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派财务总监

2024-05-19

浅析外派财务总监(精选9篇)

浅析外派财务总监 第1篇

为加强对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近日,无锡市国资委按照制度强化监管、程序规范行为的工作思路,制定出台了《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对外派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工作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外派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在服从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以服务促监督,帮助监管企业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董监事工作的优质高效。一是建立工作台帐制度。外派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二是执行工作报告制度。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工作报告。三是实行工作考核制度。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考评与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出对外派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报告。

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2007-12-29 17:3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29 执行日期:2007-12-29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中提及的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且不在企业内部担任除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之外的其他职务,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包括

专职和兼职)。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四条 外派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服从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指导和常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派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出席或列席企业有关重大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经理层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

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及投资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对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并提

供有关资料;

(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国资委述职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 工作台帐制度

第六条 外派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工作台帐是外派人员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工作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详实记录。工作台帐应包括如

下事项:

(一)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情况及相关决议内容;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运营效果的分析;针对经营、财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并提出解决建议;

(三)企业重大产权、资产变动情况;重大投、融资及担保、抵押情况;

(四)财务检查、监督情况及处理意见;

(五)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包括常规性报告和专项紧急报告。常规性报告分为季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专项紧急报告包括突发事件书面专项报告和电话(口头)紧急报

告。

第十条 外派董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抵押、担保等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四)企业的前景分析和经营管理过程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措施;

(五)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外派监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二)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管理检查情况;

(三)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记录,并对其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内控制度的合理性评价,以及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年度或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外派财务总监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情况;

(三)企业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

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国资委。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作出书面报告的,可先采用电话等形式报告,5天内再向市国资委补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将工作情况和相关报告提交无锡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监事管理中心”),董监事管理中心将情况汇总后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对工作报告实行回复制度,具体由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将外派人员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意

见进行及时反馈,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在任期结束后,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外派人员的管理、考评与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出对外

派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建议报告。

(一)外派人员的工作台帐、工作报告内容是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检查或抽查工作台帐,并督促外派人员根据整改意见,健全和完善工作台帐,不断提高台

帐质量。

(二)董监事管理中心加强对外派人员工作报告的披露内容、报送程序、报送期限等的跟踪管理。外派人员对于工作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应及时向董监事管理中心反映、沟通,并按照董监事管理中心的意见行使职权;对于同一事项(数据),报告中有不同反映的,根据董监事管理中心的要求实施进一步调查核实,达成共识。

(三)外派人员应按时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外派人员中的专职人员除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必须常驻企业,履行日

常监督职能。

(四)外派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董监事管理中心应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及其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向市国资委提出处理建议。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应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渎职报

告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包括亲属关系回避和直接利益关系回避。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五)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不得串通委任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八)市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发现外派人员有违反本规程行为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或董监管理中心报

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义务向外派人员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并通报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外派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无故拖延、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外派人员履行规定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12月29日

浅析外派财务总监 第2篇

浅析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企业财务总监属于企业高层管理岗位,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统筹企业会计、报表、预算工作,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监控企业重大的投资项目,确保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实施,批准的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并在控制之中,监控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活动,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报告,制定企业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企业相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企业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按时向企业管理层提供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并确保这些报告可靠、准确,完成企业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浅析财务总监制 第3篇

根据经济法中委托-代理理论的阐述我们可得知,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与代理的关系。经营者一般不拥有占支配权地位的股权, 他们只是所有者的代理人, 所有者期望经营者代表他们的利益工作, 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营者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对经营者来讲, 他们所得到的利益来自于所有者。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 容易产生代理人盲目追求享受成本而忽视企业经济效益, 或者从某种潜在的层面来讲, 代理人会做出一些不道德的经济行为, 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财务总监委派制就是企业所有者为了防止和解决以上现象的产生, 维护自身利益派出财务总监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

对于完善和健全财务总监制应重点侧重于:

一、建立财务总监相关法律制度

尽快建立一款具有行业权威性的法律制度, 明确财务总监设置的法律依据。规定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考核标准和任职资格等。区分与会计师的职权界限, 制定相应的从业标准。

二、界定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 必须对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加以科学的界定, 明确划分财务总监在工作中的权利, 具体细化到哪些业务需要财务总监签署, 哪些业务需要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 哪些业务则需要财务总监会签, 哪些业务需要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联签制度是财务总监行使职责的重要手段, 通过与总经理一起对重大事项进行联签, 财务总监可以有效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真正对资产的安全负责。联签制度应当包括: (1) 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动, 包括先进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等; (2) 企业的对外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3) 在限额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处理; (4) 董事会规定的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财务总监在履行职权的同时, 还应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 (1) 对报出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 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 (2) 对公司因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相应责任; (4) 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财务总监的薪酬不通过企业经营效益, 而由所有者直接分配。将财务总监的绩效评定与外部审计联系起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表来反映资金的利用程度和经营业绩, 以此作为衡量财务总监绩效的一项评估标准。并根据财务总监实际工作中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协调能力等对其施行工资加奖金的薪酬制度, 不通过企业股票赠与或利润分红等形式。除物质奖励外还可以根据财务总监的工作表现给予精神奖励, 通过授予称号, 晋升职务等方式。而对于不合格、不称职的财务总监采取辞退、解聘等惩罚措施。对于财务总监的职位表现, 应建立个人业务诚信档案, 并将其一一记录在案, 为建立规范的财务总监人才市场奠定基础。

四、尽可能解决财务总监委派固有“人治”缺陷, 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1对财务总监实施严格选拔制度

严格的选拔制度可以控制财务总监的滥用权力, 玩忽职守的风险, 对于所有者来说高素质、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选可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相统一。为了保证人选在能力和业务素质上的质量, 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形式使人才优胜劣汰达到选拔最优的效果。

2实行聘用制

财务总监应当实行聘用制。由所有者独立地发放财务总监的薪酬、奖金、津贴等。

3实行岗位轮换制

对于财务总监任期年限规定为三年, 每三年一轮换。对于公司内部有亲属或相关利益人的, 执行回避委派。

4定期培训制度

定期对财务总监进行岗位培训, 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 始终保持财务总监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水平。

5离任审计制度

财务总监在被委派单位任职期满后, 应进行述职总结, 对自己在公司的业务表现及经营成果进行综合概括。并由所有者组织人员对财务总监进行终结审计, 客观、公正地评价财务总监工作情况。财务总监对违法乱纪行为不予指出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经济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其职位,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徐水根:《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D].2003. (33-41) [1]徐水根:《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D].2003. (33-41)

[2]张智:《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探讨》[D].2006. (1-6) [2]张智:《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探讨》[D].2006. (1-6)

财务总监职能研究 第4篇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5篇

一、目的

为维护豪邦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整体利益,加强集团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明确其责权与工作关系,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豪邦控股集团旗下各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

三、外派财务人员的产生

1、外派财务人员可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也可由集团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通过竞聘的方式选拔。在无法满足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竞聘方案或招聘方案,报总经办审定后,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2、任命程序

(一)根据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初步人选,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董事长初审、提名;

(二)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聘任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办研究通过;

(三)董事长签发任命文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专函向拟任职的企业传发任命文件,安排就任。

四、外派财务人员的管理

1、公司对财务实行垂直统一管理,各级财务人员由总公司任命或委派,其中全资子公司由总公司直接任命,控股子公司由总公司委派,按企业的相关制度聘任。未经总公司批准,下属企业不得聘任或解聘。

2、双重管理原则:各级财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的垂直管理与领

导,行政上接受派驻公司总裁或总经理的管理与领导,同时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总裁或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

3、各级财务人员的薪酬及补贴、社保等福利由总公司决定,由总公司财务部及行政部负责考核,总公司统一划账到财务人员银行账户,社保在总公司统一缴纳。

五、外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

1、会计的任职资格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廉洁、守法、敬业、敢于坚持原则的品格;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3年及以上财会工作经验;

(三)具有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2、出纳的任职资格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廉洁、守法、敬业、敢于坚持原则的品格;

(二)、熟悉国家财务政策、会计法规,银行结算业务和出纳流程,1年及以上出纳工作经验。

(三)、具有会计上岗位证,财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四)、良好的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学习能力、独立工作能力。

(五)、精通OFFICE软件,如WORD,EXCEL;熟练操作财务软件。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六、财务人员的职责

1、会计的职责

(一)、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会计监督机制,健全对资金收付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支持所在公司其他财务人员依法行

使职权。

(二)、参与编制被委派单位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

(三)、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做好被委派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四)、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正确核算成本,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五)、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做到账面清楚、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确保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六)依法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七)、对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和集团领导报告。

(八)、办理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2、出纳的职责

(一)、遵守集团公司及外派公司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依法依制办事。

(二)、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或事项不清的收付业务拒绝办理。

(三)、日清月结,及时做好出纳登账及资金收付、银行对账工作。

(四)、保管好重要票证及相关资金收付单据、印章、密码等。

(五)、对违规的收付事项有权查问并向财务经理反映,重大的还需向集团财务总监反映。

(六)、办理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七、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检查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有权审核企业的重要报告和财务报表、重大经济合同、不良资产处理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

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有权组织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有权参与财务决策等方面的工作;

(四)有权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公司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财经纪律的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权限。

八、离职管理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分析 第6篇

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南京市***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整体利益,加强集团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明确其责权与工作关系,根据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在人事关系、经济关系方面独立。

1、人事关系独立。

(1)公司对财务实行垂直统一管理,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任命或委派,其中全资子公司由集团直接任命,控股子公司由集团委派,按企业的相关制度聘任。

(2)未经集团批准,下属企业不得聘任或解聘委派财务人员。(3)下属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所属企业财务人员。

2、经济关系独立。

(1)委派财务人员的薪酬及补贴、社保等福利由集团决定,并由集团财务部及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被派驻企业负责发放。

(3)解聘、撤换委派财务人员。

2、集团财务部

(1)拟定委派财务人员人选建议;(2)负责委派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3)指导、监督委派财务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4)负责委派财务人员的业务管理考核;(5)提出解聘、撤换委派财务人员的建议。

3、集团人力资源部

(1)委派财务人员人选建议;(2)拟定委派财务人员薪酬;

(3)协助计财部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4)负责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管理考核。

4、集团监察室

(1)对委派财务人员职责履行进行监督。(2)对委派财务人员离职、轮岗进行监督。

五、内容

(一)委派财务人员定义。本制度所称委派财务人员是指受集团委派,负责对所服务企业资金收付进行反映、监督和管理的总账会计及出纳会计。

(二)委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1、基本条件

a、及时办理银行收款付款手续,办理支票、汇款、转账等方式的结算业务

b、收取银行结算凭证,每月清查银行存款,定期进行银行账户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2)提存保管现金

a、根据经营需要,按集团有关规定提取、送存和保管现金 b、准确、及时完成清查现金工作,保证现金安全完整(3)凭证、印鉴管理

a、按时收集原始凭证,复核报销凭证

b、按照要求整理财务核算原始凭证,及时移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c、保管空白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等各项票据等

d、按照规定程序使用票据和印鉴,并设登记账簿负责登记,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4)完成集团财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工作关系

(1)与派驻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关系

a、行政上接受派驻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领导;

b、行使业务监督与管理职能时独立于派驻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c、财务管理工作为派驻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提供服务。

人员能更有效地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

(2)随着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需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担任委派财务人员工作,人力资源部应做好委派财务人员的中长期职业规划工作;同时,还应制定有关委派财务人员的定期轮岗和轮换制度。

9、离职管理

(1)委派财务人员辞职或辞退需经集团批准,委派财务人员辞职需提前两个月申请。

(2)委派财务人员离职需经过控股公司监察室审计。审计结束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六、附则

1、本制度经控股公司总裁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浅析财务总监制度 第7篇

从理论上看, 现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但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运作中, 却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l) 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府主管、监督部门和被监督对象的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实际上都处于代理人的地位。 (2) 地方政府、政府监督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利益的相关性和依赖性, 不利于监督作用的发挥。 (3) 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的信息不对称。由于财务监督是一项极为细致复杂的工作, 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间接管理, 不足以获取直接监督所需要的信息, 政府部门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处于信息劣势。 (4) 在企业内部, 赋予财会、审计等内部职能部门以监督厂长 (经理) 财务行为的制度安排, 与企业管理的层级原则 (下级服从上级) 相悖。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 要由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来监督其领导———经营者, 并不具备有效的操作可行性。

因此, 国家政府部门为强化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 提出改进财务监督的管理办法, 财务总监委派制即是其中最主要办法之一。财务总监可以协助决策层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负责其职能领域内短期及长期的公司财务决策和战略, 对公司中长期目标的达成产生重要影响。

二、财务总监制度的分类

为了防止财务监督失灵和所有者权益受损, 约束经理人经营行为, 降低财务风险, 就要有财务总监的监督机制。总的来说, 财务总监的监督主要可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大类。

所谓事前监督, 就是防患于未然的监督, 而事后监督是指对企业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衡量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一) 事前监督机制

事前监督机制的第一种表现形式就是经营者经营责任的自动履行机制。经营者自我履行既是普遍的, 又是有限的。经营者对剩余权的控制是自我履行的核心, 经营者的工作努力程度与剩余控制权相关, 即经营者为自己工作不需要他人监督。第二是财务预警分析机制。企业营运平稳, 财务风险低的经营者, 即使提出的利润率较低, 应该会比企业营运冒进、财务风险高的经营者有利, 这样才会使经营者的履约有可靠的保障。第三是限制经营期限和违纪行为。当企业所有者聘请企业管理时, 即可对经营期限做出限制, 控制经营风险。如果经营期限短, 经营者考虑的是流动性强的资产投资, 风险就比较小, 而且在一定时期内, 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产价值不至于发生很大的变化, 有利于财务总监对履约风险的掌握。第四是对经理人的目标控制和年薪制。目标控制中的经营目标确立及建立相关控制系统属于事前监督机制, 可以促进经理人自我履约, 为事后监督奠定了基础。年薪制与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相结合, 年薪标准的确立既是目标的组成部分, 又是按绩效兑现的尺度。第五是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限制经营者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 (1) 对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的限制; (2) 对大额现金提取的限制; (3) 对转账支付款数额的限制; (4) 对处置不良资产的限制; (5) 资本性支出的限制; (6) 对经理人收入的限制; (7) 对特殊事项的限制等。财务总监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介入企业治理, 一方面保障了所有者权益, 另一方面促进了经营管理层的职业化、市场化。

(二) 事后监督机制

第一种事后监督机制就是履约评价机制。财务总监从财务角度通过一系列财务指标来评价履约情况。履约情况可分为履行、基本履行、不履行和极不履行等。财务总监将履约情况向其委派者报告, 并视其履约程度改变监督方式及监督力度。若评价中发现失职、违纪等, 应分别不同强制性程序, 失职按约定惩罚, 而违纪是依法裁决。第二种事后监督机制是清算与重组机制。现代企业解散或破产具有高度风险, 相比而言, 企业破产而产生的风险要更强于企业解散而产生的风险。财务总监监督清算与重组, 能够比较有效地保障投资者权益。第三种事后监督机制是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监督机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中, 经理人掌握着很大的决策权, 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经理人的经营行为的难以观察性进一步增加了经理人对企业的影响力, 所以指望经理人不折不扣地服务于投资者目标, 履行契约是不现实的。相反, 经理人会凭借其经营权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 导致经营效率低下, 财务状况恶化。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 必然会影响公司财务情况, 进入财务总监的视野, 以便实施监督。财务总监的监督机制, 无论是事前监督, 还是事后监督都能产生相应的作用。但是不能采用单一的机制, 应该将机制配合运用, 并辅之以切实可行的制衡手段, 遏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保障所有者权益。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监督机制的具体方法

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现象是有目共睹的,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监督, 但国有资产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监督机制的问题, 反过来又影响到财务正面作用的发挥。从整体上来看, 我国的监督机制过于单一, 缺乏多种监督和多重监督, 造成所有者权力缺位和经营者权力越位, 混淆了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界限, 从而使得监督机制失灵,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严重偏离。因此, 我国财务总监需要在自发履行、预警分析、限制违法、目标控制和年薪制等事前监督机制上下功夫, 同时把履约评价、清算与重组, 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等事后监督机制结合起来。

经营者的自动履行机制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基础, 但在我国却严重缺乏。究其原因, 是自我约束机制和声誉机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严格的自我约束很难是经营者的首要选择, 其甚至铤而走险放弃自我约束, 任利欲膨胀造成经营失败。声誉机制尚未起着约束作用, 由此引起, 经营者不顾声誉受损, 甚至以牺牲声誉为代价, 换取私利。我国企业目前对声誉并不重视, 其背后有体制原因, 也有市场不规范的原因, 还有企业产权方面的原因。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程度低, 也使得经营者不重视声誉资产, 国有企业不如集体、私营企业的原因之一是经理人的声誉机制。因此, 目前通过财务总监的监督, 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财务预警分析在我国没有作为一项监督机制运用, 可以说是监督中的空白。财务预警分析方法通常有偿债能力分析法、埃特曼模型等, 埃特曼模型提出了判断企业财务失败的临界值为2.675, 即临界值大于2.675, 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反之, 表明企业存在财务危机, 值越小发生财务失败可能性就越大。由于财务预警分析在事前进行, 因此, 预警的财务失败并不意味着企业破产, 而根据其程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这些措施有利于增加营运资金、债务重组及财务改组等, 以此来保障所有者利益。

限制经营者的违纪行为, 是我国向国有企业选派财务总监的初衷, 但是在监督技术层面需要完善, 如财务总监与经理人之间监督关系可表示为:第一种: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 经理人不监督财务总监。第二种:经理人监督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不监督经理人。第三种:财务总监不监督经理人, 经理人监督财务总监。第四种: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 经理人监督财务总监。

目前, 我国财务总监制度上大部分选择第一种, 同时还需要引入第四种。因为财务总监是所有者委派的, 经理是所有者聘任的, 通过相互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可以防止监而不督现象的出现。

业绩目标控制和年薪制。在我国, 业绩与年薪并非密切相关, 特别是国 (下转第187页) (上接第184页) 有企业的业绩与年薪挂钩更为复杂, 现实中业绩平平, 甚至业绩差的经理留任为数不少。为什么业绩差的企业中, 经理人被解聘的情况比较少呢?可能的原因之一, 是难以找到一个更合适的继任者。解决的方法是提高和推动总经理创业冲动, 实行业绩与年薪相联系的办法, 果断开除业绩差的经理人等。在年薪形式上, 股权应占有一定的比重, 让经理人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成果联系更为紧密。

在我国的业绩评价中, 存在着重财务指标评价, 轻非财务指标评价, 并且有对企业的业绩评价代替对经营者评价等缺陷。由于评价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 被评价者就在财务指标上做文章, 粉饰业绩, 导致财务信息失真。这是业绩评价机制必须注意的问题。在评价对象上, 应区分对企业业绩评价和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另外评价指标也不可一成不变, 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 就目前而言, 我国的国有企业评价主要指标应包括利润指标、投资报酬率、现金流量等。

监督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在我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在经营者年薪有限的情况下, 存在着经营者占有、使用资产的过度化, 甚至挥霍浪费、转移资产等, 导致经营失败, 企业破产。因此财务总监必须要能够有效地监督经营者逆向选择, 这也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机制。

摘要:我国现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 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构成。外部监督主要以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监督部门为主体, 进行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审查监督;内部监督主要以企业的财会部门、审计部门、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为主体, 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关键词:财务总监,制度分析,监督机制,具体方法

参考文献

[1].赵嘉姝.略论当前的财务总监委派制.上海会计2002 (02)

[2].徐翰挺.新时期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财会月刊, 2004 (12)

[3].李雪颖.浅析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上海会计, 2002 (4)

浅析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第8篇

关键词: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监督机制

一、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 政府内部多层级委托代理关系是政府监督产生的动因

1. 公有制经济下政府是全民利益的代理人。

公有经济是一种公共产权制度, 公共产权具有不可分性和使用权的非排他性、外在性及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的特征。这一特征概括起来表现为两大等级体系, 即从初始委托人 (全民) 到国家权力中心自下而上的授权链, 以及从国家权力中心到最终代理人自上而下的授权链, 从而形成一种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且共同体成员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必将导致公共财产的过度使用和“搭便车”行为。解决的办法从理论上来说, 可以通过制定法规, 限制公众的“搭便车”行为, 但为此需要支付很高的交易成本。当既不能通过公众行使退出权来克服产权拥挤, 制定约束规则的成本又过高时, 由国家或政府来代理共同体成员行使公共产权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2. 政府内部委托代理关系。

政府作为全体人民的代理人, 履行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但每一级政府从管理任务、管理能力、专业化程度等方面看, 不可能自己去完成这样的受托责任, 因此, 就产生了授权行为。从政府内部授权方式分析, 中央政府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目标责任, 通过法律的形式, 将一些权力授予地方政府, 由其完成区域管理目标任务, 这时中央政府就是委托人, 地方政府就是代理人。

各级政府为完成受托责任需要掌握社会资源, 并向代理人分配资源。对资源的分配, 从宏观方面讲, 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分税制, 将资源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二是中央政府根据地区均衡发展的需要, 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资源。尽管各级政府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但由于层级不同, 管辖的范围各异, 利益诉求也不一样, 由此产生分税制下的利益博弈和转移支付下的利益博弈。

同样道理, 地方政府与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地方政府依赖行政层级管理当地经济, 需要授权到各职能部门和单位, 形成政府与众多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 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和权力不匹配的情况。“代理人”尽管是地方政府的“内部人”, 但在资源占有、分配、个人前途上, 与“委托人”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加上信息搜集、传递、处理、反馈过程中和决策形成、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失真、扭曲、拥挤、延误与机会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 “代理人”违背委托人意图, 侵害委托人利益行为就难以避免。“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隐匿、瞒报、短期行为、权钱交易、寻租腐败等就是这种行为的真实写照。因此, 约束代理人行为、保护自身利益, 需要制度安排, 加强监督就是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3. 政府现有监督方式的不足。

对经济活动的监督, 我国现有的政府监督形式主要有财政检查监督、政府审计监督、监察监督。这些监督形式, 属于间断式、小范围、非全面、不定期的事后监督。事后监督的最大缺憾是:损害事实已经发生, 影响已经造成, 监督的结果只能是事后处罚。事后监督既不能改变损害结果, 阻吓作用也有限。事实证明, 在这些监督方式下,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并未因此减少。因此, 创新监督形式, 提高监督效果, 就成为委托人必须研究考虑的问题。

(二) 不完备法律法规是政府监督产生的根本原因

不完备法律理论是监管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该理论认为, 作为对公检法被动式执法和普通法遭到破坏时诉讼体制低效率的回应, 监管可能比诉讼更加适宜。第一, 出于对职业生涯的考虑或者接受过更专业的训练, 监管者比司法人员有更强烈的动机去调查核实违法现象。第二, 监管者执法能够代表被损害方的共同利益, 其效果类似于集团诉讼, 能有效解决私人诉讼的搭便车问题。第三, 监管是对危害行为的事前预防, 而诉讼是危害形成之后的权利主张。事前监管能以较高的可能性发现违法行为, 并确保违法者以较低的罚金服从处罚, 因此监管比诉讼更易被违法者接受。

监管经济学在研究自由放任、政府监管、民事或刑事诉讼之间选择最优执法策略时, 认为在法律和秩序水平中等的国家, 监管是最优策略。因为监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适中, 它比诉讼更不容易受到破坏。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情况下, 仅仅依靠被动执法和事后立法, 常会出现阻吓失灵和执法不足等问题。因此, 加强监督就成为一种有效的补充。

二、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 对法律依据的理解问题

由于人们认识水平、思维方式、行为目的不同, 对法律的理解也有差异。在研究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法律依据时, 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理解和运用法律通常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对法律文字表面的认识理解, 另一种是对立法宗旨的认识理解。前者的行动主张是: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坚决不能办;后者的主张是:凡是符合立法宗旨的行为都应视为合法, 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律文字表述。法律不可能穷尽世间所有行为, 完全限定在法律条文上, 不仅会影响法律的执行效率, 而且会限制法律的进步。

第二, 法律是实践的总结, 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现在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 不等于法律禁止。相反, 如果符合立法宗旨, 对执行法律有效的行为, 都应视为合法行为。例如, 《会计法》没有规定复式记账, 不能说采用复式记账法没有法律依据。相反, 它们对法律的执行是有效的。

第三, 政府监督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责任时所采用的一种保障措施, 其目的是提高公共财产使用效率, 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害, 维护社会秩序, 创建公平环境,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这些与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是一致的。政府为了实现公众利益目的而选择的监督方式, 不应存在法律障碍。

(二) 政府财政监督职能的延伸

财政监督是政府监督的一种方式。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会计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等, 是法律赋予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任。

《预算法》规定,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法》规定,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 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在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的形式中规定, 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政府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容置疑, 监督方式有选择权也是法规规定。创新监督形式是监督部门应有的责任, 研究监督方式的理论依据是创建新型监督方式的前提。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就是打破常规的一种监督制度, 它将财政监督职能延伸、前置, 实现了全过程跟踪监督, 解决了以往财政监督无法实现的目标, 其效果远非事后监督所能比拟。

三、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原理分析

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最重要的特点是将“外部人”与“内部人”的身份有机的结合起来, 并通过制度设计, 让“外部人”与“内部人”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首先, 财务总监相对被监督单位而言是“外部人”。因为财务总监由政府指定的财政部门管理, 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建立有轮岗制度, 个人利益 (如工资、福利等个人待遇和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 与被监督单位截然分开, 不受被监督单位制约, 确保了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和与委派部门利益的一致性。其次, 它又是被监督单位的“内部人”。财务总监被政府委派到被监督单位, 在规定的年限内在被监督单位长时间、不间断工作, 参加其领导班子决策会议, 参与资金支出的审核环节, 参与合同的会签, 有权阻止不合法支出。这种全过程参与的行为, 确保了财务总监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大量真实可靠的经济信息, 并能够从委派人的利益出发, 将有用信息及时反馈, 从根本上解决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种既监督、又控制的做法, 不仅可以最大限度保证政府意志的贯彻落实, 实现监督效用的最大化, 而且还可以利用财务总监的专业优势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 提高其管理水平, 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因此, 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是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具有创新理念和先进性的监督形式, 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梁怡.现代契约理论:传承、融合与发展[N].上海证券报, 2007-09-17 (A7) .

浅析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9篇

关键词: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制度,财务监督,财务职责

一、引言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严重背离, 并存在监督真空, 经营者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致使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 严重损害所有者权益。究其根本, 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1994年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率先在全国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作为一种在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 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部门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 从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随后, 全国许多省市借鉴这种制度, 纷纷制定了地方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制度的行政法规, 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

二、西方财务总监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9世纪末,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大企业财务主管逐渐从繁重的簿记工作中解脱出来, 加强企业财务控制, 对内部实施成本控制, 降低材料消耗, 提高工人效率。随着钢铁、铁路、化工等工业企业规模迅速扩张, 需要大量资金, 财务主管把更多精力投入到资本市场上, 与股东和金融业主进行广泛沟通, 以便从股票市场和银行中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 在配合公司经营主管搞好内部经营管理工作同时, 他们扮演资本市场与企业之间沟通的主要角色, 并对企业实施财务控制, 参与企业管理决策, 这时就形成了早期的财务总监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进程加速, 形成了很多大企业集团, 这些企业集团如杜邦公司对多元化经营兴趣很浓, 下属公司积极投资拓展自己的业务, 公司财务主管开始对投资回报率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开始考虑如何有效评价分部业绩, 如何实施有效的财务控制, 财务总监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 公司财务总监制度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得到了广泛实施。

20世纪中期, 经营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分离,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积极推动资本大众化, 结果造成分散的股东对公司监督和控制力度减弱, 公司代理问题突出。财务部门负责人不仅要完成日常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 还要负责与股东进行大量的沟通工作。股东 (出资人) 不断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们对企业经营管理实施有力的监督, 促使财务总监增加了为股东承担监督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在公司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20世纪后期, 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激烈, 很多公司从关注多元化战略开始向打造企业核心战略转变, 财务总监开始在兼并浪潮中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公司财务首席执行官已经与一般财务经理承担的职责不同了, 在公司战略规划和制定中, 其成为管理高层有力助手和参谋, 成为公司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沟通的桥梁。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 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 财务总监制度可分为美国财务总监、德日财务总监和东南亚财务总监等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公司依托发达、庞大的资本市场, 股权相对分散, 股权结构稳定性差、流动性强, 持股人对公司重大问题参与主要通过股票买卖来实现, 这也称为“用脚投票”, 他们关心股票价格的涨落, 投机性较强。目前美国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 (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等) , 但机构投资者在一个特定的公司中却最多持有1%~5%的股票, 因而他们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压力也不是很大。为了有效改善公司治理机制, 减少代理成本, 美国公司对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给予了充分确认, 广泛实施了股票期权薪酬机制。据美国《CFO》杂志披露, 美国CFO享有的公司股票期权几乎与CEO持平, 大公司 (公司价值100亿美元以上) CEO的薪酬构成比大致为:基本年薪占17%, 奖金占11%, 福利计划占7%, 以股票期权为主的长期激励计划占65%。CFO是现代美国公司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顶尖管理职位之一, 作为一名执行层高级管理人员, 地位仅次于CEO。

美国大公司CFO的职责一般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负责股东与高级管理层之间有效沟通。美国公司的CFO对股票价格的变化十分关注, 他们的工作往返穿插于金融市场操作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之间。二是参与并进行投资融资决策, 特别是融资决策。美国对CFO金融理论和实务水平要求较高, 担当CFO的人才大多是在金融市场驰骋多年, 拥有丰富经验的人, 优秀的CFO常常做过成功的基金经理人。三是建立一套指标和业绩评价体系, 让每个经理都有自己的“成绩单”, 每个月CEO会与经理们共同评价这些结果, 从预算与实际业绩中找到问题, 并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引导公司进行股东价值创造。四是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规划。美国的CFO在战略管理团队里所花的时间比起亚洲和欧洲的CFO多得多, 美国的CFO注重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 积极参与兼并重组, 制定战略计划。

20世纪90年代以来, 美国首席财务官成为策略拟定的重要角色, 在事业合并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他们逐渐脱离财务报告的角色, 弱化了会计和财务报告管理工作。美国近些年发生一系列会计丑闻, 也就不足为奇了。究其原因, 一是美国财务总监会计素质要求下降。美国只有20%的首席财务官领有会计师执照, 35%有工商管理硕士 (MBA) 学位, 5%两者都有。二是首席财务官因成为战略制定的重要参与者, 掌管企业的咨询科技, 设计复杂的金融工具, 而脱离了会计事务。

2、德国、日本模式

德国和日本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 公司间持股现象普遍。20世纪90年代德国公司平均股份构成:交叉持股的公司拥有大约42%的股份, 分散私人股东17%股份, 外国投资者、保险公司14%, 养老基金12%, 银行持股上升到10%, 国家持股降低到5%。日本公司股权结构1989年的情况是:法人交叉股份为72.8%, 私人股份为22.6%。

德国和日本股票市场都不如美国发达, 公司主要从银行进行外部间接融资, 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大且与之关系十分密切。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比如德国银行通过四种方式在公司的治理中发挥作用, 以债权人身份、直接持股、代理小股东投票权、在监事中派驻代表。财务总监不必花费大量时间研究股票市场的短期表现, 他们把更多注意力放在公司内部财务控制上, 但要与持股公司和银行之间保持密切信息沟通。

在公司治理方面, 美国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一般不设立监事会, 而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中, 在董事会之外单独设立监事会, 监督对象除了经营者外, 还涉及到董事。在这种治理体系下, 德日财务总监比美国有较严格的监督机制。在日本大企业中, 由于终身雇佣、年功序列和内部晋升惯例, 成功的管理人员一生都在同一个企业工作, 工资水平相对固定, 因此日本财务总监报酬与工作业绩的敏感程度不高。另外由于德国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工会等组织力量强大, 相对于美国和日本的CFO而言, 德国财务总监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特别是工会和劳工组织。

3、东南亚模式

东南亚国家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权被家族及其伙伴所拥有, 家族控制了董事会大部分权利, 对经营者控制也较严格, 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从属地位, 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影响作用非常有限。由于家族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比较低, 融资范围小, 实际上财务总监与资本市场沟通的任务也比较少, 财务总监的地位远不如欧美那样高。东南亚的CFO更注重于利润 (开发市场、顾客群、产品) 和提高生产和运营的效率, 认为利润是最重要的股东价值和现金流动因, 认为融资是兼并收购时最大的挑战。他们更多时间是在处理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层面工作, 另外他们非常注重更替过时的财务系统。

通过对西方财务总监制度的演变及各国财务总监制度模式的比较, 可以看出, 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高层管理者, 可以承担四种职责 (见图1) :一是基本财务职责。即财务控制员、主办会计所履行的职能, 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二是重要财务职责。即财务经理所履行的职能, 包括筹融资、资金管理、生产管理 (包括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物流) 和内部外部关系的沟通、业绩考核、产品定价等方面。三是高级财务职责。这是财务会计和财务经理都不具备的职能, 包括制定公司预算 (全面预算) 、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四是监督职责。实施的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 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 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职责贯穿其他三个职能。

可见, 西方财务总监制度受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 财务总监更侧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那么, 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又侧重在哪方面, 是否有拓展其职责的必要。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在我国国有企业, 主要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 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严重。不少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紊乱, 企业做假账现象比较普遍, 特别是虚增利润问题较为突出, 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尽管对国有企业有多种控制体系, 但并未能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问题, 尤其是部分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企业经营者授意财务人员制作虚假报表, 操纵会计信息。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由于独立性的缺失, 难以形成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监督, 甚至与经营者合谋共同侵犯国有股东权益。外部监管真空现象突出。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 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社会监督通常难以详细、全面、及时地监督和制止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更侧重于事后监督或事后审计, 事前与事中则成了监管盲点。

正是基于以上三点, 国资委采取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对企业进行监督。财务总监的监督一改以往侧重事后审计监督为事前、事中的“实时监督”。在财务总监制度下, 财务总监可以依规进入企业决策部门, 参与企业财务计划, 监控企业财务活动, 为国资委有效掌握企业日常会计活动及重大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行为等活动, 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提供了信息支持。同时, 针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可以及时发现并提醒董事会终止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 督促其整改, 从而形成对国有资产运营的有效监督。

1、财务总监的委派主体明确

新的国资管理体制确立了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 国资委作为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表, 在理论上消除了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多头行政监管的弊端, 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到位。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或间接任命的财务总监, 履行与财务事项有关的监督职能, 其实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国有资产监管而下派的财务监督人员。财务总监只对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 有别于旧体制下的多头监管。与企业集团为了加强对权属公司的管理而实施的财务总监制度相比,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财务总监, 是从所有者监督层面意义上而言的, 并对集团公司经营者形成有效监督。

2、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特征突出

与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相比, 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 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 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 参与企业的决策, 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 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 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 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 没有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费用, 消除了财务总监与企业的共同经济利益, 自身地位比较独立, 不受企业领导人控制, 对企业的监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同时, 新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只对唯一的国资所有者代表负责, 权责更为明晰。

可以看出, 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着重监督职能, 财务总监的工作中心在于全程参与企业的管理, 对企业实行事前、事中的实时监督。

3、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只注重短期行为, 不注重长远利益。财务总监由国资委直接委派, 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 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其只求在期任期内不出现年度会计信息失实、经营违规行为等问题, 只要严格按照国资委规定的监管职责执行, 如与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 监督检查集团内各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 包括审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 审定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 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 最好的方式是严格控制企业的投融资行为, 但企业要发展壮大, 必须进行投融资行为, 并且有些还是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的项目, 如果从财务总监的角度, 由于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与委派的财务总监无关, 他们肯定不会同意这样的投资行为。长此以往, 错过一次次市场机会, 就会牺牲企业的长远利益。

(2) 积极性不高。财务总监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虽然能避免财务总监不被企业经营者同化或收买, 确保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但是经营好坏与财务总监无关, 效益好, 财务总监享受不了好处, 效益不好, 财务总监也不会损失。没有充分的激励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导致财务总监的积极性不高。

(3) 监督成本高。财务总监的职责是财务监督, 不参与企业管理, 使得这种制度纯粹是一种监督制度, 不仅需要付出大量成本, 而且造成了人力资源浪费。因为财务总监都是市场化招聘的高素质人才, 对财务、行政、经营、营销管理等都有一定的造诣, 严格限定他们的职责只在于财务监督, 不能发挥其他管理才能, 对所监管企业来说是一种损失, 对财务总监自身来说也是大材小用。

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监督职能的拓展

基于上文西方国家和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的比较, 本文认为财务总监在以财务监督职能为前提的条件下, 可尝试进一步赋予财务总监参加企业管理的职能, 如图2所示。

1、以财务监督职责为核心

财务监督职责属于公司治理的范围, 它仅能实现所有者利益保障的目标, 即国有资产的保值。作为所有者利益代表, 财务总监主要对公司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履行监督, 涉及到公司财务活动的制度方面、资金方面和人员方面的控制。财务总监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对报出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共同承担责任, 需要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还需要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基本财务职责

基本财务职责, 即监控公司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财务管理。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 能为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管理搭建一个更高的工作平台。财务总监需掌握由人、制度、组织、职能、技术、知识、流程、文化、体制和机制等一系列基础构件组成的会计信息, 从而为公司治理和管理奠定基础 (见图3) 。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 是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编制公司报告和分析财务报告的管理系统, 包括财务核算系统、财务报表系统和财务管理报告系统这三个子系统。会计报告系统既要服务于公司治理需要, 也要服务于公司管理需要。

财务总监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 全程参与企业会计信息的构建, 从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职责、财务核算制度和流程、财务技术支持 (如ERP) 、文化理念、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管理, 全程控制企业会计信息;这样不仅能真正体现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责, 更为进一步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信息资源。

3、重要财务职能

重要财务职责, 即是参与企业与财务有关的经营管理, 包括筹融资、资金管理、内部外部关系的沟通、业绩考核和产品定价等 (见图4) 。

公司价值取决于公司所创造现金流的折现价值, 包括公司现有业务创造的价值和未来业务创造的价值。按此分类, 公司价值的驱动因素包括产权管理、债务管理、营运资本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和增长管理这五个主要方面, 这也是财务总监履行其重要财务职责的基本路径。产权管理指争取各投资方对公司的支持和协助;债务管理指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营运资本管理指从收入和费用源头控制, 增加收入, 控制费用, 扩大利润;现金流量管理指不仅仅增加销售量, 更要加强现金流量的管理, 因为现金流量才是公司价值的真正体现。增长管理包括内部创新和企业并购, 只有不断地进行内部创新, 产品创新, 不断推出新产品抢占市场, 再就是谋求并购对象, 才能提高自身经营的规模效应, 提升公司价值。

4、高级财务职责

高级财务职责包括制定公司预算 (全面预算) 、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 (见图5) 。作为高级管理者中的一员, 财务总监应与其他管理人员一道, 为公司的战略问题出谋划策。

五、结语

上一篇:春节趣事作文300字下一篇: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