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

2024-07-23

论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精选6篇)

论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 第1篇

论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

杨建顺

2013-1-26 15:36:49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12月(下)总第388期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而且将其适用范围从“文化”领域拓展到所有与人才相关领域。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是实现人才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是人才奖励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和发展人才激励机制,对于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同样具有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国家荣誉制度的概念和规范

国家荣誉制度,从广义上说,是一个法体系,可视为人才激励法体系,由各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一系列奖励、激励等规范和制度构成;从狭义上说,仅指由国家元首颁发或者授予的奖章、勋章等。

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第八十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可见,国家荣誉包括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主体是国家主席,决定机关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然而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我国一直未能建构起全面系统的国家荣誉制度。

笔者参照行政法学上对行政奖励的定义,尝试对国家荣誉制度作如下界定:国家荣誉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局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人,给予物质的、精神的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奖励的制度。

按照这种定义,国家荣誉制度和行政奖励制度便具有了很大的重合性,即授予主体为行政主体的,皆可划为行政奖励。将“模范地遵纪守法的”纳入其中,可能会有人提出异议,主张国家荣誉制度中应强调“突出贡献”抑或“功勋卓著”。不过,从广义上的法体系着眼,如上定义则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在我国实践中乃至实定法上,多将这类奖励或者荣誉的授予表述为“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或者“奖励”等。

国家荣誉制度的作用

在现代国家,激励性和惩戒性政策相辅相成,都是影响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行政奖励和国家荣誉制度一样,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建立和完善一套统一的国家荣誉制度,具有如下作用:一是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全社会积极向上的精神,增加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有利于人才培育、管理和使用模式的转换,造就优秀人才,助推人事制度科学化的实现,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潜在优势,走人才强国之路;三是有助于促进和加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四是有利于造就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精干、高效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形成强有力的政府工作系统,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五是有利于改变“推荐”、“领导考察”等传统选拔人才方式,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法治的用人环境和人员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

建构国家荣誉制度的原则

要确保国家荣誉制度涉及的奖励发挥其应有作用,就必须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因而需要确立一系列必要的原则和制约机制,来助推国家荣誉的运行。

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国家荣誉制度若脱离法定标准和条件,由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任意决定,势必影响授予目的的实现。因此,对于违反这一原则者,要设置相应的罚则。国家荣誉制度首先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国家荣誉制度的对象范围可以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普通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国做出了显著贡献同样可以成为行政奖励乃至授予国家荣誉的对象。其次要符合法定形式,对于不同的奖励对象和不同的奖励条件,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规定,采取适当的形式实施奖励。再次要符合法定的权限,不能超越其权限范围任意决定授予他人某种形式的奖励。最后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奖励行为,授予荣誉称号等,一般应遵循奖励的提出、审批、公布、授奖和存档等程序。

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奖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与被奖励的行为相适应,奖励的等级与贡献的大小相适应,做到论功行赏,合理适度。因此具有公信力的国家荣誉,应当奖给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并有巨大影响和正面引导力的杰出人士。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奖励制度一贯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而且强调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但在国家荣誉制度的建构上,尤其对于那些贡献卓著者,应在物质奖励上适当加大力度。

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国家荣誉的授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而,只有确保奖励和荣誉的授予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才能达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首先要做到机会均等,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奖励和荣誉的授予,凡符合法定条件者,人人都有平等受奖励的权利。其次是要论功行赏,对成绩突出、贡献巨大的,应予以重奖,这也是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原则的要求。最后,授予国家荣誉的程序要民主、公开,确保有效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荣誉制度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方面的作用。

及时性、时效性、永久性和稳定性原则。国家荣誉、行政奖励等,既然其是以调动受奖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为目的,那么,就必须及时地对符合法定条件者给予奖励、鼓励和保障,表明国家对其表彰和鼓励,以维持其正能量。此外,对于某些类型的奖励或者荣誉,只有贯彻时效性原则,才能够激发受奖者奋发向上、不断进取的热情,从而更好地鞭策后进;对于另外一些类型的奖励或者荣誉,则可能要确保其终生价值,给予与之贡献相适应的极高荣誉。同样,对于法定的行政奖励和国家荣誉,应予以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化,连续不断地给予符合条件者以奖励,即坚持奖励制度的稳定性原则,对于发挥奖励制度所应有的作用,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国家荣誉制度的建构和完善须持之以恒

人才发展战略,关系到一国人才队伍长远发展的总体构想和谋划,决定着一国的兴衰成败。党和政府爱才、识才、用才、聚才,不断创新人才理念和工作路径,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的战略设想,是人才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人才战略的重要支撑。

2002年,中央批准印发了《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明确了一个时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对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虽然对国家荣誉的适用范围规定仅限于文化方面,但是,国家荣誉制度的建构逐渐进入议事日程,国家正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制定和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3]16号)。《决定》指出:“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人才奖项。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激发文化工作者积极性创造性的高度重视。

人才工作会议后,人才研究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的呼声也不断高涨,近年来不断地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相关议案提案。可是,这一制度体系迄今尚未建构完善起来。我国人事人才工作正处于发展期、攻坚期,面临的问题还很多,需要我们对一些前沿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便推动人才工作、人才研究向新的阶段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伟大征程中,迫切需要按照宪法的规定和党的十七大的要求,设立国家荣誉制度。有实务部门的积极推进,有理论界的扎实论证,有各界齐心协力践行中央的人才发展战略,必将为中国迎来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的春天。

作者简介: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论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 第2篇

荣誉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前进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是一种无上崇高的美好情感。国家的荣誉、集体的荣誉、个人的荣誉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革命事业赴汤蹈火和流血牺牲,激励一个又一个中国人为社会繁荣富强勤奋工作和鞠躬尽瘁,然而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在众多的荣誉中,警察的荣誉感则显得尤为重要。公安工作强度大、难度高,工作上的一个小失误或一个小差错都可能会给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人民警察必须时刻保持强烈的国家荣誉感和高度的职业使命感,全心全力地投入到工作中,用一腔的赤诚和满腔的热血来报效祖国和人民。

一、提高警察的国家荣誉感的重要性。

1、警察的国家荣誉感,是社会发展的保障。社会在发展,公安工作也在适时而变。人民警察要想跟上时代的节奏、工作的步伐,就必须锻炼各方面能力,以适应新的要求,取得新的进步。人民警察要始终怀抱一颗爱祖国、爱人民、爱工作、爱生活、爱家人、爱自己的博爱之心,始终将祖国和人民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无私奉献而不求回报,尽个人最大努力为社会做贡献,这是每一名人民警察应该履行的职责和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

2、警察的国家荣誉感,是解决群众工作的保证。公安工作涉及面非常广,并且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需要人民警察细心发现问题,专心解决问题,让人民称心、放心。人民警察做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同时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与信任,两者互相扶持,密不可分。因此,警察的国家荣誉感和使命感显得尤为重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各级公安机关警察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尽职尽责,对人民群众保持高度负责的态度;要强化维护安全稳定的主业意识,继续增强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紧扣中心工作,贴近社会发展大局,主动作为;要有严谨的职业作风和铁的纪律,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警察的国家荣誉感,是人民警察职能快速、准确、高效的保证。公安事业是和平年代最崇高的事业,公安队伍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队伍,是党和人民最可依赖的队伍。人民警察全身心扑在公安事业上,为公安工作呕心沥血、不辞辛苦。他们的辛勤工作,换来了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长治久安。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每一位人民警察代表的都是国家的形象。国家赋予警察的权利与义务,让每位公安民警心中充满着巨大的国家荣誉感和民族自豪感。

二、警察国家荣誉感的实质内容。

1、坚定的政治责任感。没有坚定的政治责任感作保证,没有强烈的事业心,日常管理工作就容易出纰漏,队伍就可能发生问题。公安机关民警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以坚定的政治责任感和对组织、对个人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克服厌战、畏难情绪和与己无关思想,在政治上保持清醒与坚定,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去。

2、崇高的国家荣誉感。公安工作任务艰巨、道路坎坷崎岖、面对形势复杂严峻,人民警察随时都有流血牺牲的危险。这就需要人民警察要具有崇高的国家荣誉感。同时,增强人民警察的国家荣誉感可以使其产生强烈的自豪感和责任心,以更加饱满地热情投入到公安工作当中。

3、脚踏实地的敬业感。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面临着流血牺牲和诱惑腐蚀的双重考验,因此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时时刻刻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牢固树立脚踏实地的敬业感和崇高的国家荣誉感,决不能放任自流。每一位人民警察也始终坚守着这份信念,用毕生的心血和赤诚的忠心报效祖国和人民。

4、有血有肉的真情实感。人民警察做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有血有肉的真情实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与信任,警察、群众两者互相扶持,密不可分。广大公安干警必须时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树立“权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真正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以此赢得群众的真情实感,建立警民鱼水关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苦练基本功,切实强化人民警察的国家荣誉感。

公安工作是一项集困难、艰苦、斗争与危险于一体的工作,人民警察必须苦练基本功,练就一身政治上过的硬,业务上过的精,思想上过的牢的本领。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1、苦练政治基本功,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强调“以人为本”,主要是解决人民警察队伍中警察意识淡薄的问题。为此,广大民警要以“三基”工程建设为有利契机,苦练政治基本功。一要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警察意识、服务意识,切实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清政廉洁、勤勉敬业。二要在开展思想工作上下功夫,落实领导与普通民警谈心、交心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坚持把政治思想工作做细、做活,及时把握好民警的心理、思想动态。三是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奖优罚劣机制。政工人事部门每年把考核结果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干警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2、苦练业务基本功,提升队伍战斗力。面对新形势,广大公安干警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岗位练兵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清醒地认识到苦练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性,依据公安部党委“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原则扎实开展业务练兵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基层正规化建设。牢固练兵思想、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将苦练业务基本功抓好、抓实,切实抓出成效。苦练公安业务基本功,要突出抓好人民警察的体能锻炼,打牢人民警察的体质基础,以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为一切练兵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练兵原则,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公安队伍整体战斗力。

3、苦练科技基本功,深化科技强警重大战略意义。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是赢得公安工作主动权、应对现实斗争、加快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和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对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加快变革、体制转型、矛盾增多的复杂时期,公安机关隐蔽战线、反恐怖战线、侦查打击战线上,斗争与反斗争的较量日趋复杂,敌对势力及敌对分子、犯罪集团及犯罪分子越来越多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尤其是运用信息技术、互联网络进行渗透、颠覆、捣乱、破坏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这种挑战面前,公安机关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掌握和运用更先进、更高新的公安科技手段去打击敌人、消灭犯罪。路只有一条,就是不断加快科技强警的建设步伐。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警察的国家荣誉感。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三基”工程建设推进年和作风建设年为契机,整合各方面力量,统筹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不懈地苦练基本功,进一步活跃起来、深入下去,用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振奋的精神、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公安工作的落实,用实实在在的成绩提高警察的国家荣誉感。

1、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群众是公安机关对社会的承诺,也是应尽的义务。热情服务,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各级公安机关应强化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提高服务质量,把基础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创建和谐平安的社会治安环境。

2、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广大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素质意识,对待工作要着眼全局,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夜郎自大思想。坚持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自查自纠,善于发现自己的短处和不足,对存在的薄弱环节,下大力气改进。按照“三懂”、“四会”要求,苦练基本功,努力强素质、强本领、强技能,多动脑、勤动手,用高素质的水平来完成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

3、要坚持和发扬雷厉风行、优质高效、严谨周密、细致扎实的工作作风。“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从各级领导做起,从自身做起。进一步强化雷厉风行、优质高效、严谨周密、细致扎实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扎实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五、抓住机遇,增强警察的国家荣誉感。公安责任重,万事人为本。社会在发展,公安工作也在适时而变。人民警察要想跟上时代的节奏、工作的步伐,就必须锻炼各方面能力,以适应新的要求,取得新的进步。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怀抱一颗爱祖国、爱人民、爱工作、爱生活、爱家人、爱自己的博爱之心,在公安岗位上发光发热。

1、大力发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精神。公安机关要坚决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加强会议、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规定,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等各项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廉洁从政方面的突出问题,为公安工作的发展提供坚实保证。

2、要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勤务规范化水平。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明确“三基”工程建设和业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以“三基”建设为抓手,以保一方平安为已任,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提升勤务规范化建设水平。始终不渝的把勤务规范化作为抓业务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强化制度的约束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论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 第3篇

首先,强化舆论监督意识是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

舆论监督意识包括监督者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和被监督者诚恳接受监督的意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现在的舆论监督状况是不理想的。从党政机关内部看,影响舆论监督功能发挥的主要障碍是: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有的认为自己是领导干部,对党的方针、政策学得多,吃得透,理解深,思想觉悟高,理论水平也高,一般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不需要监督;有的则认为舆论监督是给党抹黑,给自己出丑,因此对舆论监督看不惯,有的甚至打击报复。他们喜欢听诺诺之辞,不喜欢听谔谔之言,不是闻过则喜,闻过则改,而是闻过则怒。对此群众有个形象的说法,叫做“三种屁股”:第一种是听到批评浑身不自在,猴子屁股坐不住;第二种是一批即跳,老虎屁股摸不得;第三种是听了批评无动于衷,大象屁股推不动。从监督者的监督意识、民主意识来看,也是比较淡薄的。有的认为领导是掌权的,咱们是老百姓,监督领导是自寻倒霉。因此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从根本上提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舆论工作者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乃是目前舆论监督工作中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第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接受舆论监督,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

要实现有效的舆论监督,作为被监督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对舆论监督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要有诚意接受监督的义务感,为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造成一个民主气氛浓厚的社会环境。要保护新闻工作者依法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对于敢于说真话,表述民意的新闻工作者,要鼓励支持,要保护他们不受非法的干涉、打击。同时在主观上要正确对待批评,不要怕丢面子。陈云同志说得好:“有的时候你愈要面子,将来愈要丢脸,只要你不怕丢脸,撕破脸皮,诚心诚意地改正错误,那时候也许还有些面子。”只要牢记自己是一名“社会公仆”和“人民的勤务员”,摆正自己和群众的关系,就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第二,要加强新闻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队伍自身的政治责任感、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

新闻工作要增强“一定要讲政治”的观念,坚持以全党工作的大局为重,切实做到中央领导同志所提出的“六要六不要”,即要帮忙,不要添乱;要唱主旋律,不要搞“噪音”;要注意社会效益,不要见利忘义;要遵守宣传纪律,不要各行其是;要聚焦,不要散光;要狠抓落实,不要搞花架子。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沿着改革开放的正确道路前进。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对群众关心的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善于捕捉典型事例,要及时作出反映和报道。要按新闻规律办事,要敢于坚持真理。不信邪,不怕鬼,敢于说真话实说,切忌说假话、大话、空话。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报道失实,重视宣传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开展批评的报道,要真实客观,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事实不能有丝毫的出入。批评报道有据有理,无懈可击,才能显示舆论监督的力量,才能在是非面前立于不败之地。切忌片面追求“轰动效应”,道听途说,以偏概全或者添油加醋,夸大其辞,给党的新闻事业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其次,疏通舆论监督渠道是发挥监督作用的保证。

实行公开化原则,是使舆论监督富有成效的前提和条件。我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政务活动或行政行为,根本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除了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外,没有什么理由不能向人民公开的。但长期以来,有些政府部门办事透明度不高。应该公开的没有公开,深藏不露,秘而不宣;应该向全社会公开的,只在内部公开,搞内部掌握;应该全部公开的只公开一半,“犹抱琵琶半遮面”,若明若暗,办事透明度低,从而引起人们的猜疑和不满,影响群众监督。之所以实行公开化原则,是因为知政是议政参政的前提。只有让人民群众了解党政机关工作的目的、内容、过程、结果及利弊得失,才能让人民群众了解公职人员职责,所以强调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等,全部公之于众。同时,也要把干部行为向社会公开,如干部的工资收入、财产状况、政绩和廉洁状况、对干部的起诉、裁决文件等一律公开。如果不能坚持公开化原则,群众不知政,不悉情,监督者就无从监督,投诉者先从投诉,舆论监督便成为一句空话。

政务要公开化,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公开的部门。要从直接与群众和企业打交道的部门开始,从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着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逐步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凡是掌握人、财、物分配权和审批权的部门,都可以制定出简明扼要、易于操作的公示制度。以堵塞各种漏洞,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公开的项目。要从群众最关心和最容易营私舞弊的事情公开,例如建房审批、征税、办执照、转户口、罚款的征收,招干、提干的考试成绩等方面,公开承办人姓名,公开申报时间和审批时间,公开审批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结果。

第三,公开的考试方式。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栏,发布公报,列表、发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对话活动等方式,力求让服务对象广为知道,并接受咨询。

做到以上三点,可以提高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使政务活动公开化,才能拆除政府与人民之间的隔膜,使思想感情得到沟通,才能畅通舆论和监督渠道,才有廉政,人民才信赖政府,政府才能把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好。

再次,建立完善舆论监督制度是保证发挥监督作用的根本。

舆论监督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党和国家接受舆论监督从形式到内容的多项制度的完备和健全。目前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充分,原因就在于舆论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建国50多年来,我国仍没有一部《新闻法》,可做为法律依据的有关舆论监督的法规和条例既不多也不够具体,难操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把舆论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督立法,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舆论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形成规范,严格依法进行。从目前状况看,要尽快制订出《新闻法》和有关法规,把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具体化,保护人民群众与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权利。对舆论监督的内容、目的以及方式等方面,都应有明确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实现舆论监督的法制化,使舆论监督受到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摘要:制度的好坏与执政党建设密切相关,其中舆论监督制度的完善就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经验。为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首先要强化舆论监督意识,尤其是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新闻工作人员.其次要疏通舆论监督渠道,坚持政务公开化:再次要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制度。

国家荣誉的制度化奖励背后 第4篇

2012年10月16日,因救助学生而双腿被碾压的“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在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一系列国家荣誉之后,当选为黑龙江省残联第五届主席团副主席。让“最美女教师”的人生改变的,正是一连串的国家荣誉。

从2003年杨利伟成为首位“太空飞人”后,航天员获得国家级荣誉已毫无悬念。在世界各国,表彰和嘉奖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也是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荣誉制度,但长期缺乏统一的、国家级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国家功勋荣誉制度。

“为航天员授予的国家荣誉,只是针对特定事情授予的特定奖励。”中国社科院信息情报研究院院长张树华说,“应该将各个行业的奖项统一起来,集中授予比如‘主席勋章’、‘共和国勋章’等国家荣誉。”

中国目前到底有哪些国家荣誉,对获奖者到底有何意义?这些荣誉如何评选,中国国家荣誉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

“以精神鼓励为主”

对于个人来说,获得国家荣誉会带来什么?

吴淑玄是中国南车集团常州市戚墅堰机车车辆厂员工,她也是2010年度的3000名全国劳动模范之一。

获得过数十个大大小小奖项的吴淑玄,职业是电焊工,工龄35年。日前她刚刚退休。与人们的想像不同,获得全国劳模后,吴淑玄的生活并没有太多改变。“除了国家奖励的一万元奖金,工资没有明显变动。”她说。

吴淑玄并非特例,据悉,获得此项荣誉称号,并未给这些基层岗位的工人带来太多物质奖励。“我们是以精神鼓励为主。”中华全国总工会劳模处的一位负责人解释说,“一万元的奖金也是从2005年才开始发放的,此前只有5000元。”

随着时代变迁,一些新的国家荣誉更受高层领导和社会关注。航天员杨利伟2003年10月随“神五”飞入太空时,刚被授予上校军衔。成为“航天英雄”后,2004年春节前后,杨利伟被破格提拔为大校。四年后,杨利伟更进一步,2008年10月跨入少将行列。

“得到荣誉称号,绝对是军人职业生涯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一位军事院校的机关干部非常肯定地说。

社科院信息情报研究院院长张树华觉得,“个人获得国家荣誉,可以成为对其在组织上任用的参考,但我们往往会造成‘一个荣誉有了,所有的荣誉都来了’的现象。”2008年汶川地震中,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民警蒋敏因为在抗震救灾中表现优异,一系列荣誉蜂拥而至。她先后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妇联等单位授予全国抗震救灾模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抗震救灾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等荣誉称号。

黑龙江“最美女教师”张丽莉最近成为黑龙江省残联第五届主席团副主席。黑龙江省副省长孙永波说,她到残联组织任职,是对英模人物的高度褒奖,“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

据了解,对于获得国家荣誉的个人,除了在提拔任用时组织上会优先考虑,一些单位都会对获得荣誉的个人进行不同形式的实物奖励。比如一些军队单位,会在给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个人分房时照顾,此类军人转业时可以优先安置,自主择业可以增加15%的基本工资。山东省还规定,若获得荣誉称号的军人离开军队参加高考,“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全国劳模层层选拔

从法律层面讲,授予个人国家荣誉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是国家和国家元首的职责所在。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一些国家荣誉的表彰程序和标准,也在不断变化。2005年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首次将私营企业主列为表彰对象,同时如姚明、刘翔等体育明星也榜上有名,全国劳模的评选标准,一时为舆论热议。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游正林教授说:“不同时期的劳模评选标准,会有所不同。文革结束后的评选,注重是否超额完成计划指标;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则加上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标准。”每届全国劳模评选的具体标准,都会结合社会形势而变动,比如现在就提倡技术层面的创新。

全国劳模的评选程序是,中央层面临时设置筹备委员会,由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评选标准和细则,确定分配到各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表彰名额。2010年的这个委员会,就包含了国务院44个部门。地方层面则建立评选办公室对应,依据委员会下发的文件,对候选人进行选拔。

游正林说:“这种评选是上下多层次互动的过程,上级有关部门把表彰名额分配给下级,而下级再自下而上一层层地推荐候选者。”

“褒奖不应是一次性的”

事实上,无论东方西方,许多国家都有设置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传统。欧洲的勋章制度历史悠久,如今欧洲仍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和名词,例如荣誉、功绩、英勇等,都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虽然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设立国家荣誉制度。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也曾经公布《表彰奖励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国家进行的表彰奖励工作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但意见稿公布两年后尚无下文。张树华坦承,“有关国家荣誉制度的立法工作一直在做,现在面临要将各个单位奖励整合的问题”。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国家荣誉授予以临时性的奖励为主,制度化的奖励较少。例如1999年9月1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军委联合表彰为中国“两弹一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23位科技专家,并授予他们“两弹一星”功勋奖章。张树华认为:“该奖章仅为一次性的特殊奖励,缺乏后续激励性。”从神舟五号到九号,共有八位“太空飞人”获得过国家荣誉殊荣,在张树华看来,“这还是临时性的奖励,应该是一个国家勋章能涵盖各个领域”。

目前中国大多数奖励,都是以成果或事迹为对象,较少对个人终身成就的褒奖,张树华觉得这就不合理。“一些默默无闻的人,比如运动员背后的陪练、保健员,哪怕只是个随队医生,只要终身服务于体育事业,也可以获得这种荣誉。不能光靠一些光环,褒奖不应是一次性的。”

事实上,一些国家早就有对服务时间较长的公务员和军人等人员授予国家荣誉的先例,这同样可以适用于耀眼的中国体育和文艺明星们,若仅是赋予他们“代表”“委员”的身份,就难以避免出现明星代表委员不参会、不议政的尴尬情况。

国家荣誉制度化的内涵还包括:到底是精神还是物质奖励更重要,以及颁奖时机如何选择?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国家级奖励,都不设任何物质奖励,而是通过在政府公报等媒体广泛公布获奖名单,由国家元首签署或亲自授予勋章奖章。颁奖时间一般选择在国庆节或其他重要传统节日,举办庄严隆重的授予仪式,并利用媒体报道,表示对获奖者的重视和精神鼓励。

这一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3周年的特殊日子里,景海鹏等三位航天员获得了国家层面的最高奖励,34岁的女航天员刘洋很快还获得了“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

论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 第5篇

【热点背景】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政府针对资源分配不均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渐进治愈,是细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筹备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必备之举,对于促进城乡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进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里程碑。【综合分析】

到2020年第一个中国梦,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铺垫,保障机制逐步筹建,布局合理、坚持“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要求,基本建立符合城乡一体化的一二三级医院合理配置的分级诊疗制度。

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双向转诊。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上下联动。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原因分析] 一是就医格局不合理,既有医疗公办成本高的体制问题、也有异地诊疗无法报销的机制问题、更有经济资源配置结构和三甲医院过分集中的布局的问题,也有药品代理等供方的问题、医院采购不透明的需方理念问题。所以真正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所谓牛鼻子牵一发而动全身。” [对策措施] 一是坚持属地公立医院的综合改革。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健全医院科学补偿机制,完善公立医院自主管理体制。由地方政府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性文件,深化事业单位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符合各地区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绩效薪酬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脱离实际的增长。力所能及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城乡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是正式筹建医联体的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落实分级诊疗。“首先医联体的建设,把基层社区医院与卫生所强起来,让老百姓放心去,把三甲医院的优质资源真正下沉到基层。三甲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实行家庭医生签约。基层首诊,就是要把健康责任实行连续性的、责任式的管理。

三是强化“保命钱”监管,卫生部门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发现问题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惩处。

论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 第6篇

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政办 〔2010〕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试点市、县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务求实效。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为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三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省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与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同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我省实际,积极试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六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分阶段目标是:(一)2010年3月1日起,郑州、焦作、鹤壁、平顶山、安阳、济源6个省辖市的47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2010年年底前,在全省60%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增加非目录药品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并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控制。增加使用的非目录药品从《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以下简称《目录(甲类药品)》)中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中选择。增加的药品原则上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第九条 对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地方,暂授权各省辖市根据基层群众的用药需求选择非目录药品,原则上不得超过200种,并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非目录药品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政府举办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年销售量不得超过整个药品年销售量的30%,一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超过20%。

第四章 生产储备

第十条 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

第十一条 完善全省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药物,纳入省级储备范围,保证临床需求。

第五章 采购配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配备销售的基本药物纳入政府集中招标和统一配送范围。

第十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的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统一招标选择配送企业,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配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省辖市根据本地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药品使用和地域情况,从省级中标配送企业中合理选择若干家配送企业,负责本地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其所辖县(市、区)从省辖市所选中标配送企业中选择1—3家,负责本地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具体配送办法由各地制定。

第十六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回款时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配备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具体使用比例由省级卫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二十条 试点地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有库存药品,在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继续使用,但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招标采购限价,售完为止,最长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基本药物零售限价。

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各地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省级集中招标后,对高于乡镇卫生院销售价格的药品,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当地药店同一品规的零售价,在省级中标品规内进行二次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进一步降低价格,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低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其销售价格的15%以上。对乡镇卫生院目前没有使用、无法对比价格的中标药品,可以由县(市、区)参考当地药店零售价,通过招标或谈判进一步降低价格,确保低于当地药店平均零售价。

第二十三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补偿报销

第二十四条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在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拨付。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人口、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适当考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关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53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县级卫生部门应以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经费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七条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目录(甲类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目录(甲类药品)》规定执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

第九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八条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第二十九条 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教育,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药物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杜绝不合格基本药物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加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

第十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和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考核内容,坚持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测。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制度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过程中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统一配送、临床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的相关政策,制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需使用的非目录药品遴选和调整原则、程序及方案,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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