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2024-05-25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精选8篇)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1篇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职教本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四川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所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含重修学分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学分绩点、考核、重修、再修、免修、辅修、延长修业年限等,具体参照《四川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川农大校教发〔2009〕14号)、《四川农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教发〔2007〕3号)和《四川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川农大校教发〔2009〕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反映学生整体学习能力和一段时间内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并为学籍管理、推荐免试研究生、评优和评奖等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为每个学生提供专业调整机会。每学年春季集中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须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学校选派学生到国外(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由学生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核批准。

申请自费出国(出境)学习者,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取消学籍。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时间为 3~6年,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累计修业年限不超过 6年。延长学习年限者,须办理申请、审批、缴费等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休学,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病假、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本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原因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参军时间不计入 6年总学程。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就医与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1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要求或者在 6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开学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制为四年)。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及《四川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达到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由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再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

获得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结业学生两年内(总学程不超过6年)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对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川农大校教发[2005]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2篇

校发【2009】教字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现对《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5】教字2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开学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学费减免、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均应进行考核。对于独立的实践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课程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构成,除采取考试方式外,还应重点考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课堂表现、课程作业、课程论文、课程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无故缺课与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六)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外,其余各门课程的考核均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学校规定的考核。凡因病、因事或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冲突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因时间安排冲突应出具学生所在院(系)证明材料,经主考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通修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于病残、体弱学生,任课教师可对其区别对待,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特别严重的,可免修体育课。

病残、体弱的学生选修、免修部分项目或体育课的,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对于非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批确定;对于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分。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课外学术活动所取得的创新学分(即创新类课外附加学分)可以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对外交流计划生、体育特长生、民族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十四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仅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递交补考申请。补考不合格者,须随低一年级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一)通识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二)毕业学期的课程不及格者;(三)无故旷考者;(四)违反考试纪律者。

第十六条 凡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应于补考成绩公布一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不允许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重修考试。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统一记60分;缓考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原始成绩栏中,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于每学期第五周前把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重修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当重修学生的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可采用自学方式进行,但须到所在院(系)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多次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学分只计算一次,不累积计算。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按照实际重修成绩记录,成绩不合格时,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

第十九条 因开课计划变更或专业设置调整而无法开设的重修课程,可安排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二十条 有重修机会而故意不参加重修及毕业前有3门以上(含3门)不合格课程的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和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非第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五)因学业问题留级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七)在休学期间者;

(八)非基地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基地专业者(实行普通本科专业与基地专业双向交流的仍按原细则执行);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二分之一);

(二)国家级、省级、校级学科竞赛活动获奖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相关学科论文者或有2名以上相关学科教授联名推荐者。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开始办理,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负责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二)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考核,确定符合申请资格学生名单;

(三)接收院(系)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进行专业审核,确定接收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根据院(系)考核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必须修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核心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留级和延长学制)在学生所在专业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两年的总学习时间,即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暂时中断其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手续办理后,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继续滞留在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有关待遇;不享受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复学时应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含遵纪守法情况),并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各院(系)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章 退学、肄业与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其他意外伤残疾病,无法在校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仍未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者;

(七)在校期间个人申请出国留学者(学校对外交流计划生除外)。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及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期限(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学生离校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未办理肄业证明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期重修学分达10个(含10个)以上者,或一学年重修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课程总学分1/2(含1/2)者,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20个(含20个学分)以上者,学校将予以学业警示,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在校期间多次受到学业警示或警示后无效者,学校将予以强制留级。

第三十六条 凡一、二、三年级学生一学年必修课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必修课总学分1/2(含1/2)者(体育课除外),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30个(含30个学分)以上者,必须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学籍变动至下一年级,应修读下一年级的教学计划。留级前一年未合格的课程学分不记入重修总学分,已合格的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学业困难,可自愿申请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申请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留级的学生(一年级新生不得申请留级)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留级学生学费、住宿费按下一级同专业标准收取。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全部课程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但部分课程未合格,未申请延长学制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于第二年四月返校参加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发给结业证书,予以退学,并不得参加换证考试。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制

(一)学生如能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取得规定的课外附加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初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三)应届毕业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按照学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手续。

(四)学生延长学制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五)延长学制学生为有学籍在校生,享有在校生相同待遇,应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时注册,接受学校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包括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学科方向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

第四十三条 其他相关教学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小议新建本科院校的学籍管理 第3篇

一、校选课

高校应以素质教育为主线, 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充分认识素质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适应性强,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本科层次专门人才, 全方位构架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体系, 将文化素质教育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和学籍管理中。为此, 我校根据实际情况, 积极推进校选课制度, 规定学生必须跨专业跨学科大类选修文化素质教育课程, 以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 使学生能按自己的特长、志趣和能力, 合理地组织知识结构, 拓宽知识面、拓展视野, 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另一方面学生在学期间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地公共选修课学分数, 不予毕业同时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可以重修或改修, 但不计入留、降级或退学地课程门数和学分数。我校的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实行校、院两极共管机制, 以保证课程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可持续发展, 并努力形成学科类课程系列, 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我校的跨学科选修课程提倡短课时制即课内教学时数为16-18学时, 以1学分单位纳入教学计划, 选修课学分要求占150学分的7%左右即10学分。

二、创新学分

创新是民族的灵魂,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是高等教育的主要目标。为了在我校推行传授知识、提高能力、培养素质和倡导创新并重的教育, 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充分肯定学生的创造性成果, 构建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的立交桥, 建立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之间的有机联系, 我校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了创新学分, 它是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认可和鼓励。学生获得创新学分, 可申请免修相应学分的任选课。创新学分的成果 (成绩) 范畴包括:专项等级考试和专项竞赛成绩、科学研究成果、科技创造成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每年我校都对学生的创新学分进行统计并发文表彰, 从而推动我校的创新学习氛围。

近三年来我校获得创新学分的人次

三、转专业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能动性, 为学生的发展提供个性发展的舞台, 更好地进行人才模式的改革。针对我校高考招生调整录取的实际以及学生对专业学习逐渐了解的过程, 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精神、在加强对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摸底调查、分析的基础上, 以突出我校专业特色和二级学院专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的为立足点, 制定了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转专业条件:[1]参加学校转专业考试, 成绩及相关条件达到学校有关转专业要求[2]新生入学后经复检发现患由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的其他专业学习的[3]休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符合此条件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4]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符合此条件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 转专业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确有特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才能完成学业的学生提供了转专业的机会。转专业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高等教育思想, 体现了学生的权利, 突出高等教育的个性化思想即因人制宜、因材施教。我校从2006年开始转专业制度, 2006年我校共有24名学生转专业, 2007年我校共有39名学生转专业。转专业对高校的学籍管理也是一种挑战, 如转专业后学生学号是否改变, 转专业后原学分的折算。

四、电子注册

从2001年起, 国家正式实习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因此从学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到毕业资格审查认定取得学位都需要及时、准确的动态管理。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推行信息化教学管理, 2006年秋季开学, 我校首次试行了学生网上注册系统, 同时为了按时落实注册工作, 我校组成了由网络中心、财务处、银行、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注册工作负责人组成的校注册督查协调组, 对各二级学院注册工作进行督查。同时为了加强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地数字化、规范化管理, 我校于2006年秋季针对网上注册系统中各个班级地实际人数和学生地个人信息等学籍数据进行及时、准确地核对。每学期开学前两周, 我校都认真、及时组织学生进行网上注册。同时为了及时、准确地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我校为了配合国家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每年秋季开学, 我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实行计算机网络注册管理,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学校和二级学院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统一。

良好的学籍管理有利于学生将学籍管理制定上的约束、要求转化为学习动力从而促进学生的能力与素质的协调、全面发展;良好的学籍管理还有利于促进优良学分的树立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籍管理是一件系统、复杂的工作, 要求学籍管理人员在工作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总结、研究来提高管理水平, 从而更好地为学生、教学服务。

摘要:学籍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本文以新建本科院系为基础, 从校选课、创新学分、转专业、电子注册四方面来阐述高校的学籍管理。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4篇

关键词:开放大学;学籍档案;创新

在当前用户需求日益多元化和教育手段日益更新的今天,开放大学只有在学籍档案方面对管理和服务进行创新,才能更好地优化传统的档案服务模式,对服务进行深化和拓展。

一、从管理方面探究开放大学学籍档案管理的创新策略

1.对管理流程进行创新。在准备阶段,制订毕业审核方案,对毕业生成绩的发布和审核的时间以及毕业审核报告的形势和毕业审核通知的发布等均需做好准备,并及时保存文件、方案、通知等。到了实施阶段,主要是通过初审、复审以及终审,对数据进行审核和校对,并制作和发放毕业证书。但是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严禁存在任何错误。在上报环节,主要是整理好学生数据之后及时上报到有关主管部门。而在存储环节,要根据建档要求,将毕业生的成绩单清晰地打印出来,并贴上照片,按照要求将其整理归档后送交档案室进行保存。

2.从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在学籍档案管理中,注重管理流程创新的同时还应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尽可能地提升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确保所建立的考核机制将工作目标作为管理的核心,从而更好地评价工作完成的情况,并不断完善现有管理机制,明确档案管理的目标和方针,确保档案管理成效的评价更具多元化,从而更加灵活地考核管理的成效。

3.从管理技术上进行创新。这里主要是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尽可能地摒弃传统的手工模式,利用计算机技术构建学籍档案信息系统,集检索和编研以及统计为一体,提升学籍档案工作效率与信息开发效益,传播各种信息资源,这对提升学籍档案的使用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将学籍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作为目标,加强建设的力度,着力提高学籍档案资源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而在此基础上,还应加强学籍档案网络建设,尽可能地为学生提供交互式和开放式的学籍档案管理平台,使其更好地对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

二、从服务方面探究开放大学学籍档案服务的创新策略

开展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但是要想优化管理,就需要将管理上升到服务的层次上来,因而在注重上述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应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促进服务的创新。

1.在服务意识方面进行创新。始终坚持客户第一的意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给广大师生和社会上的一些学籍档案信息的发布等提供支持。由于学籍档案中所记录的内容较为重要和特殊,因而其具有较强的严肃性和神秘感,所以在学籍档案资源的开发和研究方面难以形成一定的氛围,进而对其加工和利用的难度较大。因此,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客户第一的意识,尽可能地开放学籍档案服务平台,满足不同群体客户的需求,并想方设法调动学籍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籍档案服务水平的提升。

2.在服务模式方面进行创新。主要是对归档材料实施数字化的处理,尤其是易损和利用率较高的档案材料,应加强对其的数字化处理,并及时建立学籍档案数据存储中心,将档案数字材料存入数据库中,从而促进学籍档案服务模式的创新。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网络平台,完善其检索功能,就能使客户更好地利用这一资源。另外,高校要不断完善学籍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并对这些资源进行网络备份,从而确保数据资料的安全性。

3.在服务手段上进行创新。首先是制作网页,并将学籍档案信息及时录入,以便于对学籍档案信息进行检索,从而更好地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其次是建设电子文档中心,对各种学籍信息进行归档处理,方便客户对电子文件的查询和利用,实现电子文件信息资源的共享。再次是加强对资源的整合,打破传统的独立格局,将信息系统变得更加开放和更具共享性,实现对学籍档案的一体化管理,尽可能地将系统的整体优势发挥出来,从而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共享,促进学籍档案服务水平的提升,并加强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在服务手段上赢得客户的认可和青睐。

三、结语

综上所述,开放大学的学籍档案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更好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还应从传统的管理理念上转移到服务理念上来,并对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等进行不断创新和发展,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王玉萍.论开放大学学籍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J].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15(3):49-51.

[2]刘新喻.做好开放大学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162-164.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第六条 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被山东大学录取的新生应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个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修课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课程对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办理自修手续。申请自修的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 课程和学分的互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转学、转专业和国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须在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第十九条 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内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时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于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山东大学学分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除申请自学重修的课程外,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课程进行重修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点低于70分的课程进行重修时,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时,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绩单由成绩自助打印机打印,显示最高成绩。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山东大学学习: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

(四)受所在学校纪律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在读一、二年级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成绩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同意的,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对于平均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内规定不足15学分的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25学分时,须降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达到辅修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学位。

第四十一条 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学校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经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3 级学生开始实行,2012 级以上学生的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大教字„2007‟68号)执行。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6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条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者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或者试读期内再次出现第四十六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7月修订)基础上修订,自级学生开始执行。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河南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 第7篇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经校医院诊断证明,认为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所交学费不再退还。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 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再退还。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将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存

第六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所修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正考、缓考、重修、重考成绩均按实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补考成绩按60分录入。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按0分录入。

第八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其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考核形式有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学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按照保健课认真锻炼的第十条 1.没有选修的2.每学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六分之一者或每学期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四 分之一者。

3.4.该门课程有实验而缺席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为成绩录入时间。任课教师对所录入成绩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学生注册日公布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经核实,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经教学院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没有更改成绩证明,擅自改动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值(所获学分中单位学分所对应的考试分数)来表示。学分值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含有“学期学分值”(以学期为单位所算的学分值)、“学年学分值”(以学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值)和“累计学分值”(以所学总时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值)三种。

例如某生某学期选修n门课,对应的学分为X1,X2,……,Xn,其成绩分别为:C1,C2 ,……,Cn,获得的学分分别为Y1,Y2,……,Yn,则该学生该学期的学分值为:

zCiYi/Xi(其中i=1,2,……n)

i1i1nn类似方法可以计算出学生的“学年学分值”和“累计学分值”。学分和学分值是学生学习的数量和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学生辅修、转专业、评先奖优及学籍处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所获得的专项学分可视其情况进行折算。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缓考与补考第十六条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导师意见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少于1

5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

3.跨院校选修课程,仅限于我校认可的同类院校。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认定学分

4.学校对不同专业开出的课程名称一致,但内容深浅程度不同的课程,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层次高的课程,不能选

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7.除特殊专业外,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若少于2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

8.如有多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 第十七条

1.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所修选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仅一次机会)、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

2.需要重修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

3.重修、重考需按学分缴费。

4.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重修时除按标准缴纳重5.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还可缴费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

第十八条

1.对于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期末考核及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2.课程免修需按免修课程学分缴费3.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⑴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法律基础课、体育课、实验课等。⑵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第十九条 课程的缓考与补考

1.学生一般不准因事缓考,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缓考试的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

2.学生缓考、补考课程的考试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专业课由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并开有证明,不能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者;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求转入或转出者,须按省教育厅转学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停学、复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

1.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3.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六条

1、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234、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第二十八条 因申请自费出国而停学者,停学期间可以交费选修课程,并参加考核,复学时考核的成绩有效。因其他原因休(停)学者,在休(停)学期间必须离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和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体检复查合格后,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2.第六章 转入下一年级、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20学分(含20学分)者,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有特殊原因或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申请跟原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与所转入年级学生缴纳相同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 1.2.3.4.5.

6.7.8.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2.3.

第三十五条 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第四十一条 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退学开除学籍学生,可由其家长或抚养人领回,并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末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3.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或五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本科不得少于四年(鉴于医学专业特殊要求,该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七年,五

第四十三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准予毕业。毕业手续一般 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如提前半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毕业手续根据省教育厅相关第四十五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1.2.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修读第二专业者,虽达到第二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但第一专业未取得学位证书,不得授予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且所有课程的学分值达到规定要求者,可根据国家计划,通过选拔推荐攻读本校或其他高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凡申请离校就业的学生,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成绩全部合格后持结业证书换发学历证书。但在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教

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不再换发学历证书。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从四年制2004级、五年制2003级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年3月14日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8篇

西安文理学院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安政府举办、省市共建、面向全国招生的普通本科院校,2004年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学院在教务处下设教务科,教务科中设置学籍管理员岗位,选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数学、计算机学科背景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并由处长、分管副处长及教务科科长共同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十年来,学院的学籍学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了规范建设,促进了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1 针对实际,建立和完善了适应于本科教育教学的学籍学历管理制度体系

学院先后由4所专科院校合并组建,各合并院校在专科阶段就制定并实施符合其人才培养要求的学籍管理规定。2003年合校升本后,制定适应学院教育教学的学籍管理制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成为迫在眉睫的工作。根据国家对提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和为适应学院教育教学发展的客观实际,学院组织深入学习,广泛调研,按照坚持有效的、完善不足的、补充急需的、符合本科教育的思路,力争体现先进的教育思想,促进管理制度创新,积极进行符合学院定位和管理实际且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学籍学历学位管理制度的建设。2005年修订的重要规章《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改、增删原细则条款70余处,计10章68条,主要修改内容和制度创新点体现在严格学籍注册手续、增加学籍预警与告诫制度、修改重修制度、固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完善学籍异动审批制度、改增退学相关条款、调整学生违规处分种类、规范学生考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强化证书发放管理十个方面,发表了《建立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体系———新建本科院校学籍管理制度修订的实践与思考》,入选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举办的2009年度全国教育改革优秀论文。在管理的实践中进一步调整完善,2009年修订、增删学籍管理条款10余处,计10章65条,将以人为本、教育为先、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的教育观念融入在制度规定中。

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是学院升本后的一项新业务,2003年启动了学位授予制度的制定,确定立足以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良好学风建设为思路,制定并实施了《西安文理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细则》(试行)。2007年,按照国家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融入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将升本初期提出的保证本科培养质量的思路又调整为全面提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高度,对学位授予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在四个方面力争创新:一是与时俱进,严格细化授予条件;二是针对实际,研究增设授予条件:三是严格要求,适应人才社会化需求;四是育人为本,融入教改新理念。明确本科生在毕业的前提下,必须通过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课程门次、是否有违纪作弊等4个高于学历的刚性条件限定,使提高本科人才培养有了切实的制度保障,并在《中国科学学报》上发表《坚持学位授予标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教改论文。

在制定并实施学籍、学位管理制度的同时,2006至2011年,先后制定实施《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西安文理学院第二课堂实践与创新活动学分制实施办法》、《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等10余个文件及《西安文理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西安文理学院课程辅修申请表》、《西安文理学院留级学生登记表》等一系列表格,覆盖本科教育教学、学籍学历主要管理环节,成为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这些制度的严格执行不仅保证了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升(见表1),表明适应本科教育教学的学籍学历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也是我院在学籍学历的学习、探索、建设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见证和成果。

2 与时俱进,实现了学籍学历信息化与现代化管理

学院由4所院校合并组建的,合并前各校学籍学历现代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学籍管理干部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较弱,学籍管理没有可依托的应用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致使我院学籍管理一定时期处于手工或半手工状态。针对学籍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学院重点从学籍管理人员选聘条件和对学籍管理应用软件的引用力度上予以加强,加速学籍管理信息化管理进程。2004年,学院一方面在新一轮聘任中,择优聘用既有学院业务工作背景,又有一定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优秀人员担任学籍管理干部,另一方面对学籍管理信息化软件进行深入调研,与西安长城数字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数十万元研发教务管理系统,加大学籍管理计算机软件的投入,不仅如此,还对学籍管理干部从软件系统管理、应用操作等多个层面进行技术培训,2005年长城数字教务管理系统软件全面启用,彻底改变了我院学籍管理现状,使学院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2010年,随着学院办学规模扩大及国家对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对原选公司研发的教务管理系统存在适应性不强、功能不完善、二次研发公司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学院投资300多万元购置正方数字化校园系统,组织学院教务处工作人员、计算机科学系和校园网络中心技术人员深入剖析,研讨实践,进行二次研发,有的放矢,制定学籍学历学位问题的解决方案,使正方数字化中教务管理系统与教育部学生信息平台成功对接,促使我院新生学籍、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图象信息采集、毕业生学历数据上报、学历证书制作颁发有序高效地开展,确保我院连续三年万余名学生的数据准确并实现“三无”,即无错报、无漏报、无虚报的工作目标,维护了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践行了教学管理的现代化并受到肯定。目前学院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已经全面地实现了信息化、现代化管理,这可谓是升本后学院学籍学历管理的又一建设成果。

3 以生为本,将学籍学历教育贯穿于培养的全过程,促进学风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

学籍是学生在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与资格,学籍管理主要涉及入学与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管理活动,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为促使学生成长成才,切实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风建设,我们从教学管理人员服务意识的树立、管理水平的提高、教改能力的加强入手,根据业务内容、开展五方面工作:一是通过编写《大学学习导航手册》(2006年西安地图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7-80670-841-3/G.301)开设新生入学教育课等方式解析学院学籍学历学位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的学位意识并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解答同学们迷茫困惑的实际问题,使之在学业上明确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二是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业完成情况预警与告诫制,3门课程不及格实行预警。三是做好学生学历学位数据审核、上报,为学生顺利毕业、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是加强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探索为学生服务的新途径。通过教学管理网站的建设,使广大学生清晰了解学院学籍学历及学位管理动态,同时在数字化校园建设中注重教务管理综合系统的研发,为每一位在籍学生设立系统登录账号,实现学生全学程学籍、课业情况管理的信息化。五是加强教学管理人员思想素质、业务能力,提高服务学生的水平。要求教务管理人员研读学籍学位相关制度规定,熟悉业务,为学生提供周到的服务,热情耐心答疑解惑并想方设法解决学生学籍学历及学位授予的实际问题。同时,对参军服役和藏族等少数民族学生予以关注,重点解读并有针对性地帮助其完成学业,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充分肯定。

4 探索研究,进行学籍学历“校本”研究与实践,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升本后我院将尽快实现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作为“校本”问题进行研究。因为院校研究是高等教育研究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研究范式,是直接服务与学校管理,使学术研究、实践研究与学校发展紧密结合的一种研究方式,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以实践为取向的应用性研究,其研究成果具有直接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和支持的特点。多年来我院主要围绕新建本科院校学籍、学位等主要制度的建立、实施与完善;学院学籍学历学位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与改革实践;学籍管理如何促进学风的建设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进行实证研究。主管学籍工作的同志不仅参与了相关的省级课题研究,还主持进行西安文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解决学院发展中学籍学历学位管理亟需破解的难题,取得的实践研究成果符合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推动了学院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

[2]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2010年7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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