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2024-05-25

上海市浦东新区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精选4篇)

上海市浦东新区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第1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9月14日20时53分,上海市英业达电子公司租赁上海市北奥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沪AT6427的金龙大客车(系员工班车,核载47人、实载24人),沿上海市外环路行驶至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出口北约500米处时,与停于超车道内的皖M75412小客车右侧车尾刮蹭,之后大客车与道路右侧水泥防撞墩相碰后发生侧翻,造成大客车上11人死亡、13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皖M75412小客车在超车道内违法停车,沪AT6427金龙大客车超速行驶,驾驶人临危处置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侧翻。该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一是路面管控不力,车辆违规停车、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依然突出;二是部分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临危处置能力差;三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尚未严格落实。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要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检查,特别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道路和重点车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加大道路通行秩序整治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尤其要针对当前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抬头,连续造成多起重特大事故的情况,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违法超速、超载行为,严格查处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现象,坚决遏制上述因素造成事故多发的势头。

三、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全面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下大气力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道德、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强化管理措施,整顿驾驶员队伍思想、劳动纪律和工作作风,尤其要严厉整治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培养驾驶员自觉守法、遵章守纪的良好品格,切实做到理性行车、规范行车和安全行车。同时,要严格资质审查、考核发证、监督考评和日常管理。

四、进一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包租客车的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确保车辆状况、仪器仪表、维修保养安全可靠。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运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线路牌,取消客运经营资质。

五、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严肃事故查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查处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第2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渝安办〔201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14号)转发你们。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暴露出驾驶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也暴露出监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不落实,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等突出问题。为此,市政府领导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报》要求和“云阳会议”工作部署,狠抓落实,坚决防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深入开展“四大行动”,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强化监管,确保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14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 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3月中旬,新疆、吉林、西藏、山西境内先后发生四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是:

3月11日5时左右,西藏阿里藏羚羊旅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FA2130的宇通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3人,实载43人),自西藏阿里地区驻新疆叶城县办事处出发前往阿里地区,行至叶城县境内国道219线226公里215米一连续下坡转弯处时,冲下路基,坠入12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6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在连续下坡转弯路段,驾驶人操作不当。事故还暴露出客车驾驶人证照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检验过期等问题。

3月12日10时左右,吉林省桦甸市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吉B90477的欧曼牌大货车运输37立方米木板材,由吉林省白山市开往山东省东营市,当车辆行驶至白山市抚松县境内鹤大县889公里200米一长下坡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吉F42372的大客车(核载34人,实载45人)追尾相撞,造成大客车掉入道路右侧小河沟内,大货车所载大部分货物压在大客车上,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大货车下坡时制动失效,在遇同方向行驶的大客车时,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导致与大客车左后角相撞。事故还暴露出大客车严重超员等问题。

3月14日7时50分左右,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GA3109的大客车(核载42人,实载45人),行至昌都地区八宿县境内318国道65道班3721公里800米一连续下坡转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16人死亡、29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3月16日5时30分左右,一辆号牌为陕K79136(陕KM662挂)的重型半挂车,由陕西榆林开往山西临汾,当由东向西行至临汾市尧都区境内国道108线896公里尧庙镇大韩村口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山西汽运集团临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晋L36267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肇事货车、客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双方驾驶员均违反有关规定,超速行驶且在通行时疏于瞭望。事故还暴露出事发路段未按标准设立标志标识、货车严重超载等问题。

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技术状况不良、超速超载等非法违法问题突出,也暴露出一些地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不落实,货运车辆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力度不大等严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四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省(区)依法严肃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地方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一要加大对运输企业、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二要严格审批线路,对于途经3级以下(含3级)山区公路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三要充分利用动态监管等科技手段,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要定期公布营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营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应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营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三、严格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走过场,狠抓责任落实。要对客运企业车辆日检/例检、驾驶员教育、安全例会、安全考核、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吊销相应的经营资质。要加强对道路标志标线的排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运输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货运市场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驾驶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行为;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自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第3篇

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低;项目建设、设计不符合相关要求,安全疏散通道狭窄拥挤;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用火用电管理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必须始终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彻底排查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职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消防安全等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坚持“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对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追求“零死亡”的理念和目标,全面抓好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加大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力度,强化消防工作考核,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等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消防审核验收,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和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推动健全消防安全治理体系。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三、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地区要立即组织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以老年人、儿童、婴幼儿、残疾人聚集的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为重点对象,以建筑材料、电气线路、疏散通道、灭火设施等为重点内容,集中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同时,加强对“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屋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从严从实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做到数据没有虚假、责任没有空缺、工作不走形式、整改不走过场。

四、严格消防执法,严禁违规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材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强化消防安全监管执法,针对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塑料极易燃烧且会产生有毒气体的特性,集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塑料作为装修装饰和保温材料的专项整治。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塑料作墙体保温层的,要一律停业整顿;对违规设置影响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障碍物的,要一律强制拆除;对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的,要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并严肃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认真查处消防火灾事故,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处每一起消防火灾事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地方政府安委会要对下级开展的消防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典型事故,要实行提级调查。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查处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要认真分析典型消防火灾事故案例,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严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上海市浦东新区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第4篇

关键词:火灾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起火原因,模拟实验

2015年9月25日10时10分许, 一辆重型半挂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至沪昆高速潭邵段1 075km+423 m处时, 突然向左偏驶, 从行车道斜向穿越超车道、撞压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及绿化带, 驶入对向车道 (由西向东方向) 的超车道、行车道, 与由西向东行驶在行车道上的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切割、挤压后起火燃烧, 在撞压道路右边护栏后掉落至道路右侧排水沟。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3人受伤。

1 现场勘验情况

1.1 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沪昆高速1 075km+423m处, 事故道路呈东西走向, 事故现场覆盖双向路面, 道路双向分别设有硬路肩、快速车道、行车道、应急车道。其中水泥硬路肩宽70cm, 水泥硬路肩左边缘到中央护栏波形板草皮宽48cm, 行车道宽375cm, 快速车道宽375cm, 应急车道宽325cm;道路右侧水沟上宽190cm、下宽60cm、深90cm, 标线宽15cm。道路中央采用绿化带隔离, 中央隔离带内沿宽184cm, 西往东中央隔离带波形护栏受损长度3 200cm。事故处排水沟内有燃烧痕迹, 部分靠近排水沟的杂草有燃烧痕迹。

1.2 事故现场车辆碰撞、烧损情况

重型半挂车 (以下简称“大货车”) 越过道路中间的护栏行驶到由西往东的行车道时, 一辆大型普通客车 (以下简称“大客车”) 左前部碰撞大货车的牵引车头右边第二、三轴之间的油箱, 油箱遭碰撞、挤压后破裂 (见图1) 。大货车牵引车全部过火烧损, 半挂车只在与牵引车连接处轻微过火。大客车左侧油箱被撞裂, 除发动机机舱外, 全部过火烧损, 如图2所示。

1.3 事故车辆的勘验

(1) 大货车牵引车头第三轴轮胎及金属雨罩等部件与大客车车头左侧接触, 大货车挂车左前角与大客车左侧车身接触, 大货车牵引车油箱覆盖在大客车车头左前部, 如图3所示。

(2) 大客车前面左侧防撞钢梁严重变形, 驾驶室左侧变形向内凹陷。左边车身立柱被大货车挂车左前角由前往后依次切断至第三个车窗前面立柱, 左侧的座椅也由前向后全部被刮扫至第三车窗处。大客车左前轮与大货车牵引车头的第二轴右轮直接碰撞, 造成相互碰撞的两转向轮的转向节主销均被切断成三段。左侧油箱被撞裂, 有一40cm×30cm的洞口。客车行李仓、车厢全部过火, 烧损程度前部比后部重。客车的电气线路有多处烧结熔痕。大客车尾部发动机部分完整。

(3) 大货车牵引车头右边第二、三轴之间的油箱遭碰撞、挤压后破裂。油箱上有一40cm×32cm的撞击洞口, 两侧有两条分别为36cm和40cm裂缝, 另有数个2~5cm的裂口。油箱碰撞后发生位移, 与大货车牵引车头左边第二、三轴之间的排气管贴在一起, 排气管在消音器处被撕裂。大货车的牵引车头全部过火, 第二、三轴处烧损程度最重, 且右侧重于左侧。大货车的电瓶被撞击变形, 电瓶的线路和内部无电气故障痕迹。

2 调查询问情况

(1) 据一名小车驾驶员曾某讲述:当时看到大客车的车头稍微往右侧避了一点, 应该还没有避到应急车道上去, 就在行车道上与那辆大挂车相撞了。两车相撞后, 看到大客车车头往上翘起来后卡在右侧护栏上后停住了, 大货车与大客车接触的一瞬间就起火了, 之后冒出很浓的黑烟。待停下车拿着灭火器走近大客车的时候, 发现大客车的平头正在起大火, 于是就准备砸碎大客车的后挡风玻璃救人, 当时听到连着三声像轮胎爆胎的声音, 整个大客车被浓烟罩住了。

(2) 据沪昆高速公路湘潭管理处湘潭养护所的养护工陶某讲述:两车相撞前他 (面朝西) 正在水沟里捡垃圾, 突然听到背后“砰”的一声响, 回头看到一辆客车骑着右边护栏倾斜在右侧水沟里, 客车的车头部分有很大的明火, 客车的右侧玻璃窗口也有火往外冒。

(3) 据大客车上的乘客邓某讲述:事故发生前在休息, 事故发生后被惊醒, 这时车厢内还没有明火, 之后就晕过去了, 醒来发现大巴车底部有烟和明火。

(4) 据大客车上的乘客林某讲述:事故发生后惊醒时有半边身子在车窗外, 没费多大力气就爬到了高速路边的水沟里。出来后看到车辆有大量黑烟和明火, 车头部位火势较大。

(5) 据大货车副驾驶员杨某讲述:车子相撞后发现人已在沟里, 看到车子后面起火了, 是驾驶室后面与挂车的中间位置起火。同时, 杨某还反映:车子是加柴油的, 只有一个油箱, 油箱在牵引车的右边第二、三轴之间中间位置, 加满油300L左右。最后一次加油好像是在湖南的珠山服务区, 当时是王某驾车加的油, 车辆发生事故时估计还有90~100L油。

(6) 邵阳客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 发生事故时大客车油箱内余油约130L。

3 大货车发动机工作工况模拟实验

3.1 大货车发动机结构

按该车出厂合格证信息, 其排放达到国Ⅲ排放要求。达到国Ⅲ排放要求的技术路线是将供油系统由机械式控制变为电子控制, 并增加增压中冷+高压共轨、单体泵或机械泵+EGR (废气再循环) 。EGR技术主要是针对有害气体NOX设置的排气净化装置, 其将一部分排气循入进气管与新鲜空气混合后进入气缸燃烧, 以增加混合气的热容量, 降低燃烧时的最高气温, 控制NOX的产生。经查看大货车牵引车发动机机型, 未见高压共轨, 实际为国Ⅱ排放机型, 国Ⅱ与国Ⅲ排放机型主要区别在供油系统是否为电控, 国Ⅱ机型非电控, 因此排放效果较差。

3.2 柴油发动机的排放成分

该事故车的发动机为柴油发动机, 其主要排放物中含有NOX化合物、HC化合物、CO及微粒PM。NOX化合物是在高温条件下同空气中的N2和O2反应生成的产物, 在NOX化合物中大部分为NO, 是不易燃烧化合物;而HC是在稀混合气、且气体温度较低未能着火燃烧油气混合气排出后的产物, 是可以燃烧的;CO排出很少, 而微粒是由黑炭烟、未燃的燃料等的复合体, 随着燃烧后期的进一步燃烧是可以降低的, 其成分是可以燃烧的。

3.3 静态模拟情况

2015年10月12日, 在湘潭鑫泰汽修厂, 用一台牵引车 (双转向桥) 做测温试验, 该车发动机功率为340P (250kW) , 与事故车发动机功率247kW相近。

试验过程如下:

做一根与事故车排气管长度相似的空管 (以原车排气管至消音器之间长度为准) , 将原车排气管拆下后接上特制的排气空管, 如图4所示。

首先启动发动机, 使发动机水温表显示值达到80℃左右, 随后分别用红外测温仪对发动机排气超歧管、排气管空管中部、排气空管尾部进行外表面温度测试, 试验时环境温度29℃, 地表温度37℃。各点测试温度数值见表1所示。

试验时将柴油滴在尾管表面和尾管口处, 柴油未被点燃;用喷雾器压出的柴油细小成分也未被点燃, 但滴落和喷出的柴油在遇到高温排气管时产生大量柴油蒸气。

3.4 动态工况测量

2015年10月16日9时-10时45分, 在沪昆高速公路湘潭管理处拦截21台半挂车辆做动态温度测试, 测试情况如表2所示。

动态实验表明, 不同车辆在不同载荷、不同行驶时间的情况下, 其排气歧管、排气管的温度均未超过300℃。

4 检验鉴定情况

(1) 车辆行驶轨迹鉴定情况。货车牵引车头碰撞道路中间护栏后, 大客车左前部碰撞牵引车右边第二、三轴之间的油箱;碰撞时由于大货车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转向角达到极限, 大客车左边A柱被大货车的挂车左前角碰撞切断;大客车在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 其左前轮与大货车第二轴右轮直接碰撞, 造成相互碰撞的两转向轮的转向节主销均被切断成三段;同时大货车的挂车左前角将大客车左边车身立柱由前往后依次切断至第三个车窗前面立柱, 并将大客车左侧的座椅由前向后全部刮扫至第三车窗处。由于挂车的整备质量远大于牵引车的整备质量, 挂车在其惯性力的作用下, 继续向前滑行, 致使牵引车的牵引销被迫从牵引转盘中拔出并将牵引车尾部和大客车中前部推向道路右边的排水沟, 至此, 两车完全停止。

(2) 湘潭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表明:事故现场没有TNT炸药和汽油。

(3) 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表明:事故现场没有乙醇和火药。

(4) 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技术检验报告表明:事故车辆中提取的熔珠为火烧熔痕。

5 事故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1) 经现场勘验, 大货车车头第二、三轴受热变色程度重于前侧, 且右侧重于左侧。

(2) 经调查访问, 证人证实最先起火的部位为大货车与大客车车头接触处。

(3) 大货车右边第二、三轴之间的油箱被挤压变形并破裂。油箱上有一40cm×32cm的撞击洞口, 两侧有两条分别为36cm和40cm裂缝, 另有数个2~5cm的裂口。油箱碰撞后发生位移, 与大货车左边第二、三轴之间的排气管贴在一起, 排气管在消音器处被撕裂。车辆发生事故时大货车油箱内有130L左右柴油。

(4) 排除电气线路短路引燃柴油蒸气。大货车车头电气线路线和大客车的电气线路线中的熔痕, 经技术鉴定均为火烧作用形成的熔痕。电瓶的线路和内部无电气故障痕迹。

(5) 排除排气管及排气歧管直接引燃柴油。根据GB/T 5332-2007《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和现有的一些轻质油品引燃温度的研究, 柴油的引燃温度在213~265℃。经现场实验测试, 1 800~2 000r/min转速下, 运行20~30min后, 排气歧管最高温度只能达到200.2℃, 排气管最高温度只能达到164.3℃, 消音器最高温度只能达到160℃;根据动态试验, 排气歧管平均温度为214.2℃, 排气管中部平均温度为144.7℃, 消音器排气尾管处平均温度为122.3℃。排气歧管、排气管、消音器等管壁不能直接引燃柴油。静态实验同时证明:柴油喷溅到排气管和消音器上时, 会产生大量柴油蒸气。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现场实验及分析论证, 认定此次事故的起火原因是:大货车与大客车碰撞, 造成大货车牵引车右侧第二、三轴之间的油箱挤压、破裂变形。油箱内柴油大量泄漏到高温的排气管和消音器上, 产生大量柴油蒸气。柴油蒸气遇到连续撞击产生的火花或者断裂的排气管中喷出的火星起火燃烧。

6 调查体会

(1) 事故发生后, 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掌握第一手资料, 获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 对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起火原因调查, 部门协作联合办案显得尤为重要。事故发生后, 消防部门积极协调省交通运输厅、省交警总队、省质监局以及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开展起火原因认定和事故车辆工况模拟试验工作, 强化办案协作和信息共享, 为及时、准确认定起火原因提供了技术支持。

(3) 借鉴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行驶轨迹鉴定意见和已有的轻质油品引燃温度研究数据, 为起火原因认定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GA 839-200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S].

[2]韩兆辉, 宋丹青, 李云峰, 等.轻质油品测试与自燃危险性分析[J].广州化工, 2009, 37 (9) :171-173.

[3]张加伍.分离痕迹物证在汽车火灾调查中的应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12, 31 (10) :1128-1129.

[4]刘志强, 邢岩.一起疑难汽车火灾事故的调查和认定[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11, 30 (3) :268-270.

[5]李磊, 李光.证据链在一起火灾事故认定中的应用分析[C]//天津科技翻译出版有限公司, 2013.

[6]王鑫, 鲁志宝, 刘振刚, 等.一起因汽车机械故障引发火灾的调查[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14, 33 (6) :707-709.

[7]梁国福, 刘振刚.一起因喷油嘴故障引发汽车火灾的调查分析[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15, 34 (5) :69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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