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安全承诺书

2024-06-09

经营安全承诺书(精选8篇)

经营安全承诺书 第1篇

安 全 经 营 承 诺 书

烟花爆竹经营户申请人:(甲方)

监督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乙方)

为切实做好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建立“规范经营、自我约束、群众监督”的烟花爆竹基层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了有效保护合法经营户的利益和安全。甲方承诺:

1、做到持证经营、亮证经营、专店(专柜)经营。

2、销售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3、烟花爆竹存放点、经销点四周无明火、无人员居住、堆垛符合标准,经营场所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经销的烟花爆竹为合肥市场准入产品,并有进出货记录;不销售非法渠道及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5、遵守和服从镇街园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6、自觉接受市、区、镇街园安监部门安全检查及群众监督,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销售非法渠道及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一经发现,没收非法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NO: 究刑事责任。

此承诺书壹式肆份,烟花爆竹经营户壹份、镇街园壹份、社(村)壹份,蜀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壹份。

年月日

经营安全承诺书 第2篇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证食品安全,本店向社会和广大消费者郑重承诺: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照,严格按照证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二、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重点食品协议准入制度,所经营的食品来源一律做到有合法资质证明、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三、经营中发现问题乳制品,做到不藏匿、不销售,及时清查上缴,并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

四、坚持依法、诚信经营,不销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的食品,对保质期处于临界期的食品,按规定下架退市处理。

五、接到食品安全预警,对问题食品迅速组织下架退市,按监管部门要求主动配合处理。

六、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组织参加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常识,强化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七、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防止次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贯彻落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营造餐饮业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全面推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我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1、餐饮服务单位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原料采购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3、不采购使用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4、不采购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5、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消费者及监管部门监督,若有违反敢于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我厂现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二、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厂,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厂。

三、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四、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五、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保证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不短斤缺两、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

七、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

经营安全承诺书 第3篇

会议指出,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是落实国家农机补贴政策的重要环节, 是购机补贴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是连接农民与农机生产企业的一种纽带。近年来广东省农机流通企业和经销服务网络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 (现有一级农机经销商268个, 二级农机经销商806个) , 在紧密结合农时季节, 保障农机产品的有效供给;围绕关键薄弱环节, 积极推广新机具、新设备;协助政策宣传落实, 培训新型农民 (职业技能人才)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要求, 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 要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协调推进, 注重宏观引导、突出重点, 注重规范管理、强化监管, 注重信息宣传、阳光操作, 注重加强创新、完善机制, 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监管措施有力有效, 切实将农机购置补贴这一好政策全方位实施好、落实好。

郑惠典副厅长指出, 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和任务, 也是全体经销商特别是一级经销商的重要任务。规范操作、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是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权威、维护经销商和购机农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省农业厅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近期将研究出台并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试行办法》, 以进一步规范购机补贴产品经销秩序, 方便农民购置农机补贴产品, 维护购机农户的合法权益。

经营安全承诺书 第4篇

关键词:特许经营;合约;跨期规制;承诺

中图分类号:F724.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1-0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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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由于城市公用事业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其特许经营权的拍卖往往存在一些跨期合约问题。如一项城市公用事业工程要分几期来完成,不同的承包商只负责其中标的当期工程;对取得城市垃圾处理经营权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绩效要进行监督和评价,不遵守合约甚至违背了合约的企业要受到警告直至被淘汰,然后重新拍卖选择新的企业。这些都涉及到了特许经营权跨期的合约问题。在跨期规制中,拍卖人(规制者)要在一个多期的项目中通过承诺进行激励,以实现最优规制。

由于激励方面的原因,事前有效的合约引入了事后低效率。签约方都想通过重新谈判将这种低效率消除掉。由此可见,在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过程中对竞标者的规制是一个从选中到运营的多期动态过程。在跨期的规制中,如何做出承诺进行激励,以达到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双赢目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自然垄断产业特许经营权的拍卖、规制及承诺问题,国外有大量深入的研究。德姆塞茨、斯蒂格勒和波斯纳 (Demsetz,Stigler,Posner)指出:自然垄断的特许权的拍卖可以反复进行,可以根据原合约中没有规定的新的环境加以调整;还可以鼓励其他效率更高的企业进入[1-3]。巴伦和比森克(Baronand and Besanko)在两个假定的条件下研究了中间形式的承诺问题,并将第三方仲裁引入了分析之中[4]。姚(Yao)是最早用博弈论分析棘轮效应棘轮效应是指如果企业今天的生产成本较低,规制者就会推断企业很容易实现较低的成本,因此,规制者将提供对企业要求较高的激励方案。也就是说,企业今天的有效率会损害其未来的租金。它对于高效率类型企业说真话是一种威胁。

E-mail:fengzy @ btbu.edu.cn.的学者之一,他考察了环境保护局(EPA)所规定的(废物)排放标准的两期模型[5]。瑞尔登和萨平顿(Riordan and Sappington)在不同背景下分析了任意相关度的分离性合约,夺标者第一期的标价显示了它第二期效率的信息,在没有承诺的情况下,这会导致棘轮效应[6]。哈特和梯若尔(Hart and Tirole)讨论了一个垄断企业跨期价格歧视的T期模型[7]。瑞和萨拉尼(Rey and Salannié)指出了承诺与再谈判没有对无承诺做出改进的一般条件[8]。拉丰和梯诺尔(Laffont and Tirole)运用完全合约理论,详细分析了跨期规制中的三种承诺问题[9]。Alejandro M.Manelli 和Daniel R.Vincent指出,如果出现合约未能明确与业绩相关的所有事项,规制者的最佳选择是与单一的中标者重新谈判[10]。Newbery详细讨论了规制者顶住短期压力,不放弃长期承诺,树立威信和履行承诺的问题[11]。Bester,Helmut,Roland Strausz扩展了单一委托人与单一代理人情况下非完美承诺的显示机制,在该情况下,机制设计人的最优选择是设计一个代理人说真话成为占优策略的直接显示机制[12]。Vasiliki Skreta对于两阶段无承诺的最优拍卖问题进行了研究[13]。Guasch研究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1985—2000年间进行的1000多次特许经营权拍卖,发现其中超过50%的电力特许经营权合同和75%的水务特许经营权合同,后来都进行了重新谈判[14]。

国内对于特许经营权拍卖中承诺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王俊豪以杭州某水厂的特许经营权招投标中竞争不足、资产转让、合同款项与管理为例,研究了特许经营的理论与应用[15]。周耀东、余晖以成都、沈阳、上海等城市水务市场化为例,研究了政府承诺缺乏下的特许经营权拍卖[16]。王永钦、孟大文以环境规制为例,研究了代理人有限承诺下的规制合约设计[17]。周慧用一个完全承诺下的动态模型,研究了动态条件下基于信息结构内生化的激励性规制问题[18]。

二、跨期规制合约中的三种承诺

在跨期规制这种重复性的合约关系中,有三种承诺形式,规制者将在三种形式中选择,以达到其预定目标的最大化。第一,签约双方能够信守长期合约的承诺,他们不会质疑合约的条款,最初的合约(充分描述了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得到执行。

第二,签约双方可以签订长期合约,只要任何一方想实施该合约,该合约就可以得到实施。但是如果双方都发现重新谈判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则他们有可能会对重新谈判进行承诺。由于激励方面的原因,事前有效的合约引入了事后的低效率。签约双方都想通过重新谈判将这种低效率消除掉。第三,由于交易或者法律的原因,只能签订短期(不完备的)合约。规制者和企业的关系就由一系列的短期合约加以调节。

拉丰和梯诺尔(Laffont and Tirole)将这三种形式的承诺分别称为“纯粹承诺”、“承诺与再谈判”和“无承诺”[9]。在纯粹承诺下,如再谈判是可能的,规制者常常可以重复再谈判。在承诺与再谈判的情况下,规制者常常满足于签订短期合约,这样就会出现无承诺的情形。在多数情况下,承诺与再谈判和无承诺更符合实际。究竟选择哪一种承诺形式既取决于能否签订完备的长期合约,也取决于交易环境和法律环境。

我们分两种条件分析承诺与再谈判的情形。

基本假设为:只有一个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权只能授予一个企业;有两个以上的企业参与拍卖;每个企业都存在两种类型(高效率与低效率)的可能,企业在这两种类型上的分布是连续的;只有一个拍卖人(规制者)并且其目标为社会福利(公共利益)最大化;拍卖的项目存在二期或多期的情况。

假定拍卖人(规制者)可以承诺长期合约,但却不能承诺不再对该合约进行重新谈判,对长期合约的承诺并不意味着各参与方在将来一定要遵守合约,而是指只要至少一方愿意执行,那么合约就可以得到执行,双方可以在互利的基础上自由地修改合约。在初始合约可以重新谈判给予企业更多激励以符合双方利益时,再谈判就会进行。这种承诺与再谈判形式的威胁消除了“拿了钱就跑”策略

“拿了钱就跑”策略是指拍卖人(规制者)在第一期为了诱使高效率类型企业说真话并显示其效率必须给予其一个较高的转移支付,而这一行为会吸引低效率类型企业伪装成高效率类型企业,在第一期拿到这一支付后的第二期中,拍卖人(规制者)会以高效率类型的激励要求低效率类型企业,这类企业最优的策略就是退出(逃跑)。的可能性。

1.完全信息下的合约设计

建立两种类型的企业、两个时期的模型,企业在每一期都必须完成一个项目,项目的成本结构为Cτ=β-et,τ=1,2。其中,eτ表示企业经理在第τ期的努力水平,β是只有经理自己知道的努力参数,它可以取两个值:β(高效率类型),β(低效率类型),β>β。令Δβ≡β-β。在第τ期企业的效用水平为U≡tτ-φ(eτ),其中,tτ是企业从规制者那里获得的净货币转移支付。φ(eτ)是其努力的负效用,φ(0)=0,φ′>0,φ″>0,φ≥0。令e*表示社会最优努力水平,由边际努力负效用与边际成本节约相等的等式定义:φ′(e*)=1。社会最优成本取决于类型,为β-e*。规制者对努力参数类型的值有一先验概率v1=prob(β=β),且这一概率为共同知识。令S为每一期项目的社会效用,λ为公共资金影子价格,δ为折现因子。

2.不完全信息下的合约设计

在不完全信息下,拍卖人(规制者)给每个类型的企业提供一种菜单,如:(t,C)和(t,C),忽略常量剩余,则不对称信息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规制者的最优规划为:

在此规划下高效率类型企业的成本是社会最优的,e=e*。由前面的推导可知,φ′(e)=1-λ1+λv1-vφ′(e)≤1,而最优解由:e(v1)0;de/dv1<0确定。

我们重点分析第二期的拍卖人(规制者)与企业的行为,设U0和U0分别为第一期签订合约中所规定的第二期中低效率类型企业与高效率类型企业的租金,则原规划变为:

在第二期该规划肯定有U=0,e=e*,整理得:

根据不同条件可将该问题归结为:标准化U=0,第二期保留两种类型企业的防止再谈判合约(若U=U0)可根据单一参数,即高效率类型企业的租金U来分类,U∈[Φ(e(v2)),Φ(e*+Δβ)]。

在这三种情况中,高效率类型企业都按社会最优成本水平进行生产。在第一种情况下,第二期的配置为条件最优合约,即如果规制者不受先前合约约束,并按对企业类型的后验信念后验信念是指拍卖人(规制者)在与企业签订了合约后在其运营期间通过观察其行为而获取的企业的效率信息。提供最优静态合约,则企业将面临相同的激励合约。第二种为居中的租金约束合约,即低效率类型企业的生产成本居于最优社会成本和给定规制者后验信念的最优静态合约中的成本之间。规制者愿意提高低效率类型企业的成本以减少高效率类型企业的租金,但由于先前提供给高效率类型企业的租金水平而无法做到这一点。第三种为固定价格合约,也就是说,无论企业类型如何,它在成本节约方面与剩余索取者一样,并按社会最优成本生产。

三、对模型的扩展

对于前面讨论的模型,我们都有政府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假设。但在实际中,存在一个政府效率的制约问题。例如,政府拍卖一个由财政出资的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政府在谈判过程中的积极程度,就决定了在预算之内的项目最终价格。即在价格的确定上,一个高效率的政府就会选择在预算之内最优的价格,而低效率的政府则有可能选择一个在预算之内的非最优价格。在谈判的过程中,当企业的报价不断降低且刚刚低于财政预算时,低效率政府就会签订合约,而高效率政府则会继续压价,直到最优价格形成。

在上述模型的基础上,我们对政府的效率加以假设,假设γ为政府的效率参数,此处的γ为一个外生变量,γ∈[0,1],0表示政府是极端高效的,1表示政府是效率不足的。对于企业的转移支付t则由T=t(1+γ)表示,其它假设与前面一样,我们先看在“纯粹承诺”下的情况,规划为:

该规划的最优解与前文基本一致:

而惟一不同的是此处企业得到的转移支付为T,由T=t(1+γ)得,在高效率政府的情况下,γ=0时,得到与前文一致的结论,企业得到租金为零。但在效率不足政府的情况下,γ=1时,企业得到了正的租金,即原模型中的t。

由于γ为一个外生变量,很容易将其推广至“无承诺”与“承诺在谈判”的情况,可以近似地得出与上面一样的结论。且有dT/dγ>0,dU/dγ>0,即随着政府效率的不断降低,企业获得租金将不断提升。但政府效率的高低不影响拍卖的最优机制,只是将一部分社会剩余转移给了竞标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在存在两种效率企业的情况下,低效率企业得到的租金将不再是零,或者说在低效率政府眼里其租金已经是零了;而高效率企业将得到更高的租金。

现在分析两期情况下的政府效率变化问题。假设政府在第一期通过观察和对后验概率的修改得知了企业的运行情况,于是,政府的效率在第二期就会发生变化,且这一变化是主动的。那么,存在着两种可能:第一,政府的效率由高效率改变成低效率;第二,政府的效率由低效率改变成高效率。由前面的对效率参数的分析可以得出:政府的效率参数是外生的,政府的这种效率变化不影响拍卖的最优性(不影响政府对最优企业的选择),而只影响到中标企业获得的租金。

四、某城市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分析

2003年11月,某城市的政府就一个垃圾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经过竞标,ABC联合体于2004年4月被选为中标人,经过谈判,于同年8月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联合体组建的ABC处理有限公司25年的特许经营权。项目于2005年12月建设完工,正式投入运行。

该协议从最初的设计就是为了防止再谈判的,其内容十分详实、完备。从双方关系的界定、项目建设期、运营期、移交期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到争议的解决、保险、法律变更、违约金的设定及合约的终止等等一系列条款,共计28条。

以违约事件为跨期的分界点,协议规定: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或政府自愿终止,由政府终止本协议;或者发生政府违约事件由项目公司终止本协议。

2006年4月,政府在按照特许经营监管职责检查该特许经营协议时,发现协议的某些条款存在问题。于是,政府与ABC处理有限公司就特许经营协议部分条款的修改进行了协商和谈判。

这次修改是典型的承诺与再谈判的情况。而且,以政府发出谈判要约为分界点,由前期低效率的政府转变为高效率的政府。项目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接受政府要求的修改,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执行。但由于项目出让方是政府部门,项目公司在考虑了长远利益的基础上,同意对特许经营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协议的修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属于非实质性内容条款的修改,项目公司完全同意这一修改。如:协议原条款为“特许经营期:指施工许可证取得之日起二十五(25)年的期间。”此条款的问题在于,如项目公司未及时取得施工许可证,会使该项目的实际特许经营期延长。修改为“特许经营期:指施工许可证取得之日起二十五(25)年的期间,但最晚不超过2030年12月18日。”

另一种是涉及到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由于项目投资大、周期长、且为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公司也不是纯粹的投机者,因此这种条款也得到了修改。如:协议的原条款为“因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导致终止本协议的,项目公司应按照规定移交,政府应当组织对移交的设施及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此条款的问题在于,对于补偿的规定过于笼统,应做出具体规定。修改为“因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导致终止本协议的,项目公司应按照规定移交,并根据规定执行。政府应当组织对移交的设施及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支付项目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项目公司支付政府按8%/年内部收益率计算的项目公司在以下期间中之较短期间内预期利润的现值:(a)五(5)年,(b)特许经营期内的剩余期间。”

五、对特许经营拍卖合约的建议

第一,特许经营的协议应该在最初设计时就以防止再谈判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共同执行,摆脱了以前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指导下的不稳定性,使企业能真实地表露出自己的信息。

第二,对于跨期规制不得不进行再谈判的承诺,在协议中应该以程序性的条款加以约定。对跨期中每一期的期限不要做出具体规定,应该以出现争议为分界点。通过事先约定好的谈判程序、谈判无法解决时的仲裁或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第三,完善运营和移交期的配套协议,对于特许经营项目协议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产出应该在事先加以确定,不应让企业承担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

第五,在运营期间要给予企业提高效率、调整价格的激励,进而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和移交。

参考文献:

[1] Demsetz,H.Why Regulation Utilities?[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8,(11):55-56.[2] Stigler,G.The Organization of Industry[M]. Homewood,VII: Irwin,1968.

[3] Posner,R.The Appropriate Scope of Regulation in the Cable Television Industry[J].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72,(3):98-129.

[4] Baron,D.,and D.Besanko.Commitment and Fairness in a Dynamic Regulatory Relationship[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87,(54):413-436.

[5] Yao,D.Strategic Responses to Automobile Emissions Control:A Game-theoretic Analysis[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1988,(15):419-438.

[6] Riordan,M.,and D.Sappington.Commitment in Procurement Contracting[J].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cs,1988,(90):357-372.

[7] Hart,O.,and J.Tirole.Contract Renegotiation and Coasian Dynamics[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88,(55):509-540.

[8] Rey.P.,and B.Salannié.Longterm,Shor-term and Renegotiation: On the Value of Commitment in Contracting[J].Econometrica,1990,(58):597-619.

[9] Laffont,J.-J,and Tirole,J.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M].MIT Press,1993.

[10] Manelli,Alejandro M,and Daniel R.Vincent. Optimal Procure Mechanisms[J].Econometrica,1995,63(3):591-620.

[11] Newbery,David M.Privatization,Restructuring,and Regulation of Network Utilities[M].Cambridge: MIT Press,1999.

[12] Bester,Helmut,Roland Strausz.Contracting with Imperfect Commitment and the Revelation Principle: The Single Agent Case[J].Econometrica,2001,(69):1077-1098.

[13] Skreta,V.Optimal Auction Design Under Non-Commitment[R].UCLA working paper,2004.

[14] Guasch, J.Luis.Granting and Renegotiating Infrastructure Concessions: Doing It Right[Z]. Washington,D.C: World Bank,2004.

[15] 王俊豪.特许投标理论及其应用[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

[16] 周耀东,余晖.政府承诺缺乏下的城市水务特许经营——成都、沈阳、上海等城市水务市场化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05,(8).

[17] 王永钦,孟大文.代理人有限承诺下的规制合约设计——以环境规制为例[J].财经问题研究,2006,(1).

[18] 周慧.内生信息结构下的激励性规制:一个完全承诺下的动态模型[J].世界经济文汇,2006,(5).[19] 段涛,刘晓君.城市再生水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拍卖机制设计及水价研究[J].水利经济,2006,(2).[20] 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法规司.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21] 张岚东.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的演进及新进展:一个理论综述[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5).[22] 黄瑞刚,张旭昆.拍卖理论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5,(3).

[23] 黄卓.垄断企业的采购式拍卖与经营权拍卖机制比较[OL].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网站,2005.

[24] 让·拉丰,让·梯若尔.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

[25] 许永国.拍卖经济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2002,(9).

[26] 钟鸿钧.信息披露:拍卖后市场竞争和拍卖选择[J].产业经济评论,2006,(5).

(责任编辑:韩淑丽)

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第5篇

夏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如下:

一、保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保持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人员健康。

三、严格索证索票制度,检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严格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二年。

五、绝不经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保质期的腐败变质食品。

六、严格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如销售出去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人):

经营服务安全承诺书 第6篇

本承租人租用市场(出租方)物业,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切切实实做好防盗、防抢、防火、防诈骗,保障财物、生命安全及如下经营、服务、安全、消防等工作,具体承诺以下:

一、经营服务承诺

1、弘扬社会商业道德,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并接受执法部门和市场的监督。

2、保证持证照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臵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保证按时交纳租金、各项费用和国家规定的税费。

3、对标有注册商标、专利号或者专利、版权标记的商品购进进行查验,建立备案制度,保证不出售、展示、宣传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禁售物品,不以次充好,掺假使假。

4、保证所出售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不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自觉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商品包装符合政府规定,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购销需持许可证生产的商品,应向供销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5、经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专营专控等重要商品的以及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商品,自觉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制度。

6、保证在未经授权下,不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7、保证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不使用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利用计算器具弄虚作假。

8、保证不从事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

9、自觉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维护市场安全、防火以及卫生工作,自行在租赁物业内设臵垃圾容器,认真执行广州市维护市容卫生守则(简称“六不”、“六要”),实行租赁物业门前“三包”,营业期间不在公共通道、场所乱丢、乱抛垃圾、乱倒污水等,收市后自觉打扫租赁物业内外卫生及搞好视觉容貌。

10、保证在经营中不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1、营业期间,租赁物业外围不堆放垃圾杂物等,不占道经营,不乱摆乱卖。

12、不占用场内待租物业摆卖或推放自己的物品。如有自用水表,保证不在公用水源中取水。

13、保证所有货物、货柜、货架不超高摆放;所有柱子、门窗及招牌底下不挂放货物。

14、不在租赁物业前安装铁丝网、三脚架、木板,货架、货柜等摆放不超过公共通道管理黄线。

15、在租赁物业周围装卸货物时车辆的停放,要自觉遵守市场物业管理办公室通道 1

管理的规定。

16、遵守市场开市、收市时间管理规定,营业时间,不在市场内从事有碍经营秩序、不文明及违法行为,如赌博、在通道上打扑克、下棋、睡觉及宠物在通道上乱跑弃臵尿便等。

17、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应避免矛盾激化,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及时向物业管理办投诉受理点反映情况,接受市场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18、在与外商或陌生人洽谈业务或大宗交易时要充分了解其资信情况,并办好相关法律手续,杜绝日后经济纠纷出现,避免造成经营损失及声誉受损。

二、消防、安全管理承诺

1、严格按市场规定时间关门停止营业、关闭电闸,特殊情况使用应急灯应向市场申请,不使用蜡烛等容易致火灾的照明用品。

2、保证不在租赁物业内住人、煮食、生火及使用电炒锅、电烙铁等电热器具;租赁物业停止营业或人不在时负责锁好门窗和切断电路。

3、租赁物业(阁楼)堆放货物与电灯保持0.8米以上距离。

4、自行按租赁物业建筑面积每10㎡配备3公斤干粉灭火器和防毒面具各一个的标准配备消防器材;若所租用租赁物业涉及易燃品的或面积在70㎡以上,要加配25公斤至35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一台。

5、不在租赁物业内外点香烛或烧冥纸;不在租赁物业内、市场内公共场所吸烟。

6、不乱拉、乱搭电线(如因经营需要或变动电路,可由管理办委派电工安装),不在消防器材周边规定范围内乱放杂物。

7、不随意移动租赁物业配备的灭火器材设施和在消防箱附近堆放商品、杂物、车辆等。不随意挪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规定冒险作业。

8、自觉接受消防监督人员(包括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9、严格按照市场规定,使用符合防火安全的材料对租赁物业装修。未经管理办批准,不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

10、在商品销售采购过程中,交易款项结算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金融信用工具进行,现金量大的运送需联系专业押运公司或公安部门协助进行。

11、在办理货物托运或发送时,要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资质合格的大型或连锁式经营物流货运公司,办好法律手续,不将货款委托物流货运公司代收,避免货物款项造成损失。否则,因物流货运公司突然关闭,收不到货款货物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与市场无关。

1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代其他商户收取货款及货物,不将营业证照转借他人使用,不让自己的小孩子离开自己的安全监管范围,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3、每天商铺经营结束时,关好水、电、门、窗和检查清除火患,商铺、仓库内不存留现金及贵重物品,做好商铺、档位内货物防火、防雨、防湿、防盗、防虫等防护工作,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14、严格遵守市场(出租方)非营业时间封闭管理制度,封闭管理期间的货物进出,需与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后方可进出。

15、工作人员开除、解聘或调离时,即时更换租赁物业所有门、窗锁、收回空白合同委托书相关资料,并及时通知相关贸易伙伴做好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利益不受影响。

16、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管理办公室联系,紧急事件立即拨打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

三、其他承诺

1、本承诺人为租赁物业防火、安全、合法经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教育好本租赁物业工作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骗、防抢和遵守消防、治安管理规定及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的工作。执法部门检查中被开具整改通知书且在限期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场(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承诺人与市场的租赁合同,并随时收回租赁物业另行招租;造成火灾或其他事故的,本承诺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业主、出租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等一切损失。

2、本租赁物业若违反《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行为被政府部门查处,本承诺人赔偿由此给市场(出租人)及市场内商户受此影响而造成的损失。

3、违反以上承诺其中一项,市场(出租方)有权向本承诺人收取违约金1000元,情节严重,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4、本经营服务安全承诺书作为签订商铺(档位)租赁合同、协议的附件,与商铺(档位)租赁合同、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承诺人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责任自负,不聚众闹事,不在市场管理办公室起哄,不到政府部门上访,本租赁物业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人承诺事项,其责任及后果均由本承诺人承担,损失及责任与市场(出租方)无关。否则视同违约处理,市场(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承诺人与市场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业重新招租,本承诺人与市场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业重新招租,本承诺人所交一切费用和款项不退回,由此造成损失与市场(出租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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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第7篇

一、严格依法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条件,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建立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并尽量使用电子票据记录台账。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应低温储藏和冷冻的食品要有相应的容器存放,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十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承诺业户名称:

承诺人:

年 月 日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探讨 第8篇

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

一、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回顾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进程, 可以看到《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均没有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首先规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之所以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认为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危险控制理论。对于危险控制论的理解是场所经营者是对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的当事人, 经营场所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对于场所经营者来说, 他们是了解最多的。所以对于经营场所危险性大小的预见场所经营者是最具有话语权的。除此之外, 对于危险的发生应该怎样采取措施以及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也是场所经营者最为清楚的, 所以对于服务场所经营者付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他们可以有效地防止危险的发生并能将发生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其次获利理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一般都是以从该活动中谋取利益、获得了相应的利润为主要经营目的, 所以从这个获利角度来看, 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他们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合理的。

最后信赖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一般注意义务, 它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和客体都要彼此信任, 而且义务主体和义务客体之间要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接触, 在这种社会接触基础上义务主体和义务客体就会产生一种内在紧密的关系, 基于这种紧密的关系存在, 那么就需要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足够的信任和依赖, 并绝对相信自己在遇到紧急危险情况下, 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会受到义务另一方的侵占和损害。

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关于硬件方面的保障义务。硬件方面的保障义务笔者又对其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表述, 它一方面来自于“物”, 另一方面则来自于“人”。对于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建筑物配套设施以及设备的维护和保管义务上, 而对于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主要体现在经营者对于经营场所内可以出现的危险要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除此之外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具有专业技能和足够数量的安全保障人员配备。

其次关于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不外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一方面是消除内部不安全因素。创设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保证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过程和服务内容都是安全有保障的, 这样先将内部不安全隐患因素消除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重点;另一方面是对外部不安全因素要进行及时的排查和防范。经营者要消除外部不安全因素对消费者的危险就要加强经营场所的保安工作管理, 避免因第三方或者来自外界带给消费者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侵害。

最后就是对经营场所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经营者要做出明确的说明和必要的提示, 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对场所内各种可能会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 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 应当明确出现“地板未干, 小心滑倒”等字样的警示牌。

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根据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 结合笔者办案实务的体会, 笔者认为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首先法定标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如果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要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来严格地执行。比如公安部门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制定的相关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明确指出: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 要经常保持畅通, 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 要完整好用。”对于诸如此类的规定就是特定的法定标准。

其次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确定的标准, 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要高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 同时还需要参考其他同行的一般标准及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判断。

最后特别标准。特别标准主要用于特定的主体, 这里指的是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 而这个特别的标准的制定一定要结合未成年人的智力情况以及年龄的大小。对于在经营场所内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 经营者要采取最大的视觉敏感洞察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隐患, 并实施最高级别的安全保障义务, 消除对未成年人的一切可能性危险和伤害。

结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者经营场所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利于经营者减少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我国目前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 对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这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和深化。

摘要: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将从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及其判定标准四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法定义务

参考文献

[1]张新宝, 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 2003 (4)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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