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法律简述

2024-08-08

医患纠纷法律简述(精选6篇)

医患纠纷法律简述 第1篇

医患纠纷法律简述

一、引言

近年来,医患冲突不断,暴力伤医事件屡屡成为社会焦点。医患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非常和谐的状态,古有医者悬壶济世,医生视治病救人为自己的天职,视救死扶伤为最崇高的职业,不计较病人酬谢多寡,病人视医者为自己健康和生命的保护神,彼此之间建立了一种信赖的关系,相互之间都以对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追求。医生把病患的康复视为对自己最大的犒赏,病人从不怀疑医生的高尚情操,医患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利益冲突。然而,近一个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巨大变迁,医患关系也开始发生着很大变化。首先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们越来越重视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和期望,而医疗保健服务行业日益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需要强大的经济支撑,医生也更加重视自身的经济收入,医疗保健服务开始带有盈利色彩,医患之间传统的共同利益慢慢淡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以及医生自身追求经济利益与追求职业崇高感之间的冲突,成为医患关系冲突的两个方面。

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之前,国家财政充当了医患之间利益冲突的“缓冲板”,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公费医疗以及劳保医疗制度扶持医疗行业,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较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利用市场机制对医院的补给进行自我扩充,国家抽出了医患关系的“缓冲板”,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被医疗保险制度所替代,医疗费用的支付直接与患者个人负担挂钩,医疗费用直接成为居民的一项重要支出。不仅如此,医疗新技术、贵重药物的广泛使用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直线上涨,“看病贵”的呼声日益高涨。当然对于患者而言,多数情况下最注重健康利益,只要疾病得到治愈或者症状得到缓解,即使花费大量的医疗费也是能够接受的,一般不会导致恶性医患冲突。但是,少数时候,当患者花费了巨额的金钱却没能得到期盼的疗效时,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就会浮现出来,若这种冲

突得不到及时疏导和解决,就可能酿成“暴力伤医”、“医闹”等恶性事件。

本文主要对我国现有医患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首先对医患纠纷进行概念解析,将医患纠纷进行分类,分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分析医疗纠纷以及医疗服务合同,其次从行政、民事法律部门规定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展开论述,行政法律部门内重点讨论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事故鉴定等内容,民事法律部门重点讨论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医疗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医疗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的竞合等内容。

二、医患纠纷概述

1、医患纠纷的概念

纠纷是指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具体到医患纠纷是指医方与患方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因医疗过失或者医疗服务而引起的纠纷。医患纠纷具有一定的复合性,它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应的医患纠纷也可能出现多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如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2、我国医患纠纷的分类

我国医患纠纷可以简单分为两大类: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医患纠纷。A、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确定的医疗过失纠纷。在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务人员的过失,如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二是疑似医疗过失纠纷。由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疗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导致损害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医方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程度需要进一步的鉴定与确认。B、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

他医患纠纷有四种基本形式:一是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发泄情绪型纠纷。不存在医疗过失等问题,纯属于患者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从而把不满情绪发泄到医方身上,如当前社会频发的“医闹”、“暴力伤医”等事件;二是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医患之间因人际关系矛盾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医疗费用纠纷。患者与医方就医疗费用发生的纠纷;四是人格利益侵权纠纷。与患者健康无关的其他权益纠纷,如医方侵犯了患者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利益,医方对脱离患者身体的组织器官的无权处分等。

3、医患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

导致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有许多种,简单归纳主要有以下: 一是政府和社会方面的原因。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导致医患双方纠纷利益冲突加剧,国家将医疗机构慢慢推向市场,利用市场经济对医疗机构进行自我扩充和补给,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使得居民自身负担的医疗费支出直线增加,少数时候,当患者花费了巨额的金钱却没能得到期盼的疗效时,经济利益冲突就会浮现出。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对一些医患矛盾大肆渲染,加剧医患双方的紧张感,导致医患之间的信任缺失。

二是医院方面的原因。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医院高负荷运转,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大城市的医院密集程度和拥有的高端服务设备数量已经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广大农村地区却又回到了缺医少药的状态。与此同时,即使是同一所城市,知名度高的三甲医院门庭若市、人满为患,医生都是在满负荷运转,而一些等级略低的医院或者社区医院则是门可罗雀。医生工作量的巨大,无论是由于责任心的缺失,还是由于疲惫,抑或是疏忽导致的医疗失误也就在所难免,医患纠纷出现频率就会增大。另外,医务工作人员是一种高投入、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这必伴随高回报、高报酬,这也切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但是现实中,在卫生资源配臵方面存在一种不公平现象,医师和卫

计人员报酬较低。

三是医疗行为和医疗模式的原因。尤其是西医的身体检查、手术、注射等治疗手段本身会然患者感到医生对自己身心的侵入,这种入侵会本能的产生恐惧、无助和排斥,如果治疗成功了,这些不快会被成功的治愈抵销,但是一旦医治失败,则会使不快与后遗症产生叠加效应,在诊疗过程中,大量现代化的医疗器械加入使医方更多的依赖仪器检测结果而忽视对患者自身的人文关怀,传统的望、闻、问、切、触、叩等基本检测手段逐渐淡化,这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医患双方交流、沟通日趋减少,医患关系日趋冷漠,为特定条件下的纠纷发生埋下伏笔。

四是医生方面的原因。医患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这里固然有部分医务人员工作量大、无暇做细致工作,但确实有部分医务人员医德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行业作风存在严重缺陷,服务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对病人缺乏尊重,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工作责任心差,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在病人之间不负责任的讨论同行的医疗行为,吃拿卡要尚未杜绝等等。另外,医患纠纷产生最主要的一个愿意其实就是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包括沟通渠道不通畅、沟通方式其当等。据统计,80%的医患纠纷是因为沟通不到位引起的。例如:因为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在一起,切除手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强行分离可能会损伤脾门处的静脉和动脉血管,而切除脾脏对降低手术风险具有重大帮助,如果在手术之前,医护人员没有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虽然医护人员是在为患者考虑,但最终,极有可能得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因为患者脾脏切除引起的免疫力下降并丧失劳动能力引起医患纠纷。

五是患者方面的原因。医学知识繁杂如海,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方可对疾病预防和治疗有一定的认识,医学不是万能的,现有的医学技术并不能让所有疾病都能药到病除。很多时候,患者对疾病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基于对医疗机构强大 的治愈能力的信任和期望值,患者在初期一般都是讳疾忌医,有病硬撑,延误治疗,等到医院诊疗效果不佳时,就责怪医方没本事,基于对疾病的恐惧和自身身体的不适,希望到了医院就要药到病除,须知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治疗时间长了,就有急躁心理。除此之外,就医初期常常处于火捻子状态,而当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痛得到一定的缓解之后,又反过来对医方产生过度依赖,不愿转诊、不愿出院,这又产生新的矛盾。

4、医患纠纷中的医疗纠纷

前文讲到,医患纠纷有两大类(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医患纠纷)、六小类(确定的医疗过失纠纷、疑似医疗过失纠纷、排除医疗过失,发泄情绪型纠纷、人际关系矛盾纠纷、医疗费用纠纷、人格利益侵权纠纷),六小类中的前两类因为涉及到医方的具体的医疗活动(例如诊断、手术、注射、放射等),所以也可以称为医疗纠纷,后四类因为与医疗活动无关(缴纳医疗费、医闹、暴力伤医、人格权侵权等),故概括称之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属于医患纠纷的一种。医患纠纷反应在法律体系中,是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责任纠纷或者侵权责任纠纷。后文将详细叙述两种责任形态。

何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本文重点讨论医疗纠纷的意义在于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与医方在具体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有关,当符合医疗事故赔偿条件时,医方需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责任。

5、医患纠纷中的医疗服务合同概念、主体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讨论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的意义在于部分学者认为当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患方选择医疗合同违约责任胜诉率较高。医疗服务合同是指患者与医方达成的或者依法构成事实上的以治疗疾病、健康检查、改善生活质量等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契约。广义的医疗合同不仅包括处理医疗事

务的委任关系,还包括买卖、租赁、雇佣、赠与等关系,即医疗合同是一种综合性的契约,对医疗合同进行广义的定义意义在于有助于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例如:今年来媒体曝光的医院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医患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关于医疗器械和药品造成患者损害责任应当追究销售者和制造者的产品责任,可以归类到消费法律关系,医患双方不存在委任契约关系,只有医疗事务的处理(如诊断、治疗、手术)才属于委任契约,故对医疗事务的处理不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而因为药品、医疗器械损害的可以适用上述罚则。狭义的医疗服务合同主要有几类:一是一般诊疗合同。以疾病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这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医疗合同;二是健康检查合同。三是特殊诊疗合同。患者本身并无健康上的障碍,而是出于改善生活质量为目的接受医疗服务的合同,如医疗美容合同、变性手术等。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是医患双方自愿达成,但在特殊情况下,医方出于无因管理和强制医疗的要求,虽未经患方同意进行诊疗,由于医方收治理由合法,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内容,故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包括实施诊疗的主体和接受诊疗的主体,考察医疗服务合同主体的意义在于,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发生诉讼时,可以准确判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生和患者,其实不尽然,医疗纠纷的主体应当是医方和患方。医方包括两类:一是取得医师资格与行医执照而自己从事医疗业务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个人开业医生;二是医院。患方较为复杂,分为五种情况:一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且神志清醒,此时患者本人是患方;二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但神志不清,此时根据护送人员不同来确定,如果护送人员是配偶,则配偶代替患者与医院签订了医疗合同,患者本人是患方,如果护送人是患者父母、同居姐妹兄弟,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侵权还是本人为患方,如果护送人员是其他第三人,除第三人有特别

明示愿意成立合同外,不宜认定该第三人为医疗合同当事人,患者与医院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患者意识情形后承认医院的无因管理,则患者与医方回溯的成立医疗合同,患者与医院成立医疗合同。三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但是治疗过程中丧失意识的情形。患者还是合同的患方;四是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是合同的患方当事人,此时医疗合同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五是患者是未成年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要考察其就医范畴是否符合其行为能力范围。

重点讨论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双方的义务,法官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套用归责原则可以作为评判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中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主要有:

第一,医方权利。请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权利,独立自主诊治权,强制权(针对一些传染病患者享有强制治疗的权利)

第二,医方义务。A、合理诊治护理义务。运用医学知识和技 术诊断患者的病因,并施以适当的治疗,医方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应当符合保障病人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而又必须的治疗方法,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和警示。医方提供的诊疗服务受现有医学水平限制而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及患者人身安全的,应当依据制度规定报告并及时告知患者,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医方不得违反法律实施医疗行为,并且除必须并已经被患者同意外,不得采取可能危害患者的治疗方法,医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等职业道德,诊疗护理服务应当适当,既要有利于患者的身体健康,又要尽量为患者的经济利益考虑,严禁开具超出病情需要的大处方以谋取利益(这里强调私人诊所),提供给患方的有关病情、疗效等信息要真实,执行治疗方案要按照计划和医嘱进行。医方履行诊疗义务,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应当高度注意自己的职责是否到

位,时刻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B、制作和保存病例的义务。医方制作病例要准确真实,不得随意涂改、篡改、修改(治疗过程中书写有误是允许修改的,但是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是严禁修改病例的),病例不得遗失、毁损。C、转诊义务。当患者出现疾病属于医方专业领域之外、医方对患者诊疗能力不充分或者不具备、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将比不转诊发生非常明显的诊疗效果等情形时,医方负有转诊患者的义务,包括转院、转科、换医生和提供前期医疗资料。D、告知义务。医方对患者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随的危险等事项加以告知的义务,当然,一般的不会产生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行为,如常规检查、注射、用药等,无须特别说明,另外当说明义务和诊疗义务相违背的情况下,医师也可以不履行说明义务,有以下几种情形:当做出说明义务可能会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比如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紧急状态下,患者需要抢救。E、保护义务。患者处于自我感觉良好或者经济方面的原因要求出院的,医方有义务根据患者病情实事求是的决定是否终止诊疗护理义务,保护患者在医方治疗期间的安全,如保持院内地面干净整洁,防止滑倒,隔离传染病患者,防止被其他患者被传染。F、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患者由医方的诊疗转为疗养阶段时,医方为使其医疗服务获得满意的效果,要将药品的服用方法、饮食习惯的禁忌以及治愈后的注意事项等告知患者,使患者能够了解和遵循。G、保密义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可能会了解知晓患者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如通过问诊,知悉疾病的起因、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对患者体检时,可接触和发现其身体的隐私部位和病例状态,对患者的血液、组织和器官进行检验,可能发现某些隐私,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等情况都可能成为隐私,医方对上述患者的隐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患方权利。诊治权、知情权、决定权、费用了解权 第四,患方义务。A、配合医方诊疗的义务。医院的诊治效果取决于医患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患者除了按照指定的时间到达

医院接受治疗外,还应在治疗期间遵循医嘱,患者要如实陈述和听从指导,患者求诊时,应该主动向医师介绍病情、病史,在住院期间,应主动陈述病态和异常情况,对医师询问病状、痛感、病史、家庭生活等有关影响患者身体健康的情况时要如实回答,以便于医师全面了解,及时制定和调整诊疗方案,如果是由于患者的错误陈述导致医方判断错误,且医方无过错的,医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在治疗期间,患者要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按时打针吃药、正常起居饮食,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的使用治疗方法。B、支付医疗费的义务。C、其他特约义务。

在本文第四章中将详细叙述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医患纠纷涉及的部分行政法律规制

1、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36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过失行为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还应当组织调查,判定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于不能判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产生争议后,患方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将相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文详细叙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不是法院审理医患纠纷的前臵程序。从这里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医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外医患方也可以共同委托鉴定,单方不得委托。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后,要对鉴定组织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听证。经过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意见书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调解的依据。当事人对技术鉴定有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医学会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

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共同要求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居中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应当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调解成功医患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医患双方都应当切实履行,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调解,可以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问题。

2、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医学是一门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学问,要明确、科学、合理的判定医患之间争议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着以及责任大小等事项,必须依赖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判断。因此,医疗事故计算鉴定及其鉴定结论在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案件时,多数时候需要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技术鉴定是指各级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患双方争议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侵害和不良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独立的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的专业性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医患纠纷对医疗事故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此时由第三方对医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及其成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相对于已经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相比,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更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有三级,分别是:第一级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类似于襄阳市医学会;第二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类似于湖北省医学会,这里需要说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共同委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提起必须由医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或者职权提起;第三级是中华医学会,有需要时组织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鉴定工作。

医学会中负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参与具体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

第一合议制原则。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织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过半数通过;

第二回避原则。

第三独立鉴定原则。

第四是病情紧急原则。部分患者属于病情严重,且危急生命需要医护人员立即采取紧急诊疗措施,此时医护人员所能达到的

注意义务与通常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注意义务是有区别的。在此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当以保存患者生命为其诊疗活动的主要目标,如果因此可能对患者其它权益或者肢体、脏器完整性有所忽略或者减损,甚至出现一些诊疗行为差错,鉴定时可以适当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医护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医学技术有限原则。现代医学技术还处于经验医学状态,在临床诊断活动中尚存在许多具有不确定性、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允许医护人员依据医学理论、学说或者个人的从业经验对临床治疗方案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鉴定时,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过失时,应当考虑这一点。此外,对于出现的一些罕见疾病或者医治疾病的未知领域,鉴定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医疗尝试的情形。最后,还要结合医疗资源配臵情况、医疗技术水准、受鉴定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以及区域性医疗水平进行鉴定。

四、医患纠纷涉及的部分民事法律规制

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如果违反了注意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那么其在构成医疗合同违约的同时,也侵犯了患者的人格权益,构成侵权。因医院的某些违约行为导致对患者人身健康乃至生命产生侵害,通常被认为是“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二者出现竞合。此时,患者可以以医方违反医患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医方侵犯患者人格权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两种权利主张方法,利弊何在?

1、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前文详细叙述了医疗合同的定义、分类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本节题目,医疗违约责任是指发生医疗合同违约情形并产生了损害后果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违约行为。患者一方最主要的义务是支付医疗费用、配合医方诊疗,(详见上文患方义务),患者是否违约十分明显,这里不做讨论,重点讨论判断医方是否有违约行为。简单来讲,在医疗合同中,医方没有尽到其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即可判断为其有违约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A、违反诊断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不进行问诊,或者问诊程度不够、问诊的内容不适当等,误诊,将某种病变误诊为其他病变,将此病真误诊为另一种病症,将重症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无任何疾病状态误诊为有一定症状,病变之认识、预测有误,症状之态样、部位等有误,诊断不及时等,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发现病症,以至于延迟治疗,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B、违反医疗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手术、注射、麻醉、抽血输血、放射等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术前判断失误,延迟进行手术或者过早进行手术,进行了不必要的手术,术中判断失误,手术部位选择错误,违反手术操作原则,术后管理失误,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术后不认真观察病人,不认真记录病情变化,导致严重后果。

第二,医疗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一般的合同违约案件中,只需要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就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如违约金、定金等,但是具体到医疗合同违约,必须要存在损害事实。医疗损害事实主要是指医师违反注意义务对患者产生的不利事实,主要表现为患者死亡、伤残、健康受损等情形,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对患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因患者死亡及人格侵害给其家人带来的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另外,医疗损害不一定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对于违反了制作和保存病例的义务、转诊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医疗合同违约造成患者损失,患者也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需有因果关系。一般损失赔偿中,因果关系认定不易,具体到医疗合同违约,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更强,故因果关系认定更加困难。在医方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害事实的医疗行为有很多,比如治疗措施不当、医院设施陈旧、患者特异体质等,在探求医疗合同违约纠纷的因果关系时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将可能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罗列出来,然后再对比这些原因是否与医方的诊疗护理过失存在法律联系上的事实。法律实务上采取“预见力说”,即医师仅对其应当或者可能预见到的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

讨论医疗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患者多会选择医疗侵权责任来主张权利。虽然,医疗侵权责任涉及较为专业和复杂的医学知识,对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的举证难度较高,但是从传统民法理论以及法律实务方面来看,以医疗侵权责任主张的医疗损害赔偿,胜诉的赔偿金额比医疗合同违约高,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医疗合同违约不包括患者非财产性质的赔偿,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而医疗侵权却包含有上述赔偿项目。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多以医疗侵权为主要诉讼法律关系。

何为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特点有五个,分别是:

第一,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详细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的内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医疗侵权不能适用医疗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尤其是执业助理医师开设的诊所不是医疗机构,属于非法行医。取得医师资格的

人员在家中擅自为他人诊治,造成医疗侵权的也不能认为是医疗侵权,而是一般侵权。对于医院聘用没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医疗过失造成缓和损害的,应当认为是医疗侵权。

第二,医疗侵权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第三,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医疗活动内容十分宽泛,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植入、对患者的观察、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都是医疗活动,医疗美容也是医疗活动,但是一般的美容、面部护理、保健按摩等不是医疗活动。

第四,医疗侵权责任是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所引发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构成医疗侵权责任必须存在过失,但是医疗产品侵权由于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以不需要过失为构成要件。

第五,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医务人员是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但是医疗机构应当作为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人。医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失的医务人员行驶追偿权。

3、医疗侵权责任的类型、法律特征 医疗侵权的分类有四个,分别是: 第一,医疗技术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7、58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是医疗技术侵权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特征是:A、以医方的医疗过失为前提,此与医疗产品侵权相区别,如果医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则构成医疗技术侵权的免责事由;B、举证责任在于患方,也就是说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区别于医疗伦理和医疗管理侵权,需要由医方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方的举证标准不仅要证明医方的违法行

为、患方造成的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证明医方具有医疗技术的过失;C、医疗技术侵权只赔偿患方的人身损害,不赔偿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此与医疗伦理侵权责任相区别。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诊断过失侵权。一个理性的经验丰富的医师应当对患者做出准确的疾病诊断,理性的医师是不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基于此,诊断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治疗过失侵权责任。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遵循医疗规范、规章、规程,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实施错误的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通常情况下,治疗过失侵权应当举证证明,特殊情况下,涂改、毁损、隐匿病例资料,推定医方治疗过失;C、护理过失侵权: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为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或者违反相关诊疗规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D、感染、传染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内部必须严杜绝、消灭院内传染或者感染,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感染新的疾病危害生命健康的;E、孕检生产损害责任:孕检中未发现胎儿畸形,造成“错误出生”以及在剖腹产过程中延迟剖腹产等生产过失造成的医疗技术侵权责任。

第二,医疗伦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56、62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医疗伦理侵权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特征为:A、构成医疗伦理侵权需要以医疗过失为前提,如果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则不构成侵权;B、医疗过失是伦理过失,违反的是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违反告知义务、保密义

务等伦理性义务的疏忽或者懈怠;C、医疗过失的认定方式是过错推定,受害者只需要证明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医疗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法官便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医疗伦理过失,推定之后实行举证责任倒臵,即有医方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承担举证责任;D、医疗伦理侵权不仅包括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且还包括患者的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包括人格利益损害、隐私权、知情权、自我决定权等损害。医疗伦理侵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治疗手段而且对患方没有造成人身实质性的损害,侵犯的是患方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B、违反告知义务,积极采取或者消极停止治疗行为,并对患方造成了实质性的人身损害,侵犯的是患方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和人身损害;C、违反保密义务,侵犯患方的隐私权。

第三,医疗管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医疗管理侵权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特征有:A、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为前提,无过错则无责任,区别于医疗伦理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区别于医疗产品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同医疗技术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B、医疗管理过错,该过错既不是医疗技术侵权中的医疗技术过失,也不是医疗伦理侵权中的违反告知、保密义务,而是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规范和管理职责标准;C、医疗管理侵权需要原告来举证,必要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即只要患方举证证明医疗管理过失的可能,医方要举证证明其没有医疗管理过失;D、医疗管理侵权包含了患方的人身、财产以及身份损害的事实。医疗管理侵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违反紧急救治义务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的是医方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具有紧急救治的义务,必须要求患方存在生命垂危的情形,指的是患者如果不采取紧急的救治就会立刻失去生命的紧急情形而不救治,客观上和主观上都不

能取得患者和近亲属的意见而不采取救治,由于没有医方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而不救治,患者因为医方的不救治或者疏于救治而导致严重损害,这里的严重损害只有两种,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B、违反病例资料管理职责致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的是医方应当妥善的填写、保存、各种医疗资料,并未患者复印、取得医疗资料提供方便,这是医方的义务,如果医方违反了61条的规定,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伪造、篡改、修改、销毁病历资料的直接依照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方存在医疗技术过错。二是填写不当、保管不善、不允许患者查询复制病历资料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侵权责任,使用侵权责任法的54条;C、救护车急救不及时的损害责任。救护站接到患者的呼救未及时出车救治,或则救治不及时,致使患者收到损害的,也数以医疗管理过失;D、违反管理职责,导致产妇抱错孩子的致害责任:医方的妇产部门违反管理职责,将产妇生产孩子抱错,造成亲属关系的损害,是一种典型的医疗管理侵权;E、违法处理患者医疗废物,比如患者的断肢、病变摘取的脏器等,侵犯的是患者对医疗废物的所有权;F、医务人员擅离职守,例如不坚守岗位,工作过时间看书、玩游戏导致仪器故障、断水断电、造成患者的损害;G、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第54条。

第四,医疗产品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是医疗产品侵权的法律依据。医疗产品侵权的基本类型包括:A、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责任。重点是要看产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首先要非自然性,是人为生产的,经过加工、处理等环节,其次是

要进入流通环节,药品、消毒器械没有争议,至于医疗器械,并非所有临床上使用的物品均为医疗器械,例如:眼科使用的眼罩、卫生袋、药品恒温冷藏柜等不是医疗器械,而是一般产品,不适合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B、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

4、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

上述四种基本的医疗侵权责任类型中,医疗技术侵权和医疗管理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医疗纠纷中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即患方需举证证明医方具有医疗违法行为、患者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但是有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果出现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时,无须医患双方举证,人民法院直接推定医方具有医疗技术过错;医疗伦理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臵,即由医方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伦理过失。医疗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患方。

上述医疗技术侵权和医疗管理侵权虽然举证责任在于患方,但是考虑到医疗侵权涉及较专业的医学知识,且很多医疗资料都由医方保存,客观上对患方举证带来较大难度,故根据举证缓和原则和表见证据规则,先由患方就因果关系举证,然后再由医方就其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上述医疗技术侵权纠纷和医疗管理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伦理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两种归责原则中,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患者对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减轻医方责任。医疗产品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方首先对患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患方

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和故意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医方责任。该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相对无过错原则,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关于动物侵权的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5、医疗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第一,医疗技术过失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对于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规定为标准,或者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尽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为标准,只要医方未履行或者违反这些义务,则被认定为有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确定医疗过失应当以医疗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同时参考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务人员资质,确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高度注意义务,违反此注意义务则为医疗过失,在判断时,还应当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资质、不同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医疗技术侵权,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其证明程度如何界定,应当区分情况:A、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受害患者申请医疗过失鉴定,且经过医疗机构质证,法官审查确信的,可以认定医疗过失;B、患方证明符合表见证据规则(依据经验法则,有特定事实,即发生特定典型结果,法官不排除其他可能性,则推论有该特定事实的存在),此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缓和,由医方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另外,特殊情况下,患方举证证明医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即可推定医疗过失,且这种推定原则上不得举证证明推翻。

第二,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方法采取违法推定过失规则,对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受害患者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害和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并注明因果关系存在之后,就推定医疗机构具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失,可以举证证明。

第三,医疗管理过错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与诊

疗活动有关的人员,都有各自的岗位职责,这些工作人员的职责规定,是判断医疗管理过失的证明标准,谁主张,谁举证,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应当证明医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或者医务人员违反了自己的管理职责,因而主管上具有过失或者故意。既不适用举证责任倒臵,也不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第四,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款并没有免除患方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规则还是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充分举证,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举证责任缓和,即有条件的进行因果关系推定。

6、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分配或者分担的具体形式,就是侵权责任形态,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医疗侵权的责任的替代责任、医疗产品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医疗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一,医疗侵权的替代责任。发生医疗侵权纠纷时,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为具体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医护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应当由其所隶属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医疗侵权纠纷中,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为医疗机构,而权利主体为受害患者。构成替代责任要求:A、构成医疗侵权责任;B、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产品存在特定的隶属、雇佣、支配使用的关系;C、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这里要重点探讨执行职务的定义,确定职务人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医疗机构的明确指示为准,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与医疗机构的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关于替代责任承担后的追偿问题分为:不可追偿和可追偿两个方面。如果医护人员不具有过失,则医疗机构不能追

偿,如果医护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可以就承担的全部替代责任向有过错的医护人员追偿。

第二,医疗产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对产生的具有同一内容的损害赔偿各负担全部责任,他们各自负担了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后,最终都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追偿全部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医疗机构里的不合格医疗产品对患者造成损害,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一个或者全部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们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承担的赔偿责任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也是说最终的赔偿义务都要归结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销售者身上。

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A、对外效力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有责任对受害患者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注意的是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产品的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医疗产品的销售者能否证明自己对医疗产品侵权不存在过错,可以免责。只有产品的销售者不能证明它手里的这批医疗产品的具体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对内效力方面。最终的责任承当都要归总到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和销售者身上,产品的生产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过错医疗机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第三,医疗侵权的连带责任。包含以下几种情况:A、实行市场份额规则确定的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共同危险行为,针对医疗产品侵权中同类产品造成的侵权后果,不能确定是谁制造的产品造成的实际损害,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按照

共同危险行为的一般原则,应当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因为各生产者的市场份额不同,按照市场份额规则数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按照产品在市场份额中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B、数个医疗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失,无法判明真正加害人的医疗技术侵权责任,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医疗产品侵权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都有过错,由于造成的损害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7、医疗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17、19、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32条的全部条款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上述条款是对医疗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A、医疗费。患者为治疗医疗侵权造成损害所花费医疗费,实行全部补偿原则,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关于治疗医院,强调必须选择就近的医院治疗,但是将就近治疗作为原则,合理选择其他医院治疗为辅。若侵权行为诱发患者原有的疾病,则应当按照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确定,康复费是可以支持的,但是仅支持受害人遭受侵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费用,包括物理治疗等治疗方法的费用,不包括心理治疗费、职业疗法所付出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包含在精神抚慰金中。对于后续治疗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一次性赔偿后就实际超出的部分再主张。

B、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住院时间,赔偿标准以当地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C、营养费。参照住院时间,赔偿标准以当地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D、残疾器具辅助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E、护理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F、误工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G、残疾、死亡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H、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M、丧葬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J、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人身损害解释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K、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为准,由法院酌定。

8、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还有按照原则性规定的两种免责事由:A、不可抗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确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则,应当是医疗机构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因而应当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和医疗过错作为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的,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分析,确定医疗机构减轻责任。B、医疗意外。由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主要包括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通常是由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病症特殊引起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难以防范的,除了医疗产品责任,其他三种侵权类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能够证明构成医疗意外,既然有医疗意外就没有证明医疗机构没有过失,没有过失就没有责任,所以意外事件当时构成医疗纠纷的免责事由。

9、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的竞合

前文介绍了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形态,两种责任形态虽然从法理上相互独立,但是在法律实务上却发生竞合。发生医疗纠纷时,作为患者来讲,既可以选择通过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通过医疗侵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讨论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竞合的意义在于,按照不同的责任处理,责任认定的方法不同,在诉讼中举证的难易有别,责任成立后患者得到的救济程度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在诉讼中按照违约责任处理患者更容易胜诉,主要理由是: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责任构成不需要过错的要件,甚至不需要证明损害,这就大大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但是医疗合同本身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即使医疗违约诉讼,也必须证明医方过错的存在,只是考虑到证据距离和举证难易因素,法律通常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臵,即实行过错推定,这一点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上没有太大区别。

事实上,医疗违约和医疗侵权的根本区别在于责任成立后责任承担的形式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医疗损害赔偿以及医患双方事先约定的赔偿范围,赔偿范围不得超出双方约定的范围,医疗违约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是不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依据侵权主张。在医疗纠纷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的,但是,如果受害患者一方坚持选择违约责任请求赔偿,法院应当准许。

医患纠纷法律简述 第2篇

秋— 秋: 【⒈②⒊⑨⒍④⒍④⒈】 【包过】

1、【单选题】当医生鼓励病人提问,而病人表现困惑又无问题的时候,医生应该如何做.[分数: 1.5分]

A、重复向病人提供信息

B、继续向病人介绍情况

C、中断介绍,明确地询问病人到底想了解什么,并相应地加以调整

D、不必太关注病人的反应

2、【单选题】下列关于医患产生纠纷矛盾的原因的描述,正确的是[分数: 1.5分]

A、患者对医疗效果期待值过高

B、患者认为医院是“保险箱”

C、患者的期待值与医院的实际治疗水平之间有差异

D、以上均对

3、【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医德医风现状的描述,正确的是[分数: 1.5分]

A、价值观扭曲

B、医患关系紧张

C、医德教育缺位

D、以上均对

4、【单选题】对于老人,健康其实最重要的是[分数: 1.5分]

A、身体健康

B、心理健康

C、没有器质性疾病

D、子女的孝敬

5、【单选题】医生在向病人提供信息时,应该注意什么.[分数: 1.5分]

A、简单明了

B、放慢速度,适当停顿

C、体察病人的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

D、以上都是

6、【单选题】病历保管时限正确的是[分数: 1.5分]

A、1994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B、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C、卫生部2002年8月2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也规定,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D、以上都对

7、【单选题】医疗纠纷中可能涉及的证据包括[分数: 1.5分]

A、病历文书(书证)

B、可疑医疗物品(药品、输液器、注射器、输血袋等——物证)

C、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及其家属的陈述(证人证言)

D、以上都对

8、【单选题】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医疗纠纷调解书,下列哪项不正确[分数: 1.5分]

A、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B、正常情况下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C、调解书应交人民法院保留一份,一方可随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D、有协议书时,人民法院原则上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

9、【单选题】医院沟通模式为.[分数: 1.5分]

A、倾听-感受-需要-请求

B、讲解-感受-需要-请求

C、倾听-疏导-需要-请求

D、讲解-感受-疏导-请求

10、【单选题】下列关于医疗告知的相关描述,正确的是[分数: 1.5分]

A、所有医疗环节都需要和患者详细说明

B、医疗告知均需告知患者本人

C、紧急情况下告知医疗机构负责人

D、参与治疗过程的所有医务人员均有义务对患者进行详细告知

11、【单选题】下列关于美国医院内部的医疗差错管理措施的描述中,错误的是[分数: 1.5分]

A、与所有医院的利益相关者建立合作关系

B、建立主动报告失误的制度体系

C、鼓励对医疗差错的封闭讨论

D、提供关于减少差错的教育和培训

12、【单选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分数: 1.5分]

A、口语化沟通比非口语化沟通要重要得多

B、告知实情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基础

C、非口语化沟通是一个单向的交流过程

D、不同的病人对病情有着不同的反应,对此医生根本无法顾及到每个人的反应

13、【单选题】下列哪个不属于化解纠纷的原则[分数: 1.5分]

A、建立一整套危机预防系统及危机管理方案

B、及时沟通

C、积极主动沟通,全力包揽,靠自己解决全部问题

D、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尊重人的价值

14、【单选题】医患纠纷第一阶段管理,即不出事,描述错误的是[分数: 1.5分]

A、管事方面,应制定制度、严格执行并做风险量化

B、管人方面,应注重资质、严明考核和重点监控

C、持续改进,学习不良事件的管理

D、隐瞒错误,避免荣誉受损

15、【单选题】作为医生,你认为医患之间的关系,最合适的比喻是[分数: 1.5分]

A、朋友关系

B、师生关系

C、家属关系

D、父子关系

16、【单选题】关于和解的理解不正确的是[分数: 1.5分]

A、和解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

B、和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

C、和解能够解决医疗赔偿所有问题

D、和解易为医患当事人双方接受

17、【单选题】大多数慢性疾患、心理疾患的医患关系模式为[分数: 1.5分]

A、主动-被动型

B、指导-合作型

C、共同参与型

18、【单选题】第二阶段-即不生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分数: 1.5分]

A、善用仪式

B、控制心理

C、早期灭火、有所补救

D、以上均对

19、【单选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几级医疗事故.[分数: 1.5分]

A、一级甲等

B、一级乙等

C、二级

D、三级 20、【单选题】《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情况属于非法行医的是[分数: 1.5分]

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设个人诊所对社会提供治疗

B、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医院派遣实施会诊

C、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异地行医

D、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或进修学习中异地行医

1、【多选题】根据法律渊源分类,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不属于[分数: 2分]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2、【多选题】医患沟通中应多表达什么.[分数: 2分]

A、绝对的话

B、感谢的话

C、褒扬的话

D、商量的话

3、【多选题】下列关于医患双方的关系错误的是[分数: 2分]

A、医患双方是对立的B、医方和患者都是受害者

C、医患双方的受害者是医方

D、医患双方的受害者是患者

4、【多选题】以往解决病人安全问题的方法不包括[分数: 2分]

A、技术培训

B、法律规范

C、行业规章约束

D、自我约束

5、【多选题】沟通中私人距离错误的是.[分数: 2分]

A、<0.5米

B、0.5—1.5米

C、1.5—3.5米

D、>3.5米

6、【多选题】在医患交往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注意自己的形象,包括[分数: 2分]

A、仪表

B、言谈

C、举止

D、技术标准

7、【多选题】下列属于医患关系研究经历的理论取向的是[分数: 2分]

A、依从主义

B、职能主义

C、交换主义

D、理论冲突

8、【多选题】下面说法错误的是[分数: 2分]

A、管理就是要把效率放到第一位。

B、管理好的唯一标志是效果好。

C、好的管理一定是效率好,同时效果也好。

D、管理的过程要兼顾效率和效果。

9、【多选题】以下关于医患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分数: 2分]

A、医患关系是医护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形成的B、医患关系是医护人员与患者本人之间的关系

C、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人际关系

D、医患关系当前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10、【多选题】侵权责任法不属于以下哪一类法律[分数: 2分]

A、国家法律

B、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C、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1、【多选题】以下沟通中表现不适宜的是.[分数: 2分]

A、眼神游离、小动作

B、双臂交叉、二郎腿

C、不必要的身体活动

D、时刻保持眼神交流

12、【多选题】维奇的医患关系模式包括[分数: 2分]

A、工程模式

B、教士模式

C、合作模式

D、契约模式

13、【多选题】描述医患双方的关系本质错误的是[分数: 2分]

A、共同面对疾病,是托起生命和健康之希望的协同体。

B、对立的。

C、简单的供求关系,医生是上帝。

D、医生要靠病人,患者是上帝。

14、【多选题】以下关于老年护理内涵的说法正确的是[分数: 2分]

A、以“病人为中心”,提倡“服务第一、设施第一、技术第一”

B、老年护理正向为老年人提供更为全面、系统、规范的全方位的护理服务拓展

C、老年护理实践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在身体方面照顾好老人

D、老年护理工作者要调动老年人内部和外部社会资源共同协作

15、【多选题】以下关于老年患者身心护理特点正确的是[分数: 2分]

A、创造安静、温度略高和怀旧氛围等良好的环境

B、态度诚恳,使老人感受安全感、亲切感、信任感

C、切实为患者服务,尽量多为老人做检查

D、争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让老人得到亲人的关怀和温暖

16、【多选题】医患双方协商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分数: 2分]

A、患者监护人、继承人之外的人代表患者与医院签署协议,应当有授权委托书

B、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事后该协议有可能被撤销

C、对协议签署后患者对因本次医疗损害而新引发、新出现的损害结果,可以继续要求赔偿

D、医患双方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协议签署后不得再追究医方任何法律责任

17、【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不属于[分数: 2分]

A、医务人员行为管理

B、医师资质管理

C、专科专项管理

18、【多选题】病人的什么因素会影响医患关系[分数: 2分]

A、就医经验

B、患病体验

C、个性

D、服装

19、【多选题】下面叙述正确的是[分数: 2分]

A、从哲学的观点而言,人体属于一个“灰箱”

B、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下,大部分患者都是以公费方式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C、绝大多数医患纠纷都是由于医疗费用与患者的期望疗效不相符合所引起的D、我国医疗保险体系初建、不完善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承受能力较低 20、【多选题】健康老年人是指()的老年人[分数: 2分]

A、日历年龄延长

B、心理年龄延长

C、社会年龄延长

D、生理寿命延长

1、【判断题】医患沟通倾听中需要快速作出反馈[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2、【判断题】目前的医疗纠纷不只是技术性医疗的问题,主要是人文性医疗服务的问题[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3、【判断题】建立无惩罚文化是保证信息畅通、人员警惕、系统灵活和形成学习氛围的基础[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4、【判断题】医疗风险前后医患双方有着相同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模式[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5、【判断题】沟通失败后需要为可能接受的行为设定界限[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6、【判断题】医院可根据患者情况决定是否对患者进行转诊[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7、【判断题】医院内部事务沟通的主体是家属[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8、【判断题】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取得患者家属口头同意[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9、【判断题】医疗卫生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10、【判断题】让患方了解所选治疗措施有可能失败可列为对患者科普教育的内容[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11、【判断题】北京市发布《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时间为2004年底。[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12、【判断题】未告知患者,私自留存患者的血液进行科研,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身体权[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13、【判断题】医疗保密的最基本含义是对患者保密[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14、【判断题】与病人进行谈话中不要只关注文字材料或在电脑上进行记录[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15、【判断题】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取得患者家属口头同意[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16、【判断题】《中华人民年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若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执业证书[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17、【判断题】患者器官、组织结构的完整性是患者的身体权?[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18、【判断题】《民法通则》中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名誉权条款来保护隐私权[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19、【判断题】紧要关头放弃保护,维权为上,是积极应对医闹威胁的有效策略[分数: 1.5分]

A、正确

B、错误 20、【判断题】医院可根据患者情况决定是否对患者进行转诊[分数: 1.5分]

A、正确

医患纠纷法律简述 第3篇

1 一般资料

我们回顾性分析106 817 例患者的医患纠纷情况, 患者均采用Aloka-7/Aloka-5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常规检查, 检查范围包括心脏、血管、肝、胆、胰、脾、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产科、妇科、乳腺、甲状腺、睾丸等, 以期寻求解决上述困惑的办法和措施[1,2]。全部为本院经超声诊断患者的患者, 男58 296 例, 女48 521 例。

2 结果

经过充分梳理、统计, 发现超声诊断相关医患纠纷的类型主要有4 类: (1) 误诊、漏诊的医患纠纷; (2) 超声诊断报告的表述、书写不规范导致的医患纠纷; (3) 涉及费用问题的医患纠纷; (4) 将一次性器材重复使用引起的医患纠纷。其中, (1) 是引起超声诊断相关医患纠纷的最常见、最多发类型, 代表性强、涉及面广。

3 讨论

3.1 误诊、漏诊的原因

(1) 医疗设备:医院Aloka-7/Aloka-5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相对落后, 其分辨力较差, 诊断效果有不如意之处; (2) 人员:医院超声医师仅仅3 名, 且3 名医师除了为医院各临床科室提供常规检服务, 还为行政事业单位招考体检、企业单位招工等各种体检提供常规检服务超声诊断服务, 工作量非常大, 而且长期超负荷运转;超声医师法律意识不强, 未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3) 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认识差异。如某患者, 男, 78 岁, 临床诊断为右斜疝, 普外科要求行术前超声检查, 见右侧腹股沟和阴囊根部见一45 mm×42 mm的高回声包块, 回声不均, 彩色多普勒表现 (CDFI) :未见明显血流信号, 右侧睾丸大小34 mm×19 mm×17 mm;左侧睾丸大小36 mm×24 mm×20 mm, 实质回声稍增粗、增强, 结合年龄等因素, 超声提示:右侧腹股沟区实质性包块 (性质待定, 疝可能) ;双侧睾丸未见明显异常声像, 但是普外科考虑包块压迫等因素, 要求术前超声检查改为提示右侧睾丸萎缩, 以避免术后患者、患者家属因双侧睾丸不等大, 产生医患纠纷。

3.2 医患纠纷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3.2.1 加强学习, 提高超声诊断水平

超声医师首先要加强学习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医学超声影像学》及相关业务书籍的学习, 进行必要的进修、培训, 提高业超声诊断水平, 降低漏诊、误诊。加强学法用法的能力, 提高法律素养, 加强学习《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依法执业。

3.2.2 加强沟通, 减少医患之间的对立、误判

超声医师要加强与患者、及患者家属的沟通, 有效的沟通能够增加医患之间的互信, 减少或者消除对立情绪, 利于防范医闹等恶性势力介入, 从而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共赢。

3.2.3 健全医患纠纷的处理机制

首要的是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协调, 尤其是加强与卫计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 争取上述机关理解和大力支持。

此外, 还要履行告知义务,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更新医疗设备, 增加超声医师人员。

综上所述, 超声诊断相关医患纠纷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研究, 其价值在于能够使超声医师减少误诊、漏诊, 缓和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 增加彼此互信, 消除误解、误判, 使分歧不大的医患纠纷能能够自行和解、调解;分歧较大的医患纠纷通过行政途径、司法途径圆满解决。定纷止争, 减少高昂的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沉重的经济、社会负担, 有利于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充分运用于服务广大群众健康, 实现医患关系和谐共赢, 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提高患者、患者家属、医务人员的幸福指数。

关键词:超声诊断,医患纠纷,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参考文献

[1]肖春梅, 吴江河.急性胰腺炎胰外积液的声像图分析[J].临床超声医学杂志, 1997, 8 (4) :257

法律处理医患纠纷 第4篇

唐朝十分重视药事管理,《唐律》上就有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条文,规定:凡医生为人配药,以及药局配药后,标注的药名、服法、用量以及禁忌等事项不规范而造成患者死亡的,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或许是医患纠纷增多之故,元朝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诏令也随之增多,元律不仅严惩“假医”,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解决医生没有钱不看病的问题。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元成宗下诏,要求“各路置惠民药局,择良医主之,庶使贫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

明朝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已出现了第三方仲裁、鉴定。《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庸医杀伤人”条明确规定,违规的医生“不许行医”,此即现代所谓吊销行医资格证;处理事故时,“责令别医辨验”,这“别医”就是其他医生,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鉴定;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要被砍头。

明朝的法规在实际医患纠纷中,有很强的操作性。明代颜俊彦《盟水斋存牍》 一书就记录了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时人何运昌请来医生刘期兴给弟弟何洪看病,结果刘期兴把何洪看死了,双方闹进了官府。最后按察司判决:“刘期兴依拟杖发,不许行医,库收缴。”

(选自《文史博览·文史》2015年第1期)

医患纠纷调合方案 第5篇

及时化解医患纠纷,为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置。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特别是针对今年上半年省政法委组织的全省医疗纠纷民意调查中我区排名落后的状况,特制定本医患纠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依法依规执业,不时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完全改变我区医患纠纷民意调查排名落后的现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现状分析

其中区直医疗机构10家,全区医疗机构共计238家。院外网点4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社会团体医疗机构4家,村卫生室55家,民营医院3家,厂矿医院及医务所25家,个体诊所87家。全区医疗机构开设病床360张,医务人员共计1083人。近三年来,共计发生医闹纠纷5起、复杂纠纷9起、简单纠纷36起,经过政法、公安、卫生、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调处,这些医疗纠纷均得到圆满解决,医患双方满意。

综合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纵观近三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民营医院,一是从纠纷发生的单位来看。其次是个体诊所。

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普外科、妇产科和急诊科。二是从纠纷发生的科室来看。

多数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三是从纠纷处理的结果来看。极少数是通过医学鉴定解决。局部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拒绝作医学鉴定,为保稳定,防止事态扩大,不进行医学鉴定而一次性弥补患方。

除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方面的原因外,从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卫生系统医务人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

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1.对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益,有针对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纠纷形成后,酿酒成醋。

特别逾越手术批准权限,2.超范围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擅自开展二、三类手术,这类现象在民营医院表示比较突出。其次是医务人员充任“万金油”医生,内、儿、妇、外什么都干。

其次是滥用激素类药品。对药物用法用量掌握不准,3.用药不合理。主要表示在多种抗生素同时使用。对药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门诊病历简单,4.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对自己要求不高。处方书写不规范,住院病历存在缺陷,病历记录不全面甚至空白。

医生在观察和检查病人时,5.医疗设备简陋落后、医生责任心有待加强。由于条件的限制。存在着不认真、不全面、不及时,漏诊和误诊现象时有发生。

临床经验缺乏。个别医务人员医学知识肤浅,6.技术水平有限。对某些疑难疾病鉴别和诊断不明,对病情的严重水平估计缺乏,未能及时会诊和转诊治疗,延误了有效抢救时机。

对急诊病人治疗手段和风险认识不足,7.基层医务人员对急诊病人处置能力偏低。加之急诊科室不健全,治疗效果不理想,往往是处置不下才被迫转诊。

或者是医生不能正确理解检查演讲结果,8.基层医疗机构辅助科室不健全。不结合临床实际情况,造成误诊漏诊。

从某种水平上造成欺骗性招引病人,9.虚假医疗广告或擅自乱打招牌。而实际疗效与广告内容相差甚远,以致酿成医疗纠纷。

消毒检测严重超标现象时有发生。10.消毒管理不严格。未能认真执行《消毒管理方法》治疗室、手术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严。

难以落实,11.制定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或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惯例。

所提供的医护人员符合资质条件,12.某些个体诊所在登记审批和校验办证时。并在卫生局登记注册,而实际在岗执业的却是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有的甚至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

擅自离院出走或采取其他治疗手段;患者不配合诊疗;患者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非医疗行为引起医患纠纷现象也时有发生。诸如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患者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局组织卫生监督所,自六月上旬以来。对城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严格的执法检查,共检查116家医疗机构,取缔无证行医1家,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7家,处分27家。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太平小区和雨母山的院外网点。从整治的效果和新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来看,对医疗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仍是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必需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医患纠纷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1.要求辖区内一级或相当于一级的医疗机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汇报总结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2.强化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清查违规执业行为,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分。今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卫生监督所和局医政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医疗机构开展惯例检查、不定期检查或明察暗访。凡是存在问题的单位,该限期整改的则限期整改,该停业整顿的则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则处罚,该吊销的则吊销,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置,决不姑息迁就。

医患纠纷处理 第6篇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所在区(县)医患纠纷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医调委承担以下职责:

1、开展医患纠纷排查、预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2、受理和调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3、制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4、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申请司法确认;

5、分析医患纠纷发生规律,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6、提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咨询服务;

7、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识。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投诉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投诉处理秩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及时听取和受理患者的投诉和建议,进而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创建平安医院,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医院投诉管理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医患沟通办公室为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3、投诉方式包括:电话、信函、病区投诉登记本、意见箱或当事人直接到医患沟通办公室口头投诉。

4、投诉范围包括:在服务过程中对医疗护理质量、行风、服务、收费、劳动纪律、安全等。

5、投诉受理: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医患沟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及时分类登记并填写《医院投诉受理登记》和《医院投诉登记表》,一般性投诉在3个工作日向投诉人反馈;医疗业务方面的投诉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杂的医患纠纷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

6、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耐心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和投诉,并针对投诉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必要时可请第三方参与调查,对调查结果(结论)及处理意见实事求是地向投诉人反馈。

7、对投诉调查结果属于医疗、护理质量缺陷的,由医务处、护理部负责提出改进措施;属于其它类投诉的分别向相关职能科室反馈并整改。

8、医院投诉受理电话 ***(24小时)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工作,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改进服务态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卫生部“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特成立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周兰(院 长)

成 员:巴哈尔古丽.艾海提(医务科主任)

王一萍(院办主任)

努尔克孜·阿布都卡的尔(住院部主任)阿卜力提普·阿卜来提(总务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院办)主要工作职责: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整理归档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

1、总则

(1)科室应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学习,并具体落实到医疗执业活动中。

(2)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抵制商业贿赂,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科主任、护士长作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敢于负责任,敢于批评,严格管理,不断完善科内管理制度。

(4)科室内部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对职工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头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5)加强医务人员素质教育,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构筑和谐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各种医疗护理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准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应填写知情同意书。

(6)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7)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8)各种抢救器械设备要处于备用状态,可随时投人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9)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10)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11)任何情况下,未经批准的进修医师不得独自参加各种会诊。

2、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1)酒后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3)自费、经济困难无亲人照看的患者;(4)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5)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6)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7)知情谈话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情绪偏激者;

(8)发生院内感染者;

(9)病情复杂,患有多种疾病,与多科室有关患者;(10)有违法犯罪或打架斗殴前科的患者;(11)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2)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3)由于交通事故或打架有可能推诿责任者;(14)合并精神疾病的患者;

(15)患者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16)艾滋病、有吸毒行为的患者;(17)本院职工的熟人、关系复杂的患者。

3、常规要求

(1)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参与决定下一步的诊治措施。科主任本人或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2)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讲明预计医疗费用,要留有充分的余地,并且要履行知情同意,由患者签字;意识障碍或病情危重者由家属签字认可。

(3)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包括阳性结果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结果,应认真分析,所有资料需妥善保管。

(4)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的配伍禁忌和毒副作用。严禁滥用抗生素,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不得预防性使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用于18 岁以下人群。

(5)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科院内感染监控小组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报卡,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6)输血时必须进行HIV、HCV、乙肝系列、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

4、病历书写

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进行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A、住院病历

(1)病历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我院的实施细则进行填写。病历质控医师以及病历质控护士必须及时检查病历质量。(2)科主任对病历终末质量负责,病房主治医师对在架病历质量负责。

(3)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首次病程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

(4)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5)急诊病人入院3天之内、门诊入院病人7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查房,并在病历中 体现。

(6)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我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7)主治医师对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8)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历归档前完成。(19)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一周之内完成。(10)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1)各种检验报告、图像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2)避免患者及亲属接触、翻阅病历,以免造成丢失和涂改以致责任不清。

B、门诊病历

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1)保证“三次确诊率”,对于两次就诊不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必须请门诊部主任协调会诊工作。

(2)处方书写必须符合规定。

(3)门诊病历及检查、图像资料由病人保管。(4)节假日(周末)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就诊及收治病人入院治疗。

5、收治病人

(1)病人实行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自借口拒收病人。

6、三级查房及会诊

(1)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生必须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两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一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

(5)各科必须保证对急诊科医师的技术支持。(6)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7)涉及多科室的急诊抢救病人,在局部情况与全身情况治疗产生矛盾时,及时报告并积极抢救生命,服从医务科或院总值班的协调。

7、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l)目前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并发症、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出血及麻醉意外等。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2)检查治疗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4)医疗费用的情况。

(5)输血、造影、介人、气管切开、化疗等。(6)其它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均应有文字记录以及患者或受权人签字。

8、护理记录

(1)要体现我科疾病的护理特点。

(2)应用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的患者,不再使用一般患者记录单,但两种记录单应紧密衔接,避免遗漏和脱节。

(3)根据患者情况决定记录频次。一级护理(指一级护理病情稳定的患者)每班至少记录一次,二级、三级护理病员每周至少记录1--2次。

(4)护士记录后及时签全名。

(5)护理记录内容原则上不应与医师记录的过程有大的差别如临床症状体征变化,病情描述处理过程等。

(6)要据客观实际记录,记录内容要真实,符合实际,严禁不巡视病房,未查看病人,不了解情况想当然做记录。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启动本预案。

2、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立即通知上级医生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医务科,夜间为总值班,不得隐瞒,否则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医疗事故争议,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3、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4、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当事科室必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医务科,并根据要求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共同指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由专人解释病情。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5、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由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办理。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报告院长。

6、患方同意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的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解决结果需报告院长。重大事件应与患方签署终结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或共同认定的事故等级和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7、患方不同意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的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可报请院长批准后,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8、由医务科根据患者或家属的要求决定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9、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医务科以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指定相关部门保管。

10、如患者需转科、转院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11、遇家属或病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或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立即通知保卫科或派出所人员到场,按治安管理条例办理。

【处理流程】当事人→上级医生和科室主任或门诊部主任→向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报告→向院长汇报→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院务会决定。

(二)处罚

1、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处理终结后,医院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事件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并对医疗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作相应处理,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医院应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按照责任的性质给予相应处罚。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 2018年3月15日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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