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协议书

2024-09-18

拆迁合同协议书(精选6篇)

拆迁合同协议书 第1篇

房屋拆迁合同补充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被拆迁人(全称): 乙方 拆迁人(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增加部分为:、乙方补偿房屋位于 自治区 地区 市 路 号,小区 栋 单元 室,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产权登记证上登记面积为准)于 年 12 月 日前交付使用。

2、房屋产权证以及土地使用证以及相关手续在房屋交付起1个月内办理,所有产权办理手续发生的税款,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于超出实际补偿房屋面积以及拆迁给费用予现金补偿。

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超出实际补偿房屋面积补偿金 元,另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电话号码变更费用;有线电视安装成本;交通运输费用;搬运人 1 工劳务费;拆迁期间安置费给予一次性补偿5000元,乙方承诺将在2011年12 月 4 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银行帐户,银行账号为:。

4、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房屋;补偿金以及未按时办理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500元赔偿金。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拆迁合同协议书 第2篇

转让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将xx二期工程超迁安置卡搬安字(2005)第xx号安置房转让给乙方.一:转让价格:每平方900元,按实际平方计算.二:门窗.水电及光纤不计价.天然气费用由乙方负责.三:甲方尽可能在国土局交房前将户头转给乙方,经

因合同不符拆迁户状告开发商被驳 第3篇

日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判定, 房屋已成现状, 开发商无法交付约定房屋, 驳回了刘女士等人的诉请。

原告刘女士等人诉称, 2006至2007年间, 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因开发建设拆迁了原告的房屋, 经协商, 双方同意以回迁的方式进行拆迁, 并签订了补偿协议和购房合同, 合同明确了提供给原告的房屋的位置和楼房的结构。2007年9月, 在原告接收房屋时发现, 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原定的地下一层, 地上五层的楼房变成了七层的楼房。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 要求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 交付合同约定的合格房屋。本案的诉讼费由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负担。新凤凰城公司辩称, 本案所涉房屋属于回迁房, 而不是商品房。公司并未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任何条款。公司向原告等人交付的房屋与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位置、楼号、单元号及门号完全一致,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及朝向, 且我们所交付的房屋与原告等人购买房屋时公司所告知的建筑形式也没有变化。现在房屋半地下的建筑形式和复式户型楼梯外设均是应被拆迁村民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其客观困难所形成的。部分村民因经济较为困难或家庭人口较多, 希望购买地下室。考虑到村民的利益, 公司才将房屋建成半地下结构, 使得采光、通风条件大幅度改善。复式房屋外设楼梯也是照顾村民的居住习惯。在村民购买房屋时, 公司通过沙盘、光盘演示等手段使村民充分了解了房屋的建筑形式。另外, 地下室及复式顶层的房屋价格低于其他房屋。现房屋已建成, 手续齐备, 完全合法, 故不同意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拆迁合同协议书 第4篇

一、房屋征收搬迁类型与协议搬迁的定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属于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从实践来看,房屋征收搬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条例》出台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在对房地产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实施房屋拆迁。2011年《征收条例》施行后,拆迁为征收所取代,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是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建设用地使用人的房地产实施评估补偿。三是国有土地上非征收项目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种情形。因此,协议搬迁方式可定义为:为了项目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的房屋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根据民事自治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和安置,实现房屋搬迁的方式。协议搬迁方式所涉及土地权属转移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当前房屋征收搬迁现状与原因分析

我国的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经历了政府拆迁-市场化拆迁-政府征收的转变过程。由于拆迁制度目的是为项目建设需要,与《宪法》和《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精神相悖,所以出台了《征收条例》。《征收条例》已经施行4年多时间,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作了许多程序性规定,其实施要比拆迁规范严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条例》限定征收的范围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过去缩小很多,而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包括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对土地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因而出现了以民事的方式解决困局而打“擦边球”的现象。

据笔者调查,《征收条例》实施后征收拆迁的主要特点呈现为:房屋征收项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县城城区甚至没有征收项目。以盐城市区为例,今年以来实施征收项目(含上年结转)30个,占征收搬迁项目总数的26%。11个县(市、区)有7个没有新的征收项目。协商搬迁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迁和协商搬迁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盐城市区今年前三个季度实施114个征收搬迁项目,其中协商搬迁项目84个、占74%,完成面积占58.6%。搬迁项目矛盾多。《征收条例》实施后征地拆迁引发的信访矛盾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因过去拆迁遗留问题和协议搬迁纠纷引发的信访呈上升势头。有些已经拆迁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遗留问题,仍在不断信访和诉讼之中。协议搬迁项目一般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信息公开不够,尺度把握上区域之间差异较大,导致被搬迁人诉讼和信访比较多。分析出现当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与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扩张、项目要实施,受制于老城区存量国有土地开发成本高,新征集体土地指标紧、难度大、周期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边用边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土地性质所限无法实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续难到位难以实施征地拆迁,只能采取协议搬迁的方法解决问题。

二是城市扩张的需求与法定征收程序要求严、法律规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扩张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历史原因形成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杂交错的状况,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难以进行,采用协议搬迁方法处理比较简单。城乡结合部、各类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土地性质一般仍为集体,国家层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出台,现行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补偿没有顶层的法律规定,在征地过程中一般也不作处理,而是留给用地过程中参照征收处理。最高法2005年曾经有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这也是造成协议搬迁比例大的原因。

三、协议搬迁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思考

协议搬迁方式从法理上分析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协议只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法律上就应当予以支持。协议搬迁房屋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层组织在协议搬迁过程中的角色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协议搬迁方式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推进,项目建设同样为政府行为,这就导致被搬迁人对将协议搬迁定义为民事行为的不认可。笔者认为,协议搬迁方案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更能体现民事的性质。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可以作为组织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样可以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二是搬迁协议的属性定位和形式要求。利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破解用地和项目建设难题应当把握好协议的过程和形式。协议搬迁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协议的过程应当充分协商,不应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涉及的诉讼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协议搬迁既然定位为民事行为,就应避免政府和基层组织的直接介入;搬迁协议的内容和格式也不宜采用征收协议格式,这样能够真正体现其民事性质。

三是被搬迁人的财产等权益保障问题。保障被搬迁对象的实体利益是协议搬迁的核心所在。对于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应当与当地的房屋征收政策和标准一致,既不能压低也不能抬高,压低了当事人利益受损,抬高了会影响其他征收项目的实施。对于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协议搬迁,其补偿标准亦应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办理征地手续的应当这样处理,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的协议搬迁更应这样处理,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人利益不受损害。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协议搬迁过程中,要给予宅基地使用人合理的安置,确保其居住条件不降低;办理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其他利益也应当得到有效保障。

拆迁合同协议书 第5篇

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

单位名称: ;

邮编:,电话:。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

单位名称: ;

邮编:,电话:。被拆迁人:

姓名:,性别:,年龄 ; 住址: ;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 ; 住址: ; 拆迁人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厂房,根据厂房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经协商,就厂房拆迁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除厂房的现状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原厂房 间,建筑面积平米,围墙及其他建筑平方米。

二、被拆迁厂房的补偿

拆迁人对被拆除厂房的产权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拆迁人一次性补偿被拆迁人的安置费用 元。

2、被拆迁厂房 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 元补偿;围墙建筑面积 延米,按每延米 元补偿;其他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 元补偿。

共计拆迁补偿费为(大写)元

3、合同签订后被拆迁人在 年 月 日前应将原厂房及所属用院子全部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4、被拆迁人在 年 月 日私搭建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应在 年 月 日前进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拆迁人有权拆除。

三、拆迁补偿费用付款方式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正式签订合同且具备拆迁条件,经拆迁人确认后付总补偿款的 %,计 元作为定金。

2、根据协议拆迁人应在 年 月 日,被拆迁人腾空所有厂房及所属用院子后,全部付清剩余的补偿款共计 元。

3、因被拆迁户未按所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搬迁、腾空被拆迁物,每延误一天按总补偿款的5%扣除违约金,如10日内仍未腾空的,拆迁人有权进行强行拆迁,且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拆迁人负责。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签订拆迁协议书之日起,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拆迁人二分,被拆迁人一份。

拆迁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被拆迁人:

城中村拆迁回迁房买卖合同协议 第6篇

出卖人(甲方):

配偶:

身份证号码:

身份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认购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拆迁,甲方自愿将其回迁的楼房xXXX 小区

XX单元西户 XXX室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甲方将承担交易总金额500%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__万圆整。乙方分____次付清,首付款_______,并预留尾款_____万元,待房屋产权证下来过户完毕后于___日内付清。

3、甲方在乙方付清首付款起即刻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同时转让。

4、因出卖的房屋现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待到办理兹相关证件时甲方应主动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事宜,如届时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全部房款,同时支付交易总房款的200%做为补偿金。

5、甲方应积极配合争取能在产权证办理前直接将房屋所有人更改为乙方名字,如乙方不能与开发商(拆迁办)直接办理更名手续,以甲方名义办理产权证书,则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应当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要挟推辞,否则视甲方为违约,承担交易总金额300%的赔偿金,乙方保留追诉权。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6、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否则视为违约。

7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无故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认购款和利息及酬谢金外,还应当支付交易总金额300%的违约金。

8、本协议双方应当共同执行,不得无故反悔。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其它约定

10、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合肥市公证处一份。

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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