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管理制度通知

2024-06-25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通知(精选8篇)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通知 第1篇

贵州璐源瑞德置业有限公司

综合字[2014]17号

关于公司行政员工调休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经董事长决议,现对公司行政员工调休作如下调整:

一、遵义片区内行政员工没有调休,按行政上班时间执行。

二、本省内遵义片区外的行政员工安排如下:

1、一个月内周末加班可作调休(注:一个月内最多加班6天)。

2、一个月内6天的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并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

3、只能在本月内调休并且按照周四休周日晚回的制度执行;自愿放弃调休的按加班工资120元/天计算。

三、外省行政员工的调休安排如下:

1、一个月内周末加班可作调休(注:一个月内最多加班6天)。

2、一个月内6天的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并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

3、如果在本月内调休,必须按照周四休周日晚回的制度执行,不享受公司的路费补贴;如果累计到季度调休(6天调休+2天正休),要先写好调休表并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并可享受公司的路费补贴(副总及以上职位补贴2000元;副经理及经理职位补贴1500元;普通员工补贴1200元)。

注:所有调休必须要有加班抵扣;没有加班抵扣的则按实际工资抵扣。

以上通知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请各位同事互相通知。谢谢!

贵州璐源瑞德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8日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通知 第2篇

(苏工商注〔2008〕348号 2008年10月17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工商局于2007年底共同签发了1号文件,颁布施行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试点公司股权出资登记。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工作,我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今年9月份,全省共办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15户,股权出资金额达到17亿2484万元。

允许股权出资,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有利于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此项政策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不仅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

经过试点运行,全省工商系统对公司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对于适时扩大股权出资的登记范围和进一步规范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作出了有效的铺垫。在广泛调研、多方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对应的认缴出资未实际缴纳的;

(二)已设定质押的;

(三)已被法院冻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五条 被投资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不得以股权作为首次出资。

被投资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投资人不得以股权作为认缴出资。

第六条 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依法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公司还应当报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被投资公司和股权公司因股权出资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被投资公司在办理以股权实缴出资的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其提交的验资报告除应当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说明相关股权已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况。

(二)以股份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说明相关股权已经转移至被投资公司的情况。

(三)用作出资的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值、评估报告出具日期等事项。

第九条 投资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股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投资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投资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作为出资的股权,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十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股权出资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具备《公司法》上所说的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因此对于股权出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了比较广泛的适用范围,具体说明如下:

(一)投资人的范围

由于股权出资是对《公司法》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具体规定,所以一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投资人都可以以股权作为设立公司及增资的出资方式。

(二)股权公司的范围

考虑到登记机关管辖权的问题,股权公司从地域上限于在境内依据《公司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不存在非公司企业股权的概念,因此“办法”没有将非公司企业纳入调整范围。

关于股权公司是否包括上市股份公司,反对的意见认为,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特别是流通股)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其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换成货币形式再投入公司,而且从技术上也无法实现对特定主体的转让。虽然客观上可能无法实现,但从“办法”的整体性上考虑无需将上市公司排除。

关于股权公司是否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反对的意见认为不应包括,否则会导致一人公司改制。其实,以一人公司股权出资的情形有二:一是以一人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出资,其结果是该一人公司成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上和操作上均为可行;二是以一人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为出资,其结果是该一人公司成为原出资人与被投资公司共同作为股东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既然法律上承认此种公司类型的变更,那么,也不应将其予以排除。

(三)被投资公司的范围

同样出于登记机关管辖权的考虑,被投资公司的范围限于在境内依据《公司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适格出资的股权的范围

对于可以用于出资的股权,“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规定了禁止出资的股权:

第(一)项禁止以认缴未实缴部分的股权出资。主要是考虑到虽然认缴未实缴部分的股权也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是由于其未实缴可能导致其权能不完整(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该部分股权不具有分红权),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存在较大的技术和道德风险,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在“办法”中禁止了以认缴未实缴部分的股权出资。

第(二)项的依据是《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

第(三)项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防止司法强制执行导致公司资产充足受到破坏。

第(四)项是为了法律、法规调整预留的兜底条款。

三、关于股权出资登记提交的材料

用作出资的股权属于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与之相应的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也应当适用与非货币财产出资相应的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共性要求。同时,基于其特殊性,对验资报告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作了相应细化的记载要求。

一是与验资报告“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的规定相衔接,“办法”中根据股权公司的不同类型,分别规定为“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说明相关股权已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况;

(二)以股份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说明相关股权已经转移至被投资公司的情况。”理由如下:

1.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实缴的时间应当是被投资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时间。考虑到股东名册的记载仅对内生效,只有登记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工商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维护登记秩序,因此,应当要求股权公司办结股东变更登记(将股东由投资人变更登记为被投资公司)后方可办理被投资公司以股权出资的增加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同时,由于又考虑到如下两个情况,一是若由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股权公司已办结股东变更登记的工商机关出具的《准予公司变更登记通知书》,则会因为该通知书中未表明股权公司的新旧股东登记情况而导致登记机关无从审查该《准予公司变更登记通知书》是否为该股权出资事宜所产生,在实践操作上无法达到目的;二是总局制订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交付增加实收资本的,并未要求公司提交该项财产已经转移至公司的证明,而仅要求在验资报告中载明。出于立法之间统一和衔接的考虑,“办法”将这一审查责任交由验资机构,由验资机构在验资报告中表明。

2.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出资实缴的时间比较复杂。如果是记名股权,则出资生效的时间应为公司将被投资公司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时;如果是非记名股票,则出资生效的时间为股票交付的时间。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不是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变更也无从审查,基于与前条同样的考虑,“办法”将这一审查责任交由验资机构,由验资机构在验资报告中表明。

二是与验资报告“应当说明”“评估情况”的规定相衔接,“办法”规定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用作出资的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值、评估报告出具日期等事项”,以促使验资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把关。

四、关于登记时是否要收取评估报告

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股权属于非货币出资,依法应当进行评估。但是对评估报告书是否需要提交工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评估报告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因为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很多,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股权出资不仅应当与其他出资方式一样通过章程等公司登记材料向社会公开,而且其价值是如何评估出来的也应当提交工商部门,供社会查询。否则,将影响股权出资积极作用的发挥,也难以消除反对股权出资者对股权价值不确定、不透明的顾虑,进而影响股权出资制度的顺利推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评估报告无需提交工商部门。原因如下:一是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以股权出资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规定。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只需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需要提交评估报告。二是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应当在验资报告中载明。社会公众可以到工商部门查询验资报告获取股权评估的相关信息。三是从行政部门与中介机构的责任与风险分配机制来看,验资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验证注册资本,工商部门应当根据验资报告审查股东出资数额以及是否按期到位。如要求提交评估报告,工商部门就无可避免地承担对评估报告的审查责任,导致对股权评估的审查责任与风险从验资机构延伸到工商部门。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通知 第3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总后勤部, 武警各部队,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有关人民团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财库〔2013〕21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我部制定了《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财库〔2013〕218号) ( 以下简称新制度)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 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 一)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行政单位应当严 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 二)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 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原账编制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 额表。

2. 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4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 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 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 , 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 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财预字〔1998〕49号) 规定的会计科目, 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 编制 2014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 三) 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 正确实现数据转换, 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 一) 资产类。

1. “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 “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 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 账时, 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同时, 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 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3. “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 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 应收款”科目。

4. “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 但设置了“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 同时, 按照转入“存货”科目的金额, 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 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同时, 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额, 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 “固定资产”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 1) 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 金———存货”科目; 对于已领用出库的, 还应当按照其成本, 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 贷记“存货”科目, 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 2) 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 3) 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 4) 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 科目。

( 二) 负债类。

1. “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但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应缴财政款”科目。

2. “应付工资 ( 离退休费) ”、 “应付地方 ( 部 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 ( 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 ( 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 ( 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 ( 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 “暂存款” 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存款”科目, 但设置了“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另外, 新制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还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符合上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对应科目。如有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的, 还应按照转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的合计数, 在新账中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或“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 三) 净资产类。

1. “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 但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 余”科目。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结余”科目的余额 ( 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金额) 进行分析: 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 “固定基金” 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 但设置了“资产基金”科目。转账时, 应当参照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转账规定, 相应地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 分别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和 “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 四) 收入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 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 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 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 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 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 一) 资产类。

1. 关于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 借记“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2. 关于原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3. 关于原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4. 关于原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成本, 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 二) 负债类。

1. 关于原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应付账款金额, 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 关于原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长期应付款金额, 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 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登记新账。

四、将行政单位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

行政单位应当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 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 ( 以下简称“大账”)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 “基建工程”明细科目, 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 一) 将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 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 “大账”。

1. 资产类。

( 1) 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 分别借记“大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 2) 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

( 3) 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 4) 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 5) 按照基建账中“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累计折旧”科目。

( 6)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 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 7) 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 负债类。

( 8) 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交财政部分, 贷记“大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 其余部分贷 记“大账”中 “其他应付 款”科目。

( 9) 按照基建账中“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应缴税金”科目。

( 10) 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 11) 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 以及“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1年以内 ( 含1年) 偿还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 12) 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 13)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和 “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超过1年偿还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

3. 净资产类。

( 14) 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减去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 ( 实行贷转存办法) 后的差额, 借记“大账”中“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 15) 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 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 16)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 “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 “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 17)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 18) 按照基建账中“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余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按照上述 ( 1) — ( 18) 中“大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减去贷方合计金额后的差额, 贷记或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 二) 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 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

1. 资产、负债、净资产类。

根据“大账”科目和基建账科目的对应关系 ( 见附2) , 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借方净额, 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贷方净额, 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

对于当期发生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交回业务的, 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 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其余部分, 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 收入、支出类。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其余部分, 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 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 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 按照计算出的数额, 借记“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从“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列支转入基建账的资金, 还应当在并账后将已列支金额部分予以冲销, 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如果行政单位已在“大账”中核算基建资金收支的, 不再按照本规定进行基建资金收支的并账处理。

五、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 一) 编制 2014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 二) 行政单位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4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时, 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六、其他衔接事项

( 一)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 核算行政单位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核查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 并对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 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 二)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 核算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累计折旧。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附: 1.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2. 行政单位 “大账” 与基建账会计科目 对照表1. 新2. 行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注: 上表中标有 “* ”号的会计科目为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 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热电公司行政管理中行政成本研究 第4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行政成本;研究

一、前言

行政成本是热电公司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管理理论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范畴,更是热电公司关注的重点问题。就行政成本问题而言,热电公司普遍进行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但行政成本问题依旧困扰着各个热电公司。行政成本问题的研究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内在要求,行政管理科学化内在要求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尽可能的缩减行政成本,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减少资源消耗,提升工作质量。行政管理中行政成本的控制,是企业经济组织成本控制的一个关键,这对于减少经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成本概念

行政成本概念适用工经济成本概念,这里对于行政成本的分析,采用经济学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经济学当中,成本是企业研究的主要对象,它关系到企业最终获取的经济效益。而行政成本是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资源消耗,行政成本在企业当中对经济效益有着极大影响。行政管理活动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然而然,行政成本也影响着企业最终获取的经济效益。

人们在行政管理活动当中,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必然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行政成本,这些行政成本的来源则是生产经营创造的财富。所以,行政管理活动尽可能减少行政成本,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实现行政曰标,就是行政管理中行政成本研究的核心议题。

三、热电公司行政成本的具体内容

关工热电公司行政成本问题较为复杂,从宏观角度来看,其主要受到行政主体、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管理环境等外在因素影响;从微观角度来看,实施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耗费的资源,就是行政成本。本文对热电公司行政成本的研究,以锡林郭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微观角度进行分析,一项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目标实现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行政成本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决策成本。例如锡林郭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决策过程当中,需要耗费一定的行政资源,需要动用人力进行调查研究,对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并且需要开会讨论,咨询相关方面的专家,这些活动都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这就是行政决策的成本。行政决策过程当中,要努力实现最优化的行政决策成本,每一个步骤都要精打细算,尽可能的消耗较少的行政资源来获取好的行政决策。

第二,行政执行成本。例如锡林郭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要进行供电调查,就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事先的调查,并且需要动用相应的资源。这种行政执行成本是为了实现行政决策日的而动用的一切资源消耗,这些资源消耗无疑会产生相应的成本。

第三,行政目标实现的产出成本。行政曰标实现后,之前行政决策成本和行政执行成本的结果,就是行政目标实现的产出成本。行政目标实现的产出成本是对整个行政活动的综合评价,也是整个行政活动的最终成本。

四、降低行政管理中行政成本的有效措施

热电公司行政管理成本的降低,对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降低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成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坚持效益原则。热电公司生产运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产生经济效益,公司的行政管理活动也要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公司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要明确行政目标以及行政质量与行政效率的要求,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确保经济效益的实现,同时还要保证行政管理工作能够以高质量、高效率的实现。

第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热电公司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要先确保行政决策是否具有必要,是否对日常的生产经营具有影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运营中遇到的必要问题,提高行政质量和行政效率。

第三,坚持节约原则。热电公司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过程当中,为了实现行政决策目标实现,在不降低行政质量和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力求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办事,把浪费和失误减低到最低限度,以最优化的方法实现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资源节约。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深刻意识到行政管理中行政成本的重要影响,相对于热电公司而言,行政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行政成本同样属于生产成本当中,对产生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影响。行政成本的节约,对于企业生产成本的节约,以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要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工作方法进行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切实节约资源,确保企业能够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晓燕,钟学旗.论热电行业行政管理中行政成本研究[J].2011,10(02):121-125

[2]林岐,窦志刚.控制行政成本的财政研究[J].济论坛2 (111,12(05):152-156

公司行政通知 第5篇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总公司办公室将历年来试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梳理、修订,现颁发各公司(部门),作为全公司工作规范和员工行为规则,须认真试行。试行情况由各公司(部门)行政专员收集上报总公司办公室,以便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安徽中设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行政管理制度检查的通知 第6篇

为了贯彻执行公司行政规章管理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我管理与监督意识,树立公司对外良好的企业形象,现对每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做以下规定:

一、检查内容:

1、劳动纪律:是否有迟到、早退、旷工、代打卡等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行为。

2、着装与工牌佩戴:是否按公司规定着工装,佩戴工牌;工装是否整洁;外

出办事返回是否及时更换工装。

3、办公环境:办公桌及计算机设备是否干净,摆放整齐;是否在办公桌上摆

放过多物,视觉较乱,影响办公环境的整洁度。

4、计算机的使用:是否有利用计算机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工装无关的行为。

5、离开卫生间后照明灯是否随手关闭、外出或下班是否关闭电脑电源。

6、协管岗亭内是否干净整洁;协管员是否按规范要求执勤。

二、检查要求:

每日在10:00上班之前将卫生清洁、着装与工牌佩戴工作做好,若未按时间及时做好、在工作中发现违纪现象,一律按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综合管理部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通知 第7篇

崇川计生发[2009] 18号

关于印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区属各街道、本委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委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我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因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政相对人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六)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八)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九)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十)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一)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如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委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五)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说清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委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通知 第8篇

通知指出, 近年来,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 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 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 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 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 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 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此,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 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 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 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通知提出了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的具体原则, 并明确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足额注入资本金, 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通知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 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 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 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 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 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 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 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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