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4-09-13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精选8篇)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1篇

政府令【第142号】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2个奖项。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包括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的奖励,授予为泰安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不包括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

第二章评选组织

第六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制订评选制度、评审细则、评审程序、计分标准等工作规范。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部门具体承担建筑工程类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领导小组汇报。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领导小组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由市质监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质监部门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来源主要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市质监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各评审组应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每次表彰奖励的总数量不超过3个。达不到申报奖励条件的奖项应当空缺。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组织)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泰安市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正常运行五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符合企业运行需要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实施ISO9000族或ISO14000族、OHSAS18000族标准,积极开展相关专业认证,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的各项生

产、建设和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有效地控制、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拥有中国和省名牌产品(服务)、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六)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八)无其他影响产品(服务)质量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个人)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从事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每评选一次。

市长质量奖申报和评选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每进行评选奖励的行业类别,由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企业情况、行业发展等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每市长质量奖评选前,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范围、申报时间及工作安排等。

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五条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按照属地向所在地县市区、泰安高新区质监部门申报,提交《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泰安

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书面征求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组织和个人前三年质量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组织、个人,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交由各专项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情况确定被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

(三)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四)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和综合排序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

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市长质量奖(组织)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5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宣传、使用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获奖组织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申

报省长质量奖时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持续改进和提高质量水平。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四条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放至获奖单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质监、工商、税务、建设、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建立获奖组织或个人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推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六条市质监部门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管理档案,汇总其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将获奖和其他监管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工商、税务、建设、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有关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处理信息及时函告市质监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质监部门发现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质量方面有较轻的违规现象或投诉较多时,应当及时告知该组织和个人,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成效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八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监部门报领导小组研究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泰安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选和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部门不再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管理方面进行其他奖励。县(市、区)政府不设立县(市、区)长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质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市之路,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瑞安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瑞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展对评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三)制定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主导产品的质量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水平,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能持续改进;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供应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评审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的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七条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瑞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八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 我评价报告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评审办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审办应书面通知企业或组织。

(二)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五)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授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20万元。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卓越绩效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团 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六)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定的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3篇

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是雅安市人民政府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管理和技术服务的公益性市级事业单位, 有员工88人, 14个所室, 是独立的法人机构, 可以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计划免疫、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地方病预防控制、预防性体检、流行病预防与控制、消毒与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的检验, 是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了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依据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借鉴了企业的质量管理模式, 开展了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2 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

为了规范中心的各项工作, 满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要求, 适应中心的发展, 需要同时确保中心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国认实函[2006]141号)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国认实[2010]49号)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ISO9001:2008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事业单位的改革, 探索事业单位发展的新路子, 2013年5月中心申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ISO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研究》获得雅安市科技局立项。本中心质量负责人领导, 组建文件编制小组, 结合中心的具体情况, 编制了中心层面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中心规章制度》, 《通用记录格式》, 对各业务所室、辅助职能部门、党总支、团支部和工会分别编制了《部门手册》、《作业指导书》、《部门规章制度》、作业规范、各种记录表格和报告, 总计编写了115万余字, 构成了中心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图1) 。各层级文件之间应相互依从, 形式规范, 并符合实际工作需求,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评审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 是疾控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2]。

3 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

为使内部机构设置有利于检测工作的开展, 有利于中心工作的管理与衔接和有利于内部机构职能的发挥,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内设部门的组织设定 (图2) 。

4 体系运行和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执行质量体系文件、落实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和不断完善的过程[3]。从2013年5月起, 通过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写, 又不断与实际结合, 不断反复, 于2014年元月完成初稿, 通过人员和设备等加强制度建设重视人才培养提高人员素质为确保所开展检测工作的能力, 对人员资格、能力、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等做出规定, 并通过培训持续满足检测能力的要求配备与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配备中心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各部门负责人、检测人员、内审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样品管理员、试剂及耗材管理员、标准物质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等。为确保实验室检测检验结果或数据的质量, 中心对所使用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采样和样品的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的基本能力和条件实施了有效控制。具体质量管理体系控制构架见图3。

通过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近半年的运行, 为了满足中心第三方检测的需要, 于2014年5月通过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复评审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现场评审, 2014年7月获得了计量认证复评审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证书。

5 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是全员参与

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就是一个系统, 全面质量管理其实是一种方法, 就是对全面质量、全部过程和由全体人员参加者的管理。这种方法要求全面、全员关注质量, 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就是全体职工、所有部门参加的质量管理, 确定质量目标和措施的依据, 全面质量管理阶段格外强调调动人的积极因素的重要性, 实现全面质量管理必须调动人的积极因素, 加强质量意识, 充分发挥全体职工的主观能动性。

6 全面质量管理的指导思想就是服务

全面质量管理的宗旨就是要求全体职工树立服务意识, 一是保证单位内辅助科室为业务科室服务;二是中心对政府、企业和广大客户做好技术服务。在全面质量管理中的指导思想就是“用户至上”, 通过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法, 满足用户需求。“用户至上”就是树立以用户为中心, 使服务全面地满足客户需求, 服务的好坏最终以用户的满意程度为标准。以全员参与发起的工作流程, 可以使质量管理体系更加系统、简单、直接, 实现质量管理体系同步、一体化运行, 提高管理水平, 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彻底解决质量管理体系的“两张皮”的现象[4]。

7 持续改进是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精髓和生命力

全面质量管理的特点就是一切都按体系系统的程序进行并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说明体系是充满活力、有效的, 是动态的, 是随着形势或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断调整的, 不是一成不变的。通过不断对体系文件的持续改进, 中心于2014年8月完成了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最后定稿。

8 全面质量管理为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进行积极的探索

把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贯穿落实到中心的各项工作中, 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构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的管理体系平台, 这对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保证实验室检测、判定、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高效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质量管理主要应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 但运用在事业单位,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 可提升全体职工的服务意识, 服务政府, 服务企业, 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规范运作, 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也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摘要:目前全面质量管理更多是应用于企业管理,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将全面质量管理应用到事业单位管理中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依据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编制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部门手册、作业指导书、规章制度和记录表格,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从而构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标准化、管理人本化管理体系平台, 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参考文献

[1]张翔, 农媛, 苏武锦, 如何保证血站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13, 20{3}:74-75

[2]卢亮, 邬旭群.持续改进在血站质量管理中的运用[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09, 16 (6) :64—66

[3]戴金凤, 王民生.卫生综合实验室一体化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13, 20 (3) :85-88

延安市市长被国家土地督察约谈 第4篇

此次对延安市8个县进行约谈,是依据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其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问责比例15%。据悉,2009年国家卫片监测显示,延安市违法用地110宗、4506.32亩,占耕地面积1455.64亩,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耕地面积的25.97%。检查涉及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48宗,违法用地3686.19亩,占违法用地总面积81.8%;占耕地11.69亩,占违法占用耕地总面积的80‰其中,中省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占延安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20.86%。

杨璐在约谈中指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要认定清楚,行为定性要准确,责任主体要明确,行政处罚要到位。该拆除的必须依法拆除,该没收的必须依法没收,确实需要补办手续的,必须按规定,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收缴各项规费,要改变过去违法成本低、合法成本高的局面。同时,要坚持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责任主体的追究,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该哪一级承担责任就要承担责任,该处分谁就要处分谁,该什么处分就什么处分,不能擅自放宽标准,如果查究不到位,就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杨璐说,约谈是为了更好地依法依规管好土地,是为了保证发展,保护资源,爱护干部,她希望延安市进步加大整改查处力度,争取顺利通过西安局卫片执法检查验收评估。

上海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5篇

沪府办发〔2016〕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2年2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上海总体质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设“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全国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全市行业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项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

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组织、其他组织类别、创新单项分别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上海市质量金奖组织评审标准分类确定。其中制造业、服务业、其他组织类别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小企业组织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细则》;创新单项评审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评审要求。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政府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本市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在政府质量奖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为政府质量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组织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数据平台,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四)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六)承担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政府质量奖方面日常工作。

第九条(经办机构及职责)

评审事务性工作由本市公益性质量专业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审定办制定的政府质量奖当年计划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按照评审阶段向市审定办反馈评审结果、提供评审报告;

(二)承担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数据平台建设工作,跟踪统计获奖组织相关数据;

(三)协助市审定办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宣传推广工作;

(四)承担市审定办交办的其他政府质量奖相关工作。

第十条(评审组及职责)

经办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各区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小企业组织需具有良好成长性。创新单项应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位于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小企业组织需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需先获质量金奖。

第十三条(个人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市产业工艺、技能的改进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为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突出贡献。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事迹突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各级各类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

第十五条(创新单项申报)

创新单项除单独申报外,可经评审组推荐在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中产生。

第四章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申报)

市审定办发布当年申报通知,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申报发动工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七条(推荐)

推荐机构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经办机构。

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二)区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三)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开发区);

(四)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

经办机构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审定办。对通过审查的,市审定办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九条(资料评审)

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市审定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现场评审)

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顾客、供应商、员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众评价)

对推荐评奖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众评价,评价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陈述答辩)

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答辩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价)

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市审定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

第二十四条(公示)

市审定办在资料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示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在综合评价结束后,向社会公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同时在各申报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审定)

市审定办在综合获奖推荐名单公示意见后,提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拟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表彰奖励)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及项目。

第二十七条(宣传推广)

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创新成功经验做法,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本市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评审纪律)

(一)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获奖后管理)

(一)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在获奖后持续改进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

(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获奖个人,列入市审定办组织的质量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质量服务志愿者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活动。

(三)获奖组织获奖后,需如实填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年报表》,并于每年底报送经办机构。

第三十二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市审定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由上海市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荣誉称号管理)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市审定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将其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以后3年内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资料的保存)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第三十七条(区县政府质量奖励)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奖项总指标。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鼓励奖授予在创造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深圳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评奖活动应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深圳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二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年秘书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指导评审机构组织若干评审员,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行业专家,组建评审组实施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的评奖依据,既要瞄准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评定标准,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品牌信誉、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5%;获得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秘书处审查受理;

(三)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

(四)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

(五)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七)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鼓励奖单位;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名并确定特别贡献奖单位,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获奖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获特别贡献奖的,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市长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获奖单位应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改进数据,参加巡回演讲、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自获奖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奖牌和证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价,建立进展报告制度。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市、名牌强市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市长质量奖”从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中,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药监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三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亏损及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填写《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兴市”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支出。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新乡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要及时上报评审办,经评审办调查核实,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亏损的;

(五)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定的“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设立“市长质量奖”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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