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入住协议书模本

2024-08-06

敬老院入住协议书模本(精选7篇)

敬老院入住协议书模本 第1篇

入住敬老院协议书 甲方:汤沟镇敬老院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议,订立如下协议:

一、属五保老人,生活不便,现收居住在敬老院。

二、在敬老院生活期间,一定要服从院内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事外出一定要请假,回家要有监护人签字,在回家期间出现一切事故与北陈集镇敬老院无关。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如果五保老人因身体状况差需要住院,个人无法自理,监护人必须陪同照顾治疗。

四、五保老人在敬老院内必须服从院内工作人员管理,不准私自乱接电源,不准私自使用禁用电器,必须遵守院内规章制度,若发生意外事故均由乙方个人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五保老人在敬老院内居住期间,若不请假私自外出,吵架斗殴,造成伤害由责任人承担。严重违反院规经工作人员教育不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领回五保老人。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敬老院入住协议书模本 第2篇

甲方:赵和镇敬老院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 庭住 址:

丙方:(近亲属及监护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关系:联 系电 话:

单位及家庭住址:

第一联系人(姓名):

联 系电 话:

单位及家庭住址:

第二联系人(姓名):

单位及家庭住址:

为了更好地保障三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根据国家和我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达成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在充分了解本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服务条款的情况下,并确保无传染性疾病或不宜寄养的其它疾病后同意入住甲方,并由丙方作为乙方在寄养期间的担保人。

第二条:乙方寄养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出敬老院之日终止。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入住时敬老院给予提供适合其寄养的场所及提供吃、住相关服务,与敬老院人员享受相同待遇,乙方并自觉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甲方不承担监护人之转托义务。

第四条:乙方入住时应交的服务费为元(其中:床位费为元,生活费为元,管理费为元,冬季取暖费按实际天数每天为元共计元。)和突发事件备用金元。其中费用以物价的调整将作相应调整,并从调整之日起收取。服务费用每半年交一次,一年交两次,服务费用在每半年的前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交纳,如乙方或丙方不能按期交纳,甲方向乙方或丙方收取一倍二滞纳金。

第五条: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或丙方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入住后实行定期的身体检查制度,以便了解乙方身体、生活状况。

第七条:入住后,甲方有权根据收费标准的调整及一些费用和乙方的身体状况及变化,提前通知乙方或丙方。

第八条:乙方在寄养期间遇到突发事情或需要去医院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或监护人,甲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动用备用金。

第九条:在住院期间,丙方应在乙方身边全权护理不得与甲方有任何纠缠。甲方不承担监护人之转托义务。

第十条:在寄养期间,甲方只依照规定提供乙方的吃、住及相关的管理,如因过错服务造成的损害甲方承担过错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出现了摔伤、碰伤、烫伤、走失、死亡等意外事故,甲方积极工作妥善处理,并尽心服务好老人,但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负责。

第十一条:甲方不提供乙方钱物的保管服务,对乙方钱物遗失甲方协助查找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在寄养期间,乙方或丙方不得拖欠第四条规定的费用两星期以上的;乙方不得妨碍其他入住人员正常生活的;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通知丙方从敬老院接走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病危时,丙方必须把乙方接走,如情况特殊不能接离,在敬老院去世的甲方向丙方收取一定数额临终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享有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协助甲方搞好管理;乙方应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乙方如需外出,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出入制度,在监护人准许的情况下方可外出,因老人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及走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如丙方丧失监护能力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能提供新担保人的,可以另行与甲方签订寄养合同。

第十六条: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并由乙方或丙方交付第一期费用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身份证号码:

丙方(签章):身份证号码:

养老机构入住协议之性质探讨 第3篇

关键词: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经营者与消费者,委托合同

一、相关概念厘定

2015年7月17日上午,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在北京发布《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达2.12亿, 高龄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400万, 失能老年人口接近4000万。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部分地区老龄化程度还相对较高, 天津60岁以上老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9.5%, 上海2015年可达到30%。对于一些子女无时间或者无能力照顾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成为这些老年人的选择。

养老机构是社会养老专有名词,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与其他服务不同的是, 养老服务是一种全人、全员、全程服务。所谓“全人”服务是指养老机构不仅要满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还要满足老人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护理与康复以及精神文化、心理与社会等需求;要满足入住老人上述需求, 需要养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 这就是所谓的“全员”服务;绝大多数入住老人是把养老机构作为其人生最后的归宿, 从老人入住那天开始,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就要做好陪伴着老人走完人生最后里程的准备, 这就是所谓的“全程”服务。

养老机构入住协议是指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前本人 (或者其近亲属) 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协议。如《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及其托养亲属或者托养单位 (以下简称托养人) 签订入住协议。

二、界定养老机构入住协议性质的意义

(一) 现行法律未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的法律性质, 有学者主张是委托全同, 吕梁思、秦咏梅在《浅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主要内容》一文中主张“就其合同的性质来看, 养老服务合同应当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委托合同也称委任合同, 合同双方约定一方 (委托方) 将自己的事务委托给另一方 (受托方) 处理。它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许建苏在《养老机构法律调控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养老服务合同, 就其实质来看, 是委托合同的一种, 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是委托方及时给付报酬和受托方提供约定的服务。”该文进一步指出“可以在修改《合同法》时增加‘养老服务合同’内容, 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减少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不平等和违规现象。”

(二) 实践中纠纷频出

上海新闻城市网2014年7月23日报道:2013年, 浦东新区法院共受理涉养老机构纠纷20件, 同比增长82%;2014年1至6月已受理12件。这32件案件中, 生命权、健康权纠纷19件, 占总量的近60%。原告要求赔偿总额306万元, 实际判决赔偿额90.3万元, 心理预期与实际赔偿差距较大。

办案法官坦言, 由于养老机构服务责任、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下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责任和子女的监护责任相互交叉, 加上老年人举证能力弱、辨识能力弱, 这些都需要法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做出正确裁断。

在这些争议中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护理义务成为争议焦点。每位老人入住时会签订一份入住协议, 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养老机构我们暂且笼而统之地称为“护理义务”, 既然争议焦点集中于此, 就有必要对该份入住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探求解决此类争议的好办法。

三、该协议性质应为服务合同, 二者之间关系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

(一) 二者之间不是委托关系

将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的性质界定为委托合同是不正确的。委托合同的重要特征是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且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受托人有一定的权利,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如接受委托人委托概括处理一切事务, 可见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具有一定的授权性, 接受了授权的受托人也相应具有一定的处理决定权。但这不符合实践中养老机构接纳入住老人的特点, 实践中养老机构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对于入住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评估, 根据老人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提供相应的服务, 如实践中常见的对老人的介助、介护服务等不同的服务等级, 并进而由服务等级决定具体的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就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收住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 实施分级护理服务。”所以, 从这一点上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委托关系。

(二) 二者之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种有名合同, 但没有专门针对服务提供者的有名合同, 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又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与买受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界定, 因此关于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适用。所以无需增设合同法的具体合同名称, 适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解决二者之间的争议。

界定一种关系是否属于某一种法律关系, 应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来进行分析, 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首先, 从主体上看, 在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过程中养老机构是服务提供者, 是经营者, 入住老人是消费者, 是服务的享受者, 主体方面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其次, 在法律关系客体角度, 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与养老机构经营共同指向的对象都是养老机构的“为老服务”, 即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行为。再次, 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 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进行界定也是没有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实践中养老机构入住协议内容中以及养老机构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必须首先保证的就是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 其次必须向入住老人或者其亲属明示能够提供的服务, 按照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可见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也完全符合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四、涉养老机构纠纷的法律适用建议

由此可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涉养老机构纠纷中由于养老机构的服务导致的入住老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失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赔偿范围和方式均已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因此, 对于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涉养老机构的相关纠纷如果争议焦点集中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服务与照顾义务应该分析养老机构的服务是否符合双方根据入住老人的具体情况签订的入住协议的具体服务内容,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做出合理的判决。既要做到赔偿合法损失, 又必须做到不能苛责养老机构并进而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建苏.养老机构法律调控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 2005.07.

[2]吕梁思, 秦咏梅.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内容[J].中国民政.2002.01.

[3]吕梁思, 秦咏梅.浅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主要内容[J].社会福利, 2002.08.

敬老院入住协议书模本 第4篇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老年人入住养老院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机制进行立法研究。通过对入住养老院老人及其家属与养老院这两个法律关系中对立主体的研究,可以得出我国目前入住养老院老年人权益受损的现状,并通过分析国外入住养老院老人权益受损与立法现状,类比我国之前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为我国未来的入住养老院老年人权益受损救济机制提出切合实际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养老院;入住养老院老年人;权益受损;救济机制;立法建议

一、我国入住养老院老年人权益受损现状概述

(一)我国养老服务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

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有1.19亿65岁及以上老年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87%。我国2010年60岁及以上老年慢性病病例数为1.13亿人次,据推算,2030年该数字将增加到3.12亿人次。简而言之,我国面临着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与此同时,和西方国家老龄化问题不同,我国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的。因此,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巨大养老压力就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养老服务行业。

作为对老年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服务老年人是高风险行业,养老机构的特殊性使得老年人意外伤亡纠纷成为其经营的首要风险。虽有政策扶持,但由于我国大部分养老机构一般规模小、底子薄,一旦发生老人意外伤亡纠纷,则影响到未来“存活”,这反映出目前老年人意外事故处理法规尚存空白。出现养老院意外伤亡事故后,此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我国还没有一部以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或法规。

因此,有必要未来在我国制定有关老年人入住养老院权益受损救济机制的法律法规,以此为依据来解决养老服务意外事故处理困难的问题,公开、公正地设定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件的定性与处理程序,对意外伤害事件的鉴定、赔偿、诉讼作出全面的法律规定,保护老年人在养老院里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入住养老院老年人权益受损现状分析

当老年人入住养老院时,其形成法律关系的两个主体分别是养老院与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及其家属。根据对这两个对立主体的分析,可发现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其易受损权益大致可从三个方面透析:

第一,入住养老院老年人财产权受损情况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结合我国之前老年人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案例分析,可发现养老院入住老年人财产权的受损情况较为普遍,其一般是养老院里管理及护工人员的责任。如:入住养老院老年人的家属为其带来的营养补品等被护工拿走,养老院无故添加不合理的消费项目。

入住养老院老年人之所以会遭受到以上财产权的损害,一方面与养老院自身管理不善有着很大原因,另一方面与我国整体养老服务行业大背景有关。我国护工整体收入偏低,素质不高,且大中院校并没有类似于幼师的专门以老年人为对象的护理专业。

第二,入住养老院老年人身体健康权受损情况

我国入住养老院老年人身体健康权受损情况在我国养老院十分普遍,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老年人自身健康因素,二是在养老院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三是护工人员故意伤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针对第一点,主要是根据老年人在进入疗养院时与疗养院签订的合同来调整。针对第二点,根据养老院方面有无过错,来判定双方的责任,这方面就不单单需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规制,更重要的是对这方面进行有关立法,进行法律空白的补充。针对第三点,则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有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提出上诉。对于极其严重的状况,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入住养老院老年人人格尊严权受损情况

我国老年人人格尊严权受损的情况主要原因相对集中在护工对老年人的服务态度上,一般对于绝大多数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发生老年人人格尊严权受损的情况较少,因为这类养老服务机构普遍护工人员素质较高,工资待遇也好很多。此类状况的发生主要还是普遍发生在大量不正规、规模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对此,我们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加入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软硬件标准,服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三)我国入住养老院老年人权益受损现状总体分析

我国目前入住养老院老年人的权益受损主要集中在财产权、人身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三个方面。其受损情况因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同而有差异。对于规模大的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虽也会出现老年人意外纠纷事故,但不具有普遍性,纠纷原因很多是由于老年人自身健康因素,这在老年人入住养老院时与养老院方面签订的合同中一般会有解决条款。我国入住养老院老人权益受损纠纷处理难主要发生在规模小的养老机构,而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到来,此类机构正在迅猛发展,各种私人、不具有营业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成了我们的难题,所以在未来立法中,有必要在此方面多注意。

二、国外入住养老院老年人权益受损立法的分析与借鉴

与我国类似,国外养老院中老年人权益受损同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在日本,为保证养老院的良性运转和避免所谓“虐待老人”现象出现,日本在老人服务机构自我检查基础上,引入更为客观和公正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包括硬件上的建筑、人员配置以及软件上服务的质量、老人的评价等,并由政府负责补贴养老院护工的工资。

在德国,2002年制定了《老年人护理质量保护法》, 决定在各州建立养老院护理质量监督机构(MDK), 负责监督养老院的服务质量,以此杜绝虐待老年人的情况。

养老院入住协议书 第5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亲属或本市担保人)

亲属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入住人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总则

一、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二、各方签约表明:

甲方对乙方已进行体检,确信可以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宗旨、内容、性质、工作流程及责任已充分了解,自愿接收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自主签约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丙方对甲、乙双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均确认,协议内容已仔细了解,对各方的情况均已了解并理解己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情形变迁时,得订立补充协议。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可订立补充条款。

协议分则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配套。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医疗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无医务室的应有与其签约的专业医院负责老人疾病的诊治)。老人居室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部颁《规范》,为老人提供的生活设施和用品须是安全可靠的。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提供住宿条件及日常生活措施,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二、生活照料的义务。按照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自理、介助、介护)提供相应的服务,注意营养,根据老人的需要或遵医嘱合理配餐,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要喂水喂饭。要及时清扫房间,保持室内洁净。定期帮助老人洗澡、理发,修剪指甲,更换衣物。照顾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及一日三餐,实行科学配餐以满足老年人所需的营养均衡;

三、医疗护理的义务。基于保护入住老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需要,对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尽到诊治护理的义务,严格执行康复计划。老人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说明病情,提出治疗方案。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救。对介护老人制定护理方案并严格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老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老人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养老机构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四、满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义务。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对老人进行保健知识教育,帮助老人树立健康向上的老年价值观。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五、对乙方需要的其他服务,由本协议三方另行补充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规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实向养老机构反映老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公物,外出要请假。老人之间要搞好团结。

二、遵医嘱。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的效果取决于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入住老人须按要求接受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还应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三、及时交纳费用。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抢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乙方外出时应在甲方设定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丙方陪同;

五、家属及单位应经常与老人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丙方义务

一、丙方应保证至少 星期探视乙方一次,否则,除非乙方明确反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二、丙方应积极配合公寓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畅。

三、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用餐和为乙方选餐。

四、丙方如带乙方外出,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负责任。

五、丙方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三方安全义务

一、甲方在楼前设置门卫,外人入内均需登记,即使乙方亲自带入,如甲方认为需要仍可要求登记;

二、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的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在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探视期间,甲方不对乙方在这期间的非他人故意伤害承担责任;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

五、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均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在房间内保管贵重物品;

2.会见可能有纠纷的客人;

3.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4.对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护理内容,说明范围并不限于入院前查体的结果;

5.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6.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六、甲方保持文体活动器材及路面状况良好,并在可能有危险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七、甲方为乙方安全,有权劝阻乙方参与某项文体活动或服务,如乙方坚持参与,须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

八、甲方定期组织乙方查体,乙方对拒不参加的后果负责;

九、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

十、在乙方需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并协助丙方办理有关手续。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间病情加重或新发疾病,甲方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丙方,丙方应急时赶到。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非甲方原因突发停电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三、乙方已达到不能自理者,丙方应及时联系转院或甲方协助联系转院。仍坚持留在甲方处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服务费用

乙方需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缴纳有关费用。缴纳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固定费用:

1.床位费每月 ______元。

2.伙食费每月 ______元。

3.冬季取暖费每月 ______元。

5.交纳押金 ______元。

6.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同意者),根据家电功率核定每月的收费。

7.其他约定的服务收费计 ______元。

8.每月交纳的费用,如乙方原因不在寓内住宿连续10天以上不在养老院内就餐,餐费按天退还,床位费不予退还。

二、固定费用按月收费须由乙方在费用发生5日前支付,乙方也可与甲方协商其他付费办法;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

四、乙方损坏甲方物品,应照价赔偿;

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六、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或赔偿,由乙方负担:

1.医疗费用;

2.丧葬费用;

3.违反己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

七、丙方对须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或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协议附则

单方协议解除

一、以下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协议:

1.甲方认为乙方的病情发展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乙方患传染博?精神病;

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4.乙方涉案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二、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三、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至少半个月前通知对方;

四、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五、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六、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协议费用》一节发生的赔偿金。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外,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争议的办法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

其他条款

一、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

(不足可附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亲属签名)_______________

亲属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姓名(签名):_____________

养老院入住协议 第6篇

甲方:同心养老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入住老人):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老人法定监护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甲方开办同心养老院帮助乙方度过一个愉快温馨的晚年,为明确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特定立以下条款,以共同恪守。

一、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乙方入住前需交纳1个月费用给甲方作为抵押金,终止时如无违背相关规定情况甲方需如数返还乙方。

2、能自理老人

元/月;需半护理老人世间

元/月;需全护理老人

元/月;夫妻间

元/月;个人包房

元/月。抵押金

元。(注:护理等级及收费根据乙方身体状况随时调整)

3、乙方需在每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交付下月所需费用,逾期不交者,甲方每日向乙方收取滞纳金15元。

4、居住时间不足15天按半月计算,满15天但不足1个月的则按全月计算。乙方因自身原因连续一周不在养老院居住,甲方每日身乙方返还伙食费10元。一周以内按原额收费。

5、乙方在养老院病故,甲方及时通知丙方,丙方必须及时赶到,由丙方负责处理善后工作,甲方向乙方收取临终陪护费、净身费、穿衣费、事后消毒费等各项杂费1000元整。

二、具体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起居、膳食、护理等服务,并为乙方提供正常的用水用电。如乙方有其它需要时需另行收费,乙方一切日常用品费用自理。

2、乙方入住前需进行个人身体健康检查。认真填写入住登记表并将检查报告交由甲方保管。如隐瞒病情出现后果,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一切责任。

3、乙方入住后,如发现乙方患有传染病、精神分裂症、老年痴呆证、严重皮肤病或因身体、性格原因不适宜居住者,或不服从甲方管理者,乙方应无条件与甲方终止协议。

4、如乙方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不再对乙方进行看护。

5、乙方不准携带贵重物品或钱款、手机等。如有携带自行保管,遗失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6、乙方每日三餐在养老院内饮用,自行在外用餐后果自负。消化系统衰弱老人因丙方控视携带食物令老人形成病变或因老人暴饮暴食造成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7、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按价赔偿。如与同室老人或工作人员发生矛盾不得打骂他人,造成后果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8、能走动的老人外出需向护理人员请假。因自身失误走失,甲方不承担责任,造成伤亡后果由丙方承担。

9、自理老人如因自身原因发生跌碰损失,甲方不负责任;半护理老人需护理时可及时和工作人员沟通,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跌碰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10、全护老人因病长期卧床难免造成病理性褥疮,发现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为老人医治,费用由丙方负担。

11、乙方重病或病危时,甲方及时通知丙方,丙方及时超到并由丙方负责就医治病。乙方因病、自尽或神智突发异常造成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12、乙方在居住期间患病需用药或送医院治疗时,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陪同乙方外出诊治,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13、若乙方病重或突发重大疾病(如心脏病、心脑血管病等)丙方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赶到或因丙方贻误抢救时间而导致乙方病情加重或死亡,由乙方或丙方负责。如甲方因通讯等其他客观原因或因乙方擅自更改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通知丙方,一切后果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14、乙方如要回家,需经甲方同意并联系到丙方后方可离开,私自回家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5、乙方故逝后,其家属须在1周内前来处理善后事宜,逾期甲方不再保留乙方物品,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丙方须给予赔偿。

三、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解决或补充条款。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在协议终止时交还甲方。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现住址: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签章)电话: 现住址:

养老院入住协议范本 第7篇

养老院入住协议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丙方

姓名:

性别:

与乙方关系:住址:

手机号:

鉴于:

1、甲方是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丙方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4、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自理的老人(1200元/月)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1500元/月)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2000元/月)。

第二条 服务地点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矾山镇矾矿花圃五巷9号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2、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

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第四条 收费

1、养老服务费用

(1)根据本合同第一条乙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计每年元。

(2)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3)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3)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4)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5)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

乙方负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患病或乙方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4)按照本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合同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月),从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我已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及附件,自愿在乙方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时承担连带责任。

(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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