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2024-07-04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精选8篇)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第1篇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和宁波市《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286号),扎实推进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总体质量水平,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基础和促进作用,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贯彻落实质量强市要求,坚持“以质取胜、质量优先”,不断夯实质量建设基础,创新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努力推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狠抓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加强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先进的工艺、工法和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增强建设主体质量行为约束能力;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一批工程项目争创国家、省、市工程质量奖。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充实县一级管理力量。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浙交„2011‟62号)文件要求,按照《关于明确市县(市、区)两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甬交建„2011‟217号),推进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限内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充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适应我市交通建设发展的新要求,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二)加强科技创新,狠抓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和研究,针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结合重点项目建设,针对工程实际需要自主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升科技进步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贡献率。进一步总结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经验,形成相关的工艺、工法,在全市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在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分析和研究其它工程质量通病的成因和治理对策,建立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更加严格的建设市场动态监管体系,按照《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信用评价综合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公开反映工程从业单位质量信用状况,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信用收集与发布制度,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和招投标工作相挂钩的机制,通过信用约束机制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

(四)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建设,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共同监督的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构建建设单位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贯穿于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等制度,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在工程建设中将工程质量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关于建立和加强宁波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甬交建„2011‟77号)要求,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调整质量安全监督重点,建立以参建单位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机制,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由对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监督重点转变为以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为监督重点,由阶段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性监督。突出对质量管理较薄弱项目的监管,突出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加强检查工作的阶段性、连续性和针对性,提高检查工作效率,有效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质量整改的到位率。

(六)加强试验检测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加快试验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试验检测技术能力。通过试验检测合理的控制并科学的评价施工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利用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现有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水运工程材料乙级试验检测平台,继续做好做强,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大力发展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鼓励社会资源整合进入检测市场,在条件成熟的公路水运工程中逐步试点第三方试验检测。加强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实施科学检测,把住工程质量控制关口,提升试验检测行业整体水平。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七)加大工程质量创优力度。坚持以政策引导,推动企业树立强质量、争创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企业重视工程质量,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市”的道路,争创精品工程。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做好创优夺杯优质工程的评估推荐工作,把工程质量、创优夺杯、企业升级等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广泛开展技术交流活动,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会、交流会,引导企业学习省内外先进的质量创优经验,促进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的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开展工程质量强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委胡跃军总工担任组长,市质监站李毅站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钱荣、卢照辉、郑嫦月和杨吴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质监站,由李毅任办公室主任,杨吴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石子威、刘学、叶云斌、孙陆军、陈月松和邓念兵组成,叶云斌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承担有关信息和工作总结的上报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质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工作。

(二)加强目标考核。每年年初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任务,组织编制交通工程建设行业实施工程质量强市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将各项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期限、责任部门、配合部门等做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要将各单位质量强市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对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推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激励,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

组申报。通过考核评比,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计划顺利实施,取得成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市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叶云斌,电话***,传真87924000)

各单位联络员须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工程质量强市工作的信息材料报送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后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内容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举措、重大活动、阶段性工作成效等动态信息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报送与质量强调工作有关的理论研究和调研文章。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年初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计划,6月底和年底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和实施计划,大力宣传推进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就,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有效举措,让社会各界了解、关心、支持、参与工程质量强市工作,把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到每个工程参建人员,营造质量关系人人、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第2篇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13〕1号)和交通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组织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的通知》(质监综字〔2013〕3号)的要求,决定2013年继续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现将安徽考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网上报名:2013年3月18日—4月19日,考生登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http://报名。

(二)资格审查:2013年3月18日—4月23日(工作日)

(三)资格审查予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时间:2013年4月24日—4月25日

(四)准考证发放:考生应于2013年5月15日—6月21日从网上自动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时间:2013年6月22—23日。

(六)考试地点:合肥市(详见准考证)

二、报考资格

申请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满足下列工程专业学历要求并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

1.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

5.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

6.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

7.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2年。

三、考试科目

(一)检测员

公路工程检测员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 水运工程检测员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

(二)检测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考试设置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基础科目为公路、水运工程师共享科目。

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 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

2011过渡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2012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在本次考试中有效。自2013年开始,考生取得的单科成绩仅当年当次考试有效。

(三)报考人员可报考一个或多个专业科目,报考多个科目时要注意每科目考试时间,避免考试时间冲突。

(四)试验检测工程师通过公共基础和任一专业科目考试后可取得相应专业的上岗证书;试验检测员通过任一科目均取得相应科目的上岗证书。

(五)考试内容:参见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编制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业务

考试大纲(2013版)》。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考生登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http://)上公布。

本次考试将继续使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照片上传、自助打印准考证等(具体报名方法参见网站http://通知)。

六、考试费用

考试费用为100元/科目。考生应在报名时,缴纳考试费用。

七、考试咨询及其他

(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书瑶徐晨露

联系电话:0551-64682565

现场审查地址:合肥市马鞍山南路856号(合肥工业大学东门正对面)

(二)考生报名现场审核结束后,考生请于4月24至25日登陆报名网站确认省站审核成功。如还在预审状态请及时联系我局工作人员。

(三)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段内上网自助打印准考证,无准考证考生将不能进入考场考试。关于交通运输部2013年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有关信息,请点击以下网址查询:http://。

附件1 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时间安排表.doc

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时间表

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时间表

附件2 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计划表.doc

附件2

2013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

考试现场审核计划表

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第3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想要得到一个优质、高效的公路建设工程,必须施行先进、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所以,做好公路建设施工的前期质量监管和施工过程的节点质量监控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公路工程来说,现场质量的监管是整个施工过程的核心部分,因此,做好公路工程现场质量的监管是建设优良公路工程的关键所在。

1.前期的样板管理

对于公路建设施工来说,样板是符合标准的楷模,在整个工程的施工中起着引导作用,占据重要位置。样板的设计和规划要符合时代的要求和标准,必须达到规定的等级,要把繁复的规范、标准和抽象的细节设计完美融合,让其更加实物化、具体化,便于施工人员清楚的了解具体情况,在具体施工中能够正确参考。所以,进行样板的科学管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做好样板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工作:第一,选用适合工程的合格材料;第二,体现出设计的整体涵义和意图;第三,在样板设立方面,选择技能偏高的施工人员进行操作,这决定着样板的成功与否,且在推广方面也比较容易。第四,在工程施工前期,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的培训和质量交底,对于样板的材料、技术、名称等等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第五,样板工作完工后,要组织专业的检测人员进行质量评定。一般在每个样板工作完成后除了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的检测外,项目部和质检科也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鉴定,除此之外,设计方还要对工程的装饰、油漆进行鉴定。

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

公路建设整个过程的质量监管是现场监管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质量监管能有效的保护工程质量,帮助工程质量达到期望目标,且对工程质量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有很大的辅助作用。公路施工整个过程的监控重点和范围都比较广,设计的构造和图纸的构图、再到材料的运用和施工过程的各个节点等都必须严格把控,不容忽视。对整个工程监控重点和范围的熟练了解,对前期的规划和措施方案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以完美把控整个施工状态,工程质量监控的重点和范围主要是:第一,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作为质量监控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所以必须对它们进行严格监控。对其进行检测时,要注重实物的整体检查,不仅要检查材料的质量保证书,还要注重材料规格、型号和性能的全面检测,让其能够符合工程的设计要求。对钢材、碎石、水泥等原材料必须进行复试,易碎、易变性材料在运输节点上注重完整性,不要因为运输的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一,对设计图纸的审计和构图是工程质量监控的前提条件,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主要是依据图纸进行开展工作的。所以在工程施工前,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图纸的各个环节,对图纸的意图深入了解,公路工程只有符合设计理念,才有质量可言。根据图纸进行科学施工,首先要让施工人员学习和审计图纸,与所学技能有机的结合一起,学习如何看图纸、审计图纸所表达的含义以及不符合工程的错误点。所以提升施工人员的能力素养也非常必要的。第三,注重工程各个流程和各个节点的施工质量是整个工程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各个部门、各个流程的质量监管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所以,工程的质量监控应该注重流程环节的质量提升。在采用合格的材料、科学依照图纸施工的基础上,质量监控的重点应该放在流程、规章制度和施工工序等节点上,出现任何问题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纠正。质量监控应贯穿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在交工前对工程进行合理保护也是质量监控中不容小视的环节。第四,在公路施工中,薄弱、关键环节在质量监控中也占据重要位置,这些特定的环节都是有工程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程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例如,混合结构中的板块安装和砌体、公路桥梁部分的梁、柱子等都是关键部位。对于薄弱环节来说有两个含义,其一是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例如钢筋移位、混泥土施工中产生的缝隙、轴线位置移动等等;其二,施工过程中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这些新技能把握度不高。所以对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必须作为重点进行控制,只要找对方法和措施必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在公路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措施方法

对于工程的施工现场来说,质量监控包括了前期监管、施工中流程节点监管和工程分项完工的监管。例如原材料、图纸的设计、半成品等都应该在工程的施工前期进行合理检测和监控。应该加强易发生问题环节的监管,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決问题,真正做到把各种质量问题扼杀在工程中,以免影响后期工程的运行。有些公路工程已经正式完工,但离工程交工还有一段时间,这就要求着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管保护一直到交工为止,预防未交接期间各个意外的发生,这是分项完工后的质量监管。

工程质量监控的措施和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完善。现阶段,必须将先进的管理方法和传统的优良技术有机结合,达到质量监控的目标,应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工程技术的复核应合理放在轴线、定位、成品等方面;第二,对原材料必须实验检测,例如,对水泥、钢材等应进行质量合格证的检查和抽样实验,以确保材料的质量达标。第三,对工程的各个节点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四,班组自检,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根本,每个操作人员都必须自检,仔细把关每一个环节,不容忽视。第五,设置质量监管的各个环节,例如,薄弱环节、推广新技术、关键环节等等都要达到质量标准。以此来提升整个工程的质量。

4.总结

综上所述,想要将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得到强化,来提升工程质量,就必须加强施工前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分项完工的监督工作。在新形势下,建立科学、健康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必要的,但在过程中仍会受很多问题和因素的限制。如整个公路施工的路线较长、涉及的范围广,多数的工程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强,一些工程监管政策的起步晚,成熟的现场经验比较匮乏,检测手段和技能不够先进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同时也促使着我们去努力、去探索,强化并完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万泽.公路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5,(3):202-203.

[2]陈琳.试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探讨[J].路桥工程,2014,(6):426-426.

[3]曾丽华,徐爽爽.论公路工程监理在公路建设中的作用[J].价值工程,2015,34(2):61-62.

[4]王仲.浅谈山区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J].价值工程,2015,34(1):76-77.

[5]卞月广.浅析公路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2):76-77.

[6]徐波.预防性养护管理在公路管理中的应用[J].江西建材,2015,(1):161-161.

[7]常东升.有效控制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成本分析[J].江西建材,2015,(1):252-253.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第4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把握关键,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

(四)强化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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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质量和安全职责落实。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监督等层面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的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把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

(六)强化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履行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法定职责,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守法守规意识,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实施关键岗位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保证岗位操作程序、质量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明确交底到每个人。

(七)强化质量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完善质量和安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工程质量和安全与企业信誉、市场准入挂钩,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或未整改到位、质量和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及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等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公布。

三、落实责任,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八)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实施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工期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督促整改到位。招标及合同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目标及责任、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及相关费用,并组织实施到位。

(九)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坚持地质选线、选址,实施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过程管理,完善勘察设计质量后评估制度。落实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根据施工进展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出相应要求和建议。

(十)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岗位责任。依法规范管理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严禁以包代管。落实长大桥隧、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机制。推行施工现场动态预警法,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风险监控和预报预警。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施工方案,强化质量自检自控。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工序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制度。发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直接追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责任,并对企业信用扣分。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定期公示使用情况。

(十一)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责任。加强对驻地监理机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逐级落实监理责任。驻地监理机构和人员须依法、依合同、依职责和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航云网

严格监理程序,严格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严格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抽检和工序验收。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严格验收,确保监理指令闭合。

(十二)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试验检测工作责任制。加强能力建设,健全试验检测数据报告责任人制度,依法、依规、依合同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客观反映工程质量,为工程实施提供指导。试验检测机构须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负责。工地试验室存在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等违规行为的,要计入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并与机构等级管理挂钩。

四、加大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三)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工作程序,建立监管工作台账,完善监管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督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分类建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隐患清单,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定期对存在较大质量和安全风险的落后技术、落后工艺和工程产品等开展风险评估,并公布相关目录。

(十四)曝光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督查、质量和安全督查发现的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压缩工期、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公开曝光。

(十五)严格质量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完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查处通报制度。对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压缩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要严肃行政问责。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依法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并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六)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优势,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的查处督办制度,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等措施,提升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五、强化措施,增强质量和安全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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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一把手负责制,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突出问题,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法规制度。鼓励地方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法规制度。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研究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完善,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制度保障。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着力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评估预警,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源辨识、评估与控制技术,质量和安全控制与信息化监管技术,工程耐久性设计、评价与保障技术,隐蔽工程检测检验技术与装备等研究,加强先进、成熟、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二十)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和监管职能,公示执法内容和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培训。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监管能力保障。

(二十一)强化质量和安全文化建设。坚持生命至上、质量为本的理念,宣传典型成功经验,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形成内化于心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意识,构建外化于行的“全员保质量、人人要安全”的自觉行动,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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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第5篇

施方案

为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大发展的新形势,全面提高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落实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快速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交通系统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为加强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质量通病治理,全面提高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物的耐久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有效使用。

(一)杜绝强度不达标混凝土,有效控制混凝土强度离散性,混凝土强度必须大于设计强度且严格控制在设计强度的1.5倍以内。有效控制施工配合比保持与设计配合比的一致,计量准确和均匀,精心做好配合比设计,避免水泥用量过大、有效控制混凝土碱含量满足规范要求。

(二)杜绝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集料、钢筋、水泥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三)公路工程保护层厚度在钢筋安装过程中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工后抽检合格率达85%以上,水运工程保护层厚度工后抽检合格率达85%以上。

(四)混凝土外观质量综合评分有明显提高。

(五)预应力孔道压浆、超限裂缝、隧道衬砌厚度、隧道衬砌平整度等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六)推广一批混凝土质量控制有效、较为先进的工艺和工法。不同时期浇注的混凝土结合面采取有效措施全部进行处理。

二、治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1.治理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的桥涵(通道)、隧道、混凝土支挡工程。(农村公路参照本方案执行)

2.主要内容

(1)管理通病:质量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设计深度不够,设计及施工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不规范。

(2)施工工艺通病:混凝土拌和设备差,计量不准确,原材料质量差,混凝土配合比不当,混凝土模板安装不规范,混凝土新旧接触面施工不规范,振捣和养生不规范,钢筋锈蚀及保护层厚度偏差大,桥面铺装厚度不足,支座垫石不合格,预应力张拉龄期控制不规范、孔道压浆不实,隧道一次衬砌厚度、平整度差,仰拱厚度不够,衬砌接茬错台严重,桥梁排水设施不完善。

(3)实体质量通病: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裂缝超限,含碱量大,出现剥落,蜂窝麻面,钢筋及预应力筋锈蚀,隧道衬砌开裂、变形大。

三、有关要求及主要措施

(一)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

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区)交通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本地区所属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

(二)强化体系,执行到位

1、建设管理要科学。建设单位应坚持“合理标价、合理工期、合理标段”的原则,根据各自工程特点,明确治理目标和环节,细化治理措施,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和有效的激励制度,及时总结交流治理经验,加强检查和督促落实。

2、勘察设计水平要提高。勘察设计单位要深化勘察,优化设计,使勘察设计切合工程实际,便于实施,且安全可行。要加强现场服务和技术交底工作,特别要加强涉及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交底。

3、施工管理要精细。施工单位应细化施工组织设计,层层落实责任人。推行集中拌和、工厂化预制,按标准化流程进行施工。加强对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和、运输、振捣、养护等环节的精细管理。重视混凝土施工动态控制,加强试验检测及数据分析,对发生变异的数据应重点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开展文明工地建设达标活动,重点加强混凝土拌和场地和混凝土浇注现场的规范化管理。开展工地试验室管理达标活动,规范开展各项混凝土质量技术指标检测。

4、监理职责要强化。监理单位应细化监理细则,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涉及结构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工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对混凝土质量通病易发环节要加强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三)精细管理,保证效果

1、确保原材料质量

集料:对于进场的砂石材料经检验合格后,用于桥梁立柱、盖梁及上部结构等部位的砼拌和前石料必须经过水洗,消除其中的粉尘,砂子必须过筛消除其中的泥块,提高砼的强度,降低水泥用量;

水泥:水泥要求全部采用低碱水泥降低碱骨料反应,提高砼的质量;

外掺剂:选用外加剂要熟悉其品种性能,经检验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方可使用。必须准确控制掺加剂量,严禁使用对工程质量和耐久性有不利影响的外加剂;

严禁使用锈蚀严重的钢筋(钢绞线);

拌制混凝土用的水应满足规范要求;

加强水泥、钢筋(钢绞线)、集料等原材料进场检验,建立原材料进场台帐和检验台帐,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须立刻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规范原材料存放、保管和使用。砂、石料经过过筛、水洗后应堆放在封闭的料场,夏季防止阳光暴晒,冬季使用热水拌和,保证砼的拌和温度和浇筑温度;

对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应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应控制混凝土拌和物中的各种原材料水溶氯离子总量。

2、严格控制配合比

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试配时应使用施工实际采用的材料,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工艺、施工条件、材料、混凝土质量波动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配合比调整、报批。加强混凝土拌和管理,推行集中拌合,保证计量准确,搅拌均匀,防止离析。采用强制性拌和机,并具有电子精确计量的设备,延长拌和时间,保证砼的均匀性。

3、确保施工工艺规范

模板质量要符合要求,高速公路必须使用钢模板,制作安装必须牢固,选用合适的脱模剂,制定合理的支设方案,注意模板接缝的处理;钢模首次使用前要打磨、除锈,周转使用前要将表面残渣清理干净,并均匀涂刷脱模剂。

钢筋加工与安装要规范,严格控制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建议采用专业厂家生产的高强垫块,施工方便时也可以采用穿心垫块,并且采用设计合理的垫块支设方案,如梅花形;

混凝土振捣要规范,合理控制浇注厚度,避免过振松顶和漏振,在混凝土振捣过程中,防止振捣棒触及钢筋;混凝土保湿养护要加强,养护时间必须达到规范要求;预应力混凝土张拉严格按照强度和龄期双控的要求进行作业,孔道压浆采用真空压浆;

4、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培训和施工技术交底,操作工人应进行固定,不得随意调换。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使之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切实做到层层交底,确保工程质量。

5、监理应切实做好混凝土配合比的把关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工作,严格试件抽检工作,杜绝施工单位代作现象。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1月1日~3月1日)

2010年3月1日前,各县(区)交通局、市海事局、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制定本单位所属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市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3月-2011年3月)

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组织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提出具体可行的治理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确保质量责任到人,通病治理取得实效。

(三)第三阶段:总结经验(2011年4月-6月)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各单位要总结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经验,总结成熟的工艺、工法,加以推广,并形成报告报市局。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第6篇

赣交基建字[2011]61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7月7日经厅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赣交计发[1993]第8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专用公路和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受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指导全省各设区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权限范围的划分,具体负责其监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导。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质监机构”)。市级质监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权限范围的划分,具体负责(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省级质监机构指导。

有条件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质监机构”),未能设立专门质量监督机构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纳入各级政府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养护大修工程的公路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施质量监督的水运工程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纳入各级政府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项目。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同),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各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义务,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从业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涉及公路水运工程的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章 质量监督工作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下的“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当经交通运输部考核合格,市级质监机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厅考核合格,县级质监机构应当经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以抽查的方式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事故,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质监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内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 质监机构及人员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为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质监机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市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本专业助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九条

质监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由同级财政保障。第四章 质监机构职责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根据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质量监督工程项目范围,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质量鉴定,参加竣工验收;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有关的专项活动,指导全省质量监督工作;

(四)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甲、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和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评审,以及监理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五)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等级评定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初审和乙、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监督指导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及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六)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七)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指标的数据统计,质量状况分析,定期发布质量信息;

(八)受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组织全省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负责市级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的考核;

(十)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质监机构和县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质监机构监督范围

省、市级质监机构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监督范围。

(一)省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范围:

1、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养护大修工程,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中的特大桥和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的公路工程项目;

2、航电枢纽、Ⅳ级及以上航道整治、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和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的水运工程项目;

(二)市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工程项目范围:

除省级质监机构负责的监督工程项目范围以外的所有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设立了县级质监机构的,设区市、县级质监机构的监督工程项目范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项目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取证等;

(三)对可能存在的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质监机构可以委托或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责令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的工程,应责令停工。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时,应对下列主要内容进行抽查:

(一)从业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二)从业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试验检测工作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四)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其人员资格;

(五)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等情况;

(七)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及时性、规范性、客观性。

第五章 质量监督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简称“《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报备开工报告前二十个工作日,到质监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同文件;

(三)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相关情况的材料;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未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应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尽快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三十条

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项目质量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涉及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委托或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应做好现场监督抽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有关单位:

对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抽查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不合格的工程,签发《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或限期返工; 建设单位应负责并督促其他相关质量责任单位按照《抽查意见通知书》、《停(返)工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向质监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需经质监机构复查验收合格,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应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扣分、降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应按照相关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信用评价扣分、降级。

应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应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于项目交工验收前不少于六十个工作日,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质监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履行交工质量检测职责,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合同段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告知建设单位该合同段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

公路工程项目各合同段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质监机构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的检测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前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应根据交工验收规定,组织交工质量鉴定,提出质量鉴定意见。对质量鉴定意见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相关工程验收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工程通车试营运2年以上,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营运期出现的质量缺陷全部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少于六十个工作日,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

属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组织。

质监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履行竣工质量鉴定职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后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印发《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

水运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申请。

质监机构应根据竣工验收规定,组织竣工质量评定,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书》,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后,印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鉴定、质量评定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前款所指试验检测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四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表明身份,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质监机构应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文书、证书式样格式。

第四十五条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第7篇

“351”工程即突出三个方面重点工作(完成无疫区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全产业链发展、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推进五项加快发展的举措(品牌建设、特色畜牧业发展、养殖业保险、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合理化利用);探索一条新路(以“互联网+”为载体,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的新道路)。

三方面重点工作:

第一方面重点工作:圆满完成无疫区建设任务。在硬件建设上,10个兽医实验室建设要全部达标,6个大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88个乡镇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窖(收集点)、88个基层标准化兽医站、6个视频监控平台、176个检疫申报点要全部完成建设任务,专用车辆配置齐备。强制免疫、监测预警、监督执法、应急管理四大体系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部完成。在软件建设上,对照无疫区评估要素的6部分96项内容,要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补充完善各种文献资料,对无疫区建设全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档案化保存。

第二方面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全产业链发展。要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扶持蛟河德利斯、磐石宏润、舒兰德生牧业等龙头企业发展壮大,2016年,全市产业化龙头企业力争达到56家,销售收入达到23.1亿元。要加快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全年新建、改扩建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210个,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比重分别达到88%和58%。

第三方面重点工作: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抓好源头防控。坚持从严管理、从严执法、从严处置的原则,完成抽样3600个批次。突出抓好屠宰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屠宰注水牲畜、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要出重拳、严处罚、零容忍,真正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深入推进五个加快发展的举措:

一是深入推进畜产品名优品牌建设。以吉林蜂道馆申办地理标志、蛟河万泷鹅业申办吉林省著名商标为重点,打造吉林市知名度高的行业品牌。全市国家驰名商标达到3个、地理标志畜禽产品1个,省著名商标达到6个、市知名商标达到10个。

二是深入推进特色畜牧业发展。采取差异化发展战略,瞄准高端市场需求,抓好吉林地方鸡品种保护,吉林黑牛发展到5500头、桦甸金牛发展到5.5万头、吉林花猪种群扩繁达到1600头、肉鸽发展量达到44万只、貂狐貉等特种经济动物发展到93.2万只(箱)。

三是深入推进养殖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企业的主导作用,参保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分别达到6万头和95万头,不断提高养殖户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

四是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零排放”模式,促进畜牧业与种植业、农村生态建设协调发展。全市新建和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55个,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2%。

五是深入推进“草变肉”工程。深入开展粗饲料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和应用示范,推广普及青贮、黄贮等实用技术,全年力争新改扩建青黄贮窖200个,加工利用农作物秸秆72万吨,秸秆利用率达到16%。

探索一条新路: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第8篇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

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此外,设区市(区)无法承担的项目,可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协商后可选择联合承担质量监督等方式。设区市(区)级、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统一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品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进适用“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技术,着力提高工程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研究制定落后淘汰工艺工法目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 在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及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职责,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书面明确。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建立并应用覆盖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做到工程管理中各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在合同中明确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

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和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实行严格问责和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以及落实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政策,强化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管理到位。交工、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设计质量管理流程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勘察、设计单位为不同单位时,设计单位还应对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做好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工作和动态设计,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交工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

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并做好进场、检验、溯源等台账;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

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交工验收。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工地试验室,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推进工地临时试验室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参建单位、监督部门共享

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及时监控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服务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其他咨询、监控量测、修复等从业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行业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其中市级机构不少于15人、县级机构不少于4人。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质量监督执法用车,配备手持执法仪、笔录室等执法装备和设施。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化以及聘请行业技术专家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包括: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单位分部工程划分及造价汇总表等;

(二)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含检测单位(若有))合同;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的批复(核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书面任命、授权或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监督组组成人员,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内容、方式、频次以及工作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水运工程开工有关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工程质量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整改及复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工质量检测结果、交工质量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测结论、复查结果等。

(二)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评价、交工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评价、工程建设内容总体评价等。

(三)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工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工程自检评定情况、监理抽检评定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

质量核验意见。验证性检测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竣工质量检测、整改及复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竣工质量检测工作的组织、检测结论、竣工质量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复查结果等。

(二)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对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中提出的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组织整改,编制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试运行期间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报告。管养(使用)单位应对试运营期间发现的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或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竣工质量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竣工质量复测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

考,包括竣工质量检测结果、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及整改、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竣工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监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报告质量监理情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质量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推行 “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双随机”抽取方式,规范随机抽查程序。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 从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从业单位及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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