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

2024-06-07

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精选4篇)

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 第1篇

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内容: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五、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六、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点:

全局性

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

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整体性

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不强调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前后开始的、现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现在它已经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做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

目的性

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不应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然,学者早已提出过)。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研究、发展、设计和明确其基本标志及具体内容,以作为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长期性

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观念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发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 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

(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1、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1)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

(2)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星鉴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调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后显得尤为重要。

3)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 第2篇

中国电信市场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在结构方面, 移动市场中国移动一家独大, 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市场份额以及净利润都小于竞争对手。固定电信市场中, 中国电信市场份额高于中国联通, 但是由于中国固定网络运营商在2001年后形成了行政性的区域分割的市场结构, 以及在2008年实施的“5合3”电信市场结构改革, 导致中国联通主导北方市场, 中国电信主导南方市场。固定网络之间的替代性与移动网络之间的替代性相比要小得多, 固定电信网络市场在北方区域内和南方区域内的竞争结构类似于移动和联通在全国的竞争结构。也就是说, 从全国的层面上来看, 中国移动处于移动通信市场的主导地位;从北方 (南方) 区域内来看, 联通 (电信) 主导固定通信市场的主导地位。在接入价格方面, 中国电信市场中接入价格 (网间结算价格) 是采取政府强制定价的方法执行的, 各个运营商没有权力就接入定价进行谈判。固定网络与固定网络之间采取的是互惠的接入定价方法。固定运营商与移动运营商之间是非对称的接入价格, 固定运营商打向移动运营商的时候, 固定运营商不支付接入价格给移动运营商, 反过来则移动运营商支付接入价格给固定运营商。中国电信市场中, 四大运营商基本上采取的是两部收费的办法, 即都收取一定的月租费。在网内和网间通话的价格上, 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是非价格歧视的定价模式。固定网络采取单向收费, 移动网络采取双向收费和部分“准”单向收费的办法。

在上述的产业背景下, 本文对中国电信产业的有效竞争做出判断并给出改革的政策取向。

二、电信网间结算评价

中国的网间结算始于1994中国联通公司成立, 网间结算标准是以当时0.10元/3分钟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为基础制定的。自1999年起, 信息产业部曾先后三次制定和修改了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 分别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 (试行) 》、2001年3月21日起施行的《电话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和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

在中国基础电信业务市场中, 固网市场上主要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寡头竞争, 移动市场上主要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多寡头竞争。根据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的规定, 我国目前网间结算费用的基本情况是:移动用户呼叫本地固定, 移动运营企业支付固定运营企业0.06元/分钟;固定用户呼叫归属本地移动用户, 固定运营企业与移动运营企业不结算;移动用户呼叫归属本地移动用户, 移动运营企业甲支付移动运营企业乙0.06元/分钟。

从目前我国电信管制政策可以看出, 为了引入竞争, 采取了不对称的管制政策来扶植新的市场进入者。因此接入定价被严重扭曲, 目前的接入资费远远低于成本。因此, “主导运营商没有提供互联互通的激励, 这是目前电信业互联互通不畅的主要原因”。如果没有公平合理的接入价格, 有效的互联互通几乎不可能。

从三次互联结算的规制政策的变化来看, 首先是结算价格的变动, 由最开始的0.1元/3分钟, 到1999年的0.05元/分钟, 再到2001年和2003年的0.06元/分钟, 总体来看结算价格呈现上升趋势。其次是移动与移动之间的结算, 1999年制定的政策显示, 移动运营商在双向收费的情况下是互免结算的, 到2001年, 移动与移动之间的结算方式就变成谈判协商解决了, 即可以是互免结算可以是互相结算, 到2003年, 就变成强制性相互结算了。最后, 关于固定与固定之间的互联结算, 没有变动。固定与固定之间的结算遵循成本的原则, 即在一次通话中谁的成本高, 那么谁就能够获得更高的单次通话收入。

三、电信市场结构评价

(一) 固定网络

2008年5月以前, 对于固定网络来说, 南方区域和北方区域都是处于高度不对称的状态, 南方由中国电信主导, 北方由中国网通主导。因此, 网通与电信之间的不对称是基于覆盖率的不对称。在两部收费和非歧视性定价下, 当互联互通是以某一接入价格强制制定的时候, 部分覆盖的厂商将选择过度投资来迫使全覆盖运营商降低价格, 进而强化市场的竞争。2007年中国网通大力开拓南方市场, 遭遇了中国电信的市场性阻止行为和非市场性阻止行为, 导致中国电信在下游市场的服务价格下降的同时, 又与中国网通达成了互不进入对方市场的反竞争性的协议。新进入者的过度投资, 从消费者的角度上来看, 有利于降低价格, 提高服务质量。而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的这种行为却阻碍了竞争, 因此从理论上来看, 是福利恶化的。当然, 为了避免过度投资的出现, 可以通过租用网络的转售行为来实现。

(二) 移动网络

对于移动网络来说, 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及中国电信的网络覆盖率来看, 基本上实现了全网覆盖, 因此,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 网络之间是对称的。根据Laffont等 (1998a) 的分析表明, 当两个网络是对称的网络的时候, 并且如果两个网络具有相同的成本构成的话, 那么竞争的均衡是对称的, 但是现实却不是这样的, 中国移动占有70%左右的市场份额, 远远高于中国联通的市场份额, 两个移动运营商的利润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差距, 相似 (但有微弱的差距) 的地方在于零售价格和月租费。

(三) 长途电信市场

在长途电信市场中, 是竞争效果最好的一个下游部门。目前各个运营商都经营自己的长途业务, 长途电信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长途通话价格大幅下降。长途电话的业务模式上来看, 基本上实现了各个运营商的长途业务在同一部固定电话 (或小灵通) 上的竞争。如2008年5月份以前, 中国联通17911、中国移动的17951、中国电信的17909、中国网通的17969、中国铁通的197200等长途业务都可以在某一个固定电话运营商的电话上拨打, 实现了不同运营商的长途业务在同一部固定电话上的竞争。另外,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 使得传统的长途业务受到基于网络应用的长途电话业务的强烈冲击。随着VoIP的发展, 长途电话资费甚至低于市话价格。

四、3G视角下中国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对策分析

在3G视角下, 如何实现中国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已经成为电信市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从改革的目标来看, 中国电信市场的改革应该仍然遵循放松规制、引入竞争的原则, 在不断完善电信市场的规制体系的前提下, 尽量实现电信市场的充分竞争, 让电信运营商成为市场中的经济主体。

(一) 完善全业务竞争

“不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合作问题 (如移动与固网) , 或者纵向一体化问题, 都将消除竞争本身所不能解决的价格扭曲问题”。随着电信业的高速增长时代已经过去, 新技术新业务正成为拉动电信业增长的主要动力, 建立在IP技术基础上的不同网络、不同业务和不同市场之间的融合渗透趋势越来越明显, 使电信业的范围经济性日益突出, 有条件的大型电信企业, 必须实施全业务经营, 才能在未来竞争中占据优势。在中国电信市场中, 形成3-4个竞争地位相当的全业务运营商, 是我国电信业建立有效竞争架构的必然选择。

(二) 鼓励虚拟运营商进入

虚拟运用商作为优化市场结构的一种补充, 能够利用自身的基于成本、营销能力、品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进入全业务市场, 从事自己擅长的业务, 进而参与电信市场的竞争。虚拟运营商不拥有自己的网络元素, 而是租用在位者的网络基础设施, 经营自己的品牌, 并为最终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虚拟运营商的进入, 对监管部门的要求较高, 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 在位者运营商不能利用拥有瓶颈网络的优势, 实施进入阻止的策略, 虚拟运营商应该同其他的运营商一样, 拥有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权利。虚拟运营商的进入能够解决网络闲置的问题, 能够刺激在位全业务运营商的竞争。

(三) 允许号码可携带

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之间的竞争除了取决于两个网络之间的价格竞争以外, 还取决于转移成本。当转移成本存在的时候, 消费者被锁定了。那么即使两个网络的质量是相同的, 价格的调节作用也被弱化了, 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联通比中国移动的零售价格低却反而低于中国移动的市场份额的原因之一。然而, 当号码是可携带的话, 两个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就会变得非常激烈。由于号码可携带, 消除了消费者的转网成本, 因此, 当两个运营商表现出价格的差异的时候, 消费者就会根据价格进行选择电信运营商。从消费者的福利的角度上来看, 号码可携带能够促使电信运营商基于成本的定价。

(四) 完善网间结算体制

在3G的视角下, 由于电信运营商都是全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当收费模式是线性定价的时候, 接入价格就会成为合谋的工具。通过理论的分析我们发现, 两部收费下比线性定价更能加剧市场的竞争, 因此, 在3G视角下, 两部收费仍会成为主流的收费方式。当定价方式是两部收费的时候, 网间结算价格 (接入价格) 的高低就变得无足轻重了, 它对利润的影响是中性的。当全业务运营商之间采取互免结算的办法的时候, 对促进竞争是不利的。因此, 从规制机构的角度上来看, 不应该允许运营商之间的互免结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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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第3篇

摘要当前,网络舆情是社会现实中舆情的真实反映,它既可以通过正面的宣传引导广大网民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也可以通过负面的报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文主要对网络舆情的基本含义和特点的进行了理论的分析,从而为网络舆情的管理和研究提供一种思路。

关键词网络舆情含义特征

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年7月19日)”显示:截至 2011 年 6 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4.85 亿,较 2010 年底增加了2770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 36.2%,较 2010 年底提高了1.9 个百分点。随着网络的普及率和网民数量的快速增多,互联网已经迅速地成为社会舆论的策源地,扮演着主要信息源的角色。广大民众对社会问题产生的看法和意见、情绪将越来越多地借助网络来释放。因此,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很有必要高度关注网络舆情,并把它作为政府谋划、部署和开展工作的重要信息来源。

一、网络舆情的基本含义

舆情的定义有很多种,不同国家、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了定义,但至今还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权威性定义。王来华认为:舆情就是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张克生认为:舆情可以就是社会客观情况与民众主观意愿,即社情民意。王建龙认为:社会舆情,是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群众对社会现实的主观反映,是群体性的思想、心理、情绪、意见和要求的综合表现,是社会发展状况的温度计和晴雨表。在此基础上,刘毅学者给舆情下了一个定义:“舆情是由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己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笔者认同这个观点,认为其指出了舆情有别于舆论的一般特征。

网络舆情是伴随着网络这一全新的媒介而出现的,同舆情一样,它近年来也被频繁的使用,也没有公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上的一种特殊反映,是干部群众对國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网上的集中反映。”也有学者简单的界定为:“网络舆情就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各种不同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笔者认为网络舆情是舆情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网民或媒体通过网络,对某些社会焦点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所表现出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意见或言论。

二、网络舆情的特征

网络舆情是依靠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网络的发展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网络舆情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舆情,它具有广泛性、突发性、片面性的特点。

(一)广泛性

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它的广泛性和快捷性毋容置疑,这使得网络舆情也具有了广泛性的特点。网络舆情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参与的广泛性。传统的社会舆情受到身份、年龄、文化水平等的差异往往造成无法真实反映社会现实的状态。而网络舆情不受性别、年龄、学历的差异,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发表意见和参议政事,其他媒体和参与途径均无法与之相比。另一方面,网络舆情的广泛性还表现在地域的广泛性。网络上的某一事件的宣传很快可以传播的全国各个地方,不同地区的网民可以结合自己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发表自己的言论,使得这一事件很快能在不同地区产生反响,即而引发更大范围的激烈讨论。

(二)突发性

网络舆情的形成、突发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某一些情绪化的意见,很快可以成为引发社会舆论的导火线。一方面当某一个事件发生时,网民可以迅速地在网络中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些网民个体意见从而迅速地汇聚起来形成公共意见。另一方面各种渠道的看法、意见可以迅速地进行互动,网上与网下经过相互影响,从而迅速形成强大的意见声势。

(三)片面性

网络舆情受到网络虚拟环境的影响,导致了其本身具有片面性的特点,许多事件的真实状况与网络所流传出的事件状况基本不符和,有时甚至是截然的相反;另一方面网民个体因其所受到的现实压力不同而导致其在网上的意见表达也具有片面性。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网上的意见表达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和情绪化,甚至有些人把互联网作为发泄不满情绪的场所,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挫折、对社会问题片面的认识等等,都通过利用网络来进行宣泄,以至于网络上经常出现一些庸俗、灰色的言论。同时,在很多时候网民间的情绪会相互感染,因此,网上舆情是个人与群体之间情绪的相互作用的一个结果,有时它是真实意见的反映,有时也会与人们原有的意见产生一定的偏离

参考文献:

[1]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9.

[3]中宣部舆情信息局.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理论与实务.北京:学习出版社.2009.6.

[4]姜胜洪.网络舆情的内涵及主要特点.媒体与传播.2010(3).

[5]郝文江,马晓明,武捷.网络舆情现状分析与引导机制研究.计算机安全.2011.2.

浅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创新性 第4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创新性,基本方略

1 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创新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发生重要变革,即由原来依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依法领导、依法执政转变。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实行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结合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从1997年党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明确规定和提出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再到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治国执政思路一以贯之的理论探索,更反映了我们党对治国执政方式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

2 政府管理行为的创新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除了要求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依法执政以外,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公民守法两方面内容,而且主要是国家机关守法,因为要公民守法相对容易,而要作为掌握公众权力的国家机关守法却相对困难,凡是公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法律原理。在国家机关守法中重点又是行政机关守法,行政机关是享有最大公权力的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存在着最大被滥用的可能,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同时,紧接着第二句话就是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法律的主要实施者,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对政府管理行为的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政府管理行为创新总的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依法治国对我国政府管理行为的创新主要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行政行为的做出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违法行政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同时要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行使要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建立百姓真正信赖和满意的政府。二是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机关一定要管好、管到位;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或者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要还原给社会,着力营造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模式。我国政府在改进管理行为方面先后进行了若干重要改革,前后分四次取消或调整审批项目,审批项目已经取消或调整了近2000项,和原来清理出的审批项目相比减少了一半以上。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我国在2003年8月27日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可以说是我国第一部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政府活动的法律。

3 法律价值的创新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就是要彰显民主、自由、人权的法律原则,弘扬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或法律完备不完备,而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法治强调的是善法或良法之治。古希腊圣哲亚里士多德较早地给法治做过经典的表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良法应体现公平正义等实体价值,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客观规律。依法治国中的法很明显是指这样一些善法、良法,体现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并由此形成新的法律精神,构建新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追求、促进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在我国受传统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还是习惯地认为法治是用来制裁违法者的、法是当官的用法律手段治老百姓、只要我不犯法法律就与己无关等,这种对法律价值的理解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这些对法律价值的错误思想会逐步得到矫正,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价值的正确观念会逐步得到树立。

4 法律体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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