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印刷机转让合同

2024-06-23

二手印刷机转让合同(精选8篇)

二手印刷机转让合同 第1篇

篇一:印刷机设备转让合同 印刷机设备转让合同 设备转让方:(甲方)设备接受方:(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设备转让列表: 1.甲方转让型号(印刷规格:mm、出厂年份: 年、产地:)四开四色胶印机壹台给乙方。2.双方同意设备转让价为人民币元整(.00元),乙方首付元(.00元)作为定金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款收据,乙方将余款全部付清后才可以将设备拆迁拉走(一切装车、运输及设备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拥有该设备的全部所有权,拥有合法的对该设备的支配及转让权利,如甲方将该设备转让给乙方后出现任何法律责任或经济纠纷、产权所属等问题将与乙方无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将无条件的赔偿乙方,并承担法律责任。4.甲方保证该设备在折装前能达到乙方正常工作及运转的生产要求,如拆运前该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及运转甲方将无条件退款乙方已付的设备款及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5.乙方在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后____天内付清余款并拆运机械设备,如果乙方在此时间未按时付清余款或拆运罗兰500印刷机, 甲方有权认为乙方放弃认购,并拥有该设备的全部处理权,已付定金不用退还给乙方.6.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求得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甲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7、此协议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设备转让方:(甲方)设备接受方:(乙方)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篇二:印刷机设备转让合同 印刷机设备转让合同 设备转让方:(甲方)设备接受方:(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转让 型(印刷规格: mm、出厂年份: 年、产地:)四开五色胶印机壹台给乙方。2.双方同意设备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整(.00元),乙方首付元(.00元)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同意乙方将设备拉走(甲方负责装车并运送设备至乙方指定厂地,装车及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厂地后由乙方自行负责卸车),余款 元(.00元)由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印刷资源(另见印刷加工合同《 》)交于乙方负责印刷,并保证每个月有不少于 万元的印刷资源,待加工合同期满前乙方将余款全部还清。

3.甲方保证拥有该设备的全部所有权,拥有合法的对该设备的支配及转让权利,如甲方将该设备转让给乙方后出现任何法律责任或经济纠纷、产权所属等问题将与乙方无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将无条件的赔偿乙方,并承担法律责任。

4.甲方保证该设备的质量问题,到达乙方厂地后由甲方负责派人安装调试设备,保证能正常工作并达到乙方的生产要求,如无法正常工作及运转甲方将无条件退款乙方已付的设备款及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5.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求得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甲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6、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设备转让方:(甲方)设备接受方:(乙方)签字日期:签字日期篇三:设备转让协议书 设备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产。因企业已拖欠员工工资多久,为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甲方经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将企业一批闲置的二手印刷设备出售乙方,以支付工人工资。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双方之间的设备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其股东会会议决定同意将如下设备转让给乙方所有,乙方同意受让如下设备:

二、转让款支付办法:乙方必须于 年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设备款。

三、设备交付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给付的设备款后必须在十日内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机器设备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乙方确认:对其所受让的机器设备(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均已作了充分的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五、甲方保证:上述出售的设备没有设置抵押等他项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将付机器设备的,应按设备转让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转让款的,应按设备转让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二o一 年 月日

二手印刷机转让合同 第2篇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本情况

甲方于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店铺经营范围:__________等。

第二条、店铺费用

该店铺产权所有人使用人为转让方。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向甲方按月支付租金,月租金为_____元,押金按二个月租金计算,押金为_____元,在本协议到期后无息退还。乙方每月_____日交纳当月租金并支付因租赁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管理费、税收等。

第三条、店铺现有

全部一并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进行清点,目前仓库存货产品:________,型号:________,价值:________,在签订本协议时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转让费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元)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货物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收款账号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号为: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卡号: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

第六条、营业执照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原为甲方办理,甲方同意一并转让给乙方使用,因使用产生营业执照的变更与税收、卫生等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是营业执照仅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检查使用,不得用于经营使用。乙方经营过程中,独立承担责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甲方营业执照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逾期约定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年,乙方受让后只有___年的经营权与租赁权,合同到期后应当无条件搬离甲方的店租并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甲方。如甲方拒绝搬离的,按每日___元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拆迁的,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则转让方同意无条件退还转让费______元。

第十条、因乙方使用甲方的营业执照,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损失金额三倍赔偿给甲方。

第十一条、协议期间内,甲方不得将店铺再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提前解除。但是乙方逾期支付费用超过三日的,则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低于______万元。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手印刷机转让合同 第3篇

一、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无明确规定, 不同法律规定有在适用中有冲突之处。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 不得转让: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根据此,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据此,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所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如果合同标的物不存在其他所有权争议且没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就应依法为有效合同。

新《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将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结果进行了区分。但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以及该条加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 所以仍无法解决现有法律对实践中存在的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矛盾问题, 因此我们只能运用民法理论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此问题。

二、从民法理论来看不动产变动的立法模式

从民法理论看, 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关。在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理论中,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种基本模式: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模式和形式主义模式 (登记要件主义) , 而形式主义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

所谓意思主义, 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充要条件, 登记与否并不对物权变动合同之效力产生影响。然而不登记之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在这种立法例之下, 没有物权行为的概念,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就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两者合一, 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引起债权发生及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当然效果, 只要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并能确定, 则物权变动便产生有效之效果。不动产物权登记只发挥简单的公示作用, 不产生实体权利之决定作用。

所谓物权形式主义, 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买卖合同外, 还需要加上当事人就转移物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登记才能完成。也就是说, 在不动产上发生的一切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 否则不生效, 这以德国民法为典型。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 房屋转让合同和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无效, 并不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不以具有处分权限为条件, 只要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就可以签订合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给付客观不能时, 合同才会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采此模式。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 又称折衷主义。其物权变动只需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即可, 无需另有物权的合意, 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登记是不动产无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种立法模式以奥地利、韩国等国家民法为代表。

立法模式的选择, 会直接对交易合同的效果产生影响, 进而对未登记之不动产交易纠纷的处理, 也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如果形式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相区分;如果选择意思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同时完成。

在我国, 关于物权变动是否应当采取物权行为主义规则, 理论上有争议, 对于登记, 究竟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一度成为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对于不动产登记可产生公示效果的观点已经趋于一致, 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对交易双方均存在极大的风险, 也易对交易安全与秩序造成妨碍。

笔者认为, 我国目前立法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并将其与债权行为严格区分, 但并没有承认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型。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而不是物权形式主义。这在现行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登记;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物权法》的立法看, 笔者认为, 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 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从逻辑上来说更为顺畅, 也符合物权立法的发展趋势。所以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登记的原则。在此模式下, 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 当事人双方就某项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依法订立转让合同后, 如果不能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不能依法发生转让, 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有效成立, 故房屋产权变动 (物权行为) 与转让合同 (债权行为) 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

三、《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转让”的法律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禁止转让。通过对我国不动产无权变动进行了分析, 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后, 我们应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在房屋转让中, 房屋所有权从一方移转到另一方即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即为原因行为。对于该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是把“转让”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合同, 即理解为原因行为;另一种是认为“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移转, 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解释为指房屋转让合同这一原因行为, 那么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显然属于强行性规范, 因此, 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根据前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的分析, 则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法律赋予登记以一定的法律效力, 旨在使社会公众通过登记知晓不动产之享有与变动情况。应当将登记与合同相区别开来, 登记不是针对合同行为, 而是针对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式。在登记之前, 便已有了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存在。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登记, 房屋转让协议本身仍为有效。所谓登记生效要件, 应当理解为对物权的登记生效, 而非对合同的登记生效。若为合同的登记生效, 则需有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形。所以, 房屋买卖最直观的流程应是:当事人达成协议———买卖合同生效———转移标的物之占有———登记———取得权利凭证。基于此, 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对转让房屋进行登记的先决条件, 是否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而解释法律的方法主要有:语义学解释, 发生学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和目的论解释。

从语义学角度看, 在我国法律界, “转让”既可以理解为转让合同, 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从体系解释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与我国现行物权法立法和民法界通论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体系是相符合的。从目的论的角度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当时可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交易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时至今日, 这十多年来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早已超越了该法制定时的历史环境, 如果再将此条的“转让”理解为“转让合同”, 则会对房地产交易设置限制, 无法适应和满足诚信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而从市场经济和民法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从把它与其原因行为即转让合同区分开, 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善意第三人, 防止由于各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和利益驱动,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利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来规避法律,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来欺诈善意的受让人、一房二卖, 逃避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出让人遵守城实信用原则, 努力履行合同义务, 保障交易的严肃性。

所以, 笔者认为, 从目的解释、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法、合同法的立法体系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看,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 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条语义上的“转让”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更合适。

综上, 新《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当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而根据法律解释原则在我国目前社会环境下应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转让”缩小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所以在笔者认为无其他所有权争议的情况下, 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该依法履行合同,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 而不应判定合同无效。

摘要:在我国二手房交易中, 一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案件屡见不鲜, 而法律界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 明确如何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新《物权法》的规定协调适用, 合法合理地认定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期促进房地产交易法律体系内部的有效整合, 统一房地产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

关键词:房屋产权证,转让,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主义

参考文献

[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二手印刷机转让合同 第4篇

据广东省外运公司负责人介绍,这台虽然是二手设备,但不亚于全新机型,并且从配置方面来看也实属前列。不停机收纸装置、酒精润版装置、墨温控制、对角套印装置、清洗装置、自动装版装置、静电消除装置、无侧拉规装置等高宝多项领先技术尽显于此。

珠海市宝轩印刷有限公司是德国高宝的忠实用户之一,目前已经拥有4台高宝利必达印刷机。“我们与德国高宝公司合作多年,非常清楚利必达设备的品质以及其技术创新,这也是我们此次选择二手利必达106设备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台设备虽然是二手设备,但是在配置上实属顶配,在使用程度上几乎全新,目前才使用了5万印。”正当笔者疑问此次为何选择二手利必达设备及打算主要从事哪些业务时,珠海宝轩总经理张桂明先生介绍说,“这次购买的利必达106印刷机主要用于书刊印刷,之所以选择5+5机型,主要是考虑双面走纸,可以一次完成双面十色的印刷效果。当然,如果实际印刷低于十色,利必达印刷机可以直接停止剩余机组的运转,非常方便。”

广东省外运公司是一家拥有多年机械设备进口经验的公司,专业代理销售德国高宝二手印刷设备。同时其也是获得德国高宝公司授权在中国华南地区销售全新利必达75印刷机的唯一代理商。

二手车位转让合同 第5篇

二手车位转让合同样本转让使用权或租赁权限,以下由本网提供二手车位转让合同样本相关阅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见证方: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 _ _ _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产权约定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停车设施),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建筑空间,并不属于必要附属设施,也未随该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上述独立建筑空间并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标的.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下负 层 号,具体停车位置,以平面图确定为准。

三、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所属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

四、转让价款

1、本合同所指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第 种:

(1)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分期支付款项。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剩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全部付清。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定金,并将上述车位使用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向 公司发出权益转让通知书。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车位的落名、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税费及规费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担)。

六、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契约收存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见证方三方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方:

电 话: 电 话:

二手塔机转让合同 第6篇

出售方:(简称甲方)

求购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甲方所购买的QTZ40型塔吊贰台(生产厂家:东营市胜奥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产时间:2011年4月18日;出厂编号为:2011032和2011031。)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塔吊说明:

转让的塔吊高度40米/台,标准节16个/台,大臂50米,带 电缆80米/台及相关的零部件和易损件各壹套。

二、转让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塔吊转让价格为:292500元/台,贰台共计585000元。

三、产权说明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部转让费后,塔吊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责任

1、保证乙方购买塔吊时设备的完好和零部件的齐全,然后运送至乙方处。

2、将塔吊的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

五、塔吊转让后的责任

塔吊转让后,塔吊所发生的安全问题与质量问题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甲方:乙方:

二手电梯转让合同 第7篇

出售方:(简称甲方)

求购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现位于的施工升降机型号1台(生产厂家:,出产时间:)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施工升降机说明:

转让的施工升降机标准节个,高度:米,带及相关的零部件。

二、转让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施工升降机转让价格为:8.5万元人民币(捌点伍万元人民币),已付定金20000元(贰万元人民币)。

三、产权说明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部转让费后,施工升降机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责任

1、保证乙方购买施工升降机时设备的完好和零部件的齐全,负责。

2、将施工升降机的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

3、。

五、施工升降机转让后的责任

施工升降机转让后,施工升降机所发生的安全问题与质量问题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二手轮转式印刷机控制系统的改造 第8篇

关键词:西门子PLC,控制系统,轮转式印刷机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

目前国内很多进口的二手胶版商务印刷设备虽然机械部分保存相对完好, 但电气控制部分老化严重, 且很多配件已经下市, 阻碍了设备再次利用。

鉴于此种情况, 特以德国曼罗兰UNISET60商务轮转印刷机为基础, 设计、研发出一套相对通用的控制系统。并以此系统为参照, 可在其他同类设备上进行推广。

二、系统的主要功能与特点

商务印刷控制系统的主要功能分为纸张、油墨、机体运行3部分。纸张控制主要包括两段张力、纸张自动传纸、自动接纸、纸张位置纠偏控制;油墨控制主要包括墨斗辊速度、墨键开度、水挡板开度控制;机体运行控制主要包括机体运行速度、印版套准、烘干箱、冷却、折页机控制。以上各种控制系统通过主控制系统的联系, 形成有机的配合, 才能完成印刷工艺要求。

三、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设计

1. 机体传动控制与辅助功能部分

该部分的结构如图1所示。

该系统的主控为西门子S7-300系列的PLC, 通过PROFIBUS网络, 连接了从纸架到工控机共8个从站。每个从站有单独的PLC做为从站的控制单元。并通过EM277连接到网络上。各个从站均通过主站进行数据交换, 实现联网。在纸架与印刷部从站, 另行匹配了SMARTLINE系列的触摸屏。进行工艺参数的设定和局部状态的监控。该部分也是最基础的控制部分。

2. 纸架与张力控制部分

轮转式商务印刷机的纸张输出为纸卷开卷方式。在印刷的过程中, 纸张在设备中传动, 需要保证纸张的张力平稳, 不能堆纸、断纸。在纸张经过印刷部时, 必须与滚筒成切线相交, 保证印刷质量。

设备的整体机械布局如图2所示, 其中, RW与ZE部分为纸架和前张力部分。纸架部分主要承担纸卷的开卷张力控制和纸卷的续接工作。为了保证印刷的连续性。需引入纸卷自动接续纸功能。在自动接续纸的轮转式印刷机里, 主要续纸方式分为零速接纸和非零速接纸。在该设备中, 硬件采用的是非零速接纸。接纸过程中, 需要张力控制的切换。

如图3所示, 在纸张从纸卷输出到前张力间, 保持张力切换的平稳是关键。该部分, 采用了比例阀对纸张张力浮动辊进行张力设定, 浮动辊的位置根据纸张的拉力变化而变化。并通过S7-200的PID功能, 对纸架皮带驱动进行动态的调速。进而保证纸张的输出速度与张力的匹配。

前张力部分的结构与纸架部分类似, 它的功能是提升纸张的输出稳定性。

3. 纸张纠偏部分

该部分通过一套E+L的纠偏系统, 实现纸张的纠偏控制。保证纸张中心与印刷部的中心尽量的重合。

4. 印刷套准部分

该部分的结构为两台CCD高速相机、相机位移驱动器、信号处理器, 操作控制单元、套准电机。其中, 高速照相机, 用于对准套色标志。信号处理器将所采集的四色偏差, 经过处理后, 通过总线方式传递给主控制单元, 并控制相应的套准电机对版辊进行轴向或者周向的移动。其主要的原理如图4所示。

每个印刷品单元上, 都有一个参照标记“R”。当照相机根据四颜色的套准标记与“R”点的距离, 计算出轴向与轴向上的印刷偏差值。再通过四色的套印电机, 调整版辊位置, 使其套印误差达到允许范围内。衡量套印系统的主要技术参数为:相机类型、相机分辨率、频闪灯、套准标记区域尺寸、相机单元测量范围、套印标记直径、套印标记测量精度等。

5. 烘干箱部分、冷却部分

该部分主要用于对印刷产品进行快速烘干并通过水冷辊进行冷却, 防止粘连。该部分的控制相对独立, 因此, 与主控系统的关联相对较少。

6. 折机与裁切套准部分

该部分的原理与印刷套色系统类似, 都是通过检测元件对相应的标记位置进行检测, 并自动控制执行机构调整纸张的相对位置, 进而实现裁切位置的调整, 是印刷品质处理的最后一道工序。

7. 油墨控制单元

这部分主要通过墨斗辊将墨槽内的油墨输出到匀墨辊上。并与水辊融合后, 将印版的内容印到纸上。由于商务印刷多采用四色印刷方式, 油墨的控制至关重要。该部分在工艺上相对独立。如图5所示。其中, 显示部分为LED灯组, 每组对应一个墨键区域, 共22组。其余4组为水辊挡板开度与墨斗辊速度。键盘部分对应显示部分。每种颜色均有4块墨键驱动板, 每块板控制11台单向电位计反馈的减速电机旋转。

四、设备印刷产能分析

在原系统上, 由于采用的INTERBUS的总线协议和封闭的PECOM总线, 因此, 在使用过程中, 一旦总线回路中发生损坏, 整条总线将无法继续工作。这与PROFIBUS总线相比, 其允错能力大大降低。

同时, 由于原系统的核心产品均为自行研发生产, 其开放性与易维护性较低。对日常的生产与维护, 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在设备匹配了新的控制系统后, 以上的问题迎刃而解。在保证原设备性能的基础上, 大大的降低了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成本。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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