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政补贴合同

2024-07-19

政府财政补贴合同(精选8篇)

政府财政补贴合同 第1篇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合同

甲方(县林业局):东至县林业局 法人代表:朱俊明

联系地址:东至县城尧城路98号 乙方(造林主体): 代 表 人:

联系地址:

为落实国家财政补贴造林政策,维护农户或其他造林主体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造林地基本情况:

造林地点: 乡(镇)村 组,代表性小地名: 林地权属: 山场四至:东 南 西 北,造林面积 亩。

二、造林作业设计及质量要求:造林设计林种为用材林,造林设计树种为:,造林初植密度为每亩 株。秋季造林成活率大于85%为合格,小于85%为不合格;造林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大于80%为合格,小于80%为不合格。

三、财政补贴标准 :经县林业部门组织秋季检查验收合格之后,报请县财政部门按每亩200元标准,“一卡式”发放造林补助资金。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愿申请将上述宜林荒山荒地用于国家财政补贴造林,并愿意按照造林作业设计和造林质量要求进行植树造林。

2、乙方对造林地上栽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并依据合同标明的财政补贴标准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3、乙方完成造林任务后,要及时向甲方提出造林检查验收申请,并对检查验收结果享有知情权。

4、乙方对造林地上的林木有管理和看护义务,林木采伐和抚育更新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相关政策规定,林木主伐年限不得低于10年。

5、甲方有义务对国家财政补贴造林的造林地进行造林作业设计和造林技术指导,并对乙方的造林经营活动享有监督权。

6、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的造林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第一次检查验收时间为造林当年的9~10月份,第二次检查验收时间为造林第三年的8~9月份。

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告知造林检查验收结果(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林木保存率),并及时进行登记、建卡、存档。

8、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如期兑付国家财政补贴资金。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户主)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2014 年 2 月 5日

政府财政补贴合同 第2篇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

中国证监会

2002年9月6日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为了提高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更准确、清晰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对拟发行公司存在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情况,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一、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和财政拨款的合法性

1、根据国发(2000)2号文《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除经国务院审批的外,只有符合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才是合法有效的。

2、对于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财政拨款,其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了该项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资金渠道及其依据、补贴或拨款的权属、补贴或拨款的用途和今后的处置方法及会计处理。

3、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报告期内以及新股发行上市后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政策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会计处理的依据及相应披露要求

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函

【2000】30号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1、税收减免与返还。

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于实际收到时计入收到当期补贴收入,消费税、营业税等其他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所得税费用。

公司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税项”部分详细披露税收减免与返还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和会计处理的依据等。

2、政府补贴和财政拨款。

如果政府补贴批准文件明确该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指定用途,不属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应将该部分政府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如果政府补贴批准文件明确该补贴由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公司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如果财政拨款批准文件明确该拨款具有专门用途,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该项拨款实际到位时应作为“长期应付款”核算,在项目完成后,应将其形成的资产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相应拨款转入资本公积。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政府补贴批准文件的详细内容、取得该项补贴的附加条件、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净利润的影响等情况。

3、如果公司报告期内各会计年度取得的税收返还、政府补贴占公司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超过20%,公司应同时披露若无此项补贴收入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此外,公司必须对此作特别风险提示;审核人员应在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予以关注。

三、其他费用的减免与暂停计提

政府融资项目的财政补贴机制探讨 第3篇

关键词:政府融资,财政补贴,机制

政府通过相应的权协议根据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的经营收益来组织融资是政府扶持的一般做法, 目前我国政府融资涉及的范围主要的是针对交通、能源、环境、住宅保障等公共领域。不仅的实现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同时又帮助政府减轻了财政负担, 但是针对政府融资项目的财政补贴机制任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因此研究其财政补贴机制的实际情况是十分重要的, 也是帮助政府进行财政的合理规划。

一、政府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现状及问题风险

(一) 法律问题

从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上分析, 政府部门自身在强化调控力度、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上, 成为地方融资业务的政策推力。政府融资数量的激增, 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效益上, 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问题。由于融资方式的单一性, 使得银行金融业负担过重, 资产负债增加, 威胁国家财政收入大局。

现有的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平台, 主要以财政承诺模式和权利抵押担保模式为主。前者主要是有政府承诺作为财政部门的相关兜底工作, 后者为以土地转让收益权方式来实施质押。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一旦贷款无法收回, 融资效益就成了“空头支票”, 这种情形维持下的政府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平台, 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也就不言自明。

(二) 补贴机制的核算问题

政府融资平台运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风险与收益对等的结果, 也就是风险和收入持平问题。地方政府以可控资源为企业提供资源和资产, 依凭经融机构贷款, 获得倍数激增效应。在资金融通过程中, 寻找风险与收益平衡点, 建立完善的融资体制机制, 实现地方政府与企业收益分开, 风险可控, 收益平衡的问题, 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构建中不可缺少的一件大事。但是对于补贴机制的核算问题在控制上相对存在一定的不合理, 特别是针对交通、能源、环境、住宅保障等等一些涉及到公共问题的补贴上, 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问题, 因此机制上的不合理将造成社会公共问题发展的不协调, 主要表现在收益方面, 对于社会公共事业的改善方面, 将直接的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 补贴机制监督以及防控问题

政府承担制度风险, 以国有资产平台公司形式筹集资金, 将政府、市场、金融业之间, 构成三方合作平台, 共同致力于地方经济建设。但是在这之间, 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去监控, 在三方合作中, 管理和监督, 地方政府权利的弱化, 由此引发的防控金融危机能力也在进一步加大, 来自于政府融资平台方面的体制监管和风险监控, 信息不合这一敏感问题极端强烈。在财政补贴机制的完善方面一定要注意对监督与防控上的问题。

二、解决政府融资项目补贴机制的有效措施

(一) 建立健全的约束机制

对政府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的建设, 要以健全的约束机制去实施有效监督, 除了对现有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平台实施有针对性的解决外, 对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细则还要予以一一监督解决。完备手续, 验收项目, 及时对贷款风险实施补救。对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实施及时的贷款收回, 确保融资资金安全, 对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平台建立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的约束和监管体制, 要以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保护地方生态建设为基础。保证政府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平台的安全。以全方位监管体系, 实施制度控制、信息核对、公众监督和决策融资等大框架。以国家总体监管体系, 对隐性和实质负债实施公开透明公布, 发放债权, 严格约束融资资金从筹集到使用全过程都不出问题。

(二) 优化财政补贴渠道

由上述地方政府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渠道单一问题, 展开拓宽融资渠道, 以多元化融资方式, 实现与银行业的协调和谐发展。除了以股权资本方式实施融资外, 还可以在原来平台上, 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 以股权、信托、产权交易等, 将融资渠道的门路打开, 除了转嫁风险外, 还以融资监察机制, 规范融资项目, 确保融资安全, 降低融资风险, 提升资金透明度。政府方面, 以当前财务状况深入研究融资项目的可行性措施, 银行等相关金融业, 合理选择贷款项目, 调查企业项目信用度, 完善监管平台, 预防金融风险。对那些以国有土地置换支付方式为融资模式的地方性企业而言, 对资产实施合理评估, 以招标买卖切实维护政府权益,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政府举债建设, 适可而止。不能以偿债不力造成政府诚信危机。

(三) 推进财政补贴机制体系建设

政府的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体系, 一直处于法律边缘, 界限不明。政府以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平台, 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 对自身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平台的设计规划不合理, 投融资责任制度不明。要赋予政府以举债权, 将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平台体系纳入到法制轨道之中, 确保政府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平台发展规模与当地政府财力发展平衡。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优势, 争取优势地方发展项目, 促进政府财政偿债能力的提高。

三、结束语

通过对政府融资项目财政补贴机制的平台分析, 了解了只有实施系统、科学的方略, 拓展财政补贴模式和渠道, 合理调控财政补贴数量和规模, 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才能及时拉动内息, 同时帮助政府减轻公共财政负担, 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有效提高。

参考文献

[1]廖楚晖;刘向杰.政府融资项目的财政补贴机制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 (1) :55-57

政府财政补贴合同 第4篇

当前,技能劳动者比例低且结构不合理。高技能人才相对匮乏,已经成为新常态下制约我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的主要瓶颈。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有效途径。公共财政补贴技能培训的加大力度和人员范围全覆盖,为有效缓解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服务和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期,笔者在一些城市对公共财政补贴的技能培训做专题调研。发现在一些地方,在公共财政补贴的技能培训中,不和谐的音符常现,不规范的情况也存在,不健康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有的承担公共财政补贴的培训机构,既缺少教学场地、实训设施,又没有合格称职的专人兼职教师队伍,根本不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条件。

二是有些培训机构设置的培训专业,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培训而培训,“走过场”。

三是公共财政补贴的技能培训中,缩减或变相缩减培训课时的情况较为普遍,培训急功近利。

四是有的培训机构随意配置师资,一些既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又不具备教师基本素质和条件的人员滥竽充数在任教。

五是有的培训机构,培训中的授课内容与所设置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风马牛”不相及,所编制培训计划和设置培训课程充满着随意性。

因此,笔者认为公共财政补贴的技能培训,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推动实现高质量的就业”的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要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帮助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创新的能力,急需规范公共财政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公共财政补贴培训资金的绩效。以下是笔者对规范和完善公共财政补贴技能培训的几点思考。

一、规范定点培训机构进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

要设置进入公共财政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的门槛,促进培训机构自觉加强自身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在选择确定承担公共财政补贴的培训机构时,对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场地、实训设施设备、专/兼职师资配备、培训专业设置、培训计划制订、机构运作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制定培训机构承担公共财政补贴技能培训的标准化框架和准入程序。要建立培训机构专业设置和培训项目公告制度,加强培训机构培训能力水平评估,完善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和培训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二、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聘请行业专家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公共财政补贴技能培训,其实质就是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目前一些行政性部门“蜻蜓点水”式的培训现场检查,是无法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绩效的(客观上是力不从心),因此必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培训机构的公共财政补贴技能培训,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进行客观、公正、综合、全面的评估,从而确保培训质量和公共财政补贴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三、加大对社会培训机构基础建设的投入,增强其实训能力

对准入的承担公共财政补贴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在实训设施设备的投入上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增强培训机构的实训能力。可以规定拨付的结报培训资金中的一定比例,只允许用于实训设施设备的专用,也可以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实训设施设备投入的奖励。笔者认为,在建设大投入的公共实训基地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实训能力和培训能力的建设发展。一个遍及城乡、布局合理、覆盖主要产业、惠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实训和培训体系,比一地仅一家的公共实训基地应该更能发挥作用。

四、制定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快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

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的培养,制定并实施职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教师持证上岗制度、职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准入制度,从而改变目前技能培训从业教师水平良莠不齐的无序状态。笔者在各地调研时,培训机构普遍反映,与职业院校相比,自己的专/兼职教师缺乏进修培训的渠道和途径。因此笔者认为,人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大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力度,要充分利用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的优质资源,对各类承担公共财政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组织分批专项轮训,全面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教师的教学水平能力、实训指导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公共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创新政策措施,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

要改变现有公共财政资金普遍补贴培训机构的方式,积极推进直补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通过财政培训经费的保障,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的引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贴近生產需要、贴近岗位实际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建立现代职工培训制度,加强员工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六、强化舆论宣传,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在培训专项资金中切出专项宣传工作经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能、尊重创新”的观念,营造“崇尚技能、崇尚技能人才”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社会环境,引领全体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政府财政补贴合同 第5篇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34号 【发布日期】1992-05-16 【生效日期】1992-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

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1992〕34号1992年5月16日)

根据中央关于今后各地要逐步放开肉、禽、蛋、菜价格,减少财政补贴的精神,和我区副食品等价格放开后,多年来市场价格平稳的情况,为了有利于理顺一些不合理的价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对我区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一、取消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五市为平抑春节、元旦等节日市场副食品价格的补贴,今后节日市场供应由五市根据财力自行安排,自治区不再给予补贴。

二、二、取消自治区对五市储备冻肉的储备费用补贴。今后各市所需储备量和补贴,由各市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三、三、放开民用煤价格,改暗补为明补。具体做法是:民用煤的购销差价,按当地平均利润率由市物价局核定,取消财政现行对民用煤的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同时,对职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来源按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教师、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生由财政给予补贴,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凡原来已享受煤气补贴的职工,单位不再给生活用煤补贴。对职工的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民用煤放开后的职工实际负担水平。民用煤价格放开后,各地由此而减少的财政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增设煤店网点及设施建设。

四、四、改变现行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的管理办法。目前我区城镇居民肉食补贴办法手续繁琐,而且漏洞很多,不利于控制补贴,因此,从一九九二年起将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改由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具体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民办教师(均含离退休人员)按原补贴标准带0.7赡养系数(注: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2元、1.5元、1元的带系数后分别确定为3.7元、2.5元和1.7元。下同)属财政拨款的,由当地财政支付,属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生,由当地财政按原当地补贴标准(不带赡养系数)拨给补贴;国营、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当地带0.7赡养系数的补贴标准补贴给职工,补贴资金可列入成本(离退休人员补贴列营业外支出),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政策性亏损企业内部消化确有困难的,可由同级财政视财力情况适当给予补贴。改变肉贴发放办法后,各地结余的补贴包干基数一九九二年暂不作调整。

民用煤价格提高改暗补为明补和改变肉食价格补贴后,对造成自治区本级和地区行署本级财政增支和减收部分则相应调整当地财政的包干基数。

上述政策的调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政府财政补贴合同 第6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

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

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省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辽政发〔2010〕3号),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开始,设立辽宁省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电价补贴),专项用于扶持“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电价补贴资金来源及补贴对象

电价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预算共同安排,对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并网发电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电价补贴。补贴对象是已并入公用电网、统一收购上网电量的光伏发电企业(或光伏发电业主单位);利用现有条件建设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电价补贴支持项目的条件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辽宁省“十二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

2.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千瓦(kWp)。

3.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发电系统运行期不少于20年。

4.项目经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按程序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

5.项目已经验收后正式投产,并正常运行。

6.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围。

三、电价补贴标准和省市负担比例

1.电价补贴标准。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12年以后,补贴标准按照年均递减10%的比例确定。

2.省市负担比例。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9号)文件精神,对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的电价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对其他地区的电价补贴,由省财政负担70%,项目所在地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财政负担30%。

3.2012年以后核准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电价补贴按属地原则申请

由光伏发电企业(或业主单位)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结合企业当年前三季度光伏发电上网电量,预计全年光伏发电上网电量,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及接入系统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完成报告及发电计量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方案。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建设批复文件。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电价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电价补贴的核定和资金拨付

1.补贴资金按上网电量核定。上网电量由属地供电公司抄表,经省电力公司核实,省能源主管部门确认。

2.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上报项目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的并网发电量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3.省财政厅根据核定补助金额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将电价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光伏发电企业。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4.补贴资金的清算。结束后1个季度内,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上电价补贴资金进行核实,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据此进行清算。

六、上网电量及补贴资金的监管

1.各市及省电力部门要对上网电量严格审核,确保准确。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2.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市政府应根据省政府有关精神以及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政府财政补贴合同 第7篇

http:// 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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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关于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经信委拟订的《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0〕23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在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二、适用范围

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全市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中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推广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太阳能热利用等项目适用本办法。已享受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由节能服务公司向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经信委备案。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经备案确认后,联合发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30吨标准煤(含)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完善,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4.项目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其中,2010年10月20日(含)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

(二)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省和市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奖励标准

(一)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其中,对符合国家、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符合市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用能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投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3号)的规定给予资助,资助比例可提高到投资额的15%。

五、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市经信委备案。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完成且运行正常后,节能服务公司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承办单位及用户单位概况、项目实施背景和依据、项目改造条件、项目采用的工艺或技术方案、项目节能量及效益估算、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以及风险分析等);

3.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项目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四)项目年节能量由市经信委委托相关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确认。

(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认结果,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六、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追缴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本项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

(三)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doc

政府财政补贴合同 第8篇

一、政府干预与财政补贴理论概述

(一)政府干预理论概述

政府干预(Government Intervention)是指一国政府为达到公共目的,或者官员出于私人利益,采取各种措施对企业活动进行直接的干预。政府干预通常在市场出现失灵的“意外”时能够起到应急作用,作为替代市场来调控经济,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的主要机制。如果在市场失灵时,政府不能有效地承担或履行好干预目标,那么不仅无法解决市场失灵后的种种问题,还会出现政府失灵。政府干预理论最早出现在15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当时,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化程度逐渐达到较高水平,但因市场的局限性而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到了19世纪,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盛行由政府发挥职能,对经济和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甚至是干预。然而,强调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作用的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亚当·斯密(Adam Smith,1776)认为,市场机制能够自觉引导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对自由的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反而会扭曲这种最优配置,他在《国富论》中就主张应充分发挥市场潜能,政府不应过度参与和干预市场的经济活动,只需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不过,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爆发大规模的经济危机,这是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在某些领域无法充分发挥的真实反映,市场失灵已成为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共识。这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凯恩斯(Keynes)开始反思传统自由放任理论,并提出了带有重商主义色彩的政府干预政策。然而,政府干预政策实施后,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越来越频繁,工人失业、经济萧条,原本高速发展的经济有所减缓甚至停滞不前,这也说明在解决社会问题和资源配置方面,政府并不比市场机制更有效,政府同样存在失灵现象。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主张把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以政府干预作为市场机制的必要补充,二者在调控经济秩序、维护经济稳定方面发挥协同作用。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Stiglitz)认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时,市场失灵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此时必然需要政府介入,以限制和规范市场活动,虽然政府的职能可能也会失灵,但这并不能成为阻止政府发挥作用的借口。这实际上是肯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适度调控和规制作用,这能够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是,笔者认为,政府干预应该把握好一个适当的度,即政府干预是行政机关利用公共权力来影响社会和经济,在市场机制出现偏差或失灵时,能够及时协调经济秩序,帮助和协调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果政府干预凌驾于市场机制之上,显现出较强的随意性、偏好性和专制性,就很可能产生过度干预,反而损害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二)财政补贴概念及形式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财政补贴是国家财政部门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对某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或某些特定的产品、事项给予的补助和津贴。它是财政调节经济过程中派生的一种分配形式,是财政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起着辅助经济的作用。从这一财政补贴概念可以推知:财政补贴的行为主体是国家,财政补贴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工具,财政补贴必须得到国家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的认可;财政补贴的依据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制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的有关政策;财政补贴的对象是一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和特定的产品、事项,因此,财政补贴不具有统一性、普遍性,是一个特殊的财政分配形式;财政补贴是国家在经济管理中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因此,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运用财政补贴来调节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财政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最终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输入资产。资产的具体形式以货币性资产为主,当然也可以是非货币性资产。李娜(2006)财政补贴的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将财政资金拨给预算会计单位,又称预算拨款。一般拨款前就通过某种方式限定了款项的使用方式,属于国家(通常是无偿)输出给企业的资金;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提供的一种较为隐蔽的补贴形式,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其实质是向企业提供价格补贴;税收返还。通过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即征即退)等方式,政府将对企业征收的部分税款进行补偿,相当于一种在税收方面给予企业的优惠方式;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政府为了增加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降低商品的企业出口成本,给予出口企业或商家的财政优惠政策或现金补贴;科技补贴与扶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的无偿划拨。

二、基于政府干预视角的财政补贴动机分析

(一)政府干预的理论分析

我国一方面,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政府的权力配置经历了从集权到分权的过程,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经济等权力得以扩大,获得了财政自主权、经济管理权等权力。但同时政府也相应地需要承担起诸如就业、社会养老、社会稳定等社会政治目标(程仲鸣等,2008),而政府通过干预企业活动解决以上政策性负担是其主要途径之一;另一方面,目前政府官员的选拔和提升标准主要以其经济绩效指标为主(刘培林,2005)。这种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评价机制导致了政府官员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Blanchard和Shleifer,2001;周黎安,2004,2007)。因此,政府有强烈的动机干预企业活动来实现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政府干预企业活动存在“支持之手”和“掠夺之手”两种假说。Shleifer和Vishny(1998)、谭劲松等(2009)认为,政府会通过积极手段来扶持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绩效来实现其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公共管理目标。而Shleifer和Vishny(1994,1998)、夏力和杨德才(2012)认为,政府治理可能并非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是追求自己的私利,政府(政府官员)会通过干预企业活动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企业价值最大化(潘红波、余明桂,2011)。从经济学角度看,财政补贴是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最常用的干预经济的政策之一,作为直接或间接向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转移,财政补贴属于转移支付范畴,因而这样的补贴是有条件的(陈冬华,2003;唐清泉和罗党论,2007;向洪金等,2008)。事实上,只有在政府和微观经济主体有清晰财产界限的条件下,政府出于某些目的,认为有必要干预微观经济主体去追求某些经济利益的活动时,才会产生补贴行为(王凤翔、陈柳钦,2005)。因此,政府对竞争性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本质上仍是一种理性行为,政府在提供财政补贴时,必定是为实现自己的某些目标而服务的,政府的决策行为绝非盲目,只是不同的目标取向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在这样的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与公共目标相偏离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寻租行为,使得部分企业或个人获利。总之,政府为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有着多样的目标取向,至少可分为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两大类(崔学刚,2004)

(二)政府干预视角的财政补贴动机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干预企业活动的动机主要在以下方面。(1)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发展本地经济是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刘培林,2005;王凤翔和陈柳钦,2006)。在这一动机推动下,地方政府的执政第一职能就是极力发展地方经济,从而产生了围绕GDP增长的各种“晋升锦标赛”(Maskin et al.,2000;周黎安,2004,2007),而地方经济发展又依赖于本地企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往往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扶持本地区具有竞争实力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投资增长,提高经济增长速度,进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2)实施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各地政府是地方经济的直接管理者,同时也是受益者,地区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优先发展高利润、高发展速度的产业部门,使经济资源向这些部门集中,同时促进落后产业部门的转型升级,是地区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而企业是地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实现产业发展的主要渠道,特别是那些处于优势产业的企业,更是地方政府的重点依托和扶持对象。因而,地方政府有动机通过各种经济政策来扶持当地企业,诱导产业发展的方向(王凤翔、陈柳钦,2006)。给予企业财政补贴就是政府帮助企业尽快达到既定目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引导企业将资源向新兴产业转移或从落后产业撤出,最终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3)增加就业水平,维持社会稳定。对于政府而言,其治理目标不仅仅包含经济目标,还包括政治、社会目标。而提高就业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就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业水平的高低与社会稳定、居民福祉紧密相连。因此,政府侧重于将财政补贴与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联系在一起,对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特别是对于能够直接或间接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企业而言,在其出现经营困难时,即使对其资助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政府依然有强烈动机为其提供大量财政补贴以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保护就业水平、维持社会稳定。(4)保牌动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严格的审核制度使上市公司成为宝贵的“壳资源”。同时,上市公司往往又是地方的龙头企业,是当地经济的重要支柱,对提高当地知名度、提高就业机会、增加当地税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当上市公司亏损,面临暂停上市或退市摘牌的困难境地时,政府往往会不遗余力地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提供“支持之手”扶持上市公司,帮助其渡过难关,从而可以保留上市公司资格。(5)融资动机。与国外证券市场融资“啄食顺序理论”中把股权融资作为最后考虑的融资方式不同,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是一种较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因此,企业会积极争取上市资格,上市公司也会积极争取再融资资格。为了帮助本地上市公司获取更多资源,政府会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与企业合谋进行盈余管理,使企业能够达到上市资格或增发新股、配股等再融资规定的各种条件。

三、我国财政补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财政补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财政补贴随意性较大。由于财政补贴是政府实现其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财政补贴的具体内容都是按照政府政策需要而制定的,体现了较强的政策性。但正是因为较强的政策性,导致财政补贴也有较大的随意性,政府在确定财政补贴对象、补贴金额以及补贴期限上都没有具体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而是按照政策需要予以确定,并且很少公布财政补贴的具体项目、具体对象、具体原因以及补贴的使用情况等。财政补贴的随意性往往容易造成补贴资金的浪费以及腐败问题的产生。(2)财政补贴具有较强“刚性”。正如上文所述,财政补贴是政府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而政策往往又会随着相关因素和需要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政策还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特点。因此,作为实现政策目标手段的财政补贴,同样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时效性,也即当政策由于形势变化而需要调整、修正或更新时,财政补贴也应该相应作出调整变化;当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相关政策失效时,与之相应的财政补贴也应随之终止。但是,目前我国财政补贴却呈现“刚性”发展的现象,当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后,往往会形成“路径依赖”,希望能够得到政府扶持而一直获得补贴,特别是当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或失效后,企业依然依赖于政府财政补贴,甚至于再找新的补贴理由或通过造假来多报、虚报补贴需求额。这种“刚性”发展容易对政府形成财政压力,也有违财政补贴实施的初衷。(3)财政补贴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杂,缺乏有效管理。财政补贴作为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之一,本质上是政府的一种调节手段,其规模与使用范围应该是在一定限度内才能最大化财政补贴的效益。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缺乏对财政补贴的有效管理,导致其规模不断扩大,补贴范围不断扩展。从规模来看,如表(1),我国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财政补贴规模在2008-2012年增长了635.67%;从补贴的范围来看,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甚至消费环节都存在各种各样的财政补贴;从补贴的行业来说,遍布了工业、农业以及各类服务行业;从企业的投入产出来看,补贴广泛存在于企业生产链中的上游企业、下游企业乃至最终消费者;从补贴的形式来说,包括了价格补贴、亏损补贴、生活补贴、财政贴息等等,名目繁多。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财政补贴无处不在的格局,导致了“无差别补贴”,弱化了财政补贴的功能作用。财政补贴的规模膨胀,势必为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而补贴范围过宽,削弱了市场的资源有效配置功能,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秩序。(4)财政补贴效果不理想。财政补贴实施效果一般可以分为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是指企业接受财政补贴后的企业绩效的变化;而社会效果是指企业接受财政补贴后带来的地方就业、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变化。客观地说,我国财政补贴曾对企业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产生过积极影响,但随着近几年补贴规模膨胀,补贴范围过宽,部分补贴的积极效应正逐步减弱,消极效应逐渐显现,补贴效果越来越不理想。从财政补贴经济效果来看,如表(2),我国上市公司接受财政补贴当年及后一年相比较,经济绩效并没有显著性的增加,总体而言,财政补贴并没有真正从实质上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从财政补贴社会效果来看,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财政补贴对社会效果的作用一般大于经济效果,但其社会效果的作用往往只是部分实现或不太显著(唐清泉、罗党论,2007;黄蓉、赵黎鸣,2011)。如赵书新、欧国立(2009)研究了财政补贴与环保产业的关系,发现财政补贴并未显著促进中国环保行业的发展。申香华(2010)的研究显示接受财政补贴的公司在促进就业、缴税、增加环保投入或支出、提供社会捐助等方面没有显著的贡献。余明桂等(2010)的研究发现与地方政府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的社会贡献负相关;但没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的社会贡献正相关。

数据来源:根据国泰安数据服务中心数据库相关数据整理而得。

数据来源:根据国泰安数据服务中心数据库相关数据整理而得。

(二)财政补贴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1)缺乏相关法规规范。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关于规范财政补贴的法律法规,缺乏清晰的指导性规章,财政补贴更多是以一种政策的形式在实施,缺少法律依据,法律效力不强。虽然相关部门对于财政补贴也有相应文件规定,但这些文件缺少具体指导补贴政策实施的操作性内容,公众对此也了解不多。因此,在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缺少法规约束,财政补贴往往容易被滥用。(2)政企不分。尽管我国对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观点,即政府应遵循市场原则,不应该过多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加以干预,而且政府干预要适度,但在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干预企业的实践中,政府作为补贴资金的提供者,往往把被扶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视作自己可以直接支配的对象,对接受财政补贴的企业往往随意干涉其补贴资金的使用,甚至以提供财政补贴为条件,把企业作为体现政绩的工具(往往是以牺牲企业经济利益为代价)。(3)企业寻租。布坎南的寻租理论认为政府干预必然会产生租金,这会诱使企业通过寻租的方式获取通过市场无法获取的利益。对于企业而言,财政补贴是政府提供的可以无偿使用的资金,因此,企业具有强烈动机去尽可能多的获取补贴资金。而对于政府(政府官员)而言,其向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即对补贴的对象、金额以及期限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出于其自身私有利益的考虑,政府(政府官员)会刻意把财政补贴的标准设置得很模糊或具有较强的任意性,通过“设租”方式诱使企业向自己“寻租”。因此,为了获取补贴资金,企业会想办法通过与政府(政府官员)构建“关系”而进行寻租,这样,在争取政府财政补贴时才更有可能获得财政补贴政策的认定和审批。吴文锋等(2008)研究认为,具有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比没有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财政补贴。余明桂等(2010)也指出,与地方政府建立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确实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制度环境越差的地区,依赖政治联系获取补贴的效应越强,但采用这种寻租方式获取的补贴使用效率低下甚至无效,甚或往往还伴随着政府腐败的发生,这导致政府实施财政补贴的目的难以达到,并最终导致补贴政策的失灵。(4)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在我国,由于政府财政补贴的随意性,在财政补贴对象的确定、金额的多少乃至使用上都缺少相应的监督与管理,对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缺少考核、评价,对如何使用补贴资金、是否达到既定补贴目标也缺少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补贴资金的使用浪费以及腐败问题的产生。

四、我国财政补贴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范

要规范、公平、透明地实施财政补贴,需要把财政补贴的主要内容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使之在执行财政补贴中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明确财政补贴的实施条件、补贴对象、金额的确定标准、补贴的程序以及怎样规范和管理补贴,通过制度约束来保证财政补贴的合理使用,减少财政补贴的随意性。

(二)转变政府角色

处于转轨期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取得较大的建设成就,但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已经明确提出,必须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同时还特别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由此可见,政企关系改革是未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目标,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应该向着健康、规范、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顺利转型,只有双方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行使必要权利,同时承担好责任和义务,政府和企业才能实现良好互动。因此,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明确政府和企业在整个经济环境中应该具备的职能、扮演的角色,适当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由“过度干预”向“适度干预”转变,由“直接干预”向“间接干预”转变,由“权力主导”向“服务主导”转变,实现政府的准确定位,把更多的经济主导权交还市场。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简化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降低企业采用非正常的寻租手段达到自身目的的可能性,减少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不公和腐败;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应当交由市场这一主导力量完成,而不是将行政权力凌驾于市场权力之上,政府要坚持公开、规范、透明的资源分配原则,同时对一些法规尚未触及的领域要用更加明确的制度和法律予以健全、明晰和完善,从而为企业的产权保护、政府的职能清晰、政企关系的良性化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等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有效实施财政补贴才真正有助于发挥补贴效应,提高企业绩效,达到政府实施财政补贴的预期目的。

(三)规范程序增加透明度

一是要规范、公平、透明地实施财政补贴,把财政补贴的主要内容以更为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使之在执行财政补贴中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明确财政补贴的实施条件、补贴对象、金额的确定标准、补贴的程序以及怎样规范和管理补贴,通过制度约束来保证财政补贴的合理使用,减少财政补贴的随意性;二是要规范财政补贴程序,公开财政补贴实施的流程与结果,减少暗箱操作,限制政治关联导致的设租、寻租行为,尽可能减少财政补贴中的浪费与腐败。

(四)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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