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

2024-06-30

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精选9篇)

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 第1篇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座落于的选房号。该房屋由开发。甲方对上述选房号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1、双方议定上述房号房屋每平米单价为/平米,出售价格为万圆整。此房号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选房房号号、房屋购买押金条、甲方已垫付预付房款万圆整的发票以及其他相关票据。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号费用和甲方已经垫付的购房款拾万圆整,共计万圆整。乙方对上述房号和此后乙方所选房子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后,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甲方负责乙方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提供身份证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

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如出现房屋产权无法更名情况,且非甲方主观意愿时(即所有购买房号的都无法更名),在甲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将该房屋无偿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产生的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各支付一半。

4、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按房屋市场价格全款支付给乙方,且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房屋号费和乙方购买此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房屋号费。

1、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

(公章):

日 年 月

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 第2篇

个人房屋需要转让出售时,离婚协议书应该怎么写呢下面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些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文,以供参考!

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文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证明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认购的在建中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该房屋、地下室及其附属设施。

二、该房屋为周口日报社、周口日报社印务中心集资建房,房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东环城路报社、印务中心住宅小区新闻花园 幢 单元 层 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阁楼、及其附属设施;)地下室为 幢 单元 号,面积暂计为平方米。

三、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房屋,除原价外,分期支付给甲方房屋指标转让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元)。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该合同当日由乙方支付指标转让费壹万元整(¥10,元),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前期支付的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甲方应提供所有前期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手续、缴费收据,交由乙方保存。在房屋建成交钥匙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下的房屋转让费壹万元整(¥10,元)。

四、以后该房屋的购房款和税费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全部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交给乙方保管。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甲方应在接到有关该房屋购房款和税费的交纳通知后二日内,将交纳的时间、金额与地点等事项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时交纳,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时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应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当日内将该证交给乙方保管,并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该房屋能交易的第一时间内无条件地、积极地协助乙方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

七、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甲方应本着诚实、合作的态度,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及过户手续,如因甲方不协助或迟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及过户手续,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应全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纳的购房款和税费、房屋指标转让费,并一次性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税费和房屋指标转让费的总和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给乙方付清违约金后,该房屋的相应的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由乙方交给甲方。乙方若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不再返还转让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解决,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房屋过户为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后止。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房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产买卖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已依法取得出售房的合法证书(芜湖市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出售房(是/否)已设抵押,甲方为该房屋的产权状况负全责。该房屋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车库_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出售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出售房的合法性,并有权将该房上市交易。如情况不实,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第一条及第二条成立的前提下,购买甲方出售房的完全产权,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出售房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出售房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合同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提供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必要材料并立即支付丙方佣金:甲方_______元,乙方_______元;及甲方代办产权费_________元,乙方代办产权费_________元、贷款手续费_________元。丙方实收佣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此外,乙方还须当即支付甲方购房定金_________元。如发生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2.无需银行贷款

丙方将产权办理至乙方名下后,乙方须当即向甲方付清房款余额。

3.银行贷款

①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的必要材料。

②乙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款的30%首付存入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③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

2.甲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房屋搬空并交予乙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如甲方拒不履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合同签订后,如乙方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承担全部中介费用。如甲方违约,必须承担双倍定金返还给乙方的责任,同时也承担全部中介费用。在解除合同时,违约方应将违约金结清。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甲方须出售房的产权清楚,无纠纷,无债权、债务。出售后,如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债务,一律由甲方负责。

2.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现状同产权证记载相符。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4.物业交验完毕后,房屋所产生各项费用:如电、水、煤气及物业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甲、乙双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甲、乙双方可委托丙方代办该房屋所有权证。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产权纠纷、债务与丙方无关。

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九条 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如何登记 第3篇

在进行登记时遇到抵押房屋转让的情况, 大致有如下三种:1.抵押人或者购房人提前清偿债务的。2.购房人承诺承继原债务和还款义务并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变更合同的。3.所有权人死亡或者出赠房屋的。

很多同行依据建办住房函[2008]249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中第7条规定, 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受让人申请设立新的抵押的, 登记机构可以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办理, 认为应该先办理原抵押的注销, 再办理转移登记, 然后重新设立抵押, 即不管是哪种情况, 都应当按照先注销抵押权, 然后再办转移的程序操作。笔者认为不妥, 对以上三种情况应当分别对待, 不能简单等同办理。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担保物权消灭: (一) 主债权消灭; (二) 担保物权实现; (三)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 主债权消灭; (二) 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从中可以看出抵押权注销需要的条件。

我们对前文所述经常遇到的三种有抵押房屋的转移, 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种, 抵押人或者购房人提前清偿债务的,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已经消灭, 应当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二种, 购房人承诺承继原债务和还款义务并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变更合同的,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房屋并与购房人签订新的抵押权合同的, 原债权债务依然存在, 并未消灭, 抵押权人也不可能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三种, 所有权人死亡或者出赠房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所有权人死亡或者出赠房屋的, 抵押权并未消灭, 注销抵押权无从谈起。

出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时, 抵押物并未发生变化, 抵押权人也未发生变化, 只是因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导致抵押发现了变化。这种情况下, 笔者认为, 办理抵押权注销, 然后办理转移登记再设定抵押权不妥, 应当办理买卖、继承、赠与的转移登记手续, 同时根据购房人、继承、受赠人与银行达成的新抵押合同, 办理相应的抵押变更登记。而不是在办理抵押注销后, 重新设定抵押权。

假设甲拥有一处房屋, 乙、丙银行先后在上面设立了抵押权, 后丁购买该房屋, 并且乙和丙同意丁购买继续履行甲的贷款协议, 并且很明显, 丙的抵押顺位要在乙之后。此时, 如果注销了抵押权再重新设定抵押权, 乙的抵押顺位无法保证;而如果办理转移登记后, 再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则乙的抵押顺位就能获得保障。

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 第4篇

2005年,王某作为买受人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王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蝉南里的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王某当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王某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将诉争房屋出卖给刘某,房价款62万元,王某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条件具备后不得拖延办理,并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后立即通知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王某拖延办理,则需按日向刘某支付违约金1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款62万元,王某向刘某交付房屋,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此后刘某在该房屋居住至今。2008年8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诉争房屋小区居民发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后又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4月两次发出《催办房屋所有权证通知》。

刘某与王某就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引发纠纷。

二、双方诉求

刘某诉称:我与王某与2007年6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蝉南里某号楼某单元房屋装让给我,我向其支付房款62万元,并约定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双方一同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协议签署后,我向王某付清房款,王某向我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买卖合同,我居住该房屋至今。后房产证可办理期间,我曾多次要求王某依约协助我去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变更登记手续,但王某拒绝。因《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实际、全面履行,王某拒不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及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我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6.4万元。

王某答辩并反诉称:诉争房屋是我基于新农村改造中所获得的安置用房,不允许买卖,且我尚未取得所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进行买卖,故我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刘某就反诉辩称:该小区多人进行了房屋买卖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双方是自愿买卖,王某应配合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同意王某的反诉请求。一审诉讼中,王某主张物业于2010年年初通知其办理诉争房屋房产证,但因其没时间故至今未办理。二审诉讼中,王某称2008年收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后因其不在家没有办理产权证。

三、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转让的效力。

第一,对《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如何认识。

《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关于该条规定的规范性质,有人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人认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有人认为是无强制性的倡导性规定。①

第二,法律是否禁止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进行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有观点认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得转让,转让行为无效;有观点认为转让行为有效,但出卖人承担履行不能之违约责任的风险。前者立足保护市场秩序的价值,后者立足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

四、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以其尚未取得房产证及房屋属安置用房为由,主张房屋不能买卖,并要求解除协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应按约定将诉争房屋登记到其名下,再为刘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王某无故拖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刘某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②、第60条③、第107条④、第114条⑤之规定判决:一、刘某与王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世纪华侨城B区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于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刘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二、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违约金一万元;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王某的反诉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支持其反诉请求,理由是:诉争房屋是农村改造建设中所获得的用于自身安置用房,不允许买卖,买卖协议应当无效;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是错误的。刘某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以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属安置用房为由,主张房屋不能买卖,并要求解除协议,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为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未支持王某的反诉请求,系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王某应按约定将诉争房屋登记到其名下,再为刘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王某无故拖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释:

①朱江.《房屋买卖合同卷》,法律出版社,第70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賠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房屋转让协议书 第5篇

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合约;

一、甲方同意将购置的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砖瓦厂园丁小区13区3号楼一单元302室( )房屋转让给乙方;

二、该房屋转让费双方商定为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三、该房屋房产证未办理在协议签订之日前,甲方负责将原购房合同变更至乙方名下,乙方须配合甲方变更合同;

四、协议签订之日前,该房屋发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由甲方负责交清,协议签订之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协议签订后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变更等原因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内乙方必须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协议书 第6篇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_____)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交房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职责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___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职责: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若乙方在______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职责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逾期交付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职责: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元整,合同继续限期履行。若甲方在_____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职责。

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状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职责。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个月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务必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整。

第九条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条房屋转让,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职责依法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由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1、甲、乙双方签字。

2、经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涉外房屋转让务必公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甲方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签章):

签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转让协议书 第7篇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电话:地址: 邮政编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电话: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套)(间),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

为 。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

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 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

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超过 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

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个月内按利率计算;自第 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 第8篇

问题:B公司要把在C公司名下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办理到B公司名下, 这是不是属于房屋转移登记?如果是, 是否需要交契税、房产交易手续费和登记费?

金绍达:对这一问题可以作如下分析。

一、C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房屋竣工时, 按照《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 C公司就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 C公司已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 该房屋权利已经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这些都说明了房屋属于C公司所有。

二、B公司把其股份全部转让给A公司, C公司继续存在, 那是公司股权的转让。这一转让行为丝毫不会影响C公司继续作为房屋所有权人。

三、C公司开发的房地产有一部分要分给B公司, 那就是要把属于C公司所有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B公司, 这是把房屋所有权从原所有权人那里转让给另外一个权利人。所以, 肯定是属于房屋转移登记。按《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登记当然也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和登记费。

四、在这一问题中, 当事人的认识有一些错误。

1.“两股东决定分家”

本例中A公司和B公司之间只是公司股权的转让, 而不存在“分家”, 是B公司把其在C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公司分立才能叫分家。如果是公司分立, 应当是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也就是至少要增加一个新的公司, C公司也很有可能不再存在了。

2.把C公司的房屋当作“两个股东独立销售各自房地产项目”是错误的

当事人认识的错误在于把房屋“分给B公司”, 共有的财产才能进行分割。房屋产权已经登记于C公司名下, 这房屋就属C公司所有, 公司还继续存在, 怎么能“分”呢?在股权转让前, A公司和B公司拥有的只是股权而并非所有权。所以都无权直接处分C公司所有的房产。而在股权转让后, 对B公司来说, C公司已经和它毫无关系, B公司又怎么能销售另外一个和它毫无关系的公司的房屋呢?作为受让股权的A公司同样也不能销售, 因为A公司作为C公司的股东, 享有的只是C公司的股权。所以, 根本不存在各自独立销售的问题。

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 第9篇

2004年5月,郭某与我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我向其转让商品房一套,合同还按市价约定了转让价格和付款时间。该合同签订后,郭某一直没有付款给我,房屋也一直由我自己居住使用。多年以来,我们双方一直没有再谈该房屋的转让问题,但前几天郭某突然找到我表示会按当年的约定支付房款,要我和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多年一直未履行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自然失效?

读者洪国忠

洪国忠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无特别约定,你和郭某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自你们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对你们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郭某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你也可以要求郭某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从这一意义而言,该合同是不存在自然失效的问题。但《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因此,如果你和郭某在合同中把一定的付款金额或付款时间作为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则由于郭某一直未付款导致该合同自始未生效,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合同失效的问题;另一方面,你和郭某即使对该合同的生效问题没有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把一定的付款金额或付款时间约定为合同失效的条件,则自郭某没有履行约定的一定的付款金额届满之日起,该合同失效。当然,如果该转让合同既未附条件,也未附期限,则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向郭某发出书面通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郭某时解除,从而终止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

出租车司机伤人,出租车公司应担赔偿责任吗?

编辑同志:

一家出租车公司曾与钟某签订一份《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约定由出租车公司将其一部小车承包给钟某经营。半年前,我在搭乘该出租车时与钟某发生口角,钟某将我基打之后还猛力将我推倒在地,导致我虽经住院治疗89天、花去4W余元医疗费用,却因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而落下七级伤残。因钟某已畏罪潜逃,我曾多次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但均被一概拒绝。理由是其与钟某只是承包关系,且已明确约定,钟某驾驶租车期间发生的盗窃、走私、贩毒、吸毒、赌博、嫖娼、斗殴、肇事逃跑,参加非法集会、游行、闹事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和行为,一律后果自负。请问:出租车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宫琳

宫琳读者:

出租车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出租车公司对钟某具有监管职责。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承包给钟某经营,双方即形成了发、承包关系,共同享有发包出租车带来的实际经济收益。鉴于钟某对外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经营,包括你在内的众多乘客并不知晓钟某只是承包者,决定了出租车公司与钟某虽是承包关系,但对外存在隶属关系,出租车公司对钟某仍然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虽然出租车公司对钟某在营运过程中违法打人的行为无法预见、无法及时防止,但这并不等于钟某驾驶出租车不属履行职务,也不等于出租车公司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监督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出租车公司难辞其咎。虽然出租车公司与钟某曾经有过免责约定,但从保护你作为受害人的权益出发,这一约定并不能否定其法定义务,而只能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基于本案承包合同,向钟某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

公司能擅自给员工降薪吗?

编辑同志:

去年我应聘到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工作,月薪为4300%,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还专门L4#5000元为我提供了专业培训。但在今年6月份,我被调往公司的另外一个部门工作,工资被降为3800元。当时我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我可以接受,但工资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公司拒绝,告知我这是公司研究决定的,是不能更改的。于是,我提前一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书。一周过后,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形下,我毅然离开了公司。

日前,公司通知我,由于我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形下离职,属于违约行为,并要我承担相应的损失及培训费。

请问:公司可以因调整工作岗位而擅自给我降薪吗?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离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读者

辛鑫

辛鑫读者:

你的询问中属于一件事情的两个问题,我们分别给予答复。

第一,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司擅自变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数额,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违约行为,是法律不予支持的。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

第二,分析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你的离职不属于违约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公司未与你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即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在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形下,你的离职正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

至于你离职是否要承担培训费用问题,如果你在公司提供专项培训时,并未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则不存在承担培训费的问题。

吉林省通化市新岭路17号律师所律师程文华

婚前约定给我的钱,属于“私房钱”吗?

编辑同志:

我丈夫经济条件挺好,恋爱时,他每个月给我一笔零花钱,结婚以后也一样按月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如今我们结婚5年,感情破裂,只得离婚。目前我们正在协商离婚协议,丈夫表示,他给我的那些生活费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可我觉得那是他赠与给我的,怎么还能要回去?请问,丈夫婚前约定给我的钱,到底算不算我的“私房钱”?

读者刘晓红

刘晓红同志:

结婚前,他每月给你一笔零花钱,这毫无疑问属于赠与,你没有零花,存到银行里,这钱便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他每月仍给你一笔零花钱,这也仍可认定为赠与。只是,婚后接受赠与,与婚前不同,婚后接受赠与,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受赠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丈夫对妻子赠与,可否视为进行了特别约定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既然夫妻之间可以互为债权人债务人,那么,丈夫给妻子的零花钱,自然可视为对赠与的归属作了特别约定,即零花钱专供妻子使用,专归妻子所有。否则,丈夫婚后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妻子,妻子受赠所得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空有赠与之名,而无赠与之实,显然与赠与本意不符。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

老人去世后,银行存款如何支取?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母亲去世,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我们平时给她的钱,她都存在了银行,合计有一万多元。请问,我们现在该如何支取这些存款?

读者

周立周立读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其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继承证明书》。

《继承证明书》必须通过公证机关或者法院办理。即如果几位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个继承人,则继承人应当持存单、身份证明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公证处或者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审核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支付或过户手续。

如果几个合法继承人对存款继承权发生争执,则不能申办《继承证明书》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的继承权归属以及个人应得分额问题作出划决,判决生效后,继承人可以持法院的判决文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或过户手续。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律师协会李文成

让违纪员工喝脏水吃狗粮,是否构成侮辱罪?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所在公司经理李某得知我上班期间未经请假即外出购买零食后,为杀鸡儆猴,让其他员工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遂以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先是对我一顿臭骂,接着召集员工,要我当着大家的面喝洗过杯具的脏水,并吞食守卫公司狼狗吃剩的狗粮。如我不从,便当即辞退,迫于无奈,我只好含泪接受。事后,由于自己的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也被严重折磨,我曾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却被告知李某对我的处罚,是一种教育、管理行为,只不过存在过激之处,其应当向我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精神损失,但并不构成犯罪。对吗?

读者肖蓉

肖蓉读者:

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侮辱罪,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尽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便没有独立的人格,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便可以为所欲为、能够随意地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即使劳动者有违纪行为的存在,也必须通过合情、合理的正当手段处理,如果因之触犯刑律,同样必须受到制裁。故只要李某的行为具备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照样难辞其咎。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李某行为已与之吻合:一方面,李某已实施侮辱行为。虽然李某没有使用暴力,但其利用自己作为经理的特殊身份,掌握着员工的人事大权,以不服从便当即辞退相威胁,使你迫于压力而不敢反抗,实质上就是一种精神强制,即属于“以其他方法”;另一方面,李某的侮辱行为是在“公然”状态下进行。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而李某召集员工到场观看,无疑当属其列。再一方面,你的人格尊严与名誉已被贬损和破坏。众所周知,当众喝洗过杯具的脏水、食狼狗吃剩的狗粮,无疑会影响人们对你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影响对你品德、才干、声誉、名望等的社会评价,且事实上你的名誉也已因之受到伤害,精神也遭到折磨,并表现为“严重”。而李某明知让你当众出丑,会对你的人格、名誉导致侮辱、丑化,却为一己之私而置之不顾,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袁梅

推土机工地伤人,保险公司为何不予理赔?

编辑同志:

2011年1月5日,我到桌保险公司为自己所购置的推土机投保了机动车“强险”。2012年4月14日,我雇用的司机汪某在外地一处建筑工地施工时,将工地上的一根支架木杆撞倒,砸伤工地干活的周某。周某接受治疗中共花费医疗费43000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司机汪某负全责。我对受害者赔偿后,找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按所投保的机动车“强险”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此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为由予以拒绝。我起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请问,这是内什么?

读者张和正

张和正读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可见,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一个重要前提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被保险的推土机是在建筑工地上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并非是在道路上,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也当然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故你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你若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外出农民工离婚能否在打工地办理?

编辑同志:

我和刘某是一对外出打工的夫妇,我们离开农村已经五年,在打工的城市一直租房住,居所地也已先后换了四五次,、我在一小旅馆当服务员,他在附近一小饭店作厨师。他认为我和旅店的老板有染,我认为他和饭店的服务员不清楚。,相互的猜疑、争吵、对骂、暴力已使我们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我们准备就近去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可双方身份证的住址都没有变更,居所地都在农村老家。住所没变更身份证是否有效,外地打工者协议离婚,能否就近在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办理不了去法院,法院能受理吗?

读者腾云

腾云读者:

身份证上的住址没有更新,不影响身份证的效力。户口管理分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指户籍登记地。以《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民诉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等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你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协议,你们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因常住户口等问题,你们所在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你们的离婚登记。打工地为经常居住地,你们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应管辖你们的案件。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晓翠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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