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4-09-22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精选8篇)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1篇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心)工作范围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四)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向患者及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2篇

及索赔处理流程

根据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框架协议》规定,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甘肃医调委)受理参保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案件;负责对医疗纠纷、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处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绿色快速通道赔偿流程。投保医疗机构对发生的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和解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赔案,依据保险合同授权,医疗机构在授权权限内可自行处理并赔偿患方(此类赔案年度保单内三级医院不超过三次,二甲医院不超过二次,二乙医院不超过一次)。具体流程为:

(一)医疗机构应在支付赔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纠纷经过、和解赔偿协议、赔款收据递交甘肃医调委。

(二)甘肃医调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

(三)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支付保险赔款。

二、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时应通过甘肃医调委调解,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及鉴定结果进行理赔。其流程为: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向甘肃医调委报案。

(二)甘肃医调委接到报案后,进行下属工作:

1、落实办案负责人,建立电子档案;

2,听取当事医务人员陈述、当事科室意见、当事医疗机构意见、与医患双方谈话笔录。

三、受理案件。其流程为:

1、甘肃医调委接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后,要进行必要的审

查,若同意受理则发出受理通知并告知调解须知;若不受理,则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医患双方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

2、甘肃医调委受理案件后在3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办理(送达)

以下相关手续:

(1)调解申请书副本;

(2)告知答辩要求;

(3)填写自愿接受医调委进行调解同意书;

(4)填写授权委托书交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告知选定调解员规则;

(6)调解时间和地点。

四、调解前准备工作。

(1)宣读调解纪律;

(2)核对医患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3)核对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

(4)征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五、进行调解。医患双方或一方要求鉴定时,填写《医疗责任保险案件鉴定申请书》,调解成功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

六、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支付保险赔款。

医调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莲荣

固定电话:0931-2120839

手机:***

联 系 人:张永东

固定电话:0931-2120851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3篇

随着我国医疗服务领域的全面发展,医院的社会公益性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卫生制度下医院运行的市场趋势日益明显;与此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医疗服务的双方矛盾日益加剧,医疗纠纷也随之而来。

当前“医闹”成了破坏医院工作秩序、影响医疗工作顺序开展;患者家属欧打医生、软禁院长、停尸闹丧等事件屡见不鲜,出现了“职业医闹”原因,主要是医疗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决医疗纠纷得法定途径有三种: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行政处理;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有很大部分患者认为在医院发生纠纷,医院应当负责不起诉、不鉴定,就找医院;目前这3种机制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医疗纠纷,其优点和特殊价值,受到我国许多医院青睐。

笔者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十堰市医疗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积极探索、实践、归纳与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

1 十堰市医疗机构情况概况

十堰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汉江中上游,是鄂、豫、陕、渝毗邻地区唯一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辖五县、一市、两区及两个经济开发区,总人口350万。笔者对湖北省十堰市28所二级以上医院的进行调查显示,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在解决医疗纠纷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只有市区两家三级甲等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三级优秀妇幼保健院)在运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

2 人民调解委员会

2.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定义、性质

人民调解是一种由人民调节组织主持的,通过调解和劝说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来消除纠纷,它是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与处理医疗纠纷其他模式相比,人民调解是一种自治性最强的社会型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组织,隶属于其中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是一种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调解机构。

2.2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依据1989年5月,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在2002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它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人民调解若干规定》是由司法部发布的,它具体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规条例,则由中央办共厅、国务院办共厅进行了先后的转发。

这些文件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新的高速发展期,而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使其在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是国家赋予的。

2.3 调解的规范性

人民调解对调解的申请及受理、调解员的产生、调解程序、调解文书记录、调解协议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可见人民调解对于纠纷的过程已经具备一定的规范性,这为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做出了一定的形式保障。

2.4 调解人员的要求

人民调解员是在人民调解委员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群众选举或者招聘的形式来选择人民调解员。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群众影响力,对人民调解工作有热情,并且具备一定发的法律、政策、文化水平,这是人民调解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5 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机关与涉及的医疗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使得患方无法信任行政调解,常常认为该调解所做出的调解处理结论缺乏公正性,达不到他们所期望的利益标准。相对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要更具有公信力,它作为群众性自主组织,代表第三方调解机制,当事人特别是患方在心理上更能够理解和接收,不具备以往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中的“行政”色彩。

2.6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国家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部解释的形式赋予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其法律效力表现在: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调解组织。在其主持下依法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次,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请解决,那么该当事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表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优点

3.1 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进行调解活动的基础是平等、自愿,它所达成的协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另外,人民调解还必须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独立于“行政、医、患”之外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2 人民调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常见有效方法。根据调查,美国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中,约85%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1]。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很多种,也颇具争议,据调查显示,发生医疗纠纷后,用调解方式来解决问题才是医患双方最普遍的选择,而并非诉讼的方式。例如,笔者所在的湖北省十堰市,大量的医疗纠纷的最终都是通过医患双方协调及人民调解来解决,极有少数的不到纠纷总量3%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的案情和涉及多学科的性质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的难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且不完善,而法官并未经过医学知识训练,因此在处理纠纷时会有一定困惑,做司法鉴定需要动用大量的资源,耗时长,而人民调解在经济性和便捷性上的特点比较显著。

在笔者所在的十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是进行无偿调解,并不收取费用。相比较而言,司法诉讼过程更为繁琐,当事人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之后,所获得的审判结果往往并不理想,甚至是靠数倍代价换来的,这是社会资源使用的不适当[2]。通过调查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的便捷性由此可见一斑,基于医患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心理,人民调解制度就有了更高的实践效率,客观而言节约了社会资源。

在实践中通常采用庭外调解的方式。

4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方式的实践体会

2010年2月,我市三家医疗机构陆续在市区率先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方式的运用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创建和谐医患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4.1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搭建公正有效的协商沟通平台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提供了协商场所,把矛盾有院内引到院外解决,保证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3]。同时也避免了医院与患方正面冲突,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表达各自的观点;发生纠纷后患方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缺乏足够的信任,选择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事宜,这样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

4.2 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了公正、透明的优势

在实践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由司法部门专家、律师、医学专家、综治委和辖区街办负责人、社区干部等组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在医院设立了接待室,公示工作内容、办事流程和调解人员,街办每天派调解员到医院沟通情况,配合医院接待患者,体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又提高了医患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在发生医疗纠纷能够及时迅速介入调解,体现了参与处理的调解力量更加广泛、透明度更高,公正性强的特点,使医患双方更易接受。

4.3 人民调解社会满意、信誉度高

我市三家医疗机构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来,共接待医疗纠纷37起,月平均1.7起;目前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调解纠纷明显减少;在37起案件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率100%,达成协议成功率较医患协商、行政调解高;其中涉及部分案例曾医患多次调解,经人民调解后医患双方达成协议;从患方反馈意见看,满意度达95%以上,协议签订后无一例持有异议或再申请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的模式对于医疗纠纷处理有着积极的作用;人民调解是今后调解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人民调解工作尽管日益成熟,但人民调解制度只有在法治建设中占有一席之地才会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如何使人民调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是我国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应当关注的问题。通过实践证明,医疗机构应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调节机制,可有力推动医疗纠纷解决,维护社会和谐和安定,推广在我市医疗机构运用。

参考文献

[1]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J].学海,2003(1):17.

[2]张虹.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J].医学与社会,2006(1):21.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4篇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利弊

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民间人际交往甚密,熟人社会的文化基础使调解成为普遍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调解作为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调节有其独到之处,它是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调解是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双方地位悬殊的矛盾,使谈判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愿决定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具体如何进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何决定。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调解在历史和实践中的实用性,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创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这一“东方智慧”被很多西方社会采用。为了明确将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法定途径,我国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对其地位予以明确。

不仅在《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规定,而且先后出台相关的专门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工作程序、经费保障等。另外,国家有关部委也已经意识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并专门出台了有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运行、业务指导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保障,实质上是由政府购买服务,为患者提供了一条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在实践中,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有其优势。

一、人民调解制度和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相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时间短,速度快,而且普及型较强,运作比较成熟,成效比较明显,最重要的是程序简易,患方接受相对容易,回避了患方因为知识文化的差异带来障碍。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备专业调解和平衡的优势,比较方便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收专兼职的医疗、法律专业人员参加调解,能够在专业知识方面建立权威,消除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时可能遇到的患方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增强患者一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同时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纠纷双方了力量的对比,使患方在心里上不失衡,从而能够在谈判的过程中控制情绪,避免了因为心里失衡带来谈判过程的偏见和过激,导致谈判的中断,有利于和谐氛围的形成,最终在双方自愿和平和的状态下解决争议和分歧。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患双方均不收取费用,免除了许多患者对纠纷解决费用的担忧。医疗费用的负担已经给很多中国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加之纠纷的出现更是雪上加霜。人民调剂委员会免费服务减轻了患方经济上和心里上的负担,从实际角度考虑是有利于医方的,对于谈判环境和结果都是有催化和促进作用的。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也缓解了由医疗领域所引起的针对政府职责不满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目前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专业性长效机制难以持续。尽管立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具有医学、法律知识的人员参加调解,但在实践中,具有医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才很难流动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即使兼职参与,也往往由于时间的冲突而无法实现每次调解会议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与,大大降低第三方参与所产生的积极的效果。无法形成处理医疗纠纷的稳定长效的力量,处理医疗纠纷的局限性慢慢会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患方的诚信力,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二)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矛盾的尖锐也影响调解效果的发挥。医疗纠纷发生多是由于造成了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严重受损,或者是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因此医患双方冲突较为激烈,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相比较诉讼解决所具备的法律强制性和威严性是薄弱的,在处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心理约束力就比较差,导致很多做法和程序等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很难奏效,其结果是调解成功率不高,效果不够理想。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地方政府大多位于经济比较发达,地方政府财力较强的东部地区或大城市,其中多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经费保障。这样的模式对于中西部许多不发达地区来说,是存在困难的。而且,尽管地方性规范明确规定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事实上能够提供的经费非常有限,很多时候成为空头支票,这也严重影响这一途径作用的发挥。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5篇

一、主持医患纠纷调委会全面工作,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二、接受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司法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调委会开展工作,掌握案情进展,及时掌控危情、报告危情、处理危情。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6篇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组织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和谐园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形式和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和对象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或相关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二)申请调解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举证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四)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调解处理程序: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调解申请,交由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在十五日内调解结案。调解期间,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调解诉求、撤销调解诉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调解的,从中断时起,调解期间重新计算。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基层调解组织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基层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六)未经调解案件处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其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和解协议,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如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

(七)群体性、突发性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迅速调解。对于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3-5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在积极调解稳控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八)经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持调解建议书6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称可统一为劳动人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要有专职化的调解工作人员、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

(二)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单位内或单位外聘任调解人员。

(三)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应选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四)牵头单位负责对设立的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六、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推进调解委会工作的开展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具有从属性、对抗性的特点。劳动社会保障局、司法行政部门等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共同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调解组织要通过政策宣传、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刻认识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的重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形成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自主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7篇

我们苍梧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苍梧县医患纠纷领导小组经过长达近一年时间筹建而成立的基层组织。于今年十月十四日正式挂牌成立。

一、基本情况

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工作人员三人,文秘内勤人员(兼职)二人,内设有办公室、调解人员办公室、主任室、调解室、会议室、直班室、警务室、接待室、电脑室、监控室和挡案室、此外还设立有二十四位法律人员组成的法律专家库、由二十三位医学人员组成的医学专家库、由十二位有人民调解经验的调解专家库,阵容强大,技术力量宏厚,为我县调处医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加多了一道有效防线,大大地改变了过去那种医患纠纷难处难决局面。

二、思想建设 本医调委全体人员认真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总书记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认真学习国家对医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的基技能和方式方法。使全体工作人员提高了政策法律水平和办事能力。我们调委会人员都是干政法工作几十年的退休人员组成,办案能力和协调能力都不差,但这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属于新疏的工作岗位,对我们来说是一种难度较大且无经验的工作,为了做好工作,我们除了积极参加岗前培训外还积极进行了自学有关知识和技能,并到了梧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观学习,为上 1 岗打下坚实基礎。

三、工作情况

我们调委会的几个调解人员都是有强烈责任心的退休干部、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做什么工作都会积极自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在到岗后无论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都能做到一丝不苟。无论是有案无案办公室门照常开。且能做到责任制上墙,医患纠纷知识上墙,挂牌上岗,公开透明。并做到接案有记录,来访有登记,结案有卷宗。

十月份至今共受理了医患纠纷案两件,其中一件是于十月二十八日当事人黄明珊委托其姨麦柳婵提出申请诉称黄的母麦秀容因肠梗阻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留医于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中病情加重恶化,后经桂东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们接案后认为其很多证据材料未足故要求准备足基本材料后我们再受理,但至今已两个多月连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病历、住院证明以及委托书等均未提供,所以暂无法受理。不过电话或来访未断,故此案要待当事人材料情况而定。还有一件是岭脚镇武烈村山尾组的罗燕媚因其夫莫发光糖尿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留医于县人民医院,于当晚十一点四十七分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于零时四十多分死亡。其后罗及其子女请司法尸剖鉴定和梧州医学会鉴定、并上访了区卫生厅,共历时将近一年时间,当其得知县成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后,于十二月十六日提交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书,本调委会当天受理,并于当天下午告知了被申请人——苍梧县人民医院。此案正在等待被申请人回复。

四、问题与建议

1、我们几个调解员都是政法退休干部对医学知识一窍不通,最好配备一个懂医的人员对办案有利。

2、调委会的办公经费一定要保证,调解人员的待遇应逐步适当提高,是否适当补贴一些交通通讯费,促使安心工作。

3、望尽快配备一个直班兼保卫人员。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8篇

一、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 即个人需求获得他人回应和接纳的感觉。由于患方在医患纠纷中处于弱势, 没有足够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医患纠纷发生时, 患方最需要的即是寻求到社会支持以解决纠纷。

社会支持分为两类:客观实际的支持, 即实际社会支持, 包括物质上的援助和直接服务;主观体验的或情绪上的支持, 即领悟社会支持, 指个体感到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的情绪体验和满意程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同时为患方提供了两种意义上的社会支持:其调解不收取任何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金钱和精力, 保证当事人以较小的成本代价获取最大限度的赔偿和权益, 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此即客观实际的支持;在调解过程中, 专业调解员能为患方提供专业的法律和医学知识, 弥补患方医疗信息不对称、法律常识不足等缺陷, 让患方感到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 此即领悟社会支持。这种对支持的主观感知或称情绪体验影响着患方的行为和发展, 更可能表现出对患方心理健康的增益性功能, 并且能缓解患方心理压力、消除个体心理障碍, 从而有利于调解的进行和纠纷的解决。

可供患方选择的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如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 在社会支持方面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相比, 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弊端。自行和解是一种无须向社会寻求帮助的纠纷解决方式, 虽然其形式简单、成本低廉, 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但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 对医院的解释又缺乏信任, 和解过程中又无第三方提供专业意见, 患方无法获得被支持、回应、接纳之感, 很容易引起言语过激从而导致协商环境进一步恶化, 使矛盾升级, 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卫生行政机关调解、民事诉讼和仲裁虽然给予了患方社会支持, 但是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 尤其是一些较大规模的公立医院之间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 卫生行政机关一方面承担着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方面又是医疗机构的直接领导, 其公正性不得不让患方心生怀疑, 这类心理上的障碍的存在无法缓解患方的心理压力, 对纠纷的解决无益;若采民事诉讼途径, 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强, 很多法官、仲裁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 导致案件审理比较困难;诉讼审理期限冗长, 久拖不决更易导致医患矛盾加重, 不仅加重了患方的心理压力, 而且这种当庭对质的审理方式往往导致医患双方的信任关系彻底瓦解, 医患矛盾更加尖锐, 对整个社会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不利。我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不够, 仲裁的独立性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且具备法律、医学两方面知识的人才欠缺、仲裁费用偏高, 这些都使得患方得不到较为全面的社会支持, 患方很难有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的情感体验, 进而影响患方的心理状态, 增加患方压力, 进而影响医患纠纷的解决。

二、冲突及其解决

(一) 用威胁解决冲突?

当陷入冲突时, 许多人都会尝试使用威胁的方式使对方屈服于自己的意志。但社会心理学家莫顿·多奇和罗伯特·克劳斯所做的一系列经典研究发现, 威胁并不是减少冲突的有效方法。研究者设计了一个“货运游戏”, 两个被试想象自己是两家货运公司艾克米和博尔特的主管。两家公司的主要目标都是尽可能快的将货物运达目的地。每完成一趟行程, 被试可以得到60美分的酬劳, 但是行程中每多花一秒钟就要被扣去1美分。两家公司最直接的路线都是一条单车道, 也就是说每次只能有一辆货车可以通过。如果两家公司都试图走这条单车道, 那么谁都无法通过, 都将受到损失。每家公司都可以走另一条较长的线路, 会使他们每一趟至少损失10美分。研究者给了艾克米一道可以设在单车道上的门, 以阻挡博尔特使用该路线。你也许会认为使用强力门会增加艾克米公司的收益, 因为艾克米只用威胁博尔特远离这条路, 但事实正好相反:当只有一方拥有门时, 双方参与者的损失比都没有门时更多。博尔特公司不愿意被威胁, 而且常常采取报复的手段, 将货车停在单车道上, 以阻挡其他货车通行。时间一点点的流逝, 双方都将受到损失。如果双方的处境更公平点:双方都有门又会怎样呢?研究结果发现, 在双边威胁的条件下, 他们都会损失更多的金钱。两家货运公司都使用门来威胁对方, 并且相当频繁。1

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中的冲突关系就好比这项研究中两家公司之间的冲突关系。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或患者单方面不满引起的。不论引起纠纷的原因如何, 总是可以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医方存在着发生纠纷时负责人避而不见, 医院推诿塞责、避重就轻, 侮辱、威胁、恐吓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现象, 患方也存在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聚众滋事,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现象。双方相互威胁、报复, 如同研究中的两家公司在双边威胁的条件下都使用门来威胁对方, 最后不光纠纷得不到解决, 而且双方会遭受更多的损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之所以更加有效, 是因为其本身立足于调解, 目的在于以一种相对和平的方式去化解冲突, 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降至最小, 而不是像诉讼途径那般, 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更有可能激化矛盾。

(二) 有效沟通

在多奇和克劳斯的货车游戏中, 有一点是与现实生活不太相似的:双方是不允许交流的。如果能够相互交流, 双方能够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吗?于是他们又设计了一个版本的实验, 被试在每次游戏中可以进行沟通。研究发现, 当只有艾克米拥有门时, 强迫沟通降低了损失的金额 (单边威胁条件) , 但在其他两种条件 (没有威胁和双边威胁) 下并不能增加合作程度。总体而言, 强迫沟通并不能显著增加获益金额。货运游戏中的沟通问题在于没有培养信任感。事实上, 人们用对讲机威胁对方。多奇和克劳斯在之后的研究中证实了这一点。他们特别指导了人们应该如何沟通, 让他们找出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办法———如果他们能彼此为对方着想, 那么双方都将乐于接受这一办法。在这些条件下, 言语的沟通使双方获得的金钱都得以增加, 因为这里的沟通培养出了信任感。

类似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重在调解, 给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 让医患双方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自主性, 为了各自的利益, 将各种与争议相关的事项放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讨论和协商。通过双方的合意, 使得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这种机制能够培养出医患双方之间的信任感, 专业调解员们能够指导双方进行沟通, 减少分歧, 并找出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方法。自行和解中医方往往利用自身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优势, 或者利用患者的弱势地位, 使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平等的和解协议, 在这样缺乏沟通条件的情况下, 即使达成了协议, 患方也会心存疑虑, 纠纷很难真正解决。诉讼这种当庭对质的审理方式, 即双边威胁方式往往不能增加双方合作程度, 导致医患双方的信任关系彻底瓦解, 医患矛盾更加尖锐。

(三) 整合式解决方案

协商是指冲突双方通过提出要求和建议最终达成双方都同意的解决方案的沟通形式。在医患纠纷中协商成功的一个阻碍是, 人们常常认为自己陷于你死我活的冲突中, 只有一方能得到好处。他们没有意识到, 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是存在的。这种类型的妥协称之为整合式解决方案, 指冲突双方根据彼此不同的利益, 达成利益交换;每一方都在对自己而言不重要但对于对方而言却很重要的问题上做出让步。这种整合式解决方案看起来很容易达成, 但是实际上找到它是很困难的。越是在得失攸关的协商中, 人们对于对手的知觉偏差就会越大, 人们倾向于不信任对方的提议并忽视双方共同的利益。这也正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优于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其他途径的原因:医调委的专业调解员的中立位置更容易看到对双方都有利的冲突解决方法, 其公正性和中立性更能够使医患双方信服。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 让双方相信整合式解决方案是可以达到的, 并且能够获得医患双方的信任, 而且以公开的方式交流双方的利益。这样的好处在于, 医患双方对纠纷及其处理方案的理解方式并不一定相同, 但是当双方都以比较自由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时, 会增加找到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法的可能性。而这些是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途径达不到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比较,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当今社会形势下一种较优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其宣传力度不够, 公众对人民调解机制的认知度仍然不高, 有些患者或家属甚至误解该机构是与卫生行政部门同样性质的组织。笔者认为, 在客观宣传的前提条件下, 应加大对该机制的宣传力度, 让公众了解该机构、正确认识该机构。如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为社会所用。

参考文献

[1]埃略特·阿伦森, 提摩太·D·威尔逊, 罗宾·M埃克特.社会心理学[M].侯玉波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12.

[2]王宏.医患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探析——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实践展开[D].浙江大学, 2011.

[3]徐立伟.我国医疗纠纷调节机制的现状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 2010.

上一篇:治理与善治读后感下一篇:美国高中留学转学手续办理程序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