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024-08-23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精选6篇)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1篇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面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十条依据下列原则设置引航机构:

(一)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舶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第十一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第十二条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制订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三)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

(四)负责引航费的计收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引航员的聘用、培训、晋升、奖惩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涉及引航的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研究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引航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引航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从具有丰富引航经验和良好管理能力的引航员中选拨。

第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引航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引航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

引航员

第十五条 从事引航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引航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领引航员适任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___周岁、未满___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大专以上航海或者船舶驾驶专业学历并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

(五)无重大船舶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和严重违反船舶及船员管理的违章记录。

第十七条引航员分助理引航员、三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一级引航员和高级引航员。

处于各等级见习期的,为见习引航员。

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见习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见习等级或者该见习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

第十八条引航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和引航员适任证书。

引航员考试发证的有关规定,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冒用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各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引航区的航道、通航环境、船舶的尺度和操纵特性、特定类型船舶的安全要求,商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制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引航机构应当为引航员提供下列条件:

(一)接受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提高等级培训等各种培训;

(二)合理的休息时间;

(三)高于港航系统船舶驾驶人员平均水平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引航员应当尊重被引船舶的船长和船员,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标志。

高级引航员应当主持或者积极参与制定引航方案。三级以上引航员应当指导助理引航员或者见习引航员引领船舶。

第二十三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的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四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船舶进、出港或移泊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二)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五)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六)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应当制订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和通航条件,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三十一条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第三十二条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

引航员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三)没有足够的水深;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六)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引航机构应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___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通讯联系良好。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___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三)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

(四)在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三十八条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时,船长应当作出合理的等待,或者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离开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但事先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

(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___%;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___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___米;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四十一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填写引航签证单。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引航费。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实施。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2篇

交通部 交海发[2004]613号 2004年11月10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

近年来,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断趋于好转,但引航事故多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调查,引航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是引航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为加强引航管理,落实引航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航机构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各引航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引航安全管理。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安全管理目标,指定专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控;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和引航员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引航方案和具体操作程序;制定引航事故、险情和违反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应急反应程序、原因分析程序以及加强整改的程序;建立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及其他相关培训制度;制定引航员的调配程序和引航员最高连续工作时间标准及月工作时间标准;建立保证引航员得到充分休息和进行知识更新的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管理情况评估;对引航员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等等。

各引航机构要在明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上报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二、海事部门要对银机构的引航安全进行督查

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监管的同时,要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每年一次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及时整改。如果发生重大引航事故或连续多起险情、事故,要进行特别督查。

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对引航机构的责任追究 发生引航事故,不仅要对引航员进行调查、对责任引航员进行处罚,还要对引航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海事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引航机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3篇

1 面临新情况树立新观念:主动融入、主动作为,当好网络社会的引航员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网络文化活动日趋活跃,百万人口中网民已达40万,创办网站、网络版块2000多个,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影响日益深远。由于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网民对政府决策、社会热点、突发事件等往往众说纷纭、各执一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正确判断,甚至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主动应对,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精神,大力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努力当好网络社会的引航员。

1.1 建立网络文化建设管理机构—占据主导地位

只有坚强的组织保障,才能强化领导职责、引导功能和主导作用。各主要部门成立互联网新闻中心,配备人员、设备,通过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研判网络舆情,确保重大情况各级领导第一时间掌握,群众诉求职能部门第一时间办理,网民意见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回应。

1.2 建立网络文化协会———团结主体力量

我县积极把广大网络版主、意见领袖和活跃网民团结起来,为创新网络管理夯实了基础。2013年,组建网络文化协会,吸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员大会通过了章程和自律公约,明确网络文化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与网络文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组织制定行约行规,实现网络文化行业自律。网络文化协会的建立,把广大版主、活跃网民以及各类涉及网络文化的单位、个人拢在一起,抓住了网络文化建设的源头。

1.3 建立网络发主人队伍———引领主流民意

良田不种庄稼,自然长满野草。始终坚持以正面的、客观的、即时的信息,报道热点、解释疑点,引领网络主流舆论。早在2008年,就建立了一支覆盖所有区镇、县级机关、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网上发言人队伍。发言人以单位名义实名注册,及时关注各大网站论坛的海安版,对网民提为网络舆论的主流。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实名回帖,及时释疑解惑,让党委政府的声音成

2 应对新事物开拓新思路:团结版主、引领网友,构筑平安网络的防火墙

互联网建设,不仅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更需要广大网友网民的参与、支持和配合。在创新网络管理过程中,注重发挥网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以实际行动“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筑起一道预防网络公共事件发生的防火墙。

2.1 拓展快捷顺畅的沟通渠道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社会,但是网民期待着现实社会的关注和呼应。经过不断探索,建立完善网络发言人工作机制,几年来,共受理网民发帖6500多条,解决实际问题2000多个,基本做到帖帖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2.2 借重公道理性的意见领袖

意见领袖是粉丝心目中价值的代言人。为借重意见领袖中理性的声音,凝聚推进改革、维护稳定的基本共识,我们做了细致的考虑。网友“性感的老和尚”平时爱好摄影,网络上常用他拍摄的照片和文字报道。由于他技术较好专业,评述较为客观公正,所以吸引了一批粉丝。文联充分考虑他的影响力,建议其担任网络文化协会秘书长。当选后,他积极作为,组织网友策划开展了多次公益活动。

2.3 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网络是网民的精神家园。网络文化协会定期组织民间网站站长、版主及知名网友,参加专题培训,邀请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职能工作,听取建议意见,积极开展喜闻乐见的活动。去年,先后开展大型公益相亲会、网络摄影大赛等活动多次。引导支持网友“绿豆心情”发起成立“义工联合会”,联合会先后组织敬老院服务、“文明交通,让安全与爱同行”等义工活动,参加网友达到800多人次。广大网友从网上走到网下,以饱满的热情参与网络发起的活动,又把网外的文明新风带进了网内,逐步营造了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3 顺应新时期盼落实新举措:促进发展、促进和谐,搭建政府网民的连心桥

我县在网络管理中始终注重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充分利用网络体察民情、汇集民智、凝聚民心,开辟了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便捷交流的崭新平台,在政府和网民之间搭建一座连心桥。

3.1 利用网络体察民情,进一步促进民生改善

网言网语反映着民情民意。由于网络的方便快捷,政府与网民的距离更近了,一些关系民生的问题能迅速反映到有关部门,并得到合理解决。2013年11月中旬,由于气候反常、市场饱和等原因,在网民反映有其它问题,县委、县政府迅速研究落实促进销售的措施,同时在网上开通通道,得到广大网友响应,百度相关搜索结果一度达到100多万条,网民发出的帖子得到了回应,社会发生的问题得到了解决,版主和网民切身感受到党委政府对他们的关注和重视,对党委政府的工作也多了一份理解与支持,不再网上鼓动和炒作。

3.2 利用网络汇集民智,进一步促进科学决策

拜人民为师,因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充分利用网络征集民意、汇集民智,在重大决策上,注重听取网友的意见。在城区文化保护与建设工作中,规划、文化部门主动邀请网友参与。在公交一体化路线调整前夕,交通局专门在网上征求意见。

3.3 利用网络凝聚民心,进一步促进干群和谐

网上联结网下,民生凝聚民心。供电、交通、公安、税务等部门先后举办了行风建设网友座谈会,城管局还开通了“城管微博”,定期发布消息,征求意见建议。2013年7月中旬,我县遭遇多年不遇洪涝,引发了一轮“舆情洪涝”。部分网友主动进行了正面宣传,网友“海岸线的浪”发表“今早看海———建立城区防洪体系刻不容缓”的帖子,理性分析了县城洪涝灾害;“一把锋利的宝剑”等网友走上街头,拍摄了交警、城管等部门抗洪救灾、疏导交通的镜头,上传到网上。图文并茂的帖子,对引导舆情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网友跟帖趋于平和。同时,县政府迅速着手实施城市防洪工程,去年8月,总投资亿元的防洪工程正式启动。

我县在创新网络管理工作中树立新观念、开拓新思路、落实新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了宝贵的经验,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一:网络管理要善于借力,充分发挥版主、意见领袖、网友的作用。网络管理,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在网络社会、虚拟世界,在网民的精神家园,要更加注重网民的自律,推动共建共享。要通过人文关怀、平等交流,引导版主、意见领袖各自找准定位,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网络文化的发展,使网络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主阵地;引导各类网站、论坛在注重服务内容真实、客观的前提下,进行社会效益评估,对有可能引起社会纷扰、有可能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坚决予以调整;引导广大网民做到文明上网、依法用网;理性看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启示二:网络管理要更加给力,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完整机制、创新举措、务求实效。互联网的发展,“未知远远大于已知”。真正从提高执政能力、夯实执政基础的高度,加强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目前,关于互联网的建设管理,大部分都没有机构、人员、经费,缺少制度设置,往往更多的还是被动应付。要参照上级的做法,在宣传部门或其他部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设数据系统,提供经费保障,切实推动互联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引航员心理对船舶引航安全的影响 第4篇

关键词:引航员;心理素质;安全引航;对策

引航员即指那些为外籍船舶和部分本国的国籍船舶提供优质和高校的引航服务,保证船只安全的离开港口。如今,我国正向着海运大国和强国进发,并且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船舶的日益大型化以及现代化的水平的不断提高,饿哦过的港口和航道也在不断的升级,进出港口的船舶日益的频繁化、密集化,船舶的引航难度可开始加大,所以这对于引航员的综合素质以及心理素质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一、影响引航员心理素质的因素

从上述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引航员的心理素质的范围很广,涉及思想道德、适任能力、自信能力、交流能力、抗压能力、身体素质等多个方面。当然,还有其它很多的影响因素,本文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责任不强。作为一名引航员,最重要的就是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以及热同感,对于安全引航的工作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如果引航员缺乏责任感,那么就无法充分的分析和预估当前的环境因素,无法对引航环境的安全因素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在出现危机时,由于留给自己的余地较少,因此无法做出正确的盘算。例如,当水面较为广阔但是轮船吃水较少的时候,引航员如果不认真分析当前的环境,就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以自己平时的操作方式操控船舶,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又或者由于没有对水面进行清除,所以当水面上出现了一艘无照明设施的渔船的时候,就会造成事故的产生。

(二)身体状况。引航工作大多是高强度的任务,会直接影响到引航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在各种身心状况中,最容易出现的就是疲劳的现象,不仅对引航员的身体带来较大伤害,也会对引航员的心理素质带来一定的挑战。对于引航员来说,影响身体素质的最大因素是无法得到足够的休息。某些港口的船舶数量较多,工作量巨大,引航人员长时间工作导致了极度的疲劳,容易降低引航人员的警觉性,使得工作出现差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旦引航人员工作量开始减少,就会带来松懈的情况,责任心以及安全意识也会有所降低。在平时的工作中,引航员就需要对需要关注和记忆的信息多加强化,防止出现心理松懈导致的遗忘;对于决策以及执行方面要提高自己的责任心,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进行流量较大的船舶引航的时候,引航员会将较多的注意力放在较前方的船只上,对于沿岸通航带的船舶就会进行忽视,这就给船舶的安全造成巨大的隐患。较大的船舶量也会给让引航人员的记忆能力大打折扣,在工作压力和工作负荷的双重作用下,引航员的心理素质无法达到最佳水平,工作的质量也会有所影响。

(三)自信不够。资历尚浅的引航员缺乏丰富的理论知识,经验也显得较为不足,所以对于引航工作缺少自信,这一现象是可以理解的。只有具备了丰富的知识储备与经验,引航员才不会在引航过程中畏手畏脚。自信心不足的引航员,及时自身能力能够胜任这项工作,也会导致对环境的判断失误,造成不好的后果。当突发状况发生时,没有妥善的应对措施,反而会导致一些反射性行为,最重导致事故的产生。而引航员在遇到挫折的时候,就会因为心理调节不到位无法走出心理阴影,积极向上的心理长期无法得到树立,长此以往会造成恶性循环,导致引航员的心理状态不佳,工作的热情与质量也会受到影响。

(四)工作压力。引航员的首要人物是让船舶能够安全的进出港口,不会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角等事故。而能够做到上述这些内容,不仅要就引航员有一颗乐于学习、积极上进的心态,还需要具备过硬的技术与心理素质以应对突发事件的产生,控制船只的正确进出港。一名合格的引航员不仅仅要熟悉港口的水文气象、潮汐潮流、水深变化,还需要对航标设置以及海上的交通管理制度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将高超的技术以及丰富的知识储备联系在一起,才能够更好的胜任这项工作。现在的大型集装箱船舶已达到400m船长,船舶造价动以亿美元计,如果由于引航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船只出现磕碰,不仅船只受到损失,码头也会遭到重创,带来巨大的损失。而如果碰撞的船只用于石油运输,那么就会在城港口的水域污染,进而扩大到整個海域,不仅浪费了资源,更给周边环境带来了难以置信的灾难。由此可见,每一位引航人员的责任都格外的艰难。同时引航员这份工作,在上下船时还要攀爬软梯,以一艘超大型矿砂船为例,其船梯总长超过20m,引航员爬上甲板已气喘吁吁,目前已经屡次出现引航员从船梯坠海的事故,引航员从开始登船之际已风险暗藏。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引航员在专注能力、分析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艺方面都会发生明显变化,经常会出现精神不振、情绪不高、意志消沉等状况,使其心理素质处于低下状态。

(五)引航经验。想要将引航工作做到最好,就要有良好的习惯以及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对于年轻的引航员来说,如果能够锻炼自己的心理素质,那么就能很好的胜任引航员的角色。但是由于引航员是一个高强度的工作,所以对于心理素质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在引航过程中,变化因素较多,如果引航人员缺乏随机应变以及灵活运用经验技能的能力,就无法做到安全的引航。作为引航员,保证被引领船舶航行和港内操纵安全是引航员应尽的职责。一定要明确地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对引航安全的意义,对引航工作只有满腔热情是远不能满足需求的。在工作中要认真踏实,责任心强,保持充足的视觉瞭望和听觉瞭望,敏锐察觉异常状态,积极解决问题,反之就会缺乏主动意识,对潜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就会造成安全隐患。

二、引航员应具有的良好的心理素质

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对一个引航员的基本要求,需要在心理发展以及个性上有所锻炼,并且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完成。引航员是否拥有足够好的心理素质,可以在他平时的思想以及行为上察觉出来,并且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就该角度而言,一个优秀的引航员所要具备的能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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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适应能力。不仅仅要熟悉所负责的水域的情况以及航道的信息,还要对于船舶的操控有一定的能力。除此之外,要具有极强的学习能力,对于高新技术有着良好的接纳能力,能够结合自己的经验以及专业知识,与最新的技术一起,在短时间内进行决策,得到最佳的效果。

第二,自信心。自信心要求引航员具有积极思考的能力,并且反应能力较快,具有极高的执行力。遇到突发状况时可以做到临危不乱,冷静处理。

第三,感知能力。能够觉察出事物的发展方向,做到注意力的长时间集中,兵器人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在面对困难的时候具有一定程度的预见性。

第四,抗击打能力。在面对复杂情况时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的调整心态,并且在危机到来之际做到坚定意志,并且正确的发出指令。

第五,职业操守。作为一名引航员,热爱祖国是最基本的要求,要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与船员合作,与船长做到定期的交流,并结合团队做到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引航工作。

第六,沟通表达能力。对于船舶或拖轮的信息能够及时的处理,并且可以准确的对其发出信号,与各方面都取得良好的联系。在进行沟通时,要联合整个团队,实现紧密的配合与研究,发挥集体的力量与智慧。通过集体的力量,进而减少因为个人原因所造成的食物;对于整个引航工作来说,对于险情也能做到尽早的察觉。

第七,身体强健,耐力良好。引航工作的劳动强度和密度较大,所以引航员要注意锻炼身体,保持强健的体魄,培养自己的耐心,在长时间的工作时间下仍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这是对引航员的一个挑战。

三、提高引航员心理素质的途径

作为一名合格的引航员就需要充分意识和认识到自己心理素质方面所存在的缺点,并且要学会各种方法和手段去改善自己的心理状态,以免因为心理素质达不到要求导致了引航过程中出现问题。引航人员为了自身安全,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与技巧,才能髓质掌握引航员的心理诉求才能重视引航员的心理问题。管理人员要将安全管理从事后处理变为事前预防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强化安全引航观念。身为一名引航员,就要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重大责任,不仅仅要具有精进的专业素质以及技能,更要时刻保持安全引航的意识,强化安全引航的观念。在进行新的引航员的上岗培训的时候,引航站就要根据这些特点,强调安全引航的重要性以及其它有关事宜,运用案例教学,解析具体的事例,进而强化安全引航的重要性。在平时的工作中,引航站需要增强引航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引航员的安全性以及自觉性。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宣传教育与专题的讨论或者报告的形式,营造出一种安全意识警钟长鸣的氛围,引导引航员克服麻痹大意、侥幸心理、逞强好胜等不良心态,不断强化安全引航思想观念,形成人人、时时、处处、事事都注重安全引航的工作氛围。

(二)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首先就要战胜自我。在为自己树立明确目标的同时,要有坚定信念的支撑,对于自己所进行的引航工作有着科学系统的认识。引航人员要端正自己的态度,要做到认真负责和强烈的责任感这两个基本要求。其次,引航员还要对港口的环境、文气象、航道底质、水深变化、浮标布局、潮流变化、航道会船、靠离码头等方面的感知。虽然引航员对于这些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很可能会比船长要强,但是对所引船舶的操作性能、主机工况、停船冲程、船速变化、旋回距离等方面,船长的感知则更加精准,所以应具备良好的合作态度,多与船长进行沟通交流。引航员在上传后需要仔细勘察船舶的情况,并且认真对待船长的提醒,对船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与船长进行交流的时候,要具有整体意识,和船长一起营造良好的驾驶台情景意识,使其具备注意力集中、信息广泛、畅通、反应灵敏、互补完整、凝聚力强的良好元素。最重要的一点,引航员要认识到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有关的制度以及操作程序,对待工作流程要严谨认真、一丝不苟。

对于引航员的工作态度的培养是引航机构与海事部不可推卸的任务,因此不仅要提高引航员对于引航工作的工作认识,使其意识到引航工作的重要性,更要强化其情景意识,激发引航员对于引航工作的热爱与兴趣。

(三)增强自信,充分收集引航信息。引航员本人需要树立一定的信心,对于自己的能力要采取一种自信的态度。引航员不仅仅要全方位收集引航的信息,更要对引航信息做到有效的管理、排序和合理的分配。引航信息是指风、流、潮汐、海况、航道、交通流、调度计划、被引领船舶的情况等。引航员要充分认识到引航信息和引航工作之间的关系,这也关乎到了引航工作的安全性的问题,也决定了引航人员是否能够发现问题的所在。例如,一些严谨认真、责任心强的引航员会在一些简单的问题上出现错误。引航员首先要意识到引航信息对于引航安全的重要死你个,其次要根据所得信息,让其发挥效能和安全性。认真收集并严谨对待船舶态势、航速、航向、角度、船位、雷达图像等信息资料,仔细查看助航仪器的工作状态,详细询问车、舵、锚、侧推器的工作性能及有无缺陷等。对于船长的指正和经验,需要烂熟于胸,把引航方案、操作意向、航道底质、潮汐状况、码头泊位水深、航行方法、带缆顺序等信息和船长交流清晰。多交流、多请教、多提醒、多戒备,形成一种和谐的船舶氛围,有效地利用驾驶台资源,正确地操纵船舶。引航员是船舶运输中的重要一环,所以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更新自己的理念,提升自己的态度,在引航过程中如果发现不良态势,就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引航的安全性,做到放缓于未然,主动承担引领船舶安全的职责和责任。

(四)引导安全心理调节。引航员需要对于自己的身心狀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及时调节心理状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引航的工作中去。首先,要自我肯定,提高引航的技术。在工作中要注意到不仅积累经验,还要将其运用到工作中去;不仅要向老一辈的引航员请教,更要合理利用引航资源,提高自己的引航水平,保障船舶的安全行驶。

第二,要勇于增强自信,充分收集引航信息。树立坚定的信念,提高自身的抗压、抗挫能力,积极主动收集引航信息,并进行有效管理、排序及合理的分配利用;要树立克服困难的决心,培养坚强的意志,自觉遵守安全引航管理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引航操作习惯;能够及早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做到真正防患于未然。第三,要学会自我调控情绪,缓解心理压力和压力所致的烦躁情绪干扰,激活因单调带来的反应迟钝状态,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安全引航。

(五)开展心理素质评价。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以及机制,评价引航员的心理素质,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查找发现以上阐述措施的成效以及引航员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而反馈、修正,不断增强工作实效性。第一,明确评价指标。根据引航员心理素质主要内容,设定若干评价指标要素。第二,确定指标权重。通过搜集相关数据、咨询专家意见、开展问卷调查等手段和方法,科学确定评估指标权重。第三,评价过程实施。根据各评价指标权重,采用理论试题、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的测评方法进行定量、定性地评价,科学准确地反映出引航员的真实心理状态。第四,评价结果反馈。对评估结果做出等级评判,定期考核和监控其心理状态,及时反馈所在单位、部门,制定相应解决方案进行加强改进,促进心理素质培养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建豪,孙长涛. 引航员心理素质与引航安全[J]. 世界海运. 2015(03)

[2]高玉强,邵志伟. 引航员心理素质与安全引航[J]. 中国水运. 2014(11)

[3]史海波. 浅析引航员确保引航安全的思考与对策[J].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4(03)

[4]陶东升. 试论引航员心理素质对引航安全造成的影响[J].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4(03)

作者简介:何伟东(1969.10-),男;汉,广东梅州兴宁市,中级职称,研究方向:船舶引航。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5篇

陈学思

(长江引航中心,江苏江阴,214431)

摘 要:本文从引航的性质着手展开了对引航员与船长法律关系的探究,并通过分析引航员在船事故的原因就如何促进引航安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引航员;船长;事故分析;引航安全

0引言

我国船舶引航主要以海港引航及内河(主要是长江、珠江)引航为主。近十年,随着长江经济的飞速发展,长江引航中心共引领来自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各类船舶17.3万多艘次,引领总吨13.3089亿吨,引航里程2381万公里。仅2007年,就引领各类船舶3.1万艘次。随着长江航运日益繁荣以及外籍船舶进出的日趋增多,同时也随着现阶段我国引航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长江引航管理及长江引航安全监督方面的各类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本文根据作者十多年长江引航的经验和亲身体会,从引航的性质着手通过对引航员、船长与引航安全关系的探究,并对如何促进长江引航安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引航行为的性质

1.1、引航是保障港口安全、促进航运发展的服务行为。

船舶安全进出长江各港口,要求驾引人员掌握港口水文、长江航道、泊位条件,熟悉港口特殊规定、习惯做法,充分发挥助泊拖轮和助航设备的功效作用,并能与码头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联系沟通等各方面的技能。引航服务就是帮助船长解决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保障港口安全、促进航运发展。

1.2、引航行为大多体现为政府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这是我国实行强制引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突出了被广泛视为国家主权一部分的国家引航权是由主管机关来行使的,当属政府行为。现行的2002 年《船舶引航管理规定》适应了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后政企分开的需要,规定了国家引航权由引航机构行使,引航机构由市级地方政府与海事机构协商后设置,说明引航应属于政府行为。虽然引航按规定要收取费用,但引航费不仅仅是引航机构简单的劳务所得,更主要的是体现国家利益的一个方面,引航费用绝大部分类似于港口使费,是由国家政策、权力所产生的收益,具有国家垄断性质,也不能等同于企业所创造的利润。

2、引航员的职责

2.1、引航员是从事引航工作的特定主体。按我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长江引航员所处机构为长江引航中心)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引航员须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应对其所在的引航机构负责,并代表引航机构从事船舶引航工作,而非个人行为。《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还要求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海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也强调了持证引航员只能在受主管机关指派的前提下才能从事船舶引航,而不得私自从事。因此引航员在强制引航前提下是主管机关指派的代表国家 1 行使引航权的特殊主体,也可以说其引领船舶的过程是代为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部分。2.2、引航员的职责。

引航员的基本职责是引领船舶安全进出港和靠离泊,他首先是作为驾驶员给出航行指令,常常包括:对船舶安全航行设备和船舶操纵人员给出必要的指令;帮助与当地VTS 中心、港口控制和其它船舶进行通信联系;如果锚泊或者开航,给拖轮和带缆工下达指令;协助执行主管机关关于交通流组织方面的命令。其次作为船长的顾问,应提供专业知识,包括:目的港的情况和交通;通航环境;航标的工作状态;航行指南;特殊规定以及对被引航船舶的限制。当然在引航员开始引领前,引航员需要通过阅读引航卡或咨询船员等方法,迅速熟悉并适应:被引航船舶的文化习惯、船舶的操纵特性、船载航行设备的状况等等。

3、船长与引航员关系问题

3.1、船长与引航员的一般法律关系 《海商法》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航而解除”。引航员上船后,船长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船舶指挥权,决不能因引航员登船了而松一口气,要充分发挥引航员熟识港口情况的优势和船长了解船况的长处,双方密切配合,取长补短,才能成功完成引航操作工作。在引航过程中,船长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高超的船舶操纵技能。引航员是船舶驾驶员。当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几乎所有的规定都明确“不免除被引领船舶的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因此船长通常将“船舶的操纵”交给引航员,但不是“指挥”权,关于船舶安全和营运的一切决定权仍在船长,在安全和防污染方面,船长可以随时否定引航员的指令,但前提是在充分尊重引航员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引航员的指令都能得到毋庸置疑的执行,毕竟陌生的港口对船长来说除了依赖引航员外没有更好的选择。在没有感到严重威胁时,船长一般会采取询问、提醒、建议的方法,这既尊重引航员,又尊重自己的专业判断。

3.2、船长与引航员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在强制引航行为下,船长与引航员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强制引航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强制引航的起源实质上是阻止挂靠的外国船舶获取航海信息、情报的战略要求,强制引航区域的指定是专断的。在强制引航情况下,引航员具有双重身份:其一,他是港口当局授权或认可的执行引航任务的人员,有维护国家利益,保证港口安全的责任;其二,他是船东雇来协助船长操纵船舶的雇员,船长对船舶安全负责。据此,引航员在引航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国家利益,安全、迅速地引领船舶。船长不应对引航员提出超越船舶安全需要的其他要求。

4、引航员在船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分析

有资料统计显示,在80%的海上事故发生时,有引航员在船。于是,在驾驶台,船长与引航员之间的工作关系也成为议论的焦点。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1)、船长与引航员的法律地位不清楚或引航员上船有松口气的思想、放弃职责、疏忽监督、完全依赖引航员。虽然知道引航员在船,船长不解除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但由于顾及引航员的情面对引航员发出的错误指令不及时更正。(2)、船长外语能力不强(俄罗斯船较明显),不能进行有效沟通,船长与引航员的沟通不协调,配合不密切、不能做到优势互补。导致安全信息和沟通理解错误造成事故发生。(3)、引航员和船长的操作技能、安全责任意识、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不好,关键时刻犯低级错误、操纵失误。引航员和船长不认真搜集研究港口航道情况,航行计划不周,应急预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各项进出港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4)、引航员上船前或刚下船,就发生船舶搁浅或触碰航道设置等案例,其主要原因:一是引航员临时改变计划或未按时到达,二是引航员为了自己下船或抛锚方便,船舶离浅点、障碍物等比较近的水域下船或没有将航道变浅及时告知船长即下船,船长对流压情况又估计 不足等多种因素引起,这种情形在长江引航中因特殊引航条件而较少出现。

5、关于促进引航安全的建议

5.1、加强船长与引航员之间的协作配合

船舶在进出港口、靠离码头时所面临的不安全因素很多,既有通航密度大、航道环境复杂的外部因素(长江引航更为明显),又有船舶本身相关设备的潜在安全隐患的因素,其次是指挥者及操纵者疏忽和过失的因素。这些因素大部分是没有规律的,是不确定的。即使在有引航员操船的情况下,港内的紧迫危险或事故也时有发生。如何做到船长与引航员密切配合,对消除这些不利因素,处置好突发事件的发生是至关重要的,是保障船舶安全进出港、靠离码头安全的基础。

5.1.1、船长要按规定配合引航员并履行自己的职责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2)为引航员提供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3)回答引航员关于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4)在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5)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局管理机构报告。”从《海商法》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可以看出有引航员在船,船长对船舶的安全仍负绝对责任,所以船长在配合引航员的同时也不能应引航员上船而放松警惕和放弃责任,应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5.1.2、船长应加强与引航员的沟通与协调,相互补充、确保安全

(1)船长在沟通中了解掌握引航员的工作态度、操纵能力,充分获取港口和长江航道的安全信息,发挥引航员对港口航道情况熟悉的优势,弥补自己的不足,做到资源优势互补和有效的监督。

(2)注意提高语言的表达能力。任何提醒要显得十分自然和善意和诚恳。避免语言表达不好直接影响办事效果。对引航员的招待最好是茶和咖啡,可起到提神醒脑的作用,不能提供含酒精的饮料。

(3)做好船舶内部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船长和驾驶员必须密切配合引航员利用听觉、视觉和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下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连续不间断的正规瞭望,及时将发现的有关安全情况向引航员报告。

5.1.3引航员应主动配合船长积极营造和谐氛围(1)、端正态度,充分做好工作准备。引航员上船后,应及时向船长了解本船船舶规范、水尺、货载情况、操纵性能、主机转速及本船特点,并认真查看“引航卡”(pilot card);同时船长应主动向引航员询问和了解航道水深、进出港船舶动态、码头泊位水深、航行方法、靠离泊时间、操作意图,以及协靠拖轮、带缆艇和系离泊要求等。

(2)熟悉环境,掌握熟练的引航技术。职业引航员,应该在他登上驾驶台的第一时间,仔细地询问船长推进器的港内转速、旋转方向,舵效,惯性大小,旋回圈,罗经自差以及船舶锚机工作情况等一系列船舶操纵要素,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能全面的熟悉被引船舶各项性能。同时,引航员应具有熟练的驾引技术、熟悉和了解航道和港口情况,掌握长江航道以及各特殊水域操作要点,为船舶进出港和靠离泊提供引航技术协助和咨询。

(3)严禁疲劳工作,超负荷运转,尤其是夜间作业。由于长江引航路程长,通航环境复杂,因此应尽可能地保持良好和充足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分疲劳,造成精力不集中,思维反应迟钝,从而影响处理事物的决策和应变能力。疲劳驾驶也是安全隐患。

(4)加强与船长的联系沟通。引航员与船长的相处中在不失原则的基础上,要有大局观念、使全体船员上下形成一个注意力集中、信息广泛、畅通、反应灵敏、互补完整、凝聚力强的 团队,严格执行航行计划,避免和减少由于个体不安全行为的错觉和主观臆断等造成失误。5.2、加强引航员管理(1)从严把好引航员资质审查关。引航员的专业技能、个人素养以及职业责任感是保障安全引航的根本前提。持有合格证书是成为引航员的最初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明确了引航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方面的规定。但是日新月异的航海科技发展要求引航员不断更新知识和接受再培训,以不断满足引航员知识更新和技能训练的要求。因此有关主管机关在对引航员资质进行审查时,不应单是审查引航员的资格证书、安全记录等内容,同时,还应重点加强对引航员实操技能的检查,并对在职引航员组织进行必要的定期知识更新培训和考试。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此举对进一步加强引航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有更大的推动作用。(2)建立引航员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引航行为的安全监督还应体现在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引航员的行政追究方面。对于引航员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该由谁承担行政责任,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依据的仅仅是“船舶驾驶员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船长驾驶和指挥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的引领而解除”、“船长有否决和纠正引航员指令的权力”等类似规定。通常情况下,引航员是驾驶指挥者,当班驾驶员执行由他下达的航海指令,而对环境不熟悉的船长很难对引航员的错误指令迅速作出正确判断。因此,让船长承担因引航员驾驶过失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于情于理都不具有充分说服力。同时也考虑到船长不是事故直接责任者,他的过错是在于没有及时纠正引航员的过错,所以我们认为引航员理应为自己的过失为船长分担责任,国家应当制定出台相应的引航过失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引航员进行适当的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知的航运公司、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按要求整改,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复查。

复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节 境外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将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况、接受检查或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调沟通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七条 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被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对境外检查滞留有疑异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赴境外对船舶实施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船舶纠正缺陷,开展安全管理和履约指导服务。

第四节 申诉

第四十八条 船舶有权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船舶监查员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如果争议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应当告知船方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船舶、航运公司或者船检机构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做出的决定在六十日之内向做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接到复议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复议申请人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船舶监查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船舶监查员分为首席船舶监查员、高级船舶监查员、船舶监查员和实习船舶监查员四个等级。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船舶监查员考核、晋升、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五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尊重船上所有人员,不以船旗以及船员的种族、性格、宗教或国籍为由做出带有偏见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坚决拒绝贿赂。船舶监查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监查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复查的;

(五)未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船舶在境外事故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 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保存《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口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登轮对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检查,要求船舶立即纠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检查扩大至整个导助航系统,直至对其实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检查。而这种检查不收船舶安全检查六个月不再实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因航运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适航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航运公司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其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

第六十三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船舶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主观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终止其检验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逢国家节重要节假日或国家重大活动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综合运用船舶安全检查船和船舶安全监督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不受第二十七条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期限的限制,但应视为接受了一次相应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上签注。

第六十六条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

第六十七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和《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质量后评估。

第六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仅在辖区航行的内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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