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备案管理范文

2024-07-29

竣工备案管理范文(精选8篇)

竣工备案管理 第1篇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收备案表。

(2)各参建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开工及竣工的时间;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如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竣工验收档案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

(1)工程监督资料。

(2)**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四、竣工验收案文件

1、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2、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查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6、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8、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地检测报告

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及功能性能试验资料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1、工程质量保修书

12、住宅质量保证书

13、住宅使用说明书

14、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等。

竣工备案管理 第2篇

市建设系统各局(办)总公司,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涉及到工程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是一项涉及到的单位多、部门多、专业多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建委作为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通知的程序及规定,到市建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办理程序:

1、到市建委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备案表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

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向市建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市建委验证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全部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其中一份交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市建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对住宅工程要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市建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市建委将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对下列行为,市建委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2、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4、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八、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可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军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可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其中经市建委认定的重点工程或标志性工程应予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3篇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备案。

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实践经验, 结合学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 笔本逐渐积累工程竣工验收方面, 经验, 通过初步总结, 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分享自已的体会。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依据

在讨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前, 我们应该先了解什么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以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的内容。验收备案的前提是竣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置工程都必需向备案机关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要能详细的、完整的、真实的反映整个建筑工程的形成过程。是需要存档的法律文书。工程竣工备案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作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中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如:住宅工程还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 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工程竣工工验收是工程项目竣工的是后一道工序, 也是检测建筑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重要环节。为了严把质量关, 房屋建筑工程备案工作应从工程立项之日起就开始进行。应做到如下几点:

1) 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准备验收

我国关于质量标准方面主要颁布的法律标准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的资料与建筑工程质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工程资料的收集应与工程竣工同步进行, 所有技术资料将成为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对工程质量责任和工程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将施工日志、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设施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质量交底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测量记录、施工物资资料、分部验收记录全部保存并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工程单位认真做资料整理, 具备验收条验才开始审请组织验收。

2) 积极采用信息化推进资料管理

信息化方式进行资料管理主要是通过电子形式对文档、图纸、检查记录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进行存储、操作、传递、利用。信息化方式可将整个建筑企业、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多环节、各工程项目组建信息网络, 在资料传递、查询方面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 并且可以推进资源共享, 信息最大化利用。

3) 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建筑单位作为工程产权所有者, 在备案工作中需重视质量责任落实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备案有着特殊的法律意义, 是法律文书, 直接关系到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责任, 包括保修责任、保修时间、质量缺陷责任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等, 同时还关系到房屋销售与购房者之间的质量保证和保修时间。所有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 如果审查不细致, 很容易为今后的纠纷打下基础, 参与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既是产品质量的创造者, 也是产生质量的责任者, 必须得由建设单位、质检监督机构和参建企业和部门三方达成一致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为工程质量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竣工验收备案是竣工验收后, 由建筑单位申请、质检监督机构出示监督报告, 进行相关文档备案的法律文件, 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共同出示的一个负责的说法, 让老百姓放心地投入使用。

3 结论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方质量责任与义务, 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 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将是事故原因分析的主要依据, 对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产生了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昕.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工作.城建档案, 2011, 11.

[2]邓忠平.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若干思考.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2010, 10.

[3]黄明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重庆建筑, 2004, 2.

竣工备案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验收规定;质量监督;分户验收;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意义重大!因此,相关人员务必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业内人士对下面的内容不会陌生:根据建设部发布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为《验收规定》),自2013年12月2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1.对《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1.1 《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

《验收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验收规定》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等11个方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 《验收规定》的主要变化

与验收暂行规定相比, 《验收规定》规定取消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两条规定,不再将规划认可文件和消防、环保准许使用文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须条件:增加了工程竣工验收需具有”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的要求,“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规定。

2.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2.1 《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2 《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管理办法》对原《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文件中删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增加“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对原“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规定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原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3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质量监督定义与差别的认识与思考

3.1 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定义

GB50300一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中对“验收”做了“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定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合格、有关的资料文件完整外,还须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验收规定》与《管理办法》中的“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

3.2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差别

竣工验收是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确认,主体是参建单位,客体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和竣工过程中的资料文件向行政机关存档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客体是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验收规定》规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竣工备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参建单位验收、规划、消防等专项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竣工备案的文件资料主要是为追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督的成果文件,是监督机构监督过程的记录文件,是工程项目文件的一部分,也是竣工归档备查文件的一部分。

4.对规划、消防、环保、电梯验收规定的认识与思考

4.1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为了突出重要性,保证安全性,规划、消防、环保等还有专项的行政管理。建设行业对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使用等过程实施行业管理,而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对建筑的特性实施专项管理。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的专项检查要求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基础上,申请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竣工验收过程中,参建单位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确认合格与否。规划、消防、环保、电梯行政管理机关再进行“专项验收”,对参建单位验收内容的核查,是一项重复的专项检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属于行政审批和许可文件。规划、消防、环保涉及公众利益,行政审批和许可具有强制性,必须按照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要求申请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才能准许投入使用。消防、电梯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承担完全责任,行政管理机关只承担渎职责任,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并不替代参建单位的验收,是代表政府实施的检查。规划、消防、环保等不作为竣工验收条件,但作为竣工备案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机关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核查提交文件的完整性。

4.2消防、电梯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消防安全贯穿于建筑、结构、设备等各分部分项的质量,电梯是建筑中独立的分部工程,均与安全紧密相连,与建筑工程无法分割。消防和电梯管理部门有着独立的检测机构进行功能试验,专项功能检测合格是检验建筑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参建单位应当先对消防、电梯进行必要的功能试验和检测,在合格的基础上由独立的检测机构对事关安全的重要功能进行专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是竣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和条件,《验收规定》中增加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包含了消防、电梯等专项检测和试验资料。尽管检测是准许使用的条件之一,消防和电梯检测机构不是行政管理机关只对检测报告承担责任,不等同于行政许可,要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后才准许使用。

5.对住宅分户验收办法的认识与思考

竣工验收合格是竣工交付使用的前提。《验收规定》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规定,对住宅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分户验收是指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行政干预手段,给每位购房的业主把住质量关,避免整体验收和抽检造成的遗漏,避免交付使用后的扯皮现象。

6.结束语

总之,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相关人员应从理解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的定义与规定,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规定,质量监督与备案关系,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关系入手,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与时俱进,以便使工作做得更到位。

参考文献:

竣工备案管理 第5篇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在常州市新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轨道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是新北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建局备案。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门,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新北区行政审批中心城建局窗口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单位的工程竣

工报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和监理评估报告、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验收组名单及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三)竣工图原件一份。

(四)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城管、环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新北区行政审批中心城建局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城建局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城建局存档。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质监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建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城建局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城建局责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城建局责令停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制定本办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城建局决定需要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城建局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城建局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城建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竣工备案管理 第6篇

各农场建设科、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28号)文件规定,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现就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自检认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达到竣工条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和工程总结(主要阐述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同时送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3、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达到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工程总结;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5、参与验收的业主签署了认可意见(主要针对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工程);

6、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完整、准确并装订成册,代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全部拨付到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8、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要内容完整,要有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方法、保修金留存比例、存放方式、返还办法及施工单位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处理方法);

9、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住宅工程提交了《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修书》按照监督站邮箱中的格式填写;

11、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存入分局结算中心(开户行:农行,账号:***);

1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整改回复单齐全。

二、竣工验收前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的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验收组成员名单;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4、结构实体检测报告,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总结;

6、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工程总结;

7、监理单位出具的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总结;

8、分户验收材料;

上述材料需在竣工验收前7天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竣工验收组成人员的要求

1、竣工验收小组成员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六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在工程中承担责任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勘察单位由勘察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由设计技术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含土建、给排水、采暖、电照、通风空调)1

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资料员参加;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含土建、水暖、电照)参加。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总数为单数。

四、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送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验收组名单、验收方案送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竣工验收无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复查;

(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5)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对工程质量出具结论性意见,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填写《竣工工程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并报监督站审查合格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方案和竣工验收条件;

(2)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的程序、方法、内容及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检查质量合格文件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盖章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4)检查工程实物质量是否与各方质量检查、评估结论相一致,质量控制和技术资料有无缺陷和缺项;

(5)检查验收结论与工程实物质量、资料是否一致,是否把不合格工程当成合格工程验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七、工程备案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6)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参与验收的业主签署的认可意见;

(9)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10)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包含保温板、胶粘剂、耐碱网格布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外墙节能保温保温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11)建筑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密封胶条回弹恢复检测报告,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12)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1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

(1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5)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7)住宅工程提交了《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1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整改完成报告);

(1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13)项不作为2009年备案的文件资料。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八、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补充修订内容》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宅进行全部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需要实测实量的项目要使用专业检查工具。在公共部位检验批验收完后,要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建设单位在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后,涉及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案件,经查实确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质量责任的同时,首先追查分户验收者的责任。

九、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

竣工验收是对房屋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住房质量的最后关口。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室外配套设施或给排水、采暖、电气没有完成(与室外管网、电气设备没有连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职工不得入户装修。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以小区为单位,也可以单独组织单位工程验收。为了让购楼户尽快入户,各单位要在2009年10月5日前将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竣工时间(尽量准确)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站将根据工程竣工时间统一安排验收时间。

十、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

为保证工程质量,让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总局文件精神要求,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款的5%)存入分局结算中心(开户行:农行,账号:***),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文件编号

北安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尾山农场19#、20#楼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现定于年月日(地点: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人参加,予以监督。

附:

1、验收组成员名单

2、验收方案

监督站签收人: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竣工备案管理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遏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备案制度。凡使用本省统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应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及调整规定、变更签证、索赔等有效文件编制和审核,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

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实施,其他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由发包人应先登录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http://61.178.32.165/GSJZJG/login.ASPX),按要求填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信息,上报并打印《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

(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附电子文档);

(三)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附电子文档);

(六)编、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单位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委托咨询合同原件。

第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应提出备案意见。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备案审核:

(一)竣工结算的编审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州)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二)竣工结算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本省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审单位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编审执业资质及执业资格;

(三)竣工结算的编审是否与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等材料反映的内容一致;

(四)承包人是否按照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

第九条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及竣工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凡不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或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依照《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诚信管理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予以备案的;

(二)对备案材料符合规定,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

(三)不履行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认识 第8篇

住建部于2013年12月11日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规定“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它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在主管部门备案, 这成为工程建设整个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加上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 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一个非常普遍、影响极大的问题。拖欠工程款的原因非常复杂, 既有工程质量、工期原因, 也有合同条款原因, 还有建设资金缺口等原因, 更有建设单位为拖欠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原因。结算不能定案, 施工企业追要拖欠款就缺乏依据, 成为建设单位拖欠的理由。有的工程因拖欠工程款时间过长, 建设单位新领导不认账, 竟然成为了死账。对此, 施工企业反映非常强烈。此前, 建设主管部门也曾为解决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了许多努力, 组织清欠办, 与拖欠款的单位积极调节, 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为此, 太原市住建委于2005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印发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的通知》 (市建管字[2005]56号) , 积极推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其目的就是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 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2 竣工结算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2.1 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缺乏社会宣传基础。

虽然从2005年4月已经开始推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但仍有很多单位并不了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这项工作, 他们不懂得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具体是什么,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应该怎么办理。他们认为办理程序复杂, 不好办。仅有部分单位是主动来定额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从目前来看, 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制度的实施还比较缓慢。

2) 上报竣工结算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当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应根据开工令、结算申请单、签证变更、竣工报告、材料、设备试验与检验报告、竣工图、隐蔽验收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结算汇总、收集、整理, 编制完整结算报告, 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因为很多施工单位不重视这项工作, 竣工结算资料上交不及时、不完整, 造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滞后和不完整, 给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对整体造价管理水平的提高产生很大影响, 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出工程施工实际造价消耗情况。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期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提前约定了竣工结算资料上报的规定期限, 一旦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及时上报竣工资料, 建设单位将会对现有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施工单位很可能因为自己所交的结算资料不及时、不完整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 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建设工程完成报建、招投标后,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双方往往不够重视, 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这就给后期进行的竣工结算备案工作造成很大的隐患, 使双方产生纠纷。例如, 工程先施工, 后补签合同现象, 合同指导性不强;合同中只约定了计价原则, 而没有约定工程价款调整的具体内容, 结算时容易因意见不同而引发争议, 因为合同已经备案不得随意更改, 所以结算时只能依据备案合同进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会因为签订合同具体内容不明确或双方没有及时签订补充条款而带来隐患。

4) 由于建设单位不能充分重视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或不了解这项制度, 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常常需要经过多次整改才能达到备案要求, 不能做到一次性通过。

5) 在竣工结算备案审核工作中发现, 仍有部分单位提供未经备案的合同, 这就违背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2.2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1) 一些施工单位由于对竣工结算备案意识不足,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忽视了竣工结算备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没有专人负责, 很多竣工资料丢失, 在后期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才发现竣工资料不全的问题, 往往无处可补, 给竣工结算备案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2) 部分建设单位由于不清楚竣工结算备案工作需要提供内容的具体要求, 且前来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人员素质高低不同, 有时理解出现偏差, 所以在提供竣工备案资料时出现了填写内容和提供相关证件不符, 不符合规定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现象。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在进行工程结算时, 由于出现签证变更等情况, 造成双方结算完成时间推后, 直接导致第三方审计不能按时完成, 竣工结算备案时间相应推后。

4) 一些建设单位觉得自身存在优势, 强迫施工单位和自己签订对建设方有利的合同或者相关补充协议, 容易给双方造成争议。

3 加强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相应措施

从实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实践看, 大多数竣工工程都能够按照竣工备案要求及时备案, 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重要作用。不难看出, 如果建设工程结算困难, 造成确定工程造价困难, 竣工结算报告就不能审定, 这就成为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个原因。所以要真正发挥竣工结算备案的作用, 首先应该把重点放到规范结算上面。

3.1 要严格管理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一定要如实反映出整个工程的实际工程造价, 也要反映出建设方和施工方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能力。要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 做到整理、收集设计变更、竣工图、签证等各种竣工结算资料的及时、有效、完整。

1) 按照施工图纸, 认真分析竣工结算资料, 核查工程量, 对实际没有产生的项目应包括结算时予以扣除。

2) 核查现场签证的真实有效性。做到现场核查, 严格审查工程的计算量, 找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这样工程造价结算才能真实、有效、合理。

3) 核查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符合规定。

4) 核查工程材料价款的结算是否符合规定。

5) 签证变更要有设计人员签名、盖印鉴, 签证要由建设方的工地负责人进行签章和认可。

3.2 进一步加强合同备案管理

进一步加强合同备案管理, 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具体内容, 正确处理结算纠纷。

1) 加大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中, 应重点审查工程结算依据、价款调整方式、施工期限、违约索赔等内容, 应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 如出现与合同实质内容相背离的条款, 应及时予以纠正, 否则不能备案。

2)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计量原则、价款调整、计价依据、风险范围、违约、索赔、争议等条款中明确详细内容, 为后期进行的竣工结算备案提供合理合法依据。

3) 应将专业分包等补充协议纳入到合同备案管理中。

3.3 提高造价从业人员素质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 关系到能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竣工结算阶段, 由于存在很多可变的因素, 所以造价管理部门除了要定期检查、正常监督管理外, 还应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 以减少工程量清单中人为出错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大从业人员素质教育, 对他们进行合同管理、造价计价方法、施工技术, 现行规范, 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考核和培训。造价管理部门可以在每年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资质年检时, 一起考核造价从业人员资格, 进行打分, 有问题扣分, 出现问题及时整改, 整改后如果仍不符合要求, 就可以降低或要求重新申报资质, 达到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的目的。

上一篇:荆轲刺秦王 反方下一篇:烧烫伤治疗中中药的作用机制分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