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对导游规定

2024-09-19

新旅游法对导游规定(精选6篇)

新旅游法对导游规定 第1篇

姓名:付雪娇《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

《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

2013年4月25日,我国通过了《旅游法》,并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项法律的出台是国家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它也会直接影响到导游从业人员的现状和未来。

从《旅游法》来看,直接对导游人员的法律规章主要为以下几条: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

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结合《旅游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目前的国内旅游业现状来看,《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导游入职的门槛提高很多。《旅游法》对导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和学历有了更高的要求。以前,导游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是靠购物店的回扣,如果取消指定购物店,势必会影响到导游收入。目前市场上,导游分为兼职导游和旅行社自己的导游,旅行社导游由旅行社负责工资,但是兼职导游的工资主要靠导服费和额外的收入,新旅游法的实施势必会给他们带来较大影响。同时导游的薪酬体制也将规范起来,靠低价拉客、灰色收入支撑的导游将面临淘汰和转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导游的收入,但整体上使旅游行业更加规范有序。

2、导游人员的发展空间更大。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导游人员的发展空间都取决于旅游业发展的快慢、好坏。《旅游法》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如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以及禁止地区垄断,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等等,都会极大地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的出台是国家进一步支持、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最好说明。旅游业发展好了,导游人员的发展空间当然就会更大。

3、导游人员的职业通道更顺畅。目前,导游人员根据就业方式来划分,分为专职导游与社会导游两种类型。就两种类型职业通道的职业安全性、稳定性来看,专职导游更受青睐,因为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更稳定,工资收入更有保障。旅游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旅行社从成立之日起就不设专职导游,仅靠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维系日常经营以降低经营成本。此种做法一是堵塞了部分导游人员的职业通道,二是客观上助长了社会导游索要回扣、强迫游客购物以获取基本收入的不良现象。

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有必要数量的导游人员是设立旅行社的基本条件,否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批准设立旅行社,以此来拓宽导游人员的职业平台。

4、导游人员的薪酬及社会保险更可靠。以前,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本工资或“底薪”、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而这项法律的出台,将从法律上限制了这种现象的发生。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从业人员的薪酬及社会保

险难以得到保障,其从业的积极性与坚守职业道德将无从谈起,对终日奔波在外的导游人员就更是如此了。可以说,很多导游人员“诱导”、“欺骗”、“强迫”游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或到指定商店购物,实属为了生存的无奈之举。

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或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上述制度设计,为导游人员的薪酬及社会保险建立了一道安全的法网。

5、导游人员的提升路径更快。任何人从事劳动都希望能够获得提升的机会与空间。对于常年为游客服务的导游人员而言,通过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为旅游者服务的技能与水平,是其十分关心的事情。

对此,《旅游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国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两项制度,以此来推动、促进导游人员不断提升自我,为中国的旅游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自身也获得更大的提升。

近几年来,我国的旅游市场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管理混乱、导游制度不完善等等,《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旅游法》的施行,可能会给旅游业和导游从业人员带来短痛,也会使国内出游价格报价上涨,影响到游客的利益,但是从局部和整体、现在和未来来看整体上将有利于旅游行业更规范、更平稳、更可持续性的发展。

浅谈新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影响 第2篇

( 一) 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 据统计, 2012 年国内旅游人数29. 57 亿人次, 收入22706.22 亿元人民币; 接待入境旅游1. 32 亿人次, 实现国际旅游 ( 外汇) 收入500. 28 亿美元; 全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达2. 59 万亿元人民币[1]。我国一直以来以《导游人员相关条例》等相关条例制约着旅游行业, 然而近些年来旅游市场紊乱现象越来越严重, 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揽游客, 导游强迫购物、以高价推自费项目、旅游景点门票上涨, 游客素质不高等现象越发严重。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旅游市场的秩序, 旅游法的实施正是顺应了潮流, 满足了各方要求, 以便旅游市场进入正常轨道。

二、旅游法对导游工作的影响

从劳动关系角度,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和社会导游。而社会导游又分为专职社会导游、兼职社会导游、学生社会导游。为了分析《旅游法》对导游工作的影响, 本文从导游薪酬收入与水平、对导游建设和职业规范、对导游工作环境的改变这几个方面, 来分析导游对《旅游法》的感知。

( 一) 对导游薪酬收入及结构的影响

1. 对导游薪酬收入水平的影响

我国的导游构成, 主要分为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专职导游主要指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由旅行社提供基本工资并缴纳保险金的导游。兼职导游指并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合同, “无工资、无保险”的三无导游, 就目前的旅游市场来看, 兼职导游占绝大多数的比例。《旅游法》实施前导游的收入主要根据游客的消费情况, 获取的购物店的回扣和自费旅游项目按百分比返回给导游的提成, 另外还有根据服务质量标准获得的小费。而《旅游法》的实施明确禁止了“零负团费”“拿回扣”等旅游现象, 直接切断了旅行社和导游的收入来源。《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支付导服费, 带团补贴, 并缴纳保险金, 只是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而言。兼职导游作为“无底薪、无保险、无保障”的三无人员, 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薪酬保障, 严重影响了导游的收入水平!

2. 对导游薪酬结构的影响

《旅游法》实施之前, 专职导游的薪酬结构是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保险金、回扣及小费组成, 兼职导游没有基本工资和保险金, 薪酬结构主要是游客购物回扣和门票提成及小费。就我国目前的旅游现状来看, 旅行社以“零负团费”“低价团费”吸引游客, 促进游客在购物和自费旅游项目中进行二次消费, 导游为了填补旅行社的成本, 以“买团”“交人头费”等方式给旅行社垫付团费。导游则在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中取得不菲的收入。但是《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旅游法》也规定“导游不得垫付团费”, 切断了导游的“回扣收入”, 改变了导游的薪酬结构。

取消自费项目以及不得安排购物是新旅游法对导游工作影响最大的因素, 其次是景点涨价和服务纠纷处理, 然而没有导游认为服务质量也是影响导游工作的因素, 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接待工作的一线人员, 在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景区三者之间承担着纽带的作用, 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旅游业的声誉。然而大部分导游没有意识到, 旅游法实施后, 游客要求提高, 导游的服务质量也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 说明导游的服务质量意识薄弱。

( 二) 对导游建设和职业规范的影响

《旅游法》的实施毋庸置疑给导游队伍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机遇, 《旅游法》打击了无证导游, 并且导游的收入由隐性收入转为显性收入, 游客的要求提高, 使得旅游服务质量已经成为衡量旅游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

在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方面, 导游更加希望政府能够健全导游激励机制, 建立导游保障制度并提高准入门槛。旅游行业之所以会出现混乱现象, 其原因在于旅游行业是个复杂松散的行业, 旅游从业人员的门槛低, 我国的导游人员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学历低, 语种不多样, 据调查, 自“导游管理系统”开始运行至2013 年底系统内登记导游员共有737720 名。随着《旅游法》的实施, 游客要求提高, 应该重视导游培训, 经常给导游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在旅游院校培养导游时, 应该将旅游法加入教程中, 导游资格考试需提高学历门槛。

( 三) 对导游权益保障的影响

《旅游法》的实施切断了导游的收入途径, 但是客观的来判断, 《旅游法》提出“旅行社必须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 并支付导游服务费以及保险费”, 保障了导游权益。但具体付多少, 社保按怎样的比例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 新《旅游法》有必要出台相关的补充规定, 对旅行社向导游如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有个可操作性的标准。只有这样, 才会让大家有安全保障感, 导游人才才能留得住。否则, 导游队伍也许会因为生存状况下降而出现转行潮。

( 四) 对导游工作环境的影响

1. 对导游供需的影响

旅游团费的上涨, 导致跟团游客数量减少,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驾游。2013 年“十一”黄金周期间, 自由行游客比去年同期上涨了50% 以上, 而团队游游客则出现了20% 左右的下滑。旅行社收团量减少, 一些小型的加盟旅行社面临破产的危机, 因此导游需求量减少。另外, 一些兼职导游面临收入入不敷出的现状, 选择在家歇业甚至转业。旅行社无法满足导游的收入需求, 导游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致使大批导游另则职业。导游的转业及供需不足对旅游业影响重大,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 降低游客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持久下去会让旅游行业呈良性发展。

2. 减少了导游的工作压力

在“零负团费”的情况下, 导游为了填补旅行社的成本, 以“人头费”“买团”, 取消购物和自费项目, 意味着导游在带团过程中, 不会费尽心思让游客消费, 减少了导游的工作压力, 增进了游客与导游之间的信任。

3. 工作积极性降低, 迎来转行热潮

《旅游法》的实施, 削弱了导游的收入来源, 工资缩水严重, 致使导游职业认同感降低, 职业发展前景不明确。大部分导游对导游工作积极性降低, 迎来了离职转行热潮。

三、旅游法关于导游的法规不足点及建议

( 一) 对导游法律规范应加强实行

《旅游法》提出, 旅行社必须与导游签订旅游合同并支付导游服务费、缴纳保险, 保障了导游的基本权益。然而据了解, 一些小型的加盟旅行社并没有实施。“买团”“人头费”现象仍然存在。导游的工作压力更大, 致使导游歇业甚至转行。应加强《旅游法》的执行力度, 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携手执行, 并加大处罚力度。

( 二) 建立导游薪酬体系

《旅游法》以人为本, 但更多的保护了游客的权益, “无保险、无底薪、无保障”的导游现状仍然存在, 为了壮大导游队伍, 应该以学历、等级、服务质量等为标准, 建立与报酬相一致的导游职业激励机制。

( 三) 重视导游人才培养

《旅游法》实施以来, 旅游行业从过去的价格比拼变成服务质量的竞争。导游作为与游客直接接触的旅游从业人员, 提高导游专业素质与服务质量应得到重视。高校培养导游人员时, 应将《旅游法》纳入教材中, 结合法律与实践, 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四、结论

《旅游法》的颁布与实施, 明确了导游薪酬的合法来源, 规定了旅行社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有力地维护了导游的合法权益。但是没有完全改变旅游市场的环境, 大部分导游还视情况带领游客购物, 另外还有一部分导游还根据游客的需求推自费景点。然而, 《旅游法》这项法律面前, 导游的工作压力反而增加。导游认为《旅游法》带来的困扰, 除了薪酬结构与水平意外, 职业认同感降低, 职业发展不明确, 失去工作动力, 带团积极性坚若, 服务质量下降。

据调查, 50% 的导游对《旅游法》很了解, 并支持《旅游法》的实施, 然而, 大部分导游对《旅游法》的出台所持的态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认为团费涨价了, 工资缩水了, 政府应该加强导游权益保障, 增加《旅游法》实施细则; 只有少部分导游认为《旅游法》的实施规范了旅游市场, 工作环境相对清洁, 与游客之间的纠纷减少了。导游应该合法又灵活的运用旅游法, 比如不能强迫购物, 但是经双方协商同意还可以执行。旅游法虽然在短期中对旅行社和导游是致命的打击, 但是从长远利益来看, 可以整顿旅游市场, 使整个旅游行业往好的方向发展。《旅游法》的出台能否使混乱的旅游现象杂草除根, 还需一定的时间根治旅游行业长年累积的旅游乱象。

摘要: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对旅游业带来了重要的影响。《旅游法》可以为更多健康发展的企业创造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对旅行社经营模式的转变、旅游质量的提升、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理性消费的培育都会有深远的影响。然而, 《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保护较多, 在旅游从业人员内容方面相对较少, 导游人员作为“旅游业的灵魂”, 也是重要的旅游从业人员。本文从导游工作环境、导游薪酬收入及结构、导游建设及职业规范这几个方面来分析《旅游法》对导游职业带来的重要影响。并提出在《旅游法》的背景下, 需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建立导游激励机制, 完善旅游法的实施细则, 探讨导游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新旅游法,导游,影响

参考文献

[1]李东和, 张鹭旭.《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基于导游人员感知的视角.

[2]董斌彬.《旅游法》实施对导游职业的影响.

[3]肖华.《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变化及其保障.

[4]杨庆.基于《旅游法》对导游薪酬体系的研究.

[5]董斌彬.旅游法实施背景下网友对“导游员”工作的感知——基于新浪微博文本分析.

[6]刘玲玲.试析新《旅游法》下旅游行业消费环境透明度.

[7]舒晴.新旅游法促导游业收入“阳光化”.中国改革报, 2013-11-5.

新旅游法对导游规定 第3篇

导游,去哪里吃饭?不知道。

导游,去哪里买东西?不知道。

导游,去哪里上厕所?不知道。

厕所也不知道?

厕所是收费的。

2013年 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旅游法》规定:导游不能带游客进店购物,否则将被视为违法。一时间,旅游行业风声鹤唳,导游改行,司机停业,购物店出现关门潮,旅行社价格普遍上涨,自由行团队骤然增多,在线旅游网站大肆宣传自由行产品路线。整个旅游行业伴随着十一黄金周的到来呈现出一派“这边风景独好”的架势。

“新《旅游法》明确了导游工作内容,减轻其负担;同时会遏制旅行社低价竞争的顽疾,让行业更公开透明;最重要的是保障了游客利益,促进整个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是该法律出台以后官方的一致说法。然而,当法律真正从一纸文书走向民间,新《旅游法》的出台到底是解决了行业危机还是只是“看上去很美”?同样的问题,对于旅游行业的每个群体,却都有他们自己的答案。

导游宁愿歇着也不带团

丧失的利益该由谁来补上

2013年10月,距离上官佳妮不再做导游已经有半个年头。

但是这并不妨碍她继续关注旅游业,新《旅游法》的出台让她开始为自己的同行担忧,“带游客购物将被视为违法”这样的法律,明显影响了一大批导游的生存现状。果然,十一还没有到,她就听说很多曾经的同事和朋友,正在准备离开或者已经离开了旅游行业。

“一些人离开,还有一些人在观望,因为对导游来讲这是一条界线模糊的条文。没有谁愿意冒着法律危险去轻易尝试。”这是上官佳妮的朋友们传达给她的信息。即便现在的导服(导游服务费),已经从五六年前的一天80~100元上涨到了新《旅游法》出台以后的200~300元一天,很多导游还是宁愿在家歇着也不想十一出去带团。

上官佳妮为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前,导游收入来源构成=导服+购物店提成+景点提成。现在:导游收入来源构成=导服+旅行社补贴(或固定薪水)。显然,新《旅游法》的出台近乎端掉了导游的饭碗。

“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导游行业没有固定工资,各类保险都是自己想办法去缴纳,这就让导游挣钱的方法,只能是通过购物店和景点获取。”上官佳妮表示,这是导游业的无奈。

然而,就是购物景点的提成也并不好拿。通常购物景点返回的佣金会被分为四部分,分别是旅行社、司机、带团导游和地接社导游。而导游常常是分到最少的那一个。而且,很多购物景点对于游客进入的时间还有严格要求,比如北京某些玉器店,要求客人进店以后必须要待够40分钟才会给旅行社返佣,佣金按照人数来算,被称作人头费,为了确保费用的价值,店铺会在门口守着专门计算游客停留的时间,如果游客恰好在35分钟的时候提前出去了,那么这个人的人头费店铺是不会支付的。由于旅行社和导游大多没有合同制约,所以旅行社会认为客人出去就是导游的责任,这部分利润就该导游支付,所以这才会导致很多导游在购物店门口堵着不让客人走,甚至发生导游之间相互谩骂、争夺游客时间的事件。而新《旅游法》的出台,跟这些现象的频发不无关系。对此,新《旅游法》的出台显然可以有效遏制上述事件的发生。但是,也给导游界带来了一个共同的疑惑:“带游客购物属于违法,那么游客主动要求推荐购物点,导游应该怎么做?《旅游法》规定导游应该全程陪同游客,若游客自行前往购物,导游是否要陪同?”

正是基于这样的困惑,才会出现本文开头的笑话。与之并生的现象还有由于害怕被处罚,出现了游客一再恳求,导游仍不敢给游客推荐购物场所的事件。同时也导致大批跟旅行社紧密合作的购物门店出现关门潮。。

“一部法律的出台原本是为了规范整个行业,新《旅游法》确实为导游减轻了工作负累,但是导游被迫丧失的那部分合法利益谁来为他补上,却没有人回答。”这是导游界当下共同的困惑。

打破旅行社价格痼疾

低端旅行社或遭淘汰

一个人,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就是一个旅行社。

这样的现象在旅游行业并不鲜见。许多中小旅行社,有扩大门店的需求,很多中小创业者,也有资金有限的困境,双方一拍即合。小分社只需要每年向总社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就可以挂上某某旅行社分社这样的字样开张营业。如此的小成本势必导致旅行社经济实力的不足,自然无法为导游提供良好的薪金制度。导游要获利只有通过带团购物来加大佣金收入。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为看似低团费,实际高消费买单的依旧是客户。

但是,这样一圈下来,无事则罢,一旦出现游客投诉的状况,导游和旅行社都得缴纳赔偿金,最终没有一方会获益。除此之外,旅游是体验型服务,若没有亲自尝试,用户不会知道景点一样、路线一样的旅游产品为何会出现350、450、750元等多个价位。事实上,其中的差别可能就在住宿或者餐饮供应上,可是这些软消费却无法通过简单的宣传图册等内容来呈现。如此一来,大量中低端以购物、自费为主的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让旅行社的竞争只能通过价格战来实现,这才导致了大量零团费出行的案例出现。

而新《旅游法》的出台带来的最大利好之一,就是让旅行社变得更为公开透明。

因为十一期间,游客感受到的最大变化就是跟团费用普遍上扬。“曾经云南双飞包含酒店在内只需要800~1000元的价位,上涨到了2000~3000元。”上官佳妮表示,“其实并非旅行社涨价,只是将价位调整到了正常范围而已。”她曾带过这样一个团,港澳台往返5日游,包含了车票酒店在内,每个人缴纳的团费只有600元左右,实际上每个人往返的火车票都在1200元。“这样的事情以后在旅行业肯定会越来越少,为避免法律纠纷,旅行社今后的价格一定会更为公开透明。” 然而,却也有人提出了疑问,新《旅游法》的实施,真的就能让提升旅行社的品质吗?失去了价格优势,旅行社核心竞争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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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青旅控股市场推广部总经理葛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旅游法会触动现有机制下部分旅行社的利益,但对于诚信经营、重视品质的旅行社,反而带来更多保护和更大机会,这会形成新一轮的行业洗牌,抬升旅行社行业的准入门槛。《旅游法》使得旅行社丧失了价格优势,但也敦促其在产品和服务上加强能力建设,以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若长期坚持,依旧利大于弊。”

在线旅游网站自由行吃香

OTA界限将逐渐模糊

一边是旅行社业务量下降高达30%的传闻,一边却是在线旅游网站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

来自在线旅游网站芒果网的数据显示,国庆期间,芒果网的自由行产品销售数量增长了20%。同程网度假预订中心提供的数据也显示,就在新《旅游法》宣布出台的当月,仅从8月10日至8月20日短短10天,同程网国内城市周边自助游和长线自助游的预订量同比增长近七成,其中有六成多的预订者是首次预订自助游产品。

一部法律,让几家欢喜家愁。当然,除了预订量的大幅上扬,在线旅游网站也开始有了新的担忧,对此,新《旅游法》信息颁布之时,携程网CEO梁建章曾发表看法:“越来越多的传统旅行社开发出‘类自由行’产品,跟在线旅行商(OTA)一起争夺散客客源。然后,有人赚钱有人赔钱,掀起新一轮的血战狂潮。”

他的观点也得到了芒果网旅游业务部助理总经理侯楠楠的认同:“新《旅游法》的颁布,确实会让很多传统旅行社开始发生变化,让众多有实力的公司加大线上布局,而这也必然会影响当前已经存在的在线旅游网站业态。未来传统旅行社和线上旅游网站的竞争会加剧。另外,随着旅游市场的日趋成熟,传统旅行社和OTA终将逐渐走向融合。”

以台湾旅游市场为例,会发现很多传统旅行社都拥有自身的在线旅行网站,而很多在线旅行商也拥有地面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台湾旅游市场中,已没有传统旅行社和OTA之分。那么,在企业面对转型比起点更重要的当下,台湾市场的案例也很有可能被大陆所借鉴实施。

“从事旅游业这么多年,此次新《旅游法》出台,其力度之大与波及范围之广乃前所未有。”这是上官佳妮的感受。不可否认,新《旅游法》对未来旅游品质的提升一定会有帮助。但是她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法律的效应如何需要观察长期,此前也有很多旅游条例出台,但是持续性却并不长久。希望此次的新《旅游法》不再重蹈覆辙。”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第4篇

一、为执行旅行法之前我国旅行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低价以及零付费的旅行团

在低价团以及零付费团的模式下,相应的组团社并不会支付给地接社任何费用,他们只是为其输送客源。而长期在这种状态模式背景下,旅游者自身的基本旅行费用,地接社本身的折旧费、实际利润、所要缴纳的税金以及导游费用,都是通过导游所交游客人头费以及服务供应商所签单据来进行获取的。而游客自身需要支付旅行社所设置的消费项目上,这也就导致导游只能通过强制购物来赚取费用,否则他们不仅拿不到工资,还可能会自掏腰包来给旅行社。

(二)导游人员没有底薪保证,进而影响实际服务质量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旅行社为了节省人员开支,会在旅游旺季招聘部分兼职导游来进行带团,而这些兼职导游也都是挂靠在相应的旅行社或者是旅游服务公司中,而旅行社则不需要支付这部分导游的底薪。这也就使得兼职导游在维护公司形象以及责任等方面没有专职导游好,致使服务质量不升反降的情况发生。加之兼职导游不仅没有底薪来作为保证,可能还需要缴纳人头费,而通过购物以及自费项目来拿回扣就成为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某种程度上说导游和导购之间相等,这样必然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三)双方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不完善

虽然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明确指出要使用规范化的合同,然而还有大部分旅行社会逃避合同的签订,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会使其中的条款较为模糊,对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回避,严重的可能会在旅行过程中随意对形成进行更改。特别是在自费项目以及购物等条款方面随意性更大,对部分必备条款约定更是存在欠缺和不足,致使游客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保证。例如,旅客自身的权益、处理及解决合同的方式等。

(四)旅行社无证经营

我国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承包或者是挂靠等方式来经营旅行社都是违法行为,然而因为旅行社申请门槛过高,导致挂靠、承包等行为普遍存在。使用这种模式来对了旅行社进行经营就会使其中存在很多的不足和弊端,如,服务质量欠佳、减弱旅行社的竞争力、恶性逃避国家税收等。

二、新旅行法在颁布实施以后对旅行社本身的有利影响

(一)有效对旅行社的经营资质进行了确立

在《旅行法》中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以及相应业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范,旅行社自身的经营范围也要在其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中能够进行体现。并且旅行法中还重点强调旅行社不可出租或者是以任何形式转包经营许可证,这样一来就会对旅行社自身的资质进行有效地确立。

(二)构建良好且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

在《旅游法》中明确指出,任何旅行社不能过低的价格组织旅行活动,对旅游人员进行诱骗,采用安排购物环节或者另附自费项目来为收取相应的回扣。而旅行社在组织以及接待游客过程中,不能指定和安排需要另行付费的购物以及项目,而经过旅行社与旅行人员的协商或者是旅行人员自身要求,不对其他人员形成造成影响的不包含在内,因此这条法规的指定对长时间旅行社的经营模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而游客也较为的习惯选择低价格的旅游团进行消费,这样必将会对旅游市场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样不仅能够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使游客正确的认识低价团的陷阱,还能为旅行社营造出良好且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

(三)能够对导游的权益进行保证

在《旅游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旅行社在聘请导游人员时,一定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真正的从法律角度对旅行社与导游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确立,使得导游人员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除此以外,旅游法中还规定了旅行社必须要制度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同时还要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对于临时聘请的导游也要全额支付其劳动费用。而就我国现阶段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还指出,任何一家旅行社不能要求导游人员收取或者是垫付相关费用。这样一来,就可以使旅行社不必支付其劳动服务所得以外的费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旅行社实际的经营支出,提升了旅行社自身的经济收益

(四)对旅行人员自身过错以及自由活动的损伤责任进行明确

《旅游法》中的第七十条中明确规定,由于游客自身原因,致使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能进行正常进行,以及游客自身行为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是出现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旅行社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还明确说明,在游客进行自行活动期间,旅行社没有对其进行事前告知或者是在发生事件以后没有对其进行救治,因此导致游客人生安全以及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就需要有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这一规定不仅对旅行社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还对旅行社自身权利进行了有效维护。

(五)制定可旅游纠纷诉前的有效调节机制

《旅游法》中规定,涉事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由调解组织对事件进行调节的有关规定,此种调节方式可以和《民事诉讼法》之间进行有效结合,调解结果也是经过法院来进行确认的,也就是说该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调解组织的设立相对独立,且能够飞游客提供快速解决纠纷的途径,有效且快速的解决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纠纷,有效确保了旅行社的各项事务顺利进行。

(六)明确了旅行社过错责任

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凡是旅行社强制游客进行购物时,它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对强制购物产生的后果进行相应责任承担。第六十七条中指出由于旅行社已经做好注意义务,但是还是不能有效阻止意外发生时,这部分事件就会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来进行处理。第七十四条中规定,旅行社接受相应的委托代订义务时,只有确定是旅行社过错时才要对其责任进行承担。而这些规定明确旅行社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是在旅行社自身有过错的前提下所旅行的。在旅游法中对合同法也作了一些具有强制性规定,这样就使旅行社避免了一旦户县违约事件就必须对责任进行承担的不足,因此旅游法中明确了旅行社过错机制,进而给旅行社营造出了良好且宽泛的经营环境、进而更好的推动旅行社今后能够健康、正常、长远的发展。

此外,由于旅行社在新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下,改变了原来长时间经营的模式,这样就可能会增加旅行社的经营成本,使旅游报价逐渐回归正常,同时也会提升旅游价格,而这些情况都促进了旅行社的转型,进而在法律范围内更好的适应市场的发展。同时旅行社还要重视散客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而推动旅游格局正常健康。

三、结论:

新旅游法对导游规定 第5篇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年轻人作为中国旅游市场的特殊消费群体,因其蕴涵潜力巨大的商机,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通过焦点小组法来进行资料的收集,了解在校大学生的消费理念。对不同性别、不同消费水平学生的进行调研,了解其对旅游商品看法,最终为年轻人对旅游商品的认知提供依据和建议。

关键词:

年轻人 焦点小组法 旅游商品

中图分类号: TB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7-0132-02

Abstract:

With the constant expansion of China's education, young people as a specialconsumer groups of China tourism market, there contains a huge potentialbusiness opportunities, so they attracted increasing public attention. Throughthe focus group method to carry out data collection, understand the conceptof consump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Research based on different gender anddifferent level of consumption of students, understanding their views of touristmerchandise. Finally to provide the reliable basis and advice for the cognitionof tourist merchandise of young people.

Keywords:

Young people Focus group Tourist merchandise

1旅游及年轻人对旅游商品的分析

自古以来,青年人都是旅游行业的主力军。面向年轻人的旅游商品设计,要充分适应年轻人的特点:年轻人喜欢多变的款式,追求个性,注重外观,一般来说能承受的价格不高。面向年轻人的旅游商品设计要注意国情的不同,辩证对待传统与创新,警惕过度叛逆的价值观,积极传播本土品牌。

年轻人旅游市场往往被业界看作低消费的代名词。因此,对年轻人旅游产品的研究常常被外界忽略,针对年轻人市场的产品开发也通常不受重视。而事实上,中国目前大约有三亿多年轻消费者,占到约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多。可以说人生中这一阶段是最富有追求独立性和创造性的阶段。

年轻人主要消费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消费能力很强,市场潜力大。伴随着科技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日益重要的作用,年轻人的知识更新、学习力增强、创新力提高等也给他们带来了越来越丰富的经济收入,再加之社会计划生育,家庭负担减轻,年轻人消费观念新潮又不愿压抑自己的欲望,注重享受和娱乐。因此年轻消费者可以说是消费能力最强、市场潜力最大的一个消费群体。其二,易于冲动的消费行为,感性大于理性。由于青年时期的人并未彻底成熟,加上阅历有限,使得个性尚未完全定型。他们内心丰富、热情奔放,冲动性消费明显多于计划性消费。只是旅游目的地、旅游企业对这个市场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导致缺乏相应产品满足他们的需求。

2年轻人面对旅游商品的消费行为划分

(1)尚未经济独立的青年人对旅游商品的消费行为分析

此类青年人,主要指未满18岁,包括初中、高中等在校接受教育,但完全需要家庭的保护与抚养,尚未成年的人群。此类消费人群的个人因素更强一些,个人因素可以分为个性与自我概念,年龄与性别。此类人群因为长期处于校园生活,所以其生活圈、朋友圈、年龄上都基本一致。年龄上的一致也意味着心理年龄差异甚微,进而往往会出现喜欢彰显自我,喜好攀比等优劣特点。

从个性方面来讲,个性指一个人所特有的心理特征,它导致一个人对其所处的生活环境相对一致和持续不断的反应。以校服为例,校方通常要求统一穿着。学生在规章制度的强迫下会统一穿着校服,但细看,许多人会在其他地方做一些改动来彰显自己的个性。小到校服上的涂鸦、绣字,大到品牌T恤、鞋的比拼追求。暂且不分对错,这些都是年轻人为了追求个性,彰显个性的方式。

因而,面对此类人群,应尽量开发符合目标市场顾客自我形象的品牌产品。这类产品首先外观独立个性,即使过于浮夸也会凭借此点吸引个性年轻人的眼球。

(2)半经济独立的青年人对旅游商品的消费行为分析

此类青年人年龄大多在18—23随之间,是大学生或研究生等,每个月有家庭支持的生活费可以自由支配,半脱离家庭的管教与制约。他们有相对独立和成熟的产品消费认知,但由于生活费用有限,往往会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再进行购买。

经过选择评价,消费者会形成购买意图,但购买意图和最终的购买决策是否一致,还会有三种因素起作用。第一,他人态度。此类人群排除假期与父母出行,通常利用周末会与同伴(同年龄大学、研究学生)出行。他们的主见不会太强,通常会询问周围同伴,希望他人对自己购买的产品得到肯定。第二,意外因素。很好理解,他人推荐或自己看到更为有趣的产品,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会直接放掉上一任产品。又或者现在网购十分便利,倘若自己的产品不够特色,不够独一无二,消费者会选择在网上购买。第三,可察觉因素。通常购买人群会首先被一个产品的外观所吸引,在想要购买的前提下,会考虑其实用性。倘若发现性价比太低会大大降低其购买欲。因而一些价格便宜适中的产品是此类本群的主打。

(3)经济独立的青年人对旅游商品的消费行为分析

此类青年人基本可以泛指工作后青年人群。他们有固定收入,基本脱离了家庭的支援与管教,形成新的家庭。此类人群可以从购买角色分析。首先会有发起者,即先提出或有意购买某一旅游商品的人。其次有影响者,即其看法或建议对最终决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然后会出现决策者,即对是否购买、为何购买、怎样购买、去哪里买等方面的购买决策作出决定的人。接着是购买者,最后是使用者。例如父母购买孩子使用或情侣购买送给对方,职员购买送给上司等。一些相对高档昂贵的产品主打是此类消费人群。

3以焦点小组法调查研究年轻人对旅游商品的认知

(1)目标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要做到:了解年轻人每个月能从家庭中获得的零花钱数额,从而了解年轻人对于旅游商品消费的消费能力;了解年轻人的主要旅游商品消费方式,喜好的旅游商品消费内容,确定发展年轻人旅游的产品。

(2)研究目的:

①了解年轻人对于旅游商品消费的消费能力;

②了解年轻人的主要旅游商品消费方式;

③了解年轻人喜好的旅游商品消费内容。

(3)人员构成:

组织人员:耿丹在校学生;

受访者:耿丹学院在校大学生。

(4)调研方法:

小组座谈会;男女各十个人。如图1所示。

(5)样本量及构成:详见表1。

(6)调查结果

每月零花钱不同对旅游商品的看法:详见表2。

性别不同对旅游商品的看法:详见表3。

4年轻人购买旅游商品分析

(1)为了纪念旅行经历

年轻人体力充沛、精力旺盛,思维活跃,好奇心强,对旅游怀有极大的兴致。所以在旅游过程中遇到能够记录下此次旅行的商品,例如漂流时工作人员拍下的照片,与当地穿着传统服饰人的合影等,多数年轻人都会购买。

(2)带有地方特色

现在年轻人通过网络搜索自己中意的旅行地区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潮流,旅行过程中想深入了解当地的文化风俗,所以带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更能使购买者融入到当地的氛围中。

(3)引入注目的特殊商品

年轻人的个性化趋势明显,年轻人在旅行时除了参观当地著名的旅游景点,还会留意景点周围的摊位,如果摊位上摆放特别新颖且个性化突出的商品,在价格合理的情况下,一般年轻人都会选择购买。

(4)便宜实惠的带有地方特色的商品

年轻人仍属于消费一族,他们的费用大多数来自于家庭。在没有固定工作前,旅游消费对于年轻人而言在现阶段仍是属于奢侈消费。他们渴望外出旅游,但由于经济来源的制约,消费能力不高,因此,他们一般对旅游商品的条件要求不高。在给朋友选择旅游纪念产品时,年轻人大多数都舍选择便宜且实惠的具有当地特色的小型纪念品。现代年轻人旅行时都会选择轻装上阵,行李箱能轻最好,旅行纪念品上不会浪费太多的空间,所以带给朋友的纪念品越小越精致最好。

5总结

在重视环保的现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转向旅游及文化创意产业等方向寻求经济发展的新出路。旅游业及旅游商品本身就是极具潜力、亟待开发的一块巨大的经济蛋糕。通过对旅游业及旅游商品购买主力军——青年人面对旅游商品的消费行为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旅游商品的开发应具有地方特色,在设计过程中需考虑成本和价格。旅游商品的设计应该体现出纪念性,并在造型上具有个性化的设计风格。通过以上措施才能真正的吸引年轻人去购买旅游产品,从而发挥旅游产业的巨大经济潜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旅游研究院.中国旅游景区发展报告.旅游教育出版.2014

[2]李峰.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融台与创新发展研究.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

[3]周武忠.中国当代旅游商品设计研究.中国旅游出版社.2014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影响的思考 第6篇

摘 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税法条例的施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外资企业的极大优惠,对我国的内资企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 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是顺应我国国情的需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对我国企业的生产发展有着及其深远的影响。

一、改变了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们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担负全面纳税义务,即该企业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担负的是有限纳税义务,即该企业只需要将企业在境内或者与之相关联的所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即可,纳税主体的这种改变较大限度的维护了我国税收权益。

目前大多数国家也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既有利于纳税监督,也趋同于国际通行做法。在国际上多数国家也是采用的内外资相同的企业所得税法,所以我国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也是国际接轨的标志。

我国企业的纳税主体全部变更为法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要将经营主体内部的收益和成本费用汇总后再计算所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税率的差异

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不仅仅是纳税主体不统一,并且相同的纳税主体其纳税档次也不相同,这样就给企业造成不公平税负,也给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带来很多麻烦。

新税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财政承受力以及类同于我国国情的其他国家的实际税率,将法定税率定为25%,这个数值总体上来说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一致的法定利率,使得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趋于公平,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企业打着“假外资”的旗号来偷税漏税。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了我国企业的各个阶层,纳税人普遍对其表示满意,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普遍得到了认可。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国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有所降低,但外资税率有所升高。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而言,税率有所提高,外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会有所升高,外资的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但对外商而言,来中国投资,并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在吸引外资外商投资只是起到辅助性的激励作用,外商来中国投资,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外资税率的微调是中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国际化程度在不断的提高,由此带来的广大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会更有利于外资的发展。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内外资企业的实行标准相同。而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之前,我国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也是不相同的。

(1)工资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指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制度,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2)捐赠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只有3%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实行据实扣除办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额时扣除;

(3)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外资企业抵扣50%,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均按照150%进行抵扣;

(4)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用不超过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的,据实扣除,超过的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外资企业广告费实行据实扣除的办法,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所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项目方面也是对外资企业有更大的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的税前扣除项目,实现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促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即降低了其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此一来,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利于内资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有利于其发展。

对外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有所降低,及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实际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负,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前项目扣除政策中也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如此,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项目上的优势而相对于我国的内资企业处于优势地位,而必须依靠其自身的优秀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公平的竞争。

四、税收优惠的差异

原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免征2年税收,而后按照减15%的税率征收,而外资企业则是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有免征税收,也有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整合统一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到项目,落到实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鼓励农业,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兼顾小型微利企业、民族地区企业以及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的优惠政策是减免其税率,高新企业的税率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定为15%,以此来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做出了一些调整,调整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减少了外资的优惠。但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新老税法优惠过渡政策就可以看得出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对外商投资的税额,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有很大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在短期内会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但长期来说,不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五、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税负,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外资企业的税负,为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虽然外资企业税负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收,但是我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廉价的劳动力,巨大的市场潜力都在不断的吸引着外商的眼光,所以,从长期看来,新税法的实施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和外资企业的投资都有着利好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振川.浅谈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西安社会科学.2009.9.

[2]陈静.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财税金融.2009.2.

[3]王海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会计之友.2009.2.

[4]程淑玲.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影响与税务筹划.企业管理.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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