申诉企业产量占欧盟总产量100%的案件中有25%是垄断企业 (即只有1家申诉企业, 见表6) 。

资料来源:同表4.

资料来源:同表4.

2.市场份额剧烈变化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 我国对欧盟出口年均增速20%以上, 且贸易顺差越来越大。由于我国的外贸快速发展本身就是建立在扩大国外市场的基础上的, 因此, 客观地说, 欧盟的相关产业确实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和损害, 对欧盟同类行业的市场份额和产品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在草甘磷案件中, 中国向欧盟的出口从1991年的48吨激增到1995年的1397吨, 市场份额由1%上升到11%, 使欧盟价格降幅达到12.9%。在公文包和书包案件中, 来自我国的进口增加了262%, 市场份额增加了372%, 欧盟市场价格降低了74%。在棉织品案件中, 欧盟的市场份额从30.7%下降到28.4%, 产品价格降幅达35%, 造成欧盟88家企业停产, 8625个工作岗位丧失, 行业获利能力下降了75%。因此, 欧盟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必然想方设法地抵制我国产品向欧盟出口。

(四)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中方企业特征

1.我国企业产业集中度低

提起对华反倾销诉讼的欧盟企业往往产业集中度很高, 因此对来自我国进口产品的冲击比较敏感, 同时欧盟企业对反倾销实务比较熟悉, 从而加大了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的可能。而我国企业产业集中度低, 势必造成出口产品的结构不合理、质优而价低的恶性竞争。与此同时, 低产业集中度使得我国企业在遭受来自欧盟的反倾销时, 缺乏凝聚力, 企业间的利益博弈和“搭便车”现象严重, 加以对反倾销应诉缺乏认识和经验, 常处于应诉不利的地位, 阻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

2.中方企业缺乏应诉积极性

在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中, 中方企业缺乏合作, 甚至没有合作, 各自为战甚至弃战, 缺乏合作和应诉的积极性。有的企业不了解应诉的重要性, 有的企业不知道放弃应诉的危害, 有的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 而且越来越高的应诉费用也让我国部分涉案企业“望而却步”。因此, 欧委会常以“不合作条款”对我国企业做缺席, 使案件得到有利于欧盟企业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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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外贸易反倾销的动因分析 第4篇

[内容提要]WTO成立以来,欧盟是世界上对国外进口产品使用反倾销手段最多的地区之一,欧盟对外贸易反倾销已经成为推动欧洲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重要动力之一。本文从国际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欧盟近年来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得出欧盟对外贸易反倾销的发起主要与经济景气程度和区域产业结构有着密切关联,反倾销调查是欧盟各利益主体间博弈的均衡结果。

[关键词]欧盟反倾销动因

中图分类号:F755·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369(2009)5-0051-05

自1968年欧盟第一部统一的反倾销立法(即(EEE)459/68号反倾销法规)的制定到现行以(EC)384/96号反倾销法规为基础的反倾销法规体系,欧盟反倾销法历经近50年来数十次的修改,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其中,《欧洲共同体条约》是欧盟反倾销立法的根本依据,处于根本法地位;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及若干修改法规属于基本法;此外,还有对同时使用不同贸易保护措施所产生问题进行处理的协调法规、实施WTO争端裁定的法规、将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扩大适用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项下产品的法规,以及欧盟委员会为实施反倾销基本法规相关规定而发布的个别公告或指南。

欧盟区的经济景气程度与欧盟反倾销的频繁度紧密相关

自1995年至今(截至2009年6月底),欧盟共发起对外反倾销调查总数达425起,欧盟已成为继印度和美国之后,全球反倾销发起调查最多的地区之一。

根据GATT/WTO反倾销条例,一国对反倾销立案遵循两条标准:一是有迹象表明国内的产业由于外国产品的进入受到了物质伤害;其次,外国出口商向本国销售的商品的价格低于公平价格。因此,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即GDP的增长水平和失业率水平成为影响一国贸易反倾销数量的重要宏观变量。从GDP增长率来看,当一国经济增长较快时,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增加,促进国内产品的销售,出口者通常会提高产品销售价格,从而降低了国外产品进入对国内企业带来的物质伤害,减少反倾销案件数量。反之,如果进口国经济增长下降,出现不景气局面,就会增加反倾销立案的可能性。Knetter&Prusa的研究表明,进口国GDP增长每减少一个标准单位,反倾销数量增加23%。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经济增长缓慢,欧盟原15国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仅为2.4%。远低于同期世界经济的年均增长率水平。本文对于1999-2006年欧盟反倾销发起调查的次数与欧盟GDP的总体增长水平进行了简单的回归分析,发现其具备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即GDP每增长1%,反倾销发起调查的次数将下降近20%。

同时,作为经济周期的微观体现,失业率对于欧盟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也极大。一般而言,失业率的上升通常表明经济处于不景气局面,外国产品的进入对国内产品造成物质伤害的可能性会增加,同时由于国内价格下降,国外产品低于公平价格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因此反倾销的数量会较多,反之亦然。自1992年以来,欧盟原15国的年均失业率为7.48%,大大高于同期美国和日本的年均失业率水平。2004年东扩后,欧盟总体失业率进一步上升,25国的平均失业率分别超过了9%。我们对于1999-2006年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数与欧盟失业率水平之间进行了简单的回归分析发现,欧盟失业率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数成正比,即失业率越高,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可能性也越大,失业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笔数将减少超过9%。

成员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非均衡性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加剧

近年来,欧盟对外贸易反倾销调查的目标国主要集中在中国、印度、韩国、中国台湾、俄罗斯、泰国、马来西亚、乌克兰等新兴国家和地区;反倾销调查发起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亦相对集中,贱金属、化工、机电产品分别位居前三位。究其原因,或许与欧盟内成员国间社会经济与产业结构发展的非均衡性有关。

欧盟东扩加重了成员国间的经济实力悬殊,东扩前成员国间经济实力的最大差距为1:10,东扩后贫困人口比例大幅上升,成员国间的经济水平差距扩大到1:30。区域内发展的非均衡性致使欧盟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原因在于面对当今世界经济自由化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渐趋失效,相较于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存在着一系列的技术优势,包括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自由的实施期限、以企业为调查对象且采取措施后无需负担补偿责任,因此反倾销已经成为了欧盟贸易保护主义的首选工具。就整体而言,目前欧盟内部的产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垂直分工体系。其中,英、法、德、瑞典等发达国家处于分工的核心地位,产业以资本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攫取了“微笑曲线”两端的利润,而爱尔兰、葡萄牙、中东欧十国则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

欧盟的东扩已经造成了成员国利益的重新划分,东扩带来的扩张收益与成员国各自的产业结构特征、对外贸易体系密切相关。受惠于欧盟东扩最大的行业与部门包括:资本密集型行业,包括商业和金融服务业等生产者服务业和消费者服务业;具有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业,成衣制造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谷物、蔬菜、水果、家畜饲养等农产品生产行业。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的差异,欠发达国家“夕阳行业”在东扩过程中已经受到了冲击。因东扩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主要集中于低技术行业和绝大部分农业部门,特别是在地中海地区和新成员国的东部边境地区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承担欧盟产业规制政策导致的高额成本。因此,这些国家在欧盟对外贸易中,面对新兴市场出口产品的冲击也最严重,从而对成员国政府形成了较大的就业压力,为了支持相对落后的中东欧国家产业升级,欧盟不得不采取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进一步提高中东欧国家产品市场的进入壁垒,因此造成欧盟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目标国主要集中于新兴市场国家,且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

反倾销调查已成为欧盟区域内多重利益主体博弈的平衡工具

就欧盟层面而言,对外贸易反倾销的目的旨在保护受到第三方进口产品威胁的成员国产业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但就欧盟内部而言所有反倾销的调查发起和反倾销措施的最终实施都直接涉及到诸多利益主体之间依据切身经济利益的激烈冲突,博弈表现为两个层面,最终的反倾销裁决结果是欧盟内部“多方动态博弈的均衡结果,其反映了成员国与受欧洲一体化影响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政治地位、政治实体之间的利益结构、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参与者的数目和类别都是影响合作博弈关系能否实现的关键要素”。

1、就欧盟成员国内部而言,成员国政府对反

倾销的最终态度取决于生产企业及行业协会、进口销售商及分销渠道、消费者群体之间的多重博弈

其中,生产企业及行业协会构成反倾销立案的申请主体,由于其是欧盟对外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最直接受益主体,因此成为欧盟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坚定的支持力量,更成为欧盟健全和完善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推动力量。成员国内对于反倾销提出质疑甚至反对的力量主要来自进口销售商及分销渠道利益主体和消费者利益主体。进口销售商及分销渠道是进口产品差价利润的直接受益群体,也是实施反倾销税率后的直接纳税主体,该利益主体成为了质疑欧盟实施反倾销政策的中坚力量;而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新型市场国家的进口产品性价比较高,对于欧盟区的消费者存在着本质上的收入效应,因此,广大的消费者成为了积极附和进口销售商及分销渠道利益主体质疑欧盟实施反倾销法律意义、实施高额反倾销税率后果的基础力量。

英国牛津大学学者Simon J.Evenett通过对欧盟主要财经媒体进行文献检索,了解到欧盟15个成员国的反倾销投票大致情况。分析表明,大部分国内就业保护较强、行业协会势力强大的成员国都倾向于赞成发起反倾销调查;而社会保障和福利开支较大的北欧国家,以及工会势力强大的英国、爱尔兰则对反倾销发起持反对意见。

2、就欧盟层面而言,反倾销政策成为欧盟平衡各成员国利益关系的工具

作为国家集团利益的代言人,欧盟的反倾销政策本质在于:一方面,通过反倾销制裁手段维护区域内的经济调控有效性和区域产业安全,尽最大可能地促进欧盟区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借对外贸易反倾销措施平衡对相关出口国的外交关系,实现欧盟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主导地位,反倾销政策最终成为欧盟对区域贸易和多边贸易的平衡器。与WTO的有关规定相比,欧盟反倾销机制最大的特点在于更强调对欧盟整体利益的保护,这集中表现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方面,除了根据grid所规定的存在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要素之外,还将依照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欧盟整体利益的原则,即面对一个已证明存在的倾销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在综合考虑起诉厂商、消费者、进口商及其他主体的利益后,才决定是否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对于反倾销机制创设的特殊磋商和表决机制是对欧盟层面利益关系博弈的最好诠释。

欧盟反倾销的执行机构主要包括了担任决策的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调查的机构——欧盟委员会;从事咨询与监督的机构——反倾销咨询委员会;担任司法审查的机构——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以及反倾销立法与对外谈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欧盟133委员会和常驻代表委员会。在立案和调查的整个过程中,反倾销咨询委员会成为欧盟成员国申诉各自利益和主要关注点的主要途径;而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决策则适用欧盟理事会的表决机制,因此表决结果是成员国国家利益间博弈的结果。自1994年开始,欧盟理事会采用简单多数对欧委会提交征税建议进行表决,并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在461/2004号条例生效后,除非在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后的一个月内以简单多数予以拒绝,否则欧盟理事会应通过该建议,从而大大提高了第三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

结论

综上所述,欧盟对外贸易的反倾销策略已经成为成员国国政府解决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欧盟委员会解决贸易增长方式压力的缓释器。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与欧盟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和欧盟的产业保护政策密切相关,而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则取决于欧盟成员国内、成员国间的多重利益博弈结果。

当前,金融海啸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的不断扩大加深,对本已增长乏力的欧盟经济形成了较大压力,面临2009年经济增速进一步下行的困境。欧盟欧洲委员会公布的欧元区(16国)与欧盟27国的经济预测报告预测,2009年欧盟27成员国整体GDP增长率为负增长1.8%,欧元区实际GDP将呈负增长,较上年下降1.9%,成为自1999年启用欧元这一货币以来首次陷入经济衰退。欧元区中有11个国家、欧盟有18个国家均将遭遇GDP负增长,预计德国达-2.3%,英国-2.8%,法国-1.8%,意大利-2.0%,爱尔兰负增长5%,拉脱维亚将负增长6.9%。失业率方面,伴随着经济形势恶化,欧盟失业率自2008年开始上扬,从2008年第一季度到2009年第一季度,欧盟总体失业率上升了1.5个百分点,达到8.2%,其中15~24岁的年轻人失业率上升了3.7个百分点。预计全年欧盟将新增失业人口约540万,平均失业率将超过9.6%,2010年还会再增加约300万失业者,失业率将攀高至10.4%以上。在此背景下,笔者预计欧盟今后两年内的对外反倾销的发起数量将出现明显的上升,实施措施也将更趋苛刻。

温州打火机赢得欧盟反倾销案 第5篇

事情经过

温州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后,迅速改变了该市场主要由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垄断的格局。原因很简单,就是我们的打火机价格便宜。到2002年,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企业已达到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多只,年产值为25亿元人民币,出口数量占总产量的80%,占有世界市场的份额为70%,占有国内市场份额为95%,温州已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而与此同时,日本和韩国原来的打火机企业90%以上已经停止生产。

2002年,欧盟提出对中国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仿照美国提出了CR法案。所谓CR法案即“儿童保护法”简称CR(Child Resistance Law)指的是在打火机的销售中,普及率高的打火机必须加装安全锁装置,以防止儿童玩耍。而普及率高的定义就落在销售价格上,指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CR法案对温州打火机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因为大部分温州的打火机价格都在这个范围之内。而法案中的安全锁装置专利多为国外公司控制,这就对温州的打火机成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002年6月28日,欧盟发出公告,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包括一次性打火机、金属外壳打火机和汽油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按照WTO的规定,反倾销所涉及的出口商必须在15天内做出应诉反应,否则将作为自动放弃论,这可能导致我国出口到欧盟各国的打火机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经过紧急磋商,温州烟具协会决定选取16家打火机企业进行损害抗辩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即低于成本价)。2002年9月11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几位官员两次到温州进行实地调查,对温州应诉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2003年2月,欧盟有关方面决定不进行初裁,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回了对产自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反倾销程序自动终止。

历时1年零1个月的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诉讼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受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该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且在于中国的民间组织第一次充当了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角。黄发静,一个民营打火机企业的董事长,因2003年7月领导中国打火机应诉欧盟CR法规取得胜利而赢得2003CCTV中国经济人物。

一 成功原因分析

第一,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面对应诉贸易壁垒,温州打火机协会共聘律师、联合应诉。16家企业无偿集资200多万元巨资,聘请国际间有关精通 WTO 事务的律师积极应诉。

第二,把握情况“有理有节”。交涉团在沟通、交涉中一方面表示,中国重视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各国制定合理的、科学的安全标准予以理解。阐述了抵制CR法规的理由:首先,把价格与安全琐合在一起,不科学也不不合理。价格是可变的,而安全标准则是相对稳定的。出口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应该安装“安全锁”,这个表面上是以安全为目的,实质上是对自由贸易设置壁垒,违反了WTO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次,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劳动成本比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比它要低,包括加工费用,组织机构费用等等。我们的企业是民营企业,是完完全全的市场经济,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补贴,所以对温州打火机的倾销指控是不成立的。二 温州打火机事件的启示

国际市场上贸易摩擦的“战火”遍及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根据国家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我国的出口企业中有一半以上遭遇过国外“技术壁垒”,每年因此损失约数百亿美元。仔细探究此次温州打火机事件的实质,可概括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两种比较优势的对决,即发达国家技术优势与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的较量。由于担心成本优势对技术优势的抵消作用,发达国家往往用技术壁垒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设置“连环套”。温州打火机屡遭出口限制的事件表明,解决的方法要么增加成本丧失价格上的比较优势,要么放弃欧盟市场;在专利问题上也是如此,要么购买发达国家的安全锁专利,要么自行开发而贻误商机。发达国家就是这样利用技术标准或专利技术,抵消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价格优势,实现技术壁垒的目的。

这场战争胜利了,但从中也看到了我们自身存在着的许多问题

首先,早在中国入世以前,欧盟分别在1995年和1999年两次对一次性打火机的进口加税;美国在1994年全面实行CR法案,当时几乎把所有的温州打火机都逐出美国;在中国即将入世的1998年,欧盟又仿照美国提出了CR法案,2003年底将进入实施阶段。国内的消息很闭塞,CR法规欧盟在98年就已经制定了,欧盟组织也已经把这个消息告诉我们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但这个消息一直停留在政府部门里。归根结底还是做为民营企业的温州打火机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少而造成的。民营企业的观念也赶不上世界潮流。其次,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在国际竞争中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制胜的能力更有待提高。在遭遇技术壁垒后,我企业突围难度相当大,无论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还是购买许可证,代价都非常昂贵。再次,中国企业的品牌太少,产品标准太低,竞争能力比较单一的,主要是以低价的劳动力成本与批量化、专业化生产等产业优势换来的价格竞争能力与竞争优势。这种竞争能力与竞争优势,一旦被技术设限,就会陷于被动局面。

三政府如何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从 “技术壁垒”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如:减少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退出市场、损害企业信誉等。并使国外消费者对我国部分产品信心下降,给我国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技术壁垒将成为今后长期制约我国外贸出口的最大屏障。就政府层面而言,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密切有关主管部门间的合作,引导企业应对“技术壁垒”。

(一)政府要完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建立快速反应系统。发挥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协调的行政管理体系。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更多的技术信息,为广大出口企业服务。

(二)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要建立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桥梁”作用;帮助行业协会等履行好服务职能,一方面要承担起保护企业的职责,及时引导企业规避出口风险;另一方面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三)实施标准战略,帮助企业“苦练内功”。必须明确认识到技术壁垒应对能力,是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个企业技术竞争能力的体现。“技术壁垒”的破解最根本的办法还要靠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来解决。

(四)引导企业“走出去”规避技术壁垒

反倾销案例分析vs欧盟 第6篇

商务部终止对欧盟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4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19号公告,公布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据了解,2013年7月1日,商务部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以及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14年3月19日,本案申请人中国酒业协会代表提出申请,请求终止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务部决定自3月24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反倾销案例分析vs欧盟 第7篇

近些年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生活品质的改善, 人们在聚会畅饮之时, 除了有传统的白酒、美味的啤酒, 还有顺应着这种潮流应运而生的更显高档的葡萄酒。而葡萄酒因其与众不同的养生保健效果和时尚影响作用, 渐渐在国内市场上初露头角, 市场消费数量、国内生产量、进口量和大众认可度逐年增高。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在中国的市场上对葡萄酒需求量的不断增加, 吸引了大量的来自世界各地的葡萄酒品牌进军中国市场, 无形之中带给中国葡萄酒市场以巨大的冲击。在此基础上, 生产葡萄酒的欧盟各国对自己国内的葡萄酒行业采取了出口补贴政策, 这使得欧洲葡萄酒品牌在价格上的绝对优势更加明显, 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的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葡萄酒品牌越来越难以与之匹敌。

据报道, 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葡萄酒反倾销立案的公告, 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一消息一经传出, 就引起了国内及欧洲葡萄酒市场的一片哗然。

二、反倾销的含义及中国经历的反倾销现状

(一) 反倾销的含义

关于倾销的定义, 有三个标准:

第一, 来自外国的出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上销售, 即存在倾销的幅度;

第二, 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或实质性的损害, 或形成了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或阻碍某项新型工业的建立;

第三, 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 中国经历的反倾销现状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 我国就经受着来自各种各样国家的贸易纠纷案件, 近五年来, 对华各类贸易摩擦案件都维持在了60起以上, 其中,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数据显示, 1995--2005年, 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总共达到了469起, 占全球2840起案件的16.5%成为对华贸易摩擦案件中最为严重的。中国出口产品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以及被施加的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数量仍然是WTO成员中最多的。中国已经成为反补贴和反倾销中的最大受害者。

根据倾销的定义, 我们可以通过调查欧盟中葡萄酒生产国是否有对当地葡萄酒商给予费用补贴而降低了它们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价格, 存在明显的倾销幅度, 造成倾销。据了解, 在几年前, 欧盟确实存在对当地葡萄酒生产商的类似补贴, 并且其补贴的比例随日期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三、我国现阶段葡萄酒市场的分析与研究

(一) 葡萄酒文化作为一种新兴文化进入人们生活

在中国, 由于文化的不同, 可能会有更多的人们青睐于传统的白酒和啤酒, 这两者在我国酒水类消费中无可厚非地占有着很大的比重。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 文化传播的脚步也随之越来越快, 葡萄酒文化逐渐走进中国人的生活中, 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也产生了很深刻的影响。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葡萄酒, 领略这种文化, 就是中国葡萄酒市场的远大前景的展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人们对于喝酒, 不再是贪嗜或者过度饮酒, 而是把喝酒上升到了品酒, 在一方面, 对酒的品种要求多了, 对酒的质量要求高了, 葡萄酒的出现恰恰满足了人们对于高品质酒的要求, 另外, 葡萄酒也渐渐变成一种时尚的标志, 一种艺术的表现形式, 所以, 在中国葡萄酒市场上的前景可谓一片光明。

(二) 较低的人均消费量反映巨大的市场潜能

人均葡萄酒的消费量也可以间接反映出中国葡萄酒市场上的潜能, 目前我国的人均消费量为0.4升每人, 相比起世界上的平均为6升的水平, 中国的葡萄酒消费水平远远不及, 且欧洲的人均消费量已经达到60升, 可见其潜能非常大。

由以上可以看出, 现阶段, 在我国的葡萄酒市场的发展潜能无限, 尚未完全开发完全的中国人的葡萄酒消费水平给葡萄酒市场带来了巨大的空间, 对于国内新生代的葡萄酒产业有着强大的刺激作用, 同时对国外的葡萄酒出口商的吸引力也是无与伦比的。

(三) 葡萄酒产业正在蓬勃发展

2000年以来, 葡萄酒产业可谓风波不断, 然而葡萄酒的产量却仍然能够保持在30万到40万的幅度内, 在此之后, 2001年较2000年增长23.9%, 2002年较2001年增长15.3%, 2003年较2002年增长13.5%, 这三年的增长幅度略有下降, 据经验得知, 我国的葡萄酒产业已经进入了平稳、稳健发展的时期。 (见图1)

由此可见, 在1980年至2008年期间, 中国葡萄酒的产量总体逐年递增, 在有些特殊年份出现了小规模的浮动和波澜, 总体看来, 产量发展呈繁荣方向发展。

四、进口葡萄酒对我国葡萄酒行业的影响

随着大量外国葡萄酒出口商进入中国市场, 我国的葡萄酒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根据上部分对我国现如今潜力巨大的国内葡萄酒市场分析, 许多国际葡萄酒品牌也捕捉到了这一点, 开始大举进入我国的葡萄酒市场, 我国市场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现如今, 我国国内的进口葡萄酒商成指数型增长, 虽然规模不大, 但发展速度极快, 使得我国每年进口的葡萄酒总量已二十甚至三十倍的速度猛增, 我国内部的葡萄酒市场版图正在一步步被改变。

(一) 进口葡萄酒数量在增多, 最终却靠压低价格来获取消费

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数据显示自2001年开始, 我国葡萄酒进口数量逐年上升, 进口价格稳定在2-3美元/升的区间范围内。进口葡萄酒在中国市场份额由06年的6.6%提高至07年的10%左右。进口葡萄酒中50%以上来自法国和澳大利亚。高档进口葡萄酒中法国销量最大, 终端价位在2000元以上, 中档进口葡萄酒销量以澳洲为主, 终端价位介于200-1000元之间。 (见图2)

有此图不难分析得出, 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进口葡萄酒的数量逐年递增, 自1997年开始有了大幅度上升, 此时中国人的生活水平也在大幅度地改善中, 进口葡萄酒的数量高居不下, 象征着我国葡萄酒进口市场的欣欣向荣的景象。

随着进口葡萄酒的数量不断增加, 在一定的时间内, 进口葡萄酒的价格也随之稳步上升, 自1997年开始进口葡萄酒的数量异常多时, 进口葡萄酒的价格反而大幅下降, 之后也一直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内。

简单分析可以得知, 1997年前, 中国的进口葡萄酒市场尚且存在于一个尚未开发的阶段, 进口葡萄酒开始慢慢进入中国市场, 随着数量的增多, 价格也在不断地上涨。到了1997年后, 中国的市场已被基本打开, 在消费前景大好的情况下, 大量国外出口商涌入中国市场, 中国的进口葡萄酒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情形, 此时, 进口葡萄酒的比较优势渐渐弱化, 许多出口商只能靠降低价格来获取消费, 于是价格水平上就有了显著的下降。

(二) 进口葡萄酒占据了强大的国内市场份额

(见图3) 在中国与世界其他主要葡萄酒生产国的产量和消费量的差异对比中, 法国、意大利及西班牙等国的葡萄酒产量是远大于消费量的, 他们会把大半部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而对于中国、俄罗斯、美国, 由于文化的问题及各种原因, 其消费量是大于生产量的, 于是满足国内市场消费需求的主要产品是靠国外进口来获得。

根据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进口葡萄酒对国内葡萄酒有着很强的冲击, 进口葡萄酒在国内市场份额中占了一席之地, 被国内号称三大老字号的葡萄酒品牌“张裕、长城、王朝”仅仅占据一半的市场份额, 并且这三大国内葡萄酒大品牌也在市场竞争中渐渐败下阵来, 退居二三线城市。目前在我国有近1900万葡萄酒爱好者, 可其中有1400万被认定为了进口葡萄酒爱好者, 由此可见, 进口葡萄酒对我国的巨大冲击力和影响力。

(三) 我国中低档酒业也因进口葡萄酒收到冲击

另外, 在另一方面, 收到严重冲击的多为我国中低档酒业。随着各种各样的葡萄酒品牌的不断涌入, 我国葡萄酒供求市场出现紊乱, 供大于求, 许多企业选择打价格战, 尤其是对于收到政府补贴的一些欧盟企业, 靠低价进入中国市场, 赢得了更多的消费者。

五、分析:中国对于欧盟反倾销立案是偶然还是必然

我国对欧盟实行“双反”立案, 特别是对法国, 很有可能对法国的经济发展造成很重大的影响。我国是欧盟葡萄酒出口的最大国, 有近乎一半的市场被其牢牢掌控, 法国也是最大的出口国, 它的对华出口量远远高于欧盟其他出口国。

然而, 中国突然对欧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究竟是由于法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报复之举, 还是蓄谋已久的对国内葡萄酒市场的整顿方案。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对法施行的“双反”调查程序, 将会对未来的中国葡萄酒市场乃至欧洲的葡萄酒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目前, 许多的欧洲葡萄酒出口国已经出现了不安和动荡, 欧盟和中国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贸易磋商。看如今混乱的中国葡萄酒市场就可得知, 一场大规模的贸易动荡一触即发。对于中国自身的葡萄酒产业来说, 有几个老牌的葡萄酒公司已经站稳脚跟, 但由于长久的文化问题, 新生代的葡萄酒公司并没有占领足够的市场消费份额, 在整个中国市场上还显得弱不禁风。大量的进口葡萄酒涌入国内, 使得国内葡萄酒市场形势更加复杂, 欧盟等国对葡萄酒出口的补贴, 使进口葡萄酒不仅在品质上还在价格上的优势日益突出, 国内葡萄酒市场岌岌可危, 我国早已拟对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出口行为进行有力的反击, 此时, “光伏产品”所引发的的中欧贸易摩擦无疑是一个很巧合的导火索。

五、结论:未来中国葡萄酒市场的发展预测

对于中国对欧盟提出的“双反”政策虽然还没有尘埃落定, 但是一些出口国可能会因为担心关税的提高而加紧销售, 同时国内的进口商也有可能为此而开始囤积商品。

在中国葡萄酒市场的纷繁复杂的过程中, 此次变动无疑是一种大的整顿, 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双方带来压力, 但也无形之中敦促了中国葡萄酒生产商的技术进步、产品提升, 是中国的葡萄酒生产有所进步。

但对于中国的葡萄酒市场, 我们从北美、澳大利亚等地进口的葡萄酒也渐渐成为主流, 可以进而发展成为我国市场所需的进口商, 所以对中国葡萄酒市场的影响波动应该不会特别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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