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2024-06-10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第1篇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3、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单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具体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5、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臵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备,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备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应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应加强检维修现场尘、噪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噪强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11、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车间班组的管理责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第2篇

(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2)其他部分参照《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1)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2)、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4)、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以及任意开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做出具体方案,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7)、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做出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处理。

(8)、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9)、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侵蚀下沉。

(10)、厂区内道路上,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11)、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厂区道路行走或拉运。

(12)、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13)、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参加。

(14)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15)、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17)、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2)、机械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3)、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4)、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设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6)、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7)、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护栏、防护网、防护罩、报警装置等设备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8)、生产技术部监督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设备安全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安装单位对设备安全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9)、各有关单位应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

(10)、设备安全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设备安全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设备安全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11)、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

(12)、在设备发生故障,如振动、噪声、温度、压力、负载、速度、位置发生超出规定极限而可能引发事故、事件时,应设置超限保险安全装置;

(13)、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15)、在各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进厂要向厂安健环部提供其单位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厂部签定劳务安全健康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健康环保责任,履行相应安全健康环保义务。

(2)、施工单位人员进厂由厂安健环部、作业车间、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队伍管理档案,尽可能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队伍的专业化。

(4)、对工程项目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5)、外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时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

作业场所尘毒危害分级管理初探 第3篇

1 作业场所尘毒危害分级管理原则

管理原则包括: (1) 分级条件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 (2) 明确重点监管对象, 促进加强危害治理; (3) 分级条件可随治理工作进展和本监管范围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4) 方便监督管理, 实施应用容易操作。

2 尘毒危害管理分级及分级指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作业场所尘毒危害管理分级, 是在对工作场所粉尘及有毒物质进行现场调查检测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及有毒物质的种类、空气中的浓度和接触人数3项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将企业作业场所尘毒危害管理分为3级;对危害比较严重的企业列入一级管理, 对危害较轻的企业列入三级管理, 介于两者之间列入二级管理。

分级指标按以下方法确定:

2.1 作业场所尘毒种类

粉尘:按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 分为10%以下、10%~50%、50%~80%和>80%[1]。有毒物质:按其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性分为高毒化学物质和一般化学物质, 高毒化学物质按国家公布的《高毒物品目录》所列的化学因素[2];致癌物:该化学因素有致癌性。

2.2 作业场所尘毒浓度

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 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任何一项, 取其超限倍数。

2.3 接触人数

根据有害作业接触人数的调查结果, 取其超限值作业的接触人数;根据企业大小, 尘毒作业人数多少, 分为10~29人、30~100人和>100人3档, 若企业存在粉尘及有毒作业, 超标作业人数合并计算。

3 企业尘毒作业危害管理分级

3.1 以下情况之一列入一级管理

(1) 作业场所存在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高毒化学因素, 可由于空气中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或者空气中浓度检测时虽没有超过卫生标准, 但可能由于原料含量或成分的改变, 生产过程的跑、冒、滴、漏, 防护设施效率下降等因素, 使作业场所中有毒物质浓度突然升高或短时间超过卫生标准而造成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可能使中毒者致残或致死, 后果严重的;或者存在一般化学因素, 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引发多人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企业。 (2)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 粉尘浓度超过8倍;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50%, 粉尘浓度超过4倍;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50%~80%, 粉尘浓度超过2倍;游离二氧化硅含量>80%或有致癌作用的粉尘, 粉尘浓度超过1倍的粉尘作业。超限值作业接触人数≥30人的企业。 (3)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高毒化学因素, 空气中浓度超过2倍, 有致癌作用的空气中浓度超过1倍;一般化学因素, 空气中浓度超过4倍;超限值作业人数≥30人的企业。

3.2 以下情况之一列入二级管理

(1) 作业场所空气中存在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一般化学因素, 有较好的防护设施, 偶尔个别人可发生轻微急性职业中毒, 中毒后果不严重, 预后良好。 (2)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 粉尘浓度不超过8倍;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50%, 粉尘浓度不超过4倍;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0%~80%, 粉尘浓度不超过2倍;游离二氧化硅含量>80%, 或有致癌作用, 粉尘浓度不超过1倍的作业。超标作业接触人数10~29人的企业。 (3)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高毒化学因素, 但空气中浓度不超过2倍, 有致癌作用, 空气中浓度不超过1倍;一般化学因素空气中浓度不超过4倍。超标作业接触人数10~29人的企业。

3.3 三级管理

(1)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 粉尘浓度不超过2倍;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 粉尘浓度不超标;或不存在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以上的粉尘。超限值接触人数<10人的企业。 (2)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不存在高毒化学因素或存在高毒化学因素空气中浓度不超标;存在一般化学因素空气中浓度不超过1倍, 超标作业人数<10人的企业。

4 尘毒作业危害管理分级说明

4.1 分级便于企业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对企业作业场所尘毒危害进行分级管理, 主要是方便管理部门全面掌握企业作业场所尘毒危害状况, 并根据危害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列入一级管理的企业, 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二级管理的企业, 为日常管理的对象;列入三级管理的企业, 可进行定期监管。4.2超标浓度达一级应列入一级管理为加强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作业的管理, 对于中毒后果严重, 或同时可发生多人中毒事故的作业, 不论其作业场所污染程度如何, 均列为一级管理;对于不是属于高毒物质的作业, 仅偶尔发生个别接触人员急性中毒, 但程度较轻, 预后良好的作业, 列为二级管理;但若超标浓度达到一级管理范围仍应列入一级管理。

4.3 含游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和致癌物, 属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级管理指标中粉尘及有毒物质性质的分档, 主要是参照卫生部第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分档:高毒化学物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和致癌物, 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一般化学物质和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粉尘, 为一般职业性危害的因素。

4.4 确定尘毒作业危害程度除有害因素的性质外, 空气中的浓度也是主要指标

根据老企业尘毒危害较为严重, 问题较多的状况, 管理分级中对尘毒浓度超限值倍数, 主要是参照国家标准GB 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和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列入严重危害范围的最低起点。按此划分, 若本监管范围内企业尘毒危害程度较轻或者由于治理工作的加强, 严重危害的企业逐渐减少, 其浓度超限值倍数可进行适当调整, 并逐步达到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的要求。

4.5 尘毒危害作业人数的多少仅作为确定管理等级的一个依据

确定尘毒危害作业接触人数的多少, 也是衡量危害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尤其是超限值标准的接触人数, 这些人群患职业病的概率大[3]。但由于作业场所范围的大小、作业人数多少的情况比较复杂, 各行各业尘毒危害的特点不同, 企业的大小, 尘毒作业人数的多少, 差别也可能很大, 所以从受害人数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尘毒危害的严重程度, 统一规定一个参数是非常困难的。本分级管理条件以超标作业接触人数10~29人, 30~100人, >100人, 作为一个企业的尘毒危害纳入分级管理的参数[4], 这个参数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该企业尘毒危害的严重程度, 但它仅作为确定管理等级的一个依据。对于这个参数, 也可以根据行业不同、企业大小和属于省、地、县管理范围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以确定本行业、本地区重点监管的对象。

4.6 动态观察组别的升降

实行尘毒危害分级管理, 可以每年依据企业对作业场所尘毒浓度的定期检测结果进行复核, 动态观察级别的升降, 评价管理工作和危害治理的进展。

5 结束语

如何对企业作业场所的尘毒危害实施分级管理, 尚处于初步研究探索阶段, 愿与同行商榷, 共同促进尘毒作业危害分级管理模式的完善, 加快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步伐。

摘要:为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促进尘毒危害治理, 该文阐述了作业场所尘毒危害实行分级管理的条件和要求。依据作业场所尘毒危害种类的性质, 空气中的浓度和接触人数等指标, 将企业作业场所尘毒危害分为三级进行监督管理。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列为一级管理, 进行重点监管;对存在一般危害的企业, 列为二级管理, 进行日常监管;对危害较轻的企业列为三级管理, 进行定期监管。作者从职业卫生监管的角度, 探索了对企业作业场所尘毒危害的科学监管方法。

关键词:企业,作业场所,尘毒危害,分级管理

参考文献

[1]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高毒物品目录.2003-06-10.

[3]许春松.企业有害作业危害程度综合评价方法研究.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杂志, 1993, 13 (2) :25-28.

浅谈公共场所的防火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火灾;防治问题;对策

1.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不少公共场所火灾隐患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公共场所建设和发展来势迅猛,短短几年时间各类公共场所发展迅速,消防工作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工作不能及时到位。二是政策、法规明显滞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公共场所监督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三是公共场所建设和装潢市场混乱,公共场所因陋就简,建筑条件、装修装成材料和工程施工失去控制。四是老板、业主和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簿,急功近利,只重经营,不顾安全,忽视或不愿在消防安全方面投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五是员工素质低劣,人员变动频繁,忽视消防教育培训。六是用火用电管理不善,违章用火,电线过负荷现象普遍。七是行政干预、通融说情时有发生,影响和干扰消防执法。

2.公共场所火灾防治的主要对策

2.1充分认识公共场所消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集聚有众多公众人员的场所。如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建设和发展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进步和繁荣的体现,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的规模、数量和档次,从整体上说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必定有大的发展。因此,做好公共场所消防工作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务极其繁重。不能因噎废食而采取遏制的作法,也不能依靠几次专项治理就能解决根本问题,更不能一劳永逸。要提高认识,以积极端正的态度和主动有效的工作来适应和满足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要有长期的思想、组织准备和工作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重视抓好基础工作。

2.2认真落实公共场所消防保衛重点单位管理

抓重点、保重点是消防工作的重要方法。鉴于公共场所的地位、作用和火灾危害性,适时把大中型公共场所列人消防保卫重点,按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特别注重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人员实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坚持重点单位年度考核评估。同时对其它公共场所也应切实纳人消防监督管理视线,普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失控漏管。

2.3切实把握住三个重要监督环节

消防监督机关能否抓住公共场所监督管理主动权,关键在于把握住公共场所建筑审核验收、开业审批和业主变更登记注册三个重要环节。当前建筑审核验收,主要是解决好力度和质量问题。对开业审批和业主变更登记注册两个环节的提出,应该引起重视和加以研究。实践表明,公共场所产权与经营分离从消防安全角度讲管理难度大,应该对经营者有所制约。在公共场所开业前,对消防安全各项软、硬件的配置和准备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和了解,只有具备充分条件,消防安全有了可靠保障,才能允许开业。同时,当前一些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频繁,这些场所随着业主的更换,有的面貌全非,直接影响消防安全。因此只有采取登记注册的办法才能实施有效控制,也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解决。抓好三个环节,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尽管运作困难很大,但从长远观点看,必须下大力气明确目标、建立法规、营造机制,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根据目前情况,建议实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尽快扭转当前消防监督管理被动局面。

2.4积极推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环境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人对安全的需要是基本需求。随着国民安全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需求也不断提高。如果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突出,甚至经常发生火灾,人们心有余悸,光顾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因此,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经营效果。利用这种事物间的必然联系,借鉴卫生部门和商品质量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用定期评定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等级,火灾隐患黄牌警告等做法,铭牌示意,公布于众,就能使消防安全环境好的场所越加兴隆发达,形成安全、效益两者之间良性循环。否则反之,必然会失去竞争力,自然淘汰。我们认为,采取这些做法是能够促进和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工作,调动和发挥经营者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2.5大力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和观念

做好公共场所的消防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公共场所老板、业主和经营者的认识。要通过消防知识普及宣传、培训等各种形式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思想和观念。自觉摒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经营,不抓安全的错误作法,引导他们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的路子。同时要为他们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使他们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能力。建议省及较大城市建立消防安全培训中心,分期分批地开展消防轮训,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2.6有效提高公共场所专项治理力度

针对一个时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是十分必要的,关键是要真治实理,真正解决问题。经验表明,专项治理要认真细致动真格。如果走过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消极影响。开展专项治理要明确重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当前,要集中精力解决好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严重不足、装修装潢极端混乱和用火用电无控制三大主要问题。要采取行政、技术和法律等一切有效手段,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注重治理效果,同时要加强与文化、工商、监察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有力促进隐患的整改和问题的解决。

2.7努力提高公共场所的火场救人能力

公共场所火灾最大的危害是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因此,火灾扑救必须做到救人先于救火。要在保证有效控制火势的同时,集中人力、装备抢救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公共场所必须加大救人设备的经费投人,尽快添置简便实用的救护器具。当前消防部队在救人装备和技术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要把救护纳人技能训练和考核内容,使官兵熟练掌握救人救护方法和技能。同时,高度重视公共场

所的灭火作战计划救人方案的制定和演练,以提高火场救人组织指挥能力。

【参考文献】

[1]蒙慧玲.火灾逃生中的安全问题[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卷),2005,(01).

[2]郭克河,刘国潮.室内大型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及对策[J].河南消防,2003,(06).

[3]毛磊.公共场所:关注安全[J].时代潮,2003,(01).

[4]樊庆连.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的特点及扑救[J].山东消防,2002,(07).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指导密闭作业场所安全作业,预防窒息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密闭场所、长期无通风或通风不畅通的场所。

3职责

3.1项目技术副经理负责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2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人员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工作程序

4.1项目技术副经理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作业场所部位、环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风及通讯联络措施;

d)应急抢救措施。

4.2施工前,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护措施;

b)自救方法;

c)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3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的通风状况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闭作业场所施工安全预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

b)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

c)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和氧气袋。

d)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

e)必须准备麻绳、氧气袋、担架、医护人员等应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时,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低压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击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g)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4.5应急抢救措施

4.5.1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救助。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余施工人员亦应同时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进入。

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作业场所噪声管控制度 第7篇

为加强作业场所噪声防治,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特制定作业场所噪声管控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井下及地面存在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

二、成立噪声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采煤副矿长 开掘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 后勤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总会计师 多经副矿长

成 员:各科室科(区)长 办公室设在环保基建科

三、责任划分

(一)矿长是噪音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机电副矿长对全矿环境噪声防治管理负责; 各战线副矿长对分管战线的噪声防治管理负责。

(二)环保基建科对噪声管理业务负监察考核责任,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三)采煤区、开掘区、通风区、机运区、设备中心、防突区、后勤科、计划科等业务科室对战线矿长负责,对所管战线的噪声防治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管。

(四)经营科负责作业人员个人噪声防护用品(耳塞或耳罩)的采购发放和更新。

(五)各业务科(区)长、基层单位队长是本科室、区队噪声防治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产生、谁治理,谁就是第一责任者”原则,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噪声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各噪声源管理科(区)、队必须明确一名副职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并报矿环保基建科备案。

五、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噪声监测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六、质量办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七、矿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八、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在产生噪声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噪声警示标识和说明。

九、矿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4学时,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应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各战线、单位应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十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

超过115 dB(A)。

十二、各噪声源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队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区)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建立档案。并将当月检测结果一式两份上报战线科(区)室备份存档和环保基建科备份。

各单位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积极防治措施,预防噪声危害。

十三、对噪声源采取消音、吸音、隔音等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十四、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通风机、压风机、风动凿岩机、煤电钻、采煤机、掘进机、输送机等地点。

十五、煤矿作业场所边界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各单位在安装、改造、大修或噪声明显变化等情况下必须进行噪声监测;每6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噪声。

十六、各单位配备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十七、各业务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安排噪声检测计划,责任单位按计划现场检测。检测时由战线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联合进行检测。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十八、现场配有声级计的单位,必须坚持日常监测。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降噪设施。

二十、环保基建科每月根据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优奖劣罚。考核标准如下:

(一)没有明确分管干部或兼职噪声监测员的,对责任单位、部门科(区)长、队长分别扣绩效2分,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二)噪声超标区域的作业人员不佩戴个人防噪用品的,每次对单位罚款300元。

(三)单位不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或没有设置噪声警示标识和说明的,每次(处)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1分,对分管副职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四)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的,一次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2分,对分管副职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

(五)没有建立完整档案或分管领导没签字的,一次对分管副职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六)破坏、擅自拆除降噪设施或仪器的,对单位正职和分管领导分别罚款300元,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七)由于管理原因给矿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按矿责任追究办法从重从严处理。

(八)矿每季度对管理优秀单位进行奖励。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基建科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第8篇

1辽宁省葫芦岛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汇总、分析

1.1 申报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可以使安监部门合理地分配行政资源,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的放矢, 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准确地履行职业卫生法定义务,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工程技术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购买、发放、佩带和使用)、制定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日常检测、监测、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告知、警示告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等提供基础数据。

1.2 申报汇总

截止2007年9月底,全市共有554家用人单位(含102家用人单位内部分厂)进行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其中有72家用人单位申报中声明不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4家用人单位(含102家用人单位内部分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全市职业病危害种类主要集中在粉尘类、物理因素类和化学物类,还有一小部分电离辐射类,共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点2487个。粉尘作业点共计911个,主要有煤尘、矽尘、电焊尘、水泥尘和其它粉尘,还有少部分石墨尘、石棉尘、铸尘、滑石尘、炭黑尘等;物理因素类作业点共计917个,主要是高温和噪声,还有少部分局部振动;化学物类作业点有636个,具体危害物质种类繁多,达80余种,尚不包括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没有完全明确的部分化学物质,在54种高毒物品列表中,本市存在高毒物品28种; 电离辐射作业点共计23个,主要为X射线,个别用人单位存在α射线、 β射线和γ射线。全市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总数为95350人,其中接触有害作业总人数为28312人。

1.3 申报分析

从总体情况分析来看,一是在各行业中均有不同数量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活动; 二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可达百余种),尤其是化学物质类危害因素情况比较复杂,对小部分化学因素很难做到准确的识别、正确分析、合理防护; 三是接触有害作业总人数较多,约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的30%,约占生产工人总数的50%。这种三多一复杂(行业分布多、有害因素种类多、接害作业人数多、危害因素情况复杂)的职业病危害总体分布形势,给申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从监管分布来看,各县(市)、区负责监管的用人单位主要是非煤矿山,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单一, 以粉尘、噪声为主,其它行业的用人单位相对较少,除存在粉尘、噪声危害因素外,还有少量的较明确的化学类危害因素。市安监局负责监管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多,行业分布广,部分危害因素较复杂,识别较困难。虽然有害作业用人单位仅占全市的29.46%,但从职工总数、作业点数、接害作业人数所占的比例均在50%以上。

从行业分布来看,粉尘、噪声危害因素主要分布在非煤矿山、建材行业; 电离辐射类危害因素主要存在于石油、冶金、机械加工行业;化学类危害因素及高温主要存在于化工、石油、冶金、有色金属、制药行业,在其它行业也有少量的分布。

2 申报工作突出问题及改进措施

2.1申报不彻底,有的甚至没有申报

虽然申报前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但部分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对申报工作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深入领会国家安监总局文件精神,没有依法履行申报义务,不申报或申报不彻底。针对这些用人单位,各级安监部门需在本阶段申报结束后,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指导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敦促其履行申报义务,对拒不履行申报义务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2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有效识别

在已经申报的用人单位中,部分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准确,在声明没有职业病危害的72家用人单位中,也存在没有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有效识别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匮乏,不能对本单位危害因素有效识别,这种原因多存在于制药、化工、石油、冶金行业。对不能有效识别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安监部门首先要督促其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其次将组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再次深入作业现场,帮助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对识别确有一定难度的工艺过程,建议用人单位到相关专业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完成。

2.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够

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长期缺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时间不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是再所难免的。一部分中、小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存在模糊的认识,其中一部分单位甚至对职业卫生处于无意识状态。针对这些情况安监部门在开展大规模宣传教育培训的同时,尚需加强日常监管与服务。

2.4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力量不足、投入缺失

虽然随各县(市)、区职业卫生职能的划转结束,部分人员也由卫生部门调入安监部门,但这部分人员中仅有一小部分曾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因此,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专业化程度上,都不能满足目前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加之设备等投入的缺失,更加大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难度。在这次各辖区申报工作中就已经体现出来: 一是专业能力有限,审核工作困难重重; 二是人员少,对大部分申报用人单位的核实工作难以及时有效的进行; 三是缺少相应的仪器设备,在核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没有相应的技术保证。随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卫生人才、装备的投入。

2.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短缺

由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短缺,致使用人单位检测和评价的义务得不到及时的履行,使一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识别陷于困境,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取得鉴定结论,执法受阻。为改变这种局面,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发挥其职能作用,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申请资质认证。

摘要: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应尽快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主动和卫生部门协商解决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合理调配的问题。某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对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分级监管对象范围,落实责任,构建并逐步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通过分析全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汇总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如对职业病工作不重视、监测体系没有建立、宣传培训不够、监管力量不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短缺等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职业病危害申报

参考文献

[1]刘铁民.加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探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5):9~12

[2]马维翔.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4):105~108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为何修改 第9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3月1日开始实施,就《条例》的有关立法背景情况,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的有关负责人(文中简称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本刊提问。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有关负责人: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近颁布实施的《条例》是对1999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重点围绕目前娱乐场所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补充、修改了有关法律制度和措施。

归纳起来,近年来娱乐场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聚众吸食、贩卖新型毒品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娱乐场所引诱、教唆他人吸食、贩卖k粉、摇头丸等:一些经营者或管理人员容留、放任吸贩毒行为,导致这个问题日益突出:二是,一些娱乐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再加上由于利益驱动,一些经营者经常超额接纳消费者:还有些经营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致使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三是,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周边群众反映强烈。此外,一些娱乐场所内还存在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解决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部在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于2004年8月报请国务院审批。

中国新闻周刊:作为一项影响较为广泛的法律,《条例》征求了哪些方面的意见?

有关负责人:考虑到这个条例不仅涉及到娱乐行业业主的利益,还涉及广大消费者和娱乐场所周边居住群众等方面的利益,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我办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首先,我们征求了33个中央单位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其次,我们会同公安部、文化部分别在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执法人员、娱乐场所业主和基层群众的意见。

再次,我们还多次邀请北大、清华、人大、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法学专家就送审稿有关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论证。同时我们还特别听取了北京滚石迪厅、天元俱乐部、巴那那迪厅、麦乐迪歌厅、华威大厦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业主代表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了部分娱乐场所的经营情况。

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同公安部、文化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在认真分析、研究和采纳了各方面所提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第10篇

CGYC/AG-B-29 为加强对工作场所职工卫生危害场所的管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我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区进行划分,针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存在三氯氧磷、三氯化磷、偏二甲肼、N-甲基苯胺、MDI、HDI、甲苯、苯酚、甲酸中毒及苯酚、MDI粉尘危害因素,主要场所分布如下:

(1)三氯氧磷、三氯化磷、偏二甲肼、N-甲基苯胺、MDI、HDI、甲苯、苯酚、甲酸有毒有害场所分布地点:

1)二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甲苯、N-甲苯胺、三氯氧磷、甲酸、噪声

2)三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甲苯、噪声

3)四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三氯化磷、苯酚、4)烘干房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粉尘、噪声

二、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

1、按照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为:偏二甲肼≤0.5㎎/m3、N-甲基苯胺≤0.04mg/m3、甲苯≤500mg/m3、三氯氧磷≤0.3mg/m3、三氯化磷≤1mg/m3、甲酸≤10mg/m3、MDI≤0.055mg/m32、按照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规定,车间噪声≤85dB;粉尘≤8 mg/m

三、检测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由安保科负责,联系姜堰市疾控中心每年对以上各部位进行监测(车间空气、车间噪声、车间粉尘),并对报告书进行存档留册。如监测后车间设备另有变动的,必须重新监测。

2、设备科负责对由公司所有防静电接地电阻每月进行一次检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3

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防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0Ω。

3、每半年由气象部门对公司所有避雷、防雷进行监测,应符合相关的要求。(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四、管理

各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各自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安保科负责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职业危害的统筹管理和职业病的后续管理工作。

检测人员发现有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五、相关记录

1.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2.工作场所空气监测报告(车间空气、粉尘、噪声)

3.防雷监测报告

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台帐AG-C-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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