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务合同书

2024-06-24

上海市劳务合同书(精选6篇)

上海市劳务合同书 第1篇

甲方名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乙方(劳务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 工 作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劳动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

2、甲方有权在本企业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调动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

3、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4、乙方的工作职责是:

1)

2)

3)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但不得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并支付加班费。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具体约定:每周休息一天,具体休息日期根据甲方生产需要由甲方安排。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对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约定如下:

甲方不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

2、其它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与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

3、医疗期约定如下:

乙方如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甲方给予乙方一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照发基本工资,医疗期满乙方不能回本岗位继续工作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方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甲方按规定定期免费为乙方进行体检。

上海市劳务合同书 第2篇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XX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派遣合同期限:

1、派遣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派遣人员(名单附后)共计_______名;以实际派遣人员数量为准。

3、本合同期限不少于____年,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导致初始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不满____年,由甲方给予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合同期满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所派遣的员工可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合同。如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则视为该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一份。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与其他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如甲方自行招员工,须以劳务用工的方式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合同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

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XX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派遣给甲方的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签订当年的最低收入。

6.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收入由甲方按规定核算并由甲方按约定时间委托银行及时转入乙方企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劳务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甲方应负责代扣代缴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

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的综合保险及社保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综保等)。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8.在新三险实施时,乙方按合同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若甲乙双方在缴费发生争议时作为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

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XX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XX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配合处理,工伤的医疗费由甲方垫资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医疗、救护、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与派遣人员除本合同中第十二条中规定以外的将派遣人员退还乙方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合同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 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0.违反计划生育的;

11.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2.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13.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4.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乙方提供相应证据的,乙方应提供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3.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管理费通过银行等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综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保费或综保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费用结算

1.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工管理费。

2.本市城保及镇保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及支付社保员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每人每月实际社保缴费基数的1.6%缴纳,由乙方代缴。

3.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开户行:

帐号:

户名:

甲方付费后及时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规劳务发票。劳务人员入职后满 日即产生管理费用,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十六、管理责任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乙方做好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等)和家属工作及外来人员住院理赔工作。

2.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遵守用工方的厂纪厂规,并做好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3.乙方应协调甲方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

4.乙方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务工期间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5.若乙方有员工离职未提前通知时,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乙方对该员工作相应的处罚,乙方应及时补充甲方空缺岗位上的劳务人员。

十七、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要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一方违反约定未提前通知另一方,则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该数额为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前6个月的月平均管理费用)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XX市法律法规有悖的,按国家和XX市法律法规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再商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认为需要另选约定的条件:员工合同签订时,身份真伪、签字真伪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伪的审核,由乙方负责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名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的人员明细附件为准)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上海市劳务合同书 第3篇

劳务派遣, 也叫劳动力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 在我国常用的是劳务派遣。准确地说, 劳务派遣, 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 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据有关资料表明,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 最早产生于美国, 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 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的背景下,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产生并得到发展。由于农村劳动力普遍文化程度不高, 劳动技能水平低, 加上农村信息的相对闭塞, 他们自发外出就业时, 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因此, 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 建立劳务派遣企业, 将当地富余的劳动力组织起来, 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其寻找用工单位, 准对用单工单位的需要有目的进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这种方式一定意义上来说, 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城镇, 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 对其进行培训, 提高劳动技能以后, 从事一些灵活、专业水平要求相对高一些的岗位, 比如将女职工派遣到医院从事护理、月嫂岗位, 男职工从事保安、园林绿化等岗位。这种方式也符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需要。

目前, 我国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四川、湖南、东北三省等地方, 并且劳务派遣在其他地区不断发展起来。劳务派遣的用工领域日趋广泛, 遍及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铁路运输等服务行业, 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可以说, 无论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无论是外企、私企、国有特大型还是中小企业都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各种劳务派遣机构纷纷成立。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成立劳务派遣机构, 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向集团内部其他单位进行劳务派遣。据报道, 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有200家以上, 上海400家以上, 北京仅劳动行政部门发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300家以上。全国近有5000万以上劳动力是通过劳动派遣的方式就业的。全国劳务派遣单位不少于2.6万个, 其中获得有关部门审批的仅1.8万个。被派遣劳动者从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群扩大到城镇其他劳动者, 甚至包括一些大中专毕业生。

劳务派遣之所以获得各方的青睐,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对用工单位来说, 一方面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正式工的数量, 把正式的高素质的员工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竟争力的岗位上, 特别是对那些低技能、可替代性的岗位, 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有效地减少因招聘、培训、解雇等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另一方面, 有些用工单位出于解雇员工、降低员工工资、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乐意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第二、对劳动者而言, 利用劳务派遣机构资金和信息优势, 他们相比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 缩短了自已找工作的周期和减少了自已出外找工作的费用。第三、对劳务派遣机构来说, 通过劳务派遣, 他们可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正是在各方有利可图的情况下,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

2 “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 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化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 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 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 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 以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目前, 劳务派遣用工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具体体现在:

(1) 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 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 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 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不按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并且用工单位可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 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而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却不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往往都是一些资金规模小, 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的公司, 加之管理不到位, 往往没有实力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 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 一旦发生纠纷, 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 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适用于那些领域、那些工种?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那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那些直接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 劳务派遣容易被滥用, 劳动者往往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

(4) 虚假劳务派遣问题存在。虚假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已有了劳动关系, 但用人单位却想方设法让工人与自已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新老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然后再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已的公司上班。虚假劳务派遣危害更大, 首当其冲的是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大的收益者是原用人单位, 它可以借此减少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成本, 同时把问题和责任推给了劳务派遣机构。而一旦产生问题, 劳务派遣机构往往无实力解决, 甚至有的可能在收取了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后“卷包”走人, 规避责任。

3 《劳动合同法》让“劳务派遣”走向规范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尊重劳动,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维护稳定合谐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填补了规范劳务派遣现象的立法空白, 对整顿、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据此规定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主体条件方面:是指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条件。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采取有限责任的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其股东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条件和法定资格。

(2) 财产方面的条件: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这是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出资条件。规定最低的出资额是为了保证劳务派遣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开展业务和从事经营所需的相应规模, 同时也是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所需, 防止滥设劳务派遣单位。因此,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 章程条件方面: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由股东按公司法制定劳务派遣公司的章程。劳务派遣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文件。对于公司来说, 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 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4) 组织条件方面:有公司名称, 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是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组织条件。

(5) 住所条件方面:有公司住所是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住所条件。

同时, 劳动合同法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也就是禁止有些单位钻法律空子搞所谓的“逆向派遣”。

3.2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告知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 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按月支付, 在被派遣的劳动者无工作期间,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提供福利待遇并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义务。

(2) 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 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义务。

(3)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形式上,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但用工单位是劳动力的真接使用者。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 造成劳动者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之下, 用工单位承担的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这样规定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企业企图通过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在连带责任下, 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请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也可以请求两者其中任何一者赔偿自已的全部损失。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 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 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据有关法律专家解释, 这里的“劳动力派遣”即为“劳务派遣”, “接受单位”即为“用工单位”。本司法解释是为贯彻劳动法, 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劳动争议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为劳动者诉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3 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以下五项权利:一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过去被派遣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往往被忽视, 现在他们依法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获得劳动保障, 一旦产生纠纷, 劳动合同就会成为维权的依据;二是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延期发放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三是知情权, 知情权是被派遣劳动维权的前提,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已被派往什么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以及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四是同工同酬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是“二等公民”, 他们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不得受到岐视或实行差别待遇;五是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4 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对劳务派遣岗位做了适当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尽量尽可能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 促进用工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使劳务派遣成为单位用工的必要补充, 从而以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不少欧洲国家针对劳务派遣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法国法律规定, 劳动力派遣只可适用于那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岗位, 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扩大到整个制造业或其他行业。由此看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3.5 建立了劳务派遣监管不力的国家赔偿制度

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 及时制止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权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 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 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国家赔偿制度”在劳动法领域的明确引入。这对行政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有效制约。可以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九十五条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构筑了“三道防护墙”的保护。这些规定, 和前些年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有着历史性的进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注民生, 以人为本, 尊重劳动,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意图。

参考文献

[1]李景林.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15.

[2]汤树荣, 习龙生.劳动法实务全书[S].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1994.

[3]郑淑娜.劳动合同法适用指南[S].北京:中国人事出版, 2007:115.

上海提出3年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第4篇

在今年初上海召开的“两会”上,市总工会就劳务派遣工权益受损问题在政协大会上作专题报告,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两会”结束后,上海即成立了由劳动、工会、企联等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启动了专项调研。

调研显示,近两三年来,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规模上升较快。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有近千家,使用劳务派遣的单位有4万多家,全市劳务派遣员工总数达到100万人,与2008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些领域、一些单位、一些岗位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过高;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出现了工资分配上的新“二元”结构;40%的劳务派遣员工没有参加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不畅。

对此,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三方组织,认真组织力量,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把规范劳务派遣作为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上海市政府还专门发出《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控制派遣规模,逐步降低比例。要以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为契机,指导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本行业、本企业适合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范围,引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形成优秀劳务派遣员工转为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机制。要积极推动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纳入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员工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实行内部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同工同酬。有条件的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纳入集体协商内容,逐步改善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

瓦木钢上海劳务合同(DOC) 第5篇

方: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班组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确保上海韩科光电2#、3#、5#楼工程 施工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决定将该项目工程的施工任务交乙方承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权利,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上海韩科光电2、3、5#楼工程

二、工程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明南路

三、承包方式:

1、瓦工木工钢筋工及架子工包人工、包机械、包辅材、包劳保及安全产品(单价包干、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四、劳务承包范围及内容:

1.承包内容:施工图(含变更图纸以及甲方联系单)所展示的一切瓦、木、钢工作量。注:因前期现场临时设施已经基本完成反知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在乙方工程款内扣除

注:1.灌桩、接桩的人工费均由乙方承担;如钢筋工焊接钢筋及铁板、木工的模板,瓦工灌桩的砼等。

2.氧气乙缺均由乙方承担。

瓦工:A、基础和主体结构部分包括人工修土、基坑排水、护坡、管桩清孔、负责将坑内余土、截断的桩头运至坑内指定地点,砖胎膜、室内回填土夯实,接桩、垫层、基础、主体和屋面砼浇捣、混凝土保养、导墙、过梁、窗台、构造柱、阳台及空调板、砖砌体、钢筋保护层垫块制作、脚手架基础、四周临时排水沟、清理落地混凝土并加以使用、所有预留洞修补、厨房卫生间管道井止水反梁等。B、室内外粉刷含内粉、外墙面保温要求的外墙面刮糙、门窗套粉刷、钢丝网、穿墙螺栓孔补洞、栏杆与墙体连接处修补、外脚手洞口修补、空调板、装饰线条等粉刷、地坪清理、楼地面、烟道及管道井吊模修补、屋面工程、屋架梁、散水、明沟、通道口粉刷、楼地面地坪(不含贴面)、台

班组施工协议 阶和残疾人坡道砌筑及粉刷、所有水管馒头型、沉降缝及屋面分隔缝的沥青灌缝等。乙方承包幢号外墙四周场地十米之内的保洁清理工作。

2.外墙面贴面另计。

3.井架、塔吊等基础所需瓦工施工以及配合甲方做好项目指挥部、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时围墙等搭设,其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4.以上承包范围工具方面甲方负责:塔吊、搅拌机、挖机、一级电箱。乙方提供零星工具如手推车、插入式振动器、振动棒、平板振动器、地坪打磨机清理机、劳保用具、铁锹等一切小型工具均由乙方负责包括辅助材料太阳灯、雨衣、雨鞋、泥桶、扫帚、线、尺条、铅笔、墨水、靠线板、带线用花篮螺丝、钢丝、浇水用塑料软管、铁锤、凿子、粉刷条子、木蟹、灰板、切割片(滴水线除外)等。

木工:1.施工图(含变更图纸和业主监理指令联系单)所展示的全部建筑、结构工程的全部模板安拆工作。

2.预制构件模板、接桩、预埋件安装、螺杆止水片焊接、定位筋的焊接、止水带协助安装、地下室螺杆气割和凿垫块;楼梯边、施工缝或后浇带钢丝网安装。

3.甲方提供以下机械设备:塔吊、一级电箱。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辅材、脱模剂、步步紧、螺杆、铁丝、铁钉、机电工具及设备、小电箱、电钻、电刨、锯板机、切割机、电焊机;零星工具、易耗品,如油滚筒、穿墙管、胶带、灰桶、铁锹、直尺、榔头、劳动车、锤子、撬棍、平水管、墙线、木工铅笔、手套、墨斗、雨衣、雨鞋等。总之,在乙方施工期间所需的所有工具及易耗品均由乙方负责购买,且在进场使用前必须经甲方验收方可使用。

4.拆除后模板、木料的铁钉全部拔清,木工所用材料全部整理好在工地三百米内甲方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

5.塔吊等基础所需木工制作以及配合甲方做好项目指挥部、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时围墙等搭设,其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6.脚手架硬隔离、井架口铺板、放线洞口吊模等所需木工制作,其费用不得另行计算。7.施工中若出现合同中未提及的细部工序,则由项目部指定分派,须无条件服从。

班组施工协议 钢筋工:

1、施工图(含变更图纸及业主监理指令联系单)所展示的全部土建、结构工程中所包含的全部钢筋制作、绑扎及施工规范所规定的要求内容(自土方开挖至工程结构验收所有相关工作)。

2、钢筋的翻样,钢筋机械的安装及拆除,钢筋的制作和安装、钢筋焊接、(电渣压力焊、直螺纹连接接头另行计算)、桩头焊接,二次结构砌体拉结筋、构造柱、圈梁的加工制作,塔吊基础钢筋的成型与绑扎,钢筋进场质量的验收、堆放、上下车,自备辅助材料有绑扎铁丝、粉笔、钢筋下料单,由于规范或设计的需要而预留钢筋的二次整理、调直、清理等。

3、甲方提供塔吊、一级电箱。乙方提供电线电缆、钢筋工所需的其余一切机电工具及设备如切断机、弯曲机、对焊机、电焊机、调直机、铁丝、对讲机、小电箱、劳动车、太阳灯、扳手、榔头、撬棍、手套、雨衣、雨鞋等由乙方自行承担。配合甲方做好项目指挥部、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时围墙等搭设,费用不得另计。

4、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配合和服务工作。

5.提供一份准确的钢筋配料单,配合甲方做好对外结算和审计工作。(配料单在每层施工材料进场前报项目部)

架子:1.外架子搭设及拆除及钢管除锈及油漆,每幢每层的上料平台,电梯井楼梯口等所有临边洞口的防护,现场值班室电房等临时用房的防护,钢筋棚、木工棚搅拌机棚的搭设防护及拆除,安全通道、安全设施的搭设及拆除,安全网竹芭的安装拆除,标语标牌的安装及拆除,钢管的油漆,现场架子及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需要架工施工的内容。

2.甲方提供塔吊、一级电箱、铁丝等主辅材料,乙方自带架子工上岗证、操作工具及所有辅材料。3.配合甲方做好项目指挥部、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时围墙等搭设。

4.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配合和服务工作。5.材料按甲方的要求码堆分类集中堆放。

总之,在乙方施工期间所需的所有工具及易耗品均由乙方负责购买,且在进场使用前必须经甲方验收后方可使用,如由甲方代买,则在结账时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但乙方不能对甲方购买的价格有异议作为借口拒绝扣除。以上乙方负责的所有机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各种资料(质量保证书、班组施工协议 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CCC认证等)。

6.施工中若出现合同中未提及的细部工序,则由项目部指定分派,须无条件服从。7.做好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其它配合和服务工作。

五、施工费结算方法:

1.乙方按照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量,按建筑面积

元/㎡结算(建筑面积按图纸,外墙保温不计算面积)。

2.乙方完成合同外施工任务的按

元/签证用工(10小时)计酬或由项目部核定后进行估包。3.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在中途提出退场或要求甲方增加费用等。

4.如乙方施工进度、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另派其他班组进入。或如乙方原因不能完成合同所有工作量或中途退场的,其工资决算按已完工作量的70%给予结算。

5.本合同的工资单价已包括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各种费用

以上综合单价包括合同内容规定的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工程高度超高的人工降效费、层高超高的人工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质量奖、乙方人员施工所需的办证费、管理费、利润、劳动保障等全部费用。

六、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应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工程质量的任何检查、指导,不能免除乙方对工程质量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3.每结构层的平面标高须在误差范围以内,且所有位置均拉细毛,特别是外墙接口,内墙立模处、阳台卫生间高低差,棱角必须分明,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质量验收要求罚100元。

4.免费做好各种设备、设施等砼的浇灌砼泵车的安置、布管及接管、放料、砼浇捣后的拆管、清洗、上堆以及楼面小马凳和施工桥的制作、搭设、拆除等。

5.临近砼浇完时,提前计算砼的需用余量,以免造成浪费,每次砼浇灌完若有多余料,应按甲方的要求负责对多余料的利用,造成浪费的按400元每立方罚款。

6.施工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砼的散落、漏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清理、冲洗和处理。

班组施工协议 7.砼浇灌过程中应保护好留设的施工洞、埋件、施工需要的设置的预留物等,乙方应确保其不移位、变形、堵填等,如有此等情况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予留的钢筋应注意保护,不得弯曲、移位,对造成的污染乙方应及时予以清理。

9.乙方在浇灌砼前,应检查模板内是否有垃圾,对发现的垃圾、灰尘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冲洗,并充分做好模板的湿润工作,如发现不冲洗或冲洗不到位的每次罚500元。

10.施工人员的上下通道及洞口,乙方应搭设好安全防护,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同时,要保证其部位结构的棱角不得破损。

11.砼的养护乙方应按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时间、方法,并做好养护后的清理工作,接驳和管理好养护必须的上下水管,不安排人员及时养护的每次罚款500元。

12.对尚未达到上人强度的砼面乙方应加强管理,不得有脚手印等痕迹,确保砼面的无损。13.确保瓦木钢部分一次验收通过,并能按时交出,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出现一次验收不合格,扣罚乙方500元。

14.乙方所承包的施工内容向甲方承担质量责任,乙方必须遵照甲方技术、质量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出现问题必须服从甲方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如拒绝或拖延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照章罚款。因乙方施工质量低劣,且屡警无效而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工程工期要求:

1.本工程施工的工期天数应满足甲方总承包合同的要求,总的工期天数。

2.若业主或甲方需要对工程工期顺延或提前,则工程工期应相应顺延或提前,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投入相应充足的劳动力组织施工,班组施工协议 并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加班或增加工人抢工,乙方必须无条件组织和动员人力,做到施工人员能服从调动听指挥,至达到工期目标要求为止。乙方应在甲方下达的任务单和进度计划表所规定约期限内完成所承包的各分部工程任务,并接受甲方与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与检验,如乙方逾期完成,甲方根据现场情况作经济处罚。

4.乙方违约延误工程的工期,按下列办法予以处罚:①在五天内,甲方按 2000元/天对乙方处以罚款;②在五天至十五天内,甲方对乙方处以 5000元/天的罚款;③超过十五天以外则甲方对乙方处 10000元/天的罚款。

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一)安全生产要求

l.乙方必须在工人进场前负责收集所有施工人员的必备身份证件(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上岗操作证等),向甲方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并将复印件上报甲方,并配合甲方编制人员花名册,严禁招收无身份证件的盲流人员,若由于乙方招收无身份证件的盲流人员而造成的治安罚款及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带安全帽者一律每人每次按200元对该工人所属的乙方班组长进行处罚。

3.工人每天上班前必须由乙方班组长组织进行10分钟以上的安全教育及提醒,新到工人必须经一天以上的安全教育及工地施工作业环境熟悉后才可上岗,违反者每次罚款200元。

4.严禁赤膊、赤脚或穿高跟鞋及酒后上岗,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靴,违反者每次罚款l00元。

5.严格执行甲方安全员的安全指导及规定,并切实配合甲方安全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安全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如发现乙方作业中有重大安全隐患并经甲方安全员督促

班组施工协议 下仍不整改的,每次按200元次进行处罚,并且乙方必须继续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直至甲方认可为止,且整改所使用的时间计入乙方工期内。

6.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规章和制度,检查执行情况,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得违章作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机械、电器等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甲方。

7.上工前要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防护用具以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若乙方施工作范围的施工现场达不到市文明工地目标,按1元/M2作为处罚。

(二)文明施工要求

l.宿舍区工人住宿安排严格按甲方分配执行,乙方不得有异议,中途如发现乙方工人未经甲方许可私自移动床位,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2.乙方施工结束后工人离开或中途工人结账离开的,甲方根据空余的床位重新分配宿舍床位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立即进行,违反者每人每天罚款100元。

3.谈吐文明、待人和气,和工地人员及周围居民和睦相处,如甲方发现乙方下属工人有不良记录或暴力倾向嫌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辞退该名工人,乙方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违反者每人每天罚款200元。

4.严禁乙方下属工人有偷盗行为,如发现有偷盗工地内财产的,除乙方承担偷盗财产部份损失的,另处罚款2000元—10000元,性质严重的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5.节约用水、用电,发现电闸、水龙头如有正常损坏、老化而导致漏电、漏水现象的立即向甲方报告,如发现有故意浪费水电行为的,每人每次罚款l00元。

6.不随地吐痰,乱抛杂物、乱倒剩菜剩饭和随地大小便,不从楼上向下泼水,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班组施工协议

7.严禁将末办理过合法手续的任何人带入本工地留宿过夜,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300元。

8.班组长本人及属下各管理人员不准带家属住到工地宿舍内(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同意),违反者每天罚款100元;

9.工地严禁斗殴打架、聚众赌博、违反者每次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赌具,给他人或工地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的加倍罚款,性质严重的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10.按时作息,不影响他人休息,为了保证职工的工作和劳动精力,除加夜班(就寝时不得大声喧哗)等特殊情况外,规定晚上10时前必须熄灯休息,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1.严禁在宿舍内私自烧饭烧菜、私拉乱接电线、电插座和使用电炉,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并没收器具。

12.不准在门窗玻璃上私贴纸张,不准拼床和私自分隔房间,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3.执行宿舍卫生值日制度,每天必须有人打扫室内及门前地坪、走廊卫生,每星期组织—次大扫除,经甲方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每次罚款200元。

14.不损坏甲方工地财产,保护好寝室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如发现有意破坏的双倍处罚。15.工地不提供食堂,用餐自理。

16.若乙方施工作范围的施工现场达不到市文明工地目标,按1元/M2作为处罚。

九、付款方式:

十、保证金的交付与退还: 乙方承诺确保甲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文明卫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

班组施工协议 方的有关制度 , 愿交履约保证金 40 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交清,待乙方承包的工程全部完成,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由甲方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全部退还(不计利息)。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保证金则抵作违约金来补偿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十一、材料使用与管理: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各种材料,减少浪费。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随做随清,并回收材料,尽可能投入多次周转使用。如达不到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的,甲方将要求其整改,整改不见效的甲方将派人进行整改,并由乙方承担费用,同时甲方给予乙方罚款处理。

2.根据定额消耗,若乙方施工过程中浪费而造成施工用料超量,其超量的材料由乙方原价赔偿。3.乙方应提前7天向甲方申报本工种所用材料及合理数量(并上报材料数量详细计算书),乙方申报材料数量前应根据工程量进行仔细核算,如发现乙方有较大计算失误行为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4.乙方应把本工地利益放在首位,遵守工地材料管理制度,做到使用合理,分类明确,堆放整齐,场地干净。乙方对材料管理不严或有意损坏,乱放材料现象,经甲方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甲方有权按新料的双倍价格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作抵偿。乙方必须按施工进度,与甲方共同搞好材料合理使用。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好落手清、材料回收工作。如需使用新料必须请示施工员,如私自锯割按新价双倍赔偿,乙方必须做到以节约、合理为原则,工完料清场地净。

十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为乙方垂直运输提供基本条件。

2.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及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面。

3.对乙方进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安全与文明施工等内容交底。4.负责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与验收。5.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具备付款条件的承包工程费。

班组施工协议 6.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发现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明显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限期采取有效赶工、提高质量措施进行改进,若乙方在限期内未取得见效的,不能使甲方满意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按本合同中途退场,其决算按已完工作量的60%给予结算。

7.按甲方要求进场日期和人数准时进驻现场,进场日期由甲方通知,各阶段人数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进行调整,但必须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如出窝工现象由乙方自行消化,进场人员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和项目部要求,如达不到要求人数而影响工期的,甲方将有权中止合同,并按本合同中途退场,其工资决算按已完工作量的60%给予结算。

8.甲方提供住宿设施,每间8人。

十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与所属成员签订用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交甲方备案。2.严格尊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规定。

3.必须执行对所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并不使用童工和女工;同时设立兼职安全、质量、综治员,坚持工前交底,机具电器进行先查看,后使用,在没有保障情况下,不准施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 凡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 均由乙方及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4.工作范围内的材料清理及归类堆放、水平、垂直运输,各种与之相关工作均由乙方负责。5.负责承包范围内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他班组已完工程,如有损坏 , 应无条件地负责修复或赔偿。

6.必须准时出席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并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7.制止所属人员乱拉乱接电源在集体宿舍内用电炊器具煮饭、烧菜、烧水和取暖,一旦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2000元处罚;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8.每天做好施工现场的工后落手清,打扫宿舍内外环境,确保施工现场文明整洁和生活区干净卫生。

班组施工协议 9.乙方代表必须常驻现场指挥、安排、检查生产。

10.乙方班组长必须长驻工地,有事外出需征得甲方同意,在本工地施工期间不准再在其他工地承接任务;如发现乙方班组长不每天住在工地直接指导工人施工的每次罚款1000元,若发现乙方发生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现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按己完成工程量的70%计算结帐并可要求乙方立即全部退场。

11.乙方工人的住宿用房、床、由甲方提供,由甲方统一办理工人暂住证,统一发放证件,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必须增设1名及以上经甲方认可的技术过关,质量意识强的骨干主管人员协助乙方班组长负责工程管理技术、质量、进度、安全。

1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如发生由于乙方无视国家及当地有关施工规范及施工图纸设计进行野蛮施工造成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4.严禁乙方不服甲方管理人员的施工机械(如塔吊、井字架、施工电梯、运输车辆等)使用安排而闹事、斗殴或与其他班组争夺施工机械而闹事、斗殴,违反者每次罚款2000元—10000元,性质严重的提交公安部门处理;更不能以甲方施工机械安排不当为由而拖延工期,除特殊情况外,由此而造成的工期浪费同样计入乙方施工工期内。

15.每道工序施工完成,须经甲方有关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如由于乙方违规施工造成材料、人工浪费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6.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情况随时调整承包范围,乙方不得有异议。

17.若乙方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差、进度慢,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可派 班组施工协议

18.本工程质量等级验收由甲方及建设、监理、质监站等有关单位按江苏省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共同验收,如果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维修,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而无法弥补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19.本工程保修期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总承包合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而需要返工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到场维修,在同一问题经乙方三次维修仍不能解决的,甲方则有权叫其他人前去维修,其他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无需征得乙方确认)均由在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20.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做好领用手续,节约用料,并保护好设备、工具。各类工具及机械交还甲方时应清理干净并完好无损。

21.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及建设(监理)单位的指挥,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施工且屡教不改,每次处以乙方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计算结帐并立即全部退场,乙方不得有异议。

22.乙方必须对本班组的工人进行严格管理,如出现工人闹事、打架、不服从管理人员、顶撞管理人员、甲方有权每次对乙方处罚500-5000元,乙方并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后果及费用,乙方如不服,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计算结帐并立即全部退场。

23.合同履行期间内甲方对乙方班组长本人及工人的零星罚款(每人每次1000元以下)均由乙方承担并在工程款扣除。其它各类罚款在与乙方工程结算时或在保证金中扣除,且甲方公告的罚款通知单无须征得乙方的确认。

25.在施工期间,乙方各方面表现比较优良的,甲方酌情予以奖励。

26.乙方须指定一名甲方认为能符合工作要求的技工配合甲方定位、放线工作,该人员不到位的按每人每天200元罚款。

十四、违约责任:

班组施工协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 , 均属乙方违约:

1.乙方屡次不能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而影响总体施工进度和结构质量安全的; 2.乙方未能在甲方监督时即时进行整改,并经一再催促无效的; 3.施工质量低劣,造成甲方材料浪费、进度滞后和信誉损害的; 4.中途放弃承诺或将工程转包给 班组施工协议 甲

方:

方: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承包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1年7月 日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第6篇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以日本为例)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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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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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前(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 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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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违约与索赔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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