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2024-06-01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精选8篇)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第1篇

一、法定检验检疫的概念

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统称法定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

哪些商品需要实施检验检疫,我国公布了《法检商品目录》

目录的样式: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计量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类别) 检验检疫类别 1001100001硬粒小麦 千克 A/BM.P.R/Q.S16025010牛肉罐头 听 A/BM.P.R/N.Q.S

海关监管条件(类别),有A、B、D三种类别

A: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单选题

某商品其海关监管条件为A/B,表示该商品( )。

A、只有在入境的时候须实施检验检验检疫

B、只有在出境的时候须实施检验检验检疫

C、入境和出境时均须实施检验检疫

D、入境和出境时都不用实施检验检疫

答案:C

判断题

某商品其海关监管条件为D,表示该商品须由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答案:对

检验检疫类别包括:M、N、P、Q、R、S、L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单选题:

1、某种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检验检疫类别”为“M.P.R/Q.S”,该商品入境时应实施( )

A、商品检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B、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C、商品检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D、实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答案:A

2、某种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检验检疫类别”为“M.P.R/Q.S”,该商品出境时应实施( )

A、商品检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B、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C、商品检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D、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答案:D

3、某种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检验检疫类别”为“M.P/N.Q”,该商品入境时应实施( )

A、商品检验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B、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C.商品检验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D.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答案:A

多选题

1.某种商品的检验检疫类别为P.R/Q.S,出口时,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的检验检疫内容有( ),

备考资料

A.商品检验

B.动植物检疫

C.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D.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答案:BC

判断题

1、生羊皮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是M.P/N.Q,说明该种货物进境时需实施品质检验和动植物检疫。

答案:对

解释:第2次考题,商品检验主要查验商品的品质

2.某公司进口成套设备,其零配件的H.S编码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该公司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答案:错

解释:成套设备不论分多少项申报、也不论其中每一项的商品编码是否在目录内,成套设备都属于法定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第2篇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共有1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三)动植物检疫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一)法定检验

1、概念“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参见教材P9.)

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

★★

2、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

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

3、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成套设备: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

表示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① 抽样、检验和检查;

②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③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三)动植物检疫

1、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包括5种,这5中情况,咱们在学习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时候会学到),在这里大家先有一个印象。

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靠垫,做如何处理)

3、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4、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7、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

① 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② 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③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④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⑤ 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2、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1、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第3篇

关键词:业务统计,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概述

统计的含义:指对某一现象有关的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的活动;业务的内涵是指各行业中需要处理的事务;故本人把业务统计的含义归纳为对各行业中需要处理的事务进行数据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含义归纳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进行数据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认证监管、产地证、进出境邮件检验等业务。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主要内容是在规定时间采集基础业务数据并将其他所需数据输入系统进行数据汇总生成报表, 再进行数据检查无误后, 将所有数据与报表上报, 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业务统计分析等活动。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作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第一个作用是反映了检验检疫局的工作量和精神面貌。通过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收费情况统计表、业务总表报表、主要业务累计报表、检验检疫、签证与去年同比情况表、减免收费统计表、邮件办月报、科研项目进度落实情况汇总表等综合业务报表的解读, 能充分认识检验检疫局具体工作量;通过对信息宣传统计表、信息报送统计汇总表的解读能认识检验检疫局的精神面貌。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第二个作用是为深化检验检疫研究提供各种数据与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囊括了检验检疫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这些数据和信息为深化检验检疫研究提供了条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第三个作用为检验检疫局进行改革、实行科学管理、优质高效服务提供决策参考依据。通过对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特别是对检验检疫业务发展和工作质量出现的显著变化的及时分析, 提出改革、科学管理、优质高效的建议, 为决策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第四个作用是对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起监督与持续改进的作用。通过顾客满意率分析、证单差错分析、过程趋势分析和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等统计分析, 分析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的, 提出采取纠正措施的需求, 责成局相关部门采取纠正措施, 并提出改进的建议;经过不断的良性循环, 真正起到监督与持续改进的作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现状中的优势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取自CIQ2000计算机业务系统和产地证计算机签证系统以及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手工报表。目前两个计算机系统功能经过10多年的不断升级是越来越完善, 具有了以下优势:

1.系统采集了业务工作大部分的基础数据, 通过系统的统计功能, 大大地提高了统计的速度和降低了人为统计的失误率。

2.系统具有自行对基础数据的检查功能, 经过对大量的基础数据进行逻辑检查, 能检查出简单的逻辑错误, 统计人员对逻辑错误进行确认时, 确实能发现一些问题, 并及时进行改正, 这样不仅提高了数据的准确度, 而且节省了统计人员很多的核查时间即提高了工作效率。

3.通过查询功能, 能快速地找到原始资料, 便于对基础数据进行核对和追溯, 再一次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准确度, 为数据汇总统计、分析乃至最终的决策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作用。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现状中有待改善的环节

尽管计算机系统有很多优点, 但是还存在以下不足。

1.手工录入系统时, 由于操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导致录入的基础数据不完整或不正确的问题。如在录入金额时, 输错一个小数点或币制不对;有时会遗漏木包装和集装箱的录入等问题。

2.企业更改报检资料后, 由于系统的原因会出现有些基础数据不能及时反映在统计报表上从而导致误差的问题。譬如上个月的一份报检须更改金额, 更改后批次还是统计在上个月的, 但金额不能及时反映在上个月的统计报表上, 须手工更改到统计报表上。

3.统计系统逻辑判断时, 与实际业务有所误差导致误报的问题。譬如HS的监管条件为“P”的货物进口, 企业提供了生产工艺流程, 证明此货物确实经过深加工过的, 在系统计费时, 动植物检疫费须手动删除, 而系统会对这计费行为产生误判。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工作的改善建议

1.建立高素质的统计分析队伍, 计算机系统的统计工作首先要求统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其次要有一定的统计学知识, 最后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通过不断地对基础数据进行检查, 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加强制度上管理来规避问题发生, 正如2008版检验检疫的业务统计管理作业指导书上要求:1各检验检疫、签证、和业务扎口部门应完整输入CIQ2000系统和产地证签证系统中要求填写的数据并对本部门录入和提供的业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发现数据差错应及时更正, 对发现的非本部门造成的数据差错应予记录, 通知上或下道环节更正, 减少数据出局差错, 以保证上报原始数据的准确性;2各检验检疫、签证人员, 对因数据录入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的统计错误, 应追纠当事人的责任, 予以记录, 并在季度考评时酌情予以扣分等制度要求。

3.加强研究计算机系统功能构建一个高效的计算机系统, 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升级来适应当前国际国内的变化而引起的业务上的变化, 并尽量减少和控制由计算机系统逻辑判断导致与实际业务有所误差以及更改导致的这类问题。

六、结语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须建立一支高素质、高责任心的统计分析队伍, 构建一个高效的计算机业务系统, 并在制度上加强管理改善不足和发挥优势, 才能使它真正如实地反映检验检疫局的工作量和精神面貌, 为深化检验检疫研究提供各种数据与信息, 为检验检疫进行改革、实行科学管理、优质高效服务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对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起监督与持续改进等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元杰.业务统计中数据检查常见问题的分析[J].中国检验检疫, 2007 (3) :32.[1]孙元杰.业务统计中数据检查常见问题的分析[J].中国检验检疫, 2007 (3) :32.

[2]赵开慧.高校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的实践与创新[J].决策探索2008 (10) :50-51.[2]赵开慧.高校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的实践与创新[J].决策探索2008 (10) :50-51.

[3]徐俊华.图书馆业务统计分析方法的作用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 (32) :38-39, 51.[3]徐俊华.图书馆业务统计分析方法的作用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 (32) :38-39, 51.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第4篇

关键词:出入境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管理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088-02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并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次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一概念已逐渐被世界各国的决策层所接受,现已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方面。而且随着全球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深入,以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环境安全,以及维护贸易的公平竞争和贸易中各方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检验检疫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日趋突出,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检验检疫职责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相符合

检验检疫的工作职责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紧密相关。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防止生物的疫病疫情的传入传出,从而起到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环境安全的作用。而且通过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由于有害的外来生物的入侵和危害对农、林、牧、渔业等与之相关的产业的影响,而且在降低因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发挥了对国内环境、生态平衡等方面的保护作用。这一点正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中提出的“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相吻合。因此,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保证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验检疫工作的特点和性质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的主导思想相符。检验检疫所负责的工作是一种提前预防措施,通过该工作的开展,可以起到“严把国门”的作用,可以将疫病疫情拒之于国门之外。而且检验检疫战略措施也是长远的,发展的,是立足于当前,着眼于未来,这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不谋而合。

二、加强能力建设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虽然检验检疫部门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高效的检验检测手段,维护了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权利,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现有的检验检疫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要想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科技创新和学科体系四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1.加强检验检疫执法能力建设

一方面,要加快推进法规法律完善进程。在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整理的基础上,总结以往法律、法规的修改经验,抓紧进行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研和修订工作,使检验检疫的执法依据、执法手段、执法程序以及执法评价标准逐步步入国际轨道。另一方面,要开展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学习和再教育活动,强化检验检疫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提高整个检验检疫队伍的执法能力。

2.加强检验检疫管理能力建设

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结构,精减人员,确立以国家质检总局为领导决策层,以管理型直属机构为中间管理层,以口岸机构和内地机构协作配合为执行实施层的层级模式,形成上、中、下三个层级,垂直管理的国家检验检疫组织结构网络,强化垂直管理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业务检验检疫机构的作用,强化执法的统一性。其次,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新模式,确立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与农业、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部门的合作,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协作的长效机制。最后,还要以国家级检验检疫科学研究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计量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尽快制定技术机构和实验室发展规划,稳步推进检验检疫技术机构的改革。

3.加强检验检疫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第一,要对检验检疫科研机构现行的体制机制进行创新,为科研人员发挥最大的创新潜力以制度上的保障,提高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紧密围绕国家科技发展的需要,紧跟国际科技发展的前沿,积极争取战略性的科研项目,提升检验检疫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第三,加大对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不但要通过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联合,加快培养熟悉规则的高素质检验检疫专业人才,还应积极引进国内外的优秀人才为我所用,从根本上提高检验检疫科技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第四,采用多种方式和形式的信息渠道,完善现有的科技信息网络建设,以便及时、迅速、准确地获得来自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有关贸易政策、法规、检验检疫标准的最新信息,确定今后检验检疫科技的发展方向。

4.推动检验检疫学科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快推动检验检疫学会的组建工作,进一步密切联系海内外、系统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学术团体、科学技术机构,吸引到更多的人才和机构团体参与到检验检疫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确立和提升检验检疫的学术层次和地位,自主培养和造就一批更高层次的检验检疫专业人才,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外交外贸大局和质检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在新形势下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往来程度的加深,正在逐渐地打破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推动着区域性自由贸易区的不断形成,提高了自由贸易的发展速度。在这种新形势下,检验检疫必然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紧紧围绕着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完善和调整自身的各项工作,从而实现检验检疫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检验检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相一致,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所做出的系统的解读,是可持续发展概念在我国的发展与延伸。因此,检验检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科研水平,从而实现检验检疫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

2.检验检可持续发展必须服务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

当前以粗放型的出口经济增长模式已经付出了很高的代价,不仅是高能耗低产出,而且为环境和生态结构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拖累了欧洲成员国的经济复苏,使得欧洲各国国内需求不旺,严重地抑制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商品生产。在面对资源环境和我国出口需求转弱的双重影响,我国做出了必须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决定,这就要求今后检验检疫工作重点也要随之调整,调整到帮扶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出口附加值,以及为企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技术改进和升级建议上,从而提升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信息监测与研判体系建设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及时了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最新信息和疫病疫情的最新动态,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起以信息分析为主的信息搜集和监控体系,并在跟踪一些重大疫病疫情的发生、传播、扩散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对信息处理以及对信息处理结果的宣贯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在完善信息收集汇总能力的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加大对信息解读、研判工作和对企业的结果宣贯的投入力度,以便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对能力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增强进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4.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监管

长期以来,外贸作为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由于受到欧美等国经济弱增长的影响,今后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将减弱,我国的经济增长的拉动势必要靠内需来完成。内需包括消费和投资,我国当前的消费潜力非常大,而且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是平稳而可靠的。因此,虽然在短期内外贸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不会有较大的改变,但是随着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从外贸逐渐转向消费,检验检疫的监管工作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逐步由重点监管出口商品向监管进口商品转移,尤其是做好对商品的进口趋势的科学研判工作。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會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5.

[2] 刘胜利.科技进步是检验检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J].检验检疫学刊,2005,(1).

[3] 卢超,张立等.浅述出入境检验检疫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治理[J].检验检疫学刊,2011,(1).

[4] 朱水芳.新时期检验检疫科技工作理论与实际问题初探[J].检验检疫学刊,2011,(4).

[5] 陈诗一.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与中国工业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检验检疫,2009,(4):41-56.

[6] 邓楠.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经济——2011中国可持续发展论坛主旨报告[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1):1-3.

[7] 杨丽华.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进口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2,(2):14-24.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5篇

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三电工程包括:“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以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为例)。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随附单证资料(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据等)。

(3)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受理报检并计收费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或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特殊货物,例如: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按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

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

验检疫。规定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

(二)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在报关时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2、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时,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后,在符合要求的时限内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查验换证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装载法定检验货物的进境集

装箱与进境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载非法定检验货物的进境集装箱,海关凭《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在口岸拼装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出证放行。

(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1、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检验检疫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2、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1、报检/申报 → 计/收费 → 抽样/采样 → 检验检疫 → 卫生除害处理 → 签证放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宣传手册. 第6篇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

为保证您及您所携带的物品,在第29届奥运会期间顺利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请仔细阅读以下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英文缩写:AQSIQ,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行使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包括:

(一)组织起草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三)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发布 1 疫情公告和预警通报,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五)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六)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七)管理与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八)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九)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 2 理委员会;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海、陆、空口岸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95个分支局,355个办事处,均隶属国家质检总局垂直管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本辖区内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等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和认证认可工作。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主要的检验检疫机构,承担北京地区有关奥运会日常检验检疫业务,是其在奥运会期间和前后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具体信息可以在以下网址查询:查询)的,要经认证并加贴CCC标志方可进口。进口旧机电和电器产品的,需要事先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进口肉类及其产品需来自中国政府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见 4 网站)。

进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向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并获得特殊物品审批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在出境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并获得特殊物品审批许可证。

(四)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集装箱进境前或进境时,代理人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等,应当进行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后方可放行。】对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或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口岸对集装箱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后方可移运。

四、出入境人员、货物检验检疫的特殊要求

(一)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权阻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人员入境。

(二)进境物品的检疫审批

以下物品进境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进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在进境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并获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许可。

2.下列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境。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手续通过网站进行。

(1)动物及动物产品:

①活动物及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②进口动物血液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③食用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奶、6 鲜蛋、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物品如燕窝等;

④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皮张类、原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分的有机肥料。

(2)植物及植物产品:

①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②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

③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④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⑤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⑥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⑦植物栽培介质。

注:种子、苗木(除禁止进境以外的)需取得由农林业部门颁发的检疫许可证。

3.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 7 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三)进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

1.进境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植物产品等,进境时需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其中进境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实施隔离试种。

2.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进境时需附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进境的动物需要实施隔离检疫。

3.经现场或隔离检疫期间发现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将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4.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申报。如包装物为木质包装的,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No.15)在入境前事先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方可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四)携带物、邮寄物入境的检验检疫

下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禁止携带、邮寄入境:

动物:鸡、鸭、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 8 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动物产品: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乳清粉、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

其他检疫物: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植物、植物产品: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榆属、插条、松属的苗和接穗、橡胶属的芽、苗和籽、烟属的繁殖材料和烟叶、小麦以及水果、茄子、辣椒、番茄果实、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

上述物品经国家质检总局特许批准,并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可以携带、邮寄进境。

(五)禁止入境的物品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5.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 9 物品。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上述禁止进境物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因特殊需要引进上述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特许审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境。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应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

(六)免于检验的物品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不含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进行必要的检疫外,免于检验。

(七)进境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

1.首次向我国出口肉类、蔬菜、大豆、小麦、大米等存在疫情疫病传播风险和携带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的国家或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首先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国或地区关于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其他供风险分析的相关资料。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拟出口国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派出专家到现场考察评估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2.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进口食品,总局就风险控制措施与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磋商,签订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要求。

3.进境肉类食品,在签署议定书后,还要由认监委对国外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获准卫生注册的企业方 可生产对华出口肉类食品。

4.对列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目录》内的动植物源性食品,进口商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进口的食品、化妆品需附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动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等有关单证。

6.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需加贴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还需加贴检验检疫标识(CIQ)。

7.进口食品、化妆品到达口岸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口,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其风险程度采取销毁、退货、改作他用或加工合格后使用等措施。

(八)伴侣犬、猫的检验检疫 1.1名入境人员限带1只伴侣犬或猫;

2.携带伴侣犬或猫的人员入境时,应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和免疫接种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携带的伴侣犬或猫临床检查合格并在指定场所隔离检疫合格后放行。

五、第29届奥运会检验检疫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一)奥运物资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设置专门的奥运会物资办理窗口,在受理报检、施检、出证等各检验检疫环节指定专人实施,采 取一条龙服务。做到奥运物资随到随办;

2.对于需CCC认证的产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凭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的证明文件,办理免于CCC认证的临时进口手续,并确保赛后监督其退运出境;

3.对直接进入奥运村的食品、动植物及产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经国家质检总局转发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证明文件办理放行手续;同时确保未使用和剩余部分需在检疫控制下进行处理或退运出境;

4.对于用于奥运会的入境器材(包括体育器材、转播设备、技术设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凭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证明文件,给予快速检验检疫的便利。

(二)奥运会赛事的人员

1.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记者团队以及应中国政府邀请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持奥运大家庭身份注册卡的人员入境时,不要求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出入境检验检疫便利和礼遇。

2.对于参加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HIV携带者、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麻风病、性病申报者准许入境,有关检验检疫机构需采取措施,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但对于患有开放性肺结核、躁狂型精神病,依照法律条文,不准入境。

(三)奥运会赛事的入境人员携带物

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记者团队以及应中国政 12 府邀请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持奥运大家庭身份注册卡的人员,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给予其携带物检验检疫便利,对主动上交的物品可进行收缴;未申报但经检查发现属于中国禁止携带进境物的,予以没收。

(四)奥运会赛事的出入境人员携带伴侣动物

1.对奥运会出入境人员携带的导盲犬,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人员入境时提供的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狂犬病疫苗注射卡、导盲犬经专业训练的证明,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并应加强监管,确保导盲犬随同该人员同时离境。

2.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以及应中国政府邀请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持奥运大家庭身份注册卡的人员,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允许每人入境时携带1只伴侣犬或猫入境,凭入境时提供的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并应加强监管,确保伴侣动物随同该人员同时离境;对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伴侣动物,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隔离检疫或限期退回。

(五)奥运会赛事的出入境人员、货物检验检疫收费 1.对于参加奥运会的各体育比赛团队自用的物资和设备实施检验检疫,免收费用。

2.对于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以及应中国政府邀 13 请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其他国家和地区官员、持奥运大家庭身份注册卡的人员实施卫生检查,以及对上述人员携带的伴侣犬或猫实施动物检疫,免收检验检疫费。

3.对于与奥运会相关的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进境免于CCC认证证明的产品,免收相关的检验检疫费。

(六)其他事项

对与奥运有关的检验检疫紧急问题在风险评估的前提下给予特事特办,并加强后续监管,并及时上报总局。

六、友情提示

1.请您务必遵守中国检验检疫法规,按照检验检疫机关的要求,有发热、呕吐、黄疸、腹泻、急性皮疹、淋巴腺肿等症状或患有艾滋病、性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入境旅客请主动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第7篇

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

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性,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开展信用管理的内部规范性文件,除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黑名单”管理外,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不对外公布。

附件:1.《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2.《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 2 —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承诺的能力和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信用管理规则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企业、进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卫生除害处理企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管场库、集装箱经营公司、检验鉴定机构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管理相对人。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一标

— 3 — 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及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等相关信息。

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来源于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与企业利益相关的机构、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拥有企业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地采集本规范第六条所列的企业信用信息,并进行甄别和审核,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是对客观事实的记载。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承诺,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较好履行承诺,产品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有一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首次评定和周期评定。“首次评定”指对新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在纳入信用管理一定时间后,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对未经过首次评定的企业,按“未评级”管理。

“周期评定”指对已完成首次评定的企业,对其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在评定周期内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根据情况实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基础条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A级企业重点支持,给予享受检验检疫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实施出口免验、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便利措施;

(二)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给予适当的优惠便利措施,适当降低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三)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加大对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提高日常监管频次;

(四)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重新评定或依法撤销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本辖区实际的信用管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视情节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人员因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失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所知悉的信用信息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 6 — 附件2: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统一和规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操作指南。

1.2 本操作指南中信用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承诺的能力和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信用管理规则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1.3 本操作指南所指“企业”包括出口企业(含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卫生除害处理企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管场库(含口岸存储场地)、集装箱经营公司、检验鉴定机构等检验检疫监管对象。

1.4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主管业务的信用管理规则的制定、调整和发布,通关业务司负责信用管理规则的汇总,以及信用管理的协调等工作。

1.5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企业信

— 7 — 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直属局应指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和监督部门。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监督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质量稽查。

直属局各业务部门负责主管业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1.6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本机构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和数据上报等工作。

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7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1.8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开发的“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对企业进行信用管理。

2.企业基础信息管理

2.1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备案登记号、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产品种类等。

2.2 企业基础信息的录入分自动导入和人工录入。2.2.1对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中已有企业基础信息的,采用自动导入的方式,由系统定期自动导入。

— 8 — 2.2.2 对不能实现自动导入的,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工录入。

2.3 企业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础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

3.信用信息采集

3.1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分值”(附件2),将企业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和记分的活动。

3.1.1 失信行为的记分分值分为2分、4分、6分、12分、24分、36分等六类。

3.1.2在同一信用信息条目项下,根据违法失信行为主观程度(连带、过失、恶意)分别设置1至3种分值。

3.2 企业信用信息实行跨部门、跨区域采集。

3.2.1检验检疫机构各业务部门均可对列入信用管理的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

3.2.2 企业在备案登记地以外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失信行为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的失信情况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失信行为反馈单》(附件1),并反馈企业备案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备案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处理。

3.2.3 对企业同一失信行为遵循一个部门、一条信用信息条目、一次性采集的原则。

3.3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特点,及时、客观、准确地采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采集包括录入和审核环节。

3.3.1 信用信息采集人员应在发现并查实企业失信行为后3

— 9 — 个工作日内记录相关信息并录入到诚信管理系统。

3.3.2 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时,要详细填写以下信息: 业务关联号。即可以进行业务追溯的相关号码,如报检号、行政处罚立案号等。

信息详情。主要包括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具体过程等情况。信用信息条目和分值。即失信行为适用的信用信息条目和分值。3.3.3 信用信息采集人员应根据失信行为提出适用的信用信息条目和记分分值建议,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应在采集人员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同意的,予以计分处理,并告知相关企业;对审核不同意的必须填写相关意见。

3.3.4 经审核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一般不得更改或删除,对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可由采集人进行修改、删除。

3.3.5 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信用信息,统一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法制部门行政处罚结案后进行信用信息采集。

4.信用等级评定

4.1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首次评定和周期评定。4.2 “首次评定”指对新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在纳入信用管理6个月后,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

4.3 “周期评定”指对已完成信用等级首次评定的企业,按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周期内信用情况进行等级评定。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3月至4月对所辖企业完成上一的周期评定。

4.4对纳入信用管理但尚未经过首次评定的企业,按“未评级” — 10 — 处置。

4.5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综合评定,分为A、B、C、D四个级别。

4.5.1企业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首次评定或周期评定后,企业初始信用分值统一设定为100分。

4.5.2 信用分值高于88分且符合“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附件3)中所有条目的,评为A级。

4.5.3 信用分值在77分至88分范围内,或分值高于88分但不符合“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任一条目的,评为B级。

4.5.4 信用分值在65分至76分范围内的,评为C级。4.5.5 信用分值低于65分的,评为D级。

4.5.6 存在“D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附件4)任一条目情形的企业,无论信用分值多少,一律评为D级。

4.6 同一企业分属不同类型的,应首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评级,后由诚信管理系统按企业各类型中的最低级别综合评定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4.6.1 对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为B级和C级的,由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抽查。

4.6.2 对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和D级的,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复审、本级机构分管领导终审三级审核。

4.7 企业信用等级周期评定原则上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

— 11 — 级下降。

5.信用等级应用

5.1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基础条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5.2 国家质检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应结合主管业务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

5.3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对A级企业重点支持,给予享受检验检疫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实施出口免验、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利措施;

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给予适当的优惠便利措施,适当降低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加大对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提高日常监管频次;

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重新评定或依法撤销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5.4同一企业分属不同类型的,其所有类型的监管措施按照该企业经过综合评定后的最终信用等级进行监管。

5.5 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措施原则上以总局设定为主,各直属局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增设相应的监管措施。

5.6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应严格按照企业信用等级相应的监管措施执行。

— 12 — 6.应急管理

6.1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管理实行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6.2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即时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严重失信”指企业的违规行为单条或累计达到检验检疫规定信用计分12分以上的。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导致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实时向企业通报。

6.3 “即时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达到12分,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

即时布控实施期限管理,期限设定为1个月。如企业无再次违规,则期满后即时布控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6.4 “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达到24分,但尚未达到列入黑名单程度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的监管措施。

即时降级实行逐级递降管理。

6.5 “列入黑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达到36分的企业,或企业触发相应的信用信息条目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D级。

6.6 对企业实施应急管理必须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

— 13 — 对即时布控和即时降级实行两级审核,即由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初审,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复审。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三级审核,即由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初审,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复审,本级机构分管领导审核。

审核不通过的必须在诚信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意见。各级审核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6.7检验检疫机构对应急管理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即时降级的企业应按照新的信用等级实施监管。对即时布控、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针对性监管。

7.监督管理

7.1信用信息采集、初审、复审、终审人员应各司其职,职责权限清晰,分工明确。在诚信管理系统中,各级用户不得越级操作。

7.2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客观、准确地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应用等工作,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7.3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档案(含电子档案),定期整理并妥善保存信用管理记录。

7.4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所知悉的信用信息对外公开。7.5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各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计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等级应用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6 各级信用管理的监督部门应对各部门信用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对长期不实施企业信用管理的,应责成有关单位予以 — 14 — 更正,情节严重或拒不实施的予以通报。

8.附则

8.1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2 本操作指南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8.3 本操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附件:1.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失信行为反馈单

2.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分值 3.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 4.D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

附件1: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失信行为反馈单

检验检疫局:

我局在检验检疫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并查实你局辖区企业(备案登记号:)发生以下失信行为:

请在对此企业进行信用管理时对上述信用信息加以采集。

(印章)年 月 日

主题词:办法 规范 通知

抄送:办公厅、法规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存档(2)。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第8篇

自主创新能力、高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示范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推动社会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世界各国都将建设示范区作为发展高技术产业集群的重要手段。20世纪50年代初, 在高技术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最早最快的美国, 产生了斯坦福研究园, 进而形成了硅谷 (Silicon Valley) 。受硅谷成功的启示, 世界上许多国家 (地区) 都把兴建示范区作为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重要战略措施, 出现了许多仿效硅谷的各种高技术产业聚集区。比如英国的剑桥 (Cambridge) 、法国的索菲亚.安蒂波利斯 (Sophia Antipolis) 、德国的海德堡 (Heidelberg) 、日本的筑波 (Tsukuba) 、韩国的大德 (Daedeok) 、新加坡的肯特岗 (Kent Ridge) 、印度的班加罗尔 (Bangalore) 和我国台湾的新竹 (Hsinchu) 等。对我国而言, 实施综改区试点是我国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战略部署,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 应对特殊的经济发展环境做出的现实选择, 被誉为“新特区”。

2005年6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这是我国首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以下简称“综改区”) 。而正在服务浦东开发开放这一国家战略的过程中, 上海检验检疫认真总结贯彻落实的情况, 深入进出口企业进行广泛调研, 研究思考今后的深化举措和制度创新。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并响应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的热切期盼, 上海检验检疫向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 批准上海浦东新区为第一家“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改革创新区”, 加大对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 深化“质检十四条意见”, 为地方有效应对经济危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提供政策支持, 为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一步改革创新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检验检疫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创新因素

国家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检验检疫改革试点, 一方面可以以试点地区为载体, 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共性难题结合起来, 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 为全国其他地区的综合改革起示范作用。另一方面, 可以把改革风险和试错成本控制在一定区域之内, 平稳有序推进改革进程。但是, 检验检疫的创新不是检验检疫部门本身的问题, 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城乡关系、土地开发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息息相关, 只有形成相互配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够推动检验检疫创新体系的发展。促进检验检疫创新的因素包括生产力、内容、领导能力和工作基础等息息相关 (表1) 。

三、“先行先试”始终是检验检疫改革创新的主线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发布了《国家质检总局支持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 (简称“质检14条”) 后, 浦东开展了“先行先试”的实践工作,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例如, 2009年, 浦东检验检疫局首先选择张江高科技园区生物医药产业为突破点, 开展了研发用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试点工作, 加快了进口研发用特殊物品的检疫审批速度和通关速度, 显著提升了生物医药研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家设立改革试验区的目的, 是为了探索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区域发展模式、提升区域乃至国家竞争力的新思维、新思想、新路径、新模式和新道路, 通过选择一批有特点和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以期为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各方面的改革提供新的经验和思路。随着浦东改革开放的深入, 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始暴露出来。

四、国家检验检疫试验区的机制性创新

新的改革试点机制, 是检验检疫改革创新示范区的重要的创新模式之一, 就是从中央层面发布示范区改革的试点规范, 来统筹各方的利益, 来进一步规范风险的管理。检验检疫改革创新示范区既力求解决本地实际问题而又可攻破面上共性难题, 实现重点突破和整体创新。并且结合国家经济背景和“十二五”规划, 考虑检验检疫机制性问题现状, 其创新方向主要在于 (图1) :

1. 试点机制创新。

作为自主决定和处理自身事务的地方自主权, 其存在亦可以从现行宪法中找到相应的依据。首先, 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就为肯定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存在, 以及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关系提供了一个基本原则。

在分权明确且有制度保障前提下的地方自主权, 并不会构成对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威胁。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所谓诸侯经济和地方保护主义, 其根源实质上是地方的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约束, 但现实中人们却总是在直觉上把原因归结为地方的权力过大。其实, 单一制国家下推行地方自治的普通领土单位, 在地方所享有的权力方面罕有超出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的, 而联邦制国家却未曾普遍出现过地方保护主义或市场分割的现象。因此, 地方自主权权力过大可以借鉴相应的管理机制而保障受控性。

2. 合作机制创新。

多年来, 各地基层检验检疫机构也不断探索寻求以合作促发展的各种方式与路径。然而, 从实际效果分析, 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提升的问题。例如, 浦东地区各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合作的实践表明, 基层机构存在着合作对象不够全面, 合作内容不够丰富的不足。合作关系的确立是开展合作的第一步, 对合作内容的落实效果是检验合作成败的唯一标准。从多年来国内各地、各级政府的实际效果来看, 合作的效果并不明显。为了实现对合作的保障作用, 从制度层面强化合作的效果, 应加强如下方面的合作:

(1) 系统内兄弟部门的合作。

建立跨地区联合执法机制, 启动原产地证海外退证查询、国外退运商品产地调查、国外预警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工作, 初步形成监管、科研、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配合机制。在联合监管、便捷通关、信息共享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合作措施, 建立口岸查验区域合作联络组, 协调解决口岸查验区域合作中的问题, 提高查验效率, 进行风险布控。

(2) 与地方政府合作。

通过地方政府更深入地了解浦东发展的需求, 在地方政府的合作下推进各项检验检疫改革项目, 必须进一步紧密与其合作关系, 围绕两个中心建设及与浦东二次创业相关的各项需求, 积极研究、推进各项改革措施, 并在政策研究等方面加强合作。

(3) 与企业的合作。

在对企业实施监管与服务的过程中, 由于传统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身份定位, 形成了一定的角色落差与沟通屏障、不利于检验检疫部门掌握地方产业发展情况, 不利于企业及时向监管部门沟通有关需求。

3. 监管机制创新。

由于受到监管模式和体制的制约, 检验检疫参与经济调节、服务经济发展的办法还不多, 效果还不明显, 极大地制约了检验检疫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我国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发展, 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 初级产品出口比例迅速降低, 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工业制成品在出口中所占比重已上升到90%以上, 以落后的监管模式去检验监管现代化的企业及其产品, 难以有所作为。

针对现存问题, 可以实行电子监管, 要作为分类管理、出口免验、绿色通道管理、直通放行的必备条件, 对于已经享受上述各项优惠的企业应限期完成电子监管的上线运行。即以信息化的科学的管理手段, 是对传统检验监管方式的突破, 是实行检验监管模式改革。同时由于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是近几年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国际贸易方式, 而商品的数量少、品种多, 没有固定的生产企业, 质量相对来说得不到保障, 给检验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要抓紧研究市场采购商品的检验监管模式, 形成监管有效、检验灵活、通关快捷的检验监管体系。

4. 工作格局创新。

由于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设置与地方的行政区划设置存在一定区别, 导致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匹配现象, 例如:

(1) 多个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各机构间并无隶属关系, 相对比较独立。由于各机构在长期工作中形成了特有的方式, 在处理业务时, 采取的方法各不相同。

(2) 由于同一地区机构设置较多, 地方政府与企业在出现检验检疫需求时 (尤其是共性需求) , 不得不与多个机构分别沟通, 这无疑将带来极大的不便。

根据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布局中存在的问题, 以及地方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需求, 可以考虑将传统的相对分散的工作布局进行整合, 将传统的浦东地区各分支机构进行有效合并, 成为统一的检验检疫机构, 全面负责浦东地区检验检疫工作, 各口岸及功能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事处, 实现对各办事处的集中管理。整合原有资源, 成立一体化的职能机构, 在上海局的授权下, 统一管理相关领域工作。

五、国家检验检疫试验区的技术性创新

检验检疫是以检测机构为核心的相关资源, 包括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资质、信誉、设备、人才、方法、结果及检测能力验证结果、国内外检测政策法规及发展动态等内容。在新形势下, 检验检疫技术检测机构的保障能力和承担的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其中, 检验检疫法律规范、科技发展、服务模式以及资源有效利用方面成为国家检验检疫未来发展的瓶颈环节也是检验检疫试验区的技术性创新的突破点 (图2) 。

1. 法制创新。

先行先试权采用概括性授权, 在当下历史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但概括性授权有其自身的缺陷, 如先行先试中中央和地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从而导致地方在获得先行先试权后, 仍然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就具体事项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和授权等, 造成了“授而无权”的尴尬局面。

先行先试权法制化过程是以立法形式逐步规范先行先试权的过程。相对于部门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 其制定和修改也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从现有法治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来看, 用部门规章来作为先行先试权法制化的载体显然更为合理。同时, 在先行先试中, 检验检疫工作往往会涉及到一些本行业特有的内容, 相比法律和行政法规, 以部门规章作为检验检疫先行先试权的载体能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

2. 科技创新。

“凭技术执法、靠数据说话”, 是质检工作的突出特点和显著特征。当今时代, 科技革命突飞猛进、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技竞争日趋激烈, 质检工作责任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由于我国科技总体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关键技术自给率低, 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特别是核心竞争力不强。质检事业的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需要坚实的科学基础和有力的技术支撑。因此, 应继续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坚持创新驱动、开放融合、提升能力、引领发展的指导方针, 深入实施科技兴检战略, 提升质检科技水平引领质检事业发展。

3. 服务创新。

根据浦东检验检疫局的实践, 发现目前检验检疫服务地方经济的过程中, 仍存在不少的薄弱环节。如监督管理过程透明度不够, 缺乏大众认知度, 服务工作在企业间开展存在阻碍;现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已不能适应种类繁多的进出口业务;检验检疫工作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监管和服务的缺失;服务质量缺乏一个健全完善的考评体系等。在对浦东检验检疫调研的基础上, 服务机制创新应该从如下的方面展开:

(1) 以透明化保障优质服务。

检验检疫政府工作应合理运用网络平台, 公开政务信息, 创新政策宣传方式, 开发电子信息化平台, 建立健全制度措施, 提高政务公开规范化水平。

(2) 以精细化确保个性需求。

首先, 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 确立“规范执法、严格管理是一种服务, 优质服务也是一种管理”的管理观;其次, 拓宽进出境检验检疫咨询平台, 规范各口岸的管理细则, 精确到每一项业务, 最大限度方便企业。

(3) 以综合化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检检联动、无缝监管、建立服务链”能够整合各地检验检疫资源, 合理高效的对进出境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检检联动服务机制”建立起“检检信息互通机制”以及合作备忘录, 为进出口企业贴身服务, 避免因机构协调方面延误通关速度。

4. 资源创新。

在新形势下, 检验检疫技术检测机构的保障能力和承担的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应建立准入门槛、竞争规则和淘汰机制, 调控增量、激活存量, 在政府主导下的检测资源平台初步形成, 融合包括国外检测机构、国内民营检测机构、合资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校实验室在内的第三方检测力量。并形成资源联动和共享机制, 推行检测认证机构之间的互认。同时, 应建立保障检测资源共享的制度、标准体系及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的检测资源基础数据库, 完成各个专业领域检测资源的集成、整合, 突破现有政策壁垒, 最大限度为企业节省成本, 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六、总结

本文从检验检疫实际出发, 通过对检验检疫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创新要素分析, 认为检验检疫示范区的建设应以“先行先试”为主线。在进行多年的检验检疫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过程中, 本文针对检验检疫改革示范区建设的创新体系特征, 从机制性创新和技术性创新两个方面对浦东国家检验检疫示范区的创新体系进行了完整而具体的诠释。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发布了《国家质检总局支持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 (简称“质检14条”) 后, 浦东开展了“先行先试”的实践工作,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浦东改革开放的深入, 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始暴露出来。本文针对新形势和新的深层次问题, 将检验检疫的改革和创新结合起来, 既解决本地实际问题, 又攻克面上共性难题, 实现总体突破和整体创新。因此, 提出了检验检疫创新示范区在试点机制、合作机制、监管机制和工作机制四大机制性创新要求。同时针对检验检疫法制、科技、服务和资源利用等示范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环节, 提出了相应的创新方向。

关键词:综合改革,浦东,创新,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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