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2024-09-16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精选9篇)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第1篇

正式引入虚拟运营商 电信业向民营资本开放

2013年05月17日 18:1

2凤凰科技讯 5月17日下午消息,工信部今日正式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意味着内地将正式引入虚拟运营商,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租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向消费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试点方案》指出,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并明确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不过,《试点方案》对民营资本的外资比例做出了严格的要求,这意味着拥有10%以上外资股权的民营企业,将不能申请虚拟运营商牌照。《试点方案》指出,试点方案中的民营公司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试点方案》称,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试点方案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单位的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以下为试点方案全文: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二、业务定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三、试点业务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二)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符合本试点方案审批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向申请者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凭试点批文以及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到相关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四、试点保障

(一)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并明确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规划统一号段用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并分配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为转售企业开展客户服务规划相应的短号码资源。转售企业可以依据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客户服务号码。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六)转售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七)转售企业应执行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2年的服务费用。

(九)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应按照《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用户协议的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用户,妥善处理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善后工作。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根据与转售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协助做好用户承接工作。

(十)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十一)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十二)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切实做好试点的审查批准工作,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市场监管,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五、试点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第2篇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7日】 【来源:通信司】 【字体:大 中 小】

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目的?

答: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答:《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自2013年1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期间,我部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8份,其中有22 份来自与通信行业相关的民营企业,6份来自行业外的民营企业,2份来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1份来自通信企业协会,1份来自美国政府,16份来自实名或匿名网友。

我部在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试点方案》。同时,在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都希望在《试点方案》正式出台时能够对其中资质、地域、申请材料、商业合同、场地设施等内容进行细化。为切实做好试点业务的申请及审批工作,我部结合上述意见和建议,研究起草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随文件一并向社会发布。

三、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可以做哪些业务?

答: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移动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

四、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五、对同等专业水平如何界定?

答: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可按照下列条件,提供国家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审查合格后,可视同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相应职称:

1、初级职称:中专毕业7年;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硕士以上学位毕业。

2、中级职称:大专毕业7年;本科毕业5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3年;博士学位毕业。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

3、高级职称:本科毕业12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6年;博士学位毕业3年。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

4、技术员按初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按中级职称考核。

六、相关专业如何界定?

答:信息技术和通信相关专业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专业。

管理相关专业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电子商务类专业。

七、对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者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商业合同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合作范围:包括合作的业务种类、地域、期限等;

2、码号资源:包括基础运营商分配给申请者的码号资源及使用方式等;

3、批发价格:包括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的批发价格、计费关系、结算周期、付款方式等。

4、责任划分:包括双方网络或业务平台之间的逻辑关系、网络及用户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受损及投诉处理责任划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双方责任划分,以及申请者退出经营时的用户承接责任划分等。

八、如何看待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作竞争关系?

答: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促进我国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重要举措。移动通信领域也是目前电信业发展最重要、最活跃的领域之一,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在这里,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只是竞争的关系,更是合作的关系,希望双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合作共赢的模式,共同将移动通信市场这块“蛋糕”做大。

九、试点申请受理和试点截止时间?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第3篇

开放电信运营市场大势所趋理想中的共赢

据Informa Telecoms&Media数据显示, 2011年全球共有移动虚拟运营商用户1.05亿户, 占当年全球移动电话用户数的1.8%。可以说, 在全球范围移动虚拟运营商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电信商业形态。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以及未来正式文件的出台, 将促成国内出现移动虚拟运营商。

电信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 被业界视为国内电信业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可以预见的是, 在民间资本以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形式进入电信行业之后, 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模式和营收状况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国内电信行业的竞争格局将出现新的变化。

正所谓“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 没有变革就没有发展”。尽管民间资本的进入将对传统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带来较大冲击, 后者也并不希望冒出几家通过租赁网络来与之竞争的“同行”, 但引入虚拟网络运营商对于整个电信行业的进步将是一大促进。

对此, 成都帮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喻伟博士向记者表示:“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对整个产业来说是好事, 能进一步激活产业的竞争效率, 从长远看可能会引到产业走向良性竞争。分析来看, 引入民间资本将有利于降低国家垄断性行业单一资本相互竞争的成本, 从而避免国有资产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恶性竞争等问题的出现。”

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 民间资本的进入能给其输送新鲜的血液和开放的思维, 推动传统电信运营商转型。移动互联网的发展, 严重冲击了运营商的语音、短信业务, 陷入哑管道危机的运营商亟需另辟蹊径寻找到新的突破口。电信市场竞争的日益多元化, 逼迫运营商创新业务、提升服务水平、转变经营模式。另一方面, 未来入局的新竞争者民营企业, 其与运营商将是竞合关系, 能更好地实现共赢。

不过对于合作共赢, 也有业内专家认为:“在目前电信市场仍处在相对垄断的前提下, 所谓的共赢似乎还只是个理想。”

三大类企业申请苏宁等渠道商优势明显

理想也好, 现实也罢,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的出台毕竟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并且引得部分企业的追捧。

根据征求意见稿, 申请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的公司需要有着与三大基础运营商的长期联系。根据要求, 大体有三类企业有申请的需求, 一是有长期在通信行业耕耘的增值业务服务商, 如263、朗玛信息等;二是作为三大运营商的渠道商如苏宁、国美、迪信通等;三是具有较大用户数量和用户黏性的大型互联网企业, 如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

为此, 朗玛信息对记者表示:“2013年1月8日工信部出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移动转售业务与公司移动互联业务Phone+及通讯网业务电话对对碰均有一定的关联性, 能通过资费套餐等形式促进用户的增长, 因此公司计划按照要求申请相关的资质。”

263在近日发布的公告中也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正式发布的时间以及何时开始实施尚未确定, 且申请企业尚须通过审批才能获得参与试点的资质。”

与朗玛信息和263等这些增值业务服务商相比, 目前在电信业务方面给运营商造成冲击的互联网企业则表现得较为低调。

对此, 北京携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CEO朴红伟告诉记者:“相对这些企业现有业务, 虚拟运营商不是一个利润更高, 轻资产的业务, 是否能实现投资回报率, 满足资本市场的要求不确定;其二是在业务创新能力、信息系统能力等方面这些企业具有优势, 但是如果做虚拟运营商就一定要投资实体渠道建设, 实体渠道的复杂性和高成本会让这些企业望而却步;第三则是与运营商关系, 腾讯3亿的微信用户都在用现在三家运营商网络, 如果拿到虚拟运营商牌照, 和三家运营商存在着一定竞争关系, 如何平衡是个难题, 如果因为虚拟运营商业务影响了现有的业务就得不偿失了。”

“不过这些企业早晚会进入虚拟运营商领域, 却没有必要做第一批试水者, 在其他企业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上, 快速复制。这些企业资本力量和快速的响应能力让他们具备后发制人的能力。”朴红伟补充道。

既然如此那么谁最有可能率先拿到虚拟运营的牌照呢?

苏宁现有的业务资源与虚拟运营商的要求最为匹配。“首先, 虚拟运营商属于轻资产模式, 核心资源在于客户和门店网络, 而苏宁现已积累超过8000万的活跃会员, 实体门店1600家, 相对于其他虚拟牌照的申请方如迪信通等等, 苏宁的资源优势比较明显;其次, 苏宁已经具备了多年与上游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合作、博弈的经验, 2012年预计通讯品类销售近200亿元, 对于产业链的理解和控制力尤为突出;第三, 苏宁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备的物流配送网络, 未来基于易购平台的对外物流服务能力也在建设中, 有望保障基于虚拟运营业务的分销业务展开。”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金明向记者介绍。

对此, 宏源证券认为:“相关企业利用自己的品牌、销售渠道等专长, 一方面增加了所销售服务的范围, 扩大收入和利润来源;另一方面可以结合移动通信服务推送自己的主营零售业务。按照这种逻辑, 即使苏宁电器申请到了首批牌照, 也在情理之中。”

“苏宁和国美这两个企业目前的运行模式, 我们也认为它初步具备了这个条件。”在日前召开的第四季度工业和通信业运行新闻发布会上, 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称, 苏宁、国美已经初步具备了申请移动转售业务的条件。张峰同时透露, 至少6家中资民营企业有望获得“牌照”, 这也大大增加了苏宁、国美等渠道商的胜算。

民资进入仍存门槛差异化与竞合是关键

尽管类似苏宁与国美这类渠道类企业有望拿到首批虚拟运营商牌照且具有一定的优势, 但整体而言, 民资进入电信运营业务仍旧存在着不小的门槛, 或者说某些“硬指标”。

对此, 程德杰对记者表示:“单从申请条件上来看, 似乎门槛并不高;但事实上, 电信业作为一个传统意义下技术密集型的企业, 其行业准入的技术门槛非常高, 仅就计费、业务管理系统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的建立而言, 就不是一般非ICT领域企业所能够独立完成的, 即便是企业投入巨资建设, 其IT系统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优化, 并实现与电信运营商现有IT系统的完整对接;而如果在计费、业务管理等方面, 完全依赖目前的电信运营商, 则移动转售业务商将会成为运营商的附庸, 这显然是有意进军电信市场的民营资本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 目前在媒体上频频露面高调宣称进军移动转售业务的企业, 大多为零售流通型企业, 基本上没有电信业务开发和部署的经验;而如果仅仅在电信基础业务层面, 如语音、SMS和数据接入等方面, 向移动用户提供服务, 移动转售商除了价格, 显然没有更多的市场手段可以考虑;另一方面, 国内3大电信运营商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品牌优势, 也是新进入的民营资本所不能比拟的。”程德杰补充道。

除了准入的门槛之外, 即便是进入电信运营的虚拟运营商要想获得成功, 也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

平安证券相关人士表示:“首先是当地运营商数量较多, 竞争激烈。市场中运营商数量较多时, 运营商间竞争激烈, 规模较小的弱势运营商则愿意与虚拟运营商合作, 以拓展市场、增加收入;其次是法规的监管、推动。如果缺乏法规的强制、有效监管, 运营商将限制甚至拒绝虚拟运营商使用其网络, 虚拟运营商将丧失发展土壤;第三是与运营商利益共享。由于在产业链中的弱势地位, 虚拟运营商需要与运营商建立一致的利益关系, 与运营商成立合资公司是当前虚拟运营商发展的主流方式;最后在是挖掘异于话音业务的增值业务。话音业务仍是运营商的支柱业务虚拟运营商若仅提供话音服务, 不但不能对运营商的业务产生补充, 反而产生竞争。虚拟运营商需要挖掘在目标市场、销售渠道上与运营商话音业务具备差异的个性化、特色化增值业务。”

“虚拟运营商是需要企业做战略投入的, 第一批拿到牌照的虚拟运营商前2-3年大部分不会盈利, 甚至会有中途退出者。如果有盈利的应该是小而美的, 即企业原来就有一特定客户群体, 有特殊的消费行为, 而通过虚拟运营商业务可以为特定客户群体开发定制的业务方案 (终端、通信服务、应用内容、客户服务、关系) , 能够给这批客户创造独到的价值, 这样才可能获得比较高的议价能力。”朴红伟也向记者介绍了虚拟运营商取得成功的应具备的条件和采取的策略。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第4篇

孔铭:天音控股这次推出产品“170一起来套餐”并开通170.com 网站,据我了解,这个套餐分为5 档,分别对应1-5 人亲友圈内一定比例的语音、流量共享,流量两年不清零,产品具有明显的创新特质。同时,天音控股具有独家170网站域名,我觉得这是未来公司运营走向成功有力的助推器。

另外,天音控股作为中国第一个获得移动转售牌照的公司,且是少数与三大运营商都签订协议的公司,有良好的增长潜力。同时,作为行业内知名的渠道厂商,天音在渠道布局及推广等方面拥有自身优势,在移动互联网方面的产品也可与渠道产生协同效应。移动转售业务的开展将使得天音控股能够充分地发挥优势,预计它未来业绩将出现明显增长。

《动态》:今年以来,天音控股旗下的欧朋浏览器先后与北京移动和广东移动合作开展“免流”活动。部分投资者提出了“免流量浏览器”成本过高的担心,您对这个怎么看?

孔铭:我首先介绍一下欧朋浏览器。据我了解,欧朋浏览器属于平台级应用,主要收入来源于移动广告和流量引导,当用户数增长时伴随着收入将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在用户价值持续增长的当下,欧朋的收入和估值也将同步增长。

我有关注过投资者提出的“免流量浏览器”成本过高的问题,并查阅了相关资料。资料显示,实际上流量成本并不是天音一方承担。一方面中移动会通过定向流量折扣的方式给予欧朋流量优惠,另一方面作为平台商欧朋会通过成本转嫁的方式与下游应用商共同承担成本。因此,在用户流量单价不断上升,数据流量单价不断下降的大趋势下,推广免流量浏览器的长期收益将明显大于成本。

在我看来,本次活动还有另外一个好处。北京移动和广东移动在中国移动各分公司的示范作用不言而喻,跟这两家公司的合作达成后,估计今年欧朋将与全国其他移动分公司陆续开展免流量活动。我相信,在中移动的宣传下欧朋浏览器的知名度将大大增加。

总的来说,我非常看好天音控股移动互联网业务与其他业务的整合,特别在建立移动转售业务后,天音将形成完整的生态圈,这将为公司的整体发展带来良好契机,同时,我认为公司在移动互联网业务的投入有助其转售业务流量经营。

《动态》:获取移动牌照是天音控股向移动互联网业务转型道路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天音控股将如何利用好这个契机?

孔铭:我认为,天音获得移动转售牌照后会产生多种创新商业模式,手机分销、移动转售、移动互联网业务会产生明显协同效应。未来天音控股的发展方式应该是,以分销业务为基础,以移动转售为通道打通上下游业务,全面向移动互联网迈进。

天音控股的三大业务中,手机分销是它的老牌主业。天音控股作为国内最优质的手机分销商,正处于行业触底回升期,复苏较为明显。据我获得的数据显示,公司通过改善库存管理、优化产品选型,2013年第四季度单季盈利5800万元,全年扭亏为盈。2014年天音储备多款明星机型,其分销业务预计将会持续向好,我觉得,天音控股本年度全年主业净利润有望达到2-3亿元,一季度业绩同比有望明显增长。

《动态》:目前电信行业呈现出“民进国退”的现象,竞争非常激烈,天音控股的竞争优势主要集中在哪里?

孔铭:就天音控股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我认为这家公司将成为最有可能成功的虚拟运营商。从国外经验看,具有丰富线下资源和用户基础的转售企业最容易获得成功。虚拟运营商业务属于电信业务类型,天音在此行业已经运作了很多年,具有丰富的终端和号码销售及服务经验。另外,就像我们前面谈到的,天音还获得了170.com域名,将可能和三大运营商合作从而提供对基础网络全面覆盖的虚拟运营服务。我认为,这些都将成为公司在虚拟运营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要优势。

另外,虚拟运营商的出现有望颠覆传统对电信运营商的认知,相信在首批机制灵活、富有创新能力的民营虚拟运营商中一定会出现能够在电信运营市场分得一杯羹的企业。天音控股凭借线下渠道储备和移动互联网优势,它将在今年4、5月份首批推出移动转售产品有望抢占市场先机

《动态》:我们还关注到,公司从Dell、腾讯等高薪引入高级职业经理人,这对公司业务的发展是否具有重大帮助?

孔铭:是的。据我了解,目前天音控股拥有员工七千多名,在国内设立了27个分公司、171个办事处、300多个营销服务片区,直接覆盖并服务中国大陆8万多家零售店,累计服务客户数亿。这样庞大的企业急需一个高质量的管理团队。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第5篇

刘冰

文章摘要:为落实2005年全军通信工作要点,加强应急作战通信准备,5月25日至27日,总参通信部在广州组织召开全军无线电短波通信组织改革试点研讨会暨无线业务工作会。各大单位通信处长、无线参谋、网管中心主任,部分军兵种、集团军通信处长、通信总站和部分通信团的领导,以及有关院校、研究所的领导等100余人参加会议。听取了广州军区无线电短波通信组织改革试点工作情况介绍,观摩了短波综合接入网系统功能演示,听取了专家授课,进行了座谈研讨,文章主题:中国 军事通信 无线电短波通信 改革目标 发展方向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第6篇

尽管这个移动通信业务试点的内容与“虚拟运营商”并非一致, 但人们更愿意当它就是“虚拟运营商”, 因为这是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业之始, 既有改革之意, 也被很多人认为可以开始在电信业“捞一桶金”。但值得注意的是,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试点方案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单位的人员资质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很多互联网企业由于外资股权比例问题, 将没有资格申请牌照。

试点方案规定,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 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 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 (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 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

试点方案指出, 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 在其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 并明确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 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第7篇

日前,工信部向11家民营企业发放了首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即虚拟运营商牌照。京东、万网、迪信通、话机世界、乐语通讯等成为首批幸运儿。

依据工信部对虚拟运营商经营业务的规定,获牌企业将可以租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基于自身品牌的通信服务。通信服务具体包括:短信、话音、流量等重新组合为更灵活的套餐,销售给用户;发售SIM卡;发展增值服务,如语音邮件、短信业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工信部不对参与试点的企业数量设限,并将试点受理申请的截止日延伸到2014年7月,只要是符合要求的企业都可以获得试点资格。因此,业界认为第二批虚拟运营商牌照将很快浮出水面。

对于期盼已久的民营企业而言,工信部的批文终于让其步入了广阔的电信市场。而随着这批虚拟运营商的诞生,我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也终于迈出了最实质性的重要一步。业界关心的是,在电信运营商三足鼎立的时代,虚拟运营商能否让电信行业的垄断坚冰有所消融?又能否通过切入电信行业为自己谋得一个光明灿烂的未来?

艰难的落地

2013年1月,工信部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表明了管理层有意将移动零售业务导向社会。同年的5月17日,工信部发出工作通告,决定正式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并公布了最终试点方案。工信部还要求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民营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商谈,准备申请材料。

虽然行业最高管理部门对于推动移动转售业务进入快车道热情高涨,无奈行业主角——电信运营商态度一点不积极。在工信部《试点方案》规定的最后期限临近之前,三大电信运营商才齐齐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由此可见电信运营商的诸多不情愿。

在业内看来,电信运营商对于移动转售业务的“消极怠工”完全可以理解。一方面,三大运营商近几年在移动互联网的冲击之下出现了业绩下滑,传统的语音、彩短信等业务已经进入下滑通道;另一方面,移动转售业务意味着运营商手中的蛋糕拱手送给“外人”。

虽然有着诸多不情愿,但迫于工信部的压力,移动转售业务终于迎来了今天的放牌。即便如此,首批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的企业均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合作伙伴,中国移动合作伙伴无缘首批牌照。有知情人士向本刊记者透露:这主要源于中国移动对虚拟运营商改革顾虑重重,担心恶性价格战,导致对虚拟运营商合作伙伴的审批结果出炉太晚,错过了工信部的首批牌照审批时间。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首批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的企业,超过一半属传统手机渠道商。艾媒咨询CEO张毅认为这背后有着深厚的市场背景。另有业内人士认为:虚拟运营商的审批过程与一般的通信业务发牌过程不一样,这些企业都是先与运营商签订合作协议,才能去申请虚拟运营商牌照。这样的情况下,原本与运营商一直有很深接触的“关系户”,自然更加有优势来签订这个协议,相对而言,运营商也更清楚这些“关系户”的内部情况,所以更加容易给出授权。

争先恐后的入局者

与电信运营商的“表里不一”相比,对虚拟运营商牌照心有所属的企业的态度则完全是另一幅光景。

在工信部去年5月公布《试点方案》之后,民营企业就自动进入“备战”状态。这其中,既有天音控股等手机分销商,也有263等增值服务商,还有鹏博士等宽带网络运营商,更有京东、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各方对于移动转售业务的觊觎,可窥一斑。

从数量上看,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分别与14家、16家、17家企业签订了移动转售的合作协议,剔除12家重合企业后,参与的企业数量达到了22家。

此次获牌之后,先行获得“通行证”的企业更是争先恐后地打响了进攻战。京东副董事长赵国庆掷下豪言:“预计在今年五六月份京东正式上线虚拟运营商相关业务,5年内力争成为中国第四大运营商。”迪信通方面则表示,几年前就开始从单纯的以手机零售,向代理运营商放号与增值服务方面渗透,未来将借助虚拟运营商牌照带来的机会强化上游运营商等软性服务。

民营企业迫不及待的背后,是他们看到了移动转售业务在国外的相对成熟,及其带来的新机会,因此各界对于国内市场寄予了无限厚望。

数据显示:韩国移动业务转售商经过3年多发展已占据大约5%的用户市场份额。在电信市场更为开放的欧洲及北美等发达地区,虚拟运营商的市场份额占比更是高达7%-10%。按照工信部早些时候发布的通信市场报告,截至2013年10月底,中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2.16亿户,占电话用户总数的81.9%。其中,3G用户总数达到3.79亿户,在移动电话用户中渗透率达到31.2%。

如果按照韩国市场5%的用户市场份额来算,未来中国的移动转售企业将获得大约6000万用户。而据三大运营商公布的财报显示,目前ARPU值平均每月每户收入在50元-70元之间,那么未来移动转售业务的市场将有300亿元到420亿元的市场规模。如果虚拟运营商的市场规模能达到欧美等国的10%,未来移动转售业务的市场规模更是有望达到800亿元的高峰。

入场券的意义

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业内,都对移动转售业务的开闸表达了相当的期待,但作为“关键先生”的电信运营商表现出来的阳奉阴违,给移动转售业务的未来蒙上了阴影。

据悉,电信运营商按7折左右价格将短信、流量资费“批发”给虚拟运营商,短信结算价格是7分钱每条,流量是120元每G,语音资费是0.1元每分钟。这样的“批发价”与电信运营商自推的资费套餐相比几乎毫无优势。因此,虚拟运营商如果仅仅作为电信运营商的零售渠道,显然是无利可图,而这一点已成业内共识。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就坦言,移动转售商不可能拿到极为优惠的资费,单纯靠移动转售业务挣差价只能挣“辛苦钱”,甚至很可能赔钱,为此,付亮建议企业锁定专属目标群,推出特色服务,掘第一桶金。

通信资深观察家曾高飞也建议拿到牌照的11家企业不要与三大运营商停留于传统语音业务的价格战上,必须在细分市场和增值服务上盈利,提供更专业的增值服务和解决方案。

提供电信运营商差异化的服务似乎是虚拟运营商的出路。阿里巴巴集团公关总监顾建兵就表示,获得牌照之后,企业不想只是纯粹做转售业务,而是希望通过创新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但是要达成这个目标并不容易。值得玩味的是,具体是什么样的差异化服务,顾建兵表示不方便透露。

毋庸置疑,移动转售业务带来的是巨大的市场蛋糕,各方对此都无法“淡定”。但显然,入场之后,离真正的分享还有相当的时日。无论是传统的手机分销商,还是互联网新贵,抢得一张入场券只是开始。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第8篇

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进展及特点

1、移动转售用户加速增长

截至2015年11月底, 在42家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中, 共39家企业正式放号。移动通信转售用户总数达到1789万户, 净增用户份额为47.3%。占全国移动用户数的1.4%, 预计截至2015年年底移动通信转售用户数将发展至2000万户左右。

从单月净增来看, 自2015年3月起,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连续9个月每月净增用户超过100万户, 其中2015年10月和11月每月净增甚至超过200万户。回顾移动转售业务发展的关键节点, 也可以看出这种加速发展趋势。移动转售用户规模突破100万, 用了6个月;从100万到1000万用了9个月, 从1000万到2000万只用了4个月。

2、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移动转售业务发展较快

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地域发展情况来看,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转售业务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截至2015年11月, 移动通信转售用户规模最大的前五个省份或直辖市分别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和北京, 其用户数之和占全国移动通信转售用户数的51%。

3、移动转售业务市场集中度较高

截至2015年11月底, 在39家正式放号的转售企业中, 排名前十位企业转售用户数约占全部转售用户数的88%。造成差异分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各转售企业获得试点批文的时间不同, 前后相差最大的达1年左右, 目前排名前十位的转售企业均为首批或第二批获得转售试点批文企业, 其放号时间及运营时间较长, 运营经验逐渐丰富;二是各转售企业资源投入不同, 发展用户较多的企业基本上财力、人员投入均较多, 部分企业资金投入超过1亿元, 人员投入超过500人。

4、拥有实体渠道及互联网、行业应用背景企业表现突出

拥有实体渠道背景的转售企业的用户数量、增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在用户排名前十一位的企业中占7家。这类转售企业原来就代理基础电信企业产品, 拥有完整的销售体系, 开通业务较快, 人员销售经验丰富, 实现了群体突破型的发展。互联网企业的转售用户数量次之, 在用户排名前十一位的有2家, 领先企业的用户规模达400万左右。这类企业一旦看清方向, 投入坚决, 部署较快, 拓展有力。拥有行业应用背景的转售企业用户增长也非常快, 并没有局限在政企客户市场发展, 在大众市场拓展力度也非常大, 领先企业的用户规模超过200万。

对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的认识和评价

1、移动转售试点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对照工信部颁布的试点方案中提到的试点目标, 从这个角度来评估, 民营资本主导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实现了顺利起步, 促进了市场竞争, 推动了业务服务创新, 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为下一步发展做出了有益探索, 可以说试点达到了预期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 政府主管部门在试点目标中并没有提及用户数等指标。开展试点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为正式商用积累经验。在试点过程中, 陆续出现了试点申报、IT系统对接、各省备案、批发价格、码号分配、码号识别、功能开放、实名制等反映突出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工信部成立了各司局联合工作组和标准工作组, 建立了例会机制;简化了审批流程;核配了转售业务专用号码;统一了业务互联要求和接口技术标准;督促三家基础电信企业降低了批发价格;加强了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此外, 工信部还协调金融主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 解决转售号码识别问题。在各方努力下, 大部分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我国移动转售业务启动速度在全球都不逊色

从国际比较来看, 美国移动虚拟运营用户市场份额在业务起步的第一年达到0.5% (美国当年移动普及率为31%) , 在第三年达到1%。而当前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已处于成熟期, 用户普及率已超过90%, 移动转售用户经过1年多的发展已经达到总用户的1.4%, 可见, 我国移动转售用户发展水平好于美国当年。

3、移动转售用户净增份额较高反映了转售企业拥有独特的竞争能力

衡量移动转售业务发展水平和转售企业竞争能力, 我们认为移动转售用户净增份额是比用户到达数更重要的一个指标。从实际发展来看, 2015年移动转售用户净增份额接近50%, 超出了业界的预期。排名前十家左右转售企业鼎力发展, 作为主力促成了这一来之不易的业绩, 更多的企业还没有发力。后拿试点批文企业正在部署, 预计在2016年会大展拳脚。在移动转售业务开通前, 需开展商业模式设计、IT系统建设、系统对接调试等工作, 至少需要半年左右的准备, 因此, 2015年后进入企业主要是在布局阶段。

4、移动转售业务发展带动了行业创新

转售企业发挥体制机制灵活优势, 努力推进业务服务创新, 对行业发展起到积极带动作用。转售企业资费方案灵活, 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转售企业率先推出无套餐、多用户共享、语音流量互转、流量不清零、流量银行等方案, 间接推动了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类似服务。转售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网入口, 推动跨界融合创新。转售企业充分利用实体渠道、互联网内容、行业应用等背景优势, 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 丰富了细分市场。

5、领先的转售企业已实现群体突破

截至2015年11月底, 我国共有6家转售企业用户超过100万, 已实现了群体突破。从单个运营商来看, 目前用户最大的虚拟运营商蜗牛移动仅经历一年半左右的发展时间, 移动用户已达到400万左右。从国际上看, 单一品牌在一个国家发展四五百万用户就是非常大的移动虚拟运营商了。国外拥有两三千万用户的移动虚拟运营商, 一般是在多个国家发展用户, 或者是在同一国家通过资本收购的方式收购多个虚拟运营品牌累积的用户规模。从用户规模角度看, 我国大型虚拟运营商已经在全球占据较为领先位置。这与我国市场容量大密切相关。

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2016 年发展展望

1、预计2016年移动转售用户有望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2016年, 促进移动转售用户发展的有利因素有:一是生态环境更加完善。批发价、码号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政策环境持续改善, 转售企业与合作的基础企业磨合更加默契。二是已经实现大规模放号的领先企业的用户拓展经验不断积累, 将继续促进用户发展较快提升。三是后开通业务企业的创新计划部署逐步到位, 将会在2016年发力。四是基础运营商开放的本地网数量越来越多, 为移动转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土壤。

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 结合对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发展计划的调研, 我们预计2016年移动转售用户数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净增2000万以上, 达到4000万以上, 市场份额达3%左右。

2、市场格局会继续呈现分化和集中态势

作为“网业分离”的一项竞争性业务, 移动转售与互联网业务在市场格局方面具有天然的相似性, 市场分化和高度集中是一个难以改变的趋势。从国际经验来看, 在成熟的移动虚拟运营市场中, 马太效应凸显, 即领先的MVNO更容易获得生存空间。欧洲的英国、德国等国家在虚拟运营市场排名前几的MVNO拥有本国整体MVNO市场份额70%以上。

一个新“钱”景国内电信转售业务 第9篇

转售商与增值业务提供商、虚拟网络运营商的区别

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了各种混沌不清的概念,虚拟网络运营商(Virtual Network Oper ator)是近两年来在我国出现的一个新概念,虚拟运营更多的是从运营主体来定义,说明提 供业务者自身不拥有网络,因此我国出现的虚拟网络运营商很多时候被理解为增值业务提供 者,但从本质上讲,我国的虚拟运营商实质上包含了国外的增值业务提供者、转售商、移动 虚拟运营商(MVNO)3种经营模式。

增值业务提供者基本都是提供增值业务,他们与传统运营商之间是网络元素租用的关系 ,他们的业务对传统运营商更多的是补充的关系,当然如果他们提供的业务与传统运营商类 似,也会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增值业务提供商的主体一般是独立的运营商,因此多以提供 的主要业务来定义该公司,例如我国的ISP。

转售商基本都以提供传统运营商的业务为主体,加上自己的资源优势提供一些增值业务 。他们更多采用资费和业务打包的灵活性为用户提供业务。转售商与传统运营商之间首先是 竞争关系,当然在分销、业务开拓等方面转售商对基础业务运营商也有很好的补充作用。同 时,拥有网络资源的传统运营商也有可能是转售商,例如美国MCI就是美国最大的移动通信 业务的转售商,主体独立的转售商可向不同的电信业者分别批购电信产品或服务,再经包装 出售给用户使用,可搭配销售各种业务。

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是近两年来出现的移动通信领域的新经营模式,指的是没有频率资 源,但可以拥有其他所有移动网络所需设备或者通过其他移动网络运营商的网络提供所有移 动通信业务的企业,这种方式有别于国外电信历史上出现的移动转售商,因此国外将这种运 作模式称为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目前这样的企业全球可能超过50家,其中以英国维京公司最著名。

转售业务出现的原因

在国外,电信业务转售开展得十分红火,国内这一业务也将呼之欲出,而以下几点原因 更促使电信业务转售不可避免地出现:

其一是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当通信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需要生产服务专业化,处 在产品价值链条上不同位置的企业,扮演不同的角色,并获取不同的利润。于是要有人做电 信的基础网络,也要有人做基础网络的增值服务和分销。原来一家包打天下的情况在当前的 情形下是无以为继的。

其二是不断发展壮大的国内通信市场的要求。中国通信市场的高速发展是众所周知的, 在市场的外延不断扩大的同时,内涵也在不断地加深。如何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是众多运 营商绞尽脑汁的头等大事,争取用户和扩大业务量也是运营商们孜孜以求的。在市场日益细 化的今天,电信业务转售也在所难免。

其三是资本市场的要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外资本对中国通信市场虎视眈眈, 中国政府对此有过明确的承诺;与此同时,许多民营资本也是持币而沽,跃跃欲试,想在电 信市场分一杯羹;所有的压力与期待,监管部门都不能坐视不理。

转售业务现状

在已经开放的9项电信增值业务中,有利可图的为数不多。增值服务商们的最后一根稻 草就是“基础电信转售业务"。这种业务在国外已风行多年,国内众多的潜在转售商都在翘 首以盼转售业务政策的出台。

但是,从国外转售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转售政策的出台是需要有实施环境的:一是电 信网络设施建设较为完善,电信业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电信发展重心是市场营销和业务推 广;二是新电信运营商需要借助转售商的力量加强营销、开拓市场;三是电信服务价格基本放开。

在考虑转售业务的发展时,不仅仅要考虑转售业务给我国电信业带来的好处,同时还要 考虑转售开放可能对我国电信业发展造成的影响。

首先我国电信市场的总体发展情况是:我国电信市场还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但整体发展 不是很平衡,很多地区和市场还有巨大发展空间。那么,当前电信业发展的任务还主要是不 断满足国民持续增长的通信需求,解决国民的通信有无问题。

其次,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电信市场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外资的进入,将使 中国电信市场经营主体急剧增多,投资结构进一步多元化,从而促进发展。但同时,我国电 信业在国际电信市场上还处于弱势,电信业务经营模式、管理能力和资金都明显落后于外企 。如何实现在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外开放的同时,维护我国电信企业和整个电信行业的整体 利益,是研究如何开放转售业务的一个重要前提。

另外,发展电信业务转售可能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对 于大部分转售商而言,更乐意的是拥有一定网络资源或者业务平台的转售方式。这种转售商 拥有自己的业务接入平台甚至更进一步的网络资源,与网络商的网络有一个互联互通的问题 ,这样对网络的信息安全和质量有一定的冲击。

因素及市场环境分析

200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出台,“电信转售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 ,但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规定曾经令不少企业心跳加速,因为电信转售业务在国外已 经为希望进入基础电信业务的企业和资本另辟了一条蹊径,这对资本与企业来说意味着可观 的利润与长期的发展空间,对国内众多电信与IT领域的中小企业来说尤具诱惑力。但是时间 过去一年多,相关的准入规则直到今天都不甚了了,令翘首期盼的企业深感失望。为什么会 出现这样的原因呢?

首先,在政策层面上有一些问题还没有解决,我们都知道,电信资费是由国家统一定价 ,企业并没有完全自主权,顶多也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转售运营商是租用别人的 设施,经过包装后再推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所以它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有相当大的自主 定价权,否则其优势也无从发挥。另外,面对蜂拥而至的众多企业如何有效地监管也是管理 部门头疼的大事。所以《电信条例》虽然出台,电信业务转售细则并未示众也就完全可以理 解。

另一方面时机还不成熟,目前国内通信运营市场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成熟,良好的市场秩 序也没有完全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还没有完全形成,民众对电信资费怨声颇多,在没有进 行充分的论证和试点之前就大面积地铺开,不符合中国的改革习惯。

政策允许后可能出现的市场状况及潜在运营商

对于电信业务转售,不同的电信运营商有不同的态度。中国电信拥有最大的公众电信平 台,许多中小企业为保证服务质量都希望与中国电信合作。但是,电信业务转售后,在短期 内要给传统电信运营商带来很大的冲击,特别是间接接入服务运营商会从很大的程度上分享 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收入来源,特别是利润丰厚的长途业务。但对于处于竞争态势的运营商来 说,他们还是比较欢迎推出电信业务转售。据说,一些运营商为了争取用户,已经在悄悄地 做着电信转售业务。

其实,电信增值企业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基础电信企业的竞争者,但从更全面的角度来 观察,电信增值企业更是基础电信企业的大客户,甚至是业务推销商。它们对电信市场外延 的扩大和内涵的加深将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电信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层次过于单一 ,从建设网络到开展业务,到各种增值服务,全都由几大主要运营商大包大揽。它带来的结 果就是服务单一,网络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对于中国电信,目前紧要的已经不仅是发展新增 用户,而是要考虑如何让已有的用户多打电话。话务量的争夺将是电信竞争的重头戏,所以 从长远利益来讲,电信业务转售对传统电信运营商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一方面激活了 市场,另一方面也开发了部分目前无暇顾及的市场,而且这些更加市场化的从事电信增值业 务的中小企业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或许给电信企业“官商”形象的改变起到一种促进作 用。以一种开放与合作的心态,处理得当,应是一举数得,取得双赢的效果;但若以一种封 闭乃至排斥的心态来对待,有可能会在市场上铸成大错。

电信业务转售对中国电信来说可能还有一个利好,一旦中国电信拿到移动牌照,在政策 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电信业务转售,对移动业务的迅速开展及短期内争取更多的用户能起到 积极作用。在欧洲的移动通信市场,由于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使欧洲的移动网络运营商将他 们的观念从独占使用其网络资源的运营商,转变为充分利用其网络资源获得最大收入和利润 的商业运营商,电信业务转售十分普遍。这种趋势在3G时代将更明显。

相关专家分析认为,未来中国的电信市场将呈现这样的市场格局:第一级是骨干运营商 ,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第二级是骨干虚拟运营商,它们拥有不完整的网络资源,向骨干 运营商租赁网络和互联互通才可以开展全程全网服务,比如铁通。第三级则是业务分销型虚 拟运营商。第四级市场则是信息服务商。第三级是目前众电信增值业务企业梦寐以求的身份 。

而要想成为一个电信业务转售商,必须具备以下一些条件:

(1)要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因为从事转售电信业务的企业因进入门槛较低、管制较松 而数量众多,相互之间的竞争则更加激烈。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转售经营商必须提供高质 量服务的品牌形象,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

(2)良好的分销渠道,转售运营商一般拥有多种产品和服务,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需要采 取不同的销售方式,无论是哪种产品或服务,都必须要借助强大的分销渠道的力量才能尽可 能大地占有市场份额。

(3)一定的电信运营经验,这是转售经营商的市场保障,电信运营的技术与管理经验是 决定其服务质量和赢利能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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