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解读

2024-09-08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解读(精选15篇)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解读 第1篇

2016年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160元,分别提高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1、【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2、【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沪劳保就发17号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5)10号的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5、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6、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7、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年10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8、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养老保险查询】。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解读 第2篇

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上海失业金领取方法:

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5、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领取材料

1.劳动手册;

2.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身份证;

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1.上海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2.怎么领取失业保险?

3.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4.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5.上海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6.上海失业保险在哪里领取?

7.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_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8.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9.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如何办理领取

粤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15% 第3篇

失业保险金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 0%计算, 但最近最低工资并未调整, 为何会调整失业保险金?据了解, 这是我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为保民生而采取的一项阶段性措施。根据各地所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前失业保险金分五个档次, 分别为:6 8 8元/月、616元/月、536元/月、464元/月、424元/月。调整后, 最高一档调整至7 9 1元/月, 最低一档调整至4 8 7元/月。广州将执行最高一档。

通知也同时提高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 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0%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以后每多参加失业保险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此前分别为1 2%和1%) 。

目前, 全省每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在2 0万左右, 且近年都比较稳定,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暂未出现大的波动。

下岗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4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主动辞职的人是没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履行失业保险交费义务满1年以上;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其中包括被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人才可以得到失业保险待遇。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手续呢?

首先,携带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两张一寸证件照,到交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二,从失业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办理申领手续。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抓紧办理。

手续办理完毕,可以得到失业保险哪些方面的保障与待遇呢?

(一)失业保险金。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本人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领取的次数也是有期限的,社保交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交费时间,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如果交纳了2年的社保,那么就可以领到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三)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并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第5篇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第6篇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10号的规定,自20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 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 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 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 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 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第7篇

办理失业保险条件: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缴2%个人缴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据介绍,按照宜宾市实际情况,失业保险金应不少于最低工资的70%,以翠屏区的最低工资计算,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550元×70%=385元。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保险+门诊费(失业保险金385元×10%)=385元+39元=424元。

享受失业保险金情形

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并不是所有参加了失业保险的职工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失业人员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形式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则不享受此待遇。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河南上调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8篇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河南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将相应上调。

根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992元/月、880元/月和768元/月。其中, 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 (含市区及所属县市) 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 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试点县 (市) 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标准 第9篇

由本人持《失业证》和名章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金申领机构申领。因特殊情况(住院、行动困难等)本人不能亲自申领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提前说明情况,并经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领。

二、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九城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四县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三、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失业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二张寸

4.新开户的商业银行玫瑰卡

5.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

五、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址

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66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辽中县东环街50号

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法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解读 第10篇

【咨询电话】:021-12333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1、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

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辞职;

3、本次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4、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申领上海失业金所需资料:

1、劳动手册;

2、失业保险登记表;

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身份证;

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第11篇

九城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四县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领取时限及地点

领取时间:每月12日~15日

领取期限: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

领取地点:

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到指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机构(市内五区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

郊区失业人员到所在街道(乡、镇);

县、开发区失业人员到区级失业保险中心

沈阳社保局

电话: 024-22533093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

沈阳沈河区居委会

服务热线: 024-22690000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

沈阳和平区街道办

电话: 024-23105090

泰安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第12篇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泰安失业险领取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三、泰安失业险领取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泰安失业险领取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险金。

3、失业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泰安失业险领取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泰安失业保险领取待遇有哪些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七、泰安失业保险需要注意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八、泰安失业保险怎样才会退款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以后,以及在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当退还。办理失业保险金退款的手续是,退款人带《劳动手册》(未办理用工手续的还需带录用证明)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退款,失业保险部门核定退款金额并填写解款单,退款人到银行解款后,再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领取收据,并由失业保险部门在《劳动手册》上做退款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修改领取记录。

1.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2.哈尔滨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3.福建省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4.陕西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5.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6.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7.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领取期限

8.贵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9.关于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方法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金额、条件 第13篇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哈尔滨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第14篇

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以下标准按月享受医疗补助金:

1、缴费不足 5 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 6 %;

2、缴费 5 年以上不足 10 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 8 % ;

福建省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第15篇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有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排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从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代扣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需要累计缴满一年的,可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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