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论文范文

2024-05-16

商业贿赂论文范文(精选6篇)

商业贿赂论文 第1篇

商业贿赂论文

[摘要]商业贿赂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商业贿赂出现以来,各国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世界各地的相关立法就足以鉴证各国当权政府对商业贿赂的重视。笔者在此,仅以个人观点,试着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入手,剖析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及其本质,阐述商业贿赂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带来的不良影响,并

结合国情,从我国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情况,试着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目的,就现行相关立法,浅析我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概念特征要件原因危害形式立法

早在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一些人为了达到政治、经济目的或谋取其他利益,就开始向国家官吏贿赂。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就有贪污贿赂的记载,《尚书·吕刑》中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即指官吏接受贿赂。《汉书·刑法志》中也有“吏坐受赇枉法”的记载,《说文》解:“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可以说,有学者甚至认为,中国的二十四史从另一个视野看实际是一部贪污贿赂史。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在帐外暗中进行,帐外即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在合同,发票中不明确表示,最后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大宗买卖房地产等,借此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击败竞争对手,促成交易。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实质上已经把商业贿赂的内涵描述出来,只是没有以下定义的方式进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也以定义性规范的形式对商业贿赂进行了解释。从上面规定来看,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

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来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而且,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

1.经营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商业贿赂的行

商业贿赂论文 第2篇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几乎渗透到

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小到旅游车拉客的“回报”、大到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工程项目承包方向官员的行贿等。在众多商业贿赂案件中,尤以医药购销领域因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反响最为强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部署下,一场打击商业贿赂的行动已经开始。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已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在此,仅以个人观点,试着从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商业贿赂的危害和目前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及如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商业贿赂行为等四个方面,并结合国情及医院的实际情况,浅析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成为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潜规则”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

1、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监管不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难以全面体现,行贿、拉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些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一些工作人员经受不住诱惑,置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大肆进行权钱交易。

2、法制不健全、惩治不力。我国目前暂无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明显落后于治理商业贿赂需要,实体和程序上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手段单一,力度不够,不足以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

3、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漏洞。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等方面制度都亟待完善,而制度的不完善给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以可乘之机。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1、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2、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个别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3、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1、个别人员存在思想认识偏差。一是认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领导及某些部门的事件,与已无关;二是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过关,我也不会有事;三是认为行贿方是主动的,不解决行贿问题,受贿也解决不了;四是认为虚高定价的源头不是自己,反之不能增加医院的收入。

2、个别部门存在畏难情绪。有些部门担心开展专项治理专项工作损害医院形象,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对开展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3、有些部门认为是走形式,走过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我们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纠正医疗服务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活动,我们认为,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结合我们医院实际,坚持抓好六个方面工作,在整个医院范围内建立具有医院特色的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工作合力,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抓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始终高度重视和关心卫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央领导多次在会议上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卫生部相应地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会议,市、县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及方案也为我们清醒地认识形势,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医院各部门领导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医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不断增强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既要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又要保持医院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既要惩治商业贿赂,又要维护卫生行业稳定,深入推进本系统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形成特色。在提高认识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针对目前少数干部存在的“喊得响,抓得松”的现象,切实解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克

服治理工作“难抓”等畏难情绪。教育领导干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医院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医院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并重,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抓在手上,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努力做到“六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督促落实到位。

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安排、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制定下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对中层领导、职工们进行了思想动员,学习传达了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省卫生厅“三条禁令”、市委“八不准”等,反复向职工们强调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纠风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各科室集中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提高了认识。

(二)抓重点,狠抓医院建设领域的治理工作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这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会制度等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是全面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处理。要着重检查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在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经营活动的‘潜规则’、‘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在工作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在内部管理机制上,是否有漏洞或薄弱环节,坚决纠正在医院建设领域中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二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严格查处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医院建设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三要抓整改规范,重点是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着力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抓“两头”,全面推进治理工作

抓“两头”,就是吃透“上情”,把握“下情”。具体地讲:一方面要把上级的精神和政策吃准、吃透。要组织全院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领会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四个阶段工作的部署和落实,认真把握和实施各项治理工作,力求收到实效;另一方面要密切结合医院实际,把全行业的情况摸清、摸实。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全行业的情况,针对卫生行业自身的特点,发现和掌握卫生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要岗位,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确定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重点,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在政策、法规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建立信息专报和通报等制度,及时了解各科室、部门的工作动态和信息,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总结推广治理商业贿赂成功经验,做到心中有数,手有典型,为长效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奠定基础,促进卫生系统治理工作的平衡健康发展。

(四)抓制度,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根本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完善政务院务公开、医疗收费、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创新医疗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

2、探索改革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务人员分配制度。

3、加强思想教育,在医疗卫生机构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注重加强医疗机构的廉政文化建设,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4、建立轮换岗制度。规定药剂、药品及医用设备、耗材采购部门负责人必须三年一轮岗,分管院长同时调整分工。凡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中,有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嫌疑,立即待岗调查,一经查实,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加强行风建设,狠刹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问题,促进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五)抓查处,严肃处理商业贿赂案件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医院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检验专项治理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办案、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于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在查处过程中,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坚决纠正和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在商业贿赂活动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决不姑息。我们积极与纪委、检察院等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向全体员工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广泛动员员工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反映商业贿赂的每一件来信来访,都及时进行转办或直接督办,凡经查实的都给予当事人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对署名举报给予反馈,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六)抓落实,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我院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方面主要开展了十项工作。

1、院长与科主任签“拒绝和治理商业贿赂责任书(承诺书),目的是层层把关,分工负责,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推行问责制。对由于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搞部门和科室保护,为商业贿赂或不正之风提供保护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2、院纪检委与每位医技人员和主要职能部门签“拒绝和治理商业贿赂责任书(承诺书),明确负有的责任和违规的后果。

3、加强了全院医师及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法律法规教育。要求全院职工尤其是担任重要岗位的人员必须学法、知法、守法,各科室必须要拿出一定的时间对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我院下发的《海安县人民医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文件汇编》等内容,除此之外,共产党员还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籍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条例,以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

4、把学习贯彻“八荣八耻”、一心为民,科学发展和治理商业贿赂联系在一起,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书记、院长信箱,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

5、想方设法降低患者费用。一在全院范围内开展规范医药收费活动,在收费问题上必须做到“明明白白”。二对各科室使用的医用耗材重新进行一次公开议价采购。在过去招标价的基础上再降一部分价格。三要对医院使用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药品全部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不留死角。对已经招过标但因多品种、多剂量、多剂型、多厂家等原因容易造成“二次攻关”的药品,再进行一次公开议价,把价格降下来。

6、与给我院供应药品、器械、耗材的厂商签定承诺书,实行购销一要否决制,凡有促销、贿赂行为者一律终止购销,列入“黑名单”,上报有关部门。

7、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商业贿赂。如,设立举报电话,恳请社会监督;利用电子屏滚动宣传,以温馨提示的形式,告诫患者、厂商不要行贿;对医院使用前20名的药反复多次议价,降低利润空间;发挥质检部门的作用,加大检查、监控力度、惩罚力度,做好事前控制工作。定期对医院使用前10名的药品和用药前10名医生及用药量进行公示,并从中选择出重点监控对象。对重点监控的药品实行限量销售或一定时期内停止销售;对重点监控的医生要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实行医生处方公示和点评制度,存在问题的要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罚奖金、暂停处方权等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8、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正面人物的宣传,做到典型引路。医院利用《院报》、支部利用学习园地、科室利用黑板报、职能科室利用橱窗等开设治理商业贿赂宣传专栏进行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组织系列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编印以治理商业贿赂为主要内容的《海安县人民医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文件汇编》人手一册下发各科室。组织医务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

9、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行为,实行临床用药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进一步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基建等事项以及民主监督制度。

10、推行药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点评和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行信箱。

商业贿赂论文 第3篇

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杏公司) , 专门负责维护上海一家医疗软件公司与武汉各大医院关系。该公司通过组织36名国有医院医生游山玩水, 6.2万元费用由上海方全报销, 实现促销上海一家公司医疗软件的目的, 当地工商部门以商业贿赂为由处以10万元罚款。当地检察机关已介入此事。公司员工的业绩考核, 主要是通过销售医院放射治疗计划系统软件模块及耗材数量进行计酬奖励, 这些软件模块及耗材是上海公司的产品。

专业贿赂公司如何进行行贿?被行贿医生是否应该被追责?又应该如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被罚公司由自然人出资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0日,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对医院及医疗行业策划、投资、管理;健康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生物制品、保健品、生物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医疗器械的研发。

国杏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由5位自然人出资成立, 其中马磊出资90万元, 担任公司经理。

公司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争取交易机会, 排斥竞争为目的。

万斌说, 这个案例最为特殊的地方在于, 这一案例中, 行为人将商业贿赂行为分成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来完成, 上海公司有产品购销却没有商业贿赂行为, 而武汉公司有贿赂行为却无产品购销, 因此, 国杏公司不构成商业贿赂。过去, 医疗公司的商业贿赂都是采取设立办事处的形式, 如果被查处了, 承担责任的将是总公司, 而这个案例中处罚金完全由国杏公司支付。

武汉市工商局口分局认为, 国杏公司构成商业贿赂, 由于国杏是独立的法人组织, 又是贿赂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所以, 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那国杏公司是否构成行贿罪?

万斌说, 按照我国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此案中国杏公司的旅游费用合计6.2万元, 行贿数额尚未达到20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 所以他们并未向有关机关移交此案。

追究医生责任面临困境

对于参加旅游的36名医生,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 还难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只能交由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我国法律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受贿达到5000元以上, 或虽不满5000元但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及强行索取财物的, 才要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 也需要5000元以上才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诉。

该案中36名医生的旅游费用共计6.2万元, 平均每人不足2000元, 即使按司法解释中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计算, 36人中消费最高的1960元, 最低的1000元, 也不符合其他应予立案的情节。万斌说, 难以追溯医生犯罪, 仅能予以纪律处分。不过, 对于纪律处分, 也并不乐观。医院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真的对这些人采取什么违纪处分。

廉政专家关键在于增加透明度

目前, 香港等地已将反腐形式合二为一了, 制定了统一的规则, 唯一的不同在于官员行受贿将受到更严厉惩罚。在执法和司法衔接上, 存在着诸多以罚代刑的现象, 往往不能一竿子插到底, 信息互通也存在问题。按照工商部门的说法, 本案中医生确实尚未达到受贿的起刑点。应该如何加强对此类事件的监管?

向商业贿赂开刀 第4篇

2005年底,从高层传出的信息表明:商业贿赂的猖獗已到了最后期限。2006年开始,中央将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集中治理。从去年底至今年初,高层决策引人注目,中央频频“亮剑”,直指商业贿赂。

——2006年1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在强调当前反腐败重点工作时提出了六点要求,其中第五点就是“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书记连续用了三个关键词:“认真开展”、“坚决纠正”、“依法查处”,可谓字字千钧。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指明了方向。

——2005年12月2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在2006年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并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年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之一。中央已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并在中纪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由中纪委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做好了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2005年12月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贿赂罪的主体相应作了扩大;草案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政策制定到法律修改,全社会合围商业贿赂的大势已经形成。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进行了法律准备。

花样繁多

什么叫商业贿赂?说得直白些、通俗点,就是在给买方(个人)各种好处后做成了交易,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中饱私囊。这种腐败问题,近年来愈演愈烈,在我国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名义、用“红票”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其主要花样有以下几种!

回扣费:这是在改革开放后才流行起来的新名词,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受到生意场上的人们追捧,90年代快速向各个行业蔓延,并向掌有实权的领导和决策部门的主管人员大肆行贿,以获取投资和贸易机会。大到几十亿采购订单,小到部门日常办公费用,甚至一桌招待酒席,都有一定比例的回扣。有的在做交易前,直言不讳地告诉决策者:给你××比例回扣费。从近几年查处各类腐败大案要案和一般性案件中都能找到吃回扣的踪影,可以说,回扣之风盛行,吃回扣无所不在。比如:建筑工程项目中,就有5%左右的费用是用于回扣的;药品代理商,要从虚高的药价中,拿出80%打通各个环节;医生开出一张处方,每月按用药数量给予回扣;就连各地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也可看出回扣的影子,引资100万元,奖励引资人2%,引资200万奖励5%,这难道不是变相回扣吗?不过它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罢了。

咨询费:这种费用,主要是用于打点那些政府主管部门和对某项决策有影响力的人员。如某个化工项目需要到某地投资,是政府领导作为政绩工程引进的,政绩早已打上某领导的功劳簿,但环保部门这关难通得过,于是,项目负责人和投资方就先买通环保内线人员,然后三番五次主动上门进行名正言顺的咨询,当然每次都会在你知我知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失时机地递上红包,名日:咨询费。几次咨询过后,再加上行政压力,被咨询者就会帮助投资者出点子、想对策,如何绕过政策障碍,办理两可之间的相关手续。

吹捧费:如果人们留意的话,可能早在几年前,就已看过这类新闻,像某某经济学家被××集团公司聘为“顾问”,年薪或报酬多少万元。明明××公司违规操作,甚至是黑吃黑,这些所谓专家竟然昧着良知,还一个劲地追捧,力挺上市,高唱赞歌。这是“国企改革之路”、“民企发展典范”、“上市公司楷模”等等。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了,“改”进了个人腰包。还抛出“靓女先嫁论”、“苹果论”、“冰棍论”,真正像吴敬琏、刘姝威这样有正义、良知和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家,中国能有几个?有些所谓专家竟然不惜卖掉一生清白和灵魂以及职业操守,真可悲!

促销费:许多企业和商家经常利用新产品促销和宣传推广等,向有关部门的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新产品可以免费使用,前来捧场者还有大礼包和“红包”恭候,即使没到场的实权者也会在会前或会后送上门。所有费用都打入“促销费”、“宣传费”。因为国家有规定,对这些费用可纳入税前列支,也可算入生产成本。据业内人士透露,一般商场或超市,一年仅这一块的费用大约在50-80万元,多的达几百万至上千万元,除此,生产商还要给予代理商广告费或提成、回扣等,占到生产成本的3%左右,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占到20%以上,保守估计全国一年不少于1000亿,偷税达200亿左右。

技术服务费:如果自己发明了某项专利,卖给或转让给某个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这是国家鼓励的,也是政策允许的。而这种技术服务费,偏偏不是转让的专利,而是出卖的国家利益。此话怎讲?这类人员多数都是某个行业的技术专家,他们在决定商业交易中有着一言九鼎的地位,真可谓:一句得生,一句能死。把单位领导或者买方玩弄于股掌上。但他们也不会单刀赴会的,总要拉上决策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做个垫背,用自己的技术行话来影响决策,最后成交好处你有我有大家有。电信部门,手机、小灵通、电脑生产商,要想进入某省域网,如果不花巨额技术服务费的话,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生产商在包装上就标明限××地区供应,如果要享受上网优惠的话,就必须购买电信局包销的某品牌电脑,否则,不能享受特种优惠。还有的是虽以集体名义收取技术服务费,但生产商会给领导和技术权威人员另付服务费。有的干脆集体一半、个人一半,集体有账可查。个人往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外出考察费:这种现象在商业贿赂中非常普遍。如果购买国外产品的,可以邀请出国访问,帮助办护照、提供全程开支,还有礼品或红包,有的早已兑换目的国的货币,供其享用,甚至提供“特殊”服务。如果购买国内产品的,可以邀请到本公司考察学习,吃、喝、玩、住等费用全包,除了重礼外,还有数额不菲

的红包供自由支配。如果做成常年产品供应交易的,可以邀请参加各类研讨会,还可携带家人一至二名前往。如果达成采购协议,可以和夫人一起以考察之名,到旅游景点去游玩一番,也可到度假圣地去放松一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考察费用被对方以变相的商业贿赂形式包了之后,外出人员所有费用还都开出正规的发票,回到单位再报销,领取外勤补助。这种自己不掏一分钱。潇洒一回又捞取大笔外快的“好事”,谁不动心!

赞助费:这里说的赞助费,虽有企业不是出于完全的自愿,但为了做成生意,他们都会按“行规”办事,而主动赞助。这笔赞助的费用,当然要“羊毛出在牛身上”,因为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利润或虚高成本来转嫁给对方。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赞助业内各种研讨会。如果去调查各大医院,看看每年有多少医生参加所谓的学术研讨会,哪次的背后都少不了有药商提供巨额赞助。有的企业为了躲避查处或者打政策“擦边球”,不得不向工商、药监、卫生、质监等部门提供物质或其它赞助,就连公安、法院、检察院这样的部门,也有来自企业的各种名义的赞助。真正需要赞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特困家庭等,这些企业从不关心,因为那是无回报的真正付出,而他们的商业赞助是有代价的。所以,当人们为各种商业赞助大唱赞歌时,都忽视了背后的商业贿赂。

节日慰问费:在我国,每年有两个重大传统节日:中秋节和春节。近年来,节日腐败问题日趋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手法五花八门,节日送礼成风。下级给上级送,部门之间互送,导致很多人被节日腐败拉下水。如今这股风早已被企业活学活用到了商业贿赂中,他们看中了节日这个最佳贿赂和笼络感情时机,变着法子,把回扣包装在节日慰问费的红包中,有的故意遗忘在办公室抽屉里,有的直接送到家庭茶几上,受贿者自然一一笑纳,用送礼者的行话,这叫感情投资。除了这两大节日外,也有选择在其他节日里奉送慰问费的,还有的四处打听对方家里人的生日、乔迁、调动、升学或者父母和家人生病等,乘此机会也会及时奉献上慰问金的,行话称之为:曲线投资。这种节日慰问,早已不是10多年前的名烟名酒或土特产品了,已经蜕变成为赤裸裸的现金,也有以存单、存折、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等代替。

加班费:对于加班费人们都知道,只有加班了,才能领取加班费,而这种用加班费名义被商业贿赂包裹着后就不是那么回事了,为了达到贿赂的目的,一些部门或企业就以加班的名义向受贿人员发放加班费。这种形式多见于一些正规的单位。如:金融部门、事业单位,甚至于极少数的政府部门也常常以加班费借口变相分钱。也有的部门把加班费打在招待费用中开支,然后再以加班费名义贿赂对方的,以此掩人耳目。

当然,除了以上所列出的商业贿赂种种表现之外,还有以其他名义或形式进行贿赂的,如:美色、古玩、书画、房产、汽车等,不管他们以何种手法,但都比较隐蔽,或单线联系,或面对面交易,没凭没据,没有人证物证,查处和治理起来非常困难。

大行其道

据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发现。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了开拓市场,都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为什么商业贿赂在我国会大行其道呢?专家分析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因素造成的:

一是编织熟人网。中国人强调人际关系。延续几千年的儒学伦理将人情理念深深植根到中国人的心理和处世现实中,也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虽然今天整个社会的宗族势力已经瓦解,但乡土社会的差异理念却在小圈子内被普遍实践着。一种过渡性的人际关系模式——熟人网,就是转型期乡土社会的关系要素与市场经济的利益要素相碰撞的产物。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过程中,逐渐适应了这种与西方观念完全不同的本土环境的特殊观念,学会对相关政府机构和交易对象采取特殊沟通方式,也就是入乡随俗,逐渐掌握了以商业贿赂为主要手段构筑自己的关系网。从另外角度看,跨国公司既是不正常商务环境的受害者,又是正常商业秩序的践踏者。

二是奉行潜规则。这些人早已明白,在中国要办成事,就必须遵守中国国内的潜规则。难怪当业内人士得知德普公司在美国“出事”时,就感到非常不解:送回扣是行内的规矩,怎么就违法了呢!据这家公司的人士说,现在90%以上的医生不会直接向医药销售人员要财物,但肯定“不给钱不订货”。自己不给回扣,别人给了,自己的产品肯定就卖不出去,于是大家纷纷争先恐后地给对方好处,正应了社会上所说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些年来,不少跨国公司就是通过贿赂,顺利地绕过政策壁垒而迅速获得准入权。而他们贿赂的对象,通常是掌握信息、政策、行业发展资源的官员,由于权力缺少明确界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一些官员与寻求商机的跨国公司达成默契。这种默契被演化成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三是监督不到位。跨国公司在中国出现腐败,德普公司搞商业贿赂竟然长达11年之久而没有被发现,或许司法机关真的是没有得到举报,纪检监察部门也没能获知线索,但没有举报的背后更令人深思。我国查处了几十万起各类腐败案件,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回扣、好处费以及打着各种旗号的贿赂名堂。难道就没有引起一丁点警觉和思考?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商业贿赂盛行,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有关部门监督不严,使这个腐败领域成为真空状态,这种情况长期以来都被行业内部所普遍承认并且大范围存在,这是非常可怕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四是执法没力度。对于商业贿赂合法还是非法,有利还是有害,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给这种争论画上了句号:“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此后的一些单型条例和刑法又分别进行了强调和深化。然而,法律是灰色的,现实之树常青,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得到人的承认和执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但令人遗憾的是,大量商业贿赂竟然没有被发现。一些在海外引起巨大反响的商业贿赂。在中国司法界似乎找不到踪影。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不敌潜规则,执法不力,查处不严,实质上就是对商业贿赂的默认。

不能小觑

商业贿赂大行其道,长期逍遥法外,成为企业开辟市场的行规和经营运作的潜规则,人们对此到了见怪不怪的地步。近年来,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日益突出,人们逐渐认识它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发现它对社会的腐蚀不可低估,尤其对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的破坏效应之大已经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和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税收流失

累计高达数百亿元人民币。

首先是有损我国的国际环境形象。当前,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吸引许多外资和外国企业到中国“淘金”,世界500强已有400多家到中国大陆寻求发展。受商业贿赂潜规则危害最大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形象和国际投资形象,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商业贿赂引发的不公平竞争,已对我国吸引外资形成无形的瓶颈。

其次是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则。商业贿赂必然伴随着暗箱操作,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让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依靠品质、服务和质量、信誉等真本事,在阳光下竞争。以回扣等为代表的潜规则,把那些不给回扣的公司排斥在竞争之外,直接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准则,形成恶性循环,投资和交易的“生态环境”被无情践踏,同时,也对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是增加企业运营的隐性成本。据分析,凡是搞商业贿赂的企业,在财务账面处理时,无一不是把贿赂的钱物记入“销售支出”、“促销费”、“宣传费”或“赞助公益事业”等。比如:天津德普公司就将162,3万美元的贿赂款登记为“销售支出”,这笔支出相当于德普公司发案期间内销售额的3%-10%。这是明的支出,还有耗费的时间和牵制的精力,所有这些付出,理所当然成为企业的隐性成本,而且还很难用金钱来计算。

第四是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的泛滥。商业贿赂是不是腐败问题,回答是肯定的。由于我国加大改革开放的步伐,一些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滞后,让少数投机分子钻了空子,商业贿赂便是其中一种,它的泛滥必然会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准则,为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红顶商人等提供了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加剧了社会不公平,导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人们不论法律论权力,不信市场信市长,不看好政策而看潜规则,严重毒害社会风气,造成思想混乱,为腐败推波助澜。助长腐败的产生。

第五是吞噬改革开放的成果。商业贿赂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市场准入和各种资源的,他们肯定还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市场中获得非法的收益和回报。一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竟把大量的合法收入转移到海外,仅逃避税就达300亿美元。还有的外商通过占有中国本土大量紧张的资源,利用廉价劳力生产半成品出口海外,到国外摇身一变再向中国出口。从中赚取几百倍的高额利润,不仅是变相的经济掠夺,而且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带来了安全隐患,许多本该中国人分享的果实被外商以商业贿赂形式看似合法地偷走了。如此下去,有可能使中国市场出现“拉美化”倾向。

如何破题

去年12月19日,由教育部、中纪委、国家工商总局指导和参与组织的“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在天津举行,与会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对治理我国商业贿赂问题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和意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

近几年,一起起商业贿赂的来龙去脉和行贿的手法如出一辙,如果不是被美国等查处的话,恐怕中国人永远都被蒙在鼓里。令人尴尬的是,发生在中国的贿赂事实,却由美国来代为处罚,被处以480万美元的高额罚金,而那些受贿的国有医院的医生。我们恐怕是很难找出来了,查处又从何谈起。更奇怪的是,这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竟然是最先由其母公司发现,并由母公司向美国有关机构举报的。DPC公司的这种“大义灭亲”。虽然有其利益上的衡量和考虑,但我还是联想到,它已经给沉浸在快速经济增长中和加入WTO快乐中的国人上了生动的一课。

去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严查了谢瑞麟回扣事件,当事人的回扣问题的另一方也涉及大陆,可大陆方面却风平浪静,一切平安无事。外国的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公司到大陆后入乡随俗,这种由熟人网打造的本地化,在身处其内的人看来无可厚非,现在他们因此受到了处罚,反而让我们感到目瞪口呆。香港的法治成就在世界上是有目共睹的,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的变迁过程,正是大陆学习的样板。香港曾经也是一个不送礼就办不成事的地方,人情理念根深蒂固,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然而,几十年的时间,却让香港变成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为什么?廉政公署自然功不可没,但是,如果没有自由的经济制度支撑,一切恐怕也枉然。有专家研究认为,香港成功的关键是明晰的产权制度、相对简单的税法、非常温和的税率以及政府坚持对经济“无为”的政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必须由严格的法律来保驾护航。我国多部法律对贿赂都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死刑。另外,行贿罪、受贿罪一般都会处以罚款、没收财产等附加罪,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等。面对肆无忌惮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国内企业竞争中奉行的潜规则,这么严厉的法律为何苍白无力、束手无策呢?该作为的不作为,难道不发人深省吗!

专家们认为,当前改善投资环境的重点,应是靠严格执法来打破各种违法的商业贿赂的潜规则,集中力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加大对已发案件的查处力度,显示法律的震慑力量;另一方面,改变案件侦查方式,由被动地等待举报。转变为发展线人制度和建立各部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从已查的案件中找出规律性的和共性的东西,梳理成查案线索,减少环节,降低办案成本,不断总结经验,加快查处步伐,加大治理力度。相关部门需要联手综合治理,以形成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效用,从而真正优化我们的投资环境。

一些跨国公司的商务代表说。他们当初之所以进入中国,是因为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优惠政策。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越来越感到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更为重要。因此,他们建议:政府在创造投资环境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由注重硬件投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等传统做法,转变为搭建统一的、透明的、高效的竞争平台,治理好竞争环境。让所有企业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走向阳光竞争。

商业贿赂论文 第5篇

关于贿赂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贿赂的范围主要是指财物,即货币与实物,如现金、转账、房、车、古董、字画等;还包括各种可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如旅游、考察、提供免费服务、无偿借用财物等。纯粹的非财产性利益,例如情色贿赂、子女升学、解决户口、购房指标等,一般不视为贿赂。

在立法层面上,关于贿赂的概念主要见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两高意见)。

前者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后者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非财产性利益如招工提干、调换工作、迁移户口、晋升职务等则一般不被视为贿赂”,可以作为提供非财产性利益一般不视为商业贿赂的力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可以包括任何不正当好处。从语义解释上看,在《公约》语境下,贿赂的范围明显不局限于财产或可量化为财产的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鉴于全国人大已于10月27日批准该公约,且《公约》本身已于同年12月14日生效,因此,将《公约》规定转化为国内法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法义务。未来,立法层面可能将贿赂的范围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层面,这也是打击“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的现实要求。

贿赂的典型行为

从理论上讲,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道德型贿赂,是指向具有国家公职、行使公共权力或具有特殊政治地位的人进行贿赂的行为;一种是竞争型商业贿赂,是指为谋取或保有市场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给予相关单位、个人贿赂的行为,贿赂对象主要是其他市场主体和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主体。

一般而言,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国家主要禁止的是道德型贿赂,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运用的手段一般不进行法律干涉。例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规定的受贿者为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外国政党候选人,是典型的针对道德型贿赂。

与之相对的是,奉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国家,除禁止道德型贿赂外,还对竞争型贿赂进行规制,我国即是典型。

因此,尽管中国的广大企业并未像美国企业一样谈商业贿赂而色变,但事实上,中国法意义上的商业贿赂范围要远宽于美国,需要企业认真对待。

目前,在中国法下,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有以下方式:

1. 直接贿赂财物

直接贿赂财物是最传统和典型的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均明文规定禁止。

2. 给予回扣

1993年《反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对何为“回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现实中,不记入财务帐册、转入其他财务帐册或者做假帐等行为,均属于“帐外暗中”的行为。

在老《反法》执法过程中,对“账外暗中”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帐外暗中给予回扣的行为,才是老《反法》禁止的商业贿赂,经营者其他提供财物、利益的行为,均不构成贿赂;另一种观点认为,帐外暗中是回扣的构成要件,《反法》禁止的商业贿赂并非仅限于回扣行为。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曾在《对苏工商88号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目前,该《答复》已被总局清理,属于失效文件,但不宜据此认为“帐外暗中”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也不宜认定回扣无需“帐外暗中”即可构成。

根据新《反法》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应当如实入账。因此,是否入账是区分回扣与折扣的主要标准。

中央治贿意见指出,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据此,笔者认为,尽管新《反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仍应当坚持账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给予“折扣”未如实入账的,应当认定为给予回扣的行为。否则,在实践中将无法区分回扣与折扣,造成新的混乱。

3. 支付手续费等各类名义的费用

关于各类手续费问题,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简称中央治贿意见)在政策层面指出: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实践中,有关规定明文禁止的支付各类手续费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旅游购物网点给予旅行社和导游的购物提成

在《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中,工商总局指出,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未发生宣传、广告行为而支付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

在《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中,工商总局指出,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

医院向其他医院医生支付的介绍费

工商总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指出,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啤酒公司向饭店服务员支付“推销费”

工商总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指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贿赂。

保险公司以销售保险为目的,向住房基金管理部门、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

工商总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指出,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商业贿赂。

《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指出,国家对于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4. 支付佣金、中介费等劳务报酬式商业贿赂

新《反法》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并实入账,接受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关于佣金的概念,《暂行规定》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中央治贿意见指出,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据此,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委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并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未如实入账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5. 附赠行为

在商业交往中的附赠行为,如超过合理限度,也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中央治贿意见指出,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者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暂行规定》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不过,鉴于新《反法》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删除了交易相对方,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经营者给予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附赠礼物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如直接向交易相对方附赠财物,如实入账的可认定为折扣,未如实入账的应认定为回扣。

6. 提供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

经营者向可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提供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是现实中常见的具有隐蔽性的贿赂行为。

对此,《暂行规定》规定,采用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两高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此外,最高法院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也对财产性利益进行了论述。该文指出,当前对于贿赂范围的理解和掌握实际上有一定程度的突破,部分可以直接物化的财产性利益如免费旅游、无偿劳务、债务免除、消费权证等有时也会视具体情况被认定为贿赂。

7. 交易平台给予业户“优惠金”

工商总局在《关于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以给付优惠金形式招揽业户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为吸引业户到自己的市场承租摊位,以“优惠金”的名义给付业户一定财物,属于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给予业户优惠金的方式属于正常的价格竞争行为,不违反商业道德,并未采取不当方式限制或排除竞争。另一方面,由于业户是交易平台的交易相对方,随着新《反法》的生效,一般也不再认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论文 第6篇

----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活动心得

根据卫生院治理商业贿赂涉精神,在开展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学习资料》、观看了影片。这些活动,对我来说从思想灵魂深处触动很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发展迅猛,形势喜人。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医药商业贿赂也随之蔓延,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影响了国家资源优化配置,加大了企业成本,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一大毒瘤。

何谓医药商业贿赂?医药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医药商业贿赂其危害极大,它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它无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公有财产被侵吞;它为假冒伪劣商品行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它同时败坏 了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如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吴某、原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林某、原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朱某等贿案就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为何医药商业贿赂越演越烈、治理困难呢?究其原因: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有缺陷或法规不健全,一些投机者钻政策的空子;二是司法追究不严,使行贿者屡屡得手,而且得到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三是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一些受贿者抱有侥幸心理,长此下去,胆量越来越大,胃口也越来越大;四是一些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五是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秩序紊乱。

医药医药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且越演越烈,它如一个毒瘤滋生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何治理?第一要加强反医药商业贿赂教育宣传,增强抵御商业贿赂意识和防范能力。第二,要加强反医药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和监管措施。第三,要加强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抓一起,从严治理一起,绝不手软,采取黑名单,并公示社会。第四,要从源头抓起,治理和防范医药商业贿赂,对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采购、金融机构贷款、保险、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增加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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