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食品安全法建议

2024-05-15

执行食品安全法建议(精选9篇)

执行食品安全法建议 第1篇

沁县工商局郭村工商所

关于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郭村工商所在县局党组和辖区镇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工商局有关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现将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增强意识 广泛宣传 营造环境 ⑴认真学法,强化法律意识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我所组织全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系统的学习,全所干部职工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明显增加。

⑵注重宣传,营造法制环境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不断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充分利用3.15、重要节假日期间,广泛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共出动宣传车30余台次、执法人员150余人次,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接受咨询人员70余人次。使群众和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提高。

二、加大力度 专项整治 重点监管 成效显著(一)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总局的实施意见,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与奶制品经营者签订承诺书50余户,确保经营的乳制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安全,做到合法经营、亮证亮照经营。

(二)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1、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卫生部、工商总局等九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适时开展集中检查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2、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查监管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对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的力度。以食品市场为重点,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食品违法违章,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检查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的情况,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

(三)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县局要求我所把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工商所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本辖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1、集中开展重点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以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突出抓好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饮料、干果、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和“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学校周边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检查,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3、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春节、3〃

15、五一节及中秋、国庆为重点,抓好对节日性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的检查,切实保障节日食品和季节性消费安全。

两年以来,郭村工商所在县局的安排与布置下组织的各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56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40余台次,食品经营户700余户/次。

三、创新机制 强化制度 规范准入 筑牢基础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健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我所与辖区300余户食品经营者签订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经营责任书》,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巩固拓展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统一印制了食品经营进销货台帐300本,进一步落实省工商局关于推行统一食品批发进销货凭证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所正在对食品经营户的卫生许可证进行清理,并逐步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现已发食品流通许可证50余户。

四、存在问题

1、对一些小饭店、小食品摊点,监管力度还不够大。

2、法律宣传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意识还有待提高。

3、监管合力不强。对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到多家部门,在具体整治过程中,仅靠工商部门一家跳“独脚舞”,监管力度根本不够,难以达到明显效果。

五、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者的依法行政教育,增强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2、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①.突出重点区域。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②.突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节假日专项整治,确保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

3、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围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食品和重点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针对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集中进行清理整顿,净化食品安全环境,为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生活提供保障。

执行食品安全法建议 第2篇

注意事项:

本试卷填空题50题,每题2分。判定合格需得分60分以上,良好得分80~90分,优秀得分90分以上。60分及60分以下,需补考至合格以上方能上岗。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培训试题

姓名:

岗位:

得分:

1、2015年04月24日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3、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4、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5、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9、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10、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12、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13、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4、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15、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16、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2、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3、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2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25、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6、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7、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8、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9、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30、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3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2、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3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4、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35、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6、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37、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8、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9、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0、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4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2、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4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44、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5、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4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7、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47、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4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49、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危害食品安全刑法司法解释执行 第3篇

《解释》主要规定了11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条至第七条首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 作出具体规定。

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第八条首次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一是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添加行为, 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 明确刑法规定“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第九条首次从3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 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 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 凡是添加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因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 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严重的“西布曲明”等, 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 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物质, 在食品原料、饲料等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禁用物质, 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 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 应依法予以严惩。基于这类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鉴于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解释》明确,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强化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力 第4篇

只有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规制度的执行力,才能确保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健康生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安。面对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将食品安全变行政干预为法制统管,并于2009年2月颁发了《食品安全法〉,以保证国家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面贯彻落实国策大法

总揽全局,《食品安全法》自颁布到贯彻执行的几年来,逐步形成了领导机关依法决策,职能部门督导指导,国民依法履职的生动局面,呈现了立体性、多元化、全方位学法、懂法,执法、守法,爱法、护法的新潮。正本清源,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透过陈化粮、瘦肉精、福寿螺、三鹿奶粉、地沟油、假牛羊肉等的案例发生与处置的情况,则不难看出一些单位还严重存在执法不严甚至是违法行事的现象,一些领导及人员尚存在故意试法的侥幸心理,个别执行单位及人员尚存在私通与渎职的乱象等。究其根源,识法不尊、执法不严是一个主要原因。国策大法具有极强的权威性、极度的强制性、极高的亲民性特征,其作用与威力、功用与效力在于严格、严肃与严密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能全面贯彻落实,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及应具备的效用。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安、依法保民生安全的实践中,只有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不断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才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强制力、约束力。要在抓好法规制度的学习教育、引导疏导、监督审验、考核考评的同时,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试法必惩。让守法者尝试到法的护力,让违法者感受到法的威力。如果在大法面前行者不行、管者不管,甚至是置若罔闻、听之任之、推波助澜,其结果必将危害法的权威性,破坏法的严肃性,影响国家建设与人民生活的质量效益,危机国家与人民的安全与稳定。

不断强化法与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笔者认为,只有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规制度的执行力,才能确保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健康生活。

一是不断强化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要坚持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经常化、多元化,激发大家包括国人、机关、职能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做到心中有法、行中有规、为中有度,不越雷池半步,止步于法规的"警戒线"、不碰违法的"高压线"、禁闯试法的"红灯区"。

二是提升执法的严肃性,做到执法必严。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不论是当事人、执行人、监管人乃至身居高位的掌门人,都应坚持提倡自觉守法、严肃执法,破除人情世故、拆除"条子路径"、清除"搭肩捥背",还原法的基本面貌,追逐法的本味。遇事要说得准、辩得清、做得好、行得正,确实做到遵法、执法、护法、服法。同时,要逐步完善相关标准,完备与优化检测机制与手段,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等,推促法律法规的配套,保证其体系的完备,维护其严肃性、且严肃执法。

三是强化主动作为理念,做到违法必究。法是一面镜子,需要人们常对镜照照,以正衣冠、正品行、正作为。尤其是领导干部、执法部门、职能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要主动行作为、履使命、尽职责。应坚持常对照、常察验,常深入、常巡访,要善于思考问题、研究问题、发现问题与处置问题。要勇于发挥能动作用,善于止违法于苗头或起始阶段,防患于未然。对违法事件的处置,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掌握好法的尺度,做到板子打在具体人身上,纠一儆百、治一育十。违者必纠、必纠好,且纠出质效。

四是充分发挥法度法威,做到试法必惩。守法极具多元性、两重性。遵法与执法两个层面共同作为,方能正视法的约束力及其威力。对于那些以身试法、明知故犯,行歪门、走斜路者,不仅要敢于亮剑、敢于叫停、敢于叫板。更重要的是敢于出手,对于情节严重者,该量刑的量刑、该收监的收监,该革职的革职、该严办的严办。绝不能心善手软,绝不能网开一面,绝不能下不为例。法落之处,要惩得了、禁得住、刹得狠。惩戒,是执行力的试金石,需要的是多元、多层、多面的联合起来、行动起来、硬起来。只有都动起来,才能严肃执法、严格办案、严惩当事者。

五是提高综合执行力,合力协同,领导带动。执法、提高法的执行力,需要多层面、多环节的链接、协同与配合,共同提高。要敢于向不者叫板、善于补修短板、勇于拓展瓶颈。要在普及教化的基础上,有侧重、有重点的研究与解决领导、主管、主办者执法护法水平提高的问题。实践证实,领导干部、管理者的率先垂范、敢于担当,用自己的模范作用、示范作用、带头作用,去影响人、带动人,教育人、督导人,就能够发挥良好的效应。执法,执行力领导者是关键,执行力是执法乃至全面执法的关键。

《食品安全法》公布了,且执行了五年了,要深入、扎实、有效且长期的贯彻执行,提高国人的执行力、提高综合的执行力、重要,尤为重要。愿共同提高《食品安全法》的综合执行力,喜迎东方大发展、大繁荣、大建设,国人健康生活、生命长寿,劲舒中华文明、东方富强的春天。

作者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

执行食品安全法建议 第5篇

常言道:病从口入。学校日常工作中,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更是天上天。学校教师与学生高度密集,食品安全工作不仅牵动千家万户,而且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为此,学校一直将食品安全工作当着最关注和最重视的工作之一。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学校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通过齐抓共管,营造气氛,切实保障了师生安全,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人大〈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执法检查教育系统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将学校食品安全专项工作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长岗中学现有教职工55人,在校学生493人,寄宿生493人。食堂1个(含餐厅)1030平方米,食堂工作人员5人(含保管员1人),小卖部工作人员3人,全部为学校集体经营。

二、统一思想,成立自查机构。

组 长:赵孝坦

副组长:喻致清

组 员:任金秀、刘祥业、汪清华、何稳、李政先、程用华、魏春林及各班班主任

三、完善制度,规范食品管理。

学校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了一整套健康防御检查系统,确保师生在校身体健康。学校健全了食品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使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不留盲点和死角,积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相关制度均建档上墙。

四、真抓实干,自查成效显着。

1、学校召开《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专题动员会,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校长负责此次食品安全的日常自查工作,并将各项安全自查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组织和责任人的职责,真正做到校长亲自抓,分管校长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保证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2、组织教师学习省教育厅5月26日下发的《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人大〈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执法检查教育系统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并作出纪律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一旦出了问题,将严格按照领导责任、分管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进行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3、食品安全重在平时,重在经常。学校领导在周一国旗下讲话,均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要求师生“防患于未然”。学校突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各班出专栏、办黑板报、手抄报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学校利用广播、集会等方式大力深化其重要性。

4、学校坚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培训。

5、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成立风景区食安办、食药监局和学校三位一体的监管防御系统。学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重点监管,认真抓好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加工、出售、留样等关键环节,学校食堂建有入库出库台帐、餐具器械消毒台帐、食品留样台帐。坚持食品安全排查台帐制,做到了自查自纠落到实处。

6、加强《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小卖部《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堂、小卖部货源质量准入和索票、索证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执行食品安全责任。食堂和小卖部坚决不出售不健康食品,小卖部杜绝“三无”食品。

7、学校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队伍,由学校总务处工作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全体教职工进行监督,并设置专人(总务主任)负责管理,有效防止了食品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8、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首先是对学生个人卫生的检查,教育学生勤洗手,主要是饭前便后要洗手,讲究个人卫生,睡前不吃零食,饭后漱口;其次,加强学生购买食品的管理,严禁学生在校期间到校外小卖部或小摊点购买不卫生食品,并定期督察学生的表现,拒绝不卫生食品进入校园。

9、学校严格执行餐具、器械消毒制度,持之以恒地执行卫生小扫除、大扫除制度,定期对食堂、小卖部等场所进行消毒,有效保证校园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0、学校制定了《长岗中学突发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责任和应急处理措施,做到有章可循,临危不乱。

总之,学校对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非常重视,近年来没有发生一例食品安全事故。当然,学校唯有理智地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唯有再接再厉,才能争取学校食品安全业绩“更上一层楼”。今后,我校将一如既往地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树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做到持证上岗,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确保师生在校期间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说明 第6篇

一、本店采购食品是否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查验供货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食品经营户在购货时,是否向供货的批发商索要食品进货一单通或手工票据。是

三、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是否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是否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

四、是否安排没有取得健康证的人员负责本店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业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五、经营、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是否及时将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自行下架退市?是否填写食品退市台账。

七、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仅限于食品批发商和大型超市经营者);是否知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要及时向卫生监督和工商部门报告(仅限于食品零售商)。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制度如不健全,限三日内补全,否则不予年审。

本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经营者签字):年月日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方案 第7篇

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宁,关系到幼儿园的和谐、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和民族的未来。下面是东星资源网为大家带来的两篇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建立由园领导、后勤组长为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幼儿园食堂在取得卫生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幼儿园食堂需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创设合理、卫生的食堂管理要求。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带上工作帽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食堂采购有后勤部负责,幼儿园指定送货单位,保健员验收,禁止三无食品、腐烂变质的食品进入厨房。

(2)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3)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餐、点心的原料。

(4)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5)食品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

(6)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8)所有食堂物品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做到安全卫生,餐具、用具用后洗净,用前消毒,消毒后要用纱布盖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

(9)食堂应有食堂工作人员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10)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煤气要每天小查检查,每周大检查,用后及时拧紧开关。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提供给幼儿的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2)由总务处负责,保健室监督,定期请专业人员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

(3)要求保育员每天对幼儿的保暖桶和水杯进行消毒,严禁使用隔夜水,做到早放晚收,保暖水壶要上锁。

七、保健老师每天应认真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工作,一旦发现有腹泻、皮肤发炎出脓等不适合工作的症状应让其停止工作,回家治疗。

八、厨房工作人员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下班后将厨房的门锁好,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准离开厨房,保证厨房有人,防止不法分子进入作案。

九、厨房仓库、储藏柜要及时上锁,由专人保管钥匙。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食品卫生应有专人负责,成立食品卫生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食品卫生情况,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儿童食品卫生的质量。

2、园所膳食费应专用,计划开支,合理使用,收支平衡,每人每月膳费中水、电、煤费不超过膳费5%,每月超支或结余不超过2 %。

3、幼儿园根据季节供应情况,制定适合各年龄组儿童的食谱。

4、食品由专人按实际需要采购,采购的食品应新鲜优质,每天由专人验收生、熟食品,并建立验收簿。

5、生食品经验收后入库,库存不宜过多,各类食品应按需要量领取,每月底盘存。库房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库帐目。库房保持整洁干燥,各种盛器须加盖。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食用。

6、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作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品。

7、各种膳食烹调后,由专人检查质量,合格后根据各班用膳人数发出,营养员应到各班了解儿童用膳情况,听取对膳食的意见。

8、保健人员(或营养员)应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对食品的保质期严格把关。做到过期不用,生熟分开。

执行食品安全法建议 第8篇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 秉持了“重典治乱”的精神, 通过违法成本的提高, 使得无良商家仔细掂量金钱利益与违法成本的得失, 慑于法律威严而不敢超越法律的红线。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的今天, 新法的出台, 增加了整个食品行业的透明度, 使得食品市场更加规范有序运行。然而,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而完备的法律离开执行, 最终难逃威严丧失、沦为空文的厄运。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从122-124条规定的处罚标准都是以5万元起步, 其中12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相对于旧法, 新法动辄5万元以上的大额罚款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如何落实的问题就随之而来。

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底层, 是一线执法人员面对的主要群体。由于他们在法律意识、资本投入、经营条件上的先天不足, 往往最需要监管部门的规范与扶持, 一旦面临大额度的行政处罚, 对其打击无疑是致命的。以笔者目前所处的中部省会城市一个区的餐饮行业为例, 目前共有各类餐饮1300家, 其中大中型餐饮172家, 小型餐饮1228家, 小型餐饮又以50平米以下的为主。由于餐饮业进入门槛较低, 因此小型餐饮从业人员多为社会弱势群体, 他们普遍学历较低、收入不多, 都以小型餐馆维持整个家庭的开销。大额度的罚款是法律的要求, 但对他们来说这样的惩罚是毁灭性的, 在实际执行中有相当难度。

国家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个人创业, 鼓励小微企业发挥其在解决就业、方便居民、活跃经济方面的作用。行政处罚的本意也是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在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与支持中小企业、个人创业的双重语境下, 如何实现保障法律权威与活跃市场经济?如何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如何让基层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而不与相对人冲突怨怼?就值得进一步思考与探索。

以餐饮单位为例, 根据餐饮场所面积与经营规模, 可以分为大、中、小型餐饮。小餐饮单位由于诸多条件的制约, 往往存在“先经营、后补证”的运作模式。五万元起步的处罚, 对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已经营的小餐饮而言, 无疑超出了其承受的最大范围。当然, 立法者本着从源头治理的角度, 意图使从业人员从开始就合法依规运行。可是, 先天条件不足与后天生存压力造成了小餐饮不合规范的硬伤。面对处罚, 相对人难免抗拒逃避。这样, 基层执法人员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经常面对相对人消失不见的尴尬。使得立案之后结案难。

对于实践中如何解决新法出台后会遇到的执行难问题, 笔者认为因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 加大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 尤其加强对小微企业、个体从业人员的宣传力度。首先要加大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深度和广度, 积极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新法, 新闻媒体的解读应该深入细致, 尤其明确市场准入之后的法律风险。其次要加大新法的宣传覆盖面, 尤其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 送法下乡, 送法进社区、街办。让准备涉足食品行业的人员提高法律意识, 在筹备阶段就合法依规进行准备工作。

第二, 设置新法执行的缓冲期限, 让已经从业人员有一个相对充裕的应对时间, 抓紧时间完善资质条件, 限期责改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 倡导执法人员文明柔性执法。当前执法环境复杂, 社会矛盾集中, 执法如若不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戒之以规, 执法人员简单粗暴, 难免会激化矛盾, 不利于案件的解决, 甚至发生悲剧事件。

第四, 充分利用协议履行。积极发挥《行政强制法》的作用,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 使得相对人能够接受大额度的罚款数额, 同时又不至于让自己的经营活动难以维持, 接受处罚的同时内心树立依法经营的意识, 实现行政处罚案结事了。

第五, 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万元起点的罚款, 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机关应当让当事人用好听证的权利, 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食品安全法建议 第9篇

关键词 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现实中,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如下三个特征:第一,严重性。食品安全的问题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 第二,复杂性。包括治病原因的复杂性和安全问题分布的复杂性。在病因清楚的事件中,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最多,分别占48.3%和63.3%;化学物引起的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分别占24.8%和15.5%;动植物引起的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分别占23.5%和17.7%。食品安全问题分布也呈现出城市和农村不平衡的状态,一般是大城市容易集中爆发食品安全事件。但是农村几乎没有食品安全体系,基本处于“裸奔”的状态之中。现在的局面就是,城市虽然有食品安全体系维护,但是食品安全事件却是应接不暇;农村食品安全事件规模较小、零散分布,但是却毫无任何安全保障体系。第三,广泛性。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几乎广泛而全面地涵盖了整个食品范围。其他的如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说当今中国食品领域没有一块儿净土。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进步是引入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模式,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控制的科学基础。该法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一章中,基本构建其了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风险分析制度的引进,使得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范围覆盖到整个食品链,顺应了食品安全立法的发展趋势,既有利于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食品市场中的竞争力。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与食品安全规制制度最为紧密的是产品召回制度。但是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监测制度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存在大量“替罪羊”条款,减轻了监管者的责任;立法较为抽象粗放等等。这些缺点也导致了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效力被弱化,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目的。

通过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所存在问题的梳理,基本上可以勾勒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这为制度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风险管理制度

严格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基本论据就在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引进了风险分析理论。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就完美无瑕。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食品消费者应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来。必须坚持如下着力点:第一,构建新时期的公民道德体系,唤醒全社会民众的道德主体意识;第二,批判的吸收古今中外的道德主体性文化,对社会大众进行道德主体性教育;第三,将构建消费者道德主体性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食品消费者监管主体地位的缺失。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食品消费者对食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和建议权,但多流于形式。食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造成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处于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

(三)建立良好的食品信用体系

按照有关学者研究,食品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从本质上说,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类似于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个人信用管理体制,我国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建设也初现端倪。我们可以参考构建个人信用管理体制的做法建立起我国食品信用管理体制。

第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这个该制度的构建需要以广大食品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为准,以消费者的需求为标准,在我国《标准化》法的框架内构建该种制度。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制度。一般来讲,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来源有四:政府、食品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其中政府的信息来源应当最为权威,其对其他各种信息负有甄别真假、判断真伪的职责,然后政府将各种信息汇总,并建立起食品信息安全数据库,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四)适时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构建国家先行赔偿制度的法条基础。这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64条,《公司法》第215条,《证券法》第232条的精神理念是一致的,都在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以使受到伤害的消费者优先受到国家赔偿。国家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让位于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支付,是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先进理念的实践。有争议的是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责任是否产生优先于其他民事责任的受偿问题。

(五)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管理学层面责任制度构建和法律层面责任制度构建。

于管理学层面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如下:(1)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的明晰。由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多头、多环节监管,往往导致了不同环节之间的分工相互重叠或者空缺,有利者大家都管,不利者无人问津。这样就导致了责任混乱。具体做法就是: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二,科学划分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各个部门按照职能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管大网;第三,引导企业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都出现在企业生产这一环节,而企业又是离食品安全风险最近的“人”,其预防风险的成本也最小,故而应当鼓励企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第四,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2)推动安全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利用管理学理论,构建食品安全责任的组织协调机制、目标考核机制、综合测评机制、信用考核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运用制度合理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于法律层面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如下:(1)私法性质的责任制度构建。具体来说就是运用《食品安全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2)公法性质的责任制度构建。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对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在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中要考虑刑罚威慑的最优规模和刑罚的最优水平。(3)新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中尤为关键的是要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完善统一标准与举证责任等。

参考文献:

[1]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著.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J].科学出版社,2008.

[2]汪江连,彭飞荣编著.食品安全法教程[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上一篇:传统文化教育讲座讲话稿下一篇:牛奶是美白润肤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