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24-06-03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精选6篇)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本区域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规划、城管、财政、公安、房管、人防、消防、价格、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协助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应急抢险等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

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房屋自行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配备房屋安全管理员。

房屋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房屋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

房屋建筑质量影响房屋安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区域内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对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

发现安全隐患时,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并配合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擅自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

(三)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六)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住宅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按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三)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四)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现结构损伤的;(六)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爆破及有较强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两倍范围内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房屋应当每隔一年鉴定一次;第(二)项的房屋应当每隔五年鉴定一次;第(三)、(四)、(五)项的房屋应当在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出现时,及时申请鉴定;第(六)项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鉴定。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不得伪造、变造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人或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

第四章

危险房屋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机构依据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危险房屋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治理措施;被鉴定为危房的人防工程,需拆除的,应依法报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作为周转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普查出的成片危险房屋优先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改造。

第二十七条 房屋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因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或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危机公共安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治理,拒不治理造成事故损失的,房屋所有人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造成事故损失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由房屋使用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不予办理相应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由鉴定机构和责任鉴定人员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一经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县(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军队、人防工程、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宛政〔2004〕78号)同时废止。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2篇

 【法规标题】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2-1-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pages/show_dffg.aspx?id=674 【全文】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了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防治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价格、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并且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房屋责任人)。

房屋责任人可以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七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标、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与期限等事项。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条 房屋责任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

(四)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五)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辖区内或者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监督,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且及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责任人、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

第十一条 房屋责任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以及房屋共有部位的使用和修缮。

第十二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责任人限期进行修缮、治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及时将每次检查情况报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

房屋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修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共有部位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责任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的;

(三)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

前款第一、二项房屋的鉴定,由房屋责任人委托。第三项房屋的鉴定,由施工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未委托的,房屋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

第十九条 因房屋租赁、抵押、出让、交换等活动,对房屋使用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未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委托鉴定;拒不委托鉴定,并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鉴定房屋为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或者房屋责任人为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家庭等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鉴定费用。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防治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并且在作出鉴定报告后3日内通知鉴定委托人,同时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报告后3日内,向房屋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督促、指导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拆除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房屋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危险房屋在采取排险措施时,需要危险房屋使用人迁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避险。

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未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鼓励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建设工程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发现白蚁危害的,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应当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白蚁灭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责任人、使用人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房屋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或者不将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情况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损坏不予修复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屋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用作周转房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二)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3篇

近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吕梁市和汾阳市(县级市)城乡经济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当地住房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汾阳市的房地产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为促进当地城镇化和旧城改造做出了重要贡献。截止到2015年底,作为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职能部门的市住建局在组织架构设计上,主要由办公室、建筑业管理股和房地产业管理股等5个二级机构组成,其中房地产业管理股主要规范和引领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科学制定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切实做好全市城乡住宅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管理等服务工作。从某种意义而言,房屋产权管理尤其是房屋产籍管理与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是汾阳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服务广大城乡居民住房产权管理诉求的重要抓手。2010年以来,汾阳市为了深入开展房屋产权管理,不断优化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流程,健全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模式,较好地适应了当地旧城改造和城镇化建设工作。

二、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问题及分析

(一)房屋产权管理制度与方式不完善。

在充分肯定近年来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相对于当地快速发展的旧城改造和城镇化发展进程,尤其是广大城乡居民关于房屋产权保护的需求,汾阳市的房屋产权管理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房屋产权管理制度和方式不完善。众所周知,房屋产权的管理涉及房屋权属的调查、确认和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环节与程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2012年以来,汾阳市根据国家《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住房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房屋产权管理制度,但是总体来看大都是围绕商品房进行管理,而对于农村房屋产权和旧城改造房屋产权管理的配套制度不健全。在房屋产权管理的方式上,汾阳市大都采取被动产权管理,对前期的房屋产权属性调查以及后期的档案管理重视不够,从而导致近年来当地的房屋异议登记案例不断增多。由此来看,汾阳市的房屋产权管理,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管理模式与范围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手段比较滞后。

从某种意义而言,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是房屋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管理质量是衡量一个地区住建局房屋产权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尤其是在信息化程度不断完善的时代背景下,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模式集中代表现代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重要发展趋势。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汾阳市的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目前整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手工管理与操作依旧处于主导地位,信息化管理刚刚起步。由于房屋产权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滞后,在实践中大都采用手工管理和纸质档案管理模式,近年来汾阳市不仅经常出现纸质房屋产权档案陈旧,还造成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效率低下,查找房屋产权档案不便等诸多问题。尤其是伴随近年来当地旧城改造进程的不断加快,汾阳市老城中的很多房屋逐步消亡,但是由于汾阳市的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模式滞后,造成一些消亡的房屋产权没有得到及时注销,毕竟手工管理档案任务比较繁重,同时也是造成当地房屋异议登记案例不但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从本质来讲,房屋产权管理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无论是房屋产权管理涉及的调查、确认、登记,还是房地产权档案管理与服务流程涉及的“受理-初审-缴纳税费-审批-发证-归档”等,其服务质量和水平深受从业人员的素质影响。如果说制度建设滞后和信息化建设不到位是造成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不佳的外部原因,那么缺乏高素质的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则是造成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不佳的内部原因。截止到2015年底,汾阳市一共拥有各级各类员工63名,其中房地产业管理股拥有员工8人,拥有本科及以上学位的人员3名,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2名。从学科专业来看,汾阳市房地产业管理股的8名员工,大都属于行政管理,这与房屋产权管理所需要的档案、法律、文书、测绘和计算机等相关专业要求甚远,从而导致房屋产权和档案管理综合服务质量不高。与此同时,汾阳市住建近年来由于忙于具体的事务工作,对于员工的技能提升、学位进修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缺乏足够重视,也导致房屋产权与档案管理长期在低水平徘徊。

三、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的优化对策

(一)创新房屋产权的管理制度与方式。

新时期,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必须紧密围绕当时广大城乡居民的房屋产权保护需求,完善房屋产权管理制度,创新房屋产权管理方法模式,从而更好地支持当地旧城改造和城镇化建设。汾阳市的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始终要坚持法制原则,在遵循国家《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住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紧密对接当地的具体实际,围绕房屋权属调查、确认、登记和档案管理,从服务流程、服务机制和机关文化等方面强化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房屋产权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实用性。汾阳市的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变以往的被动式管理为主动式管理,变传统的单一化管理为复合型管理,逐步从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切实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房屋产权管理和档案管理服务,支撑当地加快推进的城镇化和旧房改造工作。

(二)强化房屋产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新时期,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提出的全省各县市建立档案查询系统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适应不动产局成立的时代趋势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期许诉求,加快推进房屋产权和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切实通过构建高效快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和管理层的住房产权信息确认、登记、查询等工作。在具体操作上,汾阳市管理层要高度重视房屋产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并列出专门预算,用于购置配置先进、功能完善的计算机硬件和信息管理软件,从而为提升房屋产权管理和档案管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汾阳市要通过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和构建全市统一的房屋产权交易和信息查询平台,为繁荣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大力培育房屋中介市场,提供良好的平台支撑。最后,汾阳市要加强房屋产权信息系统和交易平台的维护、监管和监督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扰乱房屋产权管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的现象和行为,努力提高当地房屋产权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科学发展水平。

(三)提高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新时期,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必须要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房屋产权与档案管理人才队伍,重点培育一支政治过硬、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精于团结的涵盖计算机、档案、测绘、法律和文书等方面的人力资源队伍,从而促进各项业务的又好又快发展。首先,汾阳市要对现有的房屋产权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重点通过继续教育、脱产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围绕房屋产权管理与档案管理的流程和业务知识进行强化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人员的综合素质。其次,汾阳市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通过从高校毕业生中聘用一批高素质的房屋产权管理和档案管理专业人员,并通过岗前培训和入职培训和企业文化培训等,提高房屋产权管理的服务质量。最后,汾阳市要强化人力资源考核与激励工作,通过奖惩分明的激励惩罚机制,引领广大房屋产权和档案管理人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摘要:房屋产权管理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住房管理机关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保障广大民众住房财产利益安全的重要内容和鲜明载体,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本文正式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系统研究房屋产权管理问题,并以汾阳市为例探寻新时期房屋产权管理的合理化对策。文章首先就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概要进行阐释,而后从三个方面重点分析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的优化对策,即创新房屋产权的管理制度与方式、强化房屋产权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关键词:汾阳市,住建局,房屋产权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孙绪奇.房屋产权管理模式研究[J].管理经纬,2015(1):45-46.

[2]张俊玲.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思考[J].经营者,2016(3):70-71.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4篇

摘要: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正在以迅猛的方式发展成为我国的龙头行业,在全世界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同样也伴随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房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这令百姓担忧,也是长期困扰业内工程师的头等问题。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健全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实现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全方位监管,为促进我国房屋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而努力。

关键词: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网络信息化;安全鉴定

一、安全管理现有问题

(一)“豆腐渣工程”造成的问题。由于不够成熟的设计,施工过程不完善,不够了解材料性能或导致错误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标准,造成了今日一个又一个所谓的“豆腐渣工程”。一旦建成的房屋不能满足使用者的舒适度要求,他们就可能按照自己的想法盲目得对房屋进行更改,忽视安全性要求,造成隐患,甚至引发事故。

(二)现有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国家现有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相关方面的条例,但它们局限于施工安全管理,对房屋的安全管理方面还很欠缺。当下,不健全的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使我国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较低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保证不了在安全鉴定活动中的必要开支,如专业人员的现场勘察费,测绘,工人工资和管理费用等等。如果房屋安全鉴定组织机构不能正常运营,其数量和规模的减少就是必然的,这对房屋的安全管理自然是很不利的,房屋的安全性也没有人可以保证。

(三)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职业素养低。在当今房地产行业中,并没有给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建立职业人员资格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他们只需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就可以轻松获得合格证书。审查制度的漏洞和不成熟,造成即便是持证上岗的人员也不能保证鉴定报告的正确性。网络信息化也没有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得到很好的应用。现有的静态管理系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希望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危旧房屋的动态管理系统。

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建设性措施

(一)严抓房屋建筑设计审核监理。设计为房屋建设工程打响了第一枪,而后续的施工要求严格按照设计院出据的图纸施工,任何的变更都要跟设计员协商、调解,经其同意还要签署文件。所以,勘察设计人员要认真对待实地考察工作,严格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以及周边环境,合理选择设计方案。监理单位要根据每一个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监理计划,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加强对施工质量的控制,才能有力于自己对工程的验收工作。

(二)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优势。全面了解、掌握危险房屋治理情况,就要建立比较健全的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从而使得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得以实现,保证房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通过人们熟知的网络平台,向管辖居民普及房屋安全意识,加强相关部门与群众的沟通与管理,对其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帮助。建立动态信息系统是紧跟网络信息化时代发展脚步的直观体现。

三、严格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就目前来看,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有的鉴定严重脱离实际,缺乏可执行性;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安全鉴定收费良莠不齐,造成市场混乱;某些案卷也没有一定的格式参考,各式各样等等这些都是房屋鉴定安全质量保证的障碍性因素。规范鉴定文书室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第一步。

(一)从思想上,严格要求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只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对于房屋安全的鉴定要准确、规范的重要性,加强行业安全管理,规范鉴定文书,多管齐下,才能对房屋的安全状况作出比较正确、科学的判断。任何单位都要自觉依法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为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不懈努力。

(二)从技术上,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正确科学。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各单位要掌握实时政策,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鉴定,重视对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再教育,保证操作熟练的同时,提高鉴定人员的个人素质。鉴定为非危房的还要再评定完损等级。把鉴定工作做到彻底、准确、科学。

(三)从资料上,统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每个单位做每一个项目时都要经历搜集资料、整理资料的过程,并把最终的资料的统一收件,统一撰写成书,要根据相关资料考察现场实际情况,规范业内常用鉴定术语和危房通知书的格式,并签字有效,给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提供多重保障。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时,可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亲自去办,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但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涉及到房屋损坏纠纷时,国家也有明确的硬性规定,要求纠纷双方持相关证明和证件资料(经司法部门向市委定站提供鉴定委托书后所提供的证明和证件资料)一同到场申请鉴定。

四、结语

房屋安全在公共安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是众多安全工作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充分认识我国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管理的现状后,要总结过去的经验,积极借鉴外国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不断摸索,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我国建筑建设行业发展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和鉴定体系。在这其中政府也要严格履行其监管职责,规范建设,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安全、宜居工程,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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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颖,张琬,韩军.震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及措施[J].江苏建筑,2012(S1):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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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慧民,袁春燕.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J].建筑经济,2008(11):29-31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2012年4月2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

第七条 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一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

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所交存的房屋保修金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工、矿、区范围内自建房、房改房所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专户。

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账目,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发建设单位所交的房屋保修金以幢为单位设立账户。

开立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立账户,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将该项目应交房屋保修金的3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其余7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业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续交、补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房屋保修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预告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所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自收到业主大会申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所在区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所发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或者管理不到位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由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之一的,经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一)屋顶、墙体渗漏的(已有约定的除外);

(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的;

(三)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四)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的;

(五)楼体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七)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八)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的;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围墙、道路、管网严重影响安全及使用的。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一年的结余部分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禁止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超过首期应交维修资金的30%时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受让人应按首期交存标准补交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账目,并向业主、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及开发建设单位公布房屋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未按每户业主设立账户的;

(二)未按本办法拨付维修资金的;

(三)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和投资的;

(四)挪用、侵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6篇

我市召开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会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即将实行,为帮助各县(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正确理解实施该办法,为群众提供准确服务,市住建委于23日上午举办了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会。

解读会上,市住建委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就新办法中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确定的依据、维修资金合理使用、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和利息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新办法调整后,我市大多数房屋需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会有所下降,为适应住宅建筑市场波动,兼顾政府规章稳定性,新办法还建立了灵活的调整机制。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吉利区房管局的主管负责人、维修资金归集具体负责人、部分开发企业、物业公司等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4月2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方便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使用《办法》,特进行解读。

一、我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确定的依据

2008年实施的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规定:住宅首期维修资金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收取。在制定《办法》时,市政府充分考虑市情和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实际需要,从尽可能减轻群众负担的角度出发,选择了最低比例5%。同时,为了使广大业主明晰住宅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办法》规定: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计算依据为:根据2011年第四季度“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公布的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和“洛阳市建筑工程造价处”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定的不同类别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乘以5%。

为适应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波动,兼顾政府规章的稳定性,本办法既明确了当前我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数额,同时还建立了灵活的调整机制,即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

二、我市目前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状况

2011年我市归集住宅维修资金1.6亿元,而一年维修支出为1015万元。维修资金大额支出主要是房屋屋面、消防、二次供水及电梯维修更换等。其中屋面一般5至6年需要大修一次,而电梯通常5 至8年需要大修、约15年需要更换。由于维修资金是在房屋保修期满

后才可以使用,所以2011年支出的维修资金大都用于2006年以前建成使用的房屋。随着2007年房屋保修期将过,按2012年第一季度维修申报的情况,预计我市今年维修费用将达3000万左右,以后每年还将会成倍增加。

三、我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与其他地市的比较

目前,全省各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不一,群众很关心与郑州进行比较。郑州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无电梯房35元/㎡、有电梯房65元/㎡。从绝对数看,我市要高于郑州。但郑州的标准制定实施于1999年,在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实施后因故一直未作调整。就全省而言,我市《办法》明确的标准属中等水平。而且与旧标准相比,调整后我市维修资金不会高于以往,且大多数房屋需交存的数额会明显下降。

特别是维修资金的性质属于业主交存,专项用于业主住宅维修。如果交存标准过低只能缩短首期使用年限,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若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急需维修资金时,续交资金不到位,房屋将得不到及时维修。

四、关于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房屋保修金问题

依据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应当按设计使用年限保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据此,2002年《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开发公司按房屋建设总投资的2%交存维修基金。

鉴于目前国家已将“维修基金”改为“维修资金”,并明确其交存主体为业主,而且维修资金在房屋保修期满后才可以使用,两者联系紧密。鉴于《办法》的出台和《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步需要修订,因此有必要在《办法》中对保修金加以规范。《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房屋保修金专项用于房屋保修期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为缓解开发建设单位资金周转的问题,《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将该项目应交房屋保修金的3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其余7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

五、关于房屋维修资金的代收

针对当前存在的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业主房屋维修资金后,未及时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引发的多起业主投诉问题,《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以业主交存为原则,经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方可代收,且必须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此可有效杜绝开发建设单位挤占挪用业主维修资金的现象,保障业主维修资金的安全。

六、关于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根据近几年维修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办法》第三章对维修资金适用范围、项目内容、维修条件、应急解危办法都作了更详细规定,优化了申请程序,缩短办结时间。同时明确: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禁止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七、关于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和计息

为使业主随时了解交存维修资金结余数额,《办法》规定: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账目,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立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立账户,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为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保证业主的最大利益,《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一年的结余部分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关于维修资金过户

《办法》中维修资金过户规定更加明确: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超过首期应交维修资金的30%时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受让人应按首期交存标准补交后办理过户手续。

九、关于新老办法的衔接问题

《办法》实施前,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以房款为基数计算。考虑到部分业主购房较早,以旧标准计算的维修资金交存额度低。因此《办法》正式实施后将设定三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遗留问题房屋和未及时办理房产证的业主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是按照新标准交存还是按照老标准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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