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信托产品范文

2024-09-21

集合信托产品范文(精选6篇)

集合信托产品 第1篇

产品名称 发行机构 产品期限 产品类型 投资起点 投资方式

金色搏宝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国民信托 14 月 集合信托 100 万元 其他 产品状态 资金投向 发行规模 预约 工商企业 12000 万元

预期年化收益 10.5%至 12% 收益类型 固定类

100 万元-300 万元(不含):10.5%/年;
收益详情

300 万元-800 万元(不含):11.3%/年; 800 万元以上:12%/年。

发行地 发售日期 资金用途

石家庄 2014-02-20 向金色博宝发放信托借款,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1)多重担保措施,安全度高:河北省第一、全国第三的融资担保公司河北融 投为本项目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其担保能 力和代偿能力极强。融资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为本项目提供担保,有效缓释 风险。

风控措施

(2)严格资金归集,履约保证强: 信托借款满 12 个月时,金色博宝需归集 100% 借款本金至信托托管账户,否则视同其违约。(3)投资期限短,收益优势显著:信托计划存续期 14 个月,并且季度付息,流动性超强。委托人预期收益 10.5%-12%,显著超过同类信托产品,极具投 资价值。

财富中心: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信托产品 第2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产品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产品合同 篇1

供方:莱芜永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650

需方:莱芜市泰融经贸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莱芜市钢城区 签订日期:20xx年11 月2 日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订立本销售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及交(提)货时间交(提)货时间20xx年 11月30 日前 第二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第三条:交货地点: 需方厂内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需方承担运费,供方找车并承担货到需方厂内前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结算方式:货到放款,以现金方式结算。价格随钢厂价格遇涨则涨遇落则落,以钢厂月底结算价格每吨加价50元整,货到后付款,需方如逾期付款,按逾期付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偿付违约金。(钢厂给供方的优惠政策全部由供方享受)

第六条:质量技术条件执行生产厂家现行标准;产品提出异议的期限:自买方接到货物一 个月内;如需方不能正常使用需方有权利要求退货或换货,提出书面及实物证明,供方向厂家反映后由钢厂协助处理赔偿损失。

第七条:计重方式、交货公差执行生产厂家现行规定且不得超过千分之三的磅差。第八条:合同解除条件:供方全部货物到需方厂内后,货款两清时,该合同终止。第九条:违约责任:有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案: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起诉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产品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让乙方有更好的机会体验卡西欧电子词典,双方在共同商议之后,本着诚信、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试用机型

品牌_________;价格_________;

二、试用时间:

_________年__月__日 至_________年__月__日。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一台指定型号电子词典试用,并保证所提供试用产品为合格产品。

(2)试用期间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产品试用的相关问题。

(3)在乙方试用产品期间,甲方拥有该产品的合法所有权,试用截止日期后乙方不得无故或寻找任何借口留置试用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缴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设备价款、交通费、设备折旧费(10元/天)等。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在试用甲方提供产品前检验试用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

(2)试用期间,乙方承担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产品职责,保证产品功能完好、外观和标签完整无破损、零配件和说明书完整等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试用产品转移、拆卸、转借、出租或赠与他人,更不可用做其他商业用途。

(3)乙方必须承担按时归还试用产品,并保证产品完整的义务。如未能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归还,甲方有权按照第三.(3)条约定追缴相关费用。

(4)试用期间,乙方可以退还甲方产品,但必须保证产品外观、功能等相关完好无损。

五、故障判定及责任区分

双方应本着公平、互信的原则制定共同的产品质量判定标准,并依据执行,若有不尽之处,再友好协商判定。

(1)试用期间,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修理。如因乙方人为因素损坏,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出现以下情况下,乙方自动按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价款购买该设备:

① 将设备遗失、拆卸,转借、出租或赠与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用做其他商业用途。② 产品的功能受损、外观破损、资料遗失、配件不全,造成产品无法修复。③ 超过试用期未将设备归还给甲方。

(3)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产品遭受损失而没有明确责任人时,则由乙方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六、纠纷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属于卡西欧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____年__月__日

产品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试用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

二、试用期限: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试用条件:

1、甲方提供试用产品并承担单程运输费;

2、乙方在试用期间,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保证试用产品完好无损;

3、在试用期终止后,乙方应有相关的试用结果。如乙方试用满意将进入购买流程;如乙方有异议,应在一周内将试用产品返回甲方;

4、乙方如有特殊要求,应提前说明。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如用传真方式签订,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单位(章): 需方单位(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产品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特许者)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被特许者)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拓展甲方产品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_________”品牌形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有偿、互利的原则,就特许经营加盟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成为甲方特许经营加油站,编号为“省市简称+字母(同当地汽车牌照)+特许_________号”。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交纳税费和承担民事责任。乙方不得依据此合同,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 为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健康发展,乙方必须在加油站特许经营“五统一”,即统一标识名称、统一配送油品、统一油品质量、统一油品价格、统一服务规范的原则下,按照“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经营及安全管理。

第四条 甲方权利

1、为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规范发展,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安全预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加盟金、信誉保证金,以及使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资产等的特许金。

3、乙方如发生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完整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形象识别系统和加油站经营管理规范,并负责必要的人员培训工作。

2、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油,并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证乙方稳定的货源供给。

3、向乙方供应油品价格,不高于当地其他具有成品油批发资格的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供货价格。

4、向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促销支持,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购油手续。

5、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成品油信息,包括价格政策、经营思路及相关政策信息。

6、确认乙方为中国石油特许经营零售点。

7、审核乙方制定的加油站安全预案。

第六条 乙方权利

1、享受甲方对特许经营加油站的优惠政策。

2、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促销活动。

3、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经营指导。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遵守中国石油特许经营加油站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自觉维护特许经营加油站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2、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加盟金、信誉保证金和特许金。

3、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按甲方要求定期如实上报各种经营报表。

4、除甲方提供的成品油外,不销售第三方资源。

5、在经营活动中不在油品中掺杂使假,缺斤短两,不实施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6、除非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再就本合同所指的加油站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如果必须采取其他形式的合作,应首先考虑与甲方合作。

7、按照甲方提供的形象识别系统及gb50156-XX进行加油站包装、改造和编号。

8、将甲方资源在当地进行宣传。

9、按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安全管理方面规定制定加油站安全预案并报中国石油当地销售分公司备案。

10、保守特许者的商业机密。

第八条 经营指导及培训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为使乙方能持续经营,甲方须向乙方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乙方在开业前必须派遣经营者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甲方规定的培训,获得经营特许经营加油站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乙方开业前后三天,作为特许经营加油站营运入轨期,甲方须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培训计划定期接受培训,并承担此类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5、乙方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特许经营工作会和临时经营工作会议。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地点及参加人员。

6、甲方不定期向乙方派遣人员进行指导,甲方派遣人员有权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管理情况,有权检查乙方的进、销、存原始票据和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根据现场情况,就地培训乙方经营者和员工。

第九条 加油站统一形象及安全改造相关事项

1、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乙方应协助甲方按照中国石油加油站形象识别系统及gb50156-XX规定完成特许经营加油站统一形象及安全改造工作。

2、甲方负责组织加油站的包装和改造工作;乙方为甲方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工作提供方便,并承担费用。

3、加油站的包装和改造工作完成后,乙方应积极维护加油站形象。如果根据经营情况需对加油站进行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组织设计和施工,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促销有关事宜

1、甲方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特许经营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要单独或与其他特许经营加油站进行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销售价格的设定

1、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零售价格体系。

2、乙方应执行甲方下达的零售价格。当价格背离市场情况时,乙方应积极建议甲方更新价格,甲方应快速响应,尽快调整。

3、乙方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不得以价格不合理为由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费用及货款支付方式

1、本着先款后货的原则,乙方与甲方在指定的批发单位:_________进行货款结算。

2、加盟金:作为乙方取得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费用,乙方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金_________元。主要用于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指导和培训费用。加盟金一经交付,不再退还。

3、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甲方预交_________元的保证金。

(2)甲方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乙方拖欠的`债务。乙方在接到甲方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甲方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甲方债务外,乙方不得对保证金做其他任何处理。

(5)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方式为:甲方没收乙方3/4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乙方撤除所有与甲方有关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三个月后,甲方归还乙方剩余1/4的保证金。

4、特许金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甲方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指导的价格,乙方须于每年1月20日前,按上年合同执行期间营业额的0、2%向甲方支付上年特许金。

第十三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2、甲方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乙方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加油站经营管理、加油站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乙方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站内物品的维护

1、乙方要确实保养好加油站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甲方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加油站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乙方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甲方相关警告后的5日之内仍不见改善,甲方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同意,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甲方人员可随时进入加油站及附属设施内,检查站容站貌及设备保养状况。

第十五条 营业项目及时间管理

1、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其他营业。

3、乙方须严守甲方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营业日为一周七天制,无休息日。营业时间为上午7点以前至下午11点以后。每日营业时间应在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第十六条 商业秘密管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

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3、乙方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甲方和乙方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管理手册和其他文件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和甲方其他特许经营加油站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甲方和甲方其他特许经营加油站的业务。

第十八条 乙方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甲方。并就维护整个特许体系事宜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违约与处罚

1、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根据损失程度支付赔偿金。

2、乙方如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

(1)乙方通过其他渠道购进销售油品,克扣顾客,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用户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甲方声誉。

(2)由于乙方服务质量、管理出现问题,发生被舆论曝光批评或情节恶劣被消费者多次投诉等情况。

(3)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约定费用。

(4)不接受甲方依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等。

(5)未按gb50156-XX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标。

第二十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期限_________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甲方同乙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将重要资产或经营权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改变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不遵守合同、违反中国石油特许经营加油站经营管理规范。

2、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经营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必须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名称、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混淆的任何商标、名称、标志),并在20日内拆除授权使用的外形包装、标识等,如乙方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甲方将会同执法部门强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须交付法院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二十三条 特别约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对加油站安全运行承担完全责任,并应严格按照gb50156-XX、公安消防防火有关要求及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制定安全预案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有二份,乙方执有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本人经对深入的了解,对 的经营理念及模式,市场前景及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充满信心,并自信符合 对加盟者的要求,现诚恳申请加盟 特许连锁经营的团队,并将本人资料及相关市场情况附上:

个人资料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学历程度: 本人爱好:

现住地址:联系电话: e-mail:

(有隶属单位者请填)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自营业主请填)公司(或工商户):

本人目前情况

① 是否经商过: □ 是 □ 否 ② 是否已脱离单位关系: □ 是 □ 否

③ 经营过哪些行业产品及品牌:

④ 如经营过家具,请填写下列内容:

a 经营过的家具品牌有:

b目前经营的家具品牌是: 是否继续经营该品牌:

申请加盟区域的市场情况

①申请地区: 省 市

②申请区域(城市)人口 : 家庭平均月收入:

城市经济支柱:产业结构:气候情况:

③区域内现有经营的家具知名品牌:

其中销量前3名的品牌分别是:

其价格定位分别是(以2*1.8m的床为例)

④区域内最具规模的家具商场:

最高档的家具商场 销售频率最高的家具商场:

品牌经营最成功的商场:

最繁华的商业地段:其次:

⑤同行业中竞争对手是:

开店前准备

① 是否有理想店面: □是 □否 ② 若有理想店面,是: □临街店 □店中店

③ 店面面积: 店址

④ 店面是: □自用 □ 租用 若是租用,租金是:

⑤ 计划开几家店? 时间进度安排

必须占领的商场或地段有:

打算如何开拓市场?

投资计划

①经营方式:□独资 □合资 其他:

②计划投入资金:一次性投入 万元 分期投资 万元 ③管理者:□本人 □合伙人□雇员

计划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希望尽早得到 本部的合作意向书,并派员对本人及市场进行充分了解,谢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备注:

1、此表复印有效。2、各城市只设一个独立加盟商。3、请人收到本部意向书后敬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当地地图,以及商圈内的照片到本部所在地洽谈。

产品合同 篇5

甲方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电话 :

乙方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

1.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

即: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壹拾柒元整 2.付款时间与方式:

2.1甲方于收到XXX产品XX日内全额支票支付乙方合同全部货款。2.2乙方于货款入账XX日内提供甲方全额增值税发票。3.交货方式、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

3.1交货日期: 合同生效后XX日内乙方交付甲方XX产品。乙方收到甲方货款后,交付甲方XX产品。

3.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4.质量标准:

4.1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4.2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需要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

处理,3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特殊情况需要乙方提供备机给甲方。

5.违约责任

5.1除不可抗拒事件,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

5.2如发生交货日期延迟,乙方每延误一天交货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得拖欠乙方货款,如甲方没有按期支付,每延误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6、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双方认可的仲裁部门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集合信托产品 第3篇

一、案例简述

乙公司是由甲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万元。丙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投资公司, 拟推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并将受托的资金集合起来对乙公司进行增资。20×7年2月15日, 经协商一致, 甲、乙、丙三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 并修改了乙公司章程, 主要条款如下:

1.甲公司同意丙公司对乙公司进行增资, 使乙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20万元, 丙公司的增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其增资金额来源于信托计划成立后实际募集的金额。增资后,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7.5%的股权, 丙公司持有乙公司62.5%的股权。

2.乙公司经营中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 丙公司不具体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 也不承担乙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3.丙公司享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比率 (年收益7%) 及实际天数于每年末优先分红的权利, 除此以外, 丙公司不再参与乙公司其他任何利润分配。

4.乙公司设董事会, 成员6名, 由股东提名, 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甲公司提名4名, 丙公司提名2名, 董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5.在丙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期满1年时, 乙公司进行减资, 即丙公司收回其原持有乙公司62.5%的股权, 收回资金数额确定为人民币200万元。减资后, 乙公司注册资本恢复为人民币120万元,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

20×7年3月30日, 丙公司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00万元, 并于20×7年3月31日完成对乙公司增资。乙公司于20×7年4月3日办妥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乙公司根据规定, 于20×7年12月31日, 向丙公司支付了红利人民币10.5万元;于20×8年3月31日, 向丙公司支付了红利人民币3.5万元及减资金额人民币200万元。乙公司于20×8年4月7日办妥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案例的分析

(一) 企业融资业务的种类

企业融资通常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类。所谓股权融资, 是指企业的现有股东追加资本投入或者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以引进新股东增加资本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 企业无须还本付息, 股东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债权融资, 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 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 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在本案例中, 丙公司将受托的资金集合起来对乙公司进行增资这一行为, 对于乙公司而言, 究竟属于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 必须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着重分析, 丙公司实质上是与甲公司共同管理乙公司并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 还是单纯为了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二) 乙公司接受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性质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上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当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时, 如果母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 被投资单位也应作为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根据上述会计准则, 对乙公司接受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性质分析判断如下:

1. 根据乙公司增资协议及章程, 丙公司不具体参与乙

公司的经营管理, 表明甲公司有权决定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乙公司董事会6名成员中, 甲公司提名4名, 表明甲公司有权任免乙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 即甲公司在乙公司董事会占多数表决权。因此,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 乙公司应作为甲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2. 从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角度, 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200万元属于股权融资, 每年末按照年收益7%及实际天数向丙公司支付红利类似于支付优先股股利;而从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 由于丙公司不具体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 也不承担乙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而且丙公司除享有按固定的年收益7%优先分红的权利外, 不再参与乙公司其他任何利润分配, 因此, 乙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增加了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但是实质上属于债权融资, 即向丙公司举借了人民币200万元一年期的债务, 乙公司每年末形式上向丙公司支付的红利, 实质上应视为支付的融资费用, 相应地, 甲公司则拥有乙公司全部的权益。

三、会计处理

(一) 乙公司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

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 对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而言, 属于股权融资业务。因此, 20×7年3月31日乙公司增资时, 会计处理为:

2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红利时,

20×8年3月3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红利并减资时,

(二) 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乙公司是受甲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应纳入甲公司的合并范围。同时, 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 丙公司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 属于债权融资。为此,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甲公司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对乙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特别调整。

在乙公司编制的20×7年度个别财务报表的基础上, 应将与股权融资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调整为与债权融资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 调整分录如下:

将增加注册资本调整为收到借款,

将应付股利调整为应付利息,

将分配红利调整为计算融资费用,

同时, 结转利润分配明细科目,

结转损益类科目至未分配利润,

至此, 乙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 虽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未分配利润没有改变, 但是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增加导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减少了人民币10.5万元, 同时, 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实收资本项目一增一减, 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项目一增一减, 金额为人民币10.5万元。

2. 在特别调整的基础上继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产品初探 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集合信托

近年来,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资金压力持续增大,生存和发展遭遇空前挑战。与此同时,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创新产品也应运而生。

2008年9月,西湖区政府与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合作推出了全国首支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平湖秋月,之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发行呈燎原之势,在安徽、湖北、上海、北京、江苏、山东等诸多省市相继推出。据统计,2009年全国共有12家信托公司和担保机构等合作推出了23个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总体融资规模达到15.8亿元。近年来,集合信托的发行规模也持续扩大,截至2011年底,仅北京市就累计完成集合信托发行17.995亿元。

一、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概念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是指多家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信托公司统一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把募集到的资金分配到各家企业。在集合信托中,认购方可能包括政府扶持资金、社会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企业各自确定资金需求额度,各自承担债务,互相之间没有债务担保关系,而是共同委托一家担保公司为所有企业承担担保责任。集合信托贷款到期后,由企业按期依约偿还本息,集合信托再按照筹资来源及风险结构相应分派收益及风险损失。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发行涉及企业、政府、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银行、风险投资机构、再担保公司等各类主体,使各投资主体可以依据自身的利益取向、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获取相应的收益,承担相应的风险,为化解中小企业单位融资所面临的成本高、风险大、损失难抵偿的弱点进行了有益尝试。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各方职责分工如表1。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产品的优势

一是充分发挥了信托在社会资源配置和财富管理方面的作用,资金来源多元化,可以合法的吸纳社会资金,促进了民间资金向实体经济的流动,且资金供给不受银行信贷规模限制。二是把多个中小企业打包,取长补短,弥补了单个企业融资能力不足、发行成本过高的缺陷,降低了融资门槛,并起到了风险分散的作用。根据工信部调研,相比其他中小企业集合融资产品,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更适合中小企业里的小型、微型企业。三是摆脱了以往财政资金支持特定企业“撒胡椒面”的模式。通过支持集合信托,使财政资金可循环、可持续利用,创新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并调动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资源和服务积极性,各取所需、各尽所能。在一些产品发行中,财政资金还发挥了杠杆作用。四是结构化的产品设计满足了不同受益人的风险偏好。根据受益人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把产品受益人依次安排为优先、次级、劣后等受益顺序,执行不同的收益率,实现了多层次分散风险、多利益主体共赢的局面。五是充分考虑了企业的成长性,担保方式灵活。集合信托产品担保方式灵活,可以企业的不动产、设备抵押,应收账款、经营权、租赁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商业模式良好、产品有市场前景的企业还可实现纯信用免担保。六是通过集合信托的发行,能够为企业架设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桥梁,带来其他跟进投资。根据对已参与集合信托企业的跟踪,后续往往会获得银行的跟进贷款,或者是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有待研究的问题

(一)定价不够科学

目前的定价方法主要是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但是,这样的定价方法忽略了企业的属性和差异。集合信托产品的价格应根据参与企业的属性来确定,充分体现出借款企业的风险和偿债能力,而不应该是基准利率的浮动。

从借款企业看,同一支集合信托的参与企业适用一致的借款成本,对这些企业同样不公平,具有更高风险的企业借款成本应该更高,否则可能导致逆向选择,资质好的企业逐渐退出。因此,信托公司应依据各企业风险的大小,确定它们分别应承担的利率水平或者担保费率水平。另外,信托公司做的是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组合,组合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这一作用也应该体现在定价中。

(二)受益人分级机制有待深入研究

在已发行的集合信托中,有几支尝试了优先、劣后的受益人分级制,有些是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有些是财政资金作为劣后受益人。关于分级制是否更为有效,以及如何设计分级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投资者通过认购信托凭证获得了债权,但如果企业成长性好,可否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收益,夹层融资就是这样的一种设计。在集合信托发行中,夹层融资可以作为吸引非政府型的机构投资者的一个因素,道理类似于可转债,这也是分级机制的一个设计思路。

(三)对企业成长性评价不足

在集合信托的操作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成长性往往考虑不足,目前主要还是依据固定资产、财务报表等进行,而小型微型企业很多都是成长潜力大的企业,如何更准确的评估这些公司的偿债能力、信用风险值得研究。

(四)缺少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产品效率的研究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已发展了四年,直观上看,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通过集合信托融资后,经营明显改善,并获得了其他融资途径;另一方面看,目前集合信托与银行贷款表现出诸多同质性,并未明显降低借款企业的门槛,也没有形成高风险高收益的匹配,惠及面还比较窄。那么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究竟发挥了多大作用,效率如何,有必要客观准确的评价和总结。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比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很多相似点,二者都是目前中小企业的新兴融资工具,同为债权融资,也同为直接融资,又都是面向特定用户非公开发行。区别在于二者发行渠道不同,二级市场的结构也不一样。但这不影响二者研究上的共通之处。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为小型微型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通道,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功典范,只要各方不断完善机制和产品设计,必将在实践中蓬勃发展,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做出贡献。而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研究,也将对我国刚起步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具有借鉴意义。

集合信托计划 第5篇

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2:特点: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集合信托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委托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人签订《信托合同》;

(3)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4)每个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具有相同运用范围。

从上述第(2)个特点来看,由于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各委托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似乎应认定为每个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分别成立信托关系,即一个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存在多个信托。第(3)、第(4)个特点可以归结为各个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运用范围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集合信托计划可概括为“共同运用信托”

3:集合信托计划的前景

集合投资工具的目标在于提供投资管理。集合投资的功能为:通过完全管理权的授予,实现规模管理、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

集合信托计划与投资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两个最为类似的投资工具,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存在金额和份数的限制和不能公开的宣传,完全不同于投资基金大量,公开和多渠道的发行,后者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与集合信托计划另一个相类似的投资工具是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计划,后者的做法是,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多方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业务品种,该种计划,只有最低数额的限制,没有份数的限制,在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销,承诺固定的回报率,银行将之定位为中间业务,由于丰富客户资源和众多网点的销售优势,报道称,该产品销售势头非常乐观。

通过对三种类似集合投资计划的简单比较,从目前市场的层面和功能上,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没有被充分的认同和产生明显的实效。从美国的实践看,集合信托计划在监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发展上一直处于共同基金的打压下,不能有效地壮大规模。随着对于银行业务和功能的重新认识近来美国已经有很多集合信托计划转化为银行专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上的压力,但很难说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对于功能趋近的投资工具,进行分业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目标和政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监管成为衡量投资者保护、投资产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标准。在监管的层面上,又将产生是否重复监管的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需进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

4: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

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5:集合信托计划法律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和信托合约的监管。

要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保证最低收益条款的出现,就应该建立和完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从立案设计到发行,所有的决策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身作出的,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托计划的设立是为了达到非产品说明书所载项目的其他不可公开目的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

生,可尝试参照股份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需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制度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设立一项审批权,鉴于有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该集合信托计划的审批权具体可由中国银监会设立类似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专门机构集中行使。亦或组织信托领域的行业协会由其行使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权,通过这种方式审查拟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设立目的,资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托计划的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应急预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资者的集合信托产品说明书和集合信托产品销售合同要式条款等要件。从而在发行环节上保证集合信托产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潜在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

(2)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制度。

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基本知识宣传和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力度,使其认清信托产品投资与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在风险级别上的区别。并能有效通过基本金融知识识别预见一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通过对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严格执行,筛选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降低属于集合信托产品正常限度内的风险转移为社会风险的可能。

(3)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营销监管。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强内部自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责任意识。银行在推介代理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说明集合信托产品与银行产品之间在资金投向、收益来源和风险级别上存在的不同之处。代理销售集合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设置集合信托理财专柜,严格与办理普通人民币储蓄等相关业务的柜面相区别,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银行应与投资者签订风险责任告知书,再次强化投资者对该集合信托产品的了解和对风险的认知。

其次,各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集合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收取手续费率的监管,改革传统的以代理销售数量为收费依据的费率模式,这样,既可防止各银行问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又可以防止银行为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忽视风险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隐瞒风险信息的不正当营销行为。

(4)加强对委托人的资金和信用监管。

防范上述来自于委托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预防和落实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就关于受托资产来源不合法或不正当而潜在的风险来说,除了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相关机构制订有关合格投资者购买集合信托计划份额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根据集合信托计划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的特点,可以尝试利用银行资金流转监控系

统由银行出具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以加强和规范对委托人交付的受托财产的监管力度。

针对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完全履行信托合同义务的风险,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有关后续受托资产的担保条款。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将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特殊法律构造,委托人在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就将受托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首次交付后要求委托人交付后续受托财产并为可能出现的无法交付风险设置担保条款是理法皆可的。

(5)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6篇

8.3遇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未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或告知委托人,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部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向司法机关进行交涉。

8.5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委托人的权利

9.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9.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9.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9.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委托人的义务

9.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保证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他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队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业务。

9.2.2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9.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信托财产的任何处置,委托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委托人就信托资金的运用和信托财产处置对受托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匀合法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并应考虑到受托人的利益,应避免对受托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2.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受托人的权利

10.1.1受托人有权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10.1.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0.1.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0.1.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受托人的义务

10.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0.2.2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10.2.3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0.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0.2.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1.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11.3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11.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7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1享有信托期间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1.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12.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权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为政规章的规定,违反上述的规定的,受益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2.3收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收益权转让登记。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收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12.4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2.5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权后,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

12.6授予权因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收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

12.7新收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书、补充协议、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

第十三条受托人的变更 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3.1.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3.1.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3.1.3辞任或者被解任;

13.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3.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4.1本信托的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14.2 信托费用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

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⑵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⑶因信托财产管理而产生的银行开户费、网银开通费、U盾费、网银使用费、账户管理费、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及手续费等银行费用;

⑷因信托事务管理而产生的咨询费、代理手续费、律师费等;

⑸银行保管费、银行监管费、银行代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

⑹因信托事务管理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

⑺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4.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对上述垫付的款项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收。受托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追索。

14.4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4.5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金额的0.6%/年的比例收取14.2项⑵-⑶款所列费用。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信托利益中支付,每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费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费用于每个信托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每年费用=信托资金余额×0.6%×当年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在信托专户受到的上述费用扣除14.2项第(3)款所列代付款项后的净额作为信托报酬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4.6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编号为bitc2012(or)452号《资金托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托资金规模的0.7%年收取托管业务手续费,该托管业务手续费列入信托费用并有信托财产承担,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托管业务手续费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于每个信托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信托资金规模×0.7%×当年存续天数÷360

第十五条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归属 和分配返还

16.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16.2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或债权形式分配。在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每次收到货币形式的信托利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转账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16.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完成当期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预期年化信托收益率为12%年。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对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财产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6.5信托期限届满,如借接款人未足额偿还信托贷款利息和本金,而导致受托人无法以货币形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利益,受托对应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债权全部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仅须向收益人、借款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双方无需在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尚未偿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托终止时,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应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则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17.1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7.1.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7.1.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17.1.3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17.1.4信托被解除;

17.1.5信托被撤销;

17.1.6借款人提前偿还信托贷款

17.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7.1.8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托清算

17.2.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算事宜。17.2.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7.2.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2.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9.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9.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1.2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托合同的挂失

本合同为信托收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委托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况,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委托人(受益人)危机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收益权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联络和通知

22.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2.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受益人:定州市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受托方;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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