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24-08-29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精选8篇)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1篇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国·青海:http://来源:民政部网站创建时间: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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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1〕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现行的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后,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是参照传统的军人抚恤办法逐步沿袭下来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切实保证国家抚恤政策的贯彻落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

二、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2篇

藏政办发(2008)59号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基数和发放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革命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或离退休费;

2、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或离退休费;

3、病故(包括其他非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或离退休费;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均为本人最后一个月工资。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在职人员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2)国家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2、离退休人员

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三)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按现行财政渠道由工资发放单位负责支付; 其中跨省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由工资发放单位支付。所需经费列“抚恤和生活补助费”预算科目。

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按时间段办理。

四、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可参照执行。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3篇

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详见附件1。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28%,货运周转量占42%,运营里程占30%。2012年相关省份分配比例详见附件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为该企业注册地地方收入。

三、预算科目调整

(一)将“1010301铁道营业税”改为“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下设“10103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增设 “101030102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设“1010305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增设 “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二)将“101041701铁道运输企业所得税”修改为“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设“101043317跨省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设“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三)对“1010901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的说明进行修改,删除“对铁道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中央收入”的内容;增设“10109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增设“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增设“101090109除铁道部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在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下,增设“103020304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增设 “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五)上述科目涉及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分别填列“1010320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101045003中央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101092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103020399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收入” 科目。

四、缴库程序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开缴款书时,分别按“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入”、“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入”、“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填写,“级次”栏按“中央100%(待分配)”填写,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填开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按“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填写,“级次”栏按‘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填写。

国库部门收到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40%列入“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列入“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和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央财政核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当地应缴库金额后,就地办理缴库,各地分享税收的具体入库办法另行下达。

五、其他

(一)2011年度及以前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超缴、 欠缴和漏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新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执行。

(二)对2012年铁道部已经集中缴入中央国库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核定的分配比例调整为各地方收入。

(三)对2012年已经就地缴入注册地国库的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中,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比例应属于其他省市分享的部分,年终结算时,由注册地财政上解中央财政,再由中央财政分配到相关地区。

(四)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 内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五)已经达成跨省分配协议的合资铁路税收,可按照明确后的跨省合资铁路收入分享入库办法执行。

(六)当年新投入运营的跨省合资铁路,其缴纳的税收暂按里程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第二年开始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4篇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省市来电咨询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的具体事宜,为便于各地操作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依据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数据为准。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

中央军委2006年6月11日印发了《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2006〕5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军人基本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基本工资结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为: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为本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

2﹒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为本人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

(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和军龄工资(按本人服役年限计算)之和计发。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之和计发。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6篇

新闻日期: 2012年02月22日 14:05:36

2月20日,濮阳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该市按照有关政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做出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我市自2004年10月1日以来执行的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1年8月1日开始执行。濮阳市财政局将依据新的抚恤金发放标准认真测算审核,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同时,对2011年8月1日后去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已经办理抚恤金拨款手续的,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补发抚恤金。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7篇

黑人保发[2010]53号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

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规定渠道支付。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标准通知

———————————————————————————抄送:省社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省劳动保

障监察局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8篇

近日,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下发了关于领取《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的通知, 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2006年第5号公告》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第二批) 的通知》 (财建[2008]464号) 的要求, 我司将向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发放《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请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派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中国物资再生协会领取。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发至所属市商务主管部门, 并督促按照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2]742号) 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第二批) 的通知》 (财建[2008]464号) 的要求, 及时做好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并于2008年11月底前将资金发放工作总结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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