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分散供养协议

2024-06-28

五保户分散供养协议(精选13篇)

五保户分散供养协议 第1篇

五保户分散供养代养协议

方(五保户):

方(街办、乡镇):

方(村委会):

方(寄养人):

方(敬老院):

因各种原因甲方不宜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由丙方或丁方寄养。

2、戊方每年将五保户供养经费按规定标准发给甲方。由甲方根据寄养的实际情况,自主分配使用供养经费。甲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供养经费由寄养人领取,丙方、乙方要监督好丁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甲方的生活等。

3、甲方被寄养前耕种的土地委托丁方负责管理,土地承包费列为老人生活补贴。

4、甲方被寄养时自有家庭财产委托丙方或丁方负责管理。丁方必须保障甲方被代养期间衣、食、住、医、葬等方面基本生活,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并保证甲方发病时及时就医治疗及入院期间的安全陪护。

5、甲方在分散供养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或安全问题由丁方负责,乙、丙方负责协调监督,与戊方无关,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因财产等原因与丁方或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丙方应出面调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甲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丁方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安葬事宜由乙方负责协调,丁方和丙方负责。甲方实施土葬的,安葬费由丙方和丁方协商按一定比例解决。甲方实施火葬的,由戊方计发一年的五保供养金做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打入乙方账户,由乙方负责协调发放。

8、甲方有下列情形取销五保供养资格,解除分散供养协议:一是经过康复治疗具有了劳动能力;二是因财产继承、自有房屋转让或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等而获得了较大金额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以超过当年五保供养标准为准;三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等。

9、其他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平等,最大范围内保障甲方利益的原则,友好协调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签定之日起执行,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丁方(签字):

戊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五保户分散供养协议 第2篇

方(五保户):

方(监护人)

方(村委会):

为了做好五保户的供养工作,满足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需要,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由乙方寄养。

2、甲方根据寄养的实际情况,自主分配使用供养经费。甲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供养经费由乙方领取,丙方要监督好乙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甲方的生活等。

3、甲方被寄养前耕种的土地委托乙方负责管理,土地承包费列为老人生活补贴。

4、甲方被寄养时自有家庭财产委托乙方或丙方负责管理。乙方必须保障甲方被代养期间衣、食、住、医、葬等方面基本生活,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并保证甲方发病时及时就医治疗及入院期间的安全陪护。

5、甲方在分散供养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或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丙方负责协调监督。

6、甲方因财产等原因与乙方或第三方发生纠纷,丙方应出面调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甲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乙方及时通知丙方,安葬事宜由乙方负责,安葬费由乙方和丙方协商按一定比例解决。

8、甲方去世后,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9、其他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平等,最大范围内保障甲方利益的原则,友好协调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签定之日起执行,甲、乙、丙三方,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区民政局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年

负责人(签字)

论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变迁 第3篇

一、五保制度的形成

自1953年以来, 我国农村逐渐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最初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存在着不愿接纳贫困户入社的问题, 农村中的孤寡老人生活困难。在这种背景下, 毛泽东提出了办大社的思想。1955年, 他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按语中指出:“一切合作社有责任帮助鳏寡孤独缺乏劳动能力的社员 (应当吸收他们入社) 和虽然有劳动能力但是生活上十分困难的社员, 解决他们的困难。”同年7月我国农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大办高级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高潮。农村高级合作社将鳏寡孤独和残疾人吸收入社, 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利用集体组织的公积金、公益金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

1956年1月, 中共中央发表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草案) 》中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 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 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 做到保吃、保穿、保烧 (燃料) 、保教 (儿童和少年) 、保葬, 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同年6月30日, 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 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 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 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 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 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这两份文件是最早提出“五保”概念并赋予其规范含义的法规性文件。农村享受五保保障的对象被称为“五保户”。从此, 五保供养作为一项制度载入了中国的史册, 成为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村地区长期执行的一项政策。

农业生产合作社安置五保户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 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适当照顾工分。二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 按全社每个社员一年的平均劳动日数, 补助给五保户。三是对年老体弱病残、日常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的人员, 安排专人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四是按五保内容规定的吃、穿、烧、教等标准, 计算出所需的款物数, 从公益金中直接分给五保户现款和实物。据1958年统计, 全国农村享受五保的有413万户、519万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些地方开始试办敬老院, 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敬老院为五保户老年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生活场所, 从此我国对五保户的供养也形成了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方式。

二、五保制度的曲折发展

五保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其间经历了许多曲折。1958年“大跃进”时期, 许多地方不顾当地需要和自身经济实力, 一哄而起, 大办敬老院。据1958年底统计, 全国办起敬老院15万所, 收养300余万老人。但由于“大跃进”的失误和之后的三年自然灾害, 许多公社无法负担敬老院的粮食和经费, 敬老院难以坚持, 陆续停办、散伙。1962年, 全国敬老院仅存3万所, 在院老人仅有55万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经营责任制, 土地承包到个人。随着农村生产管理和分配组织形式的变革, 村级集体组织可供支配的公益金越来越少, 原来依托集体经济实施的五保供养制度显得力不从心, 五保对象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生活水平大幅度降低。

为了全面摸清五保对象供养的基本情况, 进一步改进五保供养工作, 从1982年底到1984年初, 民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一次五保普查。在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供养落实不全面。如许多地方给五保户分完地之后, 让其自耕或找人代耕。二是供养标准低。已经落实的五保户, 有一部分供养标准偏低, 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每年给五保户的口粮很少, 烧柴自己设法解决, 生病无人照料, 房屋破漏无人过问等。三是群众负担过重。一些老少边山等贫困地区, 群众收入低, 五保对象又多, 群众负担过重。

为了使五保户的生活得到可靠的资金保障, 1985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乡和村……供养五保户等事业的费用, 原则上应当以税收或其他法定的收费办法来解决。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实行收取公共事业统筹费的办法。”1991年12月, 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其中“公益金, 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

上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通知、条例以及各地的具体做法, 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 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组织实施并主要依靠集体公益金运行的模式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以村提留、乡统筹为其经费和实物来源的制度模式过渡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五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994年1月, 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五保供养工作的专门法规, 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主要表现在:一是确定五保对象有了法律依据。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 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二是五保供养的内容、标准有所增加和提高。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五保内容是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和保葬, 新条例中五保供养的内容逐渐演变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未成年人保教) 五个方面。三是五保供养经费的筹集更有保障。以前五保供养款物的提取, 主要从集体公益金中支出, 来源于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分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五保供养费用的筹集方式开始多样化, 主要有村提留、乡镇统筹、亲属供养、代耕代养等多种形式。其中, 乡镇统筹是五保供养中较好的一种形式, 费用比较有保证。因此, 从1985年起, 这种形式在全国得到推广。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 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给五保供养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五保对象应保未保问题突出。截至2002年底, 全国农村有将近一半的五保对象没有获得保障。二是五保供养标准降低。根据规定,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但是, 许多地方公布的标准都很难兑现。三是全面落实五保内容难。调查结果显示, 除了“保葬”外, 其他“四保”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四是日常生活照料缺失。在执行过程中, 五保供养逐渐演变为一项单纯的收人补助制度, 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几乎被忽视。

导致农村五保供养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 但主要在于五保供养经费没有保障。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思路, 把集体作为五保供养的责任主体。税费改革以前, 五保经费主要从“三提五统”资金中解决。税费改革以后,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放在农业正税20%的附加中支出。因为这个20%的附加税还要支出村组干部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等, 所以用于五保供养的部分往往被忽视和挤占。

2006年3月1日,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正式施行。与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比, 新条例的体系更加完整, 内容更加丰富, 措施更加可行,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 集体保障、土地保障和社会帮扶为辅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新条例则明确五保供养由政府主导, 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二是创建了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原来由乡镇政府制定供养标准不利于政策落实和地区间五保供养工作的均衡发展。新条例指出, 供养标准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但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规定, 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三是加强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新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四是明确了依法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新条例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督管理五保供养工作的职责与措施;建立了社会公告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

新条例把农村五保供养纳人到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 五保供养经费来源有了根本保障, 大大推动了农村五保事业的发展。《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 全国农村得到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29.4万户、553.4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88.0亿元, 比上年增长19.4%。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71.8万人, 年平均标准为2587.49元/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381.6万人, 年平均标准为1842.71元/人。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四、小结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我国开展了50多年, 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塑造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五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历程表明, 以农村集体经济为经费来源的五保供养体制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 以公共财政为保障的五保供养体制才是保障五保对象的长效之策。

目前, 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 即工业反哺农业阶段, 国家适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 对切实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 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以及五保供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均具有重大意义。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加快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 应该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坚持至今并较为规范化的一项面向农村孤寡老人、孤儿及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制度。文章对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和完善历程的回顾, 对于探索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五保制度,社会救助,公共财政,新农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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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八册) [M].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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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士云.1956-1983年集体经济时代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探[J].贵州社会科学, 2007 (9) .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4.

[6]、赵富才, 宋士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模式变迁探析[J].齐鲁学刊, 2009 (5) .

五保户分散供养协议 第4篇

答:《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于3月1日实施,比较新旧法规,最大的变动在于农村五保供养将从农村集体供养转为财政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和未成年人教育的保障将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

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人赡养的村民。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根据条例,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供养内容:包括吃、穿、住、医、葬等方面。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内容主要为:(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墓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供养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由中央财政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协议书 第5篇

甲方:

镇人民政府 乙方:

村民委员会 丙方:

(监护人)

丁方:

(五保供养对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依法全面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四方共同商定,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协助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标准发放丁方的供养经费。供养经费由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五保对象凭存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统筹经费按供养标准的20%提取,专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住房维修、医疗及丧葬等支出。

二、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必须及时督促乙方、丙方照顾好供养对象的生活,注重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对五保供养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要严肃查处。

四、乙方和丙方共同负责丁方的房屋修缮的具体实施工作(经费从统筹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共同负担),并要经常组织本村党员干部、妇女组织和青少年为五保对象做好事。乙方要经常检查督促并支持丙方的包护工作,听取丙方的合理建议,共同解决好丁方的生活等问题。

五、甲方和乙方要大力弘扬丙方的献爱心行为,要尊重和保护五保对象遗嘱中所涉及到的爱心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六、丙方必须关心丁方日常生活,要针对丁方的身体状况,引导和帮助丁方营养搭配;丙方不仅要从生活上给予丁方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外,还要从精神上给予抚慰,要经常与丁方进行谈心聊天;丁方生病后,丙方应及时帮助其就医,并及时报告乙方和甲方,丁方生病期间丙方要悉心照料并进行心理疏导;丙方要经常向甲、乙方汇报丁方的思想、生活和身体情况,反映丁方的合理要求,要及时为丁方搜集并协助丁方报销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及房屋修缮等费用。

七、丁方要克服依赖思想,尽可能做力所能及的事情,要有健康的心态,遵守国家法律,不向甲方、乙方和丙方提过高或不合理的要求。

八、丁方的责任田和遗产处理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丁方若是享受五保的孤儿,在年满16岁后自然终止五保待遇(升学除外),其财产仍旧归丙方所有,终止五保待遇其基本生活仍很困难的,参照其他有关救助办法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报县民政局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必须严格履行。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丙方: 丁方:

农村五保供养协议 第6篇

甲方:XXX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XXX村民委员会 丙方:XXX五保户

享受五保对象的条件: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为规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管理,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2)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丙方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3)丙方虽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4)丙方有了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义务教育的;或已死亡的,甲方要及时报县民政局,停止其五保待遇。(5)监督检查乙方履行协议。

2、乙方权利、义务:(1)协助甲方开展五保供养工作,妥善安排丙方日常照料。(2)有集体经营收入的,可安排相应资金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3)丙方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要委托专人扶养;在主汛期和严寒酷暑等季节,要明确分包人员责任,确保丙方生命和财产安全。(4)督促丙方按时在本村参加新农合(应由本人交费部分,由县民政局直接打入五保户存折)。(5)乙方要与丙方共同到县公证处,对丙方主要财产进行公证,主要包括丙方宅基地证书(用地面积,东西、南北长度,四周相邻),房屋建筑时间、结构(并附外貌图片),责任田面积及四

邻情况等。丙方去世后,上述财产(遗产)由乙方处理,主要用于丙方丧葬费用和公益事业(如兴建学校、农村幸福院等)。(6)丙方房屋破旧的,在住建部门危旧房屋改造时,要优先安排。

3、丙方权利、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乙方管理,遵守村规民约。(2)丙方无力耕种的责任田,由乙方代为耕种,所得收益由乙方建帐管理,要全部用于丙方生活和应急开支。(3)丙方可凭五保册按季到指定的金融网点领取由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4)丙方因病需要就医的,原则上在本乡镇卫生院或县医院等定点医院就医,特殊情况需要出县的,要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低保户比例救助。

4、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县民政局批准后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死亡时终止。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一份,并对本协议拥有监督、检查和指导权。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丙方 签字(手印):

签订日期:

农村散养五保供养协议 第7篇

甲方:****乡________村________组全体农户

乙方(五保户):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监督责任方):____________村委会

一、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之规定,乙方现年________周岁,无任何儿女,即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符合五保条件,甲方一致同意乙方为五保。

二、乙方的不动产(承包田地______亩、宅基地_____㎡、房屋_____间____㎡)和私有财产归乙方本人所有,乙方可自耕自管或委托他人代耕代管,村组及他人不得无偿占有。如因需要而处置时须经乙方本人和丙方同意,村组及他人不得随意处置。如遇土地开发或租用时,该乙方享有本村民组村民同等的经济利益。

三、丙方负责乙方身份、条件的审核,乙方不动产的登记审核、监督,如乙方情况不实或乙方不动产的流失,责任由丙方承担。

四、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镇政府四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所在组户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村书记、村主任)签字:

五保供养对象寄养协议书 第8篇

甲方:人民政府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丙方:扶养人

丁方:五保对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妥善解决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等问题,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愿意对丁方衣、食、住、医、葬(未成年人的教育)等方面进行照料和扶养,丁方也愿意由丙方照料和扶养,丙方尽其所能保证其基本生活。

二、甲方每季度按规定标准发放丁方生活经费,对丁方生活中的困难及时给予解决。

三、丁方的承包地由丙方耕种,丁方逝世后,乙方不得收回另行承包他人,仍由丙方耕种受益,待土地承包期满统一调整土地时方可调整。乙方要对丁方生活进行探访,及时处理丙方和丁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并协调甲方解决丁方生活中出现的困难。

四、丁方住房出现破漏损毁时,由丙方负责修缮,所需费用五保对象无力承担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房屋损毁

严重无法居住的,由乙方负责进行重新安置。丁方逝世后,房屋及其它财产归丙方所有。

五、丁方逝世后,本着厚养薄葬的原则,甲、乙方要配

合丙方处理好丧葬等事宜,甲方筹措必要的丧葬费用,乙方

也要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丙方埋葬。

六、如出现特殊情况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

方协商解决。

七、丙方对丁方尽心尽力扶养,表现突出的甲、乙方可

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八、甲、乙、丙、丁四方必须遵守以上各项条款。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各一份,报县民

政局一份备案。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人民政府签字:

乙方:村民委员会签字:

丙方:扶养人签字:

丁方:五保对象签字:

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服务协议书 第9篇

甲方:镇敬老院

乙方:村委会

丙方:(五保供养对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经三方共同商定,特订立以下协议:

1、根据丙方申请,乙方安排,镇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同意接受丙方入院集中供养。

2、甲方免费给予丙方在吃、穿、住、医疗、丧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提供营养卫生的饮食服务和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按时发放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花钱,切实保障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丙方发生重病或病危时,甲方应妥善护理或委托丙方亲属来院协助护理,如丙方亲属愿意接回护理,甲方适当发给护理费。丙方生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甲方规定执行。

4、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严格遵守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讲究文明礼貌,搞好团结互助。不打人骂人、不得违反纪律,丙方如出现严重违纪现象,甲方有权解除供养服务协议,并不得重新接受入院。

5、丙方必须爱护公共财物,凡甲方配置的财物,丙方必须认真保管使用,无故损坏由丙方按价赔偿。

6、丙方要克服依赖思想,尽可能做力所能及的事情,要有健康的心态,遵守国家法律,不向甲方、乙方提过高或不合理的要求。

7、丙方的责任田和遗产处理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丙方的思想教育工作,如丙方在敬老院严重违规被甲方退回或丙方要求离院回家散居供养,乙方应负责妥善安置,帮助丙方解决实际困难。

9、乙方应定期到敬老院看望丙方,丙方病故后,应协助甲方或丙方亲属料理好丧葬事务,甲方按规定承担丧葬费用。

10、丙方若是享受五保的孤儿,在年满16岁后自然终止五保待遇(升学除外),其财产仍旧归丙方所有,终止五保待遇其基本生活仍很困难的,参照其他有关救助办法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1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民政局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三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丙方:(签字、手印)

五保户分散供养协议 第10篇

甲方(抚养或扶养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与特困对象关系: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特困人员): 性别: 民族: 年龄: 与抚养(扶养)人关系: 联系电话: 住址:

丙方(村民委员会): 丁方(乡镇民政办):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保障特困人员对象的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达成分散供养(监护)协议如下:

一、乙方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评估失能等级为___失能特困人员,月享受失能生活照料护理费____元。(本认定等级标准以本阶段认定为准)

二、乙方根据分散供养的实际情况,自主分配使用供养经费。乙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供养经费由甲方领取,丙方要监督好甲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乙方的生活等。

三、乙方的个人财产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清点,乙方的责任田地由甲方负责管理,如果转包代租,所得收益甲方不得挪作它用,主要用于乙方应急开支。

四、甲方应将乙方特困照料护理费用于其生活护理或看病,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给予乙方的资助或帮扶款物,甲方应保证乙方享用。

五、甲方负责乙方的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的保障,对乙方的日常

生活予以照顾,使乙方吃饱穿暖,住房安全,有病得到及时医治,并负责照顾老人的后事。

六、如无抚养(扶养)人,丙方视为抚养(扶养)人,如确实无人照顾,要向乡镇民政工作站报告,重要或紧急情况直接向县民政局报告。

七、甲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甲方及时通知丙方或丁方,安葬事宜由甲方负责,丧葬费用按相关政策比例解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到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十、四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内容或中途解除协议,应四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签字按手印)

丙方:(盖章)丁方:(盖章)

签字日期:2017年 月 日

五保户分散供养协议 第11篇

徐立东

乡镇五保对象是农村最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体,特别是税费改革后,镇村两级经济保障能力进一步弱化,这些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保障显得极为乏力,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新修订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两年多了,近期,笔者对当前乡镇五保户供养及生存状况进行了一次调研,主要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乡镇五保对象生活状况和供养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对此进行剖析、提出政策建议。

一、乡镇五保户供养及生存状况

目前,随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个人分散居家养老与政府出资建立敬老院、购买床位相对集中养老相结合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新格局,乡镇五保户供养水平进一步提高。笔者对某乡镇的敬老院和21个村(居)五保户进行了调查和走访,重点调查了五保户供养及居住、医疗情况。

1、五保户居住,生活供养及医疗情况

该镇现有五保户253人,其中集中供养五保户66人,散居农村五保户187人。对于集中供养五保户,由于省市县民政、财政部门的支持和该镇党委政府重视,近几年不断加大投入,于1994年建设一幢1723平方米的老年公寓楼,可设床位84张,去年又新建了一幢1500平方米的新老年公寓楼,增设床位100张。这样,加上原有的平房床位,整个敬老院可同时居住200多人,从目前的居住条件来讲,只要把所有的内部设施完善到位,条件应该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大部分居住在农村的五保户来说,一些五保户还居住在低矮的简陋房中,存在着不少隐患,甚至还有少数五保户居住在危房之中,对于这样的居住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五保老人的生活质量。

该县制订的五保供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该镇五保供养执行标准为2000元/人、年,2008年集中供养提高到2250元/人、年,供养经费发放上,主要是民政部门审核把关,财政部门直接划拨,集中供养经费按季度等额划拨到敬老院帐户,分散供养经费,基本生活费按季度打到五保户个人“一折通”上,葬住等费用以镇统筹使用。由于制订的五保供养标准不高,所以五保户的生活是比较拮据的,医疗也是比较困难的。经与该镇民政部门了解,镇民政办每年对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经费都要进行补贴,对 2007年集中供养医药费和丧葬费支出进行统计,实际支出高达6.79万元,而71位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统筹费按每人200元/年计算仅1.42万元。尽管现在对每位五保户都投入了大病合作,由于报销比例低,2007年合作医疗报销仅0.45万元,医疗费用仍占据了供养标准的大量经费。对于散居的五保户,由于供养标准不高,再加之看病就医,日常生活经费显得明显不足,生活就比较困难。除了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或对五保户工作比较重视的村,还能给予一些额外的补贴和帮助,如节日慰问等等,他们的生活会显得相对比较好一些。对于五保户人数较多村,村里要扣除的三项经费多,村里经济负担就更为重一点,更多地照顾五保的可能性就要小一些。

2、分散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情况

目前,该镇散养五保户占全镇五保户的比例达74%,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方式有两种:一是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直接由自己安排,二是五保对象随亲属在一起生活。从人员所占比例看,主要以自己生活为主,少部分随亲属在一起。自己生活的散居五保户,居住的大部分是由村组集体为他们盖的两间小屋,有的由于年代已久,加上本来就比较简陋,居住条件不是很好。生活上,基本上各村的“一卡通”已发放到五保户手中,不少村与五保户还签订了协议,要求这些散居五保户资金按序时使用,否则村里不予负担,正常情况下由他们自己根据生活需要安排开支,包括看病就医。有的五保户还种一点几分地的口粮田,门前屋后种点小蔬菜。该镇散居五保户中有两人是姐弟俩,未成年人,母亲死亡,父亲失踪,现在还要供养上学,完成义务教育。调查中发现,也有少数村又将发放到五保户手中的“一卡通”收了回来,这当然与国家的五保户政策是相违背的。这里面有不同的情况和原因,调查的左堡村共有9名五保户,其中散居6名,因为有几个五保老人经常生病,光看病的费用就得花去供养标准的大部分费用,村里每年在发放全部供养经费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的基础上,近几年,每年却要贴付他们由于看病就医带来的超支经费,所以村里认为一卡通给他们也不够用,发给他们就会导致他们没有计划的使用,遇到问题还是要找到村组。虹桥村共有15名五保户,其中散居11户。去年给每位五保户分上、下半年发放现金1050元,发放粮食800斤,烧草费50元,对得大病的户村里还给予一定的补助。

3、散居五保户进院入住情况

为切实关心五保户的生活,提高五保老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全镇五保户集中供养水平。去年以来,该镇里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各村积极动员五保户进敬老院集中居住,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今年初,镇组织民政办人员专门到各村(居)对散居五保户进行进院入住调查动员,经过广泛发动,效果仍很不理想,在散居户187户中,愿意进院入住的仅有12人,目前还并没有入院。上级检查入院率,就通过上报清册散养转集中,应付检查,以后再在敬老院帐上划拨散养五保户经费到五保户的“一折通上”。经调查了解,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部分老人存在故土难离的思想,老地方住惯了,新环境不适应;二是部分老人住居与亲属住房比较近,平时能得到他们的照顾和帮助,习惯依附于亲属的生活;三是部分老人在村里还占有一份自留地或蔬菜地,平时过惯了这种自给自足的生活。许多人宁愿过这种简单淡泊的生活,所以不愿意到敬老院来居住。

二、乡镇五保户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1、五保供养标准还不高,供养经费管理不到位。税费改革前,五保供养主要依靠镇村两级,经费保障各地形式不一,标准不一,虽说供养水平不高,各村组每年安排一点口粮和烧草,适当给点零花钱也就够了,总体而言五保生活还有一定保障。而目前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政府制订的五保供养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五保老人正常的居住生活及医疗开支。在该镇敬老院调查时了解到,2007年敬老院安排的生活标准很低,每月的五保户零用钱、洗澡费仅20元,纯菜金每天每人仅1元,2008年提高到了1.5元,伙食基本上以蔬菜为主,当然在财务上也发现该镇敬老院支付了工作人员的年度奖金和来人接待费用,也占用了一部分资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生活也很节俭,我们在走访散居一保户中看到,一些部分或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住的穿的吃的都不是很好,有的每天仅以两顿充饥,且数月难闻肉味。温饱已难保障,日常生活的照料服务就更被忽视。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平均年龄在70岁左右,不少的五保老人超过80岁。调查表明,这些已经需要别人照料的老人大都自己料理自己,除房族亲友偶尔走动,有病时带去医院瞧瞧,村组干部年节有代表性看望慰问外,就无人问津。“晚上孤灯照孤影,患病无人知,屋漏无人管,穿衣做饭无人帮”,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

2、五保供养应保未保现象普遍存在。据民政部的统计,2006年全国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有570万人,已经纳入到五保供养体系的有320多万人,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保尽保”。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随着近年来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和取消农业税,不少地区由于村级财政困难,申请、审核五保的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多年没有审批新的五保供养对象。该镇也有类似现象存在,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于村级经费紧张,新增五保户会影响村级三项资金盘子,因而在申报评定上不是很积极,好多五保对象都是多年前评定的,致使新增加的应保对象未能及时纳入保障范畴。

3、五保户供养经费负担不合理。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在税费改革初期,原从“村提留或乡统筹”列支的五保供养经费改为从农业税附加中支出;深化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但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附加中包括三部分支出: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以及五保户的供养。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是个一揽子计划,五保供养经费在各村(居)的三项经费其中列支,增加了村(居)的经济负担,税费改革以前,各村的五保户供养水平不高,村提留之后每年安排一点口粮和烧草就行了,加上人情人面因素,因而五保户审批把关不严,这就导致了各村五保户不平衡,特别是一些五保户比较多的村,负担较沉重,直接影响了村级三项资金铁总体盘子。

4、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及医疗令人担忧。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有的因为身体有残疾,他们生活有时都不能自理,村里平时大家都各自忙农活、打工去了,没有人想到会去主动关心这些五保老人。逢到生病,因为舍不得花钱就医,这硬拖硬撑着,甚至卧病在床多日都无人知哓。调查资料显示,在受访的四个村中,在走访我们中发现,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大多有病在身,其中一位因无钱治疗导致一脚溃烂,最后终身残疾,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散养五保户的文化精神生活也比较匮乏,大部分没有电视,看不到电影,更不可能像敬老院一样有时还能看到组织的票友会。

三、政策建议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政策,为农村五保户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1、大力推动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社会化进程。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各类社会帮扶的重点对象,组织开展“爱心认助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残助孤的传统美德。要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活动。通过加大宣传,努力培育社会各界“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氛围,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帮扶五保对象的事业中去。

2、重新核定五保对象和供养标准。以县为单位,逐村逐户调查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情况,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审核发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对土地承包时分有责任田但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供养标准的应保未保对象,乡镇政府要及时予以审核确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保证应保尽保。各地民政部门要规范供养对象审批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新《条例》规定,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建立起了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这为五保供养对象共享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制定五保供养标准时,充分考虑“保医”的费用,要确保供养资金中医疗费用的落实,一般常见疾病的治疗应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得到保障。

3、建立健全五保户联系制度和监护制度。各乡镇要建立机关干部联系五保户制度,把干部包户的责任人明确填在《五保供养卡》土,定期到五保对象家中走访,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村委会、村民组要按分管任务安排好五保户生活,依托村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状况,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其住房安全,并做好逢年过节对五保对象的慰问工作。同时,构建散养五保户监护人制度,委托村委会以开代表会的形式,为所辖的五保对象,选定一位有爱心有责任心,清正廉明的监护,由他们履行为五保人员保管存折,领取供养金,供养实物的职能。

4、改进和完善五保户供养办法。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五保供养由政府主导,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因此在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村级三项资金中,要以镇统筹供养全镇五保户。首先在总额盘子内安排全镇的五保户供养金,然后再依据各村的计税面积大小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多少安排资金,支付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费,以减轻村级的经济压力。

5、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大力提高散居五保户的入院率。要全面加强敬老院的内部管理工作,建章立制,明确职责,严明纪律,严格管理,严禁挪用和挤占五保户供养经费。要改善办院条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通过动员散居五保老人进敬老院参观,吸引他们进院入住,不断增加集中供养的人数,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真正让五保老人老有所乐、安度晚年。同时要进一步改善散养五保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想尽办法解决五保老人卫生状况和精神生活,争取资金为每一位散养五保户配置一台电视机,教育、妇联、共青团,利用假期、农闲时间,为五保老人缝衣、洗被、打扫卫生,表演小节目,以改善其生活环境和丰富其精神生活。

五保供养申请 第12篇

临泽县民政局:

我叫贾福泰,男、汉族、现年70岁、文化程度:小学。系倪家营镇南台村七社村民。因本人从未婚配,一直孤身一人,无儿无女。现在由于年已古稀,年老体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生活无法保障。特申请给予五保供养。请批准!

此致

敬礼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第13篇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 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

《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对象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学习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燃料和水、电;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六)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五保供养经费包括: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含水、电费)、医疗费、安葬费、管理和护理等工作人员的报酬及福利院,敬老院(以下均称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费、维修费、设备添置费。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年当地村民平均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资兴办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第十三条 福利院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逐步改善供养设施,添置供养设备,组织五保对象开展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建立五保对象健康档案,定期为五保对象检查身体。

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四条 福利院应当积极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服务业,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不得用所得收入抵扣按规定标准应由集体统筹拨给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

第十五条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应按一名工作人员照顾五至七名五保对象的比例配备,入院五保对象中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村干部的标准确定;从事护理等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当地劳动力当年平均收入

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及时足额兑现。

福利院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福利院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经费和实物必须保证按规定兑现。

第十七条 福利院的财产和五保对象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按规定标准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经费

和实物由乡、民族乡、镇统一筹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收取后交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统一管

理。

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对统一筹集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他渠道筹集的款物,应当用于五保供养事业,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福利院的建设,就近为福利院落实生产基地,扶持福利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改善福利院的办院条件。第二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和福利院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一)福利院的生产经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福利院非营运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

(三)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水、电费,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

(四)五保对象就医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诊断费;

(五)属于五保对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集资费,优先享受助学金照顾。

第二十三条 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济经费和实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条例》和本规定,在五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义务供养五保对象,积极捐款捐物,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组织,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不按规定供养的;

(二)刁难、虐待五保对象,侵犯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贪污、挪用、拖欠五保供养款物的;

(四)侵占五保对象及福利院财产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五保对象流浪乞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或不按协议条款扶养五保对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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