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复议申请书

2024-08-17

回避申请复议申请书(精选7篇)

回避申请复议申请书 第1篇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写明:第一,标题;第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正文。写明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要写明案由和请求事项;第二,要写明回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第三,证据材料也是回避申请复议书的一项重要内容。3.尾部。要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格式: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住所地。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人:(签名)年月日附:证据及材料注: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项目及签署方法同于其他申请书。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回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钱××,女,××年××月××日出生,×族,××柿×市人,本市××公司职员,住本市××路××号。请求事项:申请人因诉本市齐某××罪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员樊××回避的决定”,现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事实及理由:原决定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决定认为:“××市齐某与本院审判员樊××不是兄弟关系,非近亲属,因此,申请樊××回避的理由不足。”这不符合事实。(事实应祥述,此略。)正是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齐××与樊××是亲兄弟,属法定近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提出了樊××应法回避的申请。原决定驳回请求人的申请是错误的。特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钱××××年××月××日附:证人廖××,本市××公司职员,住本市××路××号。

回避申请复议申请书 第2篇

复议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请求对你院(××××)……号一案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1.撤销驳回回避申请决定;

2.准许×××(写明被申请回避人员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事实和理由:

复议申请人在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中,向你院申请……(写明被申请回避人员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你院(××××)……号决定书驳回回避申请。

……(写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此致

××××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回避申请复议申请书 第3篇

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是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据统计, 2005年全国因征地纠纷引发的规模性群体事件共有19700起, 约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1]在征地纠纷中, 绝大多数涉及的是补偿安置问题。据国土资源部统计, 2002年上半年该部信访部门接待的征地纠纷上访中, 87%反映的是补偿安置争议问题。[2]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所以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征收行为影响的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维权救济渠道不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最早对征地补偿争议行政救济渠道作出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下称《实施条例》) , 该条例第25条规定了对征地补偿标准异议的行政裁决制度,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由于《实施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行政裁决的具体实施措施, 加上地方政府对开展裁决一直存在畏难情绪, 裁决制度在现实中一直未能有效展开。鉴于因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日渐突出, 2006年6月, 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 (国土资发[2006]133号) , 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在当年底全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截止2007年底, 各地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制度基本建立。

然而, 这些制度的出台, 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土地的权利人维权救济渠道不畅问题, 因补偿安置引发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裁决制度之所以实施效果有限, 主要原因有二:其一, 裁决机关不堪重负。《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机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 在实践中, 实际承担裁决职责的基本上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土部门, 但他们并没有裁决大量纠纷所需要的人力、物力, [3]《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上述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诉讼法》规定, “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11条) , 而“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都可以申请复议” (第37条) 。《行政复议法》在列举受案范围时则有一条兜底性规定,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第6条) 。另外, 《物权法》也规定, “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第121条) 。

根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物权法》的上述规定, 可以提起征地补偿安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包括下列类型:

1.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 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所有、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三种类型。《物权法》亦规定, 上述三种类型的集体所有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相应的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60条) 。《土地管理法》则规定, 上述三种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权 (第10条) 。经营、管理权当然包括土地被征收时不服补偿安置措施的行政救济权。因此, 根据上述两部法律,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以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都是适格的复议申请人。如果没有成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镇人民政府则可以成为复议申请人。[4]与地役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不同, 相邻权一般是基于自然或者历史原因而成立。传统民法一般认为相邻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尽管我国《物权法》没有将相邻权纳入用益物权范畴, 但在“相邻关系”一章规定了相邻权。相邻土地被征收成为建设用地后, 相邻权人原本享有的取排水、通行等便利可能不复存在, 他们有权就自己的损失要求征地方补偿, 因而也可以就补偿不足提起行政复议。

《担保法》第58条规定, “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在使用权被抵押的土地被征收后, 抵押财产实际上变成了抵押人所得的补偿费。《担保法》第51条还规定,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 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因此, 如果补偿费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则抵押权受到损害, 土地抵押权人可以针对征地补偿费提起行政复议。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

《通知》出台之前, 各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制度基本上将审查对象限制于“补偿标准”争议, 即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数额的争议。[5]公正补偿应当做到两点:一是对有市场交易的受损利益按市场价值补偿;二是对没有市场交易的受损利益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补偿。然而, 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并不能满足公正补偿要求。在实践中, 市、县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通常都很简单, 不仅很少涉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而且有关“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也多是模式化的泛泛而论、一带而过。 (13) 如果将复议审查对象严格限定在补偿安置方案列明的项目范围内, 则一些权利人损失的利益将失去通过行政救济程序维权的机会。比如, 地役权人和相邻权人并不能对补偿的三项费用提起异议, 显然也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的范围, 但如前文所述, 他们的权益确实因征地而受损, 应当具有通过行政复议维权的资格。再如, 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人的内容通常只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项, 但是征地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往往并不仅仅是地上建筑物、栽植物。产业化经营需要先期投入、市场开拓、雇员培训等成本, 这些成本都将随土地被征收化为乌有。要做到公正补偿, 这些成本损失当然也应当得到弥补。因此本文认为, 应当对《通知》规定的审查对象 (“补偿、安置方案”) 作宽泛解释, 即只要申请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对自身受损利益作出公正补偿, 其就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要求征地机关以方案以外的途径对自己的损失作出补偿, 或者给予适当的安置。

摘要:以行政复议代替行政裁决处理征地补偿安置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征集体土地权利人行政维权渠道不足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受让人以及地役权人、相邻权人和抵押权人都是适格的复议申请人。鉴于此, 本文认为, 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不能局限于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条款, 而应当对方案是否给予申请人公正补偿进行全面审查。

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行政复议,申请人,审查对象

参考文献

[1]陈传发.土地征收——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A].陈小君, 田野.实证与法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构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孔祥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受偿意愿” (WTA) 和补偿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8.

[3]胡建淼.行政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4]王利民.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申请,再申请 第4篇

申请回避复议书(AA)二审 第5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对 继续参加本案合议庭的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坚持要求回避。事实及理由: 另 案件在立案审查中。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因在前案同一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对BB提出过控告,并且在再审申请书中也进行过陈述,那么申请人与BB客观上就存在冲突与矛盾。申请人不信任BB能公正审理本案的二审,申请人失去了对BB的信任,并进而怀疑法院、法律的公正,BB参加合议庭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

日申请人收到贵院开庭传票(附件七),贵院决定只是更换了承办人 仍为合议庭成员。申请人对贵院的决定不服,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作出复议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

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关于驳回回避决定书的复议申请书 第6篇

申请人:方,男, 20__年1月1日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单元。

被申请人:林敏,晋安区法院(20__)晋民初字第1847号,独审审判员。

申请人对晋安区法院20__年8月10日决定林敏继续作为本案独审法官的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坚持要求林敏法官回避。

被申请人林敏与周少华是上下级关系,周少华为晋安区法院新店法庭庭长,是(20__)晋民初字第476号和第2048号独审审判员,申请人不服已于20__年6月28日申请再审至福州市中级法院立案调档复查中。第2048号判决书,结果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明判决原告具备主体资格,也证明安置房已是申请人物权。但判决无权要求物业恢复供水供电。(20__)晋民初字第476号和第3618号撤诉裁定书,原告对已选房定位安置房开房装修入住,证明法院确认不违法,证明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另一请求福州康城物业,要将福州旭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印章《居民生活用电申请表》第二联移交原告业主,配合业主办理用电户名换户更名手续。该项原告所告的对象福州康城物业是错误的,周少华法官审理此项做出认定是错误。

(20__)晋民初字第1847号,是林敏独审审判员。请求旭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将印有贵公司印章《居民生活用电申请表》第二联移交原告业主,配合业主办理用电户名换户更名手续。20__年8月7日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申请林敏回避。

申请人认为林敏与周少华是上下级关系和同事关系,其实这种关系比近亲属还亲,客观上就存在冲突与矛盾,申请人不信任林敏法官能公正审理本案。林敏审判员是无权改判周少华庭长的判决书,正如基层法院无权改判中级法院判决书。故请求法院更换审判员,依诉讼程序应由区法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审理该案。如由黄勤民、吴绍强、唐建新、吴仕红、郭丽萍等审理该案。法院驳回申请人对林敏法官的回避的决定书,进而怀疑法院法律的公正,林敏主审本案可能影响的公正审理。第1847号、第476号、第2048号形式上是三案,其实为一个案分枝案,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5款规定,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必须回避,现申请复议林敏回避。

请晋安区法院作出复议决定。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回避申请书 第7篇

(在人民法院使用)

(X X X X)X X字第X X号

申请人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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