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2024-05-28

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精选6篇)

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1篇

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就整体而言成效是明显的,但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种种差异,这些差异而恰恰是这些差异,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不容乐观。

1.1农业执法装备落后。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有些地方农业执法几乎是无装备,条件稍好的有辆车,有台相机,有台电脑,条件差的是一个单位几个人,一个执法证和几十种执法文书,下乡无车辆,一身便装,有的连电脑也没有,更不用说检测仪器和勘探设备这类高档仪器,提取一个需要检验的物证需要送几百公里外才能检测,执法成本非常高。

1.2农业执法人员无标识。

国家整顿着装后,农业部门只保留了植物检疫着装以后,而还有众多的在农业一线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没有着装,一身素装有失执法队伍的严肃性和威严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被取消后,老百姓和农资经营者误认为取消着装就是不能搞执法了,或者是违反了农业法律法规也不算是违法,更有甚者,当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时当事人竟说:“你们连服装都没有,我不知道你们是真执法的还是假执法的,这个证件是假证还很难说,我只认服装,没有着服装就别在这里执法。”老百姓普遍存在着只认大盖帽,不认“证”的糊涂意识。由此可见,一个执法机构还不如一个企业,现在一些规模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统一工作服,给出人一种严谨有序的认同感。

1.3农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过去的农业主要是技服务,技术人才不少,现在搞农业执法就有了一个业务不对口问题,农业执法人员都是从各个农业服务单位中抽调一部分人员组成的,全是半路出家行政,工作起来确实有许多困难,非法律专业人员多,在法制健全的时代从事执法工作,没有较高的法制功底是很难胜任的。再者,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出证办案,大搞“人情案”也存在,由于执法水平低,从而使农业部门的执法权威难以树立起来。因此,要想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1.4宣传不到位

一是农业部门宣传自身的职能不到位,向群众宣传不够,导致老百姓误以为农业部门就是技术推广任务职能的普遍存在。二是农业部门自身对职能认识不够,重技术推广轻执法现象普遍存在,没有把两者很好地兼顾起来。三是受经费自然因素等的制约,导致农业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有效向社会宣传群众对农业法法规的知晓率不高,造成一些人违反了法也不知。

1.5农业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缺陷,导致本部门的权利被别的部门蚕食

农业立法比较多,与其它执法部门交叉的也很多,由于市场经济建立和逐步完善,农业法律法规的有些条款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比如:种子、农药广告的审查职能由农业部门负责,而擅自发布广告虽然违法但处罚权在工商,而不在农业,这个“审批权”又有什么意义。再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可以罚款处理;但是一些有效成分极低的或者说基本无养分的肥料也只是罚款了事,经销商仍然可以卖掉,那么吃亏的只有老百姓,为什么就不能将其没收销毁呢?总之农业方面立法不少,但强有力的不多,很多地方与现行体制极不适应。

2、解决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更重要,管理权和责任更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民经济的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农业主管部门行使主管权,同时也必须负担相应的责任,假如不履行就是一种失职,而失职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要使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当履行职能,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就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提升农业内部的服务功能,帮助下面解决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以此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和维护社会的公平。

2.1集中财力武装执法队伍,不断提高农业执法监督能力 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新工作,据了解大多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都存在着装备落后现象,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一是建议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每年调拨一些资金解决下面农业执法装备问题,重点解决执法交通工具、信息、勘验取证设备,以市为基础建立一个能独立具备农产品,种子、农药、肥料检测能

力的实验室,以此来提高执法工作效率,进而提升监管能力。二是要象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样,统一执法车辆的外观标识,统一执法人员的着装,达到执法标识明显,执法队伍严谨有序。

2.2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者的基本素质 大多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都是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中抽调的技术干部,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因此,农业行政执法缺乏专业人才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建议省级农业部门拿出一定的经费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轮训,请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专家来授课,争取培训出一批农业执法工作骨干;再就是可以从高校选拨一批法律专业的学生充实到农业执法队伍中,或者通过公开招聘,使掌握法律专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执法队伍中去。同时要保持执法队伍的稳定性,执法工作骨干不能随意调换岗位,严禁不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总之,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增强农业执法能力树立农业部门服务“三农”好形象的需要,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应作为重点加以解决。

2.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农业执法工作氛围 宣传是营造工作环境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采用多形式多渠道抓好宣传教育活动。一是要抓好对领导的宣传,重点是向各级领导宣传农业部门的职能,宣传农业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性,使领导对部门的工作职能、管理程序、工作的重点性有更加深刻所了解,争取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是要抓好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横向宣传与合作,使部门之间都能了解农业的工作职能,支持农业执法工作。三是要抓好向社会的宣传,要面向群众,面向农资经营单位,通过上报工作信息,科技下乡、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把农业法律法规和农业热源工作宣传出去,并结合“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争取得到各阶层对农业执法的理解与支持。

2.4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做到廉洁执法,高效执法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大部分取决定于有没有一支素质高的执法队伍,要建立一支清政廉洁,工作过硬,思想过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就必须从人员的选拨、培养等方面着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一是要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和持证上岗;二是规范执法队伍,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农业执法工作;三是农业行政机关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四是要严格按照权与责的关系来要求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深化监督。对一些滥用职权、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能由于少数人而影响到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

2. 5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执法责任制,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确定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明确执法责任,以解决执法中责任不清或不作为的问题,促进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和提高执法水平。必须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形成一整套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制度,并根据制定的制度去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一是必须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二是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健全以部门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励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

2.6完善农业法制法规,增强法制法规在现实操作中的适应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体制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有的不再适应现行体制的发展要求,这就有必要从事农业法律研究工作的专家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以便增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总之,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虽然近些年来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这些我们各级领导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和解决农业执法中所遇到的难题,为农业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共同为农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关于农业执法过程中在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困惑

孙中远

http:// 北海农业信息网 2009.9.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对违规被没收的农药,没收后作如果处理,是自行处理还是协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处理,具体履行怎样的手续,没有明确规定。

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但对于违规被查处的肥料产品进行如何处理(如:没收或退回厂家等),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查封或作其它处理等处罚规定;使得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对被查处的肥料产品处理方式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往往只能将违规当事人罚了款了事。

三、农药使用对环境影响问题。农药(如除草剂)使用对可能发生的药害,漂移危害和其使用对邻近那些敏感作物会造成药害,需要多大安全界或距离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施药人没有约束规定。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在广大农村,不慎施药造成邻近作物受害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又由于缺少明确的施用规定,至使在处理类似纠纷案件时,执法人员缺少必要法律法规依据,很难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只能进行调解。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难以现场实施的缺陷。在日常的农业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往往事先并不清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更不清楚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相关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又不太可能带队在现场检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更不可能带到检查现场。因此,当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执法人员往往处于既要赶回机关办公地依法履行报批和盖章程序,又要立即对物品就地(异地)保存的两难处境,从而逼迫执法人员随身携带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空白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旦发现上述紧急情况,立即制作并送达事先盖章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回机关后再“补办”报批手续的变通办法。这样从表面上既达到了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又可应付上级进行案卷评查;但用这样的变通办法取得的证据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是经不起听证会和行政诉讼法庭质证的。

五、“每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难以执行到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各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般都把此项措施告知当事人。但《行政处罚法》对加处罚款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应合并使用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部分是否与罚款一并给予强制执行也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更多地从有利于提高强制执行的到位率、案件的结案率的角度考虑,只对罚款本金给予强制执行,而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部分一般不予强制执行或者作为“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砝码。多年的农业执法实践表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难以执行到位,给农业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带来了的负面影响。

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2篇

摘要: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分析了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并确保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并强化源头监管等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与措施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中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已进入一个重要时期,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目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农业行政执法分散于各个基层单位。有的没有解决农业执法办案经费,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4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

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相对人、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在少数地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管理机构重标识、轻质检,重处罚、轻管理,重外地、轻本地产品现象普遍存在。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2.1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单立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努力学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2.5突出重点,强化源头监管,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3篇

1.1 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

目前, 我国农业行政执法主要有两种运行模式: (1) 将农机监理、渔业、畜牧业、种植业等整合在一起的大综合执法; (2) 仅包含种植业的小综合执法。以上两种运行模式都有效的解决了过去农业部门中多头执法、内部职能分散的问题, 执法力量有所加强, 执法队伍相对稳定。我国正在不断深化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而且农业行政执法由于在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已经取到了良好的发展, 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尽管目前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也存在着涉及的法律法规专业性不强、人手不够、经验不足、起步较晚等各方面客观和主观的问题。现阶段大多数地区执法范围以农资打假为主, 实行的是小综合执法, 主要集中在农药、肥料和种子等的管理上, 其他方面如农村土地承包、基本农田保护等执法业务开展的较少。因此, 如若要把农业行政执法实施好, 依然需要执法人员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执法的重点难点, 多考察实际, 多下一番苦功夫, 提出有效可行的措施。

1.2 农业行政执法的成就

截止到现在, 农业行政执法获得的成就大致体现在三个层面, 许多有意无意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和治理, 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管理, 农产品质量得到提高。

2 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 “有法难依”现象时有发生, 这是因为基层执法环节与立法环节在某些方面存在脱节现象, 立法执法的操作性不强, 这对农业行政执法造成重大的困难。地方范围内的农业执法必定会受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约束。一般很多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配置了计算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汽车等执法设备, 在部分经济水平落后的地方, 执法的设备特别缺乏, 到农村开展工作的时候不具备现场勘查取证设施等装备、不具备检测仪器, 甚至没有电脑和车辆, 要走过几十公里的路程才能将需要检验的物证运送到检测点。在这种没有经费和设备, 只有执法机构的情况下, 难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法律是行政执法的准绳,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的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为《农业法》, 涵盖的内容广泛, 涵盖了农业资源种子、渔业、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安全、植物检疫、饲料、肥料与农药等多个方面。其中原则性的规定较多, 层次和规格普遍较低, 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居多;普遍存在修订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的现象, 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在实际的工作中难以有效的实施。

2.2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不高

就现阶段而言, 国内乡村有很多农业技术工作者, 但是, 对于农业执法工作来说依旧存在和业务不一致的不足, 农业执法工作者几乎都是由技术人员转过来的, 开展工作的时候的确面临诸多难题, 并且其中有大多数从各个农业服务单位中抽调非法律专业人员, 由于执法水平低, 因而从事执法工作时, 就使得农业执法部门的权威无法树立。此外, 由于执法工作者本身的素养参差不齐, 难免出现办“人情案”, 不出证办案, 徇私舞弊的问题, 严重影响了农业执法权威, 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执法有失公平公正, 这严重限制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和顺利进行。

2.3 群众法制认知薄弱, 增大农业执法困难程度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在乡村进行, 乡村人民是参与的主要人员。然而农村群众是自身法制意识较为薄弱的一个群体, 把乡村群众集中在一起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工作是很难的, 而且负责法制知识宣传工作的人员十分匮乏, 因此, 要想在农民群众中进行法律知识的开展普及就更加鞭长莫及了。近些年以来, 不完善的行政执法的机制和不受政府重视的法制宣传致使群众的法制意识更加停滞不前, 各部门宣传工作合力更加不强, 因此, 农业行政执法无法顺利推动和开展。

3 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3.1 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

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1) 确保农业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 (2) 广泛号召群众参与进来,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3) 要严格追责各类因执法不严导致差错, 构建健全的过失责任追究机制; (4) 应构建对大案要案第一时间上报的报告机制。再者, 特别是要加强转基因生物管理、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订, 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3.2 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执法工作者的素养是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成效的重点。作为农业行政专门的执法工作者, 一方面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素养, 另一方面政治素养也要达标, 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才可以让政府法制给予农业机构的权利效能全面践行。改变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设施滞后的现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 重点解决勘验取证设备、信息获取工具, 提升监管能力, 进而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2) 要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使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 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 (3) 应主动向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学习, 规范执法工作者的执法行为; (4) 保证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水平, 熟悉掌握法律知识;全面掌握有关农业相关技术和专业知识, 成为有勇有谋、用法准确、技术过硬、素质高的执法人员。

3.3 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建立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利用市场检查、知识讲座、技术培训、现场咨询、散发资料和媒体等方式, 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使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工作长期化、制度化。

3.4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普及农业法律法规

要保障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关键所在。农业执法工作的关键在基层, 在乡村, 要使整个社会理解、支持与关注农村执法管控工作必需做到以下几点: (1) 制约从事和农业生产运营营销相关的活动, 依法保护本身的利益, 做到懂法、知法、守法; (2) 让基层管理者与乡村人民了解农业有关的法制规章; (3) 构成合理、标准的监管体系, 依法把党内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相结合, 强化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 (4) 揭发检举危害农业生产秩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要想解决监督工作中的“三种不良心态”要做到以下几点: (1) 打造民主和谐、积极向上的优良社会风气, 转变“无法监督、监督无法开展”的思想; (2) 提升监督对象自愿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转变“不可以监督, 担心权利受到影响”的思想; (3) 加强监督者践行监督责任的积极性, 转变“不敢监督、无需监督”的思想。

4 结论

综述, 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特别关键并且特别基础的工作, 是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确保社会安定的不可缺少的基础保障。在开展与促进农业行政执法构建的过程中, 应当注重农业行政执法获得的成就与农业行政执法中存有的不足, 采用科学举措解决问题, 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乡村、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通过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执法人员素质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加强,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生产秩序, 农业生产经营步入健康的、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轨道。

摘要:农业是人类的衣食之源, 生存之本, 人们的生产生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等样样都与农业息息相关,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农业生产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应该加快整顿农资市场秩序的速度, 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的力度, 提高农业产品质量, 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随着市场准入制的推进, 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启动, 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行,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农业行政执法对农业行政管理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大。然而, 在目前农业的发展得到大力保障的同时, 农业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出现些许问题, 本研究的目的就在于探讨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建议, 以期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突出的贡献。

关键词:农业,农业行政执法,行政管理

参考文献

[1]罗颖.当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04) :57~60.

[2]李春华.完善我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对策[J].河北法学, 2004 (05) :58~60.

[3]罗颖.我国农业行政执法研究[D].武汉大学, 2003 (4) :57~60.

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4篇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Q9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6)02-0076-02

自农业法颁布以来,农业法制正在逐渐形成和完善。农业执法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农业的科学、稳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农业执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整体而言,其成效是明显的。但是,由于农业行政执法起步较晚,目前仍存在认识不足、执法体系建设滞后、执法人员素质经验欠缺等问题,加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行政执法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不健全、性质多样化、职能不明确、执法无经费等诸多难点。

1 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认识不到位,执法主体形象不突出

由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起步较晚,依法行政特别是依法治农一直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造成农业执法部门难以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执法力度小,执法效率低,执法主体形象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一是宣传不到位。一方面,农业部门自身宣传意识不强,农业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宣传,群众对农业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不高,造成一些人违法不知;另一方面,农业部门对自身职能认识不够,重技术推广、轻执法现象普遍存在。二是农业执法人员无标识。国家整顿着装后,农业部门只保留了植物检疫着装,而其他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着装,无法体现执法队伍的严肃性和威严性。老百姓普遍存在着只认“大盖帽”、不认“证”的糊涂意识,在一定程度阻碍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2 农业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

近年来,农业综合执法首先在县一级开展,但多数市、省一级的未能同步组建,遇到问题从下至上协调与沟通不顺畅。有些地方虽然按照有关精神成立了农业行政执法综合大队,但体制尚未理顺,只设机构、没有编制,部分人员为兼职,执法、法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多块牌子都是一套人马来实施,造成“既要当运动员、又要当裁判员”的现象,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显失公平公正,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权威,制约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1.3 执法经费严重不足

目前,大部分地方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尚未正式纳入财政预算,有些地方虽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资金远不能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造成“缺钱养兵、更无钱打仗”,导致专项整治、现场勘测、交通通讯、执法取证器材以及检验检测设施等办公条件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有的农业执法机构经费自收自支,为了“吃饭打仗”而乱收费、乱罚款,甚至利用职权与生产经营者联合搞“创收”,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1.4 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差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中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是从各个农业服务单位抽调的一部分人员,非法律专业的多,缺乏执法技巧,执法不到位、处罚不适度;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低,缺乏同违法分子作斗争的专业素质和魄力,无法树立农业部门的执法权威;还有一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农、护农、兴农的责任感,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出证办案,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办事拖拉推诿,随意性大,搞“人情案”。因此,要想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1.5 农业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缺陷

农业立法较多,但强有力的不多,与其他执法部门交叉的也很多。随着市场经济建立和逐步完善,农业法律法规的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很多地方与现行体制也极不适应。

2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2.1 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执法体系

我国2012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这是国家从立法的高度赋予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和实施农业综合执法的权力和义务。各级政府应当从法律和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建立合理规范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克服困难,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为推行综合执法、稳定队伍和保证农业综合执法公正性奠定基础,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保障。

2.2 积极创造条件,为依法行政提供经费保障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农业行政执法经费正式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现有经费适当向农业行政执法倾斜,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以确保农业综合执法“有钱打仗”,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2.3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学习法律。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按照普法规划、计划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领导干部要切实督促、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队伍严格依法行政。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培训制度。要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纳入日常管理的范围。通过培训,促使其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为严格依法行使农业执法职权奠定良好的基础,提升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三是形成学习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除执法人员外,还应包括相关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上养成崇尚法制、依法行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良好习惯,为农业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4 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以及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5 完善农业法制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体制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有的不再适应现行体制的发展要求,这就有必要通过从事农业法律研究工作的专家或地方人大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以便增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3 结语

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虽然近年来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更应该看到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和领导投入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解决农业执法中所遇到的难题,为农业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共同为农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周治华,张国栋.当前农业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中国农业信息,2014(5S):206.

[2] 刘燕平,朱继江.农业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13(15):231.

[3] 刘梦琦.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0(1):42-44.

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5篇

目前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实践中有何新举措和新经验

调 查 报 告 目前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实践中有何新举措和新经验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服务“三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出贡献,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农业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增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农业依法行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农业依法行政的工作离服务“三农”的高标准、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在行风建设上,一些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还不够、透明度还不高;服务“三农”的意识还不强。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多年养成的习惯是有请必到、上门服务,甚至是给基层说好话。却不懂得用当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去指导和监督,工作方式局限于“达标”、“认定”,却没有用统揽全局的工作意识。 2、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一方面,农业执法人员如何利用掌握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一定的困难和差距。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是处罚过轻,依法行政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有的单位只停留在宣传、文件等表面形式或无关痛痒的执法检查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太规范,也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在队伍建上,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宣传力度不够大。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有的工作人员思想保守,认为农业部门社会地位不高,依法行政难以开展,工作有畏难情绪,导致了执法的力度不大。另一方面,社会上许多人只知道有《民法》、《刑法》,却对农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普遍认为,农业依法行政是“弱职部门”,制约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大,不象公安、工商、技监等“强职部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对农业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不重视,依法行政的舆论宣传氛围不浓,支持的力度不够大。 4、在经费保障上,缺少专项执法经费。农业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农业依法行政的重要瓶颈因素之一。经费不足,导致收支混乱,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并屡禁不止,使依法行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5、在廉政建设上,执法乱收费和执法人员管理不严现象屡禁不止。执法不公,多头多层执法、违规执法等奢侈浪费、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尽管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人身上,但产生的影响是恶劣的,危害是极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了行业战斗力,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部门自身的发展。 6、在监督机制上,不够健全。农业依法行政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执法监督和人大、政府、司法、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农业行政人员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由于思想认识、领导精力、人力、财力等原因,也存在执法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档案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是兼职的,职责不清,也制约了档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产生的原因 引起农业依法行政的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少数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以及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等,是其主观上的原因;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程序不完善、法制宣传不够深入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完善和不到位等,则是其客观原因。 此外,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不够正常,执法手段不够、检测设备不足、办案条件太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等,都是农业依法行政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农业依法行政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农业工作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 一要结合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熟悉地方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农业部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行政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要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执法程序,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四要搞好行政复议,加强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制度。各级农业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追究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者的法律责任。坚决查处纠正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确保法律和政令畅通。 五要加强农业行政立法,完善法制体系。农业行政立法是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和补充。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 (二)转变农业依法行政的管理职能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要加快职能转变。积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善于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管理社会,推动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逐步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政务信息公开经常化,增强行政决策与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凡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大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其办理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广泛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四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提高农业行政人员的素质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牢记“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教育,增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要教育工作人员, 以对人民群众极端的热忱,对党和国家事业极端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要多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为民谋利。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经济和社会,切实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 (三)狠抓依法行政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在新形势下加强依法行政问题,农业系统各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农业系统摊子大、行业多,直接面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面对千家万户的广大农民群众。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对社会各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在农业依法行政中,要规范“四个行为,执行九项规定”,形成“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农业行风。 我们要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行为规范: 一要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热情、周到、公平、公正执法。特别是涉及到依法罚款、取消营业资格、销毁市场禁入物品等行政措施的,要秉公办事,讲清道理,文明执法,不得态度蛮横、简单生硬。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审批,要及时办理,不准无故拖延。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滥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二要规范服务行为。本着方便用户、服务群众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应积极选择适当的载体,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技术培训、电话热线和网络服务等活动。在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宣传、示范、引导的办法,做到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收费的服务项目。凡涉及面向农民收费的服务项目,如病虫防治、发放资料等,都要与农民协商,签订责权利都十分明确的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三要规范政策行为。在制定和贯彻农业政策时,要贴近农业,心系农民,时时刻刻把农民欢迎不欢迎、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验证工作成效的尺度,时时刻刻把广大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不得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违规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农民负担反弹;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持农业、搞活农产品流通等各项政策,都要带头执行,督办落实。 四要规范办事行为。凡直接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为农民群众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事项,尤其是涉及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的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纪律、监督电话等,都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透明度,实行公开办事。 农业执法是农业系统的重要职责,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反对腐败、廉洁从政是执政党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服务“三农”的前提条件。农业系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农业系统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在反腐倡廉中必须坚持“五个严禁”。 “四个不准”是: 一是不准多头多层执法。按照《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健全行政执法队伍,推行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层级管辖,突出解决好多层执法的问题。农业执法,以县级农业部门属地管辖为主。 二是不准无证人员参与执法。所有执法人员都要实行岗前培训、竞争上岗、亮证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凡不持证、亮证执法的,一律视为违规执法。 三是不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未经审定登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资产品都不准销售。尤其是农业系统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一定要做到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标识规范、价格合理。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四是不准以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所有农业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一律不得下达执法创收任务。执法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更不得不执法也收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清出执法队伍。 “五个严禁”是: 一是严禁以权谋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严禁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是严禁奢侈浪费。严禁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以及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是严禁收受“红包”。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四是严禁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农业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不按项目要求执行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是严禁公款旅游。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非经济贸易行为的一律不得组团出国。精减会议和文件,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反腐倡廉,是农业系统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规范“四个行为”,严格执行“四不准”、“五严禁”的规定。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不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要通过加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系统自身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6篇

2002-10-31 12:3 霍庆来 胡冬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税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法制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过硬,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申辩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目前基层稽查案卷中大多没有纳税人陈述申辩笔录。

2.引用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往往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税务机关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最低层次也应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件。

3.罚款缴纳时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目前很多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为某月某日前到某地方缴纳,这种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

4.税务文书的送达的问题。在基层税务机关,有很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为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其他签收是不妥的。

5.证据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6.检查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证实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应当制作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检查方法等内容的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越权处罚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只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他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检查中发现有的税务所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8.以罚代刑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9.处罚失当问题。对于偷税行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工作中有一些税务机关按定额进行处罚。

10.处罚对象问题。税务机关对固定业户进行处罚,其对象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一些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实际经营人作为了处罚对象了。

税务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新《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税务行政执法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近年来我局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别执法人员文书制作不规范,文书送达时间未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理决定表述不准确,《证据复制单》中提供单位未填写日期,案件文书制作中有错别字等。笔者认为,要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大量地、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须从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一)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执法文书,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二是文书主要内容的设计,应充分应用税务代码,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二)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三)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文书制作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文字要严谨。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援引法律依据要正确、具体,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二是数据要准确。税务文书中的数据包括日期、税额、罚款以及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等。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各项目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三是手续要完备。税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只有各项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税务文书,才能送达。

(四)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对象和手续进行。一是必须按法定方式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定的送达方式有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二是必须送给法定对象。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当法定代表人不在时,应该与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取得联系,并由其签收文书,以此来保证文书送达的合法性。三是必须履行法定手续。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签名或盖印并记明收到日期。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被邀请的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以明晰送达人、受送达人及见证人的责任,维护和保障税务文书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税收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其中,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严格法定程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或者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发出,或者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权益,防止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二是公开办税程序。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将税收执法依据、执法信息、处理决定、执行裁决等公开,对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具有重要作用。三是遵守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所以,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效期实施处罚。程序性制度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执法监督。《税收征管法》第十条、十一条、二十条对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做了法律规定,但是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不明确。因此,从法律上要进行规范: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使用权限要法定。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首先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过法定权限越权使用。二是使用动机要纯正。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事。三是使用程序要规范。税收自由裁量要以法定的程序进行使用,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权限、法定的文书、法定的手续来行使。四是使用后果要适当。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和客观事实,体现公正、公平,做到合法、合理,以经典的判例为比照,预见性地进行使用,使得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起到确实有效而适当的效果,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司法审查。

2.从管理制度上强化执法监督。一是执法行为要制度化。要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能级认证制度》等,使之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考核性,从制度上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二是执法责任制要精细化。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人员与岗位、岗位与责任、责任与权力、权力与利益的全方位精准对接,从而使税收执法责任清晰化、具体化、法治化,实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三是执法检查要经常化。在每年抓好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的同时,要积极推进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经常化。要建立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讲求实效,做到税务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与日常税收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四是外部监督要日常化。要建立外部监督网络,在人大、政协、纳税人、新闻舆论等单位中常年聘请特邀监察员进行日常监督,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3.从税收执法机制上强化监督。一是实行执法权分离,各岗位相互制约。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征收环节主要应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对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二是推行信息化,实行人和“机器”分离。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搭建监控平台,制定严密高效的监督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

4、从提高干部素质上规范执法。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只有通过严格的执法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类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执法办事的能力,才能保证依法治税的实现。一是加强党纪、政纪法规教育,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组织干部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违纪的处理办法,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正确执法。二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当前基层税务行政执法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探析 荆州公安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李 鹏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纳税人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如果说守法者违法是污染了水的话,那么执法违法则是污染了水源。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本文就当前较普遍现象及虽说个别但影响不小的问题,发表个人掘见。

一、当前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无法可依。如征管法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暂停使用发票权,总局保留六类税务行政许可哪些属于行政许可证件,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是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还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何程序,不得而知。

(二)有法不依。这种行为主要是税务机关明知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而不去作相应处理。主要集中在管理环节,虽面不大,但影响不小。

一是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按规定税率征收。此类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其一表现为明目张胆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其二是变通方式征收,就纳税人实际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后,反推销售额办理纳税申报。

二是不符合简易办法征收条件而按简易办法征收。虽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符合总局规定按简易征收方式申报征收,而按征收率征收税款。

三是达到起征点户而按未达起征点户管理。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不是按规定程序严格操作,随意性大,有的对明显超过起征点户不去做好管理,个别乡镇仅几户为正常征收户。

(三)执法不严。该类问题在工作中较为频繁,就日益规范的稽查所作处罚来,亦有较多问题。

不按程序执法。该报批不报批、不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不说明理由屣行告知、不听取意见制做申辩笔录、相应文书日期逻辑关系错误等。

不能归范使用文书。一是使用过时文书,如使用新征管法出台以前旧的处罚决定书,其告知上诉时间仍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诉”;二是文书制作内容不严谨,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款错误,条、款、项、目适用错误或不具体,法律位阶不清,语言表述不完整、欠准确,计算不准确。三是送达回证不规范。送达时间逾期,文书函头与结尾印章不一致,送达人及签收人签字不完整、不严肃等。

(四)违法不究。普通发票违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稽查出来的问题只做违法认定,不做相应处罚;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作相应处理处罚等。

二、产生以上问题主要原因:

(一)依法行政认识不足。如较突出的是少数人在催缴税款时,图省事,不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而是口头通知或打个电话;送达法律文书时,在《送达回证》上,随便找个人签收,并主观主为,这么多年来一直就这么做的,也没见谁被告了,何必用那么多条条框框来约束自己呢。此外,有的法制观念淡薄,在行政执法中采用“一呼悠二吓唬”,笔者看过一稽查现场笔录,两名税务员自我介绍且记录在案的身份为“我们是公安局工作人员”;有的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繁锁有厌烦和抵触情绪,不严格依法行政;还有的认为工作程序复杂,难得操作;更有个别“充分”利用手中“自由裁量权”,弄油水、中饱私馕。

(二)依法追究力度不大。在监督制约的基础上缺少必要的法律追究,追而不究,究而不力等现象突出,致使做不做一个样、做错了无所谓,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三)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纳税人没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有的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不明白,不知道;有的是明知不对,也不敢或不想与税务机关相论,从而使依法行政工作失去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三、解决问题主要办法:

(一)立法上明确概定税务行政处罚范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只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指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否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还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而知。如果是行政处罚,又应该归入行政处罚哪一种类;另外,总局保留的六类税务行政许可,其中所涉及哪些文书是许可证件,总局亦未明确规定。相应如撤销纳税人许可权,是否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若是该类处罚,则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听证程序。正确划分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各自程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法中严格规范文书使用。人们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何谓事实?其实,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的眼里是没有“事实”的,只有证据。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同时,也是我们工作程序最直接的书面反映,在法官眼里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就是各类日常执法文书。所以,要严格依法行政,那就要求我们从文书的适用、制作、送达等环节加以规范。

文书适用要准确无误。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适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总局规定了统一的 67 种文书,还有许可类、复议类、处罚类等文书,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文书制作要细致严谨。一是文字要严谨。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二是依据要充分。援引法律依据要准确、具体,条、款、项目要分清,尽可能援引阶位高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结合部门规章使用。三是数据要准确。税额、罚款的计算,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计算公式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四是手续要完备。税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五是程序要合法。如处罚要允许承述申辩、处罚前要告知等;六是时效要遵从。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如当事人缴纳罚款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就不得随意提前为三日、五日内等,符合听证要求的及复议类等,均有时效规定。

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一要按法定方式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定的送达方式有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二要送给法定对象。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三要履行法定手续。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代表或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四要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如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按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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