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措施

2024-07-07

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措施(精选6篇)

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措施 第1篇

为加快推进我区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我区创建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任务,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以改善区主要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栋梁河流域和朝阳溪流域内禁养区的所有经营性养殖场(户)和“三无”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消除河流污染源,切实推动栋梁河和朝阳溪流域水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确保圆满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次级河流污染源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次级河流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工作。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德茂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杰、区政府办正处长级干部吴成洪、区环保局局长 任办公室副主任,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办、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司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卫生局、区新闻信息中心、区公安分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镇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次级河流专项整治工作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动员组、综合执法组、后勤支援组、维稳保障组等5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电子政务中心副主任 任组长,区环保局副局长 任副组长,从公安、工商、农林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规划、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镇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全脱产集中办公,具体负责现场协调及信息组织工作。

(二)宣传动员组。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任组长,区新闻信息中心、报社、区环保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镇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从各有关单位中抽调,具体负责次级河流专项宣传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综合执法组。由区政法委副书记 任组长,区政府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办、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司法局、区国土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卫生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镇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从各有关单位中抽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重大污染源的强制关闭或拆除工作。

(四)维稳保障组。由区信访办副主任 任组长,区公安分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镇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从各有关单位中抽调,具体负责信访案件的处置及解释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五)后勤支援组。由区环保局局长 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从各有关单位中抽调,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人员、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摸底调查及动员部署阶段(年7月5日至7月20日)

一是有关街镇集中力量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及“三无”企业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掌握详细情况。

二是结合工作目标任务,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三是有关部门、有关街镇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二)综合执法阶段(年7月21日至8月31日)

一是自查自拆。各有关部门、有关街镇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在7月25日前对整治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履行完有关法律程序,责令违法主体限期自行搬迁或拆除。

二是全面执法。由区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在8月20日前,对逾期未拆除或搬迁的养殖场(户)及“三无”企业依法实施强制关闭或搬迁工作。

三是攻坚扫尾。集中力量对重点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在9月30日前完成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综合整治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10月)

对全区次级河流污染源整治进行全面检查,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目标任务的要求,查缺补漏,并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由区政府牵头组织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按照区政府领导要求,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重大事项,督促各有关单位按进度实施整治工作。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的行为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区委组织部(考核办):按照区政府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对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牵头做好综合验收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及政策解释工作,协调有关媒体,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区委政法委:牵头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精干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查处;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专项整治的稳定和信访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信访稳定工作,及时处置信访、稳定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区财政局:积极筹措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专项整治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对专项整治提供法律支持。

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各类环保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区农林水利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河流流域范围内经营性畜禽养殖场(户)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内禁止兴建畜禽养殖场工作。

区规划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查处,积极协助有关街镇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拆除,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区国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外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查处,协助有关街镇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拆除,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的要求,依法对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和生产企业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区市政园林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对违规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单位及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潲水猪”饲养源的拦截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的要求,依法对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和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区公安分局:在专项综合执法小组的指导下,负责专项执法工作的现场稳定和秩序维护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妨碍、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户)和“三无”企业,按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案调查处理。

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积极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违章建筑拆除工作和污染源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和“三无”企业进行清查摸底和政策宣传工作;在专项综合执法小组指导下,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和“三无”企业组织实施取缔、搬迁及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牵头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整治范围

一是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新闻信息中心、区环保局配合,在各级媒体上对本次联合整治行动进行集中正面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二是由有关街镇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广泛发动群众支持配合次级河流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并对养殖场(户)、污染企业逐户上门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养殖场(户)和“三无”企业限期搬迁和违法建筑自行拆除。

(三)依法处置,严格执法,确保公正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对栋梁河和朝阳溪流域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和“三无”企业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执法方案,轮流上门,对沿线环保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下达相关处罚、整改法律文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逾期拒不搬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处罚上限进行查处;对于个别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保障人员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一是从区监察局、区法院抽调人员督促、指导综合执法工作;二是各街镇抽调人员成立专职工作队伍,由各街镇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做好宣传、摸底排查及群众工作;三是区财政拨付专项工作经费用作执法经费和办公经费等。

(五)加强现场维稳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一是制订拆违控违维稳工作预案,坚持依法执法,努力化解矛盾,切实做好整治期间及后续的群众上访与社会稳定工作;二是强化值班制度,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类突发情况;三是强化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五、工作要求

一是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次级河流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全面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区考核办、区政府督查室将根据相关职能强化督查工作,对于工作滞后、整治不力的单位,区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参加专项整治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纪律要求,严肃党风政纪,不得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区纪委(监察局)将对专项整治全过程进行监督;三是建立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整治办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环保考核指标体系,探索纳入部门环保考核“一票否决”制,以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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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措施 第2篇

引言:塔城市是全疆人均占有绿地面积最多的城市,是全疆唯一有五条河流穿城而过的城市,丰富的水资源孕育塔城市和谐包容的多民族文化,滋养着塔城市各族同胞。近年来,按照地委确定的“大美新疆、休闲塔城”主题形象定位,塔城市将努力建成在中亚、西亚具有较强经济辐射力和广泛文化影响力的国际性旅游城市,但由于历史及诸多因素影响,城区河道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城市形象和群众日常生活,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日,我们中青班第三小组将此作为课题,到水利、建设、林业、环保、规划等单位与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深入到城区五条河流主要河段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关键词:城区 河流 污染 整治

一、城区五条河流的现状

塔城市城区有喀浪古尔河、师范河、东门外河、加吾尔塔木河(含哈拉墩支流)、乌拉斯台河(含发展河支流、萨孜河支流)五条河流,从北向南穿越市区,有桥26座,除喀浪古尔河、乌拉斯台河干流为山水河外,其余均为泉水河,发源于市区北部、东部2公里处泉水溢出带。其中,乌拉斯台河和加吾尔塔木河与其它三条河流比较污染相对严重,主要的污染来自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河道自净能力的降低、水动力条件恶化(河道的人为填塞,水脉切断,一些河床淤积变浅,水面漂浮物与河底淤泥几乎连成一体,致使河道水流不畅,自净能力降低)、河道水生生态系统破坏,造成水环境的恶性循环。

二、城区五条河流存在的问题

(一)城区五条河流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缺乏统一规划。一是协作意识较低。近几年来,塔城市启动了五条河流规划工作,由于各管理部门的职能不同,没有形成防洪、滨河绿地、自然人文景观等综合治理工作的共识,因而五条河流管理难度大。二是齐抓共管缺乏有力抓手。城区河道执法牵扯的部门较多,涉及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环保局、林业局、规划局、城建监察大队等,各部门在发现问题时相互推诿扯皮,不能及时处理。虽然成立了五条河流执法中队,全权负责管理上述违法行为,但执法依据不符合当前执法队伍性质,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律程序,无法行使管理权力。例如未批先建、改建、扩建、翻建的行为,执法主体是规划建设;渗坑旱厕、动物粪便等污染水质,由环保部门负责;擅自开垦河滩绿化行为,由畜牧部门负责;开垦河滩绿地后植树,由林业部门负责。

(二)城区五条河流占地、垃圾、淤泥、责任区“四现象”较严重,综合治理力度亟待加大。一是沿河占地现象严重。以前城区河流缺乏统一管理和长期规划,乱批乱建现象严重,目前两岸30米之内存在大量居民房(1221户)、餐饮业(40余家)和养殖户(20余户),有些居民房是填河而建,有些居民房甚至是跨河而建。这种“与水争地”的现象致使水土流失现象加重,河流自然调节能力降低。二是倾倒垃圾现象严重。五条河流沿河居民多为半市民半农民化身份,环保意识差,加之市区河道两旁前只有30-40个垃圾箱,垃圾箱覆盖率达不到标准,且无指定地方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沿河居民多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餐饮娱乐业是其中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特别是中小规模的餐饮业,往往将餐饮污水就近排入河道。尽管环保部门每年都组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拆除沿河旱厕,但年年拆年年建。越来越多的生产、生活垃圾污染河水,阻塞河道,导致部分河道水质逐年下降,严重影响沿河居民的生活质量。三是河道狭窄,淤泥现象严重。由于河道多年来未进行清淤疏通,河道蜿蜒曲折,堆积物多,杂草丛生,造成河床升高,水面已超过桥身过水面高程,造成很严重的行洪障碍,存在很大的洪灾隐患,促使大量的垃圾堆积成山。四是上、下游河道无责任区划分。大量的污染物没有人员清理,特别是防汛季节,如不及时清理,堵塞河道,将危及两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一是许多养殖户和餐饮业的业主环保意识薄弱,社会责任感不强,将污水和粪便乱排、乱倒,污染河道环境。二是部分沿河群众缺乏环保意识,在建造化粪池时,只考虑降低成本,没有考虑化粪池是否合格、排放是否达标而污染河道。

(四)城区五条河流执法中队缺乏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五条河流专项执法人员短缺(原定执法中队50名工作人员,其中林业局30名,水利局10名,公安部门10名协警,但目前只到位18人),且存在老龄化现象。办公经费、交通工具等没有保障,造成工作进展迟缓,难以适应河道治理工作的需要。

三、治理城区五条河流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构设臵。五条河流管理涉及到水利、环保、规划、林业、建设等多部门,仅靠一个单位无法真正达到管理效果。申请从住建局、城管、林业、环保、规划、国土等各个部门抽调人员组建综合执法队伍,进行联合执法加大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完善五条河流的科学规划,推动有序发展。一是在五条河流原有规划的基础上,把开发建设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把水利防洪、湿地保护、滨河绿地景观规划等相结合。河道两岸按照切近自然景观的要求形成统一的规划指导,明确规划范围,确定规划期限。河道治理采取分年分段的方法,逐步从城区河道向上下游推进,同时,整合河道治理项目资金,集中力量先整治一条河流,让市民看到美丽的河流带来的环保成效,增强认同感,争取群众支持。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新建的街道、生活区,建设污水管道。分步改造老生活区和街道污水管道。

(三)进一步加大河流环保力度。一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市污水管网的铺设范围,合理布臵垃圾处理站点,对沿河有旱厕的居民住宅户统一更换双瓮漏斗卫生厕所。二是加大对向五条河流两岸乱倒生活和建筑垃圾的处罚力度。增加沿流居民住宅附近垃圾箱的投放数量,由环卫处统一拉运。沿河新建小区住宅时必须配套垃圾处理设施。三是河流沿岸不符合环保、卫生要求的家庭餐厅、度假村等地,建设防渗设施,定期将生活污水运至处理管网集中处理。严格控制河流周围新建餐饮单位的准入,对不符合环保、卫生和选址要求的家庭餐厅和度假村,联系各相关部门予以关停或搬迁。四是整治河流两岸牲畜养殖污染。加吾尔塔木河及萨孜河上游养殖户较多,牲畜粪便成堆。随着刮风下雨粪便进入河道,严重污染水源。尤其是加吾尔塔木河上游,养殖户多位于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建议其搬迁。五是强力清理违章建筑。建议市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解决河道两岸要打造城市旅游景观用地上的违章建筑物。六是从政府层面明确环保“第一审批权”。

(四)建立河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议由市政府提出治理方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从制度上保证河道的有效治理。一是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遏制新的水土流失。延伸沿河两侧污水管网,减少污水对河流水质的污染。加大无序采砂整治力度,完善并推广河道保洁、河道采砂、水域占用和渔业管理“四位一体”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群众对河道自我建设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三是河道上、中、下游要通力协作,统一行动,全面清理,确保行洪畅通。建立河道日常管护机制,组建河道日常保洁队伍,将河道保洁、管护落实到人。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每年拨付足够的河道整治经费,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自治区、地区争取项目资金,以确保经费到位和利用率的最大化。同时要依靠社会力量,加快综合治理的开发。

(六)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一是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与沿河居民的沟通渠道,定期访问居民,公布举报电话,让居民有机会参与对污染源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也可实行“门前三包”等措施,充分发挥群众保护水环境的巨大热情,对水环境实行有效的监督和保护。二是搞好群众环保知识教育。加强保护水质的教育,沿河树立一些警示牌,提高人们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七)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城市规划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进全民的水患意识,提高全民综合素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平台、展牌、横幅等媒介广泛宣传城区河道整治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各类设点宣传、上门宣传、巡回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积极和有关部门配合,防止危害河道行洪和污染河道等行为发生;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经常性报导,不断增强全体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法制意识和市民意识,使河道管理与整治工作成为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活动。

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措施 第3篇

1 生物—生态修复概述

生物—生态修复是国外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的一种新的河流污染处理措施。河流生物修复是指用微生物或微生物菌群来降解河流水体中的有机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生态修复是指利用生态平衡、物质循环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对受污染或受破坏、胁迫的水体生物 (包括生物群体, 下同) 生存和发展状态的改善、改良或恢复、重现。生物—生态有机结合的措施是按照自然界的自身变化规律去恢复自然界的本来面貌, 以自然界的自净调控功能去治理被污染的河流, 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河流污染处理的基本思路, 实现河流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

生物—生态修复措施主要利用培育的植物或培养、接种的微生物的生命活动, 对河流水体中的污染物进行转移、转化及降解作用, 从而使水体得到净化, 具有可持续性好、保持力强、工程造价低、耗能少等优点。它可以与河堤环境绿化及河岸景观生态工程相结合, 创造人与自然相融合的河流区域生态环境。

河流的生物—生态修复严格来讲包括恢复和重建。恢复是针对受损而言的, 受损就是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关系的破坏, 因而, 生态恢复就是恢复生态系统合理的结构、高效的功能和协调的关系。其目标是把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它先前的或类似先前的甚至更好的状态。生态重建是将河流生态系统的现有状态进行改善, 以增加人类的需要, 使生态系统进一步远离它的起始状态, 而到达适合人类需求的一种状态。河流生态修复是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 控制待修复生态系统的演替方向和演替过程, 把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或重建到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人类所利用, 又保持了系统的必要功能, 并使系统达到自我维持的状态。通常没有必要将河流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修复至完全自然的状态, 而是根据经济技术条件修复至人类所需要的合适状态。达到修复或恢复受到污染、破坏或胁迫的水生生物的生存和繁衍的物理、化学和水文环境, 及其食物链关系的目标。河流污染生物—生态修复措施主要优点在于不需要占用太多土地或优质耕地, 只需河流沿岸即可;不需要高于专门污水处理程序等投资数倍的管道网络及其维护;距城市居民区一般相对较远, 不扰民或者较少扰民, 并且可以保证河流的景观功能、生产功能、休憩功能。

2 生物—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

2.1 人工补植技术

目前, 由于对景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追求, 各级政府投入巨资对城市河流进行治理, 企图使河流重新成为可亲近、可供玩赏的对象, 以提升沿岸居住环境的质量。但河流并非仅仅是“水流”, 它包含着丰富的生态系统, 相互构成完整的食物链, 维持着河流及其沿岸的生命和价值。早期的人工补植技术措施主要用于河流水土流失的治理, 其具有良好的水土保持功能, 对河流的水质净化也有一定的作用。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科研单位运用人工补植技术对河流污染进行治理, 已经取得不少成果。而人工补植技术就是把植物操控技术和水生植物护岸技术有机结合, 从而对河流污染物进行去除。

对河流污染而言, 人工补植技术主要是对河流下游河岸天然植被进行恢复, 通过试验筛选出适宜的灌溉方式和植被种植种类, 建立生态堤岸。这种措施以河岸土地为处理设施, 利用土壤—植物系统的吸附、过滤及净化作用和自我调控功能, 达到某种程度上对水的净化。河岸土壤处理系统可分为快速渗滤、慢速渗滤、地表漫流、湿地处理等化合物, 尤其是有机氯和氨氮等有较好的去除效果。

在美国, 火星失败的河岸防护而造成的河流处理不当使人们越来越重视人工补植, 生态扩岸的方法, 使水质和美学价值综合提高。国内塔里木河下游生态修复亦尝试采取此措施。

2.2 人工湿地处理技术

人工湿地是由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与沼泽地类似的河堤生态系统, 利用土壤、人工介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来实现对河流污水的净化。这种湿地系统是在一定长宽比及底面有坡度的洼地中, 由土壤和填料 (如卵石等) 混合组成填料床, 污染水可以在床体的填料缝隙中曲折流动, 或在床体表面流动。在床体的表面种植具有处理性能好、成活率高的水生植物 (如芦苇等) , 形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环境, 对污染水进行处理。人工湿地是一个综合的河流堤岸生态系统, 它应用生态系统中物种共生、物质循环再生原理, 结构与功能协调原则, 在促进被污染河流中污染物质良性循环的前提下, 充分发挥资源的生产潜力, 防止环境的再污染, 获得河流处理与资源化的最佳效益。人工湿地对有机污染物、氮、磷等都有较强的降解处理作用。

在人工湿地中氮主要是通过微生物的硝化和反硝化作用、植物的吸收、氨的挥发以及基质的吸附和过滤等过程而去除。废水中的氮以无机氮和有机氮2种形式存在, 无机氮可以被人工湿地中的植物吸收, 合成植物蛋白质, 最后通过植物的收割形式从湿地系统中去除。人工湿地系统中氮去除效率取决于湿地植物根区附近土壤的氧化还原状况, 因为硝化作用要求在好氧的条件下进行, 而反硝化作用要求在厌氧的条件下进行。人为提高湿地中BOD与NO3--N之比 (如添加秸秆或甲醇) , 氮的去除率会大幅度提高。

在人工湿地中磷主要是通过基质的吸附、络合及与Ca、Al、Fe和土壤颗粒的沉淀反应及泥炭累积、植物的吸收、微生物作用等去除。

人工湿地系统的出水质量好, 适合于处理饮用水源, 或者结合景观设计, 种植观赏植物改善风景区的水质状况, 其造价及运行费用远低于常规工程处理技术。目前, 世界各国都投入大量精力以改良人工湿地技术, 将一些传统的污水处理技术引入人工湿地的建造与控制运行。如北美湿地工程公司 (NAWF) 借鉴污泥回流技术和鼓风暴气开发了循环流湿地工艺, 这些工艺已成功地应用于数年前还被认为不适宜采用人工湿地处理污水的地区 (气候太冷或污水浓度太高) 。

2.3 人工浮岛技术

美国学者Gurney于1971年发表加拿大雁的水上漂浮人工巢论文, 此论文的发表使他成为人工浮岛研究的先驱。之后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成功地将人工浮岛应用于地表水体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成为一种新颖的河流污染处理技术措施。

人工浮岛技术是以水生植物群落为主体, 应用物种间共生关系, 充分利用水体空间生态位和营养生态位的原则, 建立高效的人工生态系统, 以削减水体中的污染负荷, 结合绿化技术与漂浮技术, 分为浮岛框架、植物浮床、水下固定装置以及水生植被几个部分。框架可采用亲自然的材料如竹、木条等, 植物生长的浮体一般是由高分子轻质材料制成, 质轻耐用, 浮岛上植物一般选择各类适宜的陆生植物和湿生植物。它利用表面积很大的植物根系在水中形成浓密的网, 吸附水体中大量的悬浮物, 并逐渐在植物根系表面形成生物膜, 膜中微生物吞噬和代谢水中的污染物成为无机物, 使其成为植物的营养物质, 通过光合作用转化为植物细胞的成分, 促进其生长, 最后通过收割浮岛植物和捕获鱼虾减少水中营养盐。通过遮挡阳光抑制藻类的光合作用, 减少浮游植物生长量, 通过接触沉淀作用促使浮游植物沉降, 有效防止夏季“水华”发生, 提高水体透明度。人工浮岛上的植物能够为鸟类栖息提供场所, 其下部植物根系也可形成鱼类和水生昆虫生息环境, 是一个有效的生态净水方法。

2.4 生物膜法处理技术

生物膜是由高度密集的好氧菌、厌氧菌、兼性菌、真菌、原生动物以及藻类等组成的生态系统, 其附着的固体介质称为滤料或载体。微生物附着生长于某种载体的表面, 主要指天然材料 (如卵石) 、合成材料 (如纤维) 等, 在其表面形成一定厚度的生物膜, 生物膜表面积大, 可为微生物提供较大的附着表面, 有利于加强对污染物的降解作用, 从而处理河流污水。生物膜主要由细菌、真菌、原生动物组成。生物膜自滤料向外可分为庆气层、好气层、附着水层、运动水层。河流污染的水体流经载体空隙时, 废水中有机物被生物膜吸附, 进而被微生物降解, 由好气层的好气菌将其分解, 再进入厌气层进行厌气分解, 流动水层则将老化的生物膜冲掉以生长新的生物膜, 如此往复以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该技术对于受有机物及氨氮轻度污染的水体有明显治理效果。它对水量、水质、水温变动适应性强, 处理效果好, 并具良好硝化功能, 污泥量小且易于固液分离。此外, 运行管理时没有污泥膨胀和污泥回流问题, 耐冲击负荷。国外许多江河大水体修复工程都有成功实例。

3 结语与展望

综上所述, 各种生物—生态修复技术有自己的原理和特点。对于具体河道污染的治理和资源化生态修复, 必须针对河道的具体特点、区域的具体情况, 选择恰当的生物—生态修复技术与物理技术、化学技术有机结合, 开发出最佳的河流污染处理措施。河流污染现在已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阻力之一。生物—生态河流治理技术存在着许多可以挖掘的优点, 将成为21世纪我国河流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最具生命力的处理措施。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河流污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 河流治理与修复主要有物理、化学、生物修复等技术。在工程过程中, 生物修复往往与生态措施相结合, 被称之为生物-生态修复。对生物-生态修复的原理、意义、技术措施等进行综述, 并就其今后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环境—生态修复,河流污染治理,技术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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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措施 第4篇

重调查,摸底数。行动中,该院对辖区重要河流、水源进行走访调查,对水体污染主要源通过调取行政机关执法台账、卷宗等方式,结合辖区内河流、水源分布,将位于河流、水源附近未取得排污许可、未编制环评文件、未修建排污处理设施的排污者作为重点调查走访对象。对污染源头、污染持续时间、污染损害程度以及水体流域等信息进行及时、全面收集和掌握,并以照片、视频或询问笔录等形式将相关证据固定。

找根源,定主体。该院经多次调查研究发现,水体污染原因主要是河流、水源附近居民环保意识薄弱,生活垃圾未进行集中倾倒,加上当地乡镇政府对环保设施投入不够,居民生活垃圾不能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导致居民将生活垃圾直接弃于河流或水源点;加上河流和水源附近企业、施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牲畜粪便直接排放,导致河道、水源点受到污染。掌握情况后,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和部门。

提建议,促整改。根据调查走访情况,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该院依法向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按照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针对不同污染源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检察建议均得到相关主体单位或部门的采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水体污染进行了整治。

强监督,保效果。该院在发出检察建议后,以电话追踪、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相关主体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治理效果明显的,及时推广其治理经验,对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阻碍的,及时与其沟通,协助解决,通过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水体污染整治和预防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文/吴万相 潘科玉)

机动车污染整治措施 第5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年 月 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江三角洲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全省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年 月 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年 月 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年 月 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年 月 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年 月 日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年 月 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有条件的市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各地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各地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高排放车辆目录。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公安、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外省车辆在我省内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6.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年 月 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江三角洲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省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本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各地政府必须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有条件的城市政府应当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年 月 日起,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符合国iii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为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符合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出台全省国iii标准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省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局分别提供符合国iii标准的成品油供应方案、油品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应当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省环保局制订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编制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省、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成员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那一世范文网

(二)加强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我省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加快编制和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等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科研单位研究相关排放检测技术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积极引进符合国家检测规范的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并推进设备国产化,鼓励开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相应设备,培育和扶持省内相关设备生产企业。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四)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治州加强工业污染整治措施 第6篇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38号)精神,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川府发〔〕9号)要求,确保省政府下达的7家限期治理企业全面达标、州县挂牌督办企业稳定达标的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治理目标

年12月31日前,实现7家限期治理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州挂牌督察的15家企业稳定达标、40家污染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其中,日处理500吨以上的水污染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违反环保法规的新、扩、改建项目,已经投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正在建设中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

二、治理步骤

(一)清理整顿。对全州范围内所有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全州工业排污的基本情况。州政府已成立由环保、计委、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州工矿污染源综合治理达标领导小组,各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调查工作办法由州环保局负责制定。对普查中发现的未达标企业要纳入整治范围,限期治理。

(三)考核验收按照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省控污染企业的验收,按照省经委、省环保局《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53号)要求进行。大气污染企业的验收按照省环保局和省经委的另行通知要求进行。省政府挂牌督查企业的验收由省环保局和省经委组织实施,其余企业由州环保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

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和全面达标工程事关“还一江清水,让人民满意”目标的实现。各县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搞好整治工作,加强全州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州政府已成立由环保、发计委、监察、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污染源综合治理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治理任务重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加强组织协调,如期实现治理目标。

(二)严格监督,促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工业污染源调查和限期治理工作由州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县政府要按照州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制订本地的调查工作方案和限期治理计划及实施方案,认真查清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将治理任务切实落实到基层、企业,确保全面达标。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处理。

3、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在整治工作中,要积极采用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及清洁生产方式,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根据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逐步构建节约型、环保型的产业结构。

(三)加强配合,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环保及相关部门要协助企业寻求科学治污技术和方案,制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立专项治理资金,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支持和鼓励企业搞好污染治理。

(四)搞好宣传,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综合治理涉及到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县政府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让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各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和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各县政府要以整治工作为契机,按照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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