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难点

2024-06-14

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难点(精选6篇)

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难点 第1篇

浅谈基层央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逐渐形成,洗钱犯罪的范围日益广泛、危害也日益加剧,洗钱的手段不断创新、隐蔽,这些都使得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艰巨。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市场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迫切要求。目前,人行城口县支行通过对辖内金融机构邮储银行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检查,发现基层央行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难点。

一、当前基层人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难点

(一)缺乏专业的反洗钱工作人员。

在县级人民银行,人员年龄结构老化,学习能力逐渐下降,而新进的年轻人又因人员紧缺,一人兼职多岗,没有更多的经历与时间进一步学习和从事反洗钱工作。导致基层央行既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更没有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既没有现实的能适应或者说胜任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机制,使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更多的处于一种边缘性、形式性,很难主动介入、积极查处、谋求实效。在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只能临时组队,仓促上任,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而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人员工作繁杂、存款任务重,经常轮岗、换岗,导致反洗钱工作无 法有效持续的监测。

(二)对反洗钱认识不到位,没有风险防范意识

大部分银行金融机构的员工对反洗钱的认识错位。一是认为反洗钱工作仅仅是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与他们关系不大;二是银行金融机构工作繁重,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占用工作时间,甚至增加经营成本,造成客户流失,影响其业务的发展;三是认为反洗钱工作主要在大中城市,基层欠发达地区不存在。从检查中发现,不仅银行金融机构的前台人员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知晓率较低,而且主要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也对反洗钱相关知识不是很熟悉,这就导致了反洗钱意识淡泊,对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对人民银行下发的反洗钱的相关文件只收不看、不深入学习,报送的报告、报表敷衍了事,以应付为主,主动配合的意识不强。由于银行间竞争比较激烈,金融机构为完成存款任务,通过各种手段拉客户,从而放松现金管理,以满足开户单位大额支取现金的需求,为各种洗钱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停留于发文件、谈学习的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多,实质性开展工作少,管理层面布置多,基层网点落实少,总体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对反洗钱监测系统监测到的高风险客户、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的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没有采取更为严格的尽职调查措施;三是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操作系统在客户资料录入等方面还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例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客户身份信息采集格式不合理,欠全面,系统只能登记一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满足多个股东的登记需要。

二、对策

(一)加强反洗钱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力度,提升反洗钱业务人员素质

针对目前反洗钱专业人才匮乏的现状,应突出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一是加强对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举行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培训、考试、竞赛;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到上级行跟班学习;或是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深入金融机构学习,进一步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二是在吸收新的高科技人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支付交易手段、电子货币的出现,网上交易和网上支付日益增多,洗钱犯罪的科技含量不断提升。因此,在吸收反洗钱新的人才方面,偏向于熟悉计算机网络的专业人员,偏向于熟悉反洗钱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从而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队伍整体素质。

(二)加强参与反洗钱工作相关部门的合作,逐步建立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

以人民银行为牵头部门,通过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等形式,组织银行金融机构、公安等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交流,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深化协作关系,健全工作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将反洗钱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提升反洗钱工作效率

为了提升反洗钱工作效率,应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一方面是基层人民银行要完善与反洗钱检查工作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奖励反洗钱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二是提高监督检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激励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降低因为操作失误、判断错误等因素造成检查工作的渎职。另一方面是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反洗钱工作人员尽职尽责严格调查、持续监测,对发现洗钱犯罪的员工进行奖励,对应该发现而没发现者进行处罚。从而提升反洗钱工作效率。

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难点 第2篇

方丽君

反洗钱工作由前台营业和后台支撑配合开展,其中前台网点部分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抓好基层网点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在邮储银行的网点反洗钱工作中,反洗钱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营业人员技能水平偏低等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从邮储银行网点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反洗钱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难点,亟待加强与改进。

当前,邮储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客户难以认同。部分客户开户资料信息填写不完整,客户不配合,不少人认为“来你们这里开户就不错了,信息栏项目我随便填”,企业客户则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不愿留下更多的信息。二是部分网点存在“不必为”倾向,认为“咱们网点小、客户多,谁会来我们这里洗钱”。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难以到位。一是因为网点业务竞争需要,而放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执行,担心严格执行会失去客户,存在“不愿为”的思想。二是《反洗钱法》实施前,大部分客户的留存信息不完整。三是业务系统功能存在缺陷,办理业务时不能录入完整的客户基本信息,如现有系统无法显示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导致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基本不现实;汇兑业务现行系统内无客户性别、国籍、职业等信息栏,客户身份证件类型、号码输不进去等。

可疑交易识别存在难度。一是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的可疑交易甄别标准可执行度不高,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8种可疑交易都取消了量化标准,需要相关人员主观判断,而在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怎样合理断定某项交易为可疑?二是基层网点以中低端客户为主,客户较多,网点营业人员工作强度大,业务繁忙,无暇分析和判断可疑交易。三是业务系统不完善导致可疑交易识别难,尤其是对公司业务可疑交易识别不足,系统功能不完善,监测手段相对落后,柜面人员因难以掌握客户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很难区分正常支付与异常支付。

网点相关反洗钱操作缺乏有效监督,反洗钱制度停留在表面层次,并未真正深入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如邮储银行设立了相应的事后监督与事后检查岗位,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局限于对柜面业务的复核,没有真正把反洗钱工作纳入事后监督和事后检查的范畴,如重视客户身份证件核查,但对客户开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未审核,即使审核后给前台下发了差错通知单,前台也无法整改等。

针对上述难点,笔者认为:一要加强对网点及事后相关人员的反洗钱教育培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业务水平。要通过经常性的反洗钱教育来提高网点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要对网点营业人员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制定反洗钱业务轮训计划,在培训方式上要多采取案例学习法,逐步提高网点营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确保熟练掌握有关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识别、分析和处理的措施、办法,提高抵御洗钱风险的技能。

二要规范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防线,切实把好反洗钱的第一道关口。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并监督账户的使用;对未通过联网身份核查系统的证件,严格按规定登记;对办理的大额现金收付,要严格按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进行可疑交易分析,并及时上报。另外,需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议总行制定事后监督和事后检查的相关制度,使邮储银行反洗钱制度细化到事后岗位,有效发挥反洗钱“第二道防线”的作用。

三要实现人工与系统监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效提高可疑交易识别能力,及时将可疑交易数据下载、上报,认真做好反洗钱系统“黑名单”维护。

四要健全反洗钱检查和考核制度,有效督促网点人员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首先,审计部门要将网点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检查范围,及时发现网点存在的反洗钱问题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其次,定期由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风险合规部牵头,职能部门配合,对网点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进一步细化、量化、硬化考核项目。(作者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焦作市分行)

温馨提示:

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难点 第3篇

一、网银业务中开展反洗钱的难点

(一) 隐蔽性或匿名性

网银业务中的支付系统主要是通过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来确认交易双方身份的。这种只认“证”不认“人”的特点决定了认证各方只能查证交易各方的身份及余额, 而不可能审查支付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而且网银复杂的加密技术一方面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 另一方面也给反洗钱的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和可疑支付交易行政调查带来障碍。

(二) 虚拟性

虽然银行在开户时会对开户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核, 但网上银行是互联网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只要通过一台连接因特网的电脑就能随心所欲地完成各种支付交易, 没有签名、笔迹等实质痕迹, 对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难以辨别, 交易过程中客户可以不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 银行既不见人也看不到票据, 无法对票据的收付款人、用途、金额等要素进行审查, 又难以掌握交易最初开立账户的人, 从而很难确定其交易是否为可疑交易。

(三) 敞开性

这种敞开性体现在网银的市场准入不受限制、交易时空不受限制以及交易额度不受限制等方面。简单便利的开通条件、多个网银账户之间资金自由划转, 很容易实现资金的“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同时, 网银业务又突破了传统业务办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 客户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通过互联网完成各种支付交易, 可以利用网银账户快速频繁地转移可疑资金。因而也为不法分子利用网银洗钱提供了方便。

(四) 数据处理的集中性

目前, 商业银行网银业务数据都集中在总行数据中心, 基层行只能事后查询, 而且只能查询本地开户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交易对方信息无法获取, 难以有效分析和识别可疑交易。由于无法直接监测、分析网银资金交易, 各行过分依赖电脑程序自动识别, 造成海量的大额的可疑网银交易数据通过“总对总”报送程序上报到反洗钱监测中心, 影响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效性。

二、加强网银业务反洗钱的对策和建议

(一) 加强网上反洗钱立法, 规范网上反洗钱支付业务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 虽然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特别是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做出了规定, 但只是指导性文件, 还没有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的层面上, 对银行的具体执行缺乏法律约束力。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以后补充的几项法规也基本没有涉及网上银行反洗钱的规定, 对客户身份认证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体银行机构办理的业务。因此监管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完善的网银反洗钱法规, 建立相应严密的电子交易制度, 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业务程序、安全认证等做出详细规定。

(二) 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是严格控制网上银行准入业务, 对网银客户进行严格审核和筛选。在申请注册时增加必填信息选项, 同时参考个人信用记录, 只有提供完整个人信息、信誉度好的客户, 才为其提供网银服务;二是银行要做到尽职调查客户, 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网银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对不提供完整身份信息的客户或调查中发现身份不明的客户应取消其申请网银的资格, 把好网银入口关。

(三) 加大对网上银行交易的监测力度

一是增加基层银行机构对网上银行等业务数据的处理权限, 便于基层银行和基层人民银行对涉嫌可疑交易账户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二是建立完善的网上交易监测报告系统, 利用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 运用高度自动化的电子交易自动报告系统, 甄别电子支付工具交易中的各类人民币和外币的大额的可疑交易, 并能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 以利于及时监测分析和甄别洗钱犯罪及洗钱行为, 同时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征信管理信息系统, 尽快实现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联网, 帮助银行确定客户身份信息;三是加强对网上银行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审查, 对电脑自动识别的可疑交易结合客户身份、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等进行人工二次分析, 提高网上银行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

(四) 加强网银业务客户信息和交易纪录信息的保存, 为侦查洗钱提供线索

网上银行的兴起使电子支付信息加快了资金转移的速度, 也具有相当的隐匿性。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逃避反洗钱调查, 金融机构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 比如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在输入资金交易或转账信息时, 不仅要分别填写付款人和受益人的真实姓名, 还应注意保存账户交易人、受益人、交易所涉及的账户、资金流动数额等交易信息, 以备查询时用。

(五) 加强客户信用等级评估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网银客户实行不同的交易资金限制, 对信用等级比较高、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较高的交易资金限制;对于信用等级比较低、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给予较低的交易资金限制。

(六) 加紧培养优秀的反洗钱人才, 力求突破反洗钱的种种网上技术瓶颈

利用网上银行洗钱是一种高科技犯罪, 要切实有效地做好网上监控工作, 就需要有一批既懂金融业务尤其是反洗钱工作, 又具有专业网络知识、法律知识的人才。因此, 必须培养全方位的反洗钱专业人才, 加强金融监控, 杜绝给洗钱者留下可以利用监管漏洞进行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七)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交流

基层人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探析 第4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其后又陆续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规,同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工作职责。县级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承担着反洗钱的指导、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多重困难,应引起重视。

一、基层人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更为巨大。正因如此,凸显反洗钱的意义重大、工作重要。但《反洗钱法》等相关法规颁布三年多来,县级人民银行日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了诸多难点。

难点一: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淡漠,理解配合难。

由于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致使自然人、企业等经济组织在办理存取款和支付结算业务时,对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不理解,认为银行在“监视”自己的商业隐私,对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存在抵触情绪,甚至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敢坚持原则,屈从于客户。致使反洗钱的“了解客户”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难点二:部分金融机构重经营,反洗钱责任落实难。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县域金融机构众多,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激烈,为了业务发展彼此之间都在抢夺客户资源,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怕得罪客户,不敢“刨根问底”。同时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以人员紧张为由,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多数挂靠会计或营业部门,反洗钱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基本上是兼职。日常工作中以本职工作为主,反洗钱工作力不从心,处于应付状态,反洗钱职责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得以落实。

难点三:个别行政职能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支持理解难。

随着“五点一线”环勃海经济带上升为国家战略,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在千方百计的进行招商引资,且招商引资任务较为繁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招商引资心切,急功近利。认为小城镇经济欠发达,存在着不可能出现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模糊认识,反洗钱法律意识淡薄,对加强资金流入管理难以理解。

难点四:先进金融支付结算工具日新月异,交易防控难。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迅猛发展,商业银行较大范围的通存通兑,ATM机等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结算等手段的提高,交易迅速,致使反洗钱的监督滞后,让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难以防控。

难点五:反洗钱联动协调机制松散,组织行动难。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协作性强的系统工程,仅央行是难以独立完成的,需要公安、工商、税务、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沟通。但现实情况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部门之间联系松散,很难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协作机制。

难点六:基层央行专业反洗钱人员缺乏,开展工作难。

反洗钱工作涵盖的领域大,业务范围广,实际操作难度大,涉及现金管理、帐户管理、人民币和外币大额交易过程。而目前央行反洗钱工作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模式,越到基层人才越缺乏,具备涉及保险、证券等方面的金融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跟踪掌握能力、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具有反洗钱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多数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是“市、县一体化”改革后并入综合部的原货币金银部门的兼职人员,反洗钱工作缺乏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知识面窄,反洗钱工作还只是停留在字面的理解上,难有有效的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根据《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反洗钱方面的工作职责。因此,加强反洗钱工作,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今后基层央行工作的一个重点。县级人民银行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反洗钱工作,笔者建议:

1、加强宣传,提升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反洗钱法》的宣传,全面提高政府部门、经济组织、社会各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理解和支持,提高金融机构自觉、自愿、自主履行反洗钱职责意识,打造良好的反洗钱工作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报告、查处、打击洗钱行为的反洗钱合力。

2、健全机构,有效履行辖区指导、部署打击反洗钱工作职责

县级人民银行在“市、县行一体化”改革前,反洗钱的职责在会计国库部门,改革后反洗钱工作放在综合部,由原货币金银工作人员承担。虽然管理部门发生变化,但兼职的情况依然没有发生变化,承担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很难从货币金银日常复杂的工作中超脱出来,工作中难免出现“主业”与“副业”的意识。成立专司反洗钱职责的工作科室,配备具有金融、经济、科技知识较强的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经常性和主动性,对辖区指导、部署、打击反洗钱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培引结合,提升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针对县级人民银行职工队伍人员老化、年龄偏大、知识偏低的现状,如何更好在开展反洗钱工作,笔者认为,一是加强对反洗钱从业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既要有反洗钱法规、业务操作方面,还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全面提升现有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通过反洗钱及相关知识的专业培训,使之尽快能够基本适应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适当引进人才,招收经济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反洗钱岗位,为反洗钱工作同时也为县级人民银行输入“新鲜血液”。三是加大反洗钱的监督检查力度,以检查代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4、加强合作,建立反洗钱监管协调体系

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难点 第5篇

及对策建议

09182158周洁茹金融91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展开的情况,找出其中的问题和难点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其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难点;对策建议

一、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展开情况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

在法律方面,我国以《刑法》为中心,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范。同时,我国已从20001年4月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二)金融情报信息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具体的报告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位之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拨等15种类型的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等非现金外汇资金收付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个人10万美元以上、单位5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交易。另外,《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1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20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三)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初步实施

2004年4月至8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履行反洗钱职能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活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水平。检查的重点是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客户尽职调查、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等。

检查分为商业银行自查、中国人民银行抽查和对工商银行与浦东发展银行总行现场检查3个阶段。各商业银行共组织了33,705个自查小组,投入检查人员107,059人次,自查机构数量87,785个。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共成立检查组752个,动用检查人员3,906人次,对182家商业银行主报告行进行抽查,抽查率平均达到了41.18%。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于10月中旬抽调30余人,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对中国工商银行和上海浦发银行总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这次检查使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能力得到检验,同时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是商业银行从上到下的一次全面反洗钱工作动员,提高了商业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反洗钱制度的执行力度。大多数商业银行在经历这次检查后,从管理层到柜台人员基本上都对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能有了初步的认识,并对商业银行自身在反洗钱方面应履行的义务有了基本的了解。通过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内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有了基本的判断,培养和锻炼了一支反洗钱监管队伍。

检查过程中,发现了30余起有价值的涉嫌洗钱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这些案件部分仍在跟踪调查,部分已移交公安机关。此次检查共对49家商业银行进行了罚款处罚,罚款总金额173.1万元,对31家商业银行进行了警告处罚。(四)国际合作与交流起步良好

国际反洗钱和反恐合作是当前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由于跨境洗钱是世界各国洗钱犯罪的一个普遍现象,因此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对于世界各国联手打击洗钱犯罪,减少犯罪分子利用各国反洗钱制度和力度的差异进行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就追缴被犯罪分子转移到境外的违法收益和财产而言,反洗钱国际合作涉及国家切身利益,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反洗钱公约,并切实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及精神药物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通过后,我国于公约通过的第二天签署了公约,1989年10月25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了该公约。为保证《维也纳公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具有人大基本法律效力的《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有关毒品方面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毒品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5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巴勒莫公约》),该公约明确了与跨国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活动为犯罪的规定。我国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巴勒莫公约》,并于2003年9月23日批准了该公约。

“9·11”恐怖袭击发生后,联合国安理会于2001年9月12日,通过了谴责并呼吁制裁恐怖袭击肇事者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368号决议;2001年9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又通过了要求制裁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第1373号决议。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2001年12月29日,修改了我国《刑法》第191条,将恐怖活动犯罪明确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以防范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

1999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制止和打击与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洗钱活动、制止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我国于2001年11月13日签署了该公约。

2003年10月31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一步细化了反洗钱领域的国际法准则,该公约于2003年12月9日开放签署,我国政府于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

早日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是我国近期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重点。200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代表中国政府致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我国加入该组织的申请。2004年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主席率高级代表团访华,了解中国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2005年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以电子投票方式表决,一致同意接纳中国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观察员。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工作规程,中国需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评估,确定中国已符合反洗钱国际标准的核心条款要求后,才能正式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有关部委和金融机构,正在全力准备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评估。

2004年10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中国已开始作为主要成员在EAG中发挥作用。

二、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

尽管我国反洗钱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洗钱作为一项较新的工作,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刑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现行《刑法》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过窄,不能满足打击洗钱犯罪形势的需要。我国现行《刑法》仅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4类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已经不能满足打击各类严重洗钱违法活动的需要。对于贪污、贿赂、偷税、诈骗以及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严重犯罪的洗钱活动,其社会危害性也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与这些严重犯罪相关的洗钱行为也应予以刑事制裁。因此,无论是从国内实践需要和履行已承诺的国际公约的角度而言,都有必要考虑在我国国内法中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其次,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过严,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明知”所清洗的财产,是立法所列举的4类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且,必须证明被告人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洗钱行为人只是笼统地知道所清洗的财产是犯罪所得,但并不清楚具体来自哪类犯罪;另外,洗钱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财产来源和性质的,往往作为上游犯罪的共犯,以其他罪名加以处理,而没有明确的“掩饰、隐瞒”犯罪财产来源和性质的被告人,则难以用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导致刑法第191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考虑是否放宽对洗钱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方面的要求,例如,借鉴国际最新发展将“明知”修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将“掩饰、隐瞒”作为行为,不作为洗钱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亟待完善

国务院已经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但是,现有法律只在原则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领域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地位和职责,并未明确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有关社会主体在反洗钱方面相承担的义务等等,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导致相关部门在特定非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无法可依,影响了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另外,反洗钱工作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财政、税收、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及参与,还需要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司法部门工作做好恰当的衔接。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初步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但是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仍然缺乏可靠的法律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与金融监管部门之外的财政、税收、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其法律基础就更加薄弱。协调配合缺乏法律依据和组织保障造成我国的反洗钱信息利用率较低,资源浪费,无法创建打击和威慑洗钱犯罪的社会效果。

(三)反洗钱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基础比较薄弱

我国金融行业的反洗钱情报信息的收集和监测仍处于本外币分隔的局面,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向人民银行报告,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金融情报信息没有实现统一收集、分析、识别和案件移送。这种局面不仅加重了金融机构的报告负担,也削弱了反洗钱情报信息的综合分析和使用效率,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此外,金融情报信息的分析技术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四)反洗钱行政法规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主要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没有包括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还没有开展,而且处于无法规可依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着手制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部门规章。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就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开展了联合调研,计划出台证券和保险业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初公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反洗钱工作。一年多的实践表明,现行反洗钱部门规章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地方,特别是新《反洗钱法》即将颁布实施,上述3个规章需要与该法的规定相一致。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对现行反洗钱部门规章进行修订的工作。(五)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亟待加强

自1997我国刑法明确洗钱罪以来,明确以洗钱罪处罚的司法案例只有一件(另有一件仍在审理之中)。由于我国司法实践“重罪吸收轻罪”的传统,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同时又有洗钱行为时,以上游犯罪的罪名判决,不再单独追究洗钱罪。所以,简单地以洗钱司法案例少而得出中国打击洗钱犯罪不力的结论,有欠公允,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相对英美法系,我们的“重罪吸收轻罪”惯例可能体现了大陆法系的某些特点,但在客观上却造成了全社会普遍对洗钱犯罪活动缺乏清醒的认识,麻木不仁,甚至还存在很多错误的认识。即使在刑法191条已经明确的4类上游犯罪中,例如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在某些地区比较猖獗,但相关的洗钱罪案例却基本没有,这种现象很难以“重罪已经吸收了轻罪”来解释。洗钱现已发展成为一种专门的行业,洗钱犯罪分子很可能不涉嫌上游犯罪,“重罪吸收轻罪”打击不到这些人。对专业洗钱犯罪打击不力,是我国打击洗钱犯罪亟待加强的领域。“洗钱罪”是舶来品,如何有效地为我所用,需要我国司法机关创新观念,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

(六)洗钱风险较高的部分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没有开展,相关法律没有到位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宝石和贵金属交易、拍卖业等非金融机构和行业是国际公认的洗钱高风险领域。我们国家还没有在非金融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在这些特定非金融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工作制度。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这些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包括建立有效的监督这些机构和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长效机制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七)相关的经济和金融运行环境有待进一步规范

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遇到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经济活动中大量使用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由于现金交易缺乏其他金融票据支付那样明确的交易记录,大量的现金交易游离于反洗钱监控机制之外,极大地制约了反洗钱措施的实施效果。另外,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中介机构诚信制度发展还很不充分,虽然我国公安管理机关投入了巨大的资源建立了居民身份证制度,但是,我国金融活动中确实存在假借他人身份证进行金融交易的情况。尽管这类情况在整个金融活动所占比例极小,但如果洗钱行为人可以方便地获得他人的身份证件,所有的反洗钱监控工作的努力就会完全落空。

三、针对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问题的建议(一)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200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国家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中央银行负责反洗钱工作在国外并不多见,国外负责反洗钱的机构以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当局(混业监管)、警察、司法部门为多,少数放在中央银行或成立单独的机构。中央银行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利弊可以从多种角度加以论述,但就中国的具体国情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主管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有其独特的优势。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是发现和分析可疑资金交易,其工作水平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有较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找出可疑资金交易的完整资金链。寻找资金链要求有较全面的数据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运行国家的支付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大额现金管理系统和征信系统等数据信息系统,加之反洗钱工作本身要求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在查寻可疑资金交易链方面拥有较丰富和全面的数据资源。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家反洗钱工作的独特优势。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反洗钱更主要表现为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和强制行为的强制要求,是强加于全社会的责任和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能否更全面地体现这种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反洗钱工作是否与央行的主业相匹配,值得深入探讨。鉴此,找到一种既能很好地利用中央银行的数据优势,又能更好地体现反洗钱工作的国家意志的方式,应该是我们进一步完善改革目前国家反洗钱工作体制的方向。一种设想是建立专门的国家反洗钱机构,整合现有反洗钱行政资源,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下的机构,既可利用央行所拥有的信息资源,又可相对独立地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反洗钱管理权,统一管理反洗钱行政和技术资源。(二)司法理念应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反洗钱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我们国家来讲,反洗钱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舶来品”,是从国外引进来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不断扩大,由此产生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从事上游犯罪的嫌疑人可能同时也是洗钱犯罪的嫌疑人,为了让全社会能够感受我国坚决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我们原有“重罪吸收轻罪”的量刑做法应该有所创新,司法审判和量刑应与时俱进,走“精细化”之路。同时,洗钱活动与直接从事上游犯罪活动的关系也应该简单化,不应坚持洗钱者必须与上游犯罪有直接了解或共谋的关系,这样才能有力地打击专门从事洗钱活动的犯罪分子。否则,反洗钱工作无法向纵深开展,那些专业从事洗钱工作、与上游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专业洗钱活动就得不到有效打击,我们国家的反洗钱工作也很难有质的飞跃。

(三)必须提高分析可疑资金交易的技术含量和水平,必须建立适应洗钱活动特点的可疑资金交易调查和侦查制度甄别、分析、核实可疑资金交易是反洗钱的基础性工作。

从浩如烟海的日常资金交易中,甄别、分析可疑交易,找出可疑交易的完整资金链,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决定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含量和工作质量,勇于探索中央银行管理国家反洗钱工作的特点,不断开拓创新。反洗钱可疑交易的调查和侦查有其特点。可疑交易并不一定是违法活动,只是在某一时点上其交易与其通常行为有所不同,只有通过进一步的核查才能识别真正的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核查需要有一定的权力和技术手段。现行的有关规定都是针对立案后调查的,即已经初步确定有犯罪活动而进行调查的。这不适应反洗钱可疑交易调查的需要。因此,司法机关应当研究允许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可疑交易进行核查和侦查,提高反洗钱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效用。(四)建立反洗钱工作的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难点 第6篇

摘要:现阶段我国基层人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存在着反洗钱人手不足、被检查对象范围狭窄、手工检查效率低下、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检查效果不理想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难点,针对这些难点,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基层人行反洗钱检查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的规定情况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1反洗钱执法检查是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环节。现阶段我国基层人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尚存在诸多难点亟待解决。

一、反洗钱执法检查面临的难点与问题

1.从检查主体看,基层人行反洗钱人手不足,检查主体力量薄弱。目前,在省会中支以下一级的中支,反洗钱机构尚处于缺位状态,大多数基层人行反洗钱工作都是由会计结算部门的一至两人兼职担任,难以确保反洗钱的专业性、经常性和主动性。同时,反洗钱工作综合性强、涵盖面广,它要求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不仅对经济、金融、科技电子知识要熟悉,还要知晓国内外法律法规,基层人行现有工作人员能达到此要求的实在为数不多。

2.从检查客体看,被检查对象范围过于狭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尚未正式实施前所进行的反洗钱执法检查都未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业务纳入执法检查的范畴。

3.从检查的依据看,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检查人员判断难度大。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反洗钱执法检查的实施细则,仅是有的省会中支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这些规定主要对检查程序、内容、方法作了大致规定,检查人员判定可疑交易的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但现有法律法规界定很模糊,如相关法规对可疑资金交易的界定大量采用“频繁”、“分散转入”等模糊字眼2,在明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可疑支付交易的标准(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

即将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这个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金融法律法规的不一致性也增加了反洗钱检查的难度。在原“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对其下属机构进行反洗钱检查,这也是近两年基层人行反洗钱检查的内容之一,但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新的“一个规定一个办法”中却并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下属机构进行检查。

4.从检查手段看,尚停留在手工阶段,效率不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被检查机构的业务量普遍呈逐步增长态势,有的机构的业务量堪称庞杂,而基层人行的反洗钱执法检查依然采取的是手工方式。这种方式的检查不但工作量大,检查面窄,而且效率低,时效性差,差错率高,检查的广度与深度难以得到保证,已经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

5.从检查效果来看,效果不够理想。

主要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基层人行检查组成员是从与反洗钱相关的业务科室选出来的,有的则是从县支行抽调而来,每个成员都有各自具体的工作,所以检查时间普遍安排得不长。对于业务量大的金融机构,检查时间明显不够,因此对这类机构,基层人行多半采取的是抽查的方式,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检查的才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即便这样,临时都还有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不得不离开检查组,造成检查组人员变更,影响了反洗钱检查的权威性和连贯性。二是检查人员自身掌握的反洗钱知识的有限性也影响了检查的效果。三是协查机制不顺畅。首先是人行内部之间的协查机制问题。目前,各基层人行在执法检查时,基本上只能对本地金融机构相关账户的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对跨地交易涉及的账户的交易情况无法进行核查,难以全面深入掌握可疑对象的账户交易情况,从而无法判断该交易是否为洗钱。其次是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查机制也未能有效实施。四是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功能欠缺,加大了反洗钱分析核查的难度。自商业银行实行数据集中后,基层银行业务系统对本行账户交易数据的保存时间普遍较短,超过一定时间即自动更新。对于单位结算账户,人行还可通过分户账查询其历史交易,但对于个人结算账户,由于商业银行未保存纸质交易记录,数据一旦被自动更新,人行只能通过基层金融机构向数据集中所在机构提交“请求”以获取历史交易数据。这样一方面增加了被检查机构的工作,他们有畏难情绪,另一 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这两条判断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是个人结算账户,则更难掌握和判断。

方面有的数据集中机构反馈信息不够及时,也影响了检查的效率。五是网络银行、电子货币和电子交易等全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洗钱犯罪分子可直接通过互联网、“智能卡”等进行电子货币交易,可供追寻的可疑交易记录痕迹越发隐秘,客观上增加了反洗钱执法检查的难度。

6.从检查的处理结果来看,处罚力度不够。

由于基层人行都是对当地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而非采用跨地区交叉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尚能出于工作责任心尽心尽责,但在对被检查机构进行处罚时,地方上层层的关系网使基层人行部分干部职工放弃原则,相互之间推卸责任,人为降低处罚力度,以整改或通报代替处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某中支所辖县(市)支行2006年共对23家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执法检查,但仅对4家机构向中支提出罚款建议,占被检查机构的17.4%,其余均为整改或通报建议,由此可见一斑。

二、对策建议

l.成立反洗钱基层组织机构,加强反洗钱培训,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组织保障。

各分行现已陆续成立反洗钱处,建议以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契机,由人总行统一部署,在省会中支以下基层人行尽快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配备专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机构要建立在对基层人行的账户管理、征信管理、现金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整合的基础之上,避免多部门牵涉反洗钱工作,齐抓共管,却又都不能有效管理的情况(如现阶段现金管理与反洗钱工作分属两个部门,但二者未能有效结合,导致两个部门工作重复,监管资源浪费)。

另外,既要加强对基层人行反洗钱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以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和办法,熟悉反洗钱行政调查方法的程序和方法,又要加强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自觉钻研业务,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对反洗钱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水平和业务分析水平,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2.尽快落实反洗钱法,扩大反洗钱执法检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规定了保险、证券、信托投资业的反洗钱业务,这是一个巨大突破。基层人行应逐步将上述行业纳入到反洗钱执法检查中,把我国反洗钱执法检查的范围扩大到一个更

广的层面,促使这些机构自觉履行其反洗钱义务。

3.制定和完善反洗钱配套规章,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法律保障。

以往我国采取由银行机构自己订立反洗钱牵头部门的做法,造成各银行机构的牵头部门不尽相同(有法律事务部、风险部、保卫部等等),这些部门的业务与反洗钱的关系紧密程度不一,有的根本不直接涉及反洗钱业务,作为牵头部门开展工作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央行应尽快联合证监会、保监会,结合保险、证券和信托投资行业等各自行业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这些行业的反洗钱实施办法和操作规定,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针对越来越繁重的反洗钱检查任务,应该尽快出台我国全国性的《反洗钱执法检查操作规程》,对具体的标准应尽可能细化,以增强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执法检查的可操作性。

4.提高反洗钱技术手段,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依靠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国外反洗钱的一个成功经验。因此,应尽快实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手段现代化,使可疑交易人工甄别与系统判定相辅相成,提高我国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现阶段个别商业银行自主开发了对公数据的自动采集系统,建议人行为其提供指导,在确定有推广利用价值后,可推而广之,避免各家金融机构各自为阵开发数据采集系统所造成的资源浪费。

5.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其相关业务系统,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必要的第一手信息。

商业银行应根据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在个人客户交易记录保存上,基层银行应当延长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或者参照单位结算账户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定期打印交易流水装订保管,便于对可疑账户的历史交易进行分析。

6.加大反洗钱执法检查处罚力度,使反洗钱执法检查切实发挥作用

人行进行反洗钱检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检查而检查,而是为了使被检查机构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为了打消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侥幸心理,对其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不得以整改或通报批评代替处罚,坚决做到依法行政,更好地发挥反洗钱执法检查的作用。

7.尽快构建有效的反洗钱社会协调机制,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

良好支持。

上一篇:班主任、辅导员面试问题提纲下一篇:会长优秀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