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2024-05-18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精选8篇)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1篇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聘)用全体中层干部,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除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外的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提任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三)提任图书馆馆长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除系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科研处副处长外的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学校或相近岗位工作经历。

(五)提任系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科研处副处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六)提任图书馆副馆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七)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监察室、保卫处、总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工会等部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身体健康。

(九)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担任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图书馆馆长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十)担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相应资格外,还必须有两年以上的党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任。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六条选拔任(聘)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民主推荐按照职位的设置定向推荐,由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八条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全体中层干部;

(三)推荐职位相应部门的全体人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由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对于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十二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中层干部;

(二)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教职工代表;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前,应当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函告纪检部门征求意见。纪检部门应当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拟提拔任用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在收到《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之日起7天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及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九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需要报上级审核或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选举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任(聘)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三条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团委书记、副书记,工会副主席等职务,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免,行政系统的中层干部由行政发文任免。

第二十五条试行干部任期制,并实行考核任用或聘用。

按照《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考核暂行办法》(浙水电专党[2001]36号)精神进行考核,任职期满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且年龄适合(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可以连续任用或聘用。

对任(聘)用干部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党委可直接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的一般须交流,干部的交流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有计划地进行。

第七章公开招聘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聘指因工作需要在本部门或本校内部公开招聘中层干部。报名参加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开招聘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民主推荐和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对于提任人选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按照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九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的中层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

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涉及学校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务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中层职务。

第三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中层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职务。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四十三条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及分管财务工作的中层干部调离原岗位或退休前须进行财务

离任审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2篇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学部)、一级科目临床医技科室正职原则上应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正高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副职原则上应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中级职称或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原则上正职具备正高技术职称,副职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4、正职任专业科室主任(含任科室副主任任职年限)时间3年及以上。

(四)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4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五)大科(学部)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具有护理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副主任护师及以上职称;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任科室(病区)护士长职务时间满5年及以上。

(六)科室(病区)正副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副护士长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专科)的中层干部职数、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第八条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部、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一)院长办公会(党政联系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 配置情况,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并向院党委会提出建议方案。

(二)院党委会根据院长办公会(党政联系会)建议和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及换届规定,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党办会同人力资源部按照党委会意见,根据干部职位调整补充需要、岗位职责及换届规定,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院党委会决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委会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院内或者本专业内进行,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二)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三)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四)新任中层干部原则上要竞聘上岗。第十四条 工作程序

(一)任期满考评

1、现任中层干部述职:现任中层干部对照任期提出的工 作目标,认真梳理总结所做的主要工作,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职能科室负责人集中述职,其余科室主任、护士长在本科室述职。

2、民主测评:

(1)院务会测评:在参加院务会人员范围内进行全院现任中层干部测评。

(2)科室测评:中层干部述职结束后,现场进行任期满群众测评。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1)现任中干: 根据本人意愿,填写好报名表交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挂网通报已申报人员名单。

(2)新竞聘人员:非现任中层干部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申报中层干部岗位,根据本人意愿,填写好报名表交人力资源部。

2、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会同党办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

1、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

2、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

3、现任中层干部在民主测评和演讲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任期内德、能、勤、绩、廉情况和实绩确定是否续聘。形成竞争的岗位和新任中层干部要进行考察。形成竞争的岗位,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四)考察

1、由党办、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组织考察。

2、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五)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除按照《医院会议制度》规定的医院党委会固定列席人员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列席院党委会干部任免专题会议。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医院党办、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院纪委就拟任干部做出廉政审查意见。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六)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委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委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七)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 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 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后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大科(科系)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3周岁。

4、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8周岁。具有高级职称,前两个任期考评位列护士长前1/4者,如岗位需要可续聘,续聘后每年考评为前1/4者可一年一聘至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大科护士长,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3篇

(试 行)

第一条中层(科级)干部是学校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校级后备干部培养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向上,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要求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五条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按需设岗,强化岗位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实施聘任,注意选拔高素质高学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精干高效、结构合理、有发展潜力的科级干部队伍。

第三条工作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岗位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注重实绩和潜力、群众公认原则和适当交流轮岗原则。

第四条科级机构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职数

科级机构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职数,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置。设置情况详见《四川省档案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调整改革方案》。

第五条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能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强。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办事思路清晰,勇于开拓创新,勤奋务实。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文字表达、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四)能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勤政廉洁,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基础好。

(五)身体健康。

(六)提拔任副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一

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2年及以上工作年限;提拔任正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及年龄限制。

(七)由副科级提任为正科级,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及以上;科级干部任职年龄一般男不超58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

(八)在同一职能部门同一管理岗位上任满二届以上的,可交流换岗。

(九)部分科级岗位需要特殊条件的详见《四川省档案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调整改革方案》中相关岗位的任职要求及说明。

第六条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采取党委任命或公开竞聘选用方式进行。任命方式由学校党委、行政按干部考核任用程序直接任命聘用;竞聘选用按照公开竞聘的程序选拔聘用。

选拔任用程序

1.公布选聘岗位和任职条件。

2.组织推荐、群众推荐、自荐。

3.对推荐对象资格审查,提出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

考察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公正的了解,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任命或聘任建议方案。

6.公示和任命。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发任命或聘任通知。

公开竞聘办法及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条 校团委、工会、女工委负责人,在代表大会期间,按照相关程序选举产生;闭会期间,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相关程序执行。

第八条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聘任期限

科级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任期内可进行届中调整。对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以降职、免职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职。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后的科级干部,因工作实绩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重新聘任为科级干部。

第十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限的。

(二)在考核中,经研究认定为不合格的。

(三)由于出国、外出进修学习、下派挂职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者,应及时免去现任职务。

(四)受工作失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按规定应当免去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原则性、政策性、程序性强,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

二章《纪律和监督》中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各项纪律要求,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企业化管理的二级单位,其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外国语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工作,加强学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学校文件及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学院中层干部包括系(室、中心,具体见第三条)主任、副系主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院办主任、副主任,外语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妇委会主任,团委书记等负责学院某项工作领导职责的正式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各部门设职职数如下:英语系设系主任1名、副系主任3名,商务英语系设系主任1名、副系主任2-3名,日语系设系主任1名、副系主任1名,俄语系设系主任1名、副系主任1名,大学外语系设系主任1名、副系主任3-4名,二外教研室设主任1名,翻译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科教学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中心(省社科基地)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外语基础实验教学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设工会主席1名、妇委会主任1名、团委书记1名,每个支部设书记一名。

第四条 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用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属于校、院共管干部的由学院党委负责遴选与考察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建议人选,向学校党委提出使用建议,履行学校相关干部使用程序。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拥护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决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勤勉敬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乐于服务;具有良好的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相关理论与实务,有良好的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执行能力与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新聘中层干部任职时年龄一般应当能够任满一届(4年)。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系主任原则上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讲师(需有博士学位),且在高等院校从事外语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副系主任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且在高等院校从事外语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外语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妇委会主任需参加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分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院办主任、副主任作为校级科级干部,需遵循《东北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东师党发字〔2017〕52号]文件要求执行,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次提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提任副科级职务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本科毕业生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科级岗位(或相当职务)任职经历;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本科毕业生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条 最近三年的考核总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进入选拔任用讨论程序:

(一)群众认可度不高的;

(二)师德不高、大局观念淡薄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民主推荐与咨询;(2)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人选;(3)学院网站公示;(4)谈话及聘任。

第十三条 系党支部书记可根据实际需要兼职系主任或副系主任;院办主任、副主任,外语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工会主席,妇委会主任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兼职的形式;其他中层领导岗位一般不采用兼职形式。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妇委会主任和团委书记的选任根据学校规定,与学院党委换届工作一并进行;其他中层干部的聘任工作于学院行政班子换届后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在一届班子任期内不增不减已聘中层干部职数,确需进行人员调整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为保证基层工作顺利开展,出国(境)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中层干部需要免除职务。

第十七条 学院中层干部的待遇实行绩效补贴,按岗取酬,具体标准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

外国语学院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6篇

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

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 2.1 组织谈话 2.2 任前公示

2.3 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 3.1 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

3.2 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报名与资格审查。

3.4考试(笔试、面试)

3.5民主测评 3.6组织考察

3.7党总支讨论决定

3.8组织谈话 3.9任前公示

3.10 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

(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党总支直接按照直接考察任命的流程办理。

3、如果确定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由党总支联合综合管理部制定公开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经公司党总支及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4、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内容:

选拔原则、竞聘职位、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笔试面试人员、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5、根据中干职位的层次、业务技能需求、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在合理范围内发布公告。

6、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7、公司党总支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二)考 试

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2、笔试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2.1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2.2根据笔试成绩和参与笔试人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3、面试分为演讲和答辩,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评和打分。

3.1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应试者的思想理念及对任职后工作的设想。

3.2面试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和招聘职位工作的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该职位代表等人员组成,同时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3.3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3.4面试前应党总支应组织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面试要求培训。3.5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4、笔试、面试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民主测评

1、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

2、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由竞聘职位工作相关联的工作人员组成。

3、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公司党总支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4、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5、民主测评分数和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综合成绩。(四)组织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和入选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2、公司党总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考察中,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公司内部进行预告。

4、考察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5、公司党总支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

(五)决定任用

1、公司党总支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公司党总支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2、然后组织进行选拔任用公示。

3、对竞聘任用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或不适合的,免去试任职务,结合前期试用前期岗位安排工作。

4、同时,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纳入公司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六)纪律和监督

1、公开选拔竞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2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1.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织讨论情况等。

1.4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1.5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1.6参加考察人员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1.7对干部竞聘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监员、检察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干部竞聘工作进行监督。

2、日常工作中的干部队伍监督

党总支牵头,应加强对在职干部的履职监督检查,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提升队伍的整体经营管理能力。

(七)附 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7篇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发展,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各职能科室正、副科长、护士长、副护士长,医技科室正、副主任)。

一、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一)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四)有与岗全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五)临床科室拟聘中层干部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一)医院管理严格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受院长领导管理。

(二)副主任、各诊疗组长、护士长除接受相关职能科管理,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三)护理工作(即护理人员招聘、人力资源调配、人员培训、督查考核、规划制定和实施等)实行院长领导下垂直管理体系,报院长审批,日常业务工作服从护理部统一安排。

(四)保质保量地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及临时突击性任务。

(五)严格执行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各项核心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六)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信息化建设科、设备科、药剂科、院感科、医保办、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相关条块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七)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和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八)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科研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临时性工作。

(九)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

(十)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按照医院总体绩效考核方案,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性质、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绩效分配计划,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后执行。

(十一)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十二)科主任负责本科进修、实习带教、传染病管理等工作。

(十三)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四)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

十五、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推荐权。

(十六)护士长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十七)护士长对科内消毒灭菌、院感管理、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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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和完善我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我校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工委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要求

(一)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加快各项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意选拔任用具有世界眼光、先进教育理念和有培养前途、能深入研究并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的专家型领导干部;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的适用范围

选拔任用范围为校内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一)机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干部;

(二)院、系、教学部等办学实体党政领导干部;

(三)其它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三、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校、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任职资格

1.提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应有基层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2.聘任为正职,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担任部门副职的,一般要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3.提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者,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的副职,一般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4.提拔使用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含50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一届任期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

5.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者,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身体健康,能履行职责。

(三)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自治区高校工委备案,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四、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三)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须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统计、分析推荐结果;

4、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四)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正职,由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党委组织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副职,由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六)个人向党组织或学校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征求意见。

(七)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党政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二)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议报告。

(四)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代表;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业务人员代表;

4.考察对象所面对的服务对象代表;

5.其他有关人员。

(五)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的意见。

(六)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七)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当资格。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八)拟定人选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反馈。

六、讨论决定

(一)选拔任用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二)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中层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三)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学校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拟任人选,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任免建议,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审批材料。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武装部部长、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处副处长等领导职务的任免决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和备案。

七、任职

(一)推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在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双向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原则上回原单位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由学校委任和聘任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领导班子换届后个别提拔的班子副职一般不单独计任期,其换届与班子换届同时进行。基层党组织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四)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意见向本人反馈。

(五)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干部以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含校管业务类干部)以学校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其他不定行政级别的校管单位负责人,以学校名义发文,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

(六)到任和工作交接。职务任免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任,并由党委组织部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到任和离任者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一般从任免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

八、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内部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参照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对学术水平、专业性要求高的领导职务人选,可采用领导或专家学者推荐提名,或在校内外以至国外(境外)公开招聘等方式,吸收优秀人才,经组织考察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委任或聘任。

九、交流、回避

(一)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1.交流轮岗对象主要是:同一个岗位任满两届的,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学校党政机关专职中层领导干部。

2.在学校机关工作的“双肩挑”部处室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回原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转到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对于任期届满回到教学岗位的学校机关“双肩挑”部处室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以及符合条件自愿转到教学岗位的专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根据需要,学校人事部门批准给予一年以内时间,让其到重点高校进修、学习。

3.在任期内,经组织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交流换岗:

(1)因工作需要或机构调整需变换岗位者;

(2)需要换岗锻炼培养者;

(3)领导班子结构不合理或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不协调需要调整者;

(4)在现岗位难以发挥本人长处者;

(5)因工作关系需要回避者。

4.干部交流轮岗可以在学校机关部处室、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党务与行政不同岗位之间进行。

5.交流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党委或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主管领导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免职、辞职

(一)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任期届满不再继续任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出国出境、学习进修等原因,需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学校党委讨论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4.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的;

6.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换岗决定的;

8.渎职失职,造成学校、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或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长期失察,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9.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经教育不改的;

10.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11.违反外事、干部人事、财经纪律,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12.思想作风或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胜任现职工作的;

13.诫勉期满,经考察确认不称职的。

(二)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手续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审批。学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2.引咎辞职,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责令辞职,指学校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三)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专职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十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被聘干部为单位正职或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聘期届满离任前,或聘期未满因工作调动、交流换岗、本人辞职、组织解聘离任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其他干部任职期间或任职期满离任,如有必要也可进行审计。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有关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债权债务、资金使用、公物清理移交的情况。

4.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开支审计。

5.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三)凡需要进行审计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经校党委同意,委托审计部门按有关的审计法规和程序进行审计。

十二、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或个人决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5.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干部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6.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就地免职。

(三)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四)实行党政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其他

(一)被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级别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享受校内相应领导岗位津贴。

(二)学校附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聘用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校办企业、后勤集团、独立学院管理干部聘用办法另行规定。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团委等实行选任制的中层领导干部的任用,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四)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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