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

2024-07-08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精选6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 第1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桂政发〔2009〕40号·2009年6月10日)

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富裕百姓的根本途径,是广西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面对非常形势,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对于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结合广西实际,就“壮大创业主体、放低创业门槛、减免创业税费、加大信贷扶持、强化创业培训”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壮大全民创业主体

(一)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中央转移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和就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对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规定的,可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二)科技人员。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

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继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发挥科技特派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创业活动的示范作用。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程”,用2年到3年时间,选派千名左右科技人员,服务千家企业,带动企业创新创业。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

(八)就业困难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企业。发展与千亿元产业配套的创业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进入园区,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确保千亿元产业及配套项目用地需求。在同等条件下,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要求进入园区的,可以适当降低量化准入条件(如注册资金等)、减少申报材料,具体办法由各园区制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规定执行。

对符合南宁银发〔2009〕64号文有关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规定,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1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给用工单位。

二、放宽全民创业条件

(十)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十一)注册登记。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

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

(十二)出资比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

(十三)经营场所。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十四)名称核准。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冠名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所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十五)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三、构建全民创业促进机制

(十六)设立创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重点表彰一批年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年新增纳税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七)健全创业金融支持体系。加大对政策性担保基金的投入,建立起覆盖自治区、市、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赋予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职能,为各市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按当年年均贷款责任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3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市、区)的全覆盖。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力争每年有一批中小企业获准发行短期融资券。支持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区设立和发展。鼓励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对生产、教学、研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十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引导和鼓励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各类创业主体,将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放宽到5万元和100万元。

实施“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3年内实现为广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城镇失业青年等群体创业授信担保50亿元,授信总额267亿元。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城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贷款利率坚持“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

各市要按南宁银发〔2009〕64号文的规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可取消反担保。

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涉及的经办部门应设立专门内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并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金额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需要。

(十九)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二十)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指导。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扶持,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面向各类创业者免费开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接的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市、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鼓励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或再就业培训。2009年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1.5亿元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培训。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可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一个月的补助,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创业发展资金中支付。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把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09年,自治区安排8000万元,各市、县配套安排8000万元,从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8000万元,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

2012年12月31日前,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归该学校所有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改善行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全民创业的服务意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努力为创业者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规范市场行为,依法查处传销、不正当有奖销售、搭售商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转变执法行为,由处罚为主转变为教育整改为主。对妨碍全民创业政策落实、损害创业者合法利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二十四)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经委、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商务、国资、税务、工商、银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落实和细化创业优惠政策,完善扶持措施,尽可能做到“零注册、零收费、减税赋、贷款贴息、培训补贴”,全力做好全民创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 第2篇

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动全民创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广西经济社会实现“富民强桂”和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现结合广西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

(一)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到城镇创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鼓励科技人员到城镇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多种方式到城镇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三)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到城镇创业。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留学人员申办非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

(四)鼓励和吸引区外投资主体到我区城镇投资。积极推进区域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区内外市场主体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泛珠三角等区域经济合作和组织举办各类经贸洽谈、商品展销活动,积极为举办方做好展会申办的审核发证服务工作,确立举办方的合法主体资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我区优先发展产业,推动扩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体育、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支持各地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创新招商引资形式和企业经贸合作组织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

(五)鼓励转业复退军人到城镇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积极支持农村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凡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可以房屋、农机具等实物形式或合法方式取得并可依法转让的荒山、滩头、水域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一律免予工商登记;支持农村群众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农家店、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支持农村经纪人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服务,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免于注册登记。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开发,重点扶持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以及农村商贸、物流、旅游等行业,促进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业流动,推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扶持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引导涉农企业发挥特色农业资源优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名特优农产品,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化。依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行典型示范、品牌兴社、合同帮社、维权护社和龙头企业办社“五项机制”,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行政指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生产性服务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信用合作。

(七)鼓励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放宽市场准入

(八)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到城镇投资办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体育基础设施和体育产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兴办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鼓励和支持区内外投资主体投资我区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纺织服装与皮革、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和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投资自治区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的14个千亿元产业的配套产业。

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旅游休闲、体育竞赛交流和健身等服务业,支持金融保险、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会展服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发展;凡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按法定的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允许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的行业用语。积极支持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外,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文化企业的投资与改制;鼓励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或其他经济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等文化企业;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支持从事旅游服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休闲娱乐、旅游商品经营等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引导和扶持从事红色旅游、民族风情、生态旅游等具有广西特色的旅游龙头企业发展。

(九)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

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

(十)放宽出资比例限制。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

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三、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降低税费负担。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十三)完善金融体系,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健全创业金融支持体系,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和鼓励依法进行民间借贷融资;大力发展典当业,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积极培育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资本市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区设立和发展;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

(十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指导。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扶持,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面向各类创业者免费开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接的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十五)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继续开展农村经纪人“双培双促”活动,加强政策引导和经纪业务培训,引导农村经纪人拓展业务范围、提高组织化程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及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安排职业培训资金,专项用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

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鼓励教育机构和民间机构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四、优化创业环境,营造有利于全民创业的环境和氛围

(十六)优化舆论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全民创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全民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掀起新一轮全民创业热潮。

(十七)优化政务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全民创业的服务意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

(十八)优化市场环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商标侵权、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禁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大对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行为的整治,依法规范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的经营,制止重点行业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对妨碍全民创业政策落实、损害创业者合法利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完善金融政策促进全民创业 第3篇

收录日期:2013年12月5日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 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但我国是人口大国, 劳动者充分就业需求和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金融企业应自觉地把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纳入到金融服务工作之中, 通过创新服务产品, 加大信贷支持, 完善服务措施来引导和帮助社会公众积极地创业、就业, 发挥金融支持全民创业的重要作用。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更新观念,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民创业的各项举措

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观念, 积极创新金融服务, 增强支持全民创业的主动性, 积极探索适应全民创业的信贷服务方式, 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发挥金融助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信贷窗口指导、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加强与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联系, 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全民创业的金融支持。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拓展金融服务空间的积极性、创造性。对金融机构因开展创业型企业票据融资服务而出现的资金不足, 可优先给予中央银行再贴现资金支持。

三、金融机构要创新机制, 完善组织结构, 适应全民创业金融需求

创业是最好的就业。设立小企业贷款营销部门、个人信贷业务部门等, 建立小额信贷营销队伍, 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创业型企业、创业型个人, 增强创业资金的吐纳能力, 实现政、银、企、民多方共赢。

一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效益、诚实守信的创业型企业, 按照“关注一批、培育一批、发展一批”的营销梯次, 建立稳固的优质客户群, 尽快给予信贷支持。同时, 加强对民营优质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 培养一批地方“小巨人”式企业。

二是增加个人贷款投放力度。在上级行政授权范围内, 拓展个人贷款营销面, 发展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业务, 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工商户创业兴业。对有志创业者购买经营店铺、写字楼和经营周转提供资金支持。对国家机关干部离岗自主创业的, 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也要给予大力支持, 可以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办理公务员个人信用贷款等, 为个人创业提供多种融资服务。

三是加强与劳动、财政部门配合, 扩大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和总量, 加强对弱势群体、下岗再就业等经济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推进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对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项目经创业指导专家咨询组论证通过的, 积极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拓宽信贷支农服务领域, 农业发展银行要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切入点, 由支持粮食流通环节向生产、加工环节两头延伸, 带动农民企业家创业。农村信用社要发挥贴近基层农村, 机制活的特点, 加大对“三农”信贷投入, 支持农村能人、农民创业致富。

五是支持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建设以及医疗等服务业建设, 完善城市功能, 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支持教育业发展, 为全民创业提供人才支持。

四、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方式,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为全民创业活动提供完善的、高效率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一是要大力筹措资金, 增强支持全民创业的资金实力。

二是推进差别化服务, 简化贷款手续, 提高办贷效率, 在贷款审批上为优质重点客户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发放贷款。对暂不符合条件的, 积极出点子、提建议, 力促完善贷款条件。

三是要充分利用金融系统资金汇划的安全、及时性特点, 为创业型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快速、准确、安全的资金结算服务, 减少企业在途资金占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是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新型服务方式做好宣传培训, 帮助企业减少财务费用支出。

五是推进业务创新, 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积极推出各类理财业务, 帮助企业归集、调拨、灵活使用现金资产, 减少闲置资产占用。同时, 加大票据融资力度, 解决企业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需要。

六是发挥金融机构接触面广、信息量大、专业性强的综合优势, 为创业者和创业型企业的产、供、销牵线搭桥, 提供生产经营、资信状况等方面综合信息咨询服务以及现金管理、结算方式、融资组合、债务重组等方面的财务管理服务。

五、通力合作, 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不断营造并优化鼓励全民创业的融资环境

一方面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创业贷款担保服务, 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另一方面积极开发和拓宽多种渠道, 通过财政资金引导, 带动民间资本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机构, 为创业者提供筹款、融资服务。

摘要:全民创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加大对全民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各金融机构要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改善金融服务, 大力支持全民创业工程实施。本文就如何创新金融工作方式, 完善金融政策, 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进行浅析。

关键词:金融政策,全民创业,途径

参考文献

[1]王星元, 周一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研究.商业经济, 2011.7.

[2]巩大兵.强化金融服务支持, 全力促进社会就业.中国县域经济报, 71.770.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 第4篇

@李佐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资源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加快实现向创新驱动转变。在新的发展阶段,必须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创业创新,摆脱创新主体过于单一局面,使全社会共同形成创新合力。

@刘元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从短期看,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缓解就业压力。从中长期看,我国传统的经济增长点面临着不少的发展瓶颈,宏观经济迫切需要“另辟蹊径”,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创新,寻找更多新的增长点,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 第5篇

发文号:黄政发〔2008〕25号颁布日期:20080823阅读3495次【字体:大 中 小】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现就我市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总体要求

(一)明确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指导思想。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黄石为主题,以创业扩大就业、扶持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为指导方针,以市场引导、政府调控、全民参与为基本原则,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环境,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成功创业。通过创业促进就业,最终实现全社会较充分就业。

(二)把握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总体要求。加快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撑体系,鼓励、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更快发展,促进规模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特色经济形成集群,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培育创业主体,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重点帮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含单亲家庭)从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免费组织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推介创业项目,引导其选择投资少、见效快、风险低的创业项目,帮助其提高创业和就业的成功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于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创业。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和自主创业。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关系建立和转移、档案托管、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劳动保障、人事部门3年内免收档案等托管代理费服务。本科以上(外籍)或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来黄创业的,可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财政等部门制定。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以技创业。放开放活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和服务全民创业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

(六)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和复员安置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

(七)鼓励农民致富创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对从事商贸、服务业的,按国家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享受外地客商来黄投资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合伙创业,在经营场地、信贷等方面,当地政府部门要给予大力帮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公用事业建设,培养和造就大批农民企业家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八)鼓励小企业做大、大企业做强,推动二次创业。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发展,创办企业,鼓励微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和扶持微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等)企业行列。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每年重点培养100家中小企业,对其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对进入规模以上行列的企业,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作为公益服务对象,优先给予融资服务。

三、完善政策扶持,创造良好创业环境

(九)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信息服务、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创业者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历、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十)放宽工商管理登记。公民和各类组织都可以依法自主创业和参与全民创业。创业人员可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任何限制。创业人员申办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3年免收工商费优惠。专营农产品经纪业务的经纪人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十一)强化小额担保贷款力度。进一步发展壮大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3年内市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在现有基础上每年增加200万元,大冶市、阳新县每年增加50万元,各城区(含开发区)基金规模要达到100万元。经办银行要积极做好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且保持每年的贷款余额与担保基金保持在4:1的比例。将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扩大到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村劳动者等所有初始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单笔最高为5万元。对创办小型企业以及经营能力强、发展势头好的创业人员要适当放宽放贷条件。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鼓励

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免予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管理费、服务费和证照费一律免收。对经过信用社区推荐和第三人信用担保的就业援助对象申贷创业的,取消反担保。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创办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企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发放贷款。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十二)实行“以奖代补”。对创办的各类企业录用就业援助对象中的“4050”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人以上下岗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企业按实际录用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对创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单位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及时公布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工业企业、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实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06〕1号)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授信额度。支持保险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保险服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兴业,积极探索民间融资的有效途径。

(十六)规范各项收费行为。凡未经省以上批准的行政性收费和市以上批准的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收取。符合以上规定的收费,有浮动限额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收缴。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所涉及交纳的行政性收费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实行缓交或分期交纳。

(十七)鼓励居民获取财产性收益。对居民获取的红利、房租等财产性收益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对个人兴办的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屋,按规定给予有关税收的减免。

四、加强载体建设,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十八)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黄石市全民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市直相关部门要明确相关科室负责创业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含开发区)比照设立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搭建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利用现有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平台,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和创业项目库。加强对创业人员的开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项目、产品、服务组织和成果。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服务机构。重点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成立创业指导志愿团,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十九)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各县(市)区(含开发区)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兴建创业园区(其中,大冶市、阳新县不少于3个,各区不少于2个),积极兴建创业一条街、创业小区,集中为创业者提供廉价的经营场地,提升集聚发展效应。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拿出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现有贸易市场经营摊位招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特别是小区规划设计时,要落实社区服务用地。对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己的住宅区位条件开办的小商品零售点,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倾斜和照顾。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及其他各类创业者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加快建设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含开发区)也要建立实训基地。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不改变住房性质)。(二十)搭建信用平台。建立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整合金融、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构建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改进信用评级办法,完善信用指标体系,由资信评估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实行企业信用备案查询制度。给创业者和企业办理动态的信用信息卡,对信用等级高的,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二十一)加强创业培训。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市、县(市)区(含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创业培训要结合就业工作的需要,面向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要确保培训质量,创业培训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经创业服务后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带动就业率争取达到1:5。创业培训要与创业项目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紧密结合起来,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区1200元/人、县(市)区1000元/人。

(二十二)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要完善创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对外地的大中专学生和农村劳动力来黄创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被征地农民进入工业园区就业或进城创业,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可选择低基数的缴费政策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成立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人民银行黄石市支行等部门和组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

(二十四)纳入目标管理,强化督办力度。从2009年起,市政府将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纳入对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形成分层次、分系统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工作体系,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以加强对本地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督办力度。市直各部门要整体联动,进一步明确责任,制订本部门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具体办法。对成绩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较高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诿、效率低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十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创业促就业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上开辟专栏、举办专题,采取多种形式把创业促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要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促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大力宣传富民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扶持政策,树立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理念,培育创业文化和创业精神,使全民创业促就业成为黄石城市精神的重要方面,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

黄石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 第6篇

洛政〔2008〕131号

根据国家、省一系列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洛阳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

1.服务业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居民收入、增加财源、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国际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服务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稳定或适当提高服务业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

3.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促进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旅游文化、科教卫生、中介、农村沼气等重点发展。各县(市、区)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加快服务业发展。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业、农业的快速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4.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5.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凡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对从事科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6.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行业继续实行一证一照外,其他行业经营范围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连锁经营企业,能够统一办理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可由企业法人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工商局申请登记,不需提交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手续。

7.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信息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在注册登记、资质认定、项目审批、融资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三、实施税费优惠

8.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广告业、娱乐除外),按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动漫企业,符合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所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1.经省认定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2.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服务业企业(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3.对应缴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在一个纳税内,从事服务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服务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16.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17.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8.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9.免收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

20.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交易市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21.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22.对服务业企业免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检测检验费。

2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鼓励“退二进三”、“退三进三”,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另有规定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4.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四、加大财政、金融、价格支持力度

25.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8年至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重点支持市确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集团、服务业名牌企业和符合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建设,对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县(市、区)也要按照经济总量的比例在预算内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26.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服务业项目,符合当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发展中小服务业企业。

27.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优惠政策的意见》(洛政〔2008〕5号)执行。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文艺演出、节会庆典、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8.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支持。

29.改善旅游客运运营环境。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同等的待遇。将省、市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

30.对旅行社开展旅游包机业务,按已缴纳营业税的50%给予奖励。旅游集团公司下属的分支旅行社,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质量保证金。对航空公司新增航线、航班,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31.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城市管网、大型会展场馆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共享回收期内,第一至五年将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全额奖励项目单位,第六至十年减半奖励项目单位。

32.鼓励和支持省内外政策性投资机构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信贷资金投入,扩大上市后备企业中服务业企业的比例,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尽快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33.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的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基本实现同价,商业用电价格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

五、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34.调整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对列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35.城市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可结合旧城改造安排建设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36.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六、实施品牌战略

37.每年从重点服务业领域,确定一批规模大、纳税数额大、吸纳就业人员多、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优势服务业企业和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申报上级资金,优先推荐项目贷款,优先安排贴息资金,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从2009年起,对省、市确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市财政拿出按照其当年实缴市级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对于税收贡献突出的给予特别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20%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为企业颁发“洛阳市优秀服务业企业”证书,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颁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优秀人才”证书,并优先推荐参加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市级“劳动模范”。

38.对当年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享受《洛阳市争创名牌奖励办法》(洛政〔2006〕10号)奖励政策。

七、强化人才培养

39.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0.按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

41.科技服务业企业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事业性质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可在批准的岗位数额内,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创新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八、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42.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企、政事分开改革,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和采购,凡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或直接向社会进行招标购买。允许旅行社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逐步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43.积极引导、支持工业企业从第二产业中分离第三产业。将企业的研发、运输、仓储、包装、配送、后勤服务等进行剥离,成立专业服务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44.大力培育和支持有实力的服务供应商和外包承接商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服务领域。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行业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发展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业务咨询等服务外包业务。以软件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为突破口,积极发展服务外包,并逐渐向产业链和价值链的中高端发展,促进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

九、优化发展环境

45.“安静生产日”内严禁对服务业企业无备案执法,确需进行执法的,必须事先到市、县(市、区)减负办履行备案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抽检样品的数量,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比例或行业规定的数量标准。样品能够退回的,要及时退回被检单位。不能退回的,要书面通知被检单位,并说明理由;要认真清理、修订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举报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

46.进一步深化价格和收费改革,规范收费公示制度,实现价格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完善价格社会监督机制;健全价格举报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涉及向服务业乱收费的举报案件,努力做到受理迅速、处理恰当、回复及时;适时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47.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服务业各部门、各行业的统计工作,推行各部门行业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换平台和服务业发展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

48.调整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和完善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各县(市、区)成立服务业发展专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具体负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研究和预警,定期组织召开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会,协调处理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

49.建立服务业考核评价制度。自2009年起,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市政府的考核目标,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统计局抓紧制定《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实施办法》,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服务业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服务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为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企业进行表彰。

50.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配套措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贯彻意见,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文件下发后两月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相关文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介09-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划09-10

广西壮族文化范文05-31

广西壮族文化特色07-14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成立02-02

广西壮族自治区60周年06-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09-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06-19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02-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02-02

上一篇:新年第一天说说语录下一篇:《怦然心动的人生魔法》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