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节能改造行业的鼓励政策

2024-08-27

国家对节能改造行业的鼓励政策(精选10篇)

国家对节能改造行业的鼓励政策 第1篇

国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摘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节能与可再生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八个领域,共计147项产品。

本次发布的《目录》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对原《目录》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编制,将燃煤电站脱硝装备、工业窑炉烟气脱硫装备、电袋复合除尘设备纳入鼓励领域,并增加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设备作为鼓励发展的重点。《目录》同时确定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装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的装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装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装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目录》的颁布实施,对引导和鼓励环保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委明确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将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相关部门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适当补助。

1.改变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通常,得到资金的地方政府没有融资手段,税收缩减,土地收入减少,难以满足中央所期望的放大效应;而有市场融资手段的社会企业,难以获得政策性资金,造成投资拉动的放大倍数小,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拉动的作用。因此,应当将财政资金逐步改直接投资为间接运营补贴,这种方式拉动资金的倍数更大,见效更快,效果更加综合,市场更加公平。

2.建立基于产出的补助机制,具体方式包括:成立省一级运营补助基金、建立化学需氧量去除的补助机制、完善产业贴息贷款机制、税收减免与补贴机制等。可由政府针对实际环境治理的效果,面向专业服务企业和具体项目实施。此机制可以放大10倍以上资金总量,同时有利于提高效率,各种类型企业同等待遇。

3.重视信贷问题,解决环保产业发展的融资难题。例如,国家环境投资拉动的着力点主要在地方政府,但是由于受制于《预算法》,地方政府没有合适的融资工具,不能满足环保产业发展的融资要求。

国家对节能改造行业的鼓励政策 第2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发改外资[2004]2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发《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26号)以来,为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了信贷支持,有效地鼓励和促进了企业“走出去”,取得了良好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对发改外资[2003]226号文件有关内容需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以下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二、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拟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须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

四、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程序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称“境内投资主体”)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及相应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同时,境内投资主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就项目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问题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参考依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获得核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最终确定。

对国别风险较大的项目,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的境外投资保险机制,办理有关投保手续,积极规避境外投资风险。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条件的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必要协调,加快核准进度。同时,促成有关单位完善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保险工作。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

(一)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

(二)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直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

(三)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还将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八、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发改外资[2003]226号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对节能改造行业的鼓励政策 第3篇

近年来,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造成全球气候变暖, 致使气象灾害频繁发生。英国政府首席经济学家、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负责撰写的一份报告警告, 如果不对温室效应采用节能减排措施, 全球将出现上世纪30年代那样的经济大萧条。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发达国家立足本国国情对其财税体制做出了重大调整, 在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及可再生资源的研发利用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二五”时期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将单位GDP能耗、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6%、17%, 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10%, 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分析研究发达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财税政策, 可为我国完善财政能源补贴、政府绿色采购、绿色税收等方面的财税政策提供借鉴。

一、国外促进节能减排的相关财税政策

(一) 主要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

1. 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国际上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支持节能与能源有关的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的政策手段。财政补贴政策较为灵活, 补贴对象既可以是生产者, 也可以是下游或终端的消费者。从国际经验及WTO的规则来看, 国外应用较多的是补贴给消费者, 引导消费者使用某些产品或服务。比如在2001年, 美国政府给购置节能家用电器和高效照明产品用户的补贴, 分别为633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日本通产省规定, 电动汽车的购买者和租赁企业将受到相当于电动汽车与普通汽车价格之差50%的补贴, 给当地政府和私人企业的补贴额达到了车辆的50%和25%。此外, 日本政府决定于2009年恢复已中断3年的家用太阳能补贴政策, 对安装太阳能设备的用户发放70000日元/千瓦的补贴, 使安装家用太阳能发电设备的费用在今后3年至5年内减半。英国能源与气候变迁部 (DECC) 宣布, 从2010年4月1日起推行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收购补助计划”, 此次补贴对象锁定为规模小于5MW (百万瓦) 的小型太阳能发电系统家庭用户, 补贴金额为每年返还900英镑, 补贴年限为10-25年不等。同一天, 英国政府还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供暖补贴”政策, 它是全球首例以类似补贴电价的形式鼓励可再生能源采暖的措施。该政策规定从2011年4月起, 每户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的家庭平均能获得1000英镑的补贴。

2. 政府采购。

国外政府机构除运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节能外, 特别重视有效采用政府采购制度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来推动整个社会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已经先后制定并实施了采购循环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一系列绿色采购计划。其中, “能源之星计划”是由美国环保署于1992年启动的, 目的旨在降低能源消耗及减少发电厂所排放的温室效应气体, 整个计划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 是各国实施绿色采购的重要参照。目前, 日本、德国、瑞典、丹麦、瑞士、墨西哥等国家都在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节能。国外政府节能采购的主要做法包括:在国家采购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由国家规定节能采购目录、编制节能采购指南等。

3.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节能基金通常是政府建立的一种循环基金, 是一个长期、稳定的节能资金渠道。目前, 已有29个国家设立节能创新基金。如美国的“节能公益基金”、英国的“碳基金”和“能源效率基金”、德国的“中小企业能源效率特别基金”、加拿大的“绿色市政投资基金”、韩国的“节能基金”等。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社会公众所征集的各种税费, 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为企业提供节能减排项目的财政贴息贷款, 并资助企业和家庭购买节能设备。

4. 财政贴息贷款。

由于缺乏抵押品和绩效不确定性, 从事节能技术研发的企业很难获得商业贷款。因此, 已有多个国家对节能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或贴息贷款, 并对节能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其典型代表为美国马萨诸塞州政府的“可持续能源经济发展基金 (SEED) ”。该基金为处于产品研发与市场化之间阶段的、从事节能技术的企业提供优惠的浮动利率贷款, 额度约在5万~50万美元之间。在贷款的前两年, 贷款企业不需偿还利息, 第三年和第四年按季度缴纳利息, 第五年缴纳剩余的利息并偿还本金。该基金为私人提供贷款者提供奖励, 如为风力及生物质能项目提供贷款, 可获得最高金额为25万美元的基金奖励。

(二) 主要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总的来说, 国外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大多以对能源征税为主, 税种呈现多样化趋势, 其征收范围涵盖了环境污染的各个领域和资源节约的诸多方面, 税收种类齐全, 形成了一整套较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

1. 增值税政策。

许多的欧盟国家都对燃料销售时所产生的附加值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增值税, 有的国家制定的税率高达36%, 而有的国家较低, 所以不同的国家燃油增值税的税率差别很大, 例如汽油在比利时的增值税率为19.5%, 而希腊则高达36%。此外, 还有许多欧盟国家对家庭用电征收增值税, 例如丹麦和希腊。

2. 消费税政策。

导致能源过度采掘的根源是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 从该意义上说, 必须通过税收手段来遏制和调整能源消费的膨胀, 限制污染性能源的消费以贯彻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政策。世界各国目前对能源消费征税的主要税种为能源税及各类石油消费税。在日本, 石油消费税是最大的消费课税, 包括石油税和石油液化气税, 其所筹集的资金同道路使用税一起归入“道路建设改善特别预算账户”, 专门用于道路建设和环境治理。美国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开征汽油税, 各州的税率差别很大, 总的趋势是在提高。美国政府还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 其目的是消除氟利昂的排放。德国于1999年开始对一些特定的能源征收能源税, 这些能源主要包括:发动机燃料油、轻质燃料油、天然气以及电力等。征收能源税获得的财政收入, 德国政府一般都将其注入到雇员社会养老基金之中, 同时, 相应地降低雇员与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 (费) 的比例。

3. 所得税政策。

各国所得税政策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减免税和加速折旧上。日本对企业购买的用于提高能效及开发新能源的设备, 按30%的比例加速计提折旧。为鼓励中小企业的节能减排, 规定在2009年4月1日——2011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内, 对中小法人按照18%的减轻税率征收法人税 (原税率为22%) 。美国政府对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包括固体废弃物垃圾的贮存设施、危险物品的处理设施以及市政公共污水处理厂等这些公共投资项目, 免征企业所得税。法国对于在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节能设备、生产可再生能源的设备, 可在购置当年按100%的比例计提折旧, 那些排放少、污染低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免税或退税政策。

4. 资源税政策。

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 乃至发展中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推动各项环保措施、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上, 世界上许多国家, 都对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 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征收资源税, 其具体的征税范围除了一般的矿藏资源外, 还包括了土地、水、森林和地热等。丹麦的资源税几乎覆盖了所有的一次和二次能源, 包括电能、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美国矿产资源丰富, 同时也是资源消耗的“超级大国”。但美国资源税设置不同于其他国家, 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资源税制, 其税制是由各个州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 这使得这些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消耗情况来自主选定税率, 以取得合理收入。

5. 其他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环境税政策。

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音四类。相应地把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环境税收也分为四类: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噪音税。发达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的环境税政策方面, 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 其范围涵盖了环境污染的各个领域和资源节约的诸多方面, 见表1。

二、国外促进节能减排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 根据各国国情选择不同的改革模式

各个国家在进行节能减排的财税体系设计时, 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 选择了适当的改革模式。或是开征新税种, 或是渐进式改革, 对原有税种进行修补。第一种模式以丹麦、芬兰、挪威、荷兰和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第二种模式以比利时、法国、卢森堡和瑞士等国家为代表。即使是同一模式下的不同国家, 税收规定的具体内容也是各不相同的。例如同样对氮氧化物征税, 瑞典的税率是意大利的43倍、法国的200倍。美国各州虽然都开征了汽油税, 但各州的税率却是大相径庭。这说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 人们对于生态污染、生态破坏的忍受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 要从实际出发,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财税政策, 才能既符合效率原则, 又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二) 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是财税政策能够较好发挥作用的前提

完善的市场体系需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有准确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并随之波动的价格机制;二是存在许多产权关系明确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中, 价格的任何微小变化, 都会迅速的影响到市场中每一个经济主体的决策。同样, 市场中经济主体生产和消费的微小变动也会反应到价格信号中去。因此, 只有在健全的市场中, 才能使税收的增减通过价格的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经济个体, 经济个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动来调整经济决策, 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税收有效地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反之, 如果市场不健全, 在信息传导机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 这便会使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无效。正因为有了较为成熟的市场机制, 使得发达国家的财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比发展中国家更为有效。

(三)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种设置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 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效, 降低能耗, 并非是为了扩大税源, 增加财政收入。因此, 在使用上, 相应的收入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 大多数国家秉持的是税收中性原则, 保证在总体上不增加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税种呈现多样化趋势, 其征收范围涵盖了环境污染的各个领域和资源节约的诸多方面。如荷兰政府设计的绿色税收有:噪声税、燃料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石油产品税、消费税、地下水税、汽车特别税、超额粪便税、土壤保护税等, 税收种类齐全, 形成了一整套较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

(四) 实行正面激励和逆向约束并重的财税政策

各国普遍采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实现。正面激励的财税政策包括: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采用财政补贴, 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特别折旧和投资作为成本抵扣等优惠政策。逆向约束的财税政策包括:在国内开征某些税种、提高某些税率等措施给纳税人施加压力, 以降低环境污染, 减少高能耗消费。如广泛征收的碳税, 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达到排放量越少负担额越少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朱红琼.国外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J) .经济师, 2009 (8) .

[2]邱立新, 刘丽.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节能减排财税政策 (J)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 2010 (9) .

国家对节能改造行业的鼓励政策 第4篇

本文以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用交易费用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进行了剖析,指出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类型、影响因素和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构建系统的金融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体系,并得出本文的结论,即在我国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之际,要从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两大方面加强对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防范,以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一、服务外包的含义及我国当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现状

服务外包其实质是指企业利用外部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非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源管理先后经历了七八十年代的税收专管员专责管户的模式和八九十年代的征、管、查三(两)分离的模式。从而使企业能专注核心业务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服务外包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众所周知,服务外包业按提供的服务内容,可分为商业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按发包、接包方的地理位置,可分为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随着各个时期税制结构、征管手段、管理理念等不断更新,我国服务外包行业税源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现行税源管理模式的确立也大体经历了两个时期。现行税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初步实现了信息管税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十几年的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信息化建设已与日常税源管理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通过科技手段、信息技术提高税源管理的质效,已经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普遍共识。

(二)以管户制为主要特征

为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实行了责任区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加强责任区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加强税源的日常管理。但无论是责任区管理,还是税收管理员制度都是以管户制为核心,其工作的思路是通过税务管理员来加强某一地理区域内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与责任区管理相比,更加細致、更加科学,但仍没有突破管户制的管理思想。

(三)更加突出了纳税服务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近年来,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除了履行传统的税款征收职能外,已把纳税服务工作放到了突出位置。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宣传咨询活动,提供了点面结合的各类特色服务,纳税服务工作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局面,纳税人的遵从度和满意度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二、现行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及不足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当前针对服务外包的税收规定来自于财政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财企[2008]32号)(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等文件。现行的税源管理模式逐步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和不足。简要分析如下:

(一)税源管理导向不够明确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加,税务机关管理和服务的纳税人越来越多。而税务机关由于受机构、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每年新招录的公务员极为有限。税务人员少,纳税人众多,已经成为当前税源管理的一大背景。在这种情况下,以管户制为特征的责任区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上级机关的各个部门都强调自己的工作重要,导致基层工作没了重点,什么事都在做,什么事都做不深、做不透。如何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好,将其用在刀刃上,工作中的针对性不强,管理的成效不明显。

(二)分类分级管理不够深入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基本上都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所有现行的税源管理模式还是以属地管理为主。目前分类管理的基本做法是在基层税务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这种分类管理很不彻底,难以显现出这些行业或类型纳税人的整体特点和管理规律。 在重点税源管理方面,根据纳税规模的大小对基层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少,对重点税源的实际监控管理不到位。重点税源的管理工作主要还是集中在市、县两级税务机关。

(三)综合治税网络不够完善

目前,税务机关已可以从若干政府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获取涉税信息,但由于是跨部门获取信息,在工作的衔接、配合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由于信息获取面不够开阔,获取渠道不顺畅,涉税信息对税源管理工作的支撑力度还不够。同时,基层综合治税机构的建立和运作都存在不少问题,其未能将有关职能部门无法掌握而就发生在基层的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给税务机关。畅通信息采集渠道,明确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综合治税网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四)信息管税还有较大潜力

然而,在日常工作由于纳税人主动提供的信息可靠度不高,数据质量是信息管税工作的生命线,导致税源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质量不高,事倍功半。为了开发而开发,为了评比而开发,为了考核而开发,开发、建设过后没人维护、没人使用、没人完善,创新而不务实,创新而不创优,创新而不坚持,最终之前的努力成为一场空,留下的只有巨大的资源浪费和人心涣散。在工作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上级税务机关的业务部门往往习惯于定期以某一个或几个工作主题进行数据分析和任务推送,但由于事项较为单一,不综合,未进行系统分析,这不但加重了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负担,干扰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而且造成了管理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到了工作质效的提升。

(五)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有较大改进,办税服务大厅的环境更整洁了、设备更先进了,服务态度更热情了,一些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的理解过于肤浅,喜欢做表面文章,习惯于等着服务、被动服务。一些税务机关出台的措施不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是从如何方便自己为纳税人服务出发。工作中往往是给纳税大户带红花,此外,税务代理业发展不快,虽然其业务量增加了,收费提高了,但是整个行业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未能真正成为税务机关的好帮手,一部分中介机构甚至出现了唯利是图的情况。

三、发展服务外包业的税收对策

目前,要完善高新技术(服务)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办法。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的企业,暂不区分是技术性外包还是劳务性外包,统一划入技术性外包内,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立法层次,在所得税方面均考虑按高新技术产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参照其中的技术服务类行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放宽对服务外包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认定方面的限,提高认定依据的立法级次,尽快将现行的部门规章上升为系统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法律条文。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谈建立和完善新型税源管理模式的一些思考:

(一)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科学精细管理税源

1.打破地域限制,实施分类管理。在对纳税人类型进行细分的基础上,扩大分类管理的地域范围,实施的是专业化的税源管理,而不是对什么类型的纳税人都要进行管理。即使条件不具备,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在其内设部门中体现分类管理,将具有同一特点或者符合某些规律的纳税人集中到一个部门进行管理。

2.突出管理重点,实施分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层级税务机关在管理税源中各自的重点和工作职责。对重点税源的风险事项、全局性的重要复杂事项、典型性的风险事项、重大疑点的风险事项要直接负责应对和管理,不断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支撑。对应用软件的开发和数据模式建设以及推广应用,要由省、市以上税务机关牵头组织,负责实施。

(二)完善综合治税网络,提升数据采集效能

建立、完善综合治税单位的考核機制。目前,税务机关从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获取信息存在一定的阻力和困难。实践证明,仅靠税务部门内部信息的应用是很难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的。综合治税是税务机关不可缺少的、至关重要的税源管理手段。对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组织税收收入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一方面要积极与有关单位沟通、联系,积极拓展涉税信息来源,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有关制度,细化落实具体工作内容,提升涉税信息质量。另方面要主动联合各街办加强基层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建立社区税源监控工作站。

(三)依托信息管税平台,提高信息利用水平

近来年,各地税务机关开发了许多应用软件,也建立了许多数据模型。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再不能盲目的发展,我们要留下经过实践检验有实际效用的软件和模型,否则我们就要毫不吝惜地将其清理掉,实现去“伪”存“真”。我们才能真正通过应用软件和数据模型来发现税源,管理税源,产出税收,提高效率。一是对数据的分析一定是综合分析,即是税务机关要对所掌握的、纳税人的所有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二是要将分析出的一个个疑点信息都归集到一个个纳税人身上,一次性的将风险应对任务分配到各职能机构。

(四)强化纳税服务举措,大力引导纳税遵从

目前,虽然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较大提升,但还没有达到完全自觉申报纳税的程度。.转变服务理念,营造良好氛围。税务机关要树立“真诚服务”的理念,坚持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导向,努力构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新型征纳关系。细化服务举措,提供贴心服务。积极探索征纳互动管理模式,经常开展纳税人之家活动,真正满足他们个性化的需求,真正做到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实行准入制管理,加强过程管理,引入淘汰机制,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执法服务并重,提高纳税遵从。严密监控纳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针对不同的等级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使纳税人从遵从税法中得到实惠,从而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

总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通过相应的政策扶持,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斌彬.银行服务外包风险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EJ].南方金融

2、姚勇,董利.国内外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比较[J].国际金融研究,

3、魏秀敏.国际金融服务外包的运作模式及其启示[J].对外经贸实务,

健全节能减排鼓励政策 第5篇

概要:通过健全完善相应的鼓励政策体系,优先发展高品质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是汽车行业真正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从而缓解我国快速进入汽车社会所面临的节能环保巨大压力,顺应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新形势,实现我国社会又快又好和谐发展目标的现实抉择。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小康家庭成为有车家庭,888万的2007年汽车总销量预示着中国正在进入汽车社会,2008年这个数字有望突破1000万。汽车社会的加速到来使我国这个能源匮乏国面临严峻的节能和环保考验。到底应该鼓励优先发展什么样的车型?这也是我国当前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目标所面临的必然选择。

当前,全社会都在关注“节能减排”,国家已经将“节能环保”作为国策。在汽车行业,作为“节能环保”的重要方面——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排放的高品质小排量汽车,理应得到重点支持快速发展,成为市场主力。但实际却恰恰相反,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排量小于1.3L的车型共销售73.02万辆,占轿车销售总量的11.60%,与上年同期相比,市场占有率下降了3.7%。而排量小于1.0L的车型,仅销售25.17万辆,同比下降30.9%。来自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的分析数据表明,2007年进口汽车增幅大于国产车,而其中大排量车所占比例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大于2.5L排量的车型所占比例接近70%,尤其是豪华进口品牌,大排量车更是占据主流。从汽车市场的主流消费车型来看,排量在1.6升以上的中级车仍是汽车消费的主力细分市场。从全国乘联会获悉,2007年上半年国产轿车平均发动机排量为1.68L,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0.15L,仅一年时间我国每辆新汽车的发动机排量就增长了9.8%。如果按照每车每月消耗40升油计算,每辆新车平均油耗增长5%,则每车一年多消耗24升油。如果2008年我国的汽车销售总量达到1000万台,那么一年将多消耗约18万吨燃油。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这个趋势势必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节能环保压力。

在欧洲、日本和韩国的汽车市场上,小排量汽车一直都是大多数消费者青睐的主体,但在中国这个人口最多、资源十分匮乏的国度里,小排量汽车却不受大众的追捧。国家制定法律政策,势必要倡导合理的消费形式,正确引导产业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汽车市场消费出现“大型化”的趋势,买大不买小占着上风,汽车的排量和尺寸都越做越大,小排量轿车的市场刚刚兴起又大幅下滑。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国人“好面子”的国情文化一直以来形成了“买大不买小”的汽车消费特点。其次,随着大多数家庭可支配购车支出的不断提升和车市竞争的日益加剧,小排量车的价格优势在减弱。三是,由于小排量车普遍利润低,一些小排量车厂商在技术投入上不积极,使得目前市场上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小排量车新产品供给不充分,消费者对小排量车的安全性、品质感信任不足。此外,按照我国目前的汽车税费制度,小排量车的固定税费并不比其他汽车低多少,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在大多数城市取消小排量车行驶限制之后并没有迎来小排量车的真正春天的主要原因。随着一些厂商在技术研发上的大力投入,节能环保型高品质小排量汽车的出现为小排量车市场带来新的发展生机。小排量车在安全性、动力性、外观和舒适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同时其燃油消耗少、尾气排放低、外形尺寸小、道路和车位占用面积少等优点也日益突出,这种具有更高技术含量和节能环保特性的小排量精品汽车理应成为受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优先发展的汽车产品。

目前政府倡导建设“节能环保”型社会,但中国推广小排量车必须面对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发展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必须建立在国家的政策支持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产业政策鼓励体系,建立长期统一的小排量车发展标准,对政策导向、技术要求和税收以及地方政策进行联动,体系化鼓励优先发展高品质小排量车,将是破解汽车社会节能环保压力的唯一出路。

鼓励优先发展具有更高技术含量、更高产品品质的小排量精品汽车,是应对能源紧缺、缓解环保压力、治理交通拥堵、实现我国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1.全球能源紧缺,倡导循环经济,发展节约型社会成为共识,鼓励环保节能的小排量汽车已成为趋势。世界各国政府和各大组织,都在制订相关办法,引导发展绿色经济,鼓励发展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2.随着国内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许多城市交通、环境压力陡增,使社会更加关注汽车与环境、交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面对汽车社会化的大趋势,如何最大限度地缓解汽车对社会、环境所造成的压力与破坏,已经成为紧迫问题。解决城市环境问题,缓解交通压力,最好的方法就是支持发展和鼓励消费环境污染小、节约能源的小排量车。

3.小排量汽车既节能,而且又占路面积少、停靠方便,有利于节能型城市建设。由于小排量车外形尺寸相对较小,在同等情况下要比其他车型更节约停车场面积和道路面积。特别是在城市中,如果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能够达到一定比例,可以有效地缓解交通堵塞的程度。小排量车的这些特点,对于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城市环境空间的利用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不少部门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措施。而最有可能从根本上缓解上述矛盾的措施,就是大力提倡购买和使用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并使其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

4.油价不断上涨,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有利于节约使用者的日常支出。

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各领域的节能环保提出了严峻要求,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于发展真正最满足节能环保要求的高品质小排量车支持力度不够,更缺乏体系化的产业发展鼓励措施。最近几年,不管是在国产车还是进口车的销售中,小排量汽车市场的份额都呈减少趋势。小排量汽车市场份额的减少意味着道路拥挤和石油进口压力将日益增加,同时这一现象也将压制以小排量车为主要产品的自主品牌轿车的发展,与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背道而驰,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十分不利。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并提出了主要目标是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加强交通运输节能,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2.我国虽然不是全球最大的汽车使用国,却是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耗国。从我国单车油耗量来看,我国平均单车所耗油的实际值是2.28吨,比美国高10-20%,比日本高1倍。因此,能源紧缺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必须面对的难题,汽车节能消费应当成为一种主流。

3.据悉,中国目前原油对外的依存度为36%,而到2020年,中国的原油依存度将达到60%。而汽车业所消耗的燃油将占到整个中国石油消耗总量的1/3。

4.排量1.8升的大排量汽车,每100公里耗油量在11升左右,如果每年行车里程为10000公里,那么一辆车每年将耗油1100升。按最新的93号汽油价格(5.1元/升)计算,这辆车每年将花费5610元。使用排量为1.4升的小排量汽车,每100公里油耗约7升,同样每年行驶10000公里,则每辆车每年油费为3570元,节约2040元。

5.截至2007年,全国出租车的保有量1275458辆,其中1.6升排量以上的约占2/3。如果这其中的一半使用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全国每年可节约汽油约90万吨以上,这将为国家节省约8亿美元进口石油的外汇开支。6.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同样可达到大排量汽车的性能和技术。比如说在安全性能方面,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同样达到NCAP四、五星级的高水平,优良的动力性和操控稳定性使其时速可达到160-180km/小时,拥有大排量汽车同样的高安全性、高速性及驾驶乐趣。

7、千呼万唤的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这对消费者使用小排量汽车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8、个别城市的小排量车消费环境还是不好。比如广州、上海等地。

放眼未来,站在国家倡导“节能减排”的战略发展高度,从中央到地方,官产学研联动,制定一系列符合国情的、体系化的、鼓励优先发展节能环保型、高品质小排量车的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在销售环节的税费政策上真正体现对高品质小排量车的鼓励,引导消费者积极购买高品质小排量汽车,从而真正迎来小排量车大发展的春天。

1.制订小排量汽车标准,建议1.5升以下的为小排量级,并通过建立更高的小排量车生产标准提高小排量汽车的性能。

未来的符合发展趋势的小排量车应该既要节能环保,又具备高性能、高安全、高品位。但目前,“小排量车”标准尚不明确。

一般说来,衡量小排量车先进与否的标准应该有四个指标:升功率(即以1升排量为衡量标准下发动机的最大功率)、城市工况下最低油耗、尾气排放、碰撞安全性。从发改委《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文件中也可看出,国家并非鼓励一切小排量轿车的生产,而是把节能环保型小排量轿车作为鼓励发展方向。

2.鼓励汽车厂家研究开发高性能小排量汽车。

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鼓励汽车厂家发展高品位、低污染、小排量汽车。制定公平、公正、公开、有操作性的标准,促使汽车厂家不断实施技术进步,推出先进的产品。

3.对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尤其要重点体现在销售和消费环节,建议对高品质小排量车的消费税和使用费实行优惠或部分减免。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也有相关内容:第三十条是“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第三十一条是:“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政府仅停留在说“发展节能环保的小排量汽车”,重要的是政府应当出台降低小排量汽车的购置税、养路费、车船税、停车费、高速费等鼓励小排量车发展的实质性政策措施。

在我国,油价只是用车成本中的一小部分。对一辆汽车来讲,无论排量大小,养路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都是按单车来征收的,这些需要“固定支出”的费用,与排量大小并无关系。而在一些鼓励小排量汽车消费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由于汽车排量不同,用车成本差异也很大。在日本,除了燃油税之外,小排量汽车在养车费用中所包括的汽车驱动税、重量税和保有税等,都有相应的优惠,另外在燃料费、汽车保险、车检费等费用上,小排量、车体轻的小型车也有税费优势;而在韩国,从节约能源和提高道路使用率的角度出发,对小排量汽车从购置到使用、保养都有优惠政策,微型车不仅可以免交驾照税,还享受高速公路过路费和公营停车场停车费减半等优惠。

4.建议将汽车消费税改在销售环节征收,让消费者清楚地看到买大排量车就是要多交税,虽然税赋并没有变化,但对消费者的购车心理影响肯定是非常大的。

5.各城市的出租车选型鼓励使用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6.鼓励政府公务车使用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五条“推动政府机构节能”中列明了“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车改革。”一项。

目前大排量汽车仍是主角,调整政府部门公务车采购标准,推行公务与改革,规定大、小排量用车比例,使小排量、高品质的节能、环保的精品小车成为首选。

7.作为汽车企业,更要主动担负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企业要不断通过技术创新,打造精品小车,赶超世界一流小型车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性能优势,使消费者感受到小车也有大车一样的品质和性能,从根本上转变消费者观念。

8.鼓励企业研发小排量的新能源、新动力。汽车新能源的开发,虽然技术还不成熟,在国家积极引导下,企业有责任大胆投入,关注新能源技术的开发研究。投入研发小排量高性能的新动力也应受到鼓励。传统的燃油在一定时期内很难被取代,发展小排量燃油动力也是关键之选。

9.尽快取消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的与国家政策相背离的限小规定。

尽快取消个别地方政府因交通基础设施发展滞后而出台的限制小排量车发展的歧视性政策法规,取消各地为保护当地短期利益而出台的地方性保护政策法规,尤其是各项税费的收缴。

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 第6篇

以下是近期国家鼓励创业相关政策:

1、目前国家规定对持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其从事的个体经营行业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抓呢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2、对符合大学生自主创业条件的,可以在创业地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

3、对符合大学生自主创业条件的,可以在创业地按照规定申请2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注意的是国家限制行业不在此内。

4、大学生自主创业开办小微型企业,其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将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国家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给予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一条龙服务。

6、国家对大学生自制创业提供毕业生落户手续,毕业生可以在创业地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国家对节能改造行业的鼓励政策 第7篇

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呼唤实质性政策鼓励

2008年因经济环境疲软而面临“拐点”的中国汽车业刻骨铭心地感受到了高油价灼烧的痛楚,这也迫使政府主管部门开始伸出调控之手,以至于影响汽车发展和消费的政策措施频出.首先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点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于汽车行业提出更多要求: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加强运输节能管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随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出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调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旨在鼓励节能环保型高性能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作 者:岳晨 作者单位: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刊 名:上海汽车英文刊名:SHANGHAI AUTO年,卷(期):2009“”(2)分类号:关键词:

国家对节能改造行业的鼓励政策 第8篇

2.加强网络信息服务, 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 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 更多开展网络招聘, 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3.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 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 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

4.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 搭建供需信息平台, 积极促进对接。

5.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 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6.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

7.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 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全部发放到位, 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

8.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国家节能政策 第9篇

(一)时间:2012-01-11 来源: 中国节能服务

文章类别:原创

作者:张志勤

核心提示:各地为贯彻这些政策纷纷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这些政策既有相同和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和差异的地方,节能服务公司在不同地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予以关注。为了全面了解当前我国各地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笔者对各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整理、分析和比较。关键字: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减排

自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文件下发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又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地为贯彻这些政策纷纷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这些政策既有相同和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和差异的地方,节能服务公司在不同地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予以关注。为了全面了解当前我国各地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笔者对各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整理、分析和比较。

一、各地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概况

截至2011年12月3日,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先后发布了适用于本地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各地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而制订的本地实施意见,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制订实施细则以及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订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等。有的地方通过修订立法,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提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如浙江省2011年5月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

二、各地合同能源管理推广政策

各地提出加快培育节能服务市场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督促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吉林省提出,省内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制定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根据能耗限额(标准),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不符合能耗限额(标准)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二)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很多地方明确,公共机构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北京市提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组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接,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节能诊断,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三)搞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五)鼓励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天津市提出,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还提出,鼓励搭建节能量交易平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积极探索节能量交易模式。

在融资方面,北京将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纳入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同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将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延长至三年。其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情况,可向银行和担保机构出具推荐报告。在上海、吉林等地,针对金融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评价能力不足的现状,提出建立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将根据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需要,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评价报告,供金融机构对项目风险评审使用。河南省提出,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开辟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

三、各地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

2010年6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方文件下发后,先后制订本地的实施细则。综合各地的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涉及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地方单方奖励、奖金限额和政策有效期。在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也包含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备案管理规定和节能量的审核规定,本文将这两部分内容单独阐述。

奖励范围

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实用。各地政策与此大致相同。有些地方的规定略有扩大,如重庆市规定,“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明确将商业和市政领域列入其中。

奖励对象

国家财政奖励资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数省份的政策规定与国家规定相同。有的省份支持对象有所扩大,其中,上海市支持对象包括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规定“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这是目前唯一对节能量分享型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明确支持的地方政策。福建省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

关于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规定,支持对象为“在浙江省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并在浙江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笔者不确定,浙江省关于本省注册的规定是否已做出修订。)强调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这一点与中央政策不符。对于共同奖励,不应限定是否在地方注册,即使不在地方注册,如实施项目在地方,仍应在项目实施地申请共同奖励。这可能与浙江省的奖励细则出台较早有关(浙江省是最早发布实施细则的省份),当时对中央的理解有偏差。这种情况在辽宁省也有,辽宁省2010年10月出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曾规定,支持对象为,“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在辽宁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但发文一个月后又将支持对象修改为在本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事实上,2011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较早制订本地政策的省份可能在政策制订时尚不了解这一规定。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外地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样可申请财政奖励,如《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在四川省境外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四川省境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关于项目实施地。无一例外,各地政策均规定,在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才适用本地奖励政策。

奖励条件

国家相关节能减排政策 第10篇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订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2月28日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10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加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采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主要包括高效照明产品补贴资金和推广工作经费。

第三条 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第四条 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透明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贴产品和受益对象

第五条 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主要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T5型)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半导体(LED)照明产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

第六条 财政补贴的受益对象包括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大宗用户是指工矿企业、写字楼、医院、学校、宾馆、商厦、车站、机场、码头、道路等采用照明产品集中的场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可视为大宗用户;居民用户是指以社区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用户。

第三章 中标企业及产品要求

第七条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通过招标产生。国家实行统一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第八条 中标企业提供的高效照明产品必须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其规格、型号必须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第九条 中标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城乡居民用户不少于2年)。

第十条 中标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第十一条 中标企业必须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中标产品。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人口分布、城乡发展水平及白炽灯使用情况等因素,联合下达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并提供中标企业名单、产品目录及其协议供货价格。

第十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所需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厂家及推广地区等,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协调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根据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一),经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见附表二)。第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和实际安装数量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抽查情况下达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财政部视情况安排一定的推广工作经费,支持基层节能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展与推广相关的需求统计、宣传资料、组织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中标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财政将追缴扣回补贴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企业的供货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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