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024-07-21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精选8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第1篇

陈静(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实现了两税统一。中小企业作为我国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税法对其经营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通过税务筹划以促进自身的发展,是中小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小企业经营影响

0 引言

中小企业是稳定国家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开支,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中小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加大了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额度,整合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两法”合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调整

1.1 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即只对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1.2 纳税义务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与考虑。

1.3 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1.4 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与税收优惠。

1.5 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1 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

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了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2.2 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税法着眼于企业间税负的公平,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3 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从短期看,税率降低对国家税收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看,通过统一税前费用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的好转,增加财务收益,加快资金积累,提高创新力和竞争力,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这将有效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将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2.4 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 为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新税法优惠政策调整对低附加值企业提出新要求。一般加工企业、低附加值的中小加工制造企业,不具备竞争优势,特别是过去靠享受区域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更要适时调整产业方向,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继续保持发展的势头。

2.5 对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而新税法多处提出“合理性”原则,如何把握其“合理性”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考验。新税法对部分企业的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实质上也是一种对所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工资列支额度的取消,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广告费等支出的额度变化,这些都是在今后账务处理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企业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一种理财活动,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其筹划的对象和落脚点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题是企业自身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代理机构,筹划的前提或基础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规,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所得税负担和降低纳税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生产经营决策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将给企业合理合法地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益带来的益处。

3.1 利用税前扣除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取消或提高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第一,工资薪金筹划。可采用的措施有: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部分以工资形

式列支;②持职工股的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奖金发放,当然在筹划时应注意权衡职工工资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③在相同岗位要求条件下合理选择人员,如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待业人员可以加计薪金税除扣除,以获取税收优惠。

第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结转,此条规定较以前标准有所提高。因此,可以适当统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比例,避免最后作纳税调整。

3.2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由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必然会给新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影响。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3.3 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之外,还采用了优惠税率,如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了量上的规定: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企业应税所得的不可行区域为30万元~32万元,其中一个筹划思路是将应税所得控制在30万以下,利用《实施条例》中一些允许扣除的规定,可实现应税所得额的下降。另外,《实施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顾及到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式和习惯,第23条又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于是,可以考虑通过合同将收入分期实现,并且实现跨收款,这样可以减少当年的应税所得并限制在30万以下,又不影响正常的交易。另外一个筹划思路就是减少费用的支出,从而扩大和提高应税所得额使其超过32万,当然这个思路不利于职工福利的改善和企业形象品牌的推广,因此建议在预计应税所得在32万左右时采用。当然,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盈利,并且收益越大越好,所以从长远来看,最好的筹划思路则是不失时机地增强生产和销售能力,突破32万的规模,实现更多的应税所得,这应该也是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的政策意图所在。

3.4 利用产业优惠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这样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结转抵扣,没有时间限制。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参考文献:

[1]王桂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科技信息.2009,(07):64-65.[2]顾玲艳.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影响下的纳税筹划探讨[J].商业会计.2009,(07):20-21.[3]张璠.以成本费用为切入点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03):83-84.[4]王玉娟.试析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协调[J].商业会计.2009,(07):14-15.[5]刘晓伟.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规定解析[J].财会通讯.2009(01):16-18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第2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一)税法执行时间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起计算。2007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处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从2008年起即使亏损也作为获利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7年3月17日以后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取消了原对外资企业特定地区直接投资、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将无缘上述税收优惠,一部分即得利益将无法实现。

(三)税率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我区处于沿海经济开放区,今后不再适用24%的税率,对于在2007年3月16日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优惠期内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四)税前扣除限制的影响。一是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变化。原外资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0.5%; 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0.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新税法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主要是考虑了企业招待费有公私不分现象,其中包含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二是原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公益性捐赠没有限制比例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今后发生应税前扣除的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五)纳税变化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为纳税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为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以公历为纳税,对纳税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以前的计算相比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新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一是对农林牧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渔业和花卉、茶叶及其他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第3篇

新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四个统一”。

新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两法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原有税收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惯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四个统一”,充分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使企业税负更趋合理,更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1. 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明确界定了居民企业的概念,不再对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

2.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税法将所得税税率规定为25%,这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3. 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的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扣除标准。自此,内、外资企业在工资费用、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方面不再存在差异。

4. 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单一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体制,转向实行更具效率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体系,更加关注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生产的技术水平、提升产业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产业,并在很多方面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从而显著提高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

(二)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在税收监管方面的内容更为详尽,加强了税务机关监管的严密性和监管力度,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规范公司的跨国投资和经营活动,也使税法的实施更为有效和透明,同时也对企业进一步完善投资和经营架构、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内、外资企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企业的投资架构和经营业务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电信企业执行33%的名义税率,两税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率下降8%,将直接提升电信企业净利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从8.5%提高到15%,并且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有利于降低电信企业的税负。统一研发费用、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支出扣除政策,也将使电信企业受益。

现阶段,电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投资和经营需要,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审阅目前的投资架构和业务安排,对其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探讨新的投资与业务安排方式,以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利政策及原有税收优惠的过渡措施,同时也规避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变化与严格征管带来的税务风险,实现企业税收政策的平稳过渡与经营效率的提升。

(一)加强税务筹划,降低整体税负。

1. 以创新为原动力,积极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加大研发费用投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原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因此,电信企业应充分利用该项规定,合理安排其研发业务,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以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实行抵免税额的优惠政策,而不再将抵免范围限定在国产设备。

电信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应优先选择具有上述功能的专用设备,以享受相应的税额抵免。此外,原税法规定的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仍然适用还未进一步明确,对于已经购置了国产设备但还未申请抵免的电信企业,以及计划在近期购置国产设备的电信企业来说,应该尽快落实购置方案和抵免所得税的申请,继续享受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 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确定合理的预计净残值,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为固定资产磨损较大、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电信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电信企业应充分利用该项优惠措施以实现税负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对大型通信设备如数字程控交换机等采用双倍余额折旧法,可以加速资金回收速度,节约税金的时间成本,也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 充分利用过渡性政策,合理安排收入、费用的确认时点。

对于设立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目前仍在享受原税法优惠的电信企业,应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同时更需要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优惠条件,重新审视自身的所属行业及经营状况,争取达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条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避免税务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电信企业应强化纳税业务日常操作的规范性,降低税务风险,尽可能地减少税务损失的发生,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 积极应对汇总纳税的新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是否独立纳税的唯一标准,对原来就地缴纳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电信企业目前按照地市级、省级公司及集团逐级汇总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省级公司将不能参加汇总纳税,对电信企业纳税将有重大影响。

2. 积极准备关联交易的支持文件,确保定价的公允性。

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强了对企业间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制定了包括成本分摊、转让定价、反避税、受控外国公司及资本弱化等方面的具体条款,并详细规定了关联交易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电信企业的内部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如主业公司和实业公司之间、上市公司和存续公司之间等,电信企业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需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确定合理的交易范围、项目和定价,对关联交易合同单独加以标注,注意收集和整理市场公允价格证明材料,并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以支持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控制和管理相应的定价税务风险。

3.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法律责任的规定考虑适度的原则,以补偿为主,采取了按日加收利息的方式,有利于打击避税行为。

作为电信企业在进行架构调整、业务重组、关联交易安排时,应当考虑合理的商业目的,充分认识避税的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4. 密切关注反资本弱化条款相关政策的出台,慎重安排从关联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对于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润向低税率方转移时,尤其需要关注在关联方之间进行利润转移时所面临的关联交易风险,电信企业应积极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后续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和解释,并按照相关规定谨慎操作。

5. 根据税法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外一个机构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以外,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对于电信企业的省公司和本地网之间,以及各个本地网之间调拨物资的行为,都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按视同销售的规定处理,从而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因此,对于通信终端等物资,宜采用“统谈分签”的方式运作,即由省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以获得价格优惠,各本地网与供应商直接签订购买合同、向供应商付款并取得发票,以避免出现由省公司统一采购物资,再从省公司转向各本地网使用的情况,降低流转税风险。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影响的思考 第4篇

摘 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税法条例的施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外资企业的极大优惠,对我国的内资企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 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是顺应我国国情的需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对我国企业的生产发展有着及其深远的影响。

一、改变了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们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担负全面纳税义务,即该企业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担负的是有限纳税义务,即该企业只需要将企业在境内或者与之相关联的所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即可,纳税主体的这种改变较大限度的维护了我国税收权益。

目前大多数国家也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既有利于纳税监督,也趋同于国际通行做法。在国际上多数国家也是采用的内外资相同的企业所得税法,所以我国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也是国际接轨的标志。

我国企业的纳税主体全部变更为法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要将经营主体内部的收益和成本费用汇总后再计算所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税率的差异

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不仅仅是纳税主体不统一,并且相同的纳税主体其纳税档次也不相同,这样就给企业造成不公平税负,也给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带来很多麻烦。

新税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财政承受力以及类同于我国国情的其他国家的实际税率,将法定税率定为25%,这个数值总体上来说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一致的法定利率,使得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趋于公平,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企业打着“假外资”的旗号来偷税漏税。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了我国企业的各个阶层,纳税人普遍对其表示满意,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普遍得到了认可。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国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有所降低,但外资税率有所升高。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而言,税率有所提高,外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会有所升高,外资的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但对外商而言,来中国投资,并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在吸引外资外商投资只是起到辅助性的激励作用,外商来中国投资,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外资税率的微调是中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国际化程度在不断的提高,由此带来的广大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会更有利于外资的发展。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内外资企业的实行标准相同。而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之前,我国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也是不相同的。

(1)工资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指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制度,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2)捐赠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只有3%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实行据实扣除办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额时扣除;

(3)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外资企业抵扣50%,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均按照150%进行抵扣;

(4)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用不超过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的,据实扣除,超过的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外资企业广告费实行据实扣除的办法,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所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项目方面也是对外资企业有更大的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的税前扣除项目,实现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促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即降低了其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此一来,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利于内资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有利于其发展。

对外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有所降低,及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实际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负,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前项目扣除政策中也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如此,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项目上的优势而相对于我国的内资企业处于优势地位,而必须依靠其自身的优秀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公平的竞争。

四、税收优惠的差异

原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免征2年税收,而后按照减15%的税率征收,而外资企业则是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有免征税收,也有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整合统一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到项目,落到实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鼓励农业,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兼顾小型微利企业、民族地区企业以及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的优惠政策是减免其税率,高新企业的税率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定为15%,以此来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做出了一些调整,调整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减少了外资的优惠。但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新老税法优惠过渡政策就可以看得出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对外商投资的税额,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有很大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在短期内会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但长期来说,不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五、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税负,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外资企业的税负,为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虽然外资企业税负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收,但是我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廉价的劳动力,巨大的市场潜力都在不断的吸引着外商的眼光,所以,从长期看来,新税法的实施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和外资企业的投资都有着利好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振川.浅谈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西安社会科学.2009.9.

[2]陈静.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财税金融.2009.2.

[3]王海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会计之友.2009.2.

[4]程淑玲.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影响与税务筹划.企业管理.2009.11.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第5篇

摘要:随着当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不可分,本来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一样不可避免地被纳入到全球经济体系之中,一个新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国际分工的大发展、世界经济结构的大调整及产业的大转移和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大流动,提高了经济增长的效率,实现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发展空间的最大化,但也导致迄今为止未曾经历过的经营环境的激变和国际竞争空前激烈。新经济时代,在给企业带来崭新的机遇的同时,也使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危机和更高的挑战。

关键词:新经济经营环境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变革新要求

引言

“信息经济”、“第二次工业革命”,或是“后工业化社会”,不管我们将之称为什么,一个新经济时代已经到来。那么,什么是新经济?新经济完全就是一次对企业的工作方式、经济财富的产生方式、社会的组织方式,以及个人在社会中的生存方式进行的革命。今天的现实是,位于印度的电话采购服务中心正在为美国的消费者服务,新技术促使一切事物发生着惊人的变化。知识与信息革命提供了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机遇、一个在激励竞争方面具有巨大潜力的新时代、新的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既然网络泡沫已经破灭,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这一逐渐崭露头角的经济环境的明显特征,并能对其技术方面加以正确的认识。毫无疑问,新经济应该包含着以下基本要素:不断增强的商业全球化;大量经济活动的隐形性和无形性;新技术创造的时机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譬如移动通信、互联网、内部网、卫星通信之类的新技术。正如其他社会经济变革的巨大浪潮一样,新经济在带给我们机遇的同时,也将带来危机。事实上,鉴于所面临的日新月异的变化,只有通过终身的学习,才能适应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未来的世界里,“成功的公司将是那些敢于接受挑战,并将自己的组织既视为学府又看作生产机构的企业”——当菲利普·赛德勒在《持续竞争力》中写下这句话,其意义在于“那些想建立明日基业的人们眼前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全力创造公司的持续竞争力”。

一、21世纪经营环境的变化

1、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

世界经济正在向知识经济的阶段过渡,知识、技术及信息的产生、扩散和利用在产业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随着知识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经营环境、企业经营系统、交易方法等方面正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此外,开放化的扩大等带来生产要素和消费需求的全球化扩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达带来B2B、B2C等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企业间战略合作及商业网络的促进。

随着互联网及宽带网的扩展,经济生产不再以制造业为中心,软件、网页、电影、广告、娱乐等最新服务业崭露头角。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out-sourcing形式的生产得到普及,SOHO形式的信息供给产业如火如荼,诸如此类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也在急速发展。

2、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

数字技术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动力,是将文字、影像、声音等自然信号变换成0和1这样的二进制数(数字信号)以传递信息的技术,它是数字革命的要旨。数字技术超越了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层面,从此成为知识信息社会的核心基础。随着数字化的推进,信息的流通与交换将日益活跃,知识将成为价值产出和竞争实力的核心源泉。

在21世纪的数字经济时代,迄今为止未曾经历过的经营环境的激变将带来崭新的机遇和挑战,竞争将日渐激烈,创意和创新精神将得到重视,在不稳定的经济环境下,组织的灵活度和机敏度将得到强调。

模拟时代的经营环境具有这样的特点:经济范畴的局限性、可以预测的经营环境、重视大多数人和组织凝聚力、以实际财物为中心等,但数字时代的经营环境将转而具备以下特点:由信息的光速扩散而引起的竞争激化,不可预测的速度经营、重视个人的独创性及能力、以虚拟财物为中心、重视想象力等。

迄今为止所开展的有限制竞争、规模经济、片面追求高速增长、整体(集团)效应、对国家经济的贡献等在今后将转变为全球无限竞争、灵敏的环境应对力,以效益为中心,个别企业的成果、重视企业经营的透明性和公开交易等。

二、新经济要求企业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现代化新型企业,这些企业善于将国外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与国内实际结合,紧跟时代步伐,随时调整企业结构、产

品方向。然而,有些企业仍然残存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意识,留恋政策倾斜、垄断地位、特殊照顾等,至今还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做法,显露出与新经济时代的不协调。也有些企业,不把真功夫下在企业自身改造和管理上,而是偷机取巧、歪门邪道、弄虚作假,什么办法都想,什么手段都使,就是不上正路。但是,在新时代、新经济社会里,邪的、歪的终归走不通,更不会长远,企业只有靠自己的努力,不断创新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才能维持生存,求得发展。

第一,着眼于高科技、高附加价值产品的研制,热衷于时尚、独特、新奇、酷式、魅力产品的开发,追求短周期、高频度、见效快的产品价值,注重品牌效应和企业诚信度。比如第一批手机新产品问世时的价格,与现在手机的价格要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这种高科技、高附加价值的产品是企业出奇制胜的法宝,而通用产品,价值和利润却都有限。前几年曾在日本兴起的“电子宠物热”,属奇特、新颖产品,给企业带来了可观的效益。德国的奔驰车,法国的“皮尔·卡丹”服装,美国的麦当劳,意大利的比萨饼,中国的茅台酒等都受益于品牌效应。西门子、摩托罗拉、菲利浦、索尼、海尔等均因为企业的知名度和诚信度而使自己的产品畅销全世界。

第二,通过规模经营,降低成本,加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如果具有—定规模,就可采取批量定货、批量生产、批量运输、批量销售的办法大幅度降低费用,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会因此而加强。超级市场、连锁商店、便利店等之所以有竞争力,其中规模经营便是重要原因之一。跨国集团公司、大型生产企业是依靠规模经营维持自己的市场地位。最近几年世界性的知名大企业的合并浪潮,也是出于这种考虑。重组巨型企业的目的是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这种倾向会越来越明显。

第三,充分发挥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施功能整合。现代企业早已抛弃过去那种自成体系、封闭经营、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做法,注重结盟、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每个企业只有在自身专长和“拿手”的方面狠下功夫,精益求精,使有限的技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拿手”永远处于领先地位,从而保持永恒的竞争力。这也是今后企业经营战略特点的重要方面。

第四,服务第一,用户至上。新经济时代的企业经营方针之一,是“服务第一,用户至上”。用户打一个电话、通过网络发一个指令或发一份传真,企业就

立即上门,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中途用户可以查寻、追踪;在时间方面极力提高速度,为用户争取时间。因为在新经济的信息化时代,竞争异常激烈,企业都在打“时间差”,强调时间效益,要求快节奏,因此既保持质量,又保持速度的服务,也将是21世纪企业经营的新特点。

第五,信息代替实际操作,减少浪费,节约时间和费用,实现事物的无缝对接。21世纪,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人们越来越尝到了信息的甜头。如果实现信息的有效组合,会使这个世界发生“质”的变化。如在物流环节中,我们真的可以做到“零库存”,取消仓库,只用自动分类、分拣系统就能保证及时供货。那样会大大缩短流通时间,节约仓储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企业及时捕捉信息,可以最早选择商机,最先抢占市场,最快组织队伍,从而实现供应链的无缝对接和整合。这些都将是新经济时代里企业经营的新特点。

三、新经济对企业管理模式变革的新要求

一般而言,企业管理模式应随着技术与市场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进入信息化和知识化阶段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顾客的需求瞬息万变、从质量到数量上都有了新的提高;社会技术创新速度不断加快,导致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生产和市场的信息交流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局域网和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企业与其关联者需要建立新的联系方式。而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显然与新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之间存在许多“错位”现象,因而不得不进行全面改革。

一是以产品为中心和以消费者为中心。尽管从产业革命至20世纪90年代初,企业管理模式历经几大发展阶段,从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从行为科学理论到战略管理,但是企业管理活动始终以产品为中心,保证企业能够最大效率地生产出产品,消费者需求是服从企业生产的。而在新经济中,由于网络的应用大大缩短了企业与消费者的距离,使消费者有了较大的产品选择空间,从而有了决定生产的权利,企业必须转变思维方式,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和多样性的需求。

二是以效率为灵魂和以创新为灵魂。工业社会时期的企业管理调整与改革始终围绕提高企业内部各方面的效率来进行的,包括管理组织理论的变革和技术创新,都是为了服从效率这一核心。而在新经济阶段,效率已让位于创新,没有创新而只有效率的企业是不可能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之地的。

三是单打独斗与协同作战。在旧经济中,企业注重独立性,建立的是“大而全”、“小而全”的结构,原料的供应、产品的制造与销售主要是在企业内部进行,虽然企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构成企业的主要生产形式。而在新经济中,过去存在的零散的个体通过网络被联系在一起,这为企业利用各种资源、改变传统企业的内外关系提供了可能,这样专业化、协作化成为企业普遍存在的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网络,把各种可动用的力量,如员工、原料供应商、其他生产合作伙伴、销售商、消费者,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紧密联系的供应链之中,最大限度地制造出市场需要的产品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是等级式结构与扁平化结构。传统的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基于传统组织理论基础上形成的金字塔式、自上而下控制的管理组织形式,即等级组织结构。这种强调命令与服从的管理结构的缺点是“多层管理、多头领导、政出多门”,导致内部信息采集、处理和传递分散、重复、有时甚至矛盾,并压抑员工的积极性。这种组织结构在人人都能享有信息的今天,显然已失去了往日的优势,必须向结构扁平化、决策分散化方向发展,减少企业的管理层次,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横向交流,使企业结构尽可能保证信息的畅通无阻,增强员工的参与感、责任感和创造性。

五是适应全球化趋势的企业经营及伦理应得到强化。随着市场开放及企业全球化的推进,全球化的标准将不可避免地应用于企业经营及伦理,企业会计财务的透明性应得到强化,企业经营应得到公开,符合国际标准的企业经营及伦理观念应得到确立。此外,为实现透明经营,还应得到客户、金融机关、有关支援部门等组织机构的信赖。

今后,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性将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应通过消除道德沦丧的努力和企业经营的自主责任等举措实现企业的透明经营,从而将市场竞争力提高到最大化。消费者运动也将日益活跃,并且其对于交易的公正性及企业伦理的社会监督职能将得到强化,因此需要对于企业的经营伦理及社会责任的认识转换。

六是应认识到知识、技术和人是企业经营与生存最核心的要素,对于职员,应不只为他们提供单纯的教育培训机会,还应采用包括分红等分享成就的各种激励制度。能够使他们具备即使在公司面临危机之时也对组织不离不弃,为了公司

状况的好转努力到最后一刻的动力,应使他们充满归属感。

结论

可以说,新经济的出现动摇了传统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基础,为新型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从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新名词,如“企业流程重组”、“改造管理”、“第五项修炼”、“第五代管理”、“知识管理”、“数字化管理”、“创新管理”、“人本管理”、“柔性管理”、“企业资源计划(ERP)”、“虚拟经营”或“虚拟公司”,等等,层出不穷,这些新的管理思想都是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变化上的反映。当然这一阶段,由于新技术本身并没有获得完全的发展,因而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上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具有稳定性和代表性的管理模式,人们仍在不断尝试能够适应新经济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第6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一、各国税法对收入总额的一般界定

各国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基本可以表述为: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

收入总额的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收入的各种来源(居民的总收入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也包括偶然所得);

(二)取得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三)收入是指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得益流入;

(四)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三、对收入总额各组成部分的具体界定(一)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具体包括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债券的豁免等。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确定性,通常按公允价格来确定收入额。公允价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

合法收入是指企业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通过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取得的经济得益。相反,非法收入就是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取的经济得益,也就是说非法收入的取得方式和途径存在瑕疵。

毫无疑问,企业取得的合法收入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纳税,那么非法收入是否也应并入收入总额呢?我们认为,在被依法剥夺之前,非法收入同样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应当与合法收入一样并入收入总额,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仅仅对合法所得征税,而将非法所得排队在外,就明显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对于诚实守法的纳税人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从实践上看,税务机关也很难在征税前准确判断纳税人的收入合法与否。但是对非法所得征税并不等于就承认其合法性,因为税法只能对纳税人行为是否违反税法作出判断,判断纳税人收入本身是否违法已经超出了税法的职能范围。

(三)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旨企业销售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货物取得的收入。

(四_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住宿、餐饮、金融、商务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管理、环境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凭借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

从经济性质上来说,股息、红利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也就是说,这部分投资收益已经是征过企业所得税的,之所以还将它们纳入收入总额,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由于股息、红利是纳税人进行权益投资获得的经济回报,是导致纳税人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得益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取得的利息、红利纳入收入总额之中。但由于股息、红利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如果股息、红利再全额并入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经过的投资层次越多,融资结构赵复杂,重复征税的程度就越严重,因此,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税法中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以此来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

(七)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八)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十)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十一)其他收入

企业文化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 第7篇

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的一种核心竞争能力,对企业的经营绩效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是企业文化的核心所体现出的企业共同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使企业领导层与企业员工在企业经营目标上容易达成共识,在 企业经营理念的指引下,通过对企业目标的一致认同,从而凝聚成一股巨大的竞争能力,最终达到企业经营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如惠普公司通过确立“企业发展资金以自筹为主,提倡改革与创新,强调集体协作精神”的价值观,逐步形成了一种注重顾客、股东、公司员工的利益要求,以真诚、公正的态度服务于消费者,企业内部提倡人人平等与人人尊重的企业文化系统,在实际工作中提倡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与成果管理,提倡温和变革,不轻易解雇员工,也不盲目扩张规模,坚持宽松的、自由的办公环境,努力培育公开、透明、民主的工作作风。通过对这种企业价值观的认同,企业的经营业绩有了飞速发展,公司在50-60年代纯收入增加了107倍,投资回报率高达15%,二是良好的企业文化体现出一种优质的管理,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领导层的先进管理理念,员工的科学行为方式等等,从而实现企业运作的最高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如柯达公司通过推行“柯达建议制度”的新型管理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出了不凡的经营业绩,并通过这种建议制度总结出了企业科学管理的七个要素,即人事、资金、方法、机器、材料、市场、精神,通过这种管理要素的有机组合,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经营业绩。

三是良好的企业文化通过多种传达体系最终塑出优秀的企业品牌,通过企业品牌的辐射力和感召力,从而吸引更大范围内资源的聚合,企业得以滚动式发展,实现良性循环,取得最佳效益。如戴姆勒-奔驰公司正是通过其品质管理和品质文化的塑造,最终打造出了驰名世界的顶级品牌,为企业蠃来了丰厚的利润和广泛的赞誉,也才有了“如果有人发现奔驰汽车发生故障被修理车拖走,我们将赠您1万美金”这样豪迈的广告语。

四是具有良好企业文化的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体现出一种良好的经营道德和伦理意识,为企业争得外部公众的认同,创造出良好的经营环境,为企业赢得宝贵的社会资源,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外部运作成本,最终实现企业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如宝钢公司自1978年建厂以来,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钢铁企业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于1998年1月在全国冶金行业率先通过了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审核认证,并通过其环境保护的“六领先”战略,即环保目标领先、环保教育领先、环保装备领先、环保技术领先、环境管理领先、环保成果领先,初步树立了世界一流钢铁企业的良好企业形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第8篇

一、新税法补充和完善了机构、场所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机构、场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是强调其所指机构、场所的性质,即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指出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代表处亦属于办事机构;三是规定农场也属于机构、场所,并给出了农场的具体定义;四是明确提供劳务活动的场所的劳务种类;五是加了入补充说明条款。

原《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以下五类:(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其中办事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如为总公司开拓中国市场进行调查和宣传等工作的代表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这三类场所属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其中新增了农场一项,并采取广义概念,即包括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新税法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包括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地质勘探场地等工程作业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第(5)条补充了前面四条未能说明和包括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类型。

二、新税法细化和单独归类了营业代理人的定义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考虑到营业代理人的特殊性,即无需像机构、场所一样在中国境内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成立,营业代理人独立出来单列一款,不再属于机构、场所,但视同机构、场所处理。同时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营业代理人、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行为以及代理活动的实质胜于形式等原则。

原《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代理人是指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营业代理人视同机构、场所处理时应同时具备三个主要条件是:(1)受托的营业代理人必须与外国企业签订委托代理类协议,受托方包括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2)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所谓经常,即不是偶然发生的,也不是短期发生的,而是固定的、长期发生的行为;(3)进行了具体的代理活动。包括代表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同时应注意的是只要上述代理活动经常性发生了,即使营业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也应认定其存在法律上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

三、新税法重新制定了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税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外国企业的征税方法做出了较大的调整,具体变化有如下几点:

第一,重新规定了免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所得范围。根据原法规,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营利性质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均免予纳税。新税法变更为仅有以下四项所得为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利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二,废除了原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的征税方法,取消了大量不征税所得的规定。在原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若仅为其总机构的自产货物或者自营贸易提供辅助性、准备性的服务,不属于征税范围,只需向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办理不征税备案。但新税法废除了国税函[2004]568号文及国税发[1996]165号文,使得原有的属于不征税范围的代表机构被纳入了征税范围,需要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明确了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计税方法。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可以予以扣除的营业税等税金列为不得扣除的项目。仅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列明可以扣减的项目。

第四,在我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其适用税率由原来的33%调整至25%,同时明确指出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

(二)两税合并之前对外国企业的征税方法

根据原《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的,可以根据设立机构、场所的征税方法不同,分为以下五类进行纳税核算:(1)具有健全会计账簿,据实申报纳税: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企业所得税=(收入一成本费用)×33%;(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计算方法为:收入额=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企业所得税=收入额×10%×33%;(3)就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期申报纳税,当年无业务收入则一年申报一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计算方法为:营业税=实际收入×5%、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核定利润率×33%;(4)不予征税:其业务范围主要是: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自营商品贸易、在我国寻找合资项目、以及销售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外国银行设立的代表机构,没有从事信贷业务以外的投资、市场等有偿咨询业务;外国运输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提供的服务全部体现在其总机构的运输收入中的;外国承包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准备性等业务活动;(5)免税:其业务对象主要为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免税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免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0%的税率或者按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同时,在取得上述收入时支付的营业税等税金,准予在计算收入时进行扣除。

(三)新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条,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规定该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同时不能享受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性税率。但随着国税发[2003]28号文的废除,原有税法对在我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规定的五类征税方法也被废除,尤其是原有的大量属于不予征税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的规定也取消了。因此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将此类非居民企业的纳税视同为居民企业处理,在废除了大量的征管条例和优惠政策后,具体应纳税额应参照居民企业的计算方法确定,即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此外,《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文中明确指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即仅能在取得转让财产所得时,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或虽在我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收入全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其中,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等税金也不能从收入中扣除。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控及税收征管。但是新法规出台的时间尚短,仍然存在一些实务中的问题未妥善解决,如对“经常性”的具体界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必须经常性的发生代理行为。但是实施条例仅指出该行为必须是“固定的、长期的”,并未说明究竟多长的时间可以称之为长期,这就给纳税人钻政策空子提供了机会。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给出相关概念的详细定义,同时督促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对非居民企业的具体征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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