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事后监督考核办法

2024-06-26

国库事后监督考核办法(精选8篇)

国库事后监督考核办法 第1篇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

县(市)支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市辖内各县(市)支行国库事后监督工作发展,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根据总、分行有关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的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综合考评。

第三条:县(市)支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考核采取现场检查与日常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单项考核分数扣完为止,不得负分。根据业务调研情况进行奖励。考核按最后综合得分排定名次。

二、综合管理(满分30分)

第四条:(6分)县(市)支行主管领导应不定期听取国库事后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否则酌情扣2-4分。负责人授意国库事后监督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本项不得分。

第五条:(6分)不按要求设置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岗位,事后监督不独立于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参与会计账务处理的,本项

1不得分。

第六条:(6分)未建立岗位责任制,该项不得分。岗位责任制建立不全或未落实,每次扣2分。

第七条:(6分)配备的国库事后监督人员不符合《操作规程》

第八条或国库事后监督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本项不得分。

第八条:(6分)国库会计核算中存在差错,影响中心支行专业科室在济南分行专业考核,而事后监督未能发现的,本项不得分。

三、业务监督(满分70分)

第九条:(20分)国库事后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不按照《操作规程》第二章规定的监督内容开展事后监督工作,每次扣2分。

第十条:(8分)事后监督人员开展事后监督工作,不按照要求记载“事后监督日志”、“监督资料交接清单”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一条:(8分)事后监督人员发现差错,不按照规定及时发送或收回“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的,每次扣2分。

第十二条:(10分)事后监督人员发现重大差错或可疑线索,不及时向分管行长报告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三条:(10分)不按季形成事后监督报告,上报分管行长、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和国库科的,每次扣2分。迟报每天加扣1分。

第十四条:(6分)事后监督人员对发现的核算差错,定性不准确的,每次扣2分。

第十五条:(8分)事后监督人员不及时汇总、整理、装订和保管事后监督资料的,每次扣2分;造成资料缺失的,每缺少一份,扣2分。

四、奖励

第十六条:事后监督人员认真开展事后监督调研和监督报告分析工作,提出防范风险、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材料被总行、分行和中心支行采用的,分别加10分、5分和2分,加分按最高项计算,不重复加分。

五、附则

第十七条:被监督单位发生经济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经查实与事后监督有关的,取消考核资格。

第十八条:本考核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考核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国库事后监督考核办法 第2篇

关键词:国库业务;事后监督;实地检查

一,建立约束体系,为国库业务实地检查提供保障

(一)着力完善实地检查法规约束体系

一是要制定和不断修订充实一套切合实际的,标准化的,操作性较强的实地检查操作规程,设计高效的检查表格。每次检查时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格,将检查内容精细化,以表格形式罗列出检查项目的明细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二是要以法规制度形式明确实地检查的对象,明确事后监督权限和对违规操作的处罚权,明确检查者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理顺检查单位与被查单位关系,促进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建立人本管理体系

为保证实地检查质量,建立实地检查“人力资源库”,对纳入“人力资源库”的个体,总库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再培训和再提高,使他们熟悉和熟练掌握检查技巧,“人力资源库”的建立也便于对同类问题的掌握和处理。

二,理顺关系,为国库业务实地检查做好支撑

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实地检查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国库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好事后监督与国库部门的协调工作,同级国库部门应正确理解与事后监督部门的关系,二者之间既存在一种平行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又同时拥有对所辖支库监督管理的权限,因此同级国库对同级事后监督有业务解释以及配合协调的责任。

三,调整目标,把握国库业务实地检查的重点

传统的实地检查不仅包括国库会计业务操作的规范性,而且还包括国库资金风险防范,基于对国库会计业务实地检查与事后监督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考虑。基本目标设想为:属于规范国库会计业务操作,督促会计核算质量提高等方面的职能应归由事后监督部门负责,而国库会计业务实地检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国库资金风险防范上来。国库资金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应包括:加大对核算系统参数设置检查力度,强化对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情况的检查,注意对资金往来业务的核对,关注内控制度执行,检查国库业务的合法性。

四,改进模式,确保国库业务实地检查成效

(一)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检查模式逐步过渡

一元化的检查模式就是现行的实地检查模式。多元化的检查模式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时间上要打破一年一次的传统做法,辅以突击检查方式;二是在方式上要改变直接的现场核查资料的习惯做法,采取问话,问卷等各种补充形式。改进事前通知的作法,辅以临时召集,封闭管理方式;三是在范围上要适度扩展,打破实地检查囿于国库内部的局限性,将检查范围延伸到财政,征收机关,财政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四是在手段上要以提高电子监管方式和降低人工方式使用频率为准则。重视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引入,通过电子化凭证,信息化数据的远程导出导入以及内部联网的数据传输,及时发现,分析问题,将风险消灭和控制于萌芽状态。五是在检查主体上要注重群体效应。国库,会计,监察,审计,事后监督直至财税等多部门的联合协作应成为检查的主形式,这有利于对检查出的可疑问题给予更加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二)针对不同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

逐步塑造人性化的检查模式是检查模式内涵意义上的改进。各地,各级国库具有不同的业务特征,可以对其进行分类排队,制定出差异化的检查方案,这样既有助于检查主体的确立,也有助于检查工作目标的按时完成。

五,严格制度,落实国库会计实地检查责任制

检查人员要按统一规定的实地检查记录表,全面,准确,真实地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和主查人签章认可;检查组负责人要对整个检查过程和结果负责;检查结束时,要对被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和整改通知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隐瞒问题,检查走过场等现象,以及事后发现存在重大差错和案件的,要追究检查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的责任;对被查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被查单位的责任。

六,查处结合,重视后续监督

(一)反馈处理方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对检查出的问题,遵从依法行政,分清情况处理的原则。如:属于风险防范范畴的,一概严肃对待;属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差错或漏洞,可采取警告等方式要求限期整改;属于事实确凿,性质恶劣,拒不执行国库管理制度或敷衍应付的单位,必须通报批评,并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责任要求追究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国库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二)检查效果应突出四个结合

国库事后监督考核办法 第3篇

(一) 注重合规性监督, 忽视风险性监督。

基层央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偏重于监督核算的规范性, 其监督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库款支拨、退付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准确。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防范方面的监督较少。

(二) 监督手段落后、单一, 监督范围狭窄, 内容不全面。

随着国库会计核算的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事后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而目前使用的《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没有为事后监督留有相应接口, 一些国库基础数据无法共享, 致使国库内控检查时效性差, 国库事后监督延续传统的手工监督方式, 仅是在每日打印的凭证上进行监督, 而对国库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核算人员操作的合规性情况、国库资金运行的风险性情况等事项, 无法履行事后监督的职能。

(三) 事后监督力量薄弱, 难以适应国库工作的要求。

一是缺乏专职的事后监督员。基层央行无法设立事后监督专岗, 事后监督岗位只能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二是事后监督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事后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熟悉国库有关法规制度、具体业务核算、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而目前多数基层央行事后监督人员并不是对国库业务最熟悉的人员, 而只是为了适应国库内控制度要求而勉强配备的, 难以适应国库事后监督工作的要求, 对存在的问题缺乏较高的洞察分析能力和处理能力, 工作中常处于被动局面。

(四) 缺乏独立性与严肃性。

目前事后监督岗位设在国库核算部门, 难免存在事后监督人员顶班兼职核算岗位的现象, 事后监督与核算业务在时间、空间、人员上无法做到绝对分离, 削弱了事后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同时, 也由于事后监督人员与核算人员因相互信任、个人感情等因素的影响, 使事后监督工作缺乏其应有的严肃性, 导致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二、建议

(一) 研发国库业务事后监督系统, 提高国库集中监督的效率。

为解决国库业务集中监督的效率问题, 开发适应国库会计核算业务集中事后监督系统。该系统应至少包括数据导入、核对处理、业务查询、参数管理及操作员管理等功能。核对处理则包括系统参数核对、明细业务核对、清算业务核对、综合业务核对、重要事项核对五部分。后督中心运用网络传输和自动处理等先进手段代替人工操作, 对县国库的会计核算等系统导入的数据, 进行自动比对, 审核查验, 以节省人力, 降低劳动强度, 提高集中监督工效, 促进国库会计业务集中监督效果的大步提高。

(二) 完善国库会计档案调阅程序, 简化相关手续。

县支库在接收财税部门的业务更正、预算拨款、退库等相关凭证后, 通过内部网络向中心支库发送固定格式的查询查复电子文件, 后督中心人员收到后负责调阅档案, 在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上填注相关内容, 于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信息, 县支库据以办理更正、退库、拨款等相关业务, 提高内部查询更正效率。

(三) 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事后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国库集中事后监督操作规程。对事后监督的内容、范围、操作方式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使整个事后监督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对后督中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情况建立跟踪检查反馈制度。三是建立后督工作的再监督制度, 以严格对后督人员的监管, 对事后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

(四) 加强培训,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事后监督队伍。

国库事后监督考核办法 第4篇

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后,人民银行总行决定成立“事后监督中心”,对所在行的会计核算业务,集中进行事后监督。大连市中心支行按照总行的做法,已于2004年11月份将分库事后监督业务、2005年6月份将支库事后监督业务纳入“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好范文,全国公务员

公同的天地本文拟就如何建立国库业务“集中事后监督”的模式,谈些看法。

“集中事后监罾”的主要内窖

(一)监督职能定位。成立事后监督机构,目的是进一步防范人民银行自身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要求,事后监督部门应独立于各业务核算部门,操作上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样,能够保证国库事后监督业务真实、准确、合法,不受人为因素干扰,做到后台监督与前台核算严格分离,有效地避免内部遮丑,掩盖矛盾等问题发生。

(二)操作程序。事后监督移交“事后监督中心”后,国库部门要加强柜面监督,进一步加大国库会计核算的复核力度,认真做好会计复核工作,严格凭证审核和传递,强化重大会计事项的审批和登记制度。“事后监督中心”是对已完成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行全面审验,重点监督。“事后监督中心”设置国库核算业务监督岗,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复审检验。事后监督工作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领导。在监督中,发现涉及资金风险等原则性问题,直接向主管行长汇报;发现不合规的差错,向国库部门下发差错通知书,督促整改。

(三)监督重点。国库会计核算内容多,事后监督不能面面俱到。笔者认为,监督重点应放在加强国库资金的风险环节上。(1)预算收入收纳、报解业务。审核票据交换提入的预算收入凭证能否及时、全额、正确报解,防止预算资金被截留或挪作他用。(2)库款支拨业务。审核凭证拨款真实和有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财经制度,拨款审核流程是否正确完整,防止财政资金误拨。(3)退库业务。审核库款是否退付到退库申请人以及退库依据的审核,防止多退或误退。(4)预算更正业务。审核是否执行“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是否经主管行长签批。(5)国债兑付业务。审核国债兑付本息计算以及国债实物券的管理审核,防止错兑、重兑,造成资金损失。(6)财务核对业务。审核是否及时对账,对账回单是否按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返回并签署对账结果。

(四)国库会计资料的传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要求,“事后监督中心”每日接受国库部门送达的上一日的会计资料。对支库上一日的会计资料,采取由安捷票递公司负责传递。凭证传递定专人、定时间,专包封装,确保会计资料递送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分库将上一日的会计资料按科目顺序整理,于每日下午一点三十分钟前送达“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根据国库部门填写的“会计资料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无误后,及时填写“会计资料交接清单”登记簿。

(五)国库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国库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会计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中心”,经“事后监督中心”审核后,实行会计档案集中保管。国库部门每年登记的各种会计资料十第二年初送达“事后监督中心”归档。国库部门查阅会计资料须在“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上登记,经“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在“事后监督中心”档案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查阅或复印,不允许将原始凭证调出“事后监督中心”。

建立“集中事后监督”模式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近年来全国国库部门发生的案件看,除存在严重的有章不循外,事后监督不力或缺位,也是导致国库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国库资金清算已由单一行库往来方式转换为行库往来、国库内部往来、同城票据交换、支付系统往来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资金清算方式,从一个相对封闭、相对间接的资金清算体系转变为一个开放的、直接的资金清算体系,国库部门面临的资金风险点增多,风险的隐蔽性更强,防范风险的难度更大。因此,国库事后监督业务纳入“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真正负起监督责任,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有效保障国库资金安全。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国库监督工作有章可循。(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国库事后监督实施细则、国库事后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把每个岗位的每项工作和每道工作程序都置于严格的制度规范之中,使每个工作人员的每个工作行为都能在制度中找到标准和依据。(2)抓住资金风险重点,使事后监督有的放矢。(3)建立的规章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加强监督考核,发挥事后监督作用。(1)实行事后监督目标考核

奖惩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对各岗位工作职责履行、遵守规章制度、监督差错量等情况综合纳入考评内容中,建立完善的目标考核指标体系。(2)实行日常业务量和差错量统计。每月,根据事后监督登记簿记载事项,向国库部门下发国库事后监督分析报告。每季,对国库部门监督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差错率低、成绩显著的核算单位,通报表扬;对考

核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年终考评要客观、公正、准确。

(四)加强部门配合,共同把好资资关口。事后监督工作是对国库会计核算过程的“再监督”。事后监督部门与国库部门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监督模式转变后,两个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及时纠正和完善会计核算手续,保证资金安全。每季度要联手召开一次国库部门专题会议,分析差错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同时,要建立内审、纪检、事后监督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内审部门着重于内控制度、履行职责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着重于执法监察。“事后监督中心”着重日常资金风险的防范。每半年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达到信息共享,形成资金风险防范工作的合力。

(五)加快国库计算机监督网络建设,提高监督效率。随着大额支付系统的推广运用,核算系统不再独立和封闭,资金风险点比以前更多,风险的隐蔽性更强。目前,事后监督采取手工操作的方式,通过翻打传票、审核凭证、勾对账务等方式对会计要素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效率低。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局应结合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加快国库计算机监督网络建设,使监督人员从繁重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便于手工和计算机同时监督核对。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计算机业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事后监督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综合业务核算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事后监督主要有会计流水监督系统、综合查账子系统、WEB查询子系统、差错处理子系统等,会计流水监督系统是最主要的子系统,将银行会计核算的凭证通过手工录入与综合业务系统产生的流水进行比对,完成事后监督流水勾对,通过对凭证要素的审核实现差错处理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事后监督系统的安装

第三条事后监督系统的安装由信雅达公司技术维护人员和银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配合完成。安装过程中须遵循银行相关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不得留存银行相关机密数据,如确需保留、外带的,须遵守与联社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

第四条 事后监督系统在Windows 2003 server的操作系统下安装,数据库采用SQL Server 2000,硬盘采用Raid 1构造。操作系统安装区和SQL Server软件安装在C盘(系

统盘)、数据库文件放在D盘(数据盘),数据库服务器硬盘数据区容量建议大于100G。

第五条 事后监督系统服务器采用IBMx3650服务器,享受IBM公司的良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事后监督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事后监督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机房值班人员负责。主要包括每日从市办取数并导入流水,并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查看,确保处于正常运行之中。

第七条 定期备份事后监督数据库、对事后监督的使用情况做不定期的汇总等。相关操作须在机房运行日志上及时、如实登记。

第八条 要求各信用社经常留意事后监督运行情况,如有异常及时与中心机房联系。

第四章事后监督系统故障处理

第九条、如出现事后监督无法正常工作时,需及时分析故障情况,根据故障原因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因网络通讯引起的故障,应迅速找到故障线路点,排除故障;如查明确属是银行的事后监督系统引起的的故障,应由联社科技人员采用备份硬盘替换故障硬盘进行工作,并导入相关数据,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如因各种情况无法恢复的,应及时联系信雅达公司,安装系统软件,恢复运行。

第十一条 因事后监督程序本身问题,无法短时间恢复正常的,应迅速联系市办及信雅达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协助解决。

第十二条 在事后监督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在机房运行日志上做详细记录,并做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银行财电科负责解释。

国库事后监督考核办法 第6篇

绵阳市商业银行

关于印发《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管理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规范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防范风险,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特制定《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希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会计考核通知

抄送:行领导,有关部、室,存档。

共印25份

绵阳市商业银行

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会计集中监督职能和第二道防线作用,有效防范和杜绝会计重大差错事故,确保我行资金安全,根据《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制度》、《绵阳市商业银行稽核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所有会计核算单位。

第三条考核依据:根据绵阳市商业银行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我行具体工作实际,将会计差错分为一般性差错、较严重差错、严重差错三大类(详见附件)。除支行财会部提出申诉的差错外,均以《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认定的差错为考核依据,各管理行无权自行认定差错。《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必须按时送达各管理支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考核方式:一是会计核算中心对事后监督情况以各管理支行、总行营业部为单位,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并纳入年终会计综合考评;二是对差错直接责任人和监督直接责任人分一般性、较严重、严重差错不同标准予以处罚,对差错率低、核算规范、无事故、无案件的,年终予以奖励。

第五条处罚标准:日常监督一般性差错2元∕笔;较严重差错10元∕笔;严重差错50元∕笔。对监督出的差错未认真整改的,对同一柜员发生同一类型差错3次以上,从第4次起,按原差错加1倍处罚(无法整改的差错除外),对严重差错还应按商业银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事后监督人员的考核:①在正常情况下,事后监督员应监督出而未监督出的差错,经换人监督或主管负责人发现,按各支行差错考核标准同等处罚;②经有关部门检查或支行人员举报,属应该监督出而未监督出的问题,按各支行的差错标准加1倍处罚;③事后监督员对发现的问题有意掩盖、袒护、包庇,重大问题不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反映的,按严重差错处罚;④因工作不负责任、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案件的事后监督员除按有关规定处

理外,要调离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事后监督和会计工作。

第七条差错申诉:各支行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认定的差错如有异议,可在“差错通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由管理支行财会部向会计核算中心提出申诉,并填写《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见附件)一式三联,统一报送总行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在收到《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后,由领导指定专人对申诉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支行财会部及事后监督返回核查结论。

第八条差错申诉的条件:各支行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认定的差错提出异议,必须在“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的申诉理由栏处,填写申诉内容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制度等相关内容(指制度、政策等的具体条款),否则所提申诉一律不于受理。

第九条处罚方式:各管理支行按照总行会计核算中心按季通报的差错,扣收差错责任人罚款,由各管理支行财会部负责人扣收,在每季度末后的10日内,统一缴纳总行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开出统一收据,集中专户存储,用予年终会计综合考评,表彰和奖励日常核算质量较好的营业网点和事后监督员。

第十条本办法由绵阳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

2、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差错考核分类标准

(一);

二○○三年六月一日

绵阳市商业银行 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

注:

1、本表一式三联,返回管理行会计部门一联;返回事后监督一联;核查部门留存一联;

2、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返还结论;

3、申诉理由必须有相关制度、政策等的具体条款支持。

绵阳市商业银行

会计差错考核分类标准

(一)一、一般性差错:

1、记帐凭证要素不全;

2、漏盖经办人员名章;

3、漏盖或错盖除经办人名章以外的会计印章;

4、凭证允许修改处修改不规范;

5、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截角;

6、财务支出缺原始单据或原始单据不符合规定;

7、凭证帐号、户名与记帐帐号、户名不符;

8、凭证应有附件的无附件;

9、验资户、单位定期存款销户资金未按规定转出;

10、传票金额与科目日结单金额不符;

11、现金支票无背书或背书不规范;

12、代发工资无单位工资清单;

13、漏收、少收、多收工本费、手续费、邮电费;

14、会计凭证使用错误;

15、储蓄存、取款凭条无客户签名或取款凭条客户签名与帐户户名不一致;

16、建立客户信息不合规;

17、重要空白凭证销号与实际使用不符;

18、有流水无凭证、有凭证无流水的帐务;

19、手工填制、改动记帐凭证和存单、存折(“通讯失败”和无法打印的除外); 20、存折收回未破坏磁条信息;

21、错列费用科目;

22、支票未使用规定墨水填写;

23、其他。

二、较严重差错

1、所有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凭证未按规定折角验印;

2、受理无效凭证(含过期或远期、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大小写金额更改或不符、无印鉴的票据);

3、记帐串户(未造成资金损失的);

4、会计科目或子科目使用错误;

5、凭证金额与记帐金额不符;

6、已上交的传票中缺少原始凭证或记帐凭证;

7、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无手续;

8、挂失重开单(折)未收回客户持有的挂失凭证;

9、资金划拨审批手续不全;

10、错用利率;

11、利息或复息计算错误;

12、冲帐、调整存、贷款积数无原因,无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13、使用已作删除记号的客户信息;

14、当日发生业务错、漏记表外科目或备忘科目;

15、抵、质押物转入或转出无信贷部门手续;

16、办理不允许通兑的会计业务;

17、同城与异地结算业务交易使用错误;

18、授权业务未按规定授权;

19、上门收款、上门送款未执行制度;

20、更换预留印鉴或结算户销户手续不合规;

21、帐户的控制、冻结、止付、解冻、挂失解挂、挂失重开、密码挂失、更换密码以及修改支付条件等特殊业务未双人办理;

22、挂帐无原因,挂帐核销无手续;

23、对公存款帐户修改支付条件无相关手续;

24、开立空头存折帐户;

25、其他。

三、严重差错

1、使用手工存折或手工存单;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3、营业收入不入帐、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

4、任意硬改、挖补会计凭证;

5、记帐串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6、擅自调增、调减计息积数;

7、办理空头汇款;

8、对已受理的票据业务,隔日受理付款方单方退款、退票业务;

9、冻结、解冻无手续或手续不全;

国库事后监督考核办法 第7篇

一、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工作存在的“三大难题”

(一)国库会计核算的电子化和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手工化的矛盾

1. 先进的核算手段与监督实际不同步。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已全面实现电子化核算多年,海南已上线使用当前最新的《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而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仍停留在手工监督阶段,不能实现国库业务数据的及时、准确传递,不能对支付系统往来、内部资金往来、退库、更正等资金进出环节做到有效和快速的监督(如:系统打印的清单为受理账务,并非处理账务,当处理账务与受理账务不同步时,手工监督难以勾对发出往账与原始凭证内容是否一致),对核算系统中大量的参数、结果、日志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形成监督盲点和漏洞。单一手工监督缺乏对国库业务管理全方位、系统性的监督审查,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完全采用手工监督方式,靠人工翻阅、勾对、累计各项金额进行核对的业务监督,监督手段单一、落后,监督效率底下。监督人员仅凭责任心和个人工作经验去审核鉴别。没有统一具体的监督依据,遇到一些特殊问题时,没有可参考的依据和标准,工作中出错和遗漏概率较高,影响了后督的严肃性、严谨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

(二)国库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业务知识更新滞后的矛盾

国库业务核算的不断更新与监督实际不同步。由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频繁,国库业务变化迅速,每当国库部门改革制度等情况发生时,事后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都不能及时予以更新,致使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依据与实际业务相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国库业务的专人专岗操作与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兼职操作的矛盾

各市(县)支行没有独立的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只是在国库核算部门内设监督岗,且监督岗多为兼职,由于还需负责其他业务和国库凭证整理装订,能认真行使监督职能的为数不多,有的兼职监督岗实为国库凭证整理装订档案岗,国库监督不到位,存在极大的资金风险隐患。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比较注重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电子化建设,忽视了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的电子化建设。没有及时组织国库事后监督人员学习国库会计业务,为监督而监督。市(县)支强调人员少,人力资源整合后不再配备国库会计事后监督专职人员(岗位)。

二、完善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电子化建设力度,提高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电子化水平

随着国库核算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国库核算系统不再独立和封闭,风险的隐蔽性更强,单一手工监督已无法满足形势发展需要。利用监督系统,通过审核监督、二次录入、自动比对等多种监督手段完善国库监督。

1. 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业务系统的具体监督方法

(1)人工审核凭证资料的合规、合法性,重点是支出凭证资料的合规、合法性。

(2)系统自动监督。主要用于缴款书缴税等收入的监督,采用横向联网信息与TCBS数据进行自动比对的监督方式。

(3)二次录入监督。主要适用于支出业务的监督。

(1) 核对监督。当录入凭证编号(序号)时,即可弹出核算内容介面,监督员根据凭证内容与核算介面内容核对监督。

(2) 比对监督。当录入凭证相关要素时,即可同时弹出监督录入介面与核算内容介面,且系统自动比对监督,如有内容不致时,有彩条框进行提示。

同时监督系统还可对重要空白的凭证使用、跳号、日志、系统参数等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2.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系统的效果

(1)能够及时全面的监督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分析合理性,同时监督系统具备借贷汇总平衡校验能,切实解决手工监督范围狭窄、存在监督漏洞的问题,提高监督质量。

(2)能够记录和输出监督结果,具有根据监督结果自动生成监督情况统计分析报告表、会计核算质量情况比较分析报告表和会计质量趋势分析报告表。

(二)加大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队伍业务知识更新力度,提高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国库业务监督水平

为确保国库会计核算操作与国库会计核算监督操作的同步,一是定期实行部分国库会计核算人员与国库会计核算监督人员的岗位交流。二是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有变化时,应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监督人员到国库会计核算操作岗实习。三是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不断学习新业务知识,还要加强事后监督部门之间的横向业务交流,相互取长补短。四是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在对核算部门进行新业务推广培训时,应要求事后监督人员参加,以免因不了解新业务而造成监督滞后、监督不力的局面。同时还要根据不断更新的业务需要,及时调整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

(三)加大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工作力度

1. 支行要配备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相分离的专职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制订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工作流程,统一监督标准,实施监督。

国库事后监督考核办法 第8篇

2015.12.11

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实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源项、种类、活度、操作量等开展工作。第六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约谈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区域限批或上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综合手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息,建立建设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档案、违规违法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八条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上下联动,加强对所审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研究制定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接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督察。严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环境执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信息和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实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信息公开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网站、电视等方式,便于公众、专家、新闻媒体、社会组织获取。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公众、新闻媒体等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反映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安排,组织查处,并依法反馈和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审批和事中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不合理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除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不符合审批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原审批部门撤销审批决定,建设单位重新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对多次发生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情节严重的地区,除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上收该地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违规作出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九条 对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环境保护部门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产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培训,提高环境监督管理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健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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