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同业务技能

2024-05-25

律师合同业务技能(精选6篇)

律师合同业务技能 第1篇

引言: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题目,每个律师根据自己执业的经历、经验、理解,有不同的感受,所以在今天这个交流的场合,更多的是说说我个人的感受。我曾经在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班上和他们也做过交流,今天我就按照跟他们交流的一些体会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本课程主要内容: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三)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四)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五)合同的谈判及基本技能

(六)合同诉讼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一)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

1.律师合同业务的状况

(1)合同业务形态变化。以合同诉讼业务为主转变为非诉讼合同业务为主。当今社会财富是由合同组成的。每一个交易都是一个合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使得合同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律师介入从最早的大量处理合同纠纷,到更多的通过担当公司法律顾问或专项业务的代理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审查、修改和起草合同,已经成为律师主要业态。

(2)律师合同业务大量增加。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个到类型模块。如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连锁加盟合同、酒店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

(3)对律师合同业务的专业化分工要求明显。律师合同业务是跟随交易要求确定的。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要求。房地产领域、金融领域、能源领域、知识产权贸易领域、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投资领域、建筑工程领域等等。

(4)对律师在合同领域业务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新的交易类型不断涌现、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颁布、当事人对合同风险的控制要求越来越高,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2.律师合同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审查与修改

对已有合同文本提出审查意或修改意见。不同的律师审查修改合同会存在质量上的差异,取决于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对交易的理解深度、对法律的熟练程度、对问题的敏感度以及敬业精神。关于当事人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性,不应是律师审查和修改合同出现差异的原因。

(2)合同的起草

这是要求更高和难度更大些的合同业务:属于原创性工作,要求准确表达交易内容,预判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防范交易风险。但这也同样给了起草人这样的机会。

看懂合同与起草合同作为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别是不确切的。

(3)合同的谈判

合同谈判是一个非常需要技巧、智慧、敏感度和应变能力的业务。是典型的合同业务。

需要磨合、说服、形成文字,要求有非常强的理解能力和综合能力。

法律条款与商业条款的问题,律师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问题之间的关联度。

(4)合同诉讼

也是合同业务,是合同业务与诉讼的交叉,但仍然非常重要。知道问题出在哪里,进而完善合同。

(二)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

1.合同的基本功能是表达交易

合同既可以是交易本身,又是表达交易的载体。是对交易的表述,记录交易的载体。

2.合同是当事人的意志体现

合同是委托人之间的,不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要体现委托人的意志而不是律师意志,就像一篇命题作文。

当你的意见与委托人发生冲突时,可以提示风险,但不要越俎代庖,不要替当事人做主,否则发生责任后秧及律师:不成交、成交后出现风险。越权还容易导致谈判失败:有时委托人不一定全部告知交易背景,一旦把律师自身的意见写入合同,提交对方后就很难更改和撤回。

处理好两个关系:商业条款和法律条款

3.律师应在处理合同业务时尽量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促成交易

(1)审查、修改、起草合同注意促成交易,维护诚信,不要设圈套或陷阱。市场经济最需要交易,更需要信用维护交易。

①自身与当事人有合同在身,应先维护自身信用

②可能破坏当事人交易(当相对方感到违约成本比履行合同更小时,可能选择违约)

③可能陷入合同诈骗境地

④防范风险(坏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⑤做好合同合规性判断(合同的成立及合法有效性是律师合同业务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2)促成交易

①交易效率:解释法律后果

②律师作用:当事人赢的同时,律师也赢,实现三赢。

4.最好的合同判断

对于律师来说,审查、修改、起草的合同没有最好的标准,只有是否最适合当事人的交易。

有客观标准:内容完备、合法。但更多的是要结合当事人的需求从完成具体交易目标来定义所谓的“好”。

能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现委托人目的的合同是较好的合同。律师不是法官(约定明确内容公平),也不是立法者(合法有效),更不是政府(维护交易秩序要求基本公平)而是受人之托提供法律服务的:

(1)经过律师审查或起草的合同充分表达了委托人的交易意图,具体条款对于防范交易风险是完备的;

(2)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

(3)利益基本平衡具有履行性(双赢。如房屋租赁租金很高,但难以承受,必然导致无法履约)。

5.合同业务的质量追求

合同谈判以及审查、修改、起草合同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

(1)有规范和规律可循

(2)更多的是个案处理

①交易对象(文化不高的,害怕内容多了有陷阱和风险;信任度很高的不需要太复杂的条款怕产生误会;国外的希望细致些以免争议);

②交易内容(不同领域有不同特点);

③交易双方所处位置(股权卖方、股权卖方,承租方和出租方)

④资源的稀缺程度

⑤机会紧迫程度。

等等需要把握拿捏得洽到好处。

(三)合同功能及质量控制

1.对于合同功能的理解

为交易服务——完整表达交易,使之具有可履行性。

(1)锁定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不能任意约定第三人(股东协议)。

(2)锁定交易内容(做什么交易);

(3)锁定交易方式;

(4)锁定问题的处理。

2.合同质量控制

(1)客观标准:

①清晰完整表达交易

②交易合法

③条款完备

(2)质量控制:

①完整表达了交易内容

②合法性方面的内在质量要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权责明确

③结构体系上的外在质量要求:结构清晰、逻辑严密、表达精准、版面美观

(3)一份完备的合同:

①合同名称;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

③合同签署的背景和目的;

④合同定义;

⑤合同标的及数量;

⑥合同价格及支付;

⑦履行期限及方式;

⑧双方权利义务;

⑨陈述与保证(股权转让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股权权利状况是否质押);

⑩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争议解决的方法及管辖;

文字效力;

法律适用;

合同生效;

签署当事人、授权代表、签署时间、地点。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一)合同审查前应知内容

1.合同的组成部分及特点

(1)合同首部:合同名称、当事人身份、合同描述(合同目的)

(2)合同正文

(3)合同尾部(签署栏)

(4)合同附件(注意与补充合同不一样)

2.合同的倾向性与审查要点

(1)倾向性。注意示范文本的审查。

(2)审查要点:

①准确性:表达交易目的和内容

②合法性: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租房赌博)

③履行性:有价格条款没有支付条款,有交易的标的,没有交付地点和时间,要求按照标准履行,却没有标准规定等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二)合同审查要领

1.合同审查中应注意问题

(1)审查的独立性

合法性是我们的底线,不以当事人是否高兴或能否成交作为标准。(财务公司签署延续担保的协议)

(2)注意交易的紧迫性

(3)与条文重点被淹没的情形

(4)事先沟通与过程中随时沟通

明确交易背景和交易内容(股权交易还是资产交易,提供名录做广告,银行不良资产剥离问题,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5)交易的倾向性与适度(不过度)审查的原则:审查与起草不同,一般具有一定的基础,不宜过度修改。

(6)商业条款、技术条款及法律条款:不能绝然分开,发现问题一定提出。违约责任条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7)条款的一致性、对应性和完备性。

2.合同审查的方法

(1)假设自己就是要履行合同的一方,看看顺着合同的指引能否走完履约全程。

(2)预览合同全文,会发现结构问题

(3)逐字逐句逐条通读,会发现逻辑、文字等表达问题。(见审查范本)

(4)核对相应法律法规(例关于商品房买卖超面积问题,关于竣工验收的交付问题,关于开业与竣工验收的问题)

(三)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

1.注意交易主体审查

(1)民事主体资格

(2)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3)经营资格的合法性

(4)许可经营的合法性

2.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3.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交易条款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包括定金、滞纳金、违约金、押金、预付款、订金、罚款

4.违约责任条款(略)

5.管辖条款:地方保护和成本(天津供货合同)

6.法律适用条款(涉外)

7.生效条款

8.交易结构与法律风险的控制

(四)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主体资格、证照的合法、信用状况、签章的真伪。

(五)合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1.审查意见的提出:

(1)声明:出具审查意见的事范围

(2)明确审查范围:商业条款、技术条款等

(3)审查意见的内容

2.提交形式:

(1)单独提出意见书

(2)在原文中留下修改痕迹,从而表达修改意见

(3)留下一个新的版本

签字版用扫描格式提交

3.审查签字问题

已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参照修改意见调整后签署。

三、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略)

四、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一)合同起草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内容,忠实并清晰反映交易要求,不设陷阱。

2.内容合法有效

3.具有可履行性

4.设想对方可能发生违约行为来起草和完善合同

(二)合同起草之要求

1.结构体系清晰

(1)合同标题明确

(2)序号编排有序

2.版式编排得当

(1)字体一致

(2)标题和正文字号协调一致

(3)行间距和字距一致

3.反映交易要求,条款完备

(三)合同起草应注意的问题

1.完整反映双方的交易要求

律师本人有想法提出,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加入。光反映一方要求也不合适。

2.准确记录并反映协商成果

起草合同往往要反映当事人经过多轮磋商的结果,及时体现在文本上。

3.充分利用起草优势,提交的文本应尽量周到保护委托人

(1)提交一方的优势是可以装任何东西,考验对方的发现能力

(2)提交一方的劣势就是提交的东西一旦有错,必将造成全盘被动。

4.切忌避免逻辑和文字错误,力图精炼,但为表达清晰,不惜重复用词。

5.积累模块的重要性

五、合同的谈判及基本技能

(一)理念:促成交易。

(二)谈判技能

1.熟悉交易,明确委托人想要达到的要求及底线。

2.熟悉法律:权衡是否违法,权衡利益。

3.掌握起草主动权。

4.抓住谈判细节,及时体现到合同文字。

5.提出倍数的要求,最后退让。有时退让是心理作用。

7.做好保密工作

六、合同诉讼

合同诉讼中调解与和解:

和解:及时结清

调解:不能及时结清,但可以约定更严格责任。

律师合同业务技能 第2篇

公司业务基本技能(非诉业务)----张晓森讲座(上)

宝丫头整理并加入个人理解

一.律师选择什么样的专业方向?

可以结合学术背景,但是由于知识更替个人兴趣性格原因,我们会有不同的选择.本次老师主要阐述非诉公司律师的相关知识结构和经验

作为非诉律师:

要安于寂寞,与诉讼律师不同,非诉律师出名机会不多,不受媒体追捧.公司法律业务的水很深,要求律师的素质很强.二.公司的要素和相关情况

公司的类型:公司法项下的公司;外商投资法项下公司;合伙企业法;事业单位挂靠的公司;企业法项下的军工企业(有限合伙类的公司,作私募时常用.允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进入企业)

公司的要素分为:静态和动态

静态要素: 工商登记上的事项;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特点:相对稳定,变化需要程序

例如: 在变更静态要素时,先考虑工商登记要变------需要董事会决议-----需要开董事会---开会就要提前通知或公告(由一个点推开来,前后推进,切勿一叶障目)

动态要素: 现金流+净资产+盈利能力+会计报表+关联关系+债务+核心竞争力

动态要素,虽然看似与律师业务相关不大,但是特别重要,是很多业务的基础.例如:并购一定会看现金流和会计报表,研究核心竞争力

具体要素包括:

1.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考察人数和什么人;律师见到的当事人是否是公司里有决策权的股东)

2.盈利模式(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是IPO和发债的重点考虑条件

3.净资产---要深入考察,动态来看(小心大宗负债)

4.管理层----上市时考察;并购时考察(公司章程中常有金降落伞计划即高管人事安排保障情况)

5.职工:IPO(首发债券);M&A(并购);改制;主辅分离时常常遇到职工持股妨碍IPO;并购改制时裁员问题

6.公司治理结构

三. 公司业务的左邻右舍

投行;会计;评估

既要合作又要斗争,如果会计都按会计规则处理完美,则意味着他们把问题抛给了律师,所以大家要互相妥协,莫一边倒。

四.公司业务的问题提示

尽职调查:穷尽前面6要素

方案论证:各家在讨价还价避免风险+一定要妥协+利用降低企业工作量来降低律师自身工作量

公司内部运行规律:产业投资人(长期投资+10%利润);战略投资人(取得关联交易);财务投资人(考虑退出渠道和回报率)

针对不同的投资人,调整投票权和控制权。

针对创新企业的三位一体,如果我们要保护财务投资人的利益,就要考虑给创新企业的核心人物上保险(含人身意外险等,受益人为此创新企业)

五. 法律服务建议书(在哪里找到潜在客户?傍大款,走大道;寻找企业有一定规模,右资本运作的欲望)

1.法律服务建议书是敲门砖。(在招徕业务的时候不要给回扣等;也忌讳不懂装懂,露馅)

2.内容:股权结构(切中要害,考虑自己代理这方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企业项目理

3.团队人数适宜,结构合理,否则给客户的印象不好

4.与客户,亦商亦友,游离之间。巧妙运用

5.服务内容:谈解决方案,要欲说还休。不能全盘托出。

6.报价是最关键的。成熟律师的标志之一。报价的数额;支付方式;时间。关键是在什么

节点之前拿到多少钱,就像听书的,关键时刻不给钱不讲。收费的依据:投入时间人力,风险,难度,对方能够因此获得收益的高低

律师执业技能研究 第3篇

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扎实的法学功底是一个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技能, 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其他技能的基础, 没有法学理论功底的支撑, 其他的技能终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谓扎实的法学功底, 即是律师需要有系统的、全面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 深知法理, 对于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转、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有深入的了解, 不仅要知其然, 还要知其所以然。一个律师只有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才能拥有真正的法律信仰, 才能具有法律人的逻辑思维能力, 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规定, 了解法律的动态, 知道法律的走向, 才能在办案的过程中, 更好的运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利。

二、选择性的自我学习和提升

律师是一个终身都需要学习的职业, 因为律师所接触的事物可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而且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 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会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 而面对新的问题, 只能不断的学习和提升自己。当然这里所说的律师的自我学习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漫无目的的、毫无章法的学习, 律师的学习需要有选择性和针对性。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 人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海量的知识和信息, 但是这些信息和知识并不是都是可供利用的, 当然这里指的是可供办案所用, 因此, 这就需要律师能够有选择和识别知识的能力, 能够识别和有选择性的学习那些能够对办案有用, 可以提升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的知识。由于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业的竞争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决定了律师必须是一专多能的人才, 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和差异化竞争, 使得那些万金油式的律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再厉害的律师也是人, 其所具有的时间、精力、智力和天分也是有限的, 因此, 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样样精通。“只有专注, 才能专业”律师要想作出一定的成绩, 就必须专注于某一领域, 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 对这一领域有独到和深刻的研究, 那么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独占鳌头。

当然, 与法学家不同, 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研究, 其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应用, 因此, 律师不能够做“两耳不闻窗外事, 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书呆子, 其对某一领域的研究不能够仅仅停留在笔头上, 而必须要落到实处, 能够运用到实践中, 这就需要有独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

三、沟通交往得心应手

良好的沟通交往能力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有的执业技能之一。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需要与各种人打交道, 包括当事人、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的人, 这些人各有各的身份地位, 各有各的生活圈子, 因此只有具备的良好的沟通交往的能力, 才能够处理好这其中的各种复杂的关系。良好的沟通交往能力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是沟通交往要有针对性, 其二是沟通交往中要会随机应变, 其三是沟通交往中要注意细节。现在社会中人们相互建立社会关系都有其各自目的, 律师更是如此, 律师在与人交往时要有针对性, 要了解交往对象的身份、性格特征以及交往的目的, 对不同身份、不同性格、不同目的的人采取不同的沟通交往方式。比如, 当面对当事人的咨询时首先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取得咨询者的信任, 将其变成自己的客户, 而再针对这一目标再调整自己的沟通方式。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 尴尬局面, 这就需要律师具有随机应变的能力, 面对问题, 要冷静沉着, 要能够巧妙的化解难堪境遇, 创造良好和谐的交往环境。“细节决定成败”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要需要注意细节, 比如要注意自己的衣着打扮, 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说话不要含糊不清, 不要拙劣的卖弄知识等等。

四、语言文字的表达功底

对于律师而言, 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十分重要, 精彩的语言文字可以充分的展示律师的能力和风采, 让当事人和法官印象深刻, 也有助于案件的办理。这里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包括了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两者都是作为律师不可或缺的执业技能。律师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要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 要能够很好的驾驭语言和运用语言, 能够抓住时机, 雄辩到底。律师在语言表达时要注意逻辑缜密、用词准确, 吐字清楚, 语调悦耳, 只有这样才能震撼和感染听众, 增强自己语言的说服力。律师要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 在我国, 律师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在法庭上高谈阔论、雄词激辩, 律师表达自己的观点更多的是靠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文字表达, 因此深厚的文字功底对于律师而言是不能缺少的技能。这就要求律师能够恰当准确的运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思想, 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用词准确, 切记含糊不清、逻辑混乱、啰啰嗦嗦。

五、能够准确抓住重点

作为律师, 需要有能够准确抓住重点的技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常常会接触大量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但是这些信息之中真正对于案件的办理有实质性作用的有限, 因此, 需要律师有抓住重点的能力。比如, 在法律咨询之时, 由于当事人素质的差别, 其表达能力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一些当事人在咨询之时, 常常长篇累牍的表达自己所遇到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 就需要律师能够在这浩瀚的信息中发现那些真正对于案件的办理有用的信息。当然, 抓住重点这并不是说要让律师从头到尾的听完当事人的整个陈述过程后再从中找出有用的信息, 聪明的律师往往懂得主动询问, 将被动的“听”转变为主动的“问”, 反客为主。这样不仅有利于律师更好的得到有效的案件信息, 还可以节约双方的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又比如, 在法庭辩论之时, 律师不管是在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还是在反驳对方观点的时候都需要能够准确的抓住重点, 否则, 即便是滔滔不绝, 也不能达到应有的辩论效果, 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六、能够很好的甄别和适应环境

人都是生存在一定的环境之中的, 环境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律师而言, 影响其执业的环境包括了: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民主环境、法制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等等。在目前的中国, 律师的执业环境不是很理想, 为此曾有律师自嘲“在夹缝中生存”。而面对这样的环境, 就需要律师具有良好的甄别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缺乏对环境发展的一种前瞻性, 为了开拓案源, 增加收入而不择手段, 甚至不惜知法犯法。律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要相信法治社会的春天终将到来。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遵纪守法, 这里的纪和法包括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纪律政策, 也包括的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各项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制度等。与此同时, 律师还应该对于律师行业有敏锐的洞察力, 要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律师业务的分工将会不断细化, 律师的业务的重点讲从以诉讼业务为主向以非诉业务为主而转变, 从以刑事业务为主向以民事业务为主而转变。在这样的变化之中, 律师们要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己, 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 找准自己的位置, 合理的定位自己, 既不能落后守旧, 又不能好高骛远, 激进冒进。

七、适时恰当展现自己

目前, 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很大, 要想在人才济济的律师界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会适时恰当的展现自己的才华, 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和优势, 如果不能做到面面俱到, 样样精通, 则只有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才能在竞争中获得胜。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 各个律师有各个律师的优势, 有的思维敏捷, 有的文字表达能力强, 有的语言口才了得, 而这些长处则需要律师适时恰当的加以表现, 在客户面前要尽量将自己的闪光的一面展现出来吗, 隐藏自己的不足之处, 表现自己的最佳状态, 才能给客户留下好的影响, 让客户相信自己。

八、结语

综上所述, 一个优秀的律师, 需要具备众多的执业技能, 其包括了通过法学教育可以获得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在执业的过程中慢慢摸索和体会的社会经验, 具体而言, 这些技能包括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选择性的学习能力;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准确抓住重点的能力;甄别和适应环境的能力;适时恰当展现自己的能力。这些能力都是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技能。

摘要:作为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行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律师这一职业在我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成为近年来热门的职业选择之一。律师是一个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职业,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律师, 需要具备众多的技能, 其中既包括了知识方面的技能, 又包括经验方面的技能。那么具体究竟需要哪些执业技能呢?笔者试以自己的理解, 对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律师,执业技能,研究

参考文献

[1][美]斯蒂芬·H·克里格, 理查德·K·诺伊曼.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会谈、咨询、谈判和令人信服的事实分析[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3.

[2]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基本技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律师合同业务技能 第4篇

[关键词] 律师 遏制 刑讯逼供

有人把刑事诉讼比作拔河赛,站在一边的是公诉人,而站在另一边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懂法等诸多因素,因此很难在这场拔河赛中与控方抗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开展自己的业务,就能起到依法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控方抗衡并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但由于法律不完善和制度缺失,律师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往往难以发挥,亟需通过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来改善。

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业务对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业务概括地讲是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具体地讲,主要工作有: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书、律师函、执业证,与侦查机关沟通和交涉,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并经侦查机关批准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对侦查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律师可以帮助其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发现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可以提出控告。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概括地说是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或者罪轻方面的辩护。具体来讲,主要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有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提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意见,发现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向公诉机关提出控告。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律师的作用概括的说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作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具体来讲,是复制控方案件材料,了解掌握控方证据,会见被告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

从以上律师的作用和业务内容来看,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其供述和辩解是律师最基本的工作之一。而要真正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那就要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以正确掌握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律师难以发挥遏制刑讯逼供作用的情形及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业务作用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往往难以发挥或者难以正常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由侦查机关出具《批准律师会见通知书》。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机关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五日以内安排会见。但是侦查机关并非都能做到这一点。当律师将委托书、律师函、会见函、律师执业证递到侦查机关时,有些侦查机关往往婉言拒绝接收,其理由往往五花八门:说办案人员出差不在家、领导开会外出没有审批、办公室内勤请假没有上班、盖不上公章等等。他们拒绝接收律师手续的目的是为了规避48小时以内或者五日以内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为逃避律师监督进行刑讯逼供争取时间。有的侦查机关虽然也接收律师的手续,但却不向律师签发任何接收手续的凭证,事后以没有收到手续为由不予安排会见。有的律师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有关机关、领导反映情况,领导往往会说:“我们办案太难了,压力太大了,希望你们能够谅解’’,还有的侦查机关的领导干脆对律师说:“这个案件具有政治性,你们还是不见为好”,使律师处于非常尴尬的地步。如果办案的是本地律师,则律师往往碍于情面或者怕得罪侦查机关而敢怒不敢言。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已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症。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就委托律师或者通过其近亲属为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直到侦查终结律师都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最容易发生,而律师会见难使律师的监督制约和遏制作用难以发挥。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难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但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如果律师的问话与案件无关时,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可以制止。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大都派员在场,但在会见时,当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是否被刑讯逼供时,往往会立即被侦查人员以“问话与本案无关”为由予以制止,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说出被刑讯逼供的事实,会立即遭到侦查机关在场人员的怒斥,犯罪嫌疑人往往害怕以后再挨打便欲言又止或者敢怒不敢言。

(三)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已向律师痛陈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而律师向侦查机关指出时,侦查机关往往矢口否认。

(四)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有关部门不予接受或者不予落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理阶段,当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刑讯逼供时,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往往会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我们无法落实”。

(五)律师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记包括刑讯逼供内容的笔录作证据提交时往往面临被刑事追究的巨大风险。

律师调取证据难是刑事诉讼中的又一大顽症。按照我国刑法的306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证罪。刑法的这一条规定被人认为是专对律师的“杀手锏”。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些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大喊冤枉,痛陈自己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向律师说明其供述不真实。可是当律师将这些会见笔录作为证据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时,往往面临巨大的风险即面临伪证罪的嫌疑。例如:在一宗企业行贿受贿案中,辩护律师找到证人也是起诉书认定的行贿人李某进行调查,李某对律师说:“我给被告的2万元钱,是被告买房借我的钱,我也没有请求被告办任何事情,不属于行贿,可是侦查机关几天几夜不让我睡觉,逼我说我是行贿”。在本案开庭前,律师将李某的笔录拿到法院作为辩护证据,侦查机关知道后,马上传唤了李某并对李某说:“我们不追究你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就是看你与我们配合的很好,现在你对律师说我们刑讯逼供而且你又翻供,那你就住看守所吧”,李某无奈只好说:“律师所写的笔录是律师引诱我说的,我给律师说的不是实话,原来说的是实话” 于是,侦查机关便准备追究律师的伪证罪刑事责任。律师慑于侦查机关的压力,赶紧撤回了笔录并辞去了辩护委托,此事才不了了之了。律师总算化险为夷了。

(六)律师提交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往往不被采纳

在许多刑事诉讼中,律师都能获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但办案机关往往不予理睬。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在侦查机关被打的遍体鳞伤,伤愈时皮肤结痂,被告人在接受律师会见时,将结痂交给律师转交法院,但是法院认为无法认定结痂来自被告身上,也无法认定是被告被刑讯逼供后的结果。

三、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发挥律师遏制刑讯逼供中的作用

鉴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遏制刑讯逼供有种种障碍,我认为,要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应当从加强立法和加强制度建设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要制定和完善一套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可操作性保障措施,规定律师在向侦查机关提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手续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交送达律师事务所的回证,侦查机关应当在回证上书写收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或由其工作人员签名。如果侦查机关在48小时或者五日以内不安排律师会见,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就可以此为证据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修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公安部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

我认为,应当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或者明确规定侦查人员派员在场时,只要律师没有诱导犯罪嫌疑人作伪证的语言,侦查人员不得制止,相对合理地扩大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所享有的权利和询问的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人刑讯逼供是与案件有关的重大问题,应当允许律师会见时发问,允许犯罪嫌疑人告发。

(三)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改变传统的证据采信观念

传统的证据采信理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一次供述或有罪供述是真实的,是可以采信的,而后来的无罪供述是不可采信的。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数份相互矛盾供述的,应当优先采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刑讯逼供情况下做出的供述。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某一笔录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如其它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办案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将此次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在侦查阶段要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制度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和讯问时聘用律师在场的权利。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侦查机关讯问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可请政府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在场,自觉接受监督。

(五)坚持和完善审讯全程录像制度

审讯录像已逐渐被各级犯罪案件侦查机关所采用。审讯录像是对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审讯过程的记录,他可以直观的显现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过程和侦查机关的活动,并可以作为是否采取了刑讯逼供的证据。因此这项制度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大作用。但据我了解,该制度还没有被广泛和经常采用并形成制度。侦查机关办案时的随意性还是比较大,不想录就不录的情况经常出现。有些侦查机关为节约人力、物力和办公办案经费,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从来不录像,还有些侦查机关将审讯犯罪嫌疑人录像当做形式。刑讯逼供时绕过录像环节,刑讯逼供时不录像、录像时不刑讯逼供。这样从录像和刑讯逼供笔录上就不能看到实际上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形,而事实是刑讯逼供却已经在一个隐蔽的场所进行完毕。审讯录像应当与讯问笔录同步进行。录像的时间和刑讯笔录记载形成的时间应当高度一致。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审讯时不录相,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促使侦查机关进行审讯录像。

(六)删除或修改刑法306条关于辩护人伪证罪的规定

我们不但要规定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论不受追究,而且还要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笔录和言论也不受追究。从目前来看,立即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可能还不够现实,侦查机关也难以立即接受。所以我认为,即使目前的情况不允许我们立即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但应当修改辩护人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将该罪由行为犯改成结果犯:即只有在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致使案件改变定性或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才构成本罪。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律师目前不愿办理刑事案件的窘迫状况,真正使律师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七)建立律师会见权监督制度

我认为,对于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受理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控告的部门应该是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受理律师在此阶段的控告作为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之一。目前的情况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却往往无处控告,即使向侦查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控告,这些部门或者不受理或者放任不查处。甚至还要袒护侦查人员或还反过来做律师的思想工作,要求律师顾全大局,体谅办案机关的难处。这些做法都违背了法制的严肃性、权威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接到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控告后,应当责令侦查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如果侦查机关仍不接受,则向公安机关提出处分侦查办案人员的司法建议。建立律师会见权监督制度,有利于解决律师会见难,进而达到律师通过刑事诉讼遏制刑讯逼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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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同业务技能 第5篇

甲方:

乙方:

第一章双方信息和资格

第一条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长沙江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长沙市劳动西路395号梓园大厦403室

邮编: 410000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经营者姓名: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及邮编: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第二条准入资格

(一)乙方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资格。

(二)乙方须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三)乙方须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地址照片两张,室内室外各一张。

第二章代理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双方法律权限/ 6/ 6

(一)甲方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乙方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且提供给甲方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为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湘行一卡通业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五条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为:,但甲方保留在此区发展新客户的权利。

第三章代理内容

第六条代理业务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湘行一卡通系列产品。

第七条结算方式

(一)。根据甲方公司现行规定,货物结算以现结为标准。

(二)。乙方在不影响货物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无条件受理乙方的退货。

第八条产品价格

(一)产品价格分为产品进货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

(二)产品进货价格为甲方提供给乙方湘行一卡通系列产品的供货价,产品销售价格为销售湘行一卡通系列产品的最终零售价。

(三)甲方所规定的产品进货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产品价格见附件。

(四)乙方可在授权的经营地域范围内自主选择下级渠道,但应严格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产品进货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进行销售。

(五)甲方将长沙市所有的邮政报刊厅销售渠道全部交由乙方。

第九条产品运输

(一)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二)运输及运费计算

甲方负责承担将产品发运到乙方的运费;如需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的,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书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三)货物缺陷

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收)货单上注明,如乙方没有注明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四)货物退换

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销售时,经甲方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证明,凭有关证明由甲方为乙方换货,换货一般一个月统一进行一次,具体日期另行约定。对于由于乙方保管不慎或保管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自身原因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换货。

第十条付款及结算

(一)甲乙双方货物结算为现结方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甲乙双方结算时,乙方自行负责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有关湘行一卡通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支持。

(三)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

(四)甲方指定专门渠道管理人员与乙方相关人员对接,协调双方有关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问题。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制裁和处罚。对乙方原因发生违反甲方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新闻曝光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处罚和索赔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业务和服务检查及管理。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所推出的各期促销措施及营销方案。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发展的下级渠道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全部合同协议备份至甲方归档,乙方对下级渠道享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及义务,对下级渠道发生的所有与湘行一卡通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乙方都负有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五)乙方应在协议期内定期与甲方财务核对各项往来帐。

(六)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七)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不定时制定的对经销商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乙方对上述规定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乙方在其与甲方的来往中获悉的一切消息,包括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得知的甲方的重大经营行动、正在洽谈中的经营项目、管理经验、经营方法和专有技术等,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如何,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且在协议期内及协议期满后10年内,不得将其向其他任何人、组织和公司透露。

第六章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和/或其分公司的同意。

第十五条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雅驰科技”(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甲方责成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2000至5000元不等的违约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接受甲方整改意见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一)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经营行为严重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

(二)本协议已约定构成违约的情形。

(三)除上述条款外,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经甲方通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之行为。

第十七条若乙方在合同期间违反甲方相关规定,销售或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业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和扣罚全部保证金。

第十八条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行为确认之日起至违约行为停止之日止,按日收取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的认可。

第八章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条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遇到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出具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方可免责。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和交货延误,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一方自身的原因致使己方受损或因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一方受损,协议另一方可免责。

第九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

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如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通知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1)当面递交;(2)传真;(3)特快专递;(4)挂号信;或(5)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至双方地址,于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合同、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为 壹 年,自 2012 年月日起至 2013 年月日止。如果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甲方:长沙江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代 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盖章:

律师合同业务技能 第6篇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三稿)

为对律师从事《合同法》项下的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回避执业风险,特提供本指引供业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3 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4 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 1

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对于委托人不利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

2.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3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

3.3 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

第4条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

4.1 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尤其要使委托人明确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问题,以便进行判断。

4.2 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5条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

5.1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

5.2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 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

5.3.1 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

5.3.2 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

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 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

第6条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

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3)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委托人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6.2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此类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4)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5)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无效。

6.3 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2)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3)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4)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5)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

(6)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

6.4 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1)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2)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3)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4)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5)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6)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7)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6.5 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1)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2)判断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第7条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7.1 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1)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2)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如果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

7.2 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1)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2)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的可能性是否齐全;

(3)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是否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

7.3 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

(1)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2)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

(3)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4)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7.4 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

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

(1)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

(2)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

(3)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

(4)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

(5)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6)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7.5 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

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

(1)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

(2)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

(3)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

第8条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

8.1 律师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

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

8.2 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

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

8.3 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

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8.4 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而造成损失。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8.5 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

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8.6 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

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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