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协议书

2024-09-21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协议书(精选6篇)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协议书 第1篇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________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民发„2010‟161号)第四项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孤儿监护人(乙方)的监护权,确认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孤儿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孤儿_________,性别___,现年___岁,出生于___年___月__日。经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失踪),孤儿随乙方生活,并保障其学习、生活基本需要,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周岁为止。

一、监护与抚养。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

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抚养费。甲方须按月发放孤儿最低生活养育金,乙方须将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养育金,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使用孤儿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民政部门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协议书 第2篇

(范本)

甲方:(县民政局或县儿童安臵指导中心)乙方:(监护人或单位)

丙方:(儿童)儿童福利证编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文件要求,为保障孤儿基本权益得到维护,甲乙丙三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孤儿政策。

二、甲方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乙方按时足额发放丙方基本生活费,直至协议终止。

2、对于乙方对丙方的养育行为进行指导、培训、监督和评估。

3、接受丙方有关监护和抚养质量的反映和其它诉求。

三、乙方责任:

1、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丙的方人身、财产及一切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保护。

2、视丙方为家庭成员,不得歧视、虐待和漠视丙方,不得使其四处流浪、居无定所。

3、每年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基本生活费,并用于丙方饮食、衣物被褥、日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在内的开支,保证丙方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它成员。

4、保证丙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时能够接受应当接受的义务教育,对残疾者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

5、保证丙方接受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帮助大病或残疾孤儿寻求医疗救助。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

1、知晓自身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2、向甲方反映乙方的养育质量。

3、在乙方为丙方提供与其家庭成员相同的生活条件下,尊重并服从乙方的教育和管理。

五、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变更后的新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六、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孤儿年满18周岁、致孤原因消除、弄虚作假经审查核实三类退出保障的情况或因乙方违约造成监护人变更的情况,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丙所辖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

农村散居孤儿社会福利政策探析 第3篇

关键词:农村散居孤儿;社会福利;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100-02

农村散居孤儿没有父母的教育和抚养,面临着生存的困难和无法获得教育的严峻问题。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农村散居孤儿的问题,我国正在逐渐加大关注度,并采取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以解决其生存生活和教育问题,加强对其的社会福利保障。在对农村散居孤儿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上,首先应当充分了解农村散居孤儿的生存生活和教育现状,进而对于当前使用的社会福利政策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村散居孤儿的具体需求,采取相应的办法和策略,以完善我国农村散居孤儿的社会福利政策,使其能够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获得健康成长环境,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一、我国农村散居孤儿的现状

就我国于2005年进行的全国农村散居孤儿摸底调查情况来看,我国农村散居孤兒数量庞大,且分布于全国各个省市当中,主要分布于经济发展较为薄弱的省份和地区,内省和边疆、偏远地区为主要分布地区[1]。当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市发展进程缓慢,农村地区占据大量的面积,拥有大量的农村人口。从农村散居孤儿的年龄构成来看,很大部分仍处于6到15岁之间,生理和心理发育仍不成熟,生存生活技能较差,且正是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农村散居孤儿当前主要的供养方式仍是亲属供养,主要由父系家族亲属提供孩子基本生活条件。从性别构成来看,男孩居多,占比较大,主要由于农村重男轻女的观念,往往愿意将男孩留在身边抚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充分关注社会福利问题,不断进行社会福利政策的革新,以满足人民正常生活需求。我国先后制定“五保”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村百姓提供物质保障,满足其正常的生活需求[2]。之后,民政部和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对于农村未成年的教育问题采取了一定的办法和措施。随着我国对于孤儿群体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国家于2006年3月29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于农村孤儿的生活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实现对农村孤儿生活的保障,使其能够保证基本的生活。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于农村孤儿的关注从基本的生活到其教育、医疗、就业等各个方面,以切实提高农村孤儿的生活和发展的水平和质量。

二、我国农村散居孤儿社会福利政策

从农村散居孤儿的生存生活和教育情况来看,首先,其基本生活的需求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由于农村散居孤儿大都由亲属抚养,而亲属家庭中往往已经拥有小孩甚至不止一个。在农村环境中,抚养亲属往往家庭条件较差,经济收入来源较少,生活水平也较低。一些抚养亲属则是孩子的祖父母,由于年事已高,无稳定收入,且经常患病,既无足够的钱来保证孩子基本的生活,也无法有效照顾其日常起居,关注到其教育问题。其次,就是大部分农村散居孤儿都面临的教育问题。许多抚养亲属只关注其基本生活,并不想花费更多开销用于孩子的教育。同时,一些抚养亲属即使希望孩子能接受教育,但迫于经济条件,有心无力,无法满足孩子对教育的渴求。另外,在孩子心理健康方面,由于失去双亲,无法获得父母的关爱和照顾,且经常受到人们另眼看待,导致其存在极大的自卑心理,无法积极面对正常生活[3]。而农村抚养亲属往往缺乏心理知识,关注不到孩子的心理问题,导致孩子心理健康存在很大问题。

我国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村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农村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且能够获得义务教育,不断深入地接受教育,同时,医疗和就业政策的支持,使得其身体健康和未来发展也得到相应的保障[4]。然而,目前的社会福利政策仍然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首先,孩子由亲属抚养,缺乏相应的监管,并不能够充分保证其生活和受教育。同时,由于孩子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照顾,缺乏家庭的温暖,导致其存在关爱的缺失,造成心智发育的不健全,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如自卑、叛逆等。孩子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且经常接受人们异样的眼光,一些同龄人甚至对其嘲笑、玩弄,使得其心理面临极大的创伤,造成思想价值观念的扭曲。一些农村散居孤儿甚至由于反叛心理和不健全的心智导致其从事犯罪活动。

三、完善我国农村散居孤儿社会福利政策的策略

(一)明确政策目标,健全法制保障

要完善我国农村散居孤儿的社会福利政策,首先应当保证政策的目标性,能够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做到以农村散居孤儿的需求为目标,全面考虑其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社会福利政策,并保证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过去针对农村散居孤儿的社会福利政策往往都存在政策目标不清晰,且执行部门不明确的问题[5]。一些关于农村散居孤儿的社会福利政策,往往只简要地概述,并没有具体的执行办法和实施方案,造成社会福利部门在进行相关工作时没有明确的目标,工作开展无从下手,只能应付交差。因此,应当在制定和执行对农村散居孤儿的社会福利政策时,制定具体详细的政策目标。同时,健全法制保障,使得福利政策在法律框架下能够落实到位。

(二)建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农村散居孤儿的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往往是由民政部门进行的。然而,由于其工作范围较广,工作量较大,无法实现良好的服务,只在每年不定期进行上门看访,无法保证对孩子全面的照顾和关注[6]。因此,应当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建设一支拥有专业服务素质的人员对农村散居孤儿进行全面的关注和服务。首先,专门服务机构人员能够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进行照看,并对其生活和学习提供有效指导,解答其存在的问题。其次,能够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农村散居孤儿往往存在自卑心理,不擅于交流和表达,心理存在较大问题。通过有效沟通,能够让孩子得到很好的发泄,且在沟通中实现心理的治愈。同时,专门的服务机构能够建立专门的档案,全面掌握孩子的情况。

(三)建立评估体系,保证孤儿福利

农村散居孤儿往往由亲属抚养,其生活和学习以及身心的健康很容易受到抚养亲属家庭的影响,无法保证其生活水平、学习质量和身心的健康。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能够有效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保障其身心健康,保证孩子的社会福利能够成分享受到。评估体系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在孩子寄养到亲属家之前,对于孩子的身心状况和抚养家庭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在确保一切符合标准的前提下,才能允许该家庭对孩子进行抚养。其次,在抚养期间,保证定期对孩子和抚养家庭进行二次评估,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状况。另外,在孩子离开抚养家庭之前,再进行一次评估,了解孩子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性帮助,保证其未来的正常生活。

(四)提高社会关注,完善服务体系

农村散居孤儿的福利问题和对其的关注光靠国家和政府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提高社会关注度,让有爱心、有能力的社會人士和社会团体参与到对农村散居孤儿的关心和帮助当中。首先,政府可号召社会来关注农村散居孤儿,并鼓励其捐款捐物,解决孩子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其次,可以充分利用同村人距离较近的优势,通过有效的宣传工作,号召同村人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进行有效帮助,给孩子提供关爱,让孩子体会到社会的温暖,有效缓解其自卑封闭的心理。农村百姓具有纯朴善良和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只要宣传工作做到位,同村人一定会给予最大的帮助,使散居孤儿获得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结语

农村散居孤儿问题是我国社会问题中的重点问题,应当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在其社会福利政策上,应当保证孩子的基本生活,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使其获得良好教育,且能够获得医疗和就业上的帮助。在对其的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和实行上,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具体需求,明确政策目标,并通过相关法律来保证福利政策的落实。同时,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使得农村散居孤儿能够获得全面的福利关注,保证其健康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为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新挪.孤儿帮扶救助难题如何破解——河南省荥阳市的探索[J].人民论坛,2010(31).

[2]刘继同.中国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脆弱儿童生存与服务状况研究(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4).

[3]杨生勇.论农村孤儿抚育的变迁——从宏观社会结构与农村社会微观变动视角考察[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

[4]贺惠.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探索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3.

[5]王美静.农村脆弱儿童社会福利体系建构的探索性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2.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协议书 第4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161号)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和县领导指示,决定对全县社会散居孤儿进行一次摸底,以便及时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要求各乡镇民政办对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要把好关,资料齐全,并务必在2011年3月15日前把有关资料报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一、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里讲的“失去父母”是孤儿父母自然死亡或经法院裁判宣告死亡;“查找不到父母”指经法院裁判宣告失踪的。

三、孤儿监护人申请时必须向申请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报告

2、_____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孤儿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公安或法院)

4、孤儿户口本复印件(原件)

5、孤儿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6、孤儿本人近照(3张证件照)

7、在校就读证明

8、孤儿监护协议书

9、开户银行及帐号(信用社)

10、其它

宜章县民政局

孤儿监护协议书 第5篇

甲 方: 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 方:

职 业:

性 别: 民 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孤儿,性别,现年 岁,出生于 年 月 日。经(公安机关或法院)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儿由乙方抚养,乙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 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生活补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叁份,乡、镇(街道)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第6篇

甲方:费县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丙方(孤儿):

为了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合理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确保对孤儿的有效救助。经协商,费县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就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丙方的法定监护人并长期一起生活,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履行监护职责。

二、甲方负责落实孤儿的各项救助政策,定期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落实到丙方的日常生活中,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丙方的教育、医疗、生活、学习、服装等方面,保障丙方物质生活水平不低于我县(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促进丙方健康发育成长。

四、乙方必须坚持养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丙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乙方对幼儿园及小学一、二年级学习的丙方坚持接送,督促丙方完成家庭作业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教育丙方遵守公德,遵纪守法,自强自立,以自身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引导丙方的身心健康发展,预防和禁止丙方吸烟、酗酒、聚赌,帮助其矫正错误和缺点。在丙方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五、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和学龄孤儿的受教育情况实施监督,维护丙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乙方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丙方基本生活费由政府发放,属于丙方私有财产,乙方应保护丙方财产权不受侵犯,在丙方成年后,将剩余生活费如数转交孤儿本人。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但孤儿成年后,出具相关在校证明后,甲方继续给予生活费补助。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费县民政局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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