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代理合同

2024-09-02

建筑总代理合同(精选9篇)

建筑总代理合同 第1篇

建筑装饰材料地区(省级)总代理经销协议

甲方:

乙方: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A级防火保温装饰一体板产品,授权在(区域)独家代理,在此区域内销售,代理期限为3年;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合法的相关手续资料;

3.甲方对产品的生产质量负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必须通过地区消防检验部门的检验认证,在产品有效期内,因产品生产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甲方承担质量引起的相应责任;

4.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在乙方合法经营,及时支付货款和遵守合同及其规定的情况下,在乙方的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无故中断产品供应,因由甲方中断货源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市场的稳定,杜绝其他代理商恶意窜货,保证乙方在代理区域内的独家代理权,如发现恶意窜货行为,甲方为乙方清理市场,并追讨窜货人或窜货单位赔偿乙方市场损失(赔偿标准:进货总金额的5倍);

6.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要求,制造相应符合要求的A级防火保温

装饰一体板,具体要求如下:

① 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A级防火标准,必须通过地区消防检验部门的检验认证。② 保温材料采用憎水岩棉

③ 采用双层复合技术

④ 保温材料厚度不低于8cm

⑤ 材料总厚度不低于8.5cm

7.乙方年进货总量达到400000㎡以上,且进货周期达3年以上,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生产供货,应在该规格(详见甲方责任第六条)进货产品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① 花岗岩保温一体板(A级防火)

市场价格:240~260元/㎡

省级代理价:185~190元/㎡

② 金属氟碳漆无机硅钙板保温一体板(A级防火)

市场价格:230~250元/㎡

省级代理价:175~180元/㎡

③ 金属氟碳漆铝板保温一体板(A级防火)

市场价格:280~300元/㎡

省级代理价:230~240元/㎡

8.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批铺底货,铺底数量按照甲方的招商政策执行,在代理结束后,乙方返还货物或按代理价格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在本协议签定后,必须注册成立公司独家代理甲方在地区的经销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乙方在发生提货行为之前,必须事先向甲方交纳20万元人民币的加盟押金。

3.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在指定区域内独家经销,在代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发生进货行为,视为自动放弃代理权;

4.乙方在代理期限内,进货数量达到10000㎡以上,需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5.乙方代理协议签定后,发生提货行为需事先向甲方按代理价格交纳30%的货款,乙方将电汇底联连同详细地址、货物名称、数量、收货人、联系方式传真至甲方,甲方查明款项进入甲方指定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乙方收货验货之后付清余款。

6.乙方进货量达100000㎡以上,甲方可分批次发货,乙方除30%货款事先交清外,首批货物运抵查收完毕后,再付50%货款,全部货物收货验货完毕后,付清余款。

7.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非甲方产品的销售以及其他违法活动,否则甲方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要向乙方索赔50万元。

三、双方协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2.如因本协议发生的经济纠纷,则由甲方所在地仲裁调解,如调解无效,则向签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补充协议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2011年___月___日乙方:

建筑总代理合同 第2篇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主要内容:

经县政府指示精神,由云梦县城市管理局管理将位于人工湖临街墙面网扣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给乙方施工。

二、工程总造价(大写)

三、工期20xx年12月6号至20xx年12月28日止。

四、工程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乙方全额暂付施工,工程竣工完后经有关各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全款,如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同意增加项目,按增加的实际面积计算完工后一并结算。

五、甲方工作

开工前由甲方发放施工前告示,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乙方调解群众关系,组织各部门对工程完工的验收工作。

六、乙方工作:

合同签定后乙方应组织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积极组织材料的到场,保证施工能安时完成,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不损坏邻里物品,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物品,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抚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七、其它约定

本合同正、副本各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签字(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建筑总代理合同 第3篇

销售人员相对于一般的员工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他们并不是在企业的内部工作, 而是常年在自己的辖区内同自己的客户接触[1], 另一方面, 由于他们与顾客直接接触, 故其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2]。随着竞争的激烈, 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是公司获得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留住这些人才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就是有吸引他们的销售提成。较高的销售提成额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而提成额的过低会降低销售人员的推销产品的积极性[3]。故企业应该确定一个合适的销售提成额对企业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的奖金激励机制, 对于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十分的重要。传统的一些模型研究过奖金的一些发放方法, 但是这些模型往往是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下进行的, 而现实的销售中, 管理者很难能完全取得想要的信息。本文针对以往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优化的模型三, 对奖金的激励方案有进一步的描述和改进。

二、激励合同的优化设计

(一) 传统模型

模型一、企业以销售额的总数为基础给销售人员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1) :

其中@为提成的比例, Q为总销售额, W为奖金

这种激励计划可以估计销售人员使他们的销售额最大化, 但因为不同产品成本的差异性, 直接导致一些销售人员的净销售额不高的现象, 故相应的销售提成也上不去, 直接影响日后的工作积极性。

模型二、企业管理者通过观察销售人员的表现以及市场的需求情况, 并且询问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 来估计他们可行的销售水平, 然后根据此估计的销售额与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额的一些情况来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2)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Q*是管理者估计出来的销售额, a是达到估计水平时的奖金, @是奖金W对销售变动额 (Q*-Q) 的变化率, 即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销售额, 奖金减少或增加一个@单位。

销售人员可能会偏向低估自己的销售能力而使上报的销售额偏低, 因为只要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上报的销售额就有可能得到一份奖金。因此这种激励模型没有获得销售能力的准确信息, 且不能促进销售人员销售效率的提高。

(二) 优化设计的模型

模型三、该合同公式的前提与模型二相同, 合同公式如式 (3)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a、b、r都是大于零的参数。其选择应保证每个销售人员具有透露真实的销售水平以及销售额度, 并且是实际的销售额尽可能的大。

假设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极限 (假定的市场需求、客户数量等不变, 销售人员具有最有效的销售能力) 为Qmax, 如果销售人员能估计出的可行的销售额为Q*等于Qmax, 故当Q=Qmax时, 即销售人员真实的估计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并且付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此时, 其也最大化了他的奖金, 这样企业也最大化了其利润, 这时奖金为Wmax=bQ*=bQmax。

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0, 这样就可以激励销售人员努力的提高Q*值。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Qmax, 即销售人员高估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此时也要对高估的部分给予扣除奖金的惩罚, 故b≤r。因此, 销售人员为了使所得奖金最大化, 必须准确的估计自己的销售能力。

三、结论

模型一和模型二都是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建立的, 在对称的信息结构下, 委托人可以通过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信息对其进行奖惩。但是在现实的销售过程中, 企业是不能完全掌握销售人员所拥有的私人信息的。模型三是在模型一、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得到的, 这种奖金激励计划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的, 委托人 (企业) 不知道销售人员的一些私人信息, 这样在利益分配方面就存在博弈的局面。

摘要:奖金激励是激励销售人员的重要方法之一。该研究针对传统的奖金激励模型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依据, 建立新型模型, 并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奖金激励机制的优化设计问题。

关键词:销售人员,奖金激励,委托代理理论

参考文献

[1]张立, 张德常.销售人员线性激励合同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6, 2 (24) .

[2]王慧.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设计[J].商业时代, 2007, 23 (27) .

海运代理合同条款不该模糊 第4篇

总代理合同 第5篇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列双方共同签订:

根据____________法律登记注册的×××甲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___(以下称“委托人”),与根据________法律登记注册的×××乙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___(以下称“总代理人”)。

鉴于:

委托人欲从____________×××丙有限公司(以下称卖方)引进________技术。委托人及总代理人双方同意,由委托人指定的总代理人系独家全权代表,委托人授权其代表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卖方洽谈欲引进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

兹同意下列条款:

第二条 定义

2.1本合同内所有术语的意义,明确阐述如下:

“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委托人按照6.1条款支付给总代理人的佣金。

“许可证协议”系指委托人与卖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可证协议,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于任何时候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增补的技术、由卖方出售、转让该技术并向委托方予以报价。

“价格”系指委托人为引进该项技术而支付给卖方的款额。

2.2各条款所列的标题仅为醒目而用,对本合同的解释无影响。

第三条 总代理

3.1委托人指定总代理人为其独家全权总代理,并代表委托人与卖方洽谈引进该项技术应付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代表委托人联系一切有关事项。为此,总代理人愿意接受此委托。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其代理人洽谈引进该项技术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任何事项。

3.3根据本合同,总代理人作为委托的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许可证协议及引进该项技术之事宜,为此,一旦成交,委托人予以承认并生效。委托人与卖方洽谈该项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经谈妥及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许可证协议及总代理取得佣金,代理关系终止。

3.4委托人指定总代理人为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许可证协议及引进该项技术之事宜,本协议的委托人与总代理人不因此再成合股关系,总代理人亦不因此获得本协议指定范围外的代理权。

第四条 总代理人的职责

4.1于本合同期内总代理人:

(1)必须努力与卖方洽谈,向卖方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委托人获得该项技术的转让并尽快签订许可证协议。

(2)在洽谈转让及引进该项技术的过程中,总代理人与卖方洽谈中若出现任何争议、分歧或僵局,应立刻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争议、分歧或僵局之详情并就此事与委托人磋商。

(3)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委托人取得该项技术并签订许可证协议。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

(1)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权代理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委托人代理其他任何事项;或:

(2)以委托人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委托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或

(3)与卖方议定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条款和条件;或

(4)不论以任何方式从委托人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技术用,不得泄露。

第五条 委托人的职责

5.1当总代理人代表其委托人与卖方商定价格、条款和条件时,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时,委托人须立即向总代理人给予指示。

5.2委托人应及时满足总代理人的要求,向总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总代理人与卖方洽商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

第六条 佣金

6.1委托人同意支付给总代理人价格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的佣金。佣金于许可证签署之日以美元支付。

第七条 终止协议

7.1如遇下列任何条件或情况时,委托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总代理人;按合同规定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或义务时,或当收到委托人就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的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仍置之不理,立刻终止本合同对代理人的委托。

7.2按照本合同规定期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合同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3当届满和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时,按下述条款办理:

(1)总代理人应立即将持有与委托人业务有关的票据、备忘录、记录稿件或其他文件交还给委托人。

(2)按照本合同规定,于终止对总代理人委托的五(5)天内,委托人将佣金(按6.1条规定应支付尚未付清的部分佣金)支付给代理人。

7.4按本合同规定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届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本协议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条款,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付之实施。

第八条 分代理或转让

8.1非经委托人预先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将合同之任何义务或责任转让或转移给非经指定的分代理。不论是否经委托人同意,由总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根据合同的规定,不得免除代理人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

8.2非经总代理人预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他人。

『本文由第 一·范 文 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8.3本合同对委托人、总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继承人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并确保实施。

第九条 修改

委托人与总代理人签订的委托引进技术合同,包括整个合同和备忘录,并将取代委托人与总代理人对该项引进技术以往的全部协议和安排,且后者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即告终止。除非经本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合同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变更。

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一切条款是根据签字时________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的。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由于颁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委托人和总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相关的合同样本·房地产代理合同·委托购房合同·财务代理委托合同·人事代理协议书·委托协议书·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友好协商解决。

11.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在____调解,如调解无效,最终将在________根据国际的仲裁程序仲裁。

11.3在争执发生时及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问题外,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11.4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有约束力。仲裁费(不包括各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二条 语言

本合同以英文和中文书写,两种文字均为正式文本。

第十三条 通知

13.1凡有本合同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传递。

13.2凡有关通知、请求或其他书信往来,可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按对方所列地址寄至对方。

本合同的双方于首页所列日期签署,立此为据。

委托人:×××甲有限公司 总代理人:×××乙有限公司

全国总代理合同 第6篇

法人代表:

住址:

乙方(购货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秉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授权乙方在其所在区域开拓本合同所列产品市场,经友好协商,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地区代理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产品,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乙方代理的产品如附件所列,产品供货价格为甲方全国统一执行的二级代理商供货价。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品价格体系如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执行期内,销售总额不低于元,并按附件所列计划按时推进销售进度。乙方销售总额按甲方实收货款为准。

四、结算方式:

乙方货款以现金、转帐或电子汇兑到甲方指定专用帐户上,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五、交(提)货地点和方式:

货物以火车或汽车运输到乙方指定站(

第一指定站)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再转

第二指定站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如要变更上述

第一指定站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产品质量浓香型白酒按国家GB质量标准,酱香型白酒按B质量标准,如厂方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退货并承担一切费用。

2、甲方应在收到货款后依据乙方的订单金额及配货计划及时发货并将货物安全运送到乙方指定

第一地点。

3、甲方为乙方所在区域的产品推广和销售提供相应的市场投入支持,具体投入方式另行约定。

4、甲方产品价格如有变动,应

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乙方。

5、如甲方产品市场滞销,在没有开箱、污损、毁坏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包换包退。

6、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缺、损、漏等现象,超出国家规定的3%。以外,由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协商处理。

7、甲方有义务指导、协调乙方市场销售工作,维护本市场的销售价格与其它市场基本平衡。

8、甲方有权根据具体市场要求,调整产品结构(质量标准、包装、价格)并提前告知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拥有人以上的销售队伍专职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产品销售,保证有相应的仓储能力和运输车辆配备,确保终端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

2、乙方保证元以上的合理库存,保证其所属区域的终端门店及其它渠道不发生断货现象。.

3、乙方应严格维护市场各类渠道价格、严禁暴涨暴跌、严禁窜货,保持全国的价格基本平衡,切实维护甲方品牌形象。若乙方违反规定,破坏市场运作秩序,甲方有权取缔乙方在该区域对甲方产品的经营权。

4、乙方负责制定营销策略,根据市场需求配备促销及业务人员。

5、乙方应做好甲方产品及产品品牌的宣传,投入必要的促销费用。

6、乙方不得经营与甲方产品及其所拥有品牌包装相似和价格一致的白酒,避免不必要的不良竞争。

7、乙方不得对超越合同约定的代____区域和代理渠道进行销售。

8、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产品价格体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做适当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低价销售。

9、为防止窜货行为和打击假冒产品,乙方应对所有合同约定产品的流向有清楚明晰的记录。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流向进行审查,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实际库存和实际销售情况。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

10、为防止假冒产品,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从甲方之外的任何渠道进货。

八、双方约定:

1、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签定时,乙方按首批进货总额的5%计算,向甲方交纳合同信誉金元(该信誉金可由乙方在向甲方汇付首批货款时从该货款总额中扣除)。甲方收到乙方信誉金后,保证在____日内不再与乙方所在区域范围的客户签约。

2、经双方协商,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在____日内将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户,若逾期不汇款,视乙方自动放弃合作,同时本合同自行作废,并视乙方违约,甲方收取乙方信誉金不予退还。

3、甲方在乙方货款到帐之日起,____日内安排配送发货。

4、如有人力不可抗拒、无法预料的情况发生(如自然灾害等),双方都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在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后,双方共同派员协商处理解决,以利于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5、乙方遵照本合同完成销售计划,货到后三个月内未达到进货量%的销售额,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该区域的总代理权。

6、本合同执行期满一半时,乙方不能完____市场网络建设目标的

50%,视乙方自愿终止或继续执行本合同,但甲方保留随时取消乙方的总代理权。

7、本合同执行到合同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乙方不能完成目标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二或未能完成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二的90%时,视乙方自愿终止或继续执行本合同,甲方保留随时取消乙方的总代理权。

8、本合同执行期满时,乙方不能完成目标计划的90%,视乙方自愿终止或继续执行本合同,甲方保留随时取消乙方的总代理权。

9、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给乙方在该区域优先续约权。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本合同如需担保或公证,可另行签订担保书或签署公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首笔货款元和全部合同信誉金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的,由甲方注册地法院裁决。

十三、甲、乙双方明确同意:

1、双方在合作期间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往来函件,包括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该书面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的业务员无权承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文函。

4、未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乙方,乙方不得将购货款或欠款或其它涉及甲方的款项给甲方业务员或其它人员。

5、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甲方对甲方员工向乙方借款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合同为固定格式合同,除其它约定事项外,在本合同上修改或另行增减的条款无效。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对本合同的条款理解无误。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供货方)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购货方)签名(盖章):

总代理合同专题 第7篇

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签署地:——市——县

甲方(供贷方):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列酒省总代理

法人代表:

住址:

乙方(购货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秉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授权乙方在其所在区域开拓本合同所列产品市场,经友好协商,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地区代理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产品,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代理的产品如附件所列,产品供货价格为甲方全国统一执行的二级代理商供货价。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品价格体系如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执行期内,销售总额不低于元,并按

附件所列计划按时推进销售进度。乙方销售总额按甲方实收货款为准。

四、结算方式:

乙方货款以现金、转帐或电子汇兑到甲方指定专用帐户上,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五、交(提)货地点和方式:

货物以火车或汽车运输到乙方指定站(第一指定站)

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再转第二指定站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如要变更上述第一指定站时,应提前1 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产品质量浓香型白酒按国家GB质量标准,酱香型白酒按QB质量标准,如厂方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退货并承担一切费用。

2、甲方应在收到货款后依据乙方的订单金额及配货计划及时发货并将货物安全运送到乙方指定第一地点。

3、甲方为乙方所在区域的产品推广和销售提供相应的市场投入支持,具体投入方式另行约定。

4、甲方产品价格如有变动,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乙方。

5、如甲方产品市场滞销,在没有开箱、污损、毁坏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包换包退。

6、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缺、损、漏等现象,超出国家规定的3%。

以外,由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协商处理。

7、甲方有义务指导、协调乙方市场销售工作,维护本市场的销售价格与其它市场基本平衡。

8、甲方有权根据具体市场要求,调整产品结构(质量标准、包装、价格)并提前告知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拥有——人以上的销售队伍专职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产品销售,保证有相应的仓储能力和运输车辆配备,确保终端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

2、乙方保证——元以上的合理库存,保证其所属区域的终端门店及其它渠道不发生断货现象。.

3、乙方应严格维护市场各类渠道价格、严禁暴涨暴跌、严禁窜货,保持全国的价格基本平衡,切实维护甲方品牌形象。若乙方违反规定,破坏市场运作秩序,甲方有权取缔乙方在该区域对甲方产品的经营权。

4、乙方负责制定营销策略,根据市场需求配备促销及业务人员。

5、乙方应做好甲方产品及产品品牌的宣传,投入必要的促销费用。

6、乙方不得经营与甲方产品及其所拥有品牌包装相似和价格一致的白酒,避免不必要的不良竞争。

7、乙方不得对超越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和代理渠道进行销售。

8、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产品价格体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做适当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低价销售。

9、为防止窜货行为和打击假冒产品,乙方应对所有合同约定产品的流向有清楚明晰的记录。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流向进行审查,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实际库存和实际销售情况。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0、为防止假冒产品,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从甲方之外的任何渠道进货。

八、双方约定:

1、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签定时,乙方按首批进货总额的5%计算,向甲方交纳合同信誉金元(该信誉金可由乙方在向甲方汇付首批货款时从该货款总额中扣除)。甲方收到乙方信誉金后,保证在十日内不再与乙方所在区域范围的客户签约。

2、经双方协商,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在十日内将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户,若逾期不汇款,视乙方自动放弃合作,同时本合同自行作废,并视乙方违约,甲方收取乙方信誉金不予退还。

3、甲方在乙方货款到帐之日起,三日内安排配送发货。

4、如有人力不可抗拒、无法预料的情况发生(如自然灾害等),双方都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在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后,双方共同派员协商处理解决,以利于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5、乙方遵照本合同完成销售计划,货到后三个月内未达到进货 量——%的销售额,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该区域的总代理权。

6、本合同执行期满一半时,乙方不能完成市场网络建设目标的0%,视乙方自愿终止或继续执行本合同,但甲方保留随时取消乙方的总代理权。

7、本合同执行到合同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乙方不能完成目标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二或未能完成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二的9 0%时,视乙方自愿终止或继续执行本合同,甲方保留随时取消乙方的总代理权。

8、本合同执行期满时,乙方不能完成目标计划的9 0%,视乙方自愿终止或继续执行本合同,甲方保留随时取消乙方的总代理权。

9、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给乙方在该区域优先续约权。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本合同如需担保或公证,可另行签订担保书或签署公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在1 0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首笔货款元和全部合同信誉金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的,由甲方注册地法院裁决。

十三、甲、乙双方明确同意:

1、双方在合作期间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往来函件,包括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该书面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的业务员无权承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文函。

4、未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乙方,乙方不得将购货款或欠款或其它涉及甲方的款项给甲方业务员或其它人员。

5、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甲方对甲方员工向乙方借款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合同为固定格式合同,除其它约定事项外,在本合同上修改或另行增减的条款无效。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对本合同的条款理解无误。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供货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乙方(购货方)签名(盖章):

建筑总代理合同 第8篇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未来———电子代理人的适用

“电子代理人”的出现, 是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新现象, 代表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为一种“无人介入” (No Human Input, 简称“NHI”) 合同, 因其无需作为生物体的本人或代理人直接、即时地介入, 而只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即可完成交易行为, 故NHI合同成为电子合同的新形式。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条对电子代理人的定义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审查或者操作就能独立地启动某个行为, 对电子记录或者履行做出完整或者部分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这是对电子代理人概念的第一次使用。可见, 电子代理人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自动化手段, 既不是自然人, 也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对于传统商品房买卖书面合同,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网上签约。因其依赖于Internet将具有不同的特征。

1. 从“面对面”到虚拟化。

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纸面签约须经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介入, 民事主体是“在场的”, 具有相当的真实性;但随着电子代理人的引入, 网上签约最终的发展过程将表现为电子代理人直接运用电子程序的“虚拟化”形式, 真实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全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

2. 从纸面交易到无纸化交易。

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形式是传统书面形式的发展, 其取代纸面交易而成为一种绿色交易。电子代理人适用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使纸张不再是原始凭证, 信息已经变成了一组可以运算的电子数据。

3. 从封闭交易到开放交易。

电子技术的发展, 使得电子代理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阻隔, 经济活动的时空差缩短, 甚至是信息的同步传递, 所以连续性增强, 频率加快。快速高效已成为各种经济实体或个人行为决策的基本要求;同时, 电子代理人的适用会使得房地产经纪中介的力量弱化, 社会交易成本递减。

可见,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可以使签约双方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提高房地产交易的效率, 更可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面临的法律困境

从民商法学的角度看, 电子代理人这种新型的代理模式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会呈现出以下方面的问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作为“电子”这一技术和“代理人”这一主体的合成词, 其与人类代理人的区别和联系何在?电子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能否作为一种民商事主体?电子代理人在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 与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中的开发商、购房者或代理人, 具有何种不同或类似的法律地位?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本身应具备何种条件?电子代理支配人, 即购房者与开发商的代理人应符合何种条件, 才能使得商品房买卖这一电子交易活动有效?为保障商品房交易的高效、快捷, 兼顾民商事主体的自由活动空间和妥当的隐私权空间, 电子代理人及其支配人的主体认定成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这一NHI合同交易形式长盛不衰的唯一法门, 那如何实现这种有效认定呢?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缔约能力是关涉可能的资格问题, 缔约行为则是关涉现实的商品房交易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行为可能产生诸多与传统代理规则的差异之处, 如双方代理、表见代理以及电子代理人充当居间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 尤其是当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电子代理人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另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何在, 其活动范围有无限制?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包括技术错误和人为错误, 此二者与传统民事错误有何异同?如何认识和规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络欺诈, 也是电子代理人法律制度运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临的又一具有实践意义的议题。

三、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法律困境之克服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传统书面签约形式的新发展, 而商品房买卖NHI合同又是网上签约形式的新发展。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NHI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论对于民商事交易的当事人, 抑或对于律师、法官, 都极具意义, 又面临挑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或程序, 是人脑或人手的延伸。关于电子代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的思考方向, 并非本诸传统以代理人为人的法则, 而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视为开发商或购房者之物或工具。换言之, 将代理规则适用于计算机模式, 仅限于在计算机主体是执行本人意志的场合, 应该只有在开发商与购房者采用与传统使用代理人相同的方式来利用计算机之时, 法律才有必要赋予其与人类代理人相类似的地位。在这种电子代理模式中, 法律所侧重的是代理人的功能性意义, 电子代理人是一种拟人的称谓, 而唯一的、真正重要的人, 则是指导、支配电子代理人行事的开发商或购房者。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充分发挥其代理功能, 电子代理人须具备一定的有效条件, 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支配人的条件、电子代理人的内容条件和程序条件等。而只有以妥当的方式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与本人的一一对应关系, 电子交易的高速、快捷、有效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行为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挑战之一。因其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故谈不上独立缔约能力或缔约行为, 但其有辅助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缔约的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适用对传统双方代理规则突破的基础, 应当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作为双方代理禁止的例外。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于程序使用人, 即开发商或购房者。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对于电子错误的规制应当从保护购房者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根据不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情形确定不同的具体规则。对于电子代理中的欺诈应从公平交易出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法律规制的反思

笔者认为,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 在现有法律体系有具体可依据规则之前, 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问题, 显然会造成民法具体规定的软化和对具体调控的规避。但要真正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立法, 实际操作起来绝非易事。首先, 世界各国的法律不统一, 法律协调成为最大的难题。因为网上签约是开放性的, 可以超越空间的阻隔, 而各地的法律、法规又不同。其次, 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商品房交易行为。电子代理人在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会产生电子错误, 这些技术控制的盲点无疑需要法律规制。再次, 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而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以相对滞后的法律来规制变动不拘的科学技术, 尤其是以创新为目标的电子技术的运用, 无疑会产生手段与目的不合的问题, 立法本身可能会限制房地产交易的发展。所以, 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这一新兴的科技法律争议, 将其纳入到传统法律制度中做一番考量和比较是有意义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原则上仍将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 只是需要对之进行适度的修正而已。笔者并不赞同制订专门的商品房电子代理法。

由此, 在更为深广的层面上,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还会引发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这一基本命题的思考。一方面, 对互联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其重心宜放在如何将现有法律适用于新的环境上, 而不是动辄制定新的法律, 导致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不能以技术作为法律分科的分水岭, 否则将导致法律分析的简单化和片面化。或许, 当前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研究目标, 正是将之吸纳到传统的民商法或其他学科之中。另一方面, 网络民商事法律应奉行媒介中立性与技术中立性原则。媒介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采用纸质媒介进行的交易, 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 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技术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商品房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 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 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因此, 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手段, 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法律所持守的这种技术产业政策, 既可满足开发商与购房者选择电子代理人的行动自由, 也不至于妨碍电子技术界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目标。

参考文献

[1].林瑞珠.知识经济下电子合同之发展与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范晓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5

[3].杜颖.电子合同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建筑总代理合同 第9篇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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