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诫勉谈话制度

2024-07-25

约谈诫勉谈话制度(精选6篇)

约谈诫勉谈话制度 第1篇

**函〔2017〕 **号

*******(单位)

关于约谈企业法人代表的函

*****公司:

根据《**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我县于8月8日,在对贵公司下属的******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发现***存在站内应急力量不足、员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不熟悉、**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为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约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8月29日(星期二)早10:00时

二、会议地点: *****会议室

三、参加约谈会议的人员 ***,张某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某某(***经理),许某某(***经理)。

四、约谈会议内容

1、通报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2、听取贵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3、研究部署下一步规范***生产、整改措施及计划。2017年8月28日

抄送:***(单位),***。

约谈诫勉谈话制度 第2篇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 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

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的;

(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管理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审计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的。第九条

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 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谈话;

(二)对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委托公司分管领导、区域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根据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执行谈话时,可商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其他专业部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函询 第十一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二条

由专业部室、审计室提出函询意见,拟定《函询通知书》,报公司党委、纪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送。

第十三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或经函询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提出函询的部室,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向批准函询的公司领导报告情况。

函询形成的材料,在一个月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属纪检工作内容的,由监察审计室留存。

第四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谈话的建议,由专业部室、监察审计室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二)在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警示约谈/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七)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八)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存在问题,拟定具体整改措施,报送专业部室和主谈话人。

第十六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谈话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六)其他事项。

第五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

(三)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谈话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警示约谈及诫勉谈话期限。原则上警示约谈期限为1-3个月,诫勉谈话考核期限为3-6个月;

(二)明确考核意见。诫勉谈话考核期内工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考核发放;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三)明确整改反馈要求。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内,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每月须把职责履行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有关部门或领导;组织谈话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证,督促提醒谈话对象加快整改进度。

第十九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满后,被警示和诫勉对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对完成整改目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单位批准后,由相关专业部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下发《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对警示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诫勉谈话;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或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延长诫勉期限,重新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诫勉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的,按程序给予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在警示改进期和诫勉考核期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审批后,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一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呈报单位按照类别将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的拟办呈批表、通知书、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月度反馈情况报告、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等材料,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谈话时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严肃耐心地促其主动就有些问题说明实情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

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通过谈话认定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要对问题予以澄清;对被谈话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要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正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反馈的,需明确反馈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

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也可针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材料,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谈话人认为谈话所涉内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澄清事实真相。

第二十六条

严格保密纪律。谈话和记录人员不得向除被谈话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谈话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约谈诫勉谈话制度 第3篇

一、行政约谈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性质

我们当前所谈及的行政约谈制度,是一种随着行政管理机制和各种经济体制相互磨合、相互影响,再加上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在诸多因素的强烈影响下产生的新生事物。我们首先要给予其肯定,然后再根据实际的行政执法需要,调节好与社会各个市场领域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达到良性循环的效果,这样自然而然对政府的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及公信力能有所帮助并产生提升作用,使其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行政约谈制度,它本身指的即是比较广泛的一个概念,为便于论述,基于本人对行政约谈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将行政约谈制度定义如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违法的问题,或者发觉其有违法的可能,并经调查掌握一定的证据,此时行政机关针对对方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与其职权范围所涉及或针对的行政相对方之间,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约谈制度,它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体现了柔性执法与服务型政府的现代法治理念,避免了因为“强行为”的实施可能使政府和公众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反而促进了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行政约谈制度的适用领域

现在经济发展得比较快,行政约谈制度面对的领域丰富多彩。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面对的情况不一样,当然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措施去应对,和相对方约谈沟通的深度和层次也就不同,这些不一样的沟通方式、谈话深度决定了这次约谈的性质,有可能会产生行政处罚,也有可能仅仅需要给予对方一些指导和建议,还有可能变成另外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等等。所以,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人文环境,可能就需要不同的行政约谈方式和程序,所以行政人员在实际执法当中,要厘清现状,再着手执行。

三、行政约谈制度当前面临的困境和原因

行政约谈制度作为新生事物,面临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程序规范不统一

截至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说一个领域就有一个模板。本身行政约谈制度灵活性比较强,把握得好了它就会朝良性方向发展,但是有一部分管理部门因为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和对方约谈、沟通过程中出现态度不够谦和,不讲求方法,政策不够透明等情况,这样就很有可能和对方产生矛盾,让对方感觉不到公平、公正的存在,这样的行政约谈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给管理工作制造矛盾,阻碍问题的解决。

(二)缺乏相关管理条例

行政约谈前期需要开展一定的调查工作,搜集一些信息。调查和搜集信息涉及的问题就比较多,比如安全和人权问题等。还有在约谈沟通过程中遇到问题如何向上级反映,上级如何对这方面进行监督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妥当的解决,所以很有必要建立一套管理条例来规范这些行为。

(三)没有行政约谈后的补救措施

应该建立相关的补救政策,确保被约谈对象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比如行政诉讼等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相信这些机制,会大大提高相对人参与行政约谈的积极性,提高行政约谈的有效性,从而构建行政约谈法治化、规范化的框架。

四、结语

行政约谈行为是行政机关新型的履行管理执法职责的行为,在行政监管领域愈发受到青睐。笔者通过搜集相关文件,进行分析,试图找出当前行政约谈面临的问题,并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希望行政约谈制度可以在我国各个领域能正常、健康地运行,从而为社会和谐做出一定的贡献。也希望更多学者专家关注这个问题,群策群力,使我国的行政法治化越来越完善。

摘要:行政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短短的几年内被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作为行政机关逐渐普遍采用的一种新型执法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但还是在法律依据存在空白、程序规范不统一、配套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存在着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悖的缺憾。

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约谈制度,法治政府

参考文献

[1]黄培东.质监行政约谈制度建设初探[J].中国质量监督,2013.

如何搞好警示诫勉谈话 第4篇

从警示诫勉谈话的对象来看

1、对象不好界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但是,作为经济实体,从企业开展警示诫勉谈话的实践中反映出诫勉谈话的对象不仅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还应该包括一般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人员等。

2、错误情节不好判定。从执政情况来看,谈话对象的哪些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够得上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哪些行为情节较轻,属于警示诫勉谈话的范畴,具体细节不好判定。应有一个富有时代性、可操作性,具有客观、权威、相对统一的“实施细则”为蓝本,以增强诫勉谈话的深度和力度。

3、督促环境不好确定。一是主管领导怕搅乱人心,影响政绩;二是直接领导怕人人自危,影响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三是受督促者怕留下不好的名声,对单位和家人不好交待。对此,企业主要领导应大力加强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认知能力,统一思想,使诫勉谈话者挺得起腰,说得起话,办得好事,抑恶扬善,弘扬正气,在党员干部中形成对待错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良好氛围。使诫勉谈话对象能够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卸掉思想包袱,更好地投身于工作,以实际行动接受组织的考验和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狠下心来反省,扑下身来改正,不以身试法、不以身试纪,去冲撞“警示训诫防线。”

从警示诫勉谈话的主体来看

在企业日常管理当中,诫勉谈话可谓无时不有处处有。大到企业主要领导,小到基层班组长、室主任的工作谈话,无不包含着警示训诫谈话的合理因素。但就警示训诫谈话的性质而言,这类谈话的主体和内容往往是自发的、零散的、游移不定的,它多从本部门的行政工作出发,使诫勉谈话出于附属的地位,抑制了诫勉谈话的功效。因而,一般的工作交谈并不能代替警示训诫谈话。那么,怎样发挥诫勉谈话的功能呢?

概括地说,要由企业主要领导主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把警示诫勉谈话从一般的谈话中分离出来,形成一种体系。

作为主要领导,首先,应广泛动员,深刻教育,澄清党员干部对警示诫勉谈话的模糊认识。使一部分人尽早地跳出过去那种“纪委出面,必有案件”、“谁和纪委人说话,谁就说不清楚话”的思想怪圈,积极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其次,要随时向广大员工宣传警示训诫谈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支持和拥护警示诫勉谈话的大环境。再次,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凝聚力量,把握要领,提高警示训诫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树立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可敬、可亲、可近”的良好形象。

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应把警示训诫谈话的着力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负责建立警示诫勉谈话体系。根据本企业的特点,促成以党委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为正、副组长,纪委、监审处、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警示诫勉谈话领导体系。定期研究部署主要工作任务,依照有关程序,做好对谈话对象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谈话对象的说明、表态及核实后的书面记录,并连同谈话对象作出的书面承诺、整改措施及有关组织和人员对其作出的督促整改说明等材料一同由纪委留存,并按月汇总上报省企业纪工委。

2、寻求主要领导积极支持。要及时主动地向主管领导汇报诫勉谈话的执行情况和对下一步工作的构想,以便领导了解真实情况,掌握工作的重点和要点,审时度势,给予纪检监察工作以有力的指导和支持。纪检监察人员要运用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参与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干部述职述廉、员工民主评议、走访、座谈等形式,及时捕捉在党员干部中出现的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苗头,配合企业的中心工作,不失时机地开展好诫勉谈话,以防止党员干部因行为出轨,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

3、积极落实警示诫勉谈话。作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要把警示训诫谈话作为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任务来抓,并纳入岗位工作标准和员工业绩考核,按照工效挂钩,责任不转移的原则,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石浦镇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第5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诫勉约谈,是指石浦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镇主要领导或镇安委办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六个月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诫勉谈话制度 第6篇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制度。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在组织考察、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部门。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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