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

2024-06-27

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精选13篇)

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 第1篇

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

县民政局领导:

本人邵国华,男,出生于1943年9月28日,现年67岁,家住六塘乡六塘村13组。年老多病,家境贫寒。由于身体残疾,不但不能为家庭挣得一定的务工收入,反而成为全家都拖累,心里承受着巨大的思想压力。1968年,我六塘大队建校做红砖时,当时我是红砖机的机手,在操作机器时,不幸将自己左手的2个手指头卷压进去,致使2个手指严重损坏导致残疾。如今,国家的经济实力日渐强大,党和政府对孤老病残人员也甚是关爱,惠及千家万户,故此,我请求民政局的领导给予关爱,根据具体情况,批准办理本人的残疾证并给予相关照顾。

此致 敬礼!

六塘乡六塘村十三组村民 邵国华

2009年8月20日

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 第2篇

湖南省人社厅养老处:

本人袁应龙,身份证号码为:***516,现年57岁,于2011年5月发生车祸,因有高血压,所以半边身体行动受限,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特向相关领导申请办理病退手续,望批准为盼!

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 第3篇

一、案件办理情况

汪某、屈某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11月8日由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1月29日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4000元。汪不服上诉, 市中院于2006年2月14日发回重审, 同年7月13日,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案件作不起诉决定并释放两人。汪随即在2006年9月委托他人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我们在审查材料时发现:一是汪某、屈某的委托手续不完善, 委托书中只有委托人签名, 没有代理人或受委托人律师的签名;二是受委托人的证件不齐全, 缺代理人的工作证明及代理律师的身份证明材料;三是求赔材料由他人代呈等等。仅凭这些材料, 无法证明求赔是否汪某、屈某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人的意愿以及求赔行为是否汪、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人行为。为此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 敦促汪、屈两人前来检察院核实身份和完善手续。汪一直以工作忙、没钱乘车为由拒绝前来, 而屈某却一直无法联系上。据此,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8月8日分别向汪、屈两人发出书面通知书, 并对该案作了缓查处理。但其后, 汪某每年都写信投诉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院对其请求国家赔偿一案久拖不决, 却又始终不肯配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院对其核实身份。直到2010年7月8日, 汪才会同其新委托的律师前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院提交了补充完整的请求赔偿材料, 要求重新启动其求赔案件的办理。屈某自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院向其发出通知书后至今都没有再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过国家赔偿, 也没有追诉其求赔主张。再次受理汪某的赔偿请求后,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启动了对该案的办理, 经确认后决定进入赔偿程序, 最后决定对汪某的逮捕羁押给予赔偿。该案由最初的受理到缓查最后进入确认和赔偿程序, 历经4年之久方才结案, 实在罕见。其主要原因竟然是赔偿请求人一直不肯露面、不肯配合办案所致。而在这4年内, 办案人员也无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因“赔偿请求人的过错”而终结该案的法律依据。令经办人更加担心的是, 该案的另一人屈某, 到目前仍然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案中发现的问题

(一) 国家赔偿的时效问题

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案中, 其一, 汪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案尚未进入确认程序之时, 便始终不肯配合经办部门进行资料和身份的核查达4年之久, 期间, 国家赔偿的时效条件尚未出现,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院也无法找到终结该案的依据, 只能干着急, 给办案人员很大的压力。新的《国家赔偿法》似乎仍然没有解决这个时效问题, 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之日起计算, 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那么如何界定赔偿请求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具体时间呢?假如赔偿请求人在时效内书面请求国家赔偿, 但不肯露面配合核查身份, 以致办案部门无法确认赔偿请求人的身份、意愿, 时效又怎样计算。其二, 该案另一赔偿请求人屈某到目前仍然没有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院作任何表示, 其索赔的时效仍属于有效期, 那么若干年后他再请求赔偿, 赔偿金额如何计算?时效问题如何解决, 仍值得我们深思。

(二) 赔偿金额的结算问题

原《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目前, 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 赔偿金额以作出赔偿决定之日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案中, 赔偿请求人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经办部门按照程序办案, 以致一拖就是4年却又无法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案, 造成赔偿金额大幅上升。尽管汪某请求以2006年度全国岗位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赔, 但执行过程中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按照2009年度全国岗位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赔, 使赔偿金额由原来的31037.86元上升为46534.53元, 升幅达49.93%。另外, 假如赔偿请求人因为知道全国岗位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年增长而有意地等到时效期届满之前才提出请求赔偿, 然后又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办案, 拖上几年后才让案子结案, 目的就是希望获得更多的金钱, 此等行为无异于侵蚀国家财产。

(三) 对赔偿请求人的身份确认问题

本案中, 汪某由解除羁押到亲自来本院请求赔偿, 跨时4年, 其样貌变化较大, 无法与原来案件材料的照片对上号, 连当年经办此案的公诉检察官都无法对其样貌作出辨认, 再加上其故意躲避身份核查, 实在令人怀疑。而作为检察机关国家赔偿部门, 无验证身份证真伪、掌纹、血型或DNA的专业技术和手段, 难以准确认定赔偿请求人就是案件当事人。本案中,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只能根据请求人对当时案件的陈述准确度、求赔的历程、身份证的基本防伪功能以及对其笔迹作简单的核对来推定赔偿请求人就是案件当事人而作出赔偿, 实在不严谨, 但也是无奈之举。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建议

(一) 解决国家赔偿时效问题的方法

如何确定新的《国家赔偿法》的“两年”时效的起始时间已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只有确认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之日”, 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新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确认”程序, 而且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时效在“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既然如此, 第一, 作为执法部门, 如果在诉讼程序终结之日, 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并记录在案, 那么就能明确“两年”时效的起始时间。其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拒不到场配合身份核查和资料核实的, 经办部门可作不予立案处理, 两年后仍未见人的,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撤销案件处理。

(二) 解决赔偿金额结算问题的方法

新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在执行“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起始日期, 目前的做法是以作出赔偿决定之日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 汪某拖了4年, 造成赔偿金额大幅上升, 便是钻了“时效”和“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起始日期的空子。为了避免国家财产的流失、避免赔偿请求人为获得更多的赔偿金而有意规避时效、或等到时效期届满之前才提出赔偿请求、又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办案, 拖上几年后才配合办案、结案的情况出现, 笔者认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公民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的当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比较合理。这样, 无论赔偿请求人何时提出赔偿请求、怎样钻空子, 都改变不了赔偿数额, 那么既可以补偿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时的劳动所得损失, 又可以堵塞赔偿请求人钻“时效”和“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起始日期的空子等漏洞。

(三) 对解决赔偿请求人身份确认问题方法

请求办理新建船舶证书的报告 第4篇

常宁地方海事处领导:

我叫,现年岁,系村民,一直从

事渡运工作。本人于年月建造的湘常宁

号船舶,因年久锈蚀,船底漏水,无法保障渡运安全,给过往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了确保安全,本人于

年月重新新建了船舶,敬请海事处领导对本人新建的新船舶,予以办理船舶证书。

特此报告,请批准。

报告申请人:

年月日

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 第5篇

尊敬的xx:

我们是xx区自来水公司职工,1999年单位领导根据当时政策集体研究确定:将单位征用剩余的土地出让给职工建房,并统一办理了国土证和私人建房的相关手续。当时相关领导也与房产局领导召开会议研究了此事,并确定在房屋建好后,每户向房产局交款400至600元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再另收其他费用。而事实上,房产局除了我们五户职工,其他的都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2年我们房屋建成后就开始向房产局申报办理房屋产权证,房产局收了办证费用600元(提供了证明材料),但一直没有给予办理。而2003年至2008年期间均有职工按当时政策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我们敢问政府必须是要关系户才能办理吗?同样的单位、同样的地、同样的房屋,为什么没有按同一标准对待?对此事就是一拖再拖。

时至今日,政府给我们的说法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会给我们按当时的政策解决问题。而在执行中却要我们上缴相差百倍的费用,并且原来只要有国土使用权证就可办理,现在却要缴纳七、八个项目,无奈我们只有上访至信访局。接访的领导要我们提供当时600元办理了房产证的依据,我们也及时的寻找提供了,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也查明了此事的真实性,证实了当时自来水公司的职工只需提供国土使用权证就可直接办理。再次到信访局的时候,接访的领导又要我们提供正式的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然后要我们找到相关领导。我们想说,政府的文件会给每个老百姓发放吗?会议纪要会让每个老百姓都拜读吗?档案室会让我们老百姓去翻阅吗?领导们有几个会耐心听取群众的心声呢?接访的领导,只会向上欺瞒主管领导讲事情已经答复好了,而对我们老百姓就讲是主管领导做的决定,他们也没的办法。这就是所谓的“为民办实事”吗?民调工作我们老百姓是那么的支持我们政府,要我们把什么事都关好门再说,对外一致都讲政府的好,现在工作一结束就把我们老百姓撇开。

在此,我们恳求区委、政府能够给予我们一个合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答复,减轻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费用及项目。请区委、政府能够公正的处理我们的诉求。跪谢!

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 第6篇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李琰,男性,1977年4月出生,系涟源市七星街镇湘波村井滩组人。现有家庭人口5个人(本人,妻子,女儿和父母)。

现因家庭住房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所建的四房一堂屋的土木结构建筑,历经四十年风雨侵蚀,已经破败不堪,残垣断壁,险象环生,无法居住。本人准备今年在原宅基地上进行老屋翻修,拟建面积为:正房地面积150平米、杂房地面积30平米合计180平米的新居(阶基水沟未计在内)。

基于此,特向上级领导报告前来,请求批准老屋翻修及办理新房房产证为祷!

此呈:

湘波村村支两委

七星街镇国土所

涟源市国土局

报告人:李琰

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 第7篇

办理失地农民证的情况报告

县人民政府、欣山镇人民政府:

我们是欣山镇东门社区东门组、兰屋组的部分村民(原大集体时间东门村第一和第二生产队)。受历史变故原因,从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初,县人民政府为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先后多次将我们两个生产队的农田征用,用于建粮管所、碾米厂、百货公司、龙泉湖、游泳池等市政工程建设,征收后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个村民每年480斤粮食补贴指标,让我们失地农民有了最低的生活保障。这些惠民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关爱我们农村百姓。

80年代中期,国家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政府全面开放了粮食市场,县政府不再给我们这些失地农民粮食补贴指标,也没有给予其他任何补偿,当地农民只能依靠极少的2分耕地勉强维持生计。

随着向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逐步推进,去年11月、今年4月又征用龙泉湖坎下耕地,用于建环城公路和停车场。感谢政府出台了好的政策,给征用失地农民办理失地证,可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前几年,水背等其他各村,无论农业户口还是“农转非”户口,均可办理失地证,唯独今年征用龙泉湖坎下耕地时仅限农业户口和征地“农转非”户口方可办理失地证,其他“农转非”户口不能办理。我们两个组的村民自问是支持和拥护县城建设发展的各项措施,也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农民能过上更好的日子,但不公平的“待遇”使我们感到成为了“二等公民”。我们两个组170多人,农业户口和征地“农转非”的只有30多人,其余140多人在2004年12月换户口本时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欣山镇派出所把原农村户口换成“农转非”户口。在此项“惠民”政策下,140多人连最基本维持生计的农田都失去了,这完全违背了我们“发展为先、生态为重、创新为魂、民生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科学发展观也是相违背的。

为解决我们140多人的后顾之忧,体现党和政府“老有所养”的惠民政策,切实做到“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贫有所依、难有所助、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请求政府给予办理失地农民证。

呈报人:欣山镇东门社区东门组、兰屋组部分村民

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 第8篇

区林业局:

本人吴小春,渝水区下村镇茶子坡村人。本人自今年 1月开始在下村茶子坡村养殖青蛙,共租赁土地

亩,筹集资金

万元,种苗从高安

青蛙养殖基地引进,喂养饲料采用牛蛙饲料和蝇咀,已基本了具备养殖青蛙的资金、技术、基础设施条件。为了更好地壮大发展,合法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特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

2015年8月17日

附件:

1、场地照片

2、资金证明

3、种源来源证明

4、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情况自查报告 第9篇

市残联:

根据六纠明电20101号文件精神,我县认真对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符合换发“二代证”人数为21000人,目前已换发“二代证”人数为5137人,今年我县将逐步加快完成“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

二、我县对残疾人

鉴定办证采取三种途径进行。

1、要求残疾人到指定医院进行评残鉴定,由医院填写《评残鉴定表》,残疾人持《评残鉴定表》、身份证或户口本、照片到县残联办证。

2、对基层部分长年卧床不起,不能到指定医院评残定级的残疾人采用简易办证程序,即制定《县评残目测表》,由村、乡到户核实,村干部、镇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由残疾人亲属持表、身份证或户口本、照片到县残联办证。

3、对残疾特征非常明显的残疾人,县残联安排三人现场进行目测定级,并签字办证。对残疾人办证照像,我县没有安排定点机构,由残疾人自主安排。

三、县残联在办证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求指定评残医院按标准尽量做到低收费。目前我县评残医院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皖价费220号、皖价费66号、皖价医144号文件精神,对所有评残定级的残疾人收费统一标准为20元,由指定医院出据正规票据,费用统一纳入医院账户,支出由医院统一安排。县残联对所有的残疾人办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与评残医院进行任何分成情况,也不存在与照像点进行任何分成。

县政府纠风办

请求办理环评手续请示 第10篇

为切实做好滇红生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产业园区建设规划作出整体环境评价,及时提出建设及整改建议,避免出现在规划和建设实施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以促进滇红生态产业园区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真正把它建设成生态产业园区的目标。根据园区管委会的安排,我局经多方面协调,决定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我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达成协议需要编制环评费用为22万元(不含环境监测费用)。同时委托临沧市环境监测站对项目周围进行环境监测,监测费用为5万元,两项合计共27万元,目前,该项工作已启动开展,为快速推进工作,尽快完成省级特色园区的申报,特恳请县政府及时安排解决27万元环评费用。

特此请示

请求办理残疾证的报告 第11篇

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湘乡市新丰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公司稳步、健康、良性发展。近几年我公司年产值超过千万元,实现税收达百万元以上,年发放工资总额将近两百万元。为社会提供了75个工作岗位,保障了7 5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在公司发展的同时,我们一直没有忘回报社会。几年来,我公司为当地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捐资累计超过十万元,2005年为改善村道水泥路硬化捐资17万元,2013年为新修村道捐资24万多元,每年为当地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以及敬老院捐资捐物一万余元,十多年如一日,从未间断。

近几年来受金融危机市场大环境不景气以及工资成本上涨、残疾职工比例大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公司效益下降,负担加重,从而严重的制约了我公司的生存发展,尤其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四项保险基数年年上调,造成企业的负担日益增重,为了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了我公司能更好更多的回馈社会,特请求贵局领导根据我公司的实情,将我公司另外尚未亨受社会保险补贴的27名残疾职工,纳入贵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范围,不胜感激!特此报告

报告人:湘乡市新丰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关于请求退休并为办理养老保险的 第12篇

报 告

尊敬的通城县水电局领导:

我叫赵辉海,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现年60周岁,原是本县四庄乡寺背村三组农民,现系黄龙发电厂因公致残工人(临时工),自1977年至今工龄35年。

1977年6月,我从云溪水库转到黄龙水系做民工,参加水利建设。同年8月9日上午,不幸被山上民工滚下的大树蔸扎成肢体、视力二级残废。1978年2月,作为因公致残人员,我被安排到黄龙水系指挥部看管仓库。工程下马后,我作为工程遗留人员,继续留在黄龙。1984年调我到马井电站发电,同年又调到马井电站食堂养猪。1987年元月我被安排到马井大坝看管大坝与水库。1992年调四级站搞环境卫生。2002年再次将我调回马井大坝看管大坝与水库至2009年。2009年后我因得脑血栓病就在马井大坝养病。连续工龄32年。

35年,本应是人生最美好最幸福的年华,而命运赋予我的却是饱尝岁月的艰辛、生活的磨难与身体的伤痛!在这35年里,我将青春与身体、欢乐与幸福都献给了祖国的水利事业!现已年满花甲,身残病多,早已难在工作岗位上继续撑持,故特具此报告。

恳请:

一、组织上批准我退休,为我解决养老保险金办理养老保险;

二、根据国家残疾人保护法、劳动法以及因公致残保障等有关法规,落实本人退休后的其他待遇。

特此报告,恳请批准,不胜感激!

申请人:赵辉海

残疾证办理流程 第13篇

办理条件

在苏州各区、县残联指定医院康复中心体检后,在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方面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人员,均可办理残疾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苏州残疾证办理鉴定相关事项

办理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残疾人证专用二寸彩色证件照电子版照片4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护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2、到指定医院(或康复中心)体检-进行残疾评定

3、递交相关材料并采集电子版照片

4、残联办审核后发放残疾证

注:残疾很明显的可以直接到残联进行评级(像肢体类)审核办理,不明显的必须到指定医院或康复中心进行评级由医院医生签名并盖章。苏州残疾证办理流程(图)

办理地点

苏州办理残疾证需要去到各区街道残联。苏州市残联 办公电话:65294320 单位地址:苏州 姑苏区 东大街284号 更多苏州各区残联地址与办公电话: 苏州各区残联通讯电话及地址

办理费用

残联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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