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范文

2024-07-07

土地法范文(精选8篇)

土地法 第1篇

房地产行业无愧为现在最热门的话题,媒体最热闹的是房地产行业是否存在泡沫。但是更多的问题是拆迁补偿和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存在的纠纷,这些是不能为媒体正常报道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土地管理法存在必然的联系,牵涉到太多、太复杂的事情,不是周郎所能说道的。

稻草人本来是麦田的看护者,不许偷嘴的鸟靠近,但是稻草人不仅没有看住鸟,反被鸟儿嘲弄,在他身上可以恣意枉为。土地法也是麦田的看护者,他唯一的责任就是看护麦田种的是庄稼就行,仅仅这一点,他都无法做到。周郎说:“土地法,你稻草人也。”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诸位看官郊区走一走,大兴土木的有多少是在麦田中。

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是十几亿中国人养命的,以现有的土地养活十几亿中国人,已经是非常的艰难了,所以基本农田要严格保护。据报道湖北天门市10万亩良田被种上了速生丰产林,这不过是个典型而已。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君不见郊外多少麦田在围墙里荒草何只长两年……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很多小区、开发区动辄过千亩,又有谁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呢?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标准也够详细了,可是如果都遵照执行的话,又那来那么多怨气,上访、静坐示威、甚至与地方政府武力对峙。

……

土地法哭了:“你莫说了,周郎,我心头之痛,岂可胜数,我是你们人制定的,是否执行也是你们人决定的,不实之重怎让我独立承受?”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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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2篇

系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的定期公布制度。

A:市场交易价格

B:出让价格

C:宗地地价

D:标定地价

E:时间因素

2、预收账款是按合同规定向购买单位预收的货款,它属于.【2007年考试真题】

A:长期负债

B:或有负债

C:估计负债

D:流动负债

E:土地

3、关于土地供给的叙述,错误的是。

A:土地供给按其性质分为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

B:土地供给主要是现有已利用的土地资源的总和

C:土地的经济供给曲线是一条向右上升的曲线

D:土地的经济供给有一定弹性

E:时间因素

4、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且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同时,交易主体均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且不具有排他性,这就是所谓的。

A:主观市场

B:客观市场

C:公开市场

D:正常市场

E:时间因素

5、假如某项目在获取的1000亩建设用地中,耕地占500亩,未利用链亩,建设用地100亩,该市对应的土地等别为7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准为48元/平方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向该市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

B.应向该市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

C.应向该市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880万元

D.应向该市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600万元

6、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__。

A.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B.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C.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

D.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E.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

7、从时间价值的角度看,是购买者对这种商品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期望收益的折现。

A:货币

B:价格

C:价值

D:使用价值

E:合法性

8、利用剩余法计算的待开发土地的价格是开发商取得土地所能支付的。

A:最低费用

B:最高费用

C:总费用

D:合理费用

E:时间因素

9、在城市土地定级时,要考虑主次干道对周围土地的影响距离,该距离一般用以下方式确定。【2008年考试真题】

A:从道路中心到周边可以到达该路的最远地块的距离作为影响距离

B:建成面积与所有主、次干道总长度比值的一半

C:道路所在的级别范围内的道路总长度与级别面积的比

D:两条道路之间的中心线到路中心线的距离

E:时间因素

10、依据交通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心地体系,上级中心地可以支配下级中心地的商服活动。

A:全部

B:1/2 C:1/3 D:1/6 E:时间因素

11、《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__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A.半

B.1 C.2 D.3

12、某城市基准地价对应的商业、工业、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分别为2、1、2.5,根据容积率测算表规定,容积率上下每相差0.5,容积率修正幅度分别为±15%、±5%、±10%.有甲、乙、丙三宗土地,用途分别为商业、工业、住宅,容积率分别为2、1.

5、3.三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的大小排序正确的是。【2006年考试真题】

A:甲=乙-丙

B:甲>乙>丙 C:乙>甲>丙

D:丙最大,乙次之,甲最小

E:时间因素

1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__确定。

A.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B.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

E.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增加情况

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下列__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A.土地侵权案件

B.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C.土地违法案件

D.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E.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15、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的基本图是。

A:地籍图

B:房产分丘图

C:房产分户图

D:房产分幅图

E:土地

16、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不通过市场交易而直接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利益产生影响,这种现象称为.【2006年考试真题】

A:集聚效应

B:扩散效应

C:规模效应

D:外部效应

E:土地

17、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44号)等规定,要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这里的“同地同价”是指__。

A.同一个农民集体都采用同一个征地区片价

B.同一区片内不同项目征地都采用同一标准进行补偿

C.同一个征地项目都采用同一标准补偿

D.同一区片内的征地价格与区片内的国有土地价格一致

18、农用地开发包括耕地、林地__等的开发。

A.牧场

B.荒山

C.草地

D.荒地

E.养殖水面

19、某大型国有企业有一临街商铺,耐用年限50年,已经使用2年,残值率2%.现上市需按作价入股方式处置,评估时设定土地出让年限40年,房屋重置价1200元/平方米.假设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商铺无偿收为国有,则年折旧费为元/平方米。【2008年考试真题】

A:24.00 B:28.57 C:30.00 D:31.58 E:时间因素

20、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某宗土地的价格时,除有租约限制外,应选取作为估价依据。【2004年考试真题】

A:类似土地的客观纯收益

B:类似土地的实际纯收益

C:类似土地的最高纯收益

D:类似土地的最低纯收益

E:时间因素

21、因利用肥沃程度较高和位置较好的土地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而转化的地租称为__。

A.级差地租Ⅰ

B.级差地租Ⅱ

C.垄断地租

D.绝对地租

22、下列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甲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业务

B.乙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

C.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

D.暂定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3、__年,修改《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A.1987 B.1988 C.1989 D.1990

24、城市性质指各城市在全国城市网络中的。

A:大小位次

B:职能分工

C:规模位次

D:行政分工

E:土地

25、《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规定,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__批准。

A.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

C.国土资源部

D.国务院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下列不属于土地自然要素调查的是__。

A.植被调查

B.土壤调查

C.水文调查

D.交通状况及区位调查

2、城建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__三个档次。

A.1% B.3% C.5% D.7% E.0%

3、个别因素是决定同一均质地域内地块差异性的重要因素,是同一区域内地价差异的重要原因.个别因素包括:面积、形状、坡度、宗地基础设施条件、城市规划限制和。【2004年考试真题】

A:区域楼层限制

B:深度

C:路网状况

D:土地使用权年限

E:投资水平

4、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A:土地利用监测

B:土地权属监测

C:土地价格监测

D:土地质量监测

E:土地数量监测

5、下列属于中心地体系的基本模型的是__原则。

A.区位

B.市场

C.交通

D.行政

E.经济

6、下列关于不同估价方法适用目的的说法正确的有__。

A.估价方法的应用应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选用两种以上(不含两种)进行估价

B.居住用地宜选用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C.评估新开发完成的居住用地最适宜的评估方法是成本逼近法、剩余法

D.工业用地宜选用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收益还原法

E.商服用地宜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7、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有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和等。A:规划总体控制的原则

B:农业用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C:开发利用优先的原则

D: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E:乙厂应当返还甲厂定金6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6千元

8、按照现行土地现状分类,林地包括__。

A.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B.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C.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

D.迹地

E.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9、在统计调查设计中,调查目的是第一位,因为它决定调查的__。

A.具体任务

B.性质

C.对象

D.内容

E.时空范围

10、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可采取的方式进行补偿。

A:用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B:缴纳耕地开垦费

C:缴纳耕地赔偿金

D:缴纳耕地占用税

E:缴纳土地使用税

1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A: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B: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C: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E:当事人申请延期,但无正当理由的

12、某宗地采用三种估价方法的评估结果分别为931元/m2、910元/m2、954元/m2,根据分析分别给定其权重为0.5、0.2、0.3,则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最终估价结果为__元/m2。

A.931.7 B.933.7 C.936.2 D.938.8

13、《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以及。

A:耕地

B:林地

C:草地

D: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E:建设用地

14、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南__具体实施。

A.国土资源部

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C.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D.中国土地佶价师协会

15、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__。

A.成本法

B.市价法

C.市价与成本孰低法

D.净价法

16、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编制的程序有__。

A.提出规划编制任务

B.制订编制计划

C.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D.组织申报意见

E.拟订规划供选方案

17、根据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土地价格一般由__构成。

A.土地取得费

B.利润

C.土地开发费

D.土地增值收益

E.土地投资的利息

18、影响各企业的实际利润水平参差不齐,很不均衡的客观因素有。

A:价格因素

B:地理环境

C:自然资源

D:经营方式

E:投资数额

19、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的要求。【2004年考试真题】

A:国土规划

B: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C:区域规划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先规划后建设

20、用修正法计算定级指数的方法有__修正法。

A.连乘

B.加权

C.数轴

D.等间距

E.综合

21、土地附着物估价的基本方法有。

A:成本法 B:比较法

C:价差法

D:收益补偿法

E:补偿标准法

22、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管理活动主体是国家__。

A.土地行政管理机关

B.土地局

C.土地利用管理机关

D.土地分配机关

23、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A:城市建设用地

B:城市规划区范围

C: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D: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筑控制指标和规定

24、下列选项中,地价是按土地价格表示方法分类的有__。

A.土地总价格

B.申报地价

C.单位面积地价

D.课税价格

E.基准地价

25、下列属于商业用地特点的是。

A:收益高

B:集中分布在城区人流量大的区域

C:开发量大

D:价值量大,附属设施较多

宋代土地法探析 第3篇

一、宋代土地法的影响因素

1.中央集权制对土地法的影响。(1)文官政治的实行对农业的影响。开国皇帝赵匡胤在建立宋朝时,吸取了唐末诸王动乱和后周灭亡的教训,在政治上加强了对地方政权和中央官吏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宋代政治制度中,文官政治的实行是其典型特征,即使用文官治理天下[1]。宋代之所以采用文官政治,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武将的权力,避免兵变事件的再次发生。虽然文官治理国家也确实在某些方面促进了宋代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但是也是导致宋代兵力薄弱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因为宋代采用文官政治,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科举考试中,这样一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得不对人力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加之,参加科举考试的人就很少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农业生产,由此宋代政府并没有强制农民必须从事农业生产。(2)军事、财政、税收和司法收回中央对农业的影响。宋代统治者为了将地方、财政、税收和司法等进行直接管理,建立了路和政府直接管理财政、税收、军事和司法的办事机构,虽然这一制度的实施基本上实现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也将税收全部收回中央,但是这种税收的全部回收却导致了地方财政的贫瘠,进而使得地方政府为了生计,不得不在大多数情况下依靠地方大地主,而这种地方官员与地方政府的结合,便进一步加大了土地的集中控制和对农民生产的进一步剥削。

2.税法对土地法的影响。隋朝之前,我国封建社会阶段一直采用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这种土地制度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男丁分得的土地量是相同的,其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租”“、调”和“役”, 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按照人头收取税收的,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土地法是税法的前提,而户籍制度是税法成功实施的保证。到了政局动荡的唐朝中后期,由于户籍的制造和人口的统计无法准确进行, 使得均田制为前提的税法无法继续实行,直到唐德宗时期,宰相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对税法进行了改革,并且为了防止因均田制和户籍制度的破坏而发生税收不公平和官僚地主之间的勾结现象,创立了两税制,即按照国家的收支情况对税收的总量和比例加以明确,每年交两次税[2]。两税制的实行确实为唐朝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意义,由此宋代继承了唐朝的两税制,在两税制牵引下,宋代的土地法也发生了一定的变革,例如国家税收的多少已经不在个人税收多少的基础上进行确定,而是根据整个国家的财富多少决定税收的多少。除此之外,宋代的土地法已经对劳动力是否用在土地上没有了强力的束缚,而是放松了对此方面的规定和管理,不仅允许土地的自由买卖,也允许部分不从事农业的农民从事商品贸易。

总之,宋代的税法对土地法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而土地法的变革对税法也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宋代土地法的特征和法规

1.解除人身对土地的依赖关系。宋代的税收法规定,国家征收农税应该针对社会财产进行征收,而不是针对个人进行征收,因此宋代的税收解除了人身对土地的依赖,人与土地也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宋代实行的两税制,不仅使得社会的剥削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也导致了剥削依据从控制人身转变为控制生产资料,虽然从整体上看统治者的本质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但是统治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劳动成果,就必须充分发挥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这样便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劳动力的自由化,也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解除了人身对土地的依赖。

2.实行土地自由买卖。在实行均田制的封建时期,土地的分配与个人身份和户籍是完全绑定的,并且生活在同一区域的人们不得对各自拥有的土地进行自由买卖,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们更不能相互之间进行土地自由交易[3]。而南宋高宗诏令规定“:民户典卖田地, 毋得以佃户姓名私为关约,随契分付,得业者,亦毋得勒令佃耕。如违,许越诉,比附‘因有利债负虚立人力顾契敕’科罪。”即土地是可以进行自由交易的。

3.土地私有化的实现。实行均田制朝代的土地是完全属于中央集权的,个人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在两税制条件下的土地则是个人所有[4]。从宋仁宗开始,土地交易变得越来越频繁,这种频繁的变革是一个逐渐集中的过程,是有规律可循的。从宋代统治大背景中我们可以了解,宋朝统治期间一直与外族的战争不断,而战争的最终受害者是农民,加之农民抵御外来侵袭风险能力低,这就不得不将土地转卖给地主,久而久之,宋代的土地便集中在了少数权贵手中。之后,宋代实行不抑制土地兼并政策,由此大地主迅速发展起来,甚至到宋代后期私有土地者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官田。

三、宋代土地交易制度

1.土地交易的自愿原则。宋代时期,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的交易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原则基础之上,凡是采用欺骗、逼迫等不当方式进行的土地交易均属无效,如若有人乘人之危侵夺他人土地则应予以严厉惩罚。宋代土地交易的自愿原则,我们从《清明集》中可以明确得知“:大凡人家置买田地,故要合法,亦要合心。合法则不起争讼,合心则子孙能保。”官府在审理土地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时也应体现这种自愿原则,例如相关史书记载宋代土地交易纠纷一案中,明确体现了在逼迫之下而签订的田宅交易契约是无效的,此案便是宋有告谢知府侵占地坟案。谢家强在强迫尚未成年的宋朝英画押的情况下强占宋有和宋辅兄弟的共有土地,按照当时的土地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与他人建立土地买卖契约,并且不能在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土地交易,由此宋有便以此为由上告谢知府,最终结果是判定谢知府所持有的契约是无效的,并将之销毁,而强占而来的土地归还给宋有、宋辅兄弟。

2.土地交易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宋代土地交易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交易双方在转让土地所有权之前应首先订立书面契约,以此保证土地税不会因土地的流转而减少或消失,可以说宋代对土地契约文书的制定是非常重视和严格的,而契约必须是要式的,保证土地转让在一定程度上有契约效力公正保障。宋代的《准法》中注明: “诸典卖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收其一。此天下所通行,常人所共晓。”[5]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土地买卖必须以契约的形式,这对天下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此外,在土地买卖中,宋代对买卖契约的要求是一式四份,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契约,也能够确保契税的完整。

从我国目前保存的宋代土地交易契约文书中,我们可以知道, 无论从行文、内容还是格式上看都有严格要求的,并且内容和格式都具有明显的一致性,为了更好地规范土地交易契约内容和形式, 宋代还专门制定了“标准契约”和“观版契约”制度,也就是说土地和房产等固有资产的买卖的契约文本模式应该由官府统一印制,土地买卖者首先在私下拟定草契,然后到官府买官契纸誊抄拟好的草契,当土地交易双方订立契约之后,应到官府请买书填,如果没有按照严格要求和规定的流程进行的土地买卖,则可以视为违法,所签订的契约并不受法律保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宋代土地法中的土地交易程序

1.问亲邻。宋代土地交易之前,土地卖方应该首先问亲邻需不需要购买,如果亲邻都不需要再卖给其他人。之所以实施这一程序, 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中国崇尚种族血缘关系,不希望家族财产外流,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亲邻之间因为田地之间的灌溉与同行等产生矛盾和纠纷。

2.交税和印押。由于宋代实行土地自由交易政策,因此在该时期土地交易频繁发生,官府为了避免出现漏税情况的发生,规定在土地交易时必须交纳一定的交易税。北宋在制定税契制度时,将税契作为契约合法的一种表示,因此土地的交易必须完成交税这一程序。而印押则是在土地交易中,土地交易双方自立的交易契约应在两个月内交由官府投税印契,这是官府承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也是为了官府正常收税而采取的措施。

3.过割税租和交产离业。过割税租主要是在土地交易过程中, 土地卖方应该将自身对土地纳税的义务交给新业主,这样才能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正转移,才能使土地交易具有法律效力。在宋代土地交易中,过税和离业是其中主要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过割赋役,田主离业之后,钱主才能够获取土地的所有权。当然,在宋代土地交易中的过割税租和交产离业程序操作中也曾出现过各种问题,并且其弊端越来越明显,直到南宋时期,国家对过割税赋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只有先过割和投税,才能在土地交易契约文书上加盖官印,土地交易契约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益。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宋代土地法形成的影响因素、宋代土地法的相关特点和规定、宋代土地交易的相关制度和宋代土地交易程度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和论述,以期为研究宋代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学者提供参考。

土地法 第4篇

韶关读者蒋申民先生陈述:

我和我们村里的余强宏是近邻。11年前,余强宏带着妻儿外出打工,他家中的母亲年龄大了,无法耕种土地,荒了多年,便对我说她愿意将她儿子的那块地无偿借给我使用,并表示不要我的收益,若她儿子不打工时,再将土地还给她儿子就行了。

为了将那块地侍弄好,我精心浇水施肥,近几年,我改种西瓜,收成不错,成了远近闻名的西瓜专业户。去年,余强宏遭车祸死去,其妻带着孩子改嫁他人,余母断了生活来源,要求我给予她经济补偿。出于报恩,我答应每月给她30元补贴,如果她要收回土地,我也同意。可是,余母的弟弟不依,因为当年我和余母的约定没有立下字据,所以,他到法院告我强占余母家的土地多年,并要求我作经济赔偿。

请问,我是否违反土地法?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如果他要告我,我该怎么办?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

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②超过标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③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④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⑤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

⑥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⑦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⑧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等等。

由此可见,你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如果对方要告你,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2.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算不算超生?

广州市番禺区读者陈述:

主持人,我想向您请教一个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问题:双胞胎或多胞胎算不算超生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头胎生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能算超生,但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证》,不能享有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干部和城镇职工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0元至50元或相当的奖励,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时间不超过10年。

3.公公婆婆逼迫我生儿子,我该怎么办?

惠州市石岐镇读者李欣小姐陈述:

我和同村的小王结婚已有一年多。由于小王是独生子,所以,两位老人抱孙心切,一直催着我生男孩子,并且一再叮嘱我,说他们家是不能断香火的。今年初,我怀孕了,公公却说如果我怀的是女儿,就要我堕胎,并且告诉我他已经和村里的一个医生联系好了,只要肯给钱,那个人就有办法做B超鉴定婴儿性别,若是女孩则收300元,若是男孩则收600元。我反问公公,如果我每次怀的都是女儿,那该怎么办?公公说,那就每次流掉,直至我生到儿子为止。

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严禁B超鉴别胎儿性别。也就是说,帮孕妇做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医生将被撤消行医资格。

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赢利为目的进行胎儿鉴定的单位和医生,卫生部门将撤消其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如果你公公继续如此顽固下去的话,你可以向计生办举报做B超的医生,以断绝你公公“非孙子不生”之念,同时,还可以向妇联求助,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并做你公公的思想工作。

特约主持:毛威

强制法与土地法冲突原则 第5篇

三、对两部法律相互冲突的规定,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去理解

也许有人认为,《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该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笔者认为,《立法法》规定了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前者为新法,后者为旧法,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的效力优于《土地管理法》。因此,国土部门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自己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它不能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土地法 第6篇

地租赁合同

种植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的,位于*****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河

沟西侧的山道;南至防风林带;西至由东侧边界向西300米一线处;北至由南侧边界向北300米一线处。土地租赁协议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100亩。

三、租期为 年,自200 年月日始至200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四、租金按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人民币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土地租赁协议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

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

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附:

1、平面图一份;

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

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 第7篇

2、费用:征收费用(也叫土地成本)+ 出让金

集体土地可以转成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本局内时限:10日)

(一)收件 办文窗口受理 各县(市)、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日转交耕地保护处。

批次用地报卷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一书三方案;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4、拟征(占)土地权属中情况汇总表;

5、省级验收补充耕地文件;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7、分幅现状图;

8、城区规模控制图或总体规划图;

9、补充耕地位置图;

10、其他有关材料。

单独选址项目报卷材料

1、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

4、建设有地申请表;

5、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6、一书四方案;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现状分幅图;

9、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11、平面设计图;

12、消防、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13、如出让,评估报告和草签的出让合同;

14、权属证明、地籍调查表;

15、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 耕地保护处审核,征求地籍处、规划处、土地利用处意见,需要现场踏勘的,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共同进行现场踏勘;

(三)会审 耕地保护处提出初审意见,局会审会讨论;

(四)报批 局领导签字后,耕地保护处逐级报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法 第8篇

土地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 是国家重要的法律之一, 是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土地市场的建立, 迫切需要不断完善的土地法制建设, 以强化依法管理土地, 推动土地管理全面改革的深化有重要意义。土地法是以调整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讲, 土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以法律规范来调整人们占有、使用、利用、规划、保护、开发、整治和管理土地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土地关系的法律关系总称。

一、土地法调整的内容及其社会关系

土地法是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如基本农田保护法、土地复垦法、土地交易法、土地承包法等等。土地法首先对土地财产关系加以规范, 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交易制度、土地相邻权制度等。为了实现国家对土地的管理, 土地法还规定了一系列行政性法律规范, 如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划拨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上地税收制度等。

土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 又包括程序规范。土地法的内容主要是由针对土地而形成的各种实体法规范构成的, 用以调整土地所有者与非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各级土地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 土地法亦规定若干程序法规范, 用来调整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规划、土地评估、土地纠纷处理等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 又包括任意性规范。土地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其重要性和稀缺性决定了对其进行调整的土地法规范大部分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以后, 便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约定加以改变。另一方面, 由于土地法还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针对土地发生的财产关系。因此, 土地法中的某些规范是带有任意性的, 即允许平等主体之间就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承包等行为进行合法约定。

土地法的调整对象是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因国家和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拥有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关系;因利用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发生的土地使用关系;因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土地管理关系等。可见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 都涉及与土地有关的问题, 有的是直接以土地作为这种土地法的全部内容都与土地直接相关, 这是土地法的本质特征。由此决定了土地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区别在于土地法的调整对象是土地关系, 即以土地为客体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有的是直接以土地作为这种关系的客体, 如土地的所有关系和使用关系;有的是间接以土地作为关系的对象, 如土地管理关系, 因这种关系的直接客体是管理行为, 而这种管理行为的对象才是土地。

二、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具有的特征

㈠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土地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这些民事法律关系属于财产关系的范畴。土地法加以调整的以土地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包括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使用权关系、土地相邻权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转包关系。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是针对土地而形成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前者反映了静态的土地权利归属, 后者则反映了动态的土地权利交易, 两者均为财产法律关系。二是这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彼此处于平等地位。在土地财产法律关系中, 主体之间如转让人与受转让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等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纵向社会关系, 而是彼此地位平等的横向社会关系。三是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土地财产法律关系中, 当事人之间以自愿为基础, 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 确定相应享有的权利和彼此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否则, 这类财产法律关系便不能发生。例如,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等, 均须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才能确立起相互间的财产关系。四是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都是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确立的。在土地财产法律关系中, 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是各自独立的, 因此, 发生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交易时, 必须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㈡土地法调整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一是这类土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土地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是国家各级土地行政管理机关, 处于管理者的地位, 而另一方则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或其他违法行为人, 处在被管理者的地位。二是这类土地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取决于被管理者的意志。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依照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而设立的, 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因此, 由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土地行政法律关系, 取决于该机关代表的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需征得被管理者的同意。三是这类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上不是等价有偿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依法所提出的权利要求, 如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登记, 要求违法行为人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等, 都具有强制性, 被管理者对此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要求给付代价的权利。

三、土地法的调整方法

土地法的调整方法决定于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财产法律关系, 另一类是土地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对这两类不同的调整对象, 应当适用不同的调整方法。

㈠民事调整方法它是指在调整土地财产法律关系时适用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法律调整手段。这些调整手段表现为:一是在土地财产法律关系中, 不允许主体任何一方享有超越他方地位的特权, 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二是设立、变更和终止土地法律财产关系时, 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向他方施以强迫和干涉。例如, 出租土地使用权时, 出租人或承租人均不得凭借其经济优势强迫对方接受自己单方提出的条件。三是在具体土地财产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互利、互惠、等价、有偿的原则, 设立双方的各自权利与义务, 不允许一方违背对方意愿, 无偿获取土地利益或者进行显失公平的土地使用交易。

㈡行政调整方法它是指在调整土地行政法律关系时适用的管理、监督的法律调整手段。这些调整方法表现为:一是在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中, 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被管理者进行监督和约束, 被管理者不得拒绝接受。二是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命令或指令被管理者从事某些行为或限制其从事某些行为, 被管理者必须服从。三是土地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要求被管理者从事某些行为时, 不必给付任何代价。

四、土地法调整土地时涉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土地法只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调整土地法律关系, 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 在我国其它法律中, 都能找到与土地有关的法律规范。但是这些法律规范仅仅规定了土地制度某一方面的法律要求, 因是不系统、不完整的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根据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将散见在其它部门法中的土地法律规范集中起形成一个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基本法, 从而完善对土地关系的法律调整。因此, 土地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土地法与其它法律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因此, 土地法与其它法律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具有共同的任务。但是, 因调整对象不同, 又使土地法与其它法律有着明显的区别。

㈠土地法与宪法关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包括土地法在内的全部法律的立法基础,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的规定, 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规定, 都是土地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的原则规定, 又是通过土地法的具体规范加以贯彻和实现的。

㈡土地法与民法关系在我国众多的部门法中, 土地法与民法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债权、民事法律责任等制度, 都是土地法所应适用的。调整土地关系涉及上述内容时, 必须按照民法的相关制度办理。

㈢土地法与行政法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在调整土地关系时, 许多调整手段涉及行政法领域的问题。例如, 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确定、土地权属登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管理, 对违反土地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都离不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㈣土地法与刑法关系刑法是规定适用刑罚制裁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运用刑事处罚手段处理侵犯土地权利人的犯罪行为是对土地侵犯行为的最严厉制裁, 也是对土地权利人的最有力的保护措施。因此, 在制裁土地违法行为人时, 对需要适用刑事处罚手段的, 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㈤土地法与诉讼法关系我国的诉讼法分为三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这三类诉讼法分别从司法方面保证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土地法中所规定的保护土地权利人、制裁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实施, 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密切关, 需要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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